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哈政规[202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8号             2023-02-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商贸业提质扩容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利用自有门店新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对其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知名品牌范围及奖励措施如下:

  1.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际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最近一期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上榜企业。

  2.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对引进或设立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内上市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4.对引进或设立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华老字号”采用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商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或被省商务厅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步行街的街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街区招商引资和规划设计方面支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依托省支持政策,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0万元。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2万元,每个区县(市)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哈尔滨老字号队伍,参照省、市认定“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的奖励办法,对新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支持扩大汽车消费。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举办“汽车品牌日”等展销促销活动,支持开展“汽车下乡”(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激发农村消费潜力。优化购车服务质量,取消购车户口区域限制,省内消费者在我市购买机动车可直接落户上牌。鼓励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实施购车落户、临时牌照办理、上牌等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支持家电更新消费。支持家电销售企业通过“一城百区普惠冰城”、“家电惠民节能补贴月”等活动,推动家电更新消费。适时给予限上家电销售企业消费补贴(消费券促销形式)支持。引导市民购买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且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等级的绿色、智能家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发展城市夜间经济

  (八)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地。鼓励各区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地,培育升级夜间消费场景,促进夜间经济繁荣发展。鼓励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合理利用经营场所举办展销市集、餐饮美食、演艺娱乐等综合性夜间经济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

  (九)支持主要商圈店铺橱窗亮化。鼓励中央大街、秋林和中华巴洛克商圈步行街主街的沿街店铺(含个体工商户)橱窗亮化时间每天延至24时。对延长亮化时间的店铺,其每日21时—24时亮化发生的电费及损耗,按照橱窗面积每平方米每小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十)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加快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在我市有5家及以上连锁门店和网点的连锁便利店企业,每增设一个24小时营业门店或原门店营业时间延长为24小时,单店套内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80—13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增设立一个24小时智能箱式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十一)打造城市夜公园。5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50座夜间城市公园,其在执行夏季开放时间的基础上,将开放时间由21时延时至22:30时,园内照明、广播、监控系统,公共卫生间管理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同步延长。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

  (十二)强化夜间停车和公交服务保障。在中央大街商圈的东七道街、东八道街、东九道街、大安街、霞曼街、东风街、红专街、红霞街、上游街、中医街部分路段,增设限时停车区;在秋林商圈的阿什河街、建设街、国民街部分路段,增设限时停车区;在中央大街红霞街、霞曼街、上游街口和东大直街建设街口、果戈里大街荣市街口,设置夜间限时临时乘降站。根据重点商圈、景区景点的闭店时间和客流需求,完善夜间公交线路运营保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十三)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引进和孵化纳统企业,对年度成功引进和孵化5家(含)以上纳统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每成功引进或孵化1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纳统企业年度销售达1000万元(含)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实施“数字兴商工程”,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资源对传统商贸流通业的赋能效应,大力推进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改造,加快商业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对自助终端、电子价签、智能货架、溯源系统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鼓励参与电商直播活动。每年举办2场电商直播活动,为企业打造平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峰会、论坛、推介会、资源对接会,单次活动经费不超过5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发展本地社区电商。发展壮大我市社区电商市场主体,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进一步培育社区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提高社区电商服务功能,鼓励销售本地农产品、食品以及老字号产品等,对限额以上本地社区电商企业给予纳统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对被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新评定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等称号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内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四、支持开展促销展销

  (十八)积极营造促销氛围。企业、有关行业、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在开业、年庆、节假日、周末及夜间时段经备案审核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开展线下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支持依法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经批准可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附则

  (一)除条款中有特别规定之外,本政策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二)政策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低于我市政策的,优先执行国家和省政策,与我市政策差额部分按照本政策补齐;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依托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部分条款,如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或废止,则相应条款另行确定。

  (三)除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本政策其余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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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哈政规[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资[2022]3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津财资〔2022〕39号             2022-11-25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切实促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2022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1.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自2022年8月30日(含)到2022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具体减免期限以上述期限内实际存续租期为准。

  2.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如在2022年1月1日至8月29日还有合同存续期的,除可享受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外,还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规定,按实际存续租期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减免。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工作困难,确保2022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2.目前,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全市共有387家养老机构、1357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2家托育服务机构(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名单详见附件,其中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享受此次房租减免。如有名单之外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房租减免,可与当地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已做登记备案,据实落实房租减免工作。

  3.出租方范围、中小微企业界定和个体工商户确认、审批流程、咨询监督、减免方式等其他具体工作事项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2〕9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明白纸》执行。

  4.各单位应及时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情况表”更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附件:

  1.全市养老机构统计表(387家)

  2.全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统计表(1357家)

  3.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完成备案,22家)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联系人:李高亮;联系电话:232055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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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25
文号:津财资[202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2023]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3〕8号             2023-03-0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7日

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渔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渔业发展堵点难点,结合海南渔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水产种业

  强化水产良种种质资源库(场)、对虾联合育种平台、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品种测试站、繁种基地等项目谋划储备,对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水产种业实体项目,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2022年1月1日后经我省申报并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公布的,给予申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月1日后,我省企业评定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企业遴选评定为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驯化繁育水族观赏品种,且水族观赏品种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我省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近岸港湾划定种鱼临时海域避风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二、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

  对我省企业投资并在我省作业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3万立方米以上),在中央给予装备造价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实际造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我省企业投资并在我省作业的大型养殖工船(载重30000吨以上),在国家补助政策尚未明确前,省级财政给予每艘大型养殖工船不超过实际造价的30%,最高1.5亿元的补助;国家补助政策明确后,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100%给予补助,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总金额最高为1.5亿元。深远海养殖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剩余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分批拨付。允许大型桁架类深远海养殖装备和养殖工船在全省适宜港口码头停靠维修和补给。(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三、大力发展工厂化养殖

  鼓励企业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对养殖车间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的养殖项目、育苗水体不少于2000立方米的育苗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四、大力发展休闲渔业

  省级每年组织评定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和海钓赛事基地,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休闲渔业实训基地实施渔民职务船员、职业技能素质、安全应急等培训项目。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休闲渔业保险试点。大力支持休闲渔业文创产业发展,对文创产品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我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五、大力发展渔业市场主体

  按照我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品加工,水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新建普通冷库、购买冷藏设备、冷藏车,参展办展活动和品牌创建等给予奖补支持,促进渔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对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工业统计的水产加工及水产饲料生产企业,给予该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纳入统计后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该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支持和引导我省渔业良种培育、初加工、精深加工、进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针对高品质水产品冷储加工需求,对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超低温冷库项目,按单个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六、支持现代渔业园区建设

  持续支持文昌冯家湾现代渔业产业园发展,省级财政按照文昌市财政补贴金额1﹕1对园区养殖主体养殖用电和尾水处理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养殖用电和尾水处理总费用的10%,每年最高20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借鉴文昌冯家湾现代渔业产业园模式,鼓励市县跨区域合作建设现代渔业特色产业园,参照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和省重点(重大)项目给予同等力度的政策支持,在用地用海用林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优先保障。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于市县政府主导建设的现代渔业产业园,每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对企业主导建设的现代渔业产业园,建设完成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海南电网公司等单位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七、支持渔港经济区建设

  支持市县开展渔港经济区创建前期工作。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的项目,在国家给予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给予补助。对达到省级渔港经济区创建条件的项目,省级财政按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八、支持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绿色改造升级

  将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含渔业园区)的取排水公共管网纳入全省“六水共治”管网体系,与“六水共治”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谋划、一体化建设。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升级改造和尾水治理的项目优先争取国家补助,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通过竞争评选方式,对实施面积1000亩以上的标准生产型升级改造项目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含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对实施面积1000亩以上的美丽渔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含国家级和省级补助资金),只进行养殖池塘升级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的不予补助。鼓励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获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九、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继续落实国家海洋牧场建设补助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龙头企业,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做大做强关联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休闲型和增殖型海洋牧场,已建成的人工渔礁规模不少于1.5万空方且未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给予每空方渔礁500元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政府主导建设的养护型海洋牧场建成后,可以采取委托、出让等方式交由企业进行后期管护和适度经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十、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

  对淘汰拖网、张网等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为中大型钢质渔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标准的上限予以补助;对淘汰其他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为中大型钢质渔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标准上限的一半予以补助。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鼓励渔民和渔业组织通过“合同能源”(能源企业和渔业市场主体合作方式)或贷款方式,更新改造清洁能源型海洋捕捞渔船。鼓励高品质远洋捕捞产品回运,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进入我省卸载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给予一定的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8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捕捞水产品每吨补贴20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十一、支持渔业科技创新攻关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等联合我省渔业企业开展渔业科技创新攻关,对在水产种业、水产饲料饵料、水产养殖疫病防控、水产养殖装备、海洋捕捞技术装备、水产品加工、养殖尾水处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重大技术突破,并获得国家部委以上(含)表彰奖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该项目20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据文昌冯家湾等现代渔业产业园产业发展技术创新需求,通过省重点研发专项等科技专项,支持建设水产种业研究院(或实验室),支持渔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建立多层立体养殖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技术推广示范点和多层立体养殖技术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二、支持渔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态养护、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水产饲料饵料研发、水产品疫病防控、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渔业新技术新材料、渔业装备、数字渔业、智慧渔业、生物医药等领域研发成果开展推广应用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三、创新渔业融资机制

  省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省金融部门推送有融资需求的渔业企业名单,金融部门利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平台、融资需求库等平台发布渔业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和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产品,按季召开“政银保企”对接会,加强供需对接。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通过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为渔业市场主体增信。省级财政通过对政策性贷款担保服务提供补贴,降低渔业企业融资成本。依托省内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健全渔业市场主体土地、海域使用权、渔业生产设施装备、渔业知识产权等资产的科学评估与处置流转。支持银行机构综合运用海域使用权证、土地厂房、深远海养殖装备、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存货等渔业生产要素和财产权益开展抵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四、创新渔业保险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政府+保险”模式支持渔业发展,鼓励相关市县会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水产养殖病害、自然灾害等特色渔业保险试点,探索研究政府对水产养殖、水产种苗等领域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保险机构专门设计休闲渔业人员和船舶保险产品,建立“行业协会+保险+涉业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和共保体系,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五、创新渔业投入机制

  指导市县、渔业园区整合资源、整体谋划渔业相关项目,在立项阶段统筹考虑项目收益,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园区、渔港经济区、渔港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作用和探索运用PPP项目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谋划建设一批渔业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六、保障渔业用地用海用林需求

  落实《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琼自然资规〔2022〕5号)。结合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以及渔业园区布局,合理设置陆域养殖取排水口,落实允许养殖取排水口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设置的政策,明确陆域养殖取排水线性工程穿越海防林、砂质岸线等生态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审批程序和材料清单、深埋敷设的规范要求。探索将养殖海域统一论证后纳入“土地超市”面向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加强山海联动和陆海统筹,优化渔业园区、渔港经济区、渔港码头以及深远海养殖、休闲渔业、海洋牧场等陆域配套设施选址布局,对所需用地用林指标给予统筹安排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七、保障渔民转产转业和持续增收

