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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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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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并公示,确认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34家单位为为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3家单位获得2021年度第二批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有效期5年。长沙市慈善基金会等31家单位获得2022年度第一批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二、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以上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 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2. 湖南省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 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 湖南省新云网教育基金会

  3. 湖南省长沙博才教育基金会

  附件2

湖南省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 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2. 湖南省国科公益基金会

  3. 湖南省博厚公益基金会

  4. 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5. 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6.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

  7. 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8. 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 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0.湖南省茶颜悦色公益基金会

  11.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基金

  12.湖南省平江县同心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13.湖南省旅游协会

  14.湖南省版权协会

  15.湖南省水利工程协会

  16.湖南省电子信息协会

  17.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

  18.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

  19.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

  20.湖南省地板行业协会

  21.湖南省食品标准化协会

  22.湖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23.湖南省电子电路行业协会

  24.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25.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6.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协会

  27.湖南省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28.湖南省长沙师范学院校友会

  29.湖南省绿色制造产业联合会

  30.湖南省红色文化旅游促进会

  31.湖南省众天安全公益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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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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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抓实落细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各项安排,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恢复市场活力,扎实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全年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56万亿元,一、二季度省市重点新开工项目分别达到50%、80%,三季度全部开工。组织排查“开工未入库、建成未投产”的重大项目,对在一季度提前投产的项目,可预兑快兑政策资金。建立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全过程跟进服务机制。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23年一季度开工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50%,上半年支付率达到80%。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一季度全部支付,2023年提前下达专项债券资金力争上半年支付率达到100%。

  2.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投入,结合“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集中力量谋划一批新的接续发展项目,为2024年储备省市两级重点新开工项目2500个以上、新增总投资2.5万亿元以上。加强成效评价,每季度安排4500万元激励推进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

  3.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对列入2023年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足计划指标。引导建设项目尽量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加快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在各市(区)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全面推广“交地即交证”新模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协调机制,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到5个,新增储备项目8个以上,盘活存量资产200亿元以上。

  4.稳住重点领域投资。加快引汉济渭二期、机场三期和西延、西十、西渝高铁等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水利设施、综合交通投资一季度分别完成60亿元、113亿元,全年分别完成430亿元、800亿元。有效利用中央贴息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常态化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开展“千企百亿”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力争工业投资全年增长10%以上。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出台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争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

  二、推动工业稳定增长

  5.坚定做强能源工业。促进能源稳产增产和绿色低碳转型,构建现代化能源产业体系,能源工业总产值增长10%左右,巩固万亿级现代能源产业基础。扛牢保能源安全责任,着力优煤、稳油、扩气、增电。争取海测滩等4处新建煤矿开工建设,推动芦村一号等9处煤矿建成投运。加快在建的9个煤电项目建设,建成延长富县、陕煤黄陵等煤电项目。推进宜黄区块、神府区块天然气勘探开发,推动延长石油150亿方/年天然气产能增能项目建设。确保3大国家级新能源基地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加快陕煤煤炭分质利用二阶段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榆能40万吨/年乙二醇等项目建成投产。一季度煤炭、原油、天然气产量分别达到1.7亿吨、632万吨、81亿立方米,发电量720亿千瓦时。

  6.支持企业多产多销。用好企业问题清单收集督办机制和150户制造业龙头企业包抓机制,抓好稳产增产工作,对一季度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产能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持续组织大宗商品产销对接,大力开展名优特新产品展销活动。

  7.推动重点产业链建设。支持链主企业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对年度配套率增幅较大的链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链主企业每净增1户当年实际配套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本地或招引的非关联配套企业,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奖励。

  8.着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万亿级产业集群。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布局生命健康、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加快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光伏装备、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步伐,力争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3%左右。聚焦重点产业链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加快构建产业链集群。

  9.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钢铁、有色、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中小企业购置关键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给予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5%、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中小企业最高300万元)。继续对省内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加大奖励支持力度。用好“揭榜挂帅”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揭榜挂帅”攻关。

  三、推动消费加快恢复

  11.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办好秦乐购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支持市(区)发放消费券,扩大汽车消费和绿色智能消费,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12.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支持高端知名、高级定制品牌开设首店,鼓励企业通过公共网络扩大商品销售,支持新建网络交易平台,省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鼓励电商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

