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政发[202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3〕4号              2023-03-02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针对重点产业、企业开展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等内容,建立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清单,提升用工保障服务的精准性。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市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区(市)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8.落实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青岛市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地,督促各区(市)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9.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结合省“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活动,举办“嗨游青岛 悦享冬季”主题营销活动,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一系列特色活动、一系列主题产品、一系列经典线路,创新开展为期3个月的系列宣传营销,不断提升“冬游青岛”文旅品牌。引导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市)参与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加强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产业带培育,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电商消费扩量提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1.积极创建省级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对获评的示范县(市、区)采取“先创后奖”方式,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8000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11个。(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2.开展“益小微”行动。专题帮扶“小店”发展,出台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措施,线上发挥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优势,依托“市场监管服务通”平台,打造帮扶个体工商户数字载体。线下开展宣传走访、进厂入企、政银携手等活动,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3.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一批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年度投资的2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319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落实省投资导引,推动产业项目纳入省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5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继续谋划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加强服务保障,积极争取相关专项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

  17.落实好省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统一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区(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区(市)给予正向激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2.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3.对参加境外经贸类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的展位每个不高于实际费用80%的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2个展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4.落实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鼓励我市海外仓企业在全球重点市场设立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5.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7.统筹省级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在全省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8.对生产企业、电商企业新注册零售独立法人公司并实现月度纳统的按规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配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2023年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0家、瞪羚企业5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30.做大做强1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上线平台10个以上。打造1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1.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32.落实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青岛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生态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3.投入各级衔接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积极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对成功获批的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落实省财政奖补政策,每个分阶段累计给予2000万元奖补。安排股权投资资金3000万元,加快种业提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4.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市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5.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以“爱山东”为统一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统一全市事项线上申报渠道,推进“全上网、进中台”,实现标准统一、服务同质。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36.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省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落实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培育,积极推动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入选全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以上第2、3、4、6、14、16、17、18、19、23、25、26、27、28、31、33项作为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季度是全年的“风向标”,开年经济运行情况对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至关重要。为推动政策靠前发力,以有效政策供给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等制定本政策措施。

  三、出台目的

  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等领域加强政策供给,聚力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包括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等6个方面、36项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降低企业办电成本等7项;

  二是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包括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等5项;

  三是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包括重点项目加速审批、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等9项;

  四是全力稳住外贸外资,包括境外经贸类展会奖补、存量外资企业增资奖补等5项;

  五是优化提升供给质量,包括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优化“两高”项目管理、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等7项;

  六是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包括实施要素集成改革、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等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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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青政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字[2023]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4号            2023-03-14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强省、数字青岛规划,推动城市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标杆实践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数字政府场景变革创新工程

  (一)打造“双12”服务标杆场景

  1.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重点打造社保参保、无感认证、智慧社区、托育服务、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等流程性、并联式服务场景,深化一个入口、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网集成、一事联办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2.城市运行“一个场景”改革。重点打造出行服务、养老服务、安全生产、数据运营、智慧急救、农机管理等系统性、一体化服务场景,深化全数据共享、全场景整合、全业务协同、全方位互联、全系统接入、全行业统筹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打造统建共用政务设施创新场景

  3.“空天地网”政务设施。统筹智慧低空、物联感知一体化共享平台建设,深化视频资源综合治理,探索低空数据、视频数据、物联感知数据等深度融合利用的立体化城市管理模式。做好山东省政务网络区域骨干(青岛)节点建设,推动胶东地区网络高速互联。强化微服务、云原生等技术应用,健全覆盖平台、数据、应用等各层级的全栈服务体系,完善数字政府“一朵云”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通用平台政务设施。完善“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市级平台,推动“城市云脑”实现整体协同、一体联动。实施标准规范完善、资源汇聚融合、重点领域赋能等专项行动,制定城市云脑通用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新增各类资源总量不少于1000项,打造5个以上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的综合应用。开展城市云脑创新大赛,遴选标杆应用场景。提升城市云脑通用能力服务平台(UCS)效能,推动形成“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的生态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基于城市云脑打造领导驾驶舱,加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共享复用,持续完善CIM平台数据和CIM+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场景

