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问题】

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请问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回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十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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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0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问题】

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回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首次对境外企业支付时,需为境外企业办理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备案方式一:办税服务大厅

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或《容缺办理承诺书》(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备案方式二:电子税务局

1. 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或〔首页〕-〔套餐业务〕-〔国际税收套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

2. 填写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进入新增界面后,依次正确填写境内支付人信息、境外收款人信息、合同(协议)信息、支付币种及金额信息等。

3. 上传附报资料。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必报。

4. 预览提交。进入系统界面后,对《备案表》和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

5. 完成备案。申请一旦提交成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同时向经办人发送短信,纳税人凭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指定银行付汇即可,无须打印纸质资料。如果同一笔合同已经办理过支付备案,后续支付时您仅需持首次支付备案的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对应银行办理,银行将调取您的首次支付备案信息为您办理付汇事宜。如果您的备案信息有变化,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相关修改内容也将同步更新给银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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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0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领取初级会计证书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问题】

领取初级会计证书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回答】

各地初级会计考试管理要求不同,领证时间和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尽相同,以下为往年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所需材料,仅供大家参考。

(一)成绩合格单:可能部分地区需要成绩单,可以准备一份,有备无患。

(二)毕业证:考生本人具备报名资格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部分地区还要求提供复印件,可以提前准备好,以备不时之需。

(三)身份证: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领需同时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信息表: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表上可以不加盖公章。

(五)照片: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一寸和二寸照片。

(六)考试合格登记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具体表样下载及张数会在当地证书通知上会注明)。

(七)工本费用:有些地方会收取办理证书的工本费用,可以随身带些零钱。

注意:上述材料领证时可能不需要全部携带,具体以各地区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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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银行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吗?

【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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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应税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吗?

【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应税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吗?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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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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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问题】

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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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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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8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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