  市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对养殖区和限养区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严格限制改变用途,并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做到应发尽发。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退捕退养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对有养殖意愿的退捕退养渔民,政府要引导其在就近养殖区发展养殖或结合本地实际进入渔业园区养殖,并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或奖补政策;对有培训和务工意愿的退捕退养渔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免费岗位信息推送。沿海农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持续加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退捕退养渔民帮扶力度,避免因退捕退养致贫。在保障耕地粮食生产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稻渔综合种养建设相关规范,推动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有续开展,提高耕地综合收益,促进农民增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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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7
文号:琼府办[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3]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10号            2023-03-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

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推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重点,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数字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让更多企业插上智能化翅膀,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推动全省70万家企业上云,4万家企业上平台。全省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打造1000家智能制造企业、3000条(个)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15000个智能工位。孵化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左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打造150个左右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推动1000家以上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三、行动举措

  (一)夯实智能化底座,加速提升基础设施、基础技术支撑水平

  1.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抓好以算力为代表的新基建支撑,构建完善的数据与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完善网络供给。以长沙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运营为基础,打造区域性互联网枢纽。每年新建成约2.5万个5G基站,加快交通枢纽、工业园区、矿山、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5G网络的深度覆盖。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创新,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内网改造。支持企业建设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优化算力布局。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以更大力度统筹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布局,推动行业龙头企业算力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湖南分中心。充分发挥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作用,赋能算力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好中国电信天翼云中南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湖南株洲)数据中心、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推动数据中心加快由存储型向计算型转变,着力提升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建设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设施,推动边缘计算与云计算协同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基础技术攻关工程。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瞄准数字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问题,积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数字技术攻关。聚焦重点领域。通过“十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方式,加大新一代半导体、新型显示、基础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先进计算、高性能芯片、智能传感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力度,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供给水平,突破数字孪生、边缘计算、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集成技术。建设创新主体。加快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四大实验室”建设,梯度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推动行业企业、平台企业、数字技术服务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原创数字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智能化供给,打造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数字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

  3.实施数字产业集聚工程。加快数字产业集群集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年均增长15%。培育优质企业。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新一代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布省级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重点企业名单。发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计算机制造、智能设计制造等数字产品制造业,持续培育以“两芯一生态”为核心的计算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培育壮大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产业,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大力发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发布省级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名园创建。打造增长引擎。加快建设世界计算·长沙智谷,打造先进计算产业亮丽名片。以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建设为牵引,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主要载体,结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相关区域内数字产业基础,沿浏阳河流域打造硬软兼备的“浏阳河数谷”。加快发展东江湖大数据产业集群,支持益阳打造“电容器之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平台体系壮大工程。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持续壮大国家级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为提升企业全流程、全方位数字化水平提供专业支撑。推动综合平台“双跨”。重点面向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深化工业要素资源集聚,支持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建设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企业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提供第三方专业化基础支撑服务。支持特色平台赋能。重点面向制造业资源集聚程度高的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区域,打造一批区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依托专业平台聚能。重点面向特定工业场景和数字化转型需求,规模化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资源计划系统(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仓库管理系统(WMS)、质量管理系统(QM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推动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的综合集成和云化改造迁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服务体系支撑工程。加强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供给,着力解决企业“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难题。做优服务主体。推进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应用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和安全服务商。发布省级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智能制造供应商名单,吸引全国优秀解决方案供应商在我省竞相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制造诊断咨询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支持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研发推广具备行业特性的产品服务,推动基础通信运营商、智能硬件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建设、硬件改造连接和软件应用部署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建设工业APP商店,加速工业APP交易流转应用。建设运营好湖南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数字安全屏障工程。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筑牢企业数字化转型安全屏障。增强网络防护。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确保重要系统和设施安全有序运行。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事件预警通报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推进我省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长沙)建设,推动形成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支持网络安全保护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保障数据安全。按照国家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研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使用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实施企业“安全上云”工程,建设省、市州、企业三级工业信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委国安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智能化应用,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7.实施试点示范培育工程。围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推进融合融通。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互联和协同响应,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力发展数字商务,深入推进“数商兴农”。加快对传统物流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型制造等融通发展新模式。培育企业标杆。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和人工智能“揭榜挂帅”并给予政策支持。围绕推动生产流程优化与工艺流程再造,推进单工位的智能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位。围绕推动工业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车间和企业,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重点项目,认定一批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组织遴选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一批重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中小企业数改工程。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供需匹配。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环节入手,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实施梯度培育。以数字化变革支撑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每年培育3500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遴选50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重点产业带动工程。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石化等重点产业集群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加快带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工程机械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远程操控为切入点,构建面向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孪生系统,加速工业技术软件化,推动产品研发智能化、生产制造服务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运维为切入点,形成一批面向电力机车、动车、地铁等交通设备的运行监控、故障诊断分析、产品回溯等优秀解决方案。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网络化协同为切入点,从整合研发资源、重构生产范式、变革管理模式、提升维护效率等方向进行数字化转型。电子信息领域,支持企业以提升软硬协同水平为切入点,深化5G、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加快发展人机协同装配、质量智能检测等新应用新模式。新能源汽车领域,支持企业以规模化定制生产为切入点,探索整车个性化定制及零部件规模化定制生产模式,加速推动研发协同化、生产柔性化、产供销网络化。现代石化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管控为切入点,加速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集成共享,培育推广一批流程管理工业APP和解决方案,推动实现生产管控一体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产业园区赋能工程。按照创建“五好园区”要求,“一园一策”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推动要素汇聚。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活动,重点推进网络、标识、平台、应用进园区,推动园区要素资源的网络化汇聚和高效配置。支持平台企业、基础通信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联合体,面向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企业规模化推广数字化转型优秀解决方案,加快园区企业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重塑。建设智慧园区。推进数字技术与园区管理深度融合,营造数据驱动、智能运营的园区环境,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智慧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省级“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面向数字化基础好的重点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数字湖南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形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重点企业、行业商协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开展“智赋万企”行动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调度。各地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细化分解本方案明确的行动举措,推动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智赋万企”专项行动有关重点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配套支持,着力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数字化企业和应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高端人才引进,着力引进数字化领域顶尖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数字化领域新工科建设,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发展订单制、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人才培养,在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参加数字化培训,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

  (四)推动开放合作。高水平举办世界计算大会等展会活动,搭建高端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推动产业资源导入、科技成果转化、前沿研究落地。增强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联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要素流通、设施融通和人才互通。支持协会、联盟等组织开展有关对话交流活动,多层次构建优质的数字化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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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湘政办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3〕6号            2023-03-0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意义。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顺应新时代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坚强支撑,是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工作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记“国之大者”,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切实找准服务保障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着力点。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着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整体合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践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增进民生福祉,让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更广泛惠及人民群众。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支持监督依法行政。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支持和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加强对政府在民事交易中行权界限的监督,促进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加大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相适应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纷和繁简分流机制,推动区域内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5.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依法审理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稳定中外投资者对东北地区的市场预期。加强对涉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合法性审查,及时发出审查清理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的司法建议,规范、引导各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惩治侵害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防止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对于因公权力机关错误采取强制措施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适用国家赔偿。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中小股东、消费者、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及时发放执行案款,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6.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职能,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通过依法判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等途径,推动完善金融治理结构。依法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和转化。坚决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把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作为惩治重点,全面及时追赃挽损。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助力金融风险预防和化解。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法院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

  7.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精准识别虚假诉讼罪和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跨部门协作和线索移送程序,构建防范打击长效机制。加强对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审查,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聚焦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重点领域诉讼失信行为,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处罚措施予以制裁。严格落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推进政府部门与人民法院共享诚信信息,严格规范、有效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惩戒增加失信被执行人违法成本,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

  8.推动创新发展。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严格保护导向,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妥善审理涉能源开发、先进装备制造、集成电路、石化精细化工、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农业育种等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规范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数据安全。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准确把握定罪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避免把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支持沈阳、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不断完善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9.保障市场主体减负焕新。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依法办理清算,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尽快从市场退出,通过依法简化破产清算流程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积极推进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整体处置方式,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护职工就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让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工作渠道,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依托长白破产法论坛等研究平台,加强破产制度理论研究和实务交流,促进形成各方联动共促企业拯救的良好局面,持续释放市场活力。

  10.服务产业转型。依法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东北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减负增效。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老工业基地升级改造过程中因产业结构调整引发的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化解历史遗留矛盾。妥善审理大宗农业机械买卖、大宗农产品的流动质押、国有重工企业改制以及破产衍生案件,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妥善审理涉互联网、健康养老、冰雪经济、文化旅游等新业态领域案件,依法保障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助力提升东北地区经济竞争力,自觉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服务协调发展新格局

  11.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对辽宁省“一圈一带两区”、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和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方面的司法支持。依法审理城乡融合发展、都市圈发展、城市更新、历史遗产保护等领域中因土地性质及权属变更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强化对执行异议之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指导,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规范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不规范现象,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由其通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资质、影响征信等方式,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房地产停缓建项目的依法处置力度,盘活闲置存量资产。

  12.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违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审判执行力度,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安全,巩固东北地区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依法妥善审理涉农机补贴类案件,坚决打击涉农骗补骗保、扶贫领域腐败等侵害群众利益犯罪,确保惠农富农政策落地见效。依法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房屋和生产设施搬迁及安置补偿等案件,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东北地区渔业、林业、牧业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助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妥善审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引发的纠纷,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为契机,立足职能发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

  1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区内区际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助力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同频共振,提升跨域立案服务品质,共享执行信息,加强涉诉信访会商等措施,推进司法服务一体化发展,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工程建设、房地产、金融、破产等领域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推动区域内法院就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自然资源保护进行司法协作,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探索建立与季节性人口流动相适应的地区间司法协作机制,化解“候鸟”人群社会公共服务供需矛盾。

  14.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合作。深化东北地区与俄罗斯、朝鲜、韩国、日本等周边邻国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归口管理工作水平,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审查标准,积极稳妥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依法稳妥审理涉边贸案件和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参与健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推动东北地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建设,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促进东北亚沿海沿边经贸合作。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

  五、巩固绿色发展优势

  15.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自觉践行“两山”理念,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健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衔接。树立系统观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对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自然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加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助力构建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区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与区域定位不符的开发利用、退出、转型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地原住民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贯彻实施黑土地保护法,坚决打击盗采黑土犯罪。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大小兴安岭、黑龙江、松花江、嫩江及黄河流域、呼伦贝尔草原等地区珍贵自然资源依法合理利用。依法惩治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16.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依法妥善处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行政纠纷,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方面绿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变。支持运用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服务构建绿色信贷政策法律体系。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促进生产、消费、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涉碳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动形成以风能、太阳能、水能、核能、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