  13.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支持西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西安、渭南等6个试点城市完成35个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商贸物流快速发展,提升快递物流配送能力,省级财政予以一定补贴。对上半年、全年消费促进工作综合评定前3位的市(区)和前10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推动文旅市场全面复苏。加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国家规定期限。支持旅行社等文旅企业积极参与承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节庆、会展和公务等活动。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客入陕”,推动“三秦四季”品牌赋能升级,着力推出精品线路、特色美食、演艺娱乐等旅游产品,吸引游客延长在陕停留时间,不断扩大文旅消费。

  15.加快文旅产业发展。举办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开展重点文旅产业链三年行动,加快打造万亿级文旅产业集群。安排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乡村旅游发展、数字文旅等建设。

  16.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有关政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用好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加快推动改革创新

  17.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全面深化“三项改革”,推行“先使用、后付费”、“权益让渡”、“先投后股”等制度举措,持续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提升拓展放大秦创原总窗口功能,完善“一中心一平台一公司”功能,建好人才、资本、科技三大市场,构建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全省孵化科创企业不少于1000家。

  18.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落实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服务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力争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归集共享,部门信息孤岛打通率超过80%、数据归集率达到90%。优化推广“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迭代升级“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机制,实现全事项上线、全流程运转、全区域点亮。提升办事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年均纳税时间压减到70个小时,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9.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阶梯式监管。落实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等不予或减轻从轻处罚。

  20.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谋划开展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召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库,落实对各市(区)每年“小升规”企业按净增加量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政策。强化限上单位“一对一”联系服务,落实限上单位年度纳统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纳统任务的市(区),省级财政按净增限上单位数量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力争净增限上单位1000家以上。

  21.加快培育科创型企业。严格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00家。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

  22.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举办数字经济大会,围绕重点产业链打造一批数字经济发展典型示范案例,推出一批试点项目,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开放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数”,打造50个“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8%。

  五、持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3.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年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4.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5.加大服务业领域降费力度。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缴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6.落实科技服务领域等税收减免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有关规定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27.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支出强度,一季度省级专项资金、产业类专项资金(不含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下达70%,专项债券发行进度达到提前下达额度的65%。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完成分配方案报备和资金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清算类资金外,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6月底前全部下达。

  2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超过200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年底。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一季度全省政府采购合同总额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比超过80%。

  29.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提供增信支持。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费实行优惠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县域振兴批量贷”、“陕再·银担快易贷”、“创业担保贷款”等专项批量担保产品。

  30.加强金融服务能力。推进“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上线运行“项目建设融资服务系统”,力争年底平台累计注册企业15万户,发放贷款70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落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

  3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作用,争取全年首发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推动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发挥企业上市联合培育机制作用,对成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落实奖补政策,新增12家上市企业。

  32.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做好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3.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六、推动外贸外资扩量提质

  34.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召开全省开放发展大会,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为契机,在支持外贸企业稳存量、扩规模、提质量等方面出台系列免申即享鼓励激励政策,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巩固中欧班列良好态势。

  35.提升外贸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重点贸易促进活动,给予参团外贸企业人员国际机票、境外食宿费补贴;对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给予展位、公共搭建费全额补贴,每户企业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精心开展“陕西-RCEP国家企业经贸对接活动”。

  36.加大制造业全球招商。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投资促进相结合,开展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优化产业布局,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对新增制造业外资和设立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以及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制度,为制造业外资招商项目落地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37.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外向型产业。下大力气招引外向型企业和产业链关键项目落地。围绕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紧盯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目标区域,梳理形成重点承接转移外向型产业清单。支持建设外向型产业园区,鼓励现有园区依托现有标准化厂房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对企业投资设厂和房租、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七、做好农业农村工作

  38.全力稳定粮食生产。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及时将粮食播种任务分解到市县,督促落实主要粮食作物和春播大豆种植任务,做好春耕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储备供应,抓好在田1440万亩小麦和278万亩冬油菜田间管理。落实小麦和玉米单产提升、机械作业等生产环节补助,实施种粮农民及农机购置补贴省级配套等政策。开展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攻关,完善关中灌区小麦-玉米“吨半田”技术模式。一季度建成高标准农田50万亩、全年建成230万亩,实施高效节水灌溉16万亩、全年64万亩。

  39.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强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全链条升级,确保全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完善带农益农机制。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重点帮扶村,出台支持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八、加快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40.推动区域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以西咸一体化、7个功能组团、城乡融合3个突破口带动西安都市圈建设。争取国家批复并推动榆林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延安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建设。倾斜支持汉中市中心城区高质量项目建设,集中支持安康富硒产品和商洛新型材料产业发展。

