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8
文号: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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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2022-12-28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加快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18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59号)文件要求,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6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积极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加快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按照省规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起,国有企业每年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采取“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引入优质就业项目和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探索新形势下“产业助残”新模式,推动助残项目落地落实,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新业态就业。通过帮助残疾人参与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就业形态,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商、网络直播等平台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社区超市、便利店等新增岗位优先面向残疾人,带动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加强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促进形成“残疾人农民个体““公司+残疾人农户”“公司+集体+残疾人农户”和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国家助残就业项目、打造残疾人民宿旅游、文创基地和就业品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发挥残疾人产品销售平台作用,畅通残疾人手工、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增收。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要积极与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联系,推荐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市残联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县(市、区)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落实《承德市残联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辅助性就业机构,并制定落实持续性支持政策。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对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积极对接中央、省定点帮扶单位,推动帮扶项目向残疾人就业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联系,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盲人按摩培训,支持盲人参加保健、医疗按摩培训。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支持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鼓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执业。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给予适当支持,“十四五”期间完成规范化建设。依托重要时间节点,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落实《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等,建立一批高水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残联、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政策保障。积极落实《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2022—2025年)》《河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承德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残疾人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承德市发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及《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信息支持。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县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承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方案实施期间,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23年对方案落实情况和效果组织一次评估,2024年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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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的性质廓清及其课税规则更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修订后,关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两方面问题越发明显地呈现出来。一者,偶然所得因其内涵相对模糊,外延较为广泛,某种程度上取代“其他所得”,成为新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税目。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即有三类原属于“其他所得”的收入项目被转至“偶然所得”项下。此外,实践中也有税务机关从兜底条款的性质理解偶然所得,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显而易见的是,此间存在不当扩张税基的风险,削弱了制度革新的进步价值。二者,2018年修法后仅有偶然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作任何扣除。事实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常被视作孳息,由于本金无损耗,是以全部收益都可被认为是“纯”收益,不作税前扣除并无不当。但就偶然所得而言,其未必无须任何成本投入,特别是在某些不易定性的收入类型可能被归入其项下的背景下,很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颇高,不允许其作任何扣除而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偶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九大税目之一,但其自身存在着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税负不公的制度瑕疵。

  (一)偶然所得的内涵不清

  《个人所得税法》仅将偶然所得作为一项税目提出,未对其内涵进行阐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既枚举了最为典型的偶然所得,即得奖、中奖、中彩,也在“以及”后用兜底方式保留了将不属于得奖、中奖、中彩的收入囊括进来的可能性。此间存在两个问题有待廓清:一者,是否所有的得奖、中奖和中彩收入,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外,俱应作为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者,相关条文将偶然所得解释为“偶然性质的所得”,实际上是同义重复,那么,何种情况下的所得方才称得上是偶然性质?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中奖和中彩通常可被理解为射幸行为,收入的获取确有较大的偶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中奖被解释为:“奖券等的号码跟抽签等所得号码相同,可以获得奖金或奖品。”从这一定义不难感知随机性是其基本特征。同时,《现代汉语词典》并未收录“得奖”词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得奖和中奖并列提出,言下之意是二者具有差异:前者受纳税人主观因素影响的程度更大,最终能否获得收入与纳税人付出努力的程度和质量有较强关联,比如运动员能在竞赛中得奖进而获得奖金,同其日复一日的训练显然不能分开;后者的客观随机性更为明显,纳税人主观方面的努力与取得收入这一结果之间当然也有关联,比如某人持续大量购买彩票,有朝一日中奖的概率就比偶尔、少量购买彩票者更大,然则此种关联的强度是有限的。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想要准确把握偶然所得的核心意涵,理解何谓“偶然”至关重要,若不正面阐释“偶然”的定义,无论怎样解释都无法明晰偶然所得的内涵与外延。《现代汉语词典》将“偶然”解释为:“事理上不一定要发生而发生的;超出一般规律(跟“必然”相对)。”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这种反向排除的概念界定方法并不理想。依照这种界定,由于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处在一个极广泛的区间(必定发生和必定不发生之间)内,就意味着因偶然事件所获偶然所得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里面涵盖了性质不同的许多具体类型的收入,其内涵还是模糊的。作为偶然所得的核心范畴,“偶然性质的所得”本身无法精确界定,自然意味着性质各异的许多收入类型都可以被归入偶然所得项下。这一方面使偶然所得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某些兜底性质,另一方面也易诱发税负失衡和税收不公平——若是不同收入类型差异较大,适用统一的计税规则无法考虑这些因素时,形式上一视同仁的实质是削足适履。本文在后面还会涉及该点。