  六、增进民生福祉

  17.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妥善审理涉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劳动争议等领域相关案件,加大涉农民工工资、工伤、抚恤、抚养、赡养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冬季供暖的能源储备、管网设施改造、施工合同纠纷,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推进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加强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主动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加大涉疫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力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实际困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18.提升诉讼服务质效。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加强与基层治理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深入推进智慧诉服建设,做实最优窗口工程,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提升诉讼服务品质,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利用线上诉讼服务,降低诉讼成本。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切实提升民事、行政再审申诉接谈质量,完善刑事申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接访即办工作机制,落实有信必复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涉诉信访实质化解水平。

  七、强化组织保障

  19.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广泛凝聚推动工作的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和落实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要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及时召开巡回区审判工作会议,研究前沿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东北地区各高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准确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发挥好指导协调、组织实施作用;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司法服务保障举措,并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20.锻造过硬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巩固拓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大力培树宣传东北地区法院先进典型,弘扬英模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大金融、破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专业领域审判业务的联合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坚持强基导向,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司法能力。优化区域内司法人才配置,建立灵活多样的法官交流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细化落实审判权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干部队伍,为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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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4
文号:法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3]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3〕4号          2023-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3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3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杨硕 张璨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zhangca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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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7
文号:财办会[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8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8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七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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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0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发[202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

冀税发[2021]59号           2021-06-25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试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划出或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原则上保持划:出或计提方式不变。除财政部相关划转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外,划转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称县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受理渠道

  自202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不再办理划转后所属期的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缴纳业务,改由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受理缴纳义务人和代缴单位的缴费业务。

  四、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合同等文书,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有其他确定应征费款情形后,应当通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填写《费源信息表》等方式,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等渠道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征缴流程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缴参照财综[2021] 19号文所附流程图办理,土地闲置费征缴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并对部分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缴费通知。县税务局在接收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应按期出具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注明缴纳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方式等内容。(二)代缴申报。属于按照规定向竞得人、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使用金的,由收取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财政等部门作为代缴单位,代竞得人、受让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三)优化服务。持续精简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切实便利缴费人,特别是对自然人补缴土地价款、缴纳海域使用金等缴费事项,市县税务局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海洋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无感”划转。

  六、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退库管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县税务局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土地闲置费退库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

  八、欠缴处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县税务局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

  九、平稳试点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划转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闲置费征缴流程图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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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冀税发[202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承市政办字[2023]1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承市政办字〔2023〕1号              2023-01-05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对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决策部署,解决家政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承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为方向,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创新服务业态模式为抓手,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完善公共服务为保障,加快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家政服务业有效供给明显增强,行业发展更加规范,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打造一批知名家政品牌。全市规模化家政服务企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达到5-10家;家政从业人员由2万人增加到4万人,其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由1.5万人增加到3万人。

  二、壮大市场主体,提高从业人员组织化程度

  (三)促进员工制企业发展。适应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要求,着力推动家政企业规模化、家政服务产业化、服务人员组织化,使规模化家政企业成为家政服务供给的主要渠道。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快发展,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等政策。遴选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支持其开展“承诺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培育示范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一批家政服务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我市优秀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参评省级试点。实施养老服务提质增能工程,改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条件,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从2023年起,组织企业每年参加评选养老服务明星企业(机构)、母婴服务明星企业(机构),树立行业标杆,强化正向激励。

  (五)推动家政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与社区公共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在已建成住宅小区采取社区配给等方式设立家政服务站点,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层级化、个性化家政服务需求。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到2025年底,我市家政服务与社区公共服务融合实现全覆盖。

  三、完善服务标准,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六)严格落实家政服务标准。坚持标准引领,大力宣传贯彻养老服务、母婴护理、家政保洁、家政服务组织等级划分与评定、家政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规范、母婴和养老职业培训规范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家政服务企业落实家政服务标准。探索完善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家政服务标准,推动家政服务产品化和服务产品标准化。

  (七)推广家政服务标准化合同。推广使用商务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合同》,引导家政企业与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签订家政服务合同,规范各方权利义务,详细列明服务项目、服务能力和水平、收费标准、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各方均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与家政服务相关的资质、身份、健康状况、技能水平、工作履历等证明材料。强化家政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保护,完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和法律援助机制。

  (八)健全体检服务体系。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出具时间。

  (九)探索持证上门制度。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管理办法,推动家政服务企业持证派单,从业人员亮证入门。建立统一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和大数据技术,归集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健康状况、职业经历等从业信息,对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提供查询方式,实现对上门服务员可查询、可追溯、可评价等功能。

  四、强化技能培训,有效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十)发挥职业院校教育主力军作用。全市在每年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中,对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院校给以重点支持,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中高端家政服务教育,满足日益增长的中高端家政服务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开展家政、养老、育幼等社会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指导试点院校落实好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技能培训标准及大纲。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把家政服务行业列入急需紧缺工种目录,支持技工类学校设立家政类服务专业,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深化教学改革,分等级开发具有承德特色的培训规范和考核规范,全面推广理论教学与实操培训的一体化培训模式和“典型任务培训法”。创新培训方式,组织开发线上免费家政服务职业(工种)精品课,采取弹性学时和累积学时,提升培训便捷性和可及度。全面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劵。到2025年全市开展各类家政服务培训人数大幅增加。

  (十二)推进家政培训基地升级。加强家政高技能人才培训,积极争取省级政策资金支持,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瞄准京津家政服务细分市场需求,加大培养职业化高端服务人员力度。到2025年底前,力争建成我市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基地。

  (十三)引导校企产教融合。深化家政服务产教融合,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鼓励县(市、区)以较低成本向家政服务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引导企业与学校签订委托合同,实施订单式教育,为企业培育实用型家政人才,通过满足高端市场需求,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强我市与京津冀家政服务企业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培训证书互认。到2025年底,至少培育1家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企业。

  (十四)组织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坚持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家政服务与家政培训相结合、家政技能与家政文化相结合,设置养老照护、母婴指导、婴幼儿护理、助残照护、家居服务等技能竞赛项目,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推动家政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家政行业痛点难点的解决,促进全行业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诚信建设,推进企业品牌化发展

  (十五)加快建立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推动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系统进行登记,强化信用信息运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监管责任,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清理规范家政服务培训市场,严厉打击培训和资质造假行为。

  (十六)探索建立星级评定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服务质量监测和信用综合评价,公开“守信名单”“失信名单”,建立星级评定制度。依据服务质量、业务管理、综合实力等,将家政服务机构评定5个星级;依据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等,将家政从业人员评定为5个星级,家政服务企业可根据家政服务人员的不同星级给出对应的薪酬指导价格。

  (十七)打造“热河嫂”“邦诚士”“陈宏护理”等系列家政服务品牌。大力发展巾帼家政,叫响“热河嫂”品牌。精细打造“邦诚士”、“陈宏护理”等其他家政服务品牌,推动家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服务质量、品牌形象、竞争力影响力明显提升。到2025年,在全市建立巾帼家政基地6个,培树“热河嫂”系列先进典型200人以上。

  (十八)实施“领跑者”行动。学习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在家政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品牌打造、技能培训、员工制企业培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型政策。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争列全国“领跑者”行动示范企业。

  六、强化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列入全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提高10%;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主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或团体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家政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比例加计抵减;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使用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对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家政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家政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依规申请减免。

  (二十一)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加强社保补贴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各地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

  (二十二)优化金融支持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家政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推行家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家政服务“信易贷”,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十三)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家政服务业的保险服务产品。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

  (二十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给予减免租赁费用。员工制企业职工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租赁补贴。

  七、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由市商务局牵头做好目标任务分解、督导检查和监测评估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分工和要求,每季度向市商务局报送家政服务业业务统计数据。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将家政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六)强化分工履责。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市卫健委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市妇联负责女性家政服务人员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家政服务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家政服务员培训输出基地建设;市住建局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家政服务业与物业服务业融合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管理家政服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指导家政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十七)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对口督导市直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规范和标准落地落实。

  (二十八)强化正向激励。营造尊重家政服务、认同家政职业、关爱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家政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普及家政服务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家政服务业明星企业和典型人物。加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表彰激励力度,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青年集体参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附件: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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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承市政办字[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2022-12-28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加快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18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承市政字〔2021〕59号)文件要求,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6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积极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加快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社会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按照省规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起,国有企业每年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采取“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引入优质就业项目和资源,开发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探索新形势下“产业助残”新模式,推动助残项目落地落实,带动更多残疾人实现新业态就业。通过帮助残疾人参与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就业形态,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商、网络直播等平台实现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社区超市、便利店等新增岗位优先面向残疾人,带动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加强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促进形成“残疾人农民个体““公司+残疾人农户”“公司+集体+残疾人农户”和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国家助残就业项目、打造残疾人民宿旅游、文创基地和就业品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发挥残疾人产品销售平台作用,畅通残疾人手工、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增收。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要积极与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公司联系,推荐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市残联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县(市、区)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落实《承德市残联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到2024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辅助性就业机构,并制定落实持续性支持政策。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对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积极对接中央、省定点帮扶单位,推动帮扶项目向残疾人就业倾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联系,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盲人按摩培训,支持盲人参加保健、医疗按摩培训。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支持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鼓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大力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锁药店门诊部、企业医疗场所等就业执业。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定规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市残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给予适当支持,“十四五”期间完成规范化建设。依托重要时间节点,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落实《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机构等,建立一批高水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残联、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政策保障。积极落实《河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2022—2025年)》《河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承德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残疾人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承德市发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及《承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信息支持。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县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承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包括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公示和证书管理、培训评估、线上培训资源等信息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按年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方案实施期间,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23年对方案落实情况和效果组织一次评估,2024年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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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8
文号:承市政办字[2022]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衡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

  1.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力争每年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2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达到20个,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

  2.鼓励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到2025年,全市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达到200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先进技术标准攻关与集成研究,制定覆盖产品生产全链条的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开展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

  3.指导、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引领相关行业规范提升。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不定期组织我市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5.持续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引导我市市域主导和县域特色重点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形成适合企业提质增效的质量管理“工具箱”,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7.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DB 13/T 5213-2020),突出“问题”诊断,根据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8.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15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

  9.树立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组织典型企业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进行宣传表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0.弘扬工匠精神,每年开展衡水“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选树活动,择优向省推荐全省重点宣传典型和河北大工匠候选人,通过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11.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合作,在衡水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建成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按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科学技术局)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有真实研发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

  13.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50万元。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

  14.实施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专利导航项目3项。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专利1850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

  15.在橡胶、丝网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有机融合检测、标准、计量、认证、知识产权等要素资源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健全市级质量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先进机构合作机制。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标杆培树活动。争创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

  16.推进工程橡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

  17.加大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150家次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衡水海关、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

  18.推进衡水市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平台及NQI工作站建设,力争2023年,建成衡水市综合云服务平台1个,实体服务站10个以上。深化“服务企业行”系列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活动范围向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每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19.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衡水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20.开展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分别打造10个以上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领军企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局)

