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问题】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公告的关键点有四点:

1、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2、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是其他服务) ;

3、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4、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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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以物抵债,无发票能否冲账?

【问题】

个人以物抵债,无发票能否冲账?

【回答】

实物抵账属于非货币交易业务按以下方法处理账务:

非货币性交易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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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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