  (二)偶然所得的外延不明

  如前文所述,偶然所得的内涵本就不甚明晰,容易诱发实践中收入归类时的难题,而该税目与其他税目难以准确界分的现实加剧了前述情况。概括地讲,其他八项税目中与偶然所得易产生交叉的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条还具体枚举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装潢等在内的多种劳务类型。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从任职或受雇单位取得收入,但若遵循该思路,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存在颇多共同点。比如,劳务所得的支付方是非任职或受雇单位,偶然所得的支付方大部分也是非任职或受雇单位;又如,劳务报酬所得多为一次性收入而不可期待持续获取,偶然所得也正是如此。理论上,或许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区别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是纳税人积极从事特定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且在纳税人实施相关行为后,获得收入是大概率事件;偶然所得则是无须纳税人积极从事特定活动即可获得的收入,或是纳税人虽有积极作为,但能否获得收入尚有较高不确定性。但必须指出,以上界分本身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甚至可能诱发新的问题。举例来讲,得奖收入被《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为典型的偶然所得,许多体育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后会获得数额不菲的奖金,若依前文的界分思路,能否认为,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奖系大概率事件,而普通运动员获奖则殊为不易,因而后者的奖金才属于偶然所得?很显然,这种理解不合理,但其不仅反映出前述界分思路存在不足,更说明偶然所得本就是一个不确定性概念,以致试图解释清楚本就是难以实现的。

  (三)偶然所得的税负不公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的适用可能诱致两方面的税负不公。以下从内外部视角分述之。

  以内部视角观之,以个人付出的努力程度为区分标准,偶然所得中的得奖与中奖、中彩有着明显的异质性。现行法将得奖、中奖、中彩同置于偶然所得项下,是从“没有对价”的角度来把握偶然所得,这也符合学术界对偶然所得的通常认知,但纵使均无对价,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程度的努力才能获取的得奖收入和不需付出太多努力即可获取的中奖、中彩收入,性质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该处的“努力”也会表现为一定成本的付出。这样一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不作任何扣除,对付出了成本的纳税人显然不利。进言之,当个人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得奖概率时,得奖与否的偶然性就相对淡化,仍将其作为偶然所得是否合意有待商榷。即便依旧将其纳入偶然所得项下,考虑到纳税人为取得该笔收入付出良多,对这部分成本予以扣除也颇为必要。

  以外部视角观之,有无劳动关系是所获奖金适用不同计税规则的分类依据。比如,员工在单位举行的技能或文体比赛中获奖,奖金应被归入劳动报酬,享受一般性费用、专项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并适用阶梯税率。而与举办方无劳动关系的个人若在同一比赛中获奖,奖金将适用偶然所得20%的税率,且不作任何扣除。同一笔收入适用不同计税规则,有违横向公平。况且,没有劳动关系的个人,获得固定收入的可能性更低,其经济状况更不稳定,负税能力也可能相应较弱。

  其实,税收公平不仅有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平这一个维度,其同样关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此意义上,作为税收公平最核心意涵的量能课税,亦兼具纵横两方面含义——横向层面的量能课税规范纳税人相互间的分配关系,纵向层面的量能课税则要求国家征税须取之有度,不可侵入不具税负能力的区域。偶然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作任何扣除,当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付出成本时,此时征税便不甚合理。

  三、偶然所得的法理检视

  前文提及,不少纳税人不愿自身的收入被归类为偶然所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计算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不作任何扣除。如果只是税负偏重,本身没有问题,但若违反量能课税的基本原理,税负偏重就成为亟待纠正的不公平现象。