  21.积极推荐衡水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到2025年,培育推荐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活动。(市商务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

  23.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利用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区域特色产业排头企业“链主”在知识产权、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方面的优势,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有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成为细分产品领域的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提升区域产业聚集水平,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

  24.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

  25.树典型立标杆,将我市“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市、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30家以上,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积极推荐获奖企业列入省政府质量奖培育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

  26.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

  27.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评价性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

  28.严打质量违法行为,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

  2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

  30.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对已获得省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结合衡水实际,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本实施意见中奖励与我市既有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对同一类项目不重复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考核问效

  31.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

  32.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起草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提出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产品质量品质升级,引领带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标准引领。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抓手,以专项资金支持为引擎,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质量管理。通过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全市质量管理水平。

  (三)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专利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科技打通产业区域质量堵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以高科技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质量服务。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基础设施、计量测试中心为依托,以高端品质认证为手段,以企业问题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服务企业行”活动,力破企业发展痛点,以优质高效质量服务,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五)强化品牌牵引。培树一批特色鲜明、质量可靠、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的质量标杆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资源,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六)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压实各方监管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及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七)强化工作协同。压实部门责任、健全激励政策、强化考核问效、营造质量氛围,从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公共管理、文化“六大质量”领域,推动标准、设计、质量、品牌、信誉联动提升。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市质强办以促进我市“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参考市政府相关文件,编制完成《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2日,市质强办就《实施意见》向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市质强办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

  (三)社会公示。10月21日,市质强办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就《实施意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反馈。

  (四)专家论证。11月29日,市质强办邀请质量、标准、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实施意见》全面论证评审。经过细致把脉,专家就《实施意见》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质强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采纳相关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12月6日,市质强办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主管市领导研究审定。

  三、下步建议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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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辛政办字[2022]33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辛政办字〔2022〕33号            2022-08-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兜底性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1.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其他脱贫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3.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我市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

  (1)门诊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2022年暂定为32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2022年暂定为8100元。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对象按67%比例给予救助。

  (2)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2022年暂定为32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2022年暂定为8100元。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对象按67%比例给予救助。

  (3)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4.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二)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

  1.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不断强化乡镇(园区)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地落实。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每月5日前,市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将新增核准身份信息的资助参保对象和退出人员名单以部门文件抄送市财政、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市财政局做好资助资金保障,市医疗保障局做好财政资金资助申报、参保身份变更和医疗保障待遇变更,市税务局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变更后的参保身份信息开展个人费用征缴工作。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2.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市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范围。进一步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统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3.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以上。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监测帮扶机制

  1.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制度。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依托省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平台,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市医疗保障局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居民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市医疗保障局因病致贫预警监测范围。市医疗保障局每月将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预警监测数据推送市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市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分别纳入监测范围,每月推送给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2.建立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畅通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申请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享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衔接,提高综合保障能力,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综合救助水平。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四)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

  1.引导慈善救助积极参与。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成立市医疗救助基金会,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2.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困难群众的保险业务,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进行适当倾斜。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五)提高经办管理规范化服务水平

  1.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2.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系统标识,实行按月动态调整。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纳入省内“一站式”结算,待条件成熟后,纳入跨省直接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基层干部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3.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救助对象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发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作用,引导救助对象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按要求逐级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市民政局出具的低保、特困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直接住院治疗,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严控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费用占比和目录外费用占比,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做好救助对象省域外网上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和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市医疗保障局要统筹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市民政局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市卫生健康局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市乡村振兴局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市税务局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市总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三)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建立相应社会管理组织,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根据参保人数和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实现市、乡、村全覆盖,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基层经办队伍服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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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8-31
文号:辛政办字[202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定政发字[2022]13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政发字〔2022〕13号           2022-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定州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45号,结合定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瞄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世界国内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国家优秀企业的先进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培育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1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到2025年,全市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6项以上。动员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评选,鼓励企业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的研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国内一流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定期组织我市有一定基础的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市体品、汽配等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河北省质量标杆。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体品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家以上,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2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进行宣传表扬。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开展重大突破。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推进单个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争创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支持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市重点优势产业专利导航。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省财政50万元专项资金,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区域,公布检验检测能力、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检测时限、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要提升检验检测效能,优化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严格质量管控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持续保障强制检定工作的进行,提升实施强制检定工作的能力,年度新建、提升改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项。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解决企业计量方面问题,并在520计量日期间举办免费开放实验室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3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定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设立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3个,服务企业50家以上。深化“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2023年开始,每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定州品牌形象。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制造业高端品牌和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打造5个市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争创1个省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个省级农业企业品牌和1个省级高端农产品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定州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体品、汽配等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全部列入全国、省、市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6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定州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认真学习研究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22〕45号)文件要求,积极帮助我市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强化督导检查,坚持定期调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此措施,是为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河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提出的。对于我市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市产品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主要内容

  1、强化标准引领。一是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评价发布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30个以上,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二是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到2025年,全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1000项以上。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持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行标准化示范。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强化质量管理。一是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每年定期组织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省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二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到2023年底,推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三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0家。四是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

  3、强化科技赋能。一是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1000万的资金支持。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在河北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省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快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核定支出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省主导产业全覆盖。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1亿元专项资金,转化专利3.5万件以上。

  4、强化质量服务。一是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和更多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达到16家。二是加强计量服务支撑。到2025年,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推进高端质量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四是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每个设区的市设立平台和窗口的县(市、区)3个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

  5、强化品牌牵引。一是塑造河北品牌形象。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打造150个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20个农业企业品牌、100个高端农产品品牌。二是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三是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全部纳入争创中国质量奖培育名单。将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省、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政府质量奖企业120家以上。

  6、强化监管执法。一是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二是加强重点监管。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三是严格执法打假。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7、强化工作协同。一是推进部门协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省、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是健全激励政策。要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省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三是强化考核问效。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四是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三、出台意义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出台,从强化标准引领、强化质量管理、强化科技赋能、强化质量服务、强化品牌牵引、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工作协同七个方面,对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提出了24项措施,其中涉及奖励措施9项,涉及质量提升任务15项。此文件的发布,为我市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指明了道路,明确了方式方法。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为企业设置奖励措施,明确任务目标。我市各单位、各企业,应深入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奖励措施,积极完成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提升任务,争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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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9-28
文号:定政发字[202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23]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辽政发〔2023〕4号            2023-03-0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辽宁自贸试验区第六批共31项改革创新经验做法。现就借鉴推广辽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6项)。科技创新型企业“靶向培育”新机制、“知识产权直通车”服务新机制、商标保护“云鉴定”新模式、工程质量检测智慧监管、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改革、海关“问题清零”长效机制。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5项)。保税卡口智能化、智能引导企业自控远程辅助新模式、海运拼箱涉危业务便捷通关模式、原产地证书“信用签”、跨境出口商品清单布控自动分拣。

  (三)金融创新领域(5项)。新型离岸贸易管理服务体系、“三贷”中心精准定向金融服务、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便利化、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通道创新、银行风控数字化转型。

  (四)税收制度改革领域(4项)。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税务服务数字化升级、出口退税智能诊断新模式、综保区一般纳税人登记备案“一窗办理”。

  (五)国资国企改革及产业转型升级领域(6项)。国资国企“反向混改”模式、依托信用资本平台探索国企改革新路径、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区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改革、“链网协同”产融合作新模式、工业互联网助力园区数字化服务模式。

  (六)扩大开放领域(5项)。国际航行船舶“绿色直通车”边检服务模式、自贸协定优惠税率分析服务系统、RCEP背景下税收事先裁定服务机制、国际艺术品保税展示新模式、进口汽车全过程监管数字化新模式。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将借鉴推广相关改革创新经验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相关政策,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知悉政策内涵,引导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借鉴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向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借鉴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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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辽政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政办发[2022]2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29号           2022-12-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争先机、促经济,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放新春消费券。2023年一季度,围绕汽车、家电、商超、餐饮等领域,向在沈消费者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组织开展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开展新春购物节活动。2023年一季度,以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围绕“节庆、购物、餐饮、网络、娱乐”等元素,推出年货大集、餐饮、家电、汽车、电商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主题活动,鼓励各商贸企业开展主题营销活动,有效拉动消费快速增长。(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三、实施汽车更新补贴行动。2023年,个人消费者依法报废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同一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来沈开设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五、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2023年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1000万元,筹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创、影院、景区等文旅行业恢复发展。(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六、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2023年,推行住房“以租换购”,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将存量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住房的,并经房源审核认定后,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住房管理。该房源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在我市限购区域内新增购买1套商品住房。原则上1个家庭只核减1套。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部门:市国资委、房产局、机关事务局)

  八、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提供投资基金支持。支持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2023年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该基金保本经营,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成本参考央行LPR,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九、对小微企业首贷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从沈阳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十、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2023年至2025年,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2023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2023年上半年,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企业技术、产品、业态等方面创新情况综合评价后,排名前20的,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3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支持出口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给予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30%。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3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十七、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十八、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至3%,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为1年。(责任部门:沈阳公积金中心)

  十九、多渠道支持稳岗就业。利用“盛事通”App、沈阳业市、沈阳人才网等平台,为企业免费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市内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1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1000元。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条款由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工作。当前,沈阳正处于蓄势腾飞的新时期,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增长。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20条,主要内容有:

  第1条向在沈消费者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重点面向汽车、家电、商超、餐饮等领域,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

  第2条开展新春购物节活动,以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围绕“节庆、购物、餐饮、网络、娱乐”等元素,推出主题促消费活动,拉动消费快速增长。

  第3条实施汽车更新补贴行动,对符合条件的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

  第4条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资金奖励。

  第5条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1000万元,推动文创、影院、景区等文旅行业恢复发展。

  第6条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实施“以租换购”、“卖旧买新”、“带押过户”等措施,活跃房地产市场。

  第7条减免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房屋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第8条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

  第9条给予小微企业首贷贴息,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第10条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第11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2条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13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对企业技术交易额、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14条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15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经评估后每户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16条支持出口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按照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

  第17条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

  第18条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至3%,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19条多渠道支持稳岗就业,对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1000元。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第20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8月31日。

  三、保障工作

  政策中各项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按照责任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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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沈政办发[202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鞍政办发[2023]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鞍政办发〔2023〕2号           2023-01-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推动国家、省、市一揽子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继续做好已有助企纾困政策执行,真心实意、全力以赴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促发展,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发放惠民消费券。2023年,联合银联、各大银行、平台企业,在汽车、家电、百货、旅游、餐饮等重点领域发放1200万元消费券,组织开展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开展新春消费节活动。2023年一季度,以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推出年货大集、餐饮、家电、汽车、电商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主题活动,鼓励各商贸企业开展主题营销活动,有效拉动消费快速增长。(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2023年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400万元,筹办四季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旅行业恢复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保证金或暂缓交纳,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部门:市文旅广电局)

