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复:
1.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关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有机肥补贴、秸秆补贴、贴息、项目补贴等农委补贴,是否可以参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答疑合作社或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答疑对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对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需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范围。
答疑哪些农产品项目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以上八大类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答疑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答疑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答疑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呢?
【回答】
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4年报销列支2023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但是跨年发票报销并不是无原则的,不是拿来任何一张都可以报销,发票入账有着严格的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答疑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答疑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 (学位) 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答疑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疑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查看企业是否有申领过税务UKEY?
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到票种核定初次申请的办理记录,点击【进度跟踪】—【税控设备申请】,查看税控发行文书后方的领取回执,若有此回执信息说明已经办理成功。
答疑红字信息确认单可以撤销吗?如何操作?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可以撤销。纳税人发出或接收到“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对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进行撤销。
若纳税人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确认操作,则该红字确认单自动作废。
答疑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查询已勾选的发票?
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选择相应的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根据查询条件展示查询结果。点击“详情”链接,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发票查询该张发票当前标签信息,默认展示“状态信息”标签页。点击“冲红类”“退税类”或“扣除类”标签页,可详细查看对应标签页的信息。点击“预览”链接,弹出发票票面信息。
答疑在电票平台纸质空白发票能否作废?
点击【开票业务】—【纸质发票业务】进入后点击【纸质发票作废】,选择“空白发票作废”页签,在发票类型下拉列表中,按类型筛选空白纸质发票,点击“查询”,勾选所需作废空白发票,点击“发票作废”,弹出发票作废页面。在发票作废页面填写需要作废的份数,点击“确定”按钮,弹出“发票作废执行成功”提示框。
答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不征收。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答疑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答疑车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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