  41.扎实推进黄河重大战略。不折不扣抓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争取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项目建设。省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奖补、示范工程等。

  42.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召开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分类指导落实“一县一策”、“一区一策”事项清单,用足用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加大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打造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主导产业,开展季度监测点评,力争一季度县域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1个百分点。加强对县城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县城承载能力。支持县域工业园区提档升级,对园区公共设施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九、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43.强化用水用电用气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电,设立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欠费不停水、不停气,各市(区)根据实际,设立费用缓缴期,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全省用户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

  4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优化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45.积极稳就业促增收。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巩固现有公益性岗位规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拓宽农民工就近就业渠道。落实“十四五”推动富民惠民意见,动态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增收举措,推动经营性、工资性收入等稳步增长,以产业和就业带动农民增收。

  46.加强医疗失业等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调低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47.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进一步扩容提升、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诊疗服务水平,加强重症床位建设,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辆和必备医疗器械药品短板。落实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争取资金对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予以支持,开展助餐、助浴补贴。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十、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48.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始终把重症患者救治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五项制度”、“四集中”、“一人一策”和巡诊巡查全覆盖,总结梳理救治工作经验及案例,强化医疗救治体系平急转换,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疫苗接种工作,密切开展病毒毒株变异情况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维护财政金融安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升级,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切实防范化解融资平台风险。指导各市(区)制定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措施,提高资金拨付使用效率。坚决遏制非金融领域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50.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落实冬春季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热门景区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集中整治,加强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巩固自建房治理成果,推进食品安全攻坚行动和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做好极端天气、洪涝干旱、城乡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地质灾害等防范应对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举措,建立台账,形成清单,全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抓好宣传解读,提高知晓率。开展跟踪评估和督导服务,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贯彻落实情况,每季度报送省经济稳增长专班,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各项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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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2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3〕2号             2023-02-1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按照全省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聚力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统一、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促进,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围绕机制创新,对标一流水平,积极先行先试,不折不扣推动复制推广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同联动。对国家明确在全国推行的26项改革举措,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标对表,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要持续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加强对各市(区)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的24项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借鉴,成熟一批、推广一批,以复制推广带动全省营商环境整体突破。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更多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打造更多改革“单项冠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等作用,及时宣传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要以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业务咨询,准确传导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形成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陕西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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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8
文号:陕政办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6号)的政策意见,持续扩大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市外贸稳增提质,制定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内容

  支持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建设;推动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做优做强;建立稳定高效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完善公共海外仓服务功能;加大公用型仓储建设力度;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建设。

  二、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扶持年度有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实绩且统计在青岛市;

  (三)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五)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企业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并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支持方向、具体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

  1.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企业开设境外子网站或独立页面(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网站),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超过2000万元,按照建设、运维、研发等资金投入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材料:

  (1)提供有域名注册资质的企业授予的域名授权书,证明域名归属为企业或企业法人所有,企业独立站网站截图;

  (2)提供与建站服务企业签订的独立站服务合同,建站和运维、推广发生的费用明细、费用发票;

  (3)当年度出口规模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货物出口报关单、网站后台销售数据截图等;

  (4)后台累计用户数量和投放媒体效果证明,包括海外社媒账户粉丝数截图、品牌关键词在投放媒体首页的搜索量排名截图等。

  (二)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主体

  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主体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内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扶持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1)平台:平台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年度贸易额证明包括进出口报关单或电子清单、平台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

  (2)产业园: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业绩证明,要求分企业统计,提供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办理通关的证明材料。

  (三)公共海外仓

  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达到3000万元、2亿元的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证明企业跨境电商贸易额实绩,包括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或者所服务的青岛本地企业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材料。

  2.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其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展示中心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国别地区、建设时间及发展历程、建设面积(提供实地场景图片、视频证明材料等),为企业提供展示展销业务开展情况,未来一年业务拓展规划等;

  (2)展示中心权属证明材料。所属公共海外仓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的相关文件,证明与国内母公司及投资方的关系(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场地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展示中心具有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功能证明材料;

  (4)展示中心业务开展情况。能够为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展示展销等服务,提供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双方合同(协议);

  (5)运营团队组成及服务能力,提供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相关材料;

  (6)场地租金费用明细、费用发票或国外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收据等证明材料。

  (四)公用型仓储建设

  设立跨境电商公用型仓库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结合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实现进出口规模等指标,对仓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资金投入给予支持。年度贸易额超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4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提供与至少10家企业签订的用仓服务合同;