  5.一网通办。推动全市网上政务服务事项从“能办、好办”向“标准办、主动办、智能办”迭代升级,以“爱山东”为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统一全市事项线上申报渠道,实现标准统一、服务同质;全面拓展免审即享、无感审批、智能审批等事项范围。组织在5个以上便民高频场景创新开展“视频办”,试点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技术在网上政务中的应用。建设高水平“掌上办事之城”,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可办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扩能升级“青岛政策通”,依法依规加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数据资源汇聚和监测,助推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智慧民营及数字中小平台“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加快推动不动产一码关联、项目图纸、仲裁、耕地保护、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信访等业务“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青岛仲裁办、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智慧统计”平台应用,探索搭建区(市)级“经济运行一张图”。进一步扩大企业统计报表“最多报一次”服务效能,争取参与企业达到2000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6.无证明城市。实施个人事项“免提交免填写”、企业事项“一照通办”、申请材料“应减尽减”、历史数据电子化等专项行动。推动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化场景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证明材料共享率分别达到60%、70%,电子证照用证事项覆盖80%以上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聚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金融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无证明场景深度应用,新增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场景不少于40个。升级优化市级“居民码”,围绕个人出生、教育、就业、就医、养老等全生命周期社会化场景与领域,实现民生服务办事“一码通行”,推进“一码通城”社会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四)打造协同化政府运行场景

  7.数字机关。加快“山东通”推广应用,实现非涉密业务移动办公全覆盖,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疫情防控、综合治理、机关服务等领域,创新打造不少于20个跨领域、跨层级的服务场景。推进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行、协同化联动、智慧化监管和便捷化体验的数字机关建设,推行“集成式”和“套餐式”的数字机关服务,全面推广20个机关运转高频应用,打造不少于12个机关协同业务事项“一件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加快数字组工、数字统战、数字人大、数字政协等专项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缴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智慧法治。深化政府法治一张网改革,构建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线上法治政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提升电子卷宗、司法审判、破产处置、检察监督等效率。(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推动智慧公安提档升级,完善部门、警种、派出所和街面警务站协作机制,打造一批智慧巡防体系示范。建设公共安全防控一张网,实现公共安全防患提前发现、违法犯罪案件快速侦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智慧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络运行系统”“通用移动检查系统”监管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深化政府职能运行智能监管e平台建设,探索“无感化”职能运行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委编办)依托市场监管一张图,推动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等数据的流通、整合,探索推行“检验+政务服务”“检验+行政监管”,提高“三品一械”全流程的实验室信息化检验平台应用和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打造建设工程一张图,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国资监管、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营商环境监测等数字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数字化运行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10.一网统管。深化城市管理一张网建设,打造“一部手机知城管家底”“一个平台统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标杆场景,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燃气供热、综合执法等领域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事件部件问题处置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深化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整合网格资源并深化场景应用,构建“上面千条线、基层一张网”的新型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加大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深化生态环境一张网建设,建立森林、湿地等监测预警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建设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一张网,实现特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感知、预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实施数字社会服务变革创新工程

  (五)打造底线民生服务样板

  11.智慧民政。建设民政待遇资格“无感认证服务一件事”平台,构建服务场景进入、退出、在册动态管理规则,实现特殊群体待遇资格认证全流程无感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智慧社(医)保。构建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就业关联业务协同服务体系,实现社保参保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加快推动国家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建设医保基金支付平台,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面向医疗机构提供各类救助基金和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对账、清算和支付服务,实现医保基金支付一件事。优化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探索“视频办”新模式。深化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改革,推动信用就医结算,加快推广“诊间支付”“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3.智慧养老。着力“老有所养”场景建设,建设养老机构监管一张网,整合养老机构注册审批、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效率和闭环监管力度。深化时间银行、养老地图等应用,实现养老服务需求“掌上办”“指尖办”。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普及智慧助餐“岛城通”应用,实现“全城通用、优惠通享”。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模式,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学服务。梳理智慧养老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探索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加快青岛西海岸新区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六)打造基本民生服务样板

  14.智慧教育。深化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展教学资源一张网、学校情况一张图、教育服务一号通等场景改革。实施“云上教育”行动,深化“全市一个教育平台”建设,探索学校、教师、学生的画像服务。实施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行动,建成20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校、200个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室、1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5.智慧医疗。深化“全市一家医院”改革,建设“健康云脑”,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学影像信息共享和互认互通的医院数量达40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保持80%。推广“互联网+护理”“智能随访管理”等服务,开展线上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50家。推动急救调度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等部门及医疗机构一体化联动,进一步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推动用血管理、医疗机构院感、远程超声等领域数字化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智慧托育。着力“幼有所育”场景建设,构建政府部门、托育机构和家庭多方融合的智慧托育一体化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构建完整的地方托育生态链。推动托育场所智能化升级,加强智能看护、健康监测等场景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七)打造质量民生服务样板

