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社字[2015]1622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8-28
文号:青财社字[2015]16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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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社字[2015]1622号      2015-8-28

  提示——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下设“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强化政策集成,扶持资金的安排应与现行各类创业就业政策相结合,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重点,鼓励科技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支持改善创业环境和政府创业服务条件,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规范透明。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相关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资金,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力求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资金筹集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建立合理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原则上,每年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先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用于补充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通过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后,当年扶持资金总量达不到上年水平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等方面。具体扶持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已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业大学生,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对城乡劳动者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且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校毕业生奖励1万元;对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奖励5000元;对城乡其他创业人员奖励2000元。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五)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对各级政府创建创新创业型城市达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对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其发展和推广。   

  (七)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八)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支持举办省、市(州)、县级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促进创业活动。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第八条 凡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纳入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及有关申报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享受扶持资金的书面申请资料。   

  (二)公开公示。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先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项目审核。凡符合扶持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后无异议的,由县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后,提出本地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人社厅审定。原则上,各地申请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应一年一报。   

  (三)资金审批。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对各地上报的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除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外,其他扶持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对各地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先预拨70%的补助资金,待绩效考核后兑现剩余资金;对其他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经省政府审批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由财政、人社、扶持对象等组成的扶持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突出创业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就业人数、扶持项目数量等指标,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地区,省财政在安排当年扶持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考评结果差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财政厅应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地区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人社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扶持资金申报时间、申报次数,应随报随审,简化申报手续,努力缩短审核和资金兑现时间。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挪用扶持资金。定期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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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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