  (2)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贸易额证明材料及数据汇总统计表;

  (3)建设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仓库权属的证明材料;

  (4)仓储企业支出相关费用的服务协议、费用发票、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五)人才培训

  通过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当年度新设线上店铺,且年度内实现进出口规模超过1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培训费用70%的比例,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扶持。

  申报材料:

  (1)与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培训费用发票、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

  (2)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课程设置、签到表等培训证明;

  (3)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新开店铺协议、证明店铺开立时间、店铺后台数据截图或企业自建独立站上相应情况等材料;

  (4)提供年度新开店铺后跨境电商进出口100万元的报关单。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材料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情况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声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是外文的(包括合同、协议书、国外公司有效收据等),必须在外文申报材料后附打印的中文翻译件(格式与外文材料一致),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提供以上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的扫描件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11月10日(周五)前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通过“青岛政策通”将带有“青岛政策通”水印的申报资料下载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青岛跨境电商***(具体支持方向)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青岛政策通”平台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于11月17日(周五)前将初审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并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商务局,各企业纸质版《资金项目申请书》自留一份,报送两份至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3.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和资金规模,提出终审意见及具体资金安排,并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资金安排意见,形成公示文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五、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负有审核、监督责任。市商务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二)严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财务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资料。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资金支持申请。

  (三)强化资金绩效考核。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各区(市)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结存等工作情况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分配密切挂钩。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中出现的进出口和贸易额均指在青岛纳统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三)本细则中出现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四)本细则有效期一年,细则中所列年度均指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1.《青岛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青岛政策通申报单位操作手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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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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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科规[2023]1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规〔2023〕1号            2023-03-03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及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遴选推荐和指导服务等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原认定面积),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技术经纪人等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六条 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低于10家。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进行核查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孵化器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并定期更新年度统计数据。鼓励市级孵化器积极参与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已认定孵化器申请变更后面积须不低于原认定面积。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价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评价不合格的为D等级。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专业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并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上报年度数据、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区(市)核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链条建设,促进创业孵化向产业链、创新链拓展延伸,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孵化器加强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积极联合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和人才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日。

  附: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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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青科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所属税务部门选择相应年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操作说明及业务办理指南见网报系统首页)。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就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网报系统内下载或在窗口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企业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编制手册;

  5.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工资支付流水凭证;

  6. 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证明,须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另需提交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2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自行承担邮寄费用,并请写明邮寄单位、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一)省级审核机构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浦路396号

  联系电话:0431-85639411

  (二)各地审核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机构一览表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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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23]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23〕12号             2023-02-2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推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紧扣建设“两体系、一枢纽”(现代立体交通体系、现代物流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河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往来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中欧班列(中豫号)扩量提质,航空货邮年吞吐量突破100万吨,货物进出口年均增长20%,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5%,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长18%,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100项以上,开放创新联动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服务高水平开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强化拓展“两体系、一枢纽”功能

  (一)深化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战略合作。加快建设卢森堡货航郑州枢纽、空铁转运中心和专属货站。支持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局争取扩大第五航权配额、加密国际航线航班、开通新的国际航线。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建设海外货站,拓展与布达佩斯机场海外货站合作内容。(省发展改革委、机场集团、航投集团负责)

  (二)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物流电子货运试点成果应用。加快推广航空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运单中性平台,吸引更多全球性航空物流企业参与使用,建立与国际对标的航空物流电子货运标准化体系。(省机场集团负责)

  (三)加快建设全国重要国际邮件枢纽口岸。争取中国邮政航空第二基地落户郑州,加快推进航空邮件处理中心、东航物流生鲜港等项目规划和建设。(省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郑州海关、中国邮政集团河南分公司、省机场集团、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建设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支持拓展中欧班列(中豫号)至欧洲、中亚、东南亚等地区的线路和集疏网络,推动中欧班列扩能提质和运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争取全国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五)加快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行公铁联运标准化单证,制定单证签发和提货具体规则,加强与空运、海运单证的衔接。推进铁路与公路、机场、水路、口岸、海关等领域信息互联互通。(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六)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探索将多式联运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路贸易融资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法院、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七)健全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专用载运工具、转运设备、信息交换接口、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制定50项以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争取更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三、持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深化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地方经贸合作。建立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推动建设RCEP企业服务中心,争取RCEP国际组织、商协会分支机构落地,在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和项目。依托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定价、流通方式等交易体系。积极申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省商务厅、贸促会、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与药企深化合作,做大业务规模。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积极向国家申请放宽试点目录限定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药监局、税务局、郑州海关、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推动银行创新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探索实行特殊需求研判会商机制和白名单制度,在结算、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创新突破,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郑州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开封文化产业开放先行区建设。结合文化产业特色,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出海”活动,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打造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做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积极争取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开封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洛阳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充分发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创新企业委托境外加工贸易结算流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建设外籍人员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搭建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实现外国人来华、出入境体检、证件办理及查询、随行子女入学等“一口通办”。(省公安厅、科技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边检总站、郑州市政府负责)