  17.智慧出行。推动出行即服务(MaaS)支撑平台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构建交通一体化出行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上线运行“全市一个停车场”管理服务平台及“青岛停车”应用,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优化智能交通系统,提升道路交通运行健康指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8.智慧文旅。深化“一部手机游青岛”应用,接入旅游资源数量达13万个。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冬季旅游”“夜间消费”等新消费场景,逐步构建全域、全季、全时发展旅游新格局。大力发展元宇宙、数字创意、沉浸式演艺、网红直播等文化新业态、文化消费新模式,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引导旅游景区设施和体验智能化升级,打造5个智慧示范景区。发展智慧体育,拓展智慧场馆、数字办赛、在线健身、青少年体育、数字体育传媒等应用场景,力争公共体育场馆中智慧场馆覆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体育局)

  19.智慧社区。实施智慧社区提质扩面行动,新建智慧社区100个。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促进数字资源基层治理智慧化应用。深化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分级分类在居民小区、重点部位安装应用周界防护、电子巡查等智能感知设备。(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20.智慧街区。推动街区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元宇宙、无人驾驶等技术打造未来街区示范。打造“规范管理、高效运营、优化服务”的智慧商圈,构建从进场、游玩消费到离场的一体化场景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

  21.数字乡村。完善升级乡村基础设施,深化千兆宽带、5G网络建设,行政村5G通达率达80%以上。加快农村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效能,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数字文化等服务向乡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2.数字家庭。深入开展城阳区国家数字家庭试点建设,加快部署社区和住宅智能感知终端,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平台等对接,探索数字家庭建设经验模式。(责任单位:城阳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数字经济模式变革创新工程

  (八)打造数字产业化新模式

  23.数字经济产业链。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速”行动,突破发展5G、大数据、元宇宙、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0%以上。高水平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加快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产业链建设,力争每个产业链引进20亿元以上或行业引领性项目不少于2个。高水平规划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园区,加快虚拟现实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新型显示产业园等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数字化经济生态体系。重点培育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健康、数字文旅、智能体育、数字农业、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民生服务等十大平台经济生态体系,打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金融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打造产业数字化新模式

  25.工业数字化转型。争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及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引领建设国家(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深化“工赋青岛”专项行动,新上线智能装备、集成电路、新型建材等10家以上特色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发布1000个以上工业赋能场景。推动100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新建80个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的企业比例达到671%。依托工业大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开展省级“晨星工厂”和“数据赋能”优秀产品征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6.农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推动数字技术与大田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深度融合应用,培育众筹农业、特色定制农业、共享农业、创意农业等多元化新业态,培育1个数字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机管理一张网,全面提升农机化政策实施支撑、农业生产管理和行业服务效能。推动农产品“产运销”电子商务一体化,升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发展直播电商、跨境电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7.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贸易,依托光谷软件园、天安数码城、上合国际物流港等数字经济园区推动数字服务出口,建设离岸贸易示范基地和开放式新型数字化易货贸易平台。支持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精准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新场景。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一件事改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发展数字仓库,加快形成数字仓储、数字贸易、数字金融三位一体的新型大宗商品贸易生态体系。(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打造多元化金融科技业态,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支付清算、跨境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的应用。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区块链+区域股权交易”区块链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展数字文娱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在动画动漫、数字化内容制作等领域多样化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8.海洋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海洋数字装备,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动海洋信息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培育壮大水下机器人、水下智能设备、深水探测等新型海洋装备研发和生产规模。发展智慧海洋牧场,建设智慧渔业超大型养殖工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29.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开展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以建设全过程BIM技术应用为核心,开展全环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智能工厂、监管服务智慧化建设,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5个以上智能化工厂、50个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动20个以上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公益服务等重点行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建设。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指数,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标杆,“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4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打造数字科创新模式

  31.数字科创。前瞻布局数字科创技术,发展先进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信息、元宇宙、先进计算、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支持前沿领域颠覆性创新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建设山东空天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智慧海洋大数据平台等载体,力争电子信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发展改革委)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验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数字基础设施韧性变革创新工程

