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报关单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

【问题】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回答】

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囗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贵公司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囗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如贵公司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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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山东税务

答疑无偿赠送、来店有礼、随机赠送等促销方式,税负高吗?

问题:

无偿赠送、来店有礼、随机赠送等促销方式,税负高吗?

答复: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3、偶然所得个税需要按照20%扣缴。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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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答疑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利息的发票,而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注意一:

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对非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强调实际支付。

注意二: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由于利息支付日期尚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就可以。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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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答疑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什么特殊规定?

【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什么特殊规定?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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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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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需提交哪些资料?

【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办理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

(四)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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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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