  (七)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建设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一批涉外仲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加快推进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工作。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建设。(省法院、司法厅、商务厅、贸促会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积极开展制度创新

  (一)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核准的出口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引导企业申请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稳定企业通关预期。(郑州海关、省贸促会负责)

  (二)创新账户体系管理。积极争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争取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推动基金业扩大开放。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申请和外汇资金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时启动试点合格境内投资企业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保监局负责)

  (四)适时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集聚发展。(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探索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基础上,加大河南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力度。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探索在更多涉企政务服务领域实行告知承诺。(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改革。放宽医师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登记等方面的标准和条件限制,提高便利性和灵活性。探索开展先进生物治疗诊断技术开发与应用,在细胞治疗、中药和中药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等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进口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急需特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省卫生健康委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八)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创新发展。支持期货和期权新品种研发上市,创新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模式,促进期货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

  五、引育并重发展重点产业

  (一)精准推进产业招商。出台重点产业培育发展专项方案和配套支持政策,编制产业招商图谱,建立项目储备库、目标企业库、客商资源库、在谈线索库。整合招商力量,在重点国家(地区)依托商协会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驻外机构,建立招商联络处。持续开展驻点招商、资本招商、以商招商、飞地招商等,大力引进外向型项目。(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持续提升先进制造业水平。加快中铁智能化高端装备产业园、郑煤机智慧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中联重科开封产业园、富士康5G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郑州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郑开汽车及零部件外贸产业基地等,加快推进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普莱柯生物制品改扩建、中航锂电智能工厂、东旭氢能电机装备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敦豪、联邦快递和中国邮政集团、中国物流集团等大型物流集成商建设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专属货站等。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主体,吸引国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数字产业集聚,推进宇通自动驾驶研究院、360集团中部数字安全科创总部等项目建设。打造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建设河南中日(开封)国际合作产业园,谋划推进河南中美(郑州)国际合作产业园等建设。(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统筹发展

  (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加快片区管委会与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整合,统筹两类区域规划建设,实现同一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提高管理效能。(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研发创新机构入驻综合保税区,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经认证的经营者”高级认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开展离岸创新创业。(郑州海关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制定支持政策,规范业务流程,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合理确定账册核销周期。(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

  七、加强交流合作和复制推广

  (一)扩大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交流合作。发挥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作用,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办好第三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论坛、第二届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会议等活动。(省商务厅、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与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在深化RCEP合作、海关协作、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商、多式联运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扩大合作成效,推动豫桂东盟物流大通道建设。(省商务厅、郑州海关、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定期发布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推动制度创新成果落地见效。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加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力度,推动改革创新协同、产业发展联动。及时总结上报全省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更多河南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等负责)

  (四)积极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围绕建设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和航空经济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发挥郑州航空港区临空区位、物流枢纽和功能口岸等优势,探索完善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培育开放型经济新动能,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建设更具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管理、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问效。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同推进创新发展。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任务的统筹谋划和推动落实,建立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有效机制,进一步配强工作力量、强化要素保障,形成上下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良好格局。(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政务、监管、金融、法律、多式联运五大服务体系2.0版建设专项方案,持续在重点特色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在财政、税务、人才等领域出台专项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促进河南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和人才汇聚。(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法院、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税务局、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评估督导。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适时开展改革创新和建设情况评估。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创新试点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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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豫政[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16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16号            2023-03-02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