  (十一)建设高速信息基础设施

  32.高速通信基础设施。着力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网络体系,推动面向城市应用、全面覆盖的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共享,构建立体、韧性高速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升级公安卫星通信网,深化通信、导航、遥感等卫星技术在公安领域融合应用,打造天地一体、全域可达、全时可用、全程可通的卫星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加快推进城市“1ms时延圈”建设,加快发展第五代固定网络(F5G),推动万兆无源光网络(10G—PON)规模部署。加快5G网络全面深度覆盖,推进5G专网建设,5G基站数达335万个。发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集聚辐射效应,加快石老人海底光缆登陆站建设,争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打造国际通信枢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33.一体化算力基础设施。围绕“全市算力一张网”总体布局,统筹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新一代超算、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持续推进重点大型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创建国家级大型数据中心。推动超算平台融入国家算力枢纽网络,支持国家超算互联网、“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建设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加快实现城市任意地点的企业1ms算力可得。构建上合算力联盟,打造上合组织国家大数据合作创新先行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胶州市政府)

  34.物联感知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统一的物联感知共享平台,汇聚各级各类城市物联感知终端,提升公安、交通、环保、应急、海域、城管等行业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推广“多表合一”,开展水、电、天然气计量器具智慧升级改造,加强数据一体化采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十二)建设韧性融合基础设施

  35.交通融合基础设施。加快构建海陆空铁一体化智慧交通运行服务体系。发展智慧物流,统筹推进跨境智慧物流配套供应链、智慧物流园等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升级智慧港口,开展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推广干散货全流程自动化作业,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口。发展智慧道路,构建支持自动驾驶的车城协同环境,开展自动驾驶通勤出行、智能物流配送、智能环卫等场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6.能源融合基础设施。优化智慧电网,结合城市更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开展城市配电网扩容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和具备条件地区架空线入地,推动设备状态环境全息感知、故障主动研判自愈,提高电网韧性、可靠性。加快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能源互联网示范区建设。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9000个以上。探索“虚拟电厂+储能”项目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水务融合基础设施。深化水务管理一张网建设,构建含雨情、水情、工情、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信息的天空地一体化水利物联感知体系,推动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供排水等多维智能应用。加快水务资产数字化,增强水务数据对内支撑对外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38.海洋融合基础设施。完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提升近海海域、岸线、海岛监管覆盖范围。推进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智能航运科学实验设施等建设,加快形成一流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群。(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

  39.市政融合基础设施。推广“多杆合一、多牌合一、多井合一、多箱合一”,新建智慧灯杆500个。深化“CIM+市政设施”应用,构建市政设施部件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照明、通信、暖气、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数据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城市更新建设等体系,促进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十三)建设技术创新基础设施

  40.新技术创新基础设施。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开源平台,孵化一批基础性、前瞻性开源项目,加快构建开源软件生态。加快推动卫星互联网等项目建设,探索研究卫星互联网与地面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崂山实验室、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海洋科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培育新型“算力+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数字生态机制变革创新工程

  (十四)打造数据开放机制

  41.数基行动。深化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推动海洋、交通、工业等行业数据平台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2.数链行动。实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三年行动,研究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运营产业创新基金。推动数据全流程一体化治理,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培育一批数据要素标杆企业和行业领域“数字实验室”。探索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源利用新模式,逐步构建数据供应商、运营商、服务商、应用商多元一体的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十五)打造数据应用生态

  43.数效行动。开展数据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公共数据管理能力分类分级标准。加强数据清单化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对外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数据开放广泛性、精准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力争形成不少于100个具有影响力的数据创新应用成果。(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4.数融行动。加快“公共数据运营一个平台”建设,构建数据规则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推动金融、商贸、海洋、工业、交通、医疗、文旅等领域数据有序流通和融合应用。加快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5.数信行动。建成公共信用信息“1+N”目录体系,实现信用数据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合规率、及时率达100%。加强信用数据应用,依法依规扩大涉企信息共享服务,全面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现更有深度的数据挖掘。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创新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和信用预警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数据和行业领域信用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探索在停车领域、医疗领域等代表性应用场景推行“先享后付”新业态,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实施综合保障体制变革创新工程