  五、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降低契税适用税率,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七、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4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4个月租期。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八、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

  十、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四项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数字化改造、节能改造和环保改造,对纳入市级“四改”项目库的上一年度竣工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2023年,对省科技厅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对省科技厅备案的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鼓励加大研发投入。2023年,对建立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的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券后补助的形式对鞍山市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客)在科研创新过程中利用平台仪器发生的检验、检测的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优化企业信用服务。2023年6月30日前,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一般失信行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暂时不纳入信用记录,给予企业“信用保护缓冲期”。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实行“T+0”初审机制。对仅存在一般行政处罚并已完全履行处罚义务,但尚处于公示期内的企业,可视同信用修复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现行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兼得。各条款由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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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0
文号:鞍政办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丹政发[2023]2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3〕2号            2023-0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丹东市落实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工作方案》,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2023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3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丹东市助企纾困信贷创新产品手册》中信用类、拓宽抵押物范围类金融产品推介使用力度。积极推动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进一步争取“辽科贷”“辽贸贷”“辽绿贷”“ 税易贷”等信贷新产品在丹东应用,扩大“草莓贷”“渔担贷”“设施农业贷”等地方创新金融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与窗口指导,引导银行机构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服务,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线上依托省融资平台丹东板块,完成市政务数据接入,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入驻并常态化对接;线下开展“助企纾困 普惠直通”系列活动,围绕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尽早将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利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提高的政策契机,降低对我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准入门槛,更好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撬动作用,提高融资担保业务覆盖范围。同时,通过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协调省级科技担保公司,落实对我市科技类企业享受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的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6.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建立后备企业库,对辅导备案企业设立服务专班,对纳入省上市后备库企业设立服务秘书,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首发上市企业争取省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其中:北交所上市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境内科创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创业板上市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筛选有发债需求的企业纳入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8.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加强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债券发行人沟通衔接,争取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在丹东应用,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积极对接争取私募股权基金在丹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0.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坚定不移走“专精特新”道路,引导更多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帮助企业争取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指导集成电路和工业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实施的优质项目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专班作用,重点抓好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尤其是5亿元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的监测分析和跟踪调度,鼓励引导企业增产扩产,帮助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争取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2023年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11万亩,每亩补助不低于38元;2023年在凤城市、宽甸县共实施省级黑土地保护项目30万亩,其中“有机肥还田+秸秆还田”模式20万亩,每亩补助100元;“秸秆还田”模式10万亩,每亩补助25元。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各地规模化发展设施农业,继续落实好种植结构调整项目补贴政策,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2.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组织宽甸县申报2023年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3.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地举办促消费活动,对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适时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14.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步行街优化升级消费环境、智慧街区建设改造、域内外宣传推广,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的给予3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鼓励我市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的大型商场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对除冬季外,延长营业时间至21:00,全年开展夜间促消费活动超过10场的大型商场运营管理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设施设备新增及升级改造等相关费用最高奖补20万元;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开展的各类电商人才培训所产生的培训相关费用最高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5.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上规模,对当年首次成长为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限额以上本地汽车销售企业当年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全市的予以适当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6.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由购买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刚需证明,经供水、供气、供暖、供电企业现场认定,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7.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推动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加快融入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8.提高大宗资源性商品通关便利度。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将“两步申报”适用范围扩大至铁矿、粮食等大宗商品。优化“两段准入”监管,科学划分安全准入和入市准入,继续推进粮食“附条件提离”、铁矿石“先放后检”等模式,减少货物在港区堆存时间和成本,加快口岸提离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推广多元化担保方式,优先推荐、引导大宗商品进口企业积极运用关税保证保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进口企业融资成本。巩固第三方水尺计重改革成果,发挥第三方机构在大宗商品进口便利化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大东港海关、丹东海关)

  19.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5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万美元以上、新设总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七、着力稳就业

  20.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落实落细新一轮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政策,强化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积极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组织本地创业孵化基地争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培训等工作,并根据丹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专账结余资金,全面提升丹东市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2.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推行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一站式”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市政公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工程类供水供电供气报装申请。优化整合居民水电气更名办理流程,实现不动产(二手房)过户与水电气更名过户,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水电气报装申请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并行办理,接入申请与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并行办理,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营商局)

  23.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以非营利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和免收检验检测费用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且全年减免幅度不低于2022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5.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停缓建项目台账,用好用足处置措施,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实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普及,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条款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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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丹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丹政发[2022]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2〕11号           2022-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黄海翼”建设,推动丹东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落实《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4年,丹东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经济实力得到新跃升,沿海开发开放辐射牵动力不断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超过7%,力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争取在全省各地市排名位次前移。“黄海翼”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丹东开放型、创新型、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三篇大文章”深入推进,产业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成效明显,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经济比重稳步提升。园区聚集效应明显。到2024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收入达到800亿元,打造超百亿产业集群5个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比50%以上。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增加,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到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120户以上,实质性产学研联盟230个。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超过7%,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8.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争取获批,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核心、八区点、九园区”的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成为我省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新前沿。

  ——绿色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保护取得新进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全面加强,空气优良天数、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90%以上,全市生态系统质量保持全省前列。绿色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利用,绿电比例提升5%。绿色产业体系基本构建,绿色发展优势进一步彰显。

  ——共享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民生工程补短板步伐加快,共同富裕扎实推进,兴边富民成效不断拓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成效明显。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提质增效

  1.壮大农产品加工业。发挥丹东农业资源优势,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做大做强水产养殖、粮食、蔬菜、水果和畜牧等主导产业。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东港市省级现代农业(贝类)产业园建设,加速贝类养殖标准化、产品加工精深化、商贸物流专业化进程,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推进淡水养殖结构优化,推进网箱生态健康养殖,有序开发中小水库渔业资源。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稳定发展。推进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到2024年,贝类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0万亩、产量30万吨,海水池塘养殖面积稳定在10万亩、产量5.2万吨,淡水养殖面积保持48万亩,产量力争达到10万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266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1万吨以上,全市蔬菜生产面积不低于18.25万亩、产量不低于54.75万吨。“三莓”生产面积达到16万亩、产量26万吨以上。开展草莓、蓝莓、软枣、猕猴桃等特色果品深加工以及果蔬贮运保鲜等技术研究。聚焦食品精深加工,持续提升休闲食品、海产品、白酒等产品品质和产量,积极打造“凤城老窖”“中国塔醋”“渔之郎”等知名品牌。培育壮大一体化肉鸡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带动新建、改造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均10个以上。加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争创,完善区域农业品牌体系,提升丹东草莓、板栗、大米、梭子蟹、柞蚕等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到2024年底,入选辽宁省百强农产品品牌总数达到35个以上。全市“两品一标”数量达到5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中心东北分中心建设,加快完成与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及有关投资方签署推进东北分中心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构建以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产品交易功能于一体的东北林产品交易中心。推进建设林业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2.大力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依托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础,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企业生产装备水平。整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大运量纯电动公交车皮卡、特种车辆,提高整车研发生产能力。以市场需求大、附加值高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发新车型,抢占市场制高点。汽车零部件重点发展车桥、曲轴、增压器等产品,加快产品向乘用配套方向转型,推动重点企业提高模块化、集成化发展能力。推进凤城增压器产业集群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凤城增压器公共研发检测平台。积极开发、引进汽车电子、仪表等新产品,拓展我市汽车零部件产品领域。到2024年,基本形成以新能源汽车为核心,以增压器、车桥、汽车电子为特色的涵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配套、智能信息服务的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产业格局,全市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值达到6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任务做好配合(下同)〕