  由此,偶然所得的性质为何,其是否与资本所得一样,应被特殊对待而不作任何扣除?学术界较为主流的观点是,偶然所得的本质是没有对价的非营业所得。前文已述及,“没有对价”确为偶然所得的重要意涵,但“没有对价的所得”和偶然所得是交叉而非完全重合的关系。有一部分偶然所得严格来讲有对价,如纳税人取得不竞争款项收入的前提是不为特定行为,这也属于对价。而且,没有对价的非营业所得也并未全部被纳入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纳税人从近亲属处获赠房屋或其他收入也符合“没有对价的所得”之定义,却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无论学理上如何尝试提炼理想且自洽的偶然所得概念,都可能挂一漏万。既然如此,不如直接在“收入的获取有一定不确定性”这一更加朴素的意义上把握偶然所得概念。虽然如此理解会导致偶然所得的内涵模糊以致外延宽泛,但这也不成问题。当一个概念较为模糊时,与其费尽力气开展“下定义”的工作,倒不如直接对概念本身作类型化观察。就此而言,基于更好实现税收公平的立场,以收入的获取是否需要一定成本支出,可作为对偶然所得进行类型化的核心标准。笼统地看,目前偶然所得项下的得奖、中奖和中彩收入都可能有对应的成本支出。得奖常同参加竞赛联系在一起,参赛者为参加竞赛乃至获得理想名次必要付出一定成本,甚至中奖、中彩收入的获取也非毫无成本,严格来讲,购买体育彩票、社会福利彩票同样需要成本投入。所以,有成本费用似是偶然所得的常态。在此基础上,有些偶然所得的获取无需成本支出,这些事项包括达到一定消费额度的顾客在企业抽奖促销活动中中奖、个人取得有奖发票而中奖、消费者在购物有奖活动中取得住房或汽车的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无偿受赠房屋、非企业员工在企业的各类活动中随机取得的礼品收入、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此类收入没有任何成本,或者说其前期付出的成本与中奖、获赠等收入并没有直接关联,属于纯获利行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设置扣除规则。

  综上,“偶然”一词语义太过模糊,致使“偶然所得”难有清晰定义,与其耗费功夫玩文字游戏,不如将重点置于程序上的控制,在保留能动性的基础上限缩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本文第四部分的对策建议即遵循这一思路。

  四、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的改进之道

  本文第三部分已在税法学理层面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针对现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存在的不足,可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改进。

  (一)规则之治:基于控权思路的双重授权

  当初,“其他所得”的设置因赋予财税主管部门将性质不明的收入纳入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而被批评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其他所得”被删去后,欲使“偶然所得”不致成为新的兜底税目,不再成为纳税人财产利益可能面临的新的风险点,反倒需要借鉴“其他所得”征税的某些做法。概括地讲,为真正实现控制征税权力的目标,可考虑就偶然所得设计双重授权模式:第一重授权是法律授权,即偶然所得征税规则整体上要被载于《个人所得税法》,这项工作已经完成;第二重授权则是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此项工作不妨由《个人所得税法》授权财税主管部门承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这一思路同前文的构想较为相近,但其也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而非《个人所得税法》作此授权,在合法性方面可能存疑,特别是难以逃避“行政机关向行政部门授权”的指摘;二是授权具体确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是税务主管部门,但实践中相关文件或公告多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用“财税主管部门”指代更为妥帖;三是从该规定表述可知,其适用的场域是一项收入已确定成为所得,在此基础上要具体明晰其归属哪一税目,确定要征个人所得税是前提条件。严格讲来,这同前文探讨的情形并不一致,前文设想要由规范性文件具体明确的是一项收入应否作为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其包含两层意涵——应否征税和应否按偶然所得征税,由此可知该规定还不足以承载本文希望实现的意图。

  归根到底,“双重授权”机制特别是其中的第二重授权与其说是在向财税主管部门“授权”,毋宁说是在对其“控权”,因为此举从机制上阻塞了税务机关随意将各类不好定性的收入都作为偶然所得进行征税的通道,且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行政相对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得一并请求法院审查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故,即便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具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一项收入作为偶然所得征税,纳税人也可就该征税行为诉至法院并请求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法院可重点关注相关收入是否确具偶然性质,如若不然,则属于没有上位法依据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四十八条认定相关文件不合法。

  (二)辨证施治:避免“一刀切”式征税规则

  前文已述明,纵是偶然性质的所得,也未必就无需任何成本投入。还是以运动员参赛奖金为例,如果是网球等运动中的职业运动员,则其既不从体育局等单位获得工资,也没有俱乐部向其发放工资,日常收入来源就是参赛奖金,其为在比赛中获奖而须常年训练,此间产生大量的成本费用,如聘请教练、发生伤病后的医疗康复等。获得收入或许偶然,成本支出却是必然。