  46.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数字青岛建设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规划、项目、数据、行业、应用,强化数字青岛建设评估、督导、考核,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项目统筹,强化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评估,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维服务绩效评价。加强数据统筹,将全国、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加强行业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制定行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及改革清单、场景清单。加强应用统筹,对重点应用建立“一张改革清单、一个改革流程图、一张改革对比表”制度,探索建立全生命流程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47.人才保障。成立数字青岛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机制。培育一批智慧城市领军人才,推行政务数据首席代表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与人才要素有机结合、数据应用与人才培养双向联合、数据运营与人才队伍深度融合,探索建设政校企一体、产学研协同的数据要素实验、实训、实习基地。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

  48.要素保障。鼓励社会化资本参与数字青岛建设,市级财政对评审纳入规划计划的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经费保障,鼓励区(市)设立数字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相关基金,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按照程序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数字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强化重大数字化平台、项目建设中的能耗、土地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49.安全保障。加强骨干网络、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灾备中心、重要网络平台等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商用密码应用,加强安全审查管理、评估和保密技术检查监管。坚决落实信创工作要求,严格信创产品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安全可控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落实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公众数据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安全工作推进、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

  50.发展环境保障。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依法依规简化现有涉及数字经济、数字基础设施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数字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51.宣传推广。广泛宣传数字化转型新理念、新做法,总结推广一批做法经验、典型模式,吸引各类企业和人才参与数字青岛建设。举办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打造全国智慧城市建设领域高端峰会品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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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青政办字[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字[2023]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2号                  2023-02-2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与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联动作用,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打造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工作,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研究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僵尸企业”处置速度,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二)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并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三)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加强招商引资,鼓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拍卖,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五)加强金融支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供融资便利,为破产重整企业重生提供必要资金。

  (六)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以及企业财产查询、强制措施解除、工商登记、税务注销等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破产企业职工民生权益保障。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按规定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清偿核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工作,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参与)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人民法院应督促破产管理人及时通知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海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进行税收债权申报。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为破产重整期间重整所得及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市税务局牵头,青岛海关、市中级法院参与)

  (三)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有关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并及时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措施解除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强制措施、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市中级法院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参与)

  (四)妥善处理涉破产企业厂房、土地问题。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不动产强制措施。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解决破产企业所涉续建、权证办理、用地规划及调整、验收等问题,以及权利瑕疵土地、房产处置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参与)

  (五)提供破产重整企业所需金融政策支持及信用修复。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防范“逃废债”问题,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涉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参与)

  (六)加大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先期自行清算,解决职工分流、资产与债务梳理等事务性问题;再对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释放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加大对破产企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资产以及剥离提留资产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银保监局、市中级法院参与)

  (七)做好破产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围绕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财产变现处置、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等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满足条件的破产资产处置、投资人招募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击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参与)

  (九)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保护。完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指导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推动协会规范管理和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强制措施,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支持管理人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企业涉诉、涉执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市司法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一)完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完善青岛市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决策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廉洁。(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和特定领域具体问题。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中级法院)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2020年9月24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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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青政办字[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发[202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3〕2号              2023-01-1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市经济社会稳中向好态势,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3年新实施政策清单(共30项)

  (一)降成本促流通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推进2023年度省级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统筹省财政资金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5.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获评省级工业强县的区(市)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7.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对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类展会和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8.统筹省级激励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10.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纳入2022年智慧社区重点建设清单的社区,按照5万元/社区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1.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支持房地产融资合理展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监管规定基础上,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多展期1年。商业银行可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结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展期的贷款,可不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2月2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照原贷款额度政策执行;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2022年12月2日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为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5.统筹各类资金,发放“亿惠青岛”消费券,即买即享,激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6.在规范管理前提下,支持商贸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外摆经营”,举办特色集市活动,延长营业时间,丰富早市生活,发展夜间经济。(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7.组织创建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基地,统筹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8.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50元、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9.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20.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21.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人才周转编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40万元的聚青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组织参与省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争取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领域,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4.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提质扩容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5.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6.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7.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所在区(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8.建立市级牵头、区(市)参与、第三方实施的养老服务中心定期评估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和可量化评估等级标准。对评估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养老服务中心,按可量化分值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享受奖励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9.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企业、社会组织,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并取得新品种权的企业,分别落实相应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2023年延续实施政策清单(共180项)

  (一)税费支持政策

  1.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4.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5.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8.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9.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7.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金融支持政策