  1.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面向制造业企业和省市确定的制造业年度重点项目,征集关键技术攻关需求,梳理建立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并定期发布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通过“揭榜比拼”方式推动产学研精准对接,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2.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聚焦11条标志性产业链和区域主导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和薄弱环节,每年组织实施100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30项以上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支持制造业产业链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3.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在氢能、核能、合成生物、新型显示等新兴制造业领域探索有组织科研,以“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方式,组织实施“氢进万家”“合成生物”“核动未来”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示范,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4.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梳理我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技术和产品,汇编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5.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快中科院济南科创城等重大载体建设,高质量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制造业创新需求,启动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优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布局。发挥好高速列车、燃料电池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先进印染、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虚拟现实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领支撑作用,积极争创新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单元,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

  二、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

  6.加速高新区以升促建。推动日照、菏泽、聊城、滨州等省高新区加快升级,力争16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将工业经济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争取2023年布局建设5家左右省高新区。指导推动高新区按发展需求调区扩区,增大工业经济承载能力。

  7.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出台《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高新区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支持高新区以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为牵引,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高新区名片产业和主导产业集群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8.健全完善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建立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月通报季排名机制,推动高新区在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工业经济增长绩效突出的高新区,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建立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提升工业发展指标权重,建立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机制,推动各高新区实现提质升位、提档升级。

  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

  9.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多投多奖”研发投入补助机制,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千家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机制,2023年新培育100家左右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80家左右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3000项左右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0.培优创新创造主力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性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队伍群体量质齐升,力争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4万家。

  1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国有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推动国有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中试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国有企业建设科创基地,引领产业转型发展。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12.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专业化中试基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等运营机制,推动成果转化与资本要素融合。开展产学研精准对接活动,鼓励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按照“企业+高校+院所”模式,打造创新联合体,提高成果转化成效。

  13.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规范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报告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目录,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入库。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需求企业精准对接。

  14.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推荐首次投向市场、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首购首用、保险补偿等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首用首试。

  五、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15.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围绕“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重大专项信息共享,在省级人才工程中,对“四链”融合重点领域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的人才团队实施配额制。优先支持有重大技术需求、人才需求的企业创建人才引领型企业。

  16.强化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的精准引进。举办“科技合作名校直通车”“中德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工商协会交流合作,吸引来鲁技术转移转化。完善“外专双百”和泰山系列人才等支持机制,推广“即来即报”快速引进机制,组织高层次人才大赛等活动,精准引进制造业创新所需的人才。

  17.加大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平台载体作用,以园区、企业为主体,加大基础建设、特高压、轨道交通、激光装备等优势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及成套技术产品对外推广应用,培育拓展新市场。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18.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布局资金链,开展先进制造业投融资三年行动,强化银行信贷、基金投资、担保保险、上市培育、产融合作等协同效应。聚焦制造业企业需求,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范围,推动实施科技人才股权投资。

  19.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实施研发投入后补助、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实现科技政策快速兑现。探索建立创新惠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

  七、建强制度机制,保障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20.强化整体联动。建立科技、工信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对接、会商、落实工作闭环,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21.强化政策支持。围绕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下好“先手棋”,打好“提前量”,持续优化相关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加强创新政策、人才政策与制造业政策的协调配套,切实增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效能。

  22.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统筹运用各级宣传联络员等力量,强化重点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切实推动措施落地见效。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2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项22条措施。

  一是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重点包括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等。

  二是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重点包括推动高新区升级扩容,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健全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

  三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重点包括引导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量质齐升。

  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新增长点。重点包括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

  五是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重点包括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精准引进制造业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加大制造业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

  六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重点包括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

  七是建强保障机制,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重点突出强化协调配合、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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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鲁科字[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4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科字〔2023〕4号             2023-01-05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全省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策源地。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成为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硬核力量。

  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取得若干前沿性创新成果,信息安全、元宇宙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环节受制于人的局面有效改善。

  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10家左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达到200家左右。济南、青岛等地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创新载体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力争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到万家以上,引领带动智能家电、虚拟现实等领域形成一批千亿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信息技术产业链更加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

  1.加强重大科学问题研究。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元宇宙等前沿领域,每年实施不少于10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前沿交叉研究。支持“链主”企业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研究信息产业基础问题。

  2.强化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导向作用,每年部署一批信息领域项目,支持自由探索,推动产出一批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成果。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支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

  3.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高端软件、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关键和薄弱环节,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每年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

  4.加强战略创新任务布局。聚焦信息技术重点领域创新需求,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核心技术突破。鼓励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创新任务,培育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技术和产品。

  (三)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

  5.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信息领域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创新。设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信息技术专题,支持企业链接各类创新资源。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每年选派一批信息领域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精准服务。

  6.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强化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推动信息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投入按最高5%给予后补助,其中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研发投入按10%给予后补助。