  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延续将“偶然所得”主要指向得奖、中奖、中彩收入的做法,就应该体察此类收入通常有相应成本的事实,明确相关成本费用得于税前扣除,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妨借鉴“财产转让所得”这一税目的规则,不设定统一的概算费用扣除规则,而采取据实扣除的做法,明确得奖、中奖、中彩收入,以每次收入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至于其他偶然所得,只要纳税人取得所得时有发生合理的成本、费用,也应予以扣除。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对“偶然所得”的阐释方法,使其内涵更加丰满而显然不局限在得奖、中奖、中彩收入的范畴,也应规定,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合理成本、费用,得于税前扣除。

  当然,这里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一项偶然所得的成本、费用。就扣除范围的确定而言,域外立法例提供了不少可供借鉴的经验。比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第212节明确,为获得或收集所得,通常和必要的费用都允许扣除。各主要国家也基本确立与应税活动有关联的成本、费用可扣除的原则。此外,对于混合性的商务和个人费用,部分国家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就我国而言,在税法不直接列举哪些费用可以扣除的条件下,可允许纳税人举证证明相关支出与收入之间的关联,由税务机关斟酌判定。

  (三)可能的治本之策:综合所得的扩围

  《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模式规则上的不尽周延,或许是导致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问题的真正根源。我国曾长期采取分类征收模式,主要是出于稽征便利、快速组织财政收入的考量。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旨在更好实现税收公平。与此同时,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五个分类征收的税目,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对其分类征收有一前提,即该项目确有特殊性,须分类征收以实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问题就转变为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项目与仍然分类征收的五项税目,性质是否确实不同?对此,北欧国家最早推行、后来为意大利等国借鉴的二元所得税制不乏启迪。二元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前者实施累进征税而对后者推行单一比例税率。之所以如此,不同立法例系出于不同缘由,有的是为体现对劳动所得的关照,有的则是为给予资本所得相对较低的税负以避免资本外流。但无论如何,二分法本身确实反映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属性差异,以及将劳动所得尽量整合的必要性。反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仍采取分类征收的五个税目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属于资本所得,分类征收有其合理性,但经营所得则具有较强的劳动所得属性,因此,近年来屡有将其纳入综合所得的建言。至于偶然所得,前文已述及,其内涵丰富、类型多样,较难泛泛谈论其是否属于劳动所得。但至少可以确定,偶然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差异更加明显,其特质在于取得收入具有不确定性,而非通过资本获利,并且相当一部分偶然所得具有劳动所得的性质,如得奖收入、不竞争款项等。若不苛求综合所得和劳动所得这两个概念之间严丝合缝地保持一致性,将偶然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整体上是可取的。

  更重要的是,从结果反推,综合所得不扩围的消极影响较为突出。《个人所得税法》仅对综合所得设计了完备的费用扣除规则体系,隐含的逻辑前提是,纳税人通常以综合所得维持生计,故除须扣除取得所得对应的成本费用外,也须将维持生计所需支出于税前扣除。纳税人仅以奖金等偶然所得支应日常需求也并非不可能,其不应在税法上受到歧视待遇——不允许其扣除维持生计所需支出。解决这一问题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允许综合所得外的税目准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但此举会造成税法体系的紊乱。比如,当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实行分类征收的相关所得时,显然不能允许其同时扣除。但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则会引发避税风险,加剧税收不公平。二是适当扩围综合所得,考虑将经营所得、偶然所得都纳入其中。在各类竞赛的获奖者已付出相当程度努力的情形下,很难不承认其付出各类成本的价值。至于偶然所得项下中奖和中彩收入,也可一并纳入综合所得,因为这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不论奖金数额多少均适用相同税率的现行做法难言公平,适用累进税率更契合量能课税的要求。

  五、结 语

  《个人所得税法》未界定偶然所得的内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枚举了得奖、中奖、中彩收入作为三种典型的偶然所得,此外还使用了“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一兜底表述。然而,得奖的类型复杂多样,是否都具有偶然性质存有疑问,更重要的是,“偶然”跟“必然”相对,其内含概率介于0和1之间的多种情形。这意味着,偶然所得的跨度颇大,一来容易被视为兜底税目,二来适用统一的计税规则可能诱发税收不公平。现行税法对偶然所得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纳税人进行任何税前扣除,也导致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在税收法律关于偶然所得的界定较为粗疏的条件下,应要求税务机关只有在有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时,方能将一项收入纳入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次,可考虑在下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改进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则,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此间应采取纳税人举证证明其与所得的关系之后据实扣除的做法,不宜实行概算费用扣除。最后,应适时扩张综合所得的范围,除一些性质确实特殊的税目外,有必要逐步将各项税目并入综合所得,适用较为统一的计税规则。


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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