  19.支持金融机构为市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2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1.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2.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3.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4.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季度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5.支持市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日转贷费率不高于0.04%。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26.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9.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30.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1.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适当延期收取保费、延长保险期限等方式,助力企业正常经营。(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32.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拓展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33.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34.完善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影院等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鼓励探索商标质押、景区门票收入质押、运营收入质押等融资方式。(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5.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公司债券,支持民营企业用好各类信用保护工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36.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

  37.落实国家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提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落实国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的政策,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8.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民营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9.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

  40.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纾困,加大全市文旅企业新增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1.用好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扩大规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保费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43.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4.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5.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扩投资需求政策

  46.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7.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8.支持智能家电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9.2023年实施13.77万户老旧小区、1.5万套棚户区改造,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0.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用好“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51.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52.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5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54.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政府)

  55.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设备投资不超过16%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6.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57.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8.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9.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60.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法人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按规定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和设立阶段,给予原始权益人免征或递延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6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62.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63.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结合居民意愿,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64.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3年一季度完成对2022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5.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围绕重点水利工程、港口、铁路、能源等领域,谋划推进一批条件具备、论证成熟的项目。争取省给予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支持,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66.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7.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供电公司)

  68.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争取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省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69.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70.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区(市)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

  71.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73.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

  74.对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为其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75.2023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6.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对2022年度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7.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78.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9.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发放的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0.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1.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的,按规定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负担部分,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按1:1负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82.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3.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4.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5.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86.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7.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89.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0.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91.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2.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区(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包裹架和信息录入设备等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93.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4.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5.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市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6.积极开展质量强县创建,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7.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积极培育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统筹省级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8.新注册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兑现到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层级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支持。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99.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0.对2022-2023年度新引进并认定为省级总部企业的,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1.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省级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五名的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2.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创建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支持其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央企、国企建筑业类企业注册后年产值达3亿元并全部纳税的,可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104.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5.对于引进落地对全市和相关区(市)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6.完善市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07.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8.积极创建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9.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0.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1.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2.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扩大消费政策

  113.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14.落实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115.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6.鼓励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通过互联网开展团餐、外卖送餐业务。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7.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8.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9.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120.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

  121.对2022年度组织外地游客来青住宿的旅行社按引进游客人数和天数分档予以奖励。2023年,对淡季(11月至次年4月)引进来青过夜国内游客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2.打造“海上观青岛”旅游品牌,对推出串联3个以上旅游景点、年运营时间在200天以上航线的海洋旅游企业,按照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航次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向游客提供2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综合营销平台企业,针对青岛以外游客销售青岛住宿、景区、交通等旅游产品,按照年销售情况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3.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及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24.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取消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后,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5.对认定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景区化村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6.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培育省级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争取省级资金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7.宣传推广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助企纾困政策

  128.根据省统一部署,继续对行驶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市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29.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13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

  131.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32.优化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33.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经申请,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4.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135.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136.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稳外资外贸政策

  137.对获评省重点培育且当年度跨境电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海外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8.畅通物流运输,优化“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实现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139.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40.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141.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2.支持机电产品、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拓新市场,鼓励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3.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4.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市口岸办)

  (八)改善社会民生政策

  14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以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46.2023年分解下达2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与区(市)财政按照规定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47.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完成2023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148.对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群体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9.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0.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原建制村村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1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5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52.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3.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54.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155.创建5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4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6.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8.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9.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160.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161.深化“双全双百”工程,落实国家确定的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优化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网上办事体验区”,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服务;搭建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快速查找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

  162.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在政务服务、执法检查、社会生活等领域,全面推广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减少实体证明材料提交。(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163.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64.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5.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166.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开展“双通道”药店省内联网结算试点,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扩大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将更多更高层次人才纳入平台服务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67.2022年5月4日起,核酸检测对所有人员免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68.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9.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170.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171.按照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推荐不多于3个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对入选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的区(市),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区(市)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172.落实国家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农资补贴。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73.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推动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争取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74.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按照贷款额分档,统筹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75.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公益林,市财政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

  176.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7.对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大力度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8.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其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9.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参与全省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0.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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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6
文号:青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政府令[2023]296号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政府令〔2023〕296号            2023-01-20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于2023年1月5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1月20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5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本市根据国家、省规定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并与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审计、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照前款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按照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分别确定缴费标准,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其中,成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档、二档分档缴费。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员、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年度收缴,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第三章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和居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移到其本人的银行金融账户。

  第十八条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一)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一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

  (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的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给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8万元;大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支付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元执行。