  (四)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

  7.加快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信息领域现有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支持优势单位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省实验室建设,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支持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到2025年,力争新建10家以上信息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

  8.构筑高能级创新载体。加快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对绩效评价优秀平台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聚焦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院士工作站。围绕重点优势领域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9.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探索构建高性能计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实现济青两地更高水平算力互通。鼓励在人工智能、空天信息、先进计算等领域多元化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

  (五)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

  10.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加大信息领域“高精尖缺”人才、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培养、引进、留用力度,顶尖人才按“一人一策”给予支持。到2025年,汇聚和培养一批信息领域的领军人才。

  11.健全青年人才培育体系。发挥省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等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支持力度,推动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支持高校院所设立开放基金,强化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的倾斜支持,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的青年人才。到2025年,信息领域青年人才加速涌现和集聚。

  12.推进产教融合协同发展。支持高校按照信息产业需求深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支持拥有高峰学科、一流学科的高校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在信息安全、虚拟现实等领域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围绕信息产业发展建设开放式大学科技园。

  (六)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

  13.构建创新应用生态体系。聚焦信息产业重大需求,在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集成性创新,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规模化应用示范,提升上下游协同创新水平。

  14.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济南、青岛、威海等地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带动引领作用,引育信息产业上下游企业,集聚壮大信息产业链条,力争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网络安全、超高清显示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

  15.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带动。以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为引领,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增效作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融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领域打造一批智慧化场景,推动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

  16.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建设信息领域成果转化高端智库,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贷款贴息等政策惠及面,支持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

  17.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依托高新区、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动信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在中心熟化、工程化验证和落地转化。布局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撑信息产业形成更多区域发展增长极。

  18.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引导支持骨干单位创建信息领域成果转化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平台纳入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管理。建设黄河流域技术转移中心,开展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科技成果转化峰会等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强化厅市协同,支持各市制定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

  (三)深化交流合作。加强院士工作站、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合作平台建设,举办中日、中以、中德等科技创新合作大会和中韩创新大赛等,支持信息领域企业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完善标准化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领域科技计划、平台、人才等的全流程效能评估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目标实现。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门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我省实际,以加快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实现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发展。二是行动目标,提出到2025年,元宇宙、新型显示等领域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国家级创新平台达10家左右,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万家以上。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提出了开展“策源”“攻坚”“强企”“筑巢”“聚英”“领航”“硕果”七大专项行动。一是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提升基础科学研究能力。二是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推进关键技术攻关,产出重大技术和产品。三是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四是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五是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加强信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六是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深化交流合作、加强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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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鲁科字[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2023-02-1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促进全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3年2月17日

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是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推介

  (一)营造良好宣传氛围。通过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潜在投资人等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基础设施REITs政策解读,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案例,提高企业及机构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

  (二)做好项目储备与培育孵化。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梳理,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按照项目情况分类纳入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对纳入意向库的项目,推动原始权益人完善手续,在确保项目权责明晰、运营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转为储备项目。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积极支持原始权益人开展试点申报,加强项目策划、遴选、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实施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审核流程。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川渝两地企业联合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对本市和市外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工作流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即报即审,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推介等方式,推动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渝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五)加大财税、土地、国资等领域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管理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土地权属等事项办理,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给予便利支持。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

  (六)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投资良性循环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盘活资金用于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形成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回收资金在盘活存量资产、带动新增投资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培育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领军人才。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优秀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领军人才参加重庆市高端人才评选活动,按规定享受对应人才待遇。对行业领军人才在落户、房屋购租、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结合引进人才做出的实际贡献,鼓励落户所在区和园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证监局)

  (八)提高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引进优质运营团队、与优质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提高运营能力,提升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九)培育发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机构。鼓励基金管理人、ABS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做优做强。依托全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搭建项目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沟通平台,构建REITs良好生态。(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支持在渝企业通过新设、收购等方式,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并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鼓励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渝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应激励,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组织保障和风险防范

  (十一)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改、证监、财政、人社、规自、住建、国资、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财政、国资、土地、人力等领域配套支持政策,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统筹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推动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推动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等归位尽责,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REITs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主体及行为的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坚决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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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22年开始,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现将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南通市市区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3年3月6日—2023年5月31日。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入界面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进行自助申报,网址为: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

