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什么情形可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的数电票权限?

问题:

什么情形可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的数电票权限?

回复:

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原适用征收率的发票吗?当然可以,只要您属于以下六种情形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的数电票权限:

1.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 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 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5. 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征收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征收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 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征收率增值税发票。

温馨提醒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获取临时开票权限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及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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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2
来源:宁波税务

答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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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出具评估报告?

【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出具评估报告?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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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2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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