  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立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8%、86%;在一级、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或者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暂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他居民支付比例为60%,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年度最高支付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以及少年儿童年度最高支付600元。

  第三十条 鼓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健康与慢性病管理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门诊慢特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本办法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90%;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档、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80%,少年儿童、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项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2%,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1.5万元和1.8万元。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并参考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根据参保人员的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抢救费用,按照异地就医有关规定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从办理补缴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十八条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的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得同时享受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疗保障协议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机构,确定社会医疗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实时监控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遵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上传社会医疗保险结算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有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权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待遇记录,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医疗保险费。就医、购药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并支付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实行即时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结算。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实行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为主,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疾病按人头和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冒用、伪造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统筹支付范围外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二)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三)将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四)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员提供结算单据;

  (六)采取挂床住院、迭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七)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等手段将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八)擅自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交由非定点医药机构办理;

  (九)超出本机构定点服务范围提供医疗保险服务,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一)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十二)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三)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调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文书以及财务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匿。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十一条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在确保基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加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医疗保障部门审定,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医疗服务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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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青岛市政府令[2023]2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16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吉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吉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12/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吉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吉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吉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3月22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 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吉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八、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集成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提醒,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是“一户式”发票数据归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开具发票信息,推送至对应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开票即交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归集等问题,降低纳税人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功能,增加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等功能,再造红字发票业务流程、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集成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情况展示服务,纳税人可实时掌握总授信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以便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从而有效规避因征纳双方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十二、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三、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十四、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7:2023年6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8:2023年4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9: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10: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七、《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数电票信息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数电票查验服务。

  十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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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0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河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

  河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河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河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河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3月22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数电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河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八、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集成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提醒,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是“一户式”发票数据归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开具发票信息,推送至对应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开票即交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归集等问题,降低纳税人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功能,增加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等功能,再造红字发票业务流程、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集成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情况展示服务,纳税人可实时掌握总授信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以便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从而有效规避因征纳双方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十二、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三、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十四、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7:2023年6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8:2023年4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9: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10: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七、《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数电票信息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数电票查验服务。

  十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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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2023-03-13

  为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

  1.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2.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结合本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实际,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

  (二)确定了本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列举的8个行业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依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三)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建筑施工、市政(拆迁)施工扬尘依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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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字[2023]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0号             2023-0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总体部署,紧扣聚力打造“六个城市”,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任务,推动《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地落实,现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建设崂山实验室。实施“透明海洋”等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崂山实验室成果转化基地,围绕大数据、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方向,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青岛蓝谷管理局)

  2.完善实验室建设体系。抢抓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机遇,组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校院所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标准建设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申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批准新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增强海洋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支持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青岛)在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中科院海洋大科学中心加快集聚涉海创新资源,开展跨领域协同攻关。推动国家深海基因库、国家深海大数据中心、国家深海标本样品馆建设。加快青岛蓝色种业研究院建设。推进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山东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市场化运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海洋发展局)