  3.壮大纺织服装业。依托雄厚纺织工业基础和劳动力优势,加快构建全市纺织业从纤、纺、织、染、加、贸到电商的完整产业链,打造“中国防护纺织品名城”和“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纺织业以新型纺织和面料生产与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等产品;印染业重点发展印染、染料等产品;服装业重点发展防护纺织和运动等户外服装产品。全力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高新区、振安区以防护纺织制品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30亿级应急防护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中国先进的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全国重要的医疗卫生用纺织品产业基地、东北地区最大的防护服装生产基地。东港前阳充分发挥“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的品牌影响力,以运动户外服装为重点,以“互联网+”为契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力打造运动户外服装产业集群。东港大孤山等以贴牌加工为重点,打造50亿级贴牌加工产业集群。凤城推进服装代工企业向冰雪产业、运动产业、户外装备产业转型,发展壮大高端滑雪服等本土品牌。深入推进纺织服装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重组并购、协同合作,不断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产品。全力把丹东打造成东北重要的纺织服装生产贸易基地。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纺织服装行业产值达到6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做大仪器仪表产业。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金山经济开发区仪器仪表产业基础,以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为导向,重点发展核检测仪表、X射线仪器、电力仪表、物联网用仪器仪表和通用仪器仪表等五大领域。推动龙头企业整合国内外仪器仪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断延伸仪器仪表产业链,提高模块化研发生产能力。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仪器仪表上的应用,加强智能终端、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数字赋能,积极开发传感器等市场需求大的新产品。加强仪器仪表实验室、公共检测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仪器仪表产业公共研发、检测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仪器仪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打造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发挥我市手表产业链完整的优势,加快发展高端手表及零部件产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及价值,重振丹东手表工业。到2024年,培育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家,规模以上仪器仪表业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将丹东打造成为全国仪器仪表细分领域竞争力突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5.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数字丹东”建设为统领,积极提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加工技术能力。重点发展IC芯片、光通讯高端零部件、可调式贴片电阻等产品。积极融入省集成电路发展布局,重点发展半导体芯片、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陶瓷外壳等产品。加快推进丹东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加快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建设。大力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企业业务数字化转型,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水平。加强丹东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加快发展软件产业。依托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制造等产业基础和特定场景的数字化应用需求,重点开展嵌入式操作系统、过程控制系统和行业解决方案等软件的研发。大力发展数字互动娱乐、数字媒体、位置服务、社交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积极推动5G基站建设,实现5G建设规模组网,满足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联网需求。加速光纤网络扩容,优化骨干网络结构,全面推进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城乡覆盖,开展“千兆城市”“百兆乡村”“光纤到户”建设。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满足大数据存储服务需求。到2024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依托东港经济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基础,加强与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基地对接,强化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重点发展风电配套核心零部件,围绕核心技术延长产业链条。依托重点企业,发展船用曲轴、钛及钛合金铸锭棒材、石油天然气管材、海洋工程电缆等产品。依托仪器仪表产业基础,探索发展海洋监测装备等产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临港集团)推进数控机床配套产业发展。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东港、汤池、金山经济开发区现有机械加工生产能力,推动伺服电机、刀具等核心部件产品的水平提升,引进精密机械加工企业,优化提升精密机床配置产业。扶持发展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4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发展新材料产业。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面向国内重大需求,重点发展非金属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领域。发挥我市硼、镁等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培育引进一批先进基础材料和前沿新材龙头企业,加快开发以硼、石墨为基础原料的新材料,提升硼、石墨资源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积极推进六方氮化硼、硼陶瓷新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研发核级硼酸、硼化合物新材料。加快推进凤城、宽甸地区石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石墨制品新材料,延伸石墨下游产业链,推进石墨产业发展壮大。依托丹东不锈钢、钛合金等重点原料,加快发展不锈钢下游加工产业,研发生产不锈钢管材、耐热铬合金钢、析出硬化系列不锈钢和医用特种不锈钢等不锈钢深加工产品。以钛合金生产企业冷轧无缝管材先进技术为支撑,加快扩大钛合金冷轧无缝管材生产规模。积极研发海绵钛、钛材及钛合金铸锭、钛合金油井管等新产品,拓展钛合金材料在航空航天、石化、发电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发展化工新材料。重点培育发展沥青中间项、沥青基碳纤维,扩大树脂催化剂、新型染料、尼龙66等化工新材料产业规模,巩固提升市场地位。以开发生产生物基纤维材料、差别化聚酯纤维、新型纺织涂层涂料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功能性纺织材料。围绕生物基纤维材料,积极开发高性能纤维材料、防护新型面料,发展以纺织防护制品为重点的应急防护产业,打造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医疗用纺织品产业基地、防护服装生产基地。利用生物基尼龙纤维材料,积极开发户外运动及防护服装,培育自主防护服装品牌。积极推进发展新型功能涂层材料、新型染料产品,推动企业优化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积极打造集高性能纤维材料研发、纺织制造、创意设计、服装加工、服务贸易于一体的防护纺织全产业链。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新材料产业产值超过25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促进满族医药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以宽甸县“国家中药材溯源系统建设试点县”为依托,充分利用丹东北部山区森林资源,优选扩大道地中药材种植品种和面积,推进中药材种植基地标准化建设,打造东北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加工聚集区。积极引导重点制药企业扩能及技术改造,扩大满药复方木鸡、加味八珍益母膏等优势品种生产能力。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不断挖掘开发满药新品种,开发中药创新药和古曲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推进现有中药二次开发,促进“老药新用”。积极发展满药保健品和功能性食品,丰富满药产品种类,促进新医药与健康养生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医药产品和健康食品生产、中医保健、旅游休闲等于一体的满族医药与大健康产业体系,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满族医药及健康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丹东港周边土地积极培育和引进水产品深加工企业,拉长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海洋牧场,构建育苗、养殖、捕捞、加工、仓储、物流和营销的全产业链。加强精品渔业设施建设,推进淡水养殖、滩涂养殖、近海养殖、深海网箱养殖提质增效,支持远洋捕捞、大洋捕捞和境外合作捕捞等远洋渔业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保健食品等产业,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开发方便营养食品、功能食品等新型海洋食品,探索水产品加工从冷冻保鲜向即食保健方向转变。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加快推进东港海上试验风电场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港市政府)加快建设渔港经济区和丹东中心渔港,推进东港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建设。全面整合现有渔业资源,进一步完善渔港服务功能,促进海洋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吸引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投资兴业。争取创建丹东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东港市政府)发展滨海旅游。依托大孤山、大鹿岛、獐岛等旅游资源,加快海洋旅游、海洋休闲体育、海上垂钓、海岛民宿等滨海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滨海旅游模式,积极发展邮轮经济,共同打造六市黄金海岸旅游带。积极推进甲午海战纪念馆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自然资源局)

  10.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树牢“抓园区就是抓工业,就是抓工业强市”的理念,按照“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空间布局优化、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加速集聚”发展要求,坚持“一县一区、一区多园、一园一业”发展原则,精准确定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建立“政府+企业”的园区发展体制,构建“企业+平台”的园区运营机制,提升园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攻关技术“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强园区规划约束,严格按规划发展产业,按产业布局项目。加快园区水、电、路、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研发、设计、生产配套和生活设施配套。推进智能园区建设,加快建设5G等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园区企业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各产业园区提质升级,形成特色化、规模化、集聚化园区发展新局面。到2024年,9个市级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比重达到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50亿元,打造超百亿级产业集群5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推动金融创新服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积极引进全国性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资银行以及投资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细分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培育股权和债券金融市场,支持企业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融资。完善金融信用体系,积极开展政银保企对接活动。探索组建负责开展边境贸易的专业性地方银行。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市场化管理运营,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专项基金。加强政银企多方合作,积极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信贷资金有效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银保监分局)

  12.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以港口为依托,以丹东至沈阳、丹东至大连、丹东至通化等高速公路、铁路和鸭绿江大桥为支撑,全力打造东北东部区域性物流中心。发挥我市互市贸易优势,培育发展外贸、互市、农贸、商超等综合性商贸平台,构建面向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蒙古等国的国际商贸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态,整合多种运输资源,引导物流信息共享。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围绕丰富的海产品、小浆果、无公害蔬菜等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冷链物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邮政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发展邮政和快递物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畅通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切实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3.培育壮大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应用等新技术发展,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成果转化、软件技术、信息集成、信息传输、增值网络等科技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构建数字化经济新生态,加速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金融、物流、商品流通、文旅等服务业各领域的应用融合。大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科技和信息服务技术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围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仪器仪表等优势产业,积极推进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丹东市农产品质量综合检验监测中心、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研发检测中心等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不断拓展检验检测服务的覆盖范围。加强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健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经纪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4.加快构建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利用丹东地处边境区位特点,发挥山水、气候资源优势,立足东北,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努力打造国际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加强全季旅游开发,形成以边境旅游为龙头、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等为支撑,多元旅游主题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凤凰山、天桥沟申创5A级景区。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虎山段文旅融合项目、浪头港国际商贸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建设丹东游客集散中心。积极推进凤城、宽甸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强丹东红色资源整理和内涵挖掘,深度做好抗美援朝、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品牌。积极推进旅游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与大连、沈阳、本溪、通化、白山等周边城市的旅游合作,推进建立沿海六市、东北东部城市旅游联盟,共同打造经营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产品。积极发展冰雪旅游。培育边境自驾旅游品牌。持续实施旅游“后备箱”工程。积极争取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利用主流媒体与新兴媒体同频共振,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丹东旅游品牌知名度,叫响丹东“边境观光游”“红色教育游”“温泉休闲游”“海岛体验游”等品牌,打造丹东“国内赴朝旅游第一集散地”、“抗美援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到2024年,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1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全国和省级旅游重点村6个,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家。(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丹东临港集团)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协同创新体系

  15.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构建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创新梯队体系。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创新型、引领型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实施“专精特新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在行业中“小巨人”“隐型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梯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雏鹰、瞪羚企业。不断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性产业企业群体。到2024年,每万家企业法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户,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90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坚持以需求为牵引,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提质增效。持续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完善的创新平台体系。鼓励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丹东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作用,瞄准培育发展智能传感器、高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推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企业提供技术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验证服务,促进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推动建立检测、检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资源最大效用。推动实现沿海六市科技研发、科技金融平台共享,实施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协议》。完成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到2024年,全市新引育国家级创新平台2个、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新增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0个、新建公共研发平台1个、新建新型研发机构1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1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重大成套装备、“卡脖子”技术装备、关键共性技术、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形成可以为我市优势产业赋能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科技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能源交通、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积极推荐我市优秀科技攻关项目申报省“揭榜挂帅”科技计划。协调全市玉米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全市每年通过省级和国家审定的玉米新品种15个以上。加强小浆果种苗选育与开发,打造全国最大草莓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和重要蓝莓、奇异莓种苗繁育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合作互动

  18.完善港口功能。深入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提升港口泊位及航道等级,推进LNG接收站项目,实施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维护性疏浚工程。加快推进专业化堆场装车楼、机车检修库及检修车间等改造,推进港区供电管网改造工程。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落实《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行陆海铁联运模式。加快实施丹东港疏港铁路工程。推进大宗货物企业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强化公铁衔接。加强专业化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积极参与吉林出海大通道建设,推动建立省港、市港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打造“北粮南运”转运基地。加快建设智慧绿色平安港口。以“智慧港口”建设为目标,积极推广物联网技术,大力推进射频识别、多维条码、卫星定位系统、货物跟踪等信息技术应用,加快自动化码头、智慧管理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5G、北斗、物联网、区块链、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加快提升港口智慧化水平。推动港口绿色发展,加快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和拖轮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改造,加快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严格实施危险废物、船舶水污染物转移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建立完善港口储罐、安全设施检测和日常管控制度,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完善港口应急预案,健全港地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推广重点大型港机设备在线监测、实时检测技术,提升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丹东港口集团)

  19.大力发展临港产业。依托港口和临港发展空间,坚持做大做强现有产业和招商引资相结合,以国际物流为龙头,以临港加工制造业和进出口贸易为支撑,加快发展农水产品深加工、钢铁选矿加工和精细化工等临港产业。充分利用丹东临港集团30平方公里临港土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引进海工、海洋油气设备、渔业装备等大型涉海装备制造企业。推进园区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临港制造、临港化工、临港物流、粮食运输等产业规模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丹东临港集团)

  20.加强沿海六市协同平台建设。积极落实沿海六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社会信用工作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大连商品交易所战略合作、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等6领域合作框架协议落实落地。积极参与推进六市在产业发展、园区共建、公共交通、旅游休闲、医疗教育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加强“黄海翼”高质量发展,推动丹东东港市与大连庄河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设北黄海经济合作区。推动丹东高新区与大连高新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开展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优势互补产业空间布局,打造紧密协作的区域供应链,谋划一批重点项目,以“飞地”等方式开展共建。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丹东—庄河天然气管道项目。推动与大连市建立双方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人力资源对接和共享人才市场信息等机制,联合举办大型招聘活动。探索通过政策引进、产业嫁接、物流共享、税收分成等方式,推进产业结对共建。建立旅游市场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大连—丹东”旅游合作框架,开辟特色旅游线路,推动两市适时开通旅游直通车。加快建立教育、医疗、托育、文化旅游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21.加强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深入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合作,主动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聚焦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深入推进与扬州市对口合作,以旅游合作、产业园区共建为重点,全面提升对口合作领域、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深化东北东部地区多方面合作,借助国家加快完善连接东北地区腹地通道和在东北东部和内蒙区东部地区布局建设一批新陆港的有利时机。加快推动长(春)白(山)通(化)丹(东)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白通丹”区域发展一体化进程。推动丹东港建设东北东部重要的国际综合枢纽港,加强与东北其他地区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丹东、吉林通化的航空应急救援通道建设,积极与国网公司通航集团开展直升飞机救援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大连市协作,建设丹东地区航空应急救援基地,提升丹东及周边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推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建立跨区域重大固废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制度,完善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依托辽宁省固废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推进建设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2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实行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监视监测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和落实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遏制破坏和占用自然岸线资源围填海等行为。积极参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工作。实施湾长制,持续打好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大力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到2024年,实现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强化渔政管理,积极参与省建立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鸭绿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提升入海口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成鸭绿江口湿地申请世界自然遗产配套展馆建设,积极开展鸭绿江口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工作。实施30座交通门的智能改造,完成河道生态治理18.6km,使JH丹东段防洪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开展船舶污染专项检查,完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鸭绿江流域13个国考断面达到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丹东海事局)

