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16
文号:新政办发[2022]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41号            2022-07-16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安全,引导我区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根据《关于提升棉花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棉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履行质量义务、缴纳税款、据实开具票据、银行信贷、恪守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经营等级。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B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D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2.参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对应牌匾或未按要求开展质量追溯的;

  3.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和上传“一试五定”记录或跟班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4.在收购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5.在加工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予以排除的;

  6.在籽棉垛前未设等级标牌的或等级标牌与棉垛品种、等级不符的;

  7.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轻微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的;

  8.未根据GB18399-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9.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2%—±4%之间的。

  第七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棉花收购期间,未实行“一试五定”检验的;

  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4.棉农投诉,经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存在“打白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5.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6.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7.未及时将籽棉和棉籽交售信息上传至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

  8.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未如实填写,以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

  9.发生2起及以上有效质量问题投诉或质量问题反馈的;

  10.经查实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12%、手摘籽棉超5%),未单独堆垛、加工、组批的;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12%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10%及以上),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11.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2.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3.故意篡改或删除棉花收购加工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的;

  4.违反收购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5.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6.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参与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7.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8.虚打、空打条形码,参与“转圈棉”的;

  9.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

  10.非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区域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

  11.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1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4.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及不孕籽回收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将手摘棉和机采棉,早期籽棉与晚期籽棉,不同质量指标的籽棉(如马克隆值、长度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将长绒棉与细绒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

  15.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16.通过故意克扣重量、衣分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

  17.经审查,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核查不合格的;

  18.存在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9.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涉案涉诉未查实的,当年度不予评定,查实后按照本办法再次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A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

  (二)B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C级信用企业

  1.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之前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重新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的,纳入C级信用企业管理;

  3.自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当年,连续3年内累计2次被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的,降为D级信用企业。

  (四)D级信用企业

  1.进行重点监控,2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各媒体向全社会曝光;

  2.开具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D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失信记录经审核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4.累计2次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不再列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取消其享受上年度出疆棉花运费补贴;

  6.评为D级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后,企业营业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后企业信用等级不发生改变;

  7.存在违法行为的D级信用企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认真填写《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5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汇总,并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企业对不良行为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填写《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各加工企业评价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991-2810902(传真);电子邮箱:n-jc@xjdrc.gov.cn。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原《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2.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


推荐阅读

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