答疑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哪些情形可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问题】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回答】

一、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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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加速折旧的会计分录和年底汇算清缴时要怎么做?

【问题】

加速折旧的会计分录和年底汇算清缴时要怎么做?

【回答】

加速折旧的会计分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在购入固定资产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对于加速折旧的处理:

1、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相关会计规定,计算出当年应计提的折旧金额。

2、确定可加速计提折旧的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的金额。如果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可计提的折旧金额会大于当年应计提的折旧金额。

3、填报汇算清缴表格。根据当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和可加速计提折旧的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格中相应的栏目。具体填报内容可能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折旧金额、加速计提折旧金额等。

4、进行纳税调整。根据填报的汇算清缴表格,计算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加速计提的折旧金额大于当年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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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纳税人开具或取得数电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问题】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数电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回答】

(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数电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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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3
来源:新疆税务

答疑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进行加计抵减?

【问题】

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进行加计抵减?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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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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