  23.持续提升环境质量。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巩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老旧燃煤锅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强化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标准统一进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出台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实施一批屋顶光伏、抽水蓄能、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利用。加快组建能源产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4.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引领,大力发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相关产业。积极推进凤城庙沟、宽甸爱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争取“十四五”省核准开工建设。科学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分布式园区光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积极争取省集中式光伏发电指标向我市倾斜。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建设海上风电试点项目。加快发展空气能,推进空气能规模化利用。推进发展生物质能,有序推进垃圾发电工程。根据辽宁风光电能源布局,推进建设氢能“制储输用”一体化项目,提高我市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推进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能源客车,加强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转型,加快发展纯电动车桥,加大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氢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引进力度。加快发展丹东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强过滤材料、过滤器等产品生产,推进新型净化材料产品升级换代,不断适应市场新需求。围绕工业除尘、净化工程领域,积极研发生产工业脱硫、脱硝等除尘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和空气过滤净化设备等环保装备新产品,拓展环保产品领域。鼓励空气净化装置产品和设备本地化应用。加快发展污水处理系列产品,支持重点企业开拓市场,提高总承包能力。围绕节能输变电设备,加快发展具有节能功能输变电设备产品,开发特种电力电缆、磁控并联电抗器、高电压等级有载调容调压装置、500KV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产品,积极发展智能化成套输变电装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探索建设碳中和岛(零碳岛)、碳中和村(零碳村)。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创新“农业+互联网”“农业+旅游”等绿色发展模式,为碳中和发展提供基础支撑。重点推进东港市大鹿岛村和獐岛村打造“零碳岛”“碳中和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25.加快推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以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引领对外开放,加快丹东港等互市贸易区建设,全面开展面向东北亚五国互市贸易,推动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实现突破,推动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与互市贸易政策叠加取得实质性进展。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为主的新市场,扩大出口规模。2024年,互市贸易落地加工额达到 320亿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6.构建对外开放平台。积极参与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辽宁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与东北亚各国合作,加强与欧美、东南亚、中东欧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辽宁对外开放新前沿。做好辽宁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积极争取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获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工程开通运营,全力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提质扩能。积极主动对接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复制推广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通关能力。依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知名展会平台,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支持企业落户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吸引企业落地日韩产业园,培育一批从事保税仓储、展示、维修、研发等业态企业。到2024年边境经济合作区实现工业总产值3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

  27.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和新改建、大中修农村公路工程。加快本桓宽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东港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涝区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完成城市水源地上移工程。完成JH三期工程,治理干流河长234公里。完成5条城市内河(五道河、白房河、花园河、大沙河、二潮沟)水系连通工程,主城区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水务局)不断改善能源结构,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建设。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建设,加快庄河—丹东天然气管线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临港集团)推动丹东机场配套工程建设。推进丹东机场国内航线和全货机开通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积极推进5G基站、5G网络和“千兆城市”等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创新中心、云基地等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前阳经济开发区服装产业园5G服装智能工厂建设,努力创建省级智慧园区。(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特色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公司+合作社+农户”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推动农业由单一种植向全产业链经济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农民富裕基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国家“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试点,科学谋划试点建设项目,依托沿边沿海重点乡镇,打造一批人口集聚、产业发展、民族团结、环境友好、兴边富民的国家级示范中心城镇,顺利完成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9.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公共绿地建设,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大市政道路建设,优化路网结构。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推动城区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4年前,全市完成3平方公里中心区平房改造工程。推进3个完整社区建设,元宝、振兴、振安区各建设一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注重发掘城市内涵和价值,大力弘扬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质。以抗美援朝纪念馆和鸭绿江断桥等为重点载体的红色文化,以虎山长城、甲午海战馆等为重点的边境历史文化,以满族、朝鲜族文化为重点的民族文化。结合文化特点和特色空间,在志愿军过江地建设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作品,提升“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性景区能级,推进红色经典景区提档升级,将燕窝浮桥遗址、燕窝小碛子岛、太平岛以及志愿军公园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形成集过江体验、红色演艺、红色文创于一体的沉浸式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区。积极推进恢复改造站前区域历史建筑等文化设施,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安东老街、兴安步行街,完成虎山长城文化保护利用项目。推进老旧厂区改造,通过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等方式,将“工业锈带”改造成“生活秀带”。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坚持就业优先,落实各项援企稳岗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发展灵活就业。持续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5.0%以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主动应对老龄化趋势,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区域养老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开展医养结合急需人员技能培训。借鉴大连市安宁疗护试点建设模式,推动两市交流合作,打造安宁疗护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共同发展,实现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发展远程医疗,市医疗卫生综合楼投入使用。抓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和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健身设施、篮球场、足球场、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七)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振兴发展活力

  31.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四大行动”落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一网通办” 等各项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同一许可事项不同地区基本要素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实现涉企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广“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积极参与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框架协议》,推进沿海六市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到2024年,市县两级依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一网通办”,“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相关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省处于前列。(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修订各年度非税收入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确保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加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开展收入执行分析和预测。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策执行监控,整理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向企业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确保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完善办税便利化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惠及纳税人缴费人。严格落实国家、省价格政策,依法、科学定价,加强电、水、气价格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3.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加快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加快农业产业发展集团组建运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

  34.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基础设施项目REITs试点。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制定普惠金融3项信贷计划,强化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落实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助力民营小微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解难脱困。积极推进城商行和农商行改革,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全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出台《丹东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到2024年,每年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增境内上市公司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股交中心挂牌企业8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分行、丹东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5.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培育计划,研究“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边境贸易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推进丹东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出台《丹东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围绕专利助推创新型经济发展、商标助推品牌经济发展、地理标志助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保障工作,抓好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完善“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支持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到2024年,力争新增产值达10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6.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出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新政策,除继续采取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外,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出台推进省级园区 “标准地”出让、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有关办法,优先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全面推行,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限,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7.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鸭绿江英才计划”若干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来丹返丹创新创业,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对接公安、教育、卫生等市直部门,在各类人才子女入学、留丹落户、在丹就医、政策补贴、个人职称、住房租房等方面的协同受理,为各类人才引育留用提供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38.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加强政策研究,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丹东实际,储备筛选一批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收的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前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项目谋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9.探索多渠道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统筹各地区严格按照2018年化债计划推进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确保累计化债额达到十年化解隐性债务方案的要求。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确保不发生违约行为。有效利用“银政企”平台缓释债务风险,督促各地区积极梳理到期债务情况,对符合“银政企”合作条件的债务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推进债务的展期、续贷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建制县试点政策,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到2024年,力争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取得明显成效,债务达到红线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党对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市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推进组,负责部署本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升把上级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具体行动的能力,围绕重点任务谋划推进一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高质量项目、重大工程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定期调度及时跟踪了解区域发展情况,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三)统筹各方力量保障方案实施

  统筹利用各方资源和社会资本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和包装,全面做好项目申报。用足用好投资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用地用海政策、产业政策等优惠政策,利用好产业联盟、智库、金融协作等平台,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研究健全支持和保障丹东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对我市特色产品、优势产业、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向外讲好丹东故事,传播好丹东声音。聚焦我市推动沿海经济带优势产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典型做法、亮点成效,在各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彰显丹东美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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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8-11
文号:丹政发[202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锦政发[2022]2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的通知

锦政发〔2022〕21号           2022-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及锦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培育和激发我市市场主体活力,让我市的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开创锦州振兴发展新局面,制定本组合政策。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1.推动“一网通办”。

  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涉密和依托省级以上系统办理的事项除外)全部纳入市级一体化平台办理,推动更多事项实现全程网办,打通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等自建业务系统数据壁垒,确保实现信息数据“全市通”。

  加快电子印章建设,加快完成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的制章和备案,推动审批环节应用于电子印章;推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在市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增设电子证照服务板块,方便用户查询,实行清单化管理应用,方便企业群众提交电子证照办事。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各实体业务大厅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功能。

  建成“综合窗口”,对进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备案等制度。

  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对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一研究确定容缺受理条件,梳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提交、一个流程办理、一窗同步出证,着力抓深化,对药店、诊所、饭店等11个企业开办“一件事”进行深化和优化。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各实体业务大厅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

  设置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整合企业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公积金、社保登记、银行预约账户等服务事项和服务资源。将一般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设定为即办登记、当场办结,一般性企业80%以上的开办申请实现当场办结,最长不能超过4小时(从受理到核准),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网通办、半日办结”。

  充分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对于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通过的住所,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商用、集群注册等企业开办经营模式。

  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推进银行网点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网上申请、政府后台审核、银行自助取照”的全区域不见面审批。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4.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

  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通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注销登记服务。优化普通注销程序,方便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有效降低注销成本。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便捷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二、持续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5.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便利度。

  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的运行模式,实现“只需进一个门,在同一窗口,交一套材料,用一个环节,跑一次路”。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进一步放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方式和可查询信息,逐步放宽企业存量非住宅不动产信息查询。

  推行“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办理贷款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只跑一次腿、只交一次材料、一天出证”,抵押权注销登记“秒批”。按揭购房涉及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合并办理,实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同时发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

  6.提升纳税服务便利度。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推广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开具电子专票,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具电子专票;加强“电子税务局”建设,实现申报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入,税款自动计算扣除。

  推进离厅式“自助纳税服务站”向银行、社区、乡镇辐射延伸,探索税控设备邮寄方式或远程发行方式,解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注销线上办理,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资料,提高退税效率。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

  7.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申请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照,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并核发电子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推行消防审批及验收事前辅导,针对已建、在建和拟建工程分类开展“审查辅导”“验收辅导”,提前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全面提升行政审批通过率,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8.提升市政接入便利度。

  低压小微企业接电实现“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居民客户、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分别在2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送电。对于单电源无外线工程的高压客户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2天;对特殊时期的特殊客户、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律实施“先装表接电、后完善手续”,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全面落实“先接入、后改造”“先实施、后立项”措施,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对省级及以上园区和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能替代项目供电企业出资供配电设施建设到“红线”。

  在具备实施条件下,供水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9个工作日,正式用水申请审批要件由原来的十一项减少至六项,审批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1—6个工作日。用气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锦州供电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市水兴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9.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

  提升口岸通关和物流信息化水平,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业务的申报,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在锦州口岸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

  锦州口岸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实行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口岸和属地查验全面实现“查检合一”,推进“多查合一”改革,整合稽、核查作业,关区企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办结。