  1.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需要)。首先需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模块完善企业信息,然后在“残疾人安置管理”模块,点击“添加残疾人”按钮,如果安置人员为为高校毕业生,则另需填写完善学历管理中的内容。完善人员信息后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用工信息、上传相关用工合同等扫描件,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无异议则根据系统提示“保存”“下一步”即可,待所有残疾人员全部安置登记完成后,务必点击“完成申报”即完成年审。

  2.如果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或出现红色字体“X”等有异议的,则需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待人工审核或者携带纸质材料至年审机构进行窗口申报。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所属辖区残联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窗口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证件信息时需提供);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原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注意事项

  1.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必须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情况,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附件: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2、网报系统操作指南.docx

  3、全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3年3月9日

全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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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2023]5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3]55号            2023-3-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有关要求,2023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全面启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2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年度数据)报送工作安排

  1、报送企业范围: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报送起止时间:即日起至3月31日

  3、报送方式:电子报送的方式。

  根据科技部统一要求、《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及“企业年数据报送”两项工作。为方便企业填报,企业直接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信息报送。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年度信息”事项栏目“新建年度信息”进行填报。在线完成企业年度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等内容的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填写完毕后提交给上海市认定办公室进行审核。

  企业所报送的年度信息(年度数据)由认定办公室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

  二、2023年度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1、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财税〔2017〕79号和财税〔2018〕44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

  2、申报材料数据:2022年度相关数据;

  3、申报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4、申报方式:

  首次申报的企业采取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即2021年认定通过企业),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区科委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科技部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1)注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完成相关注册。

  (2)申报:企业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3)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在申请阶段无须提交书面资料,仅需在认定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委提交书面材料。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等信息均通过“一网通办”、“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三、2023年度更名申请工作安排

  1、更名范围: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更名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3、更名方式:需要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中提出更名申请。市认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部备案,重新核发证书。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更名等办事指南、及相关信息均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本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市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技先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各区科委(联系方式见附件)。

  纸质材料受理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各区科委受理点联系方式(技先).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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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0
文号:沪科[202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202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统称减免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凭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出具《确认表》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将具体负责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二)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三)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前款规定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六、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七、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2);

  国际条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doc

  2.国际组织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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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2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                2023-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附件:

  1、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2、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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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8
文号:人社厅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制度,现就2022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云南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650000

  收件人:夏永坤,0871-64117090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8号

  邮编:653100

  收件人:金幽彤,0877-6650034、6650039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榆华路21号

  邮编:671000

  收件人:章施雨婷,0872-2331097

  三、 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2.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6.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yunnan.chinatax.gov.cn。

  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 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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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汴政办[2023]7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23]7号         2023-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在部分城市先行先试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工作。其中,第一批8个、第二批18个,开封市被选定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全面有序整合社会数据资源,推动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房地产数据库系统,积极探索涉税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全面完成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建设数字化转型试点为契机,全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专业、跨领域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全面推行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对市场价格异常情况预警,系统构建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体系,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为涉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提供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有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争创第二批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排头兵。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进一步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开封市发改、税务、住房、资源规划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对接机制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在数字地冬上标注每一栋楼、每一套房的信息,建立每套权属登记信息、房屋空间位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成年代、建筑结构等,标注坐标,以科学的云计算技术,建立存量房“一房一价”数据库,实现存量房电子评税。

  (二)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分批分期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为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指导价格公布等做好技术准备。同时,通过房地产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市社会综合治理以及后疫情时代基层社区智能化管理提供优质平台。

  (三)建立涉税房地产价格争议处理流程和价格认定机制。对价格争议事项,纳税人向开封市税务部门提交价格认定申请资料后,开封市税务部门与开封市发改部门之间通过价格认定平台系统实现业务“一窗受理、电子传输、内部流转”,整个办事过程纳税人无需来回奔波、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真正实现全过程“零支出、零跑动”,切实让群众享受到精准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政务服务。

  (四)打造涉税房地产城市模型。通过整合辖区范围内房地产要素数据,利用“数字孪生”技术,以楼幢为单位对全市所有住宅小区,实现房屋信息空间展示,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教育医疗配套等信息,搭建起一个全方位、可视化、立体化的信息展示平台,有效解决了价格认定工作现场勘验耗时耗力的难题。同时,对不动产成交量、月均价格、业务办理进度、争议处理数量等业务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定期生成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实现对房地产市场全流程、全区域、多维度动态监测。市场价格出现波动过大、争议数过多或税款缴纳异常等情况,平台将自动发出风险预警,并提供应对策略的建议,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助推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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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汴政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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