  实行口岸收费透明化管理,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口岸收费信息定期进行收集、审核;海事局、检验检疫单位及各口岸经营场所建立日常口岸收费信息公示和上报机制;在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更新锦州口岸服务企业的收费内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锦州海关、锦州边防检查站、锦州海事局、市直相关单位等)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强化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10.优化土地供应和用地审批。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批次用地形式申请用地的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简化用地预审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进行规划土地预审用途调整的,在预审阶段不须提交调整方案,对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将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请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前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优化土地供应。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将市本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政府(管委会),缩短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行“标准地”出让,争取实现“拿地即开工”,企业取得土地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11.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

  尽早实现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6个月内补缴。各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扩展低压用电接入范围,城乡地区全范围160千瓦及以下推行“三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报装工程投资到客户红线,减少客户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两部制电价计费的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通过逐户分析变压器容量大小以及用电量情况,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主动对接基本电费占比较高的企业办理暂停或者减容业务,指导客户线上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用电需求,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宣传、推广预存电费积分奖励,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数利率。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文件后,给予企业电价补贴。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管办、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锦州供电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市水兴公司等)

  12.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实施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13.推行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养老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税收、金融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4.减免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等费用。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2022年餐饮、零售、交通客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运营给予补贴支持。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收费服务机构,2022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疫情防控需要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

  将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等)

  四、发挥财政政策支持,稳定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15.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

  加快发展县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参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20〕33号)成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保费补贴、降费奖补,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加大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2022年底前,市担保集团重点支持小微、“三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外贸等行业开展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严格落实省、市担保补贴政策。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利率和担保费率合计不超过4.5%,其中,担保费率不超过0.8%。

  加快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出资1亿元,与有关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提供10亿元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政府担保机构给与信用担保支持,银行给予信贷投放。其中,单笔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银行利率和担保费率合计不超过4.5%,每年滚动使用;对重点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信贷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6.加大社保、工资保证金惠企支持力度。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业、电视业、电影业、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至2022年12月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市场主体资金瓶颈

  18.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度按辅导备案、正式申报、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

  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或外省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挂牌进度按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付费、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如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我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标准版10万元;成长版2万,股改后转板到标准版将扶持资金补足至10万元),如果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积极使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争取增加5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限额,确保全年再贷款、再贴现累计投放不少于 60亿元。

  持续推动银政企对接,不断创新对接模式,强化对接效果,打通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最后一米”,推动锦州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价”。

  持续更新和补充锦州市重点企业“白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和“白名单”企业进行深度对接,为“白名单”企业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计划,持续提供便捷的融资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国资委等)

  20.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对接省“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牵引带动作用,用好用足30.9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群体及科技创新企业、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力争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下降。

  用好人民银行30亿元再贴现资金,优先满足抗疫保供等重点领域再贴现需求。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做到应延尽延。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差异化金融服务。

  提高对金融机构窗口指导的频次和走访督导的覆盖面以及深度,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让利,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延期情况进行通报。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21.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对相关信贷投放较多的全国性银行实行再贴现倾斜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重点加强对农发行的督导,引导其优化贷款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辖内大型银行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实现大型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支持辽西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锦州港航道改扩建项目融资。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加大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雏鹰企业、省瞪羚企业等科技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水、电、气等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全面推行电子担保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工作,建设电子保函系统—金融服务系统。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六、精准落实行业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

  22.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服务贸易。

  2022年底前,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额(人民币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在上一年度开展的研发、设计、项目创作、国际营销推广、品牌培育、市场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企业或单位,在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相关认证所发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积极争取全面开放资金,2022年底前,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3.支持粮食收购企业发展。

  为顺应粮食购销形势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自2021年4月15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施行之日起,停止《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发放工作,全省粮食收购管理实现网上备案,企业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表》。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职能或部门的,由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24.支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大力鼓励、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医疗健康行业。取消基层诊所审批,改为备案制。提升社会办医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鼓励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

  25.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实施保障养老用地指标等土地供应(划拨)支持政策。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引导合作地区企业来锦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推进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健康养老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

  26.促进汽车消费行业发展。

  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外埠汽油车符合国一排放标准(含国一)、外埠柴油车符合国三排放标准(含国三)的车辆,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登记业务。

  全市范围所有道路全天解除皮卡车禁止通行的限制。实施外埠车辆来锦轻微交通违法“首违不罚”管理措施。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支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用好、用足“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公交发展奖励资金”补助政策,通过发放购置和运营补贴,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为新能源车辆;逐步完善公交场站、二级以上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

  27.促进服务行业恢复发展。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8.促进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9.促进零售业批发业恢复发展。

  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对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0.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对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10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1.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发展。

  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退坡资金。对每年实际运营时间超过180天,并按照要求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运营补助。车辆运营19座及以下每月每台最高补助300元,20—29座每月最高补助350元,30座以上每月每台补助400元。其中,新能源车辆每月每台补助标准增加100元。车辆保险,依据《道路运输证》载客座位数,每年每车每座补助120元,但不高于实际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支付金额。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时间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最高补助5万元,新能源车辆每台最高补助上限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加快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简化企业项目审批流程,政策性减免相关费用,开辟绿色通道,加速项目落地。加快推进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实行物流企业经营活动信用公示或评分,杜绝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环境事件发生。进一步优化良好的港口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2.积极开展促进消费活动。

  组织我市“两品一标”农业品牌产品参加中国国际农交会、华南地区、华东地区等宣传推介会,宣传展销我市品牌农产品,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召开惠民购房节,全力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汽车展销活动,每年开展至少5次汽车展销活动。

  积极筹措并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对2022年举办的消费类展会主办方发生的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支持开展家电类促销活动,开展品牌家电辽西大集促销活动。支持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

  鼓励各级主流媒体给予企业宣传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贸促会等)

  七、聚力高新产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33.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积极争取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按照不高于5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34.支持高新企业发展。

  出台《锦州市“爆双深”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构建纵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梯队、横向“爆品、双五、深科技”为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集聚各类资源,在苗企业培育、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引导、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等方面深度扶持,为科技企业成长打造定制化的产业生态环境。

  全面提升我市培育创新主体力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后补助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新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每年择优认定10户“爆双深”企业,并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后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35.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2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合)、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以及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承担企事业单位。对获评工信部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和全国食品工业“三品”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称号的不兼得,以最高额度奖补,获得其他新设立的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给予装备制造业实施首台(套)支持。重点支持生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装备,且首次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进行补贴。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围绕我市产业和龙头科技企业重要科技需求,实施“智汇锦城行动”,每年引进一批我市产业亟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每个人才(团队)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驻锦高校培养(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科学家等高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八、实施人才兴锦战略,增强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36.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来锦工作。

  对引进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工作的毕业生,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毕业3年内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安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及2年内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00元、200元的居住补贴。

  全职引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人才子女分别享受一次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小学和初中的待遇,其中顶尖人才的第三代子女可参照执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入选“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37.支持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

  以市场和求职者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设电子商务汽车驾驶员、钳工、焊工、电工等多个培训专业,让更多数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创业。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立足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面向本企业职工自主开展各类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各类企业自主开展补贴性培训,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补贴标准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2000元。培养学徒,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38.支持中小微企业留住人才。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等)

  九、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市场主体创新高地

  39.支持科技园区建设提档升级。

  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建设在国家或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中排位提升明显的,市年度绩效考评时给予适当加分;支持现有各类园区争创省级以上科技园区,对成功晋级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40.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产业科技需求,实施“创新平台培育计划”,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对驻锦高校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筹建的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给予20万元筹建资金支持;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档次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和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每户5—20万元的奖补;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41.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建设。

  通过科技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孵化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形成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源头活水。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42.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加速推动我市特色产业中试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每户50万元后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驻锦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批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潜力

  43.积极吸引外商来锦投资。

  坚持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城镇特许经营等方面外资优先的做法,为外资持续流入奠定基础。

  积极开展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积极对接中日、中韩等相关贸易协会和驻辽领事机构,请进外商,推介招商。

  设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营商便利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合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等)

  44.积极吸引域外企业来锦投资。

  建立市、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集中研究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招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优先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各县(市)区要制定域外企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要切合实际从财政支持、项目用地、人才引进、收费政策、服务政策、奖励政策等各方面予以引域外企业政策支持。

  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为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建、转型升级、引资合作,对于符合县(市)区重点支持产业的辖区内企业新上或扩建项目,可以按新增投资额比照新引进项目给予扶持;对为县(市)区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45.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驻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46.支持退役军人、军属就业创业。

  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对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费减免,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施公正有效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7.有序推进新型监管方式。

  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手段,切实为市场主体松绑。梳理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监管对象范围无法确定的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随机抽查的事项外,日常例行性监管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全覆盖。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把对企业的干扰降到最低。

  夯实信用监管基础,规范违法失信管理,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将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推行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加强修复后抽查实施。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监管系统实现日常监管任务以信用分类结果确定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全覆盖。强化监管信息归集,持续推进监管信息归集常态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

  48.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创新执法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对登记注册、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器械监管等13个领域的85种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适用条件时不予处罚。

  动态调整自由裁量权。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4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部署,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通报机制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及各区局线索移送数量进行通报;实行案件线索督办制,对交办各单位的案件线索实行督办制度,对案件线索不核查或核查不及时且构成立案的线索不移送等情况进行督办。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调解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作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推动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新格局,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烟草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的统筹协调,共享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等)

  50.清理整顿涉企收费。

  动态调整、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拟公布《锦州市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锦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将收费目录清单在锦州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常态化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及时更新网站涉企收费动态信息。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精神。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开展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扎实做好涉企收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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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锦政发[202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行[2023]4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鲁财行[2023]4号             2023-3-7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3年1月28日正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的修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财政改革持续深化的客观需要,是对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调整。新修订的《规则》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发展成果,衔接细化预算编制、推进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新要求,将对完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行政单位财务风险发挥积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则》修订的重要意义,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规则》顺利实施。

  二、准确把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11章66条,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财务监督、附则等内容。与现行规则相比,总章节数保持不变,条款数目增加3条,删除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强化厉行节约意识。落实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在总则和支出管理中增加“艰苦奋斗”“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等表述,明确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二)明确绩效管理要求。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考虑因素,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加强支出管理。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行政单位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提升成本管理意识,为节约公共资源,引入成本核算的理念,推进行政单位成本核算,提升内部管理绩效。

  (四)衔接资产管理规定。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强化管理责任,增加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资产共享共用等表述。细化资产配置原则和方式,强调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完善资产定义和范畴,删除专用设备有关规定。

  (五)体现“双报告”核算要求。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双体系平行核算要求,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章节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分别以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分类细化财务分析内容。为避免与现行文件重复规定,且便于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指标,删除了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提出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等内容,同时强调行政单位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做好涉密事项财务管理。

  三、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及行政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开展《规则》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认真理解和把握修订内容及其内涵。各级行政单位要根据《规则》的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年内修订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依法依规理财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规则》的执行情况,持续跟踪问效,指导行政单位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大化发挥财务管理制度效能。

  附件: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对照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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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文号:鲁财行[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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