  4.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35项左右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一批科技成果。实施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1500项以上,培育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家以上,新增国家级“质量标杆”2项以上、省级“质量标杆”10项左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打造多层次创新平台。加快推进“仲华”热物理试验装置、青岛海上综合试验场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建设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围绕优势学科和地方多发病开展临床研究,布局培育中医肺病、耳鼻喉头颈外科等2家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总数达到15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6.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设立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围绕城市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等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激发科技人才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7.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群。加强创新创业共同体指导督导和绩效评价,扎实推进6家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打造新型研发机构群,争取新备案一批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壮大科技型企业梯队。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高企认定—高企上市”工作链条,打造量质并举、有序成长的科技企业队伍,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0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3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在青高校开展山东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组建技术经纪人服务联盟,累计培训技术经纪人达到1500人以上。鼓励专业机构联合高校院所企业等,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实体化技术市场,推动要素流动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0.推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围绕重点产业建设细分领域专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特色化发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标杆孵化器。通过实施“硕果金”推动孵化器持股孵化,提高孵化器服务能级和营利能力。高水平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青岛创新节等品牌活动,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1.持续优化创新生态。优化科技信贷机制,持续扩大“投(保)贷”联动融资规模,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落地。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各类风投创投基金作用,加快集聚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全链条基金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扩大高质量专利储备。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搭建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支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国(境)外机构企业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2.引进培育一流人才。发挥“头雁”作用,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推进“青岛菁英”人才工程,选拔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和行业拔尖人才,加大战略性、前瞻性领域人才引育支持力度。培育一批人才引领型企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创新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发展,启动产教融合示范学科专业建设工程,优先支持“双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学科,创建青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服务中心。推进康复大学建设。开展“百名大师青岛行”活动。推进职业教育支撑24条产业链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优化职业院校学校布局和专业布局,遴选2000名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14.优化提升优势产业。推动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两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力争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突破25万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5.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精密仪器仪表、通用航空、氢能与储能等新兴产业加速成势。力争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实现倍增、虚拟现实产业实现较快增长,均突破百亿大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6.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研究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海洋物联网、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深海开发、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及方向,制定出台《青岛市未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抢占未来发展新赛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聚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会展七大现代服务业赋能增效。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200亿元。新评选认定一批服务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和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企业。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实现两位数增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8.壮大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发展集装箱船、大型养殖工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推动超大型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浮式半潜生产平台等研发建造,打造国内一流海工装备制造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19.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建设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布局氢能产业园区,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关键零部件制造、燃料电池港口机械应用示范等重大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壮大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装备产业,推动建设青岛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0.实施建群强链行动。统筹推进24条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落实产业链“链长制”,健全“5个1”工作机制,实施产业链招商、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土地保障、产业融资等专项行动,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持续开展重点产业链“链万企”供需对接活动,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继续开展制造业产业链重点企业入库申报培育和制造业产业链链主认定工作,跟踪调整入库企业。开展产业链重点企业区(市)赋能行活动,促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做大做强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评选认定一批集群延链补链关键企业。引导构建“龙头企业开放+中小企业承接”的场景协同格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

  21.持续推进技改升级。深入实施技术改造奖补政策,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管理,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滚动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个以上,年度竣工项目100个。新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服务商队伍。推动一批规上制造业企业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建设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加快15个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实现全部园区挂牌运营,加快虚拟现实、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园区做优做强。落实项目入园评估机制,对标国内一流园区,严格执行园区投入产出标准,严把项目入园关。加大专业园区推介力度,引进一批符合定位、引领发展的重大项目,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

  23.完善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根据省级化工园区“十有两禁”要求和化工行业投资管理规定,严格董家口、新河2个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行业管理,推动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按需开展扩区申请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精准管控“两高”行业。用好全省“两高”项目电子监管平台,协同全省构建人员监督和平台监测互为支撑、互相印证的监管体系,对“两高”行业实施精准管控。落实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技术等标准,推动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实施“工赋青岛”行动。打造“工赋青岛·智造强市”城市品牌,构建政府、企业、市场多维发力的品牌培育新生态。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引导企业综合集成自主可控的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创新应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解决方案,分类梳理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典型特征、应用场景和落地路径,培育省级智能制造标杆、国家智能制造示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6.完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制定《青岛市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大数据产业夯基行动,建立大数据企业名录,发布大数据产品导向目录。推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落实全国一体化工业大数据中心试点任务,推进1个国家级区域中心、8个行业分中心试点建设。新认定10家以上市级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争取2个项目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7.构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把握国家互联网发展机遇,发挥青岛国际海缆登陆点优势,推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青岛,融入国家互联网战略布局,提升青岛乃至周边信息通信服务能力。统筹优化算力建设布局,按照“2+5+N”的一体化算力网络总体布局,持续推进青岛核心区建设。加快新型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建成不少于12个边缘数据中心。加快数据中心规模化建设应用,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

  28.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支持市南软件园、青岛国际创新园、青岛光谷软件园等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争创首批中国软件名园、省级软件名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30家以上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打造100个左右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等创新产品和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实施产业链“链主”和骨干企业倍增计划,实现百亿级企业达到20家左右。完善梯度培育路径体系,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以上、瞪羚企业50家以上、独角兽企业1家以上。落实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方案,充实储备库,新培育单项冠军10家以上。遴选一批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30.强化金融助企服务。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春雨行动”,建立重点行业“白名单”机制,精准开展金融助企行动。探索开展新兴产业专业园区“金融管家”试点,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产业。稳步扩大金融辅导范围,开展金融辅导扩容攻坚,加大首贷户培植,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覆盖面。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条件下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扩面增量降本。(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三、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31.持续激发城乡消费活力。开展“青岛城市购物节”活动。引导家电企业开展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更新消费活动。围绕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开展“国际美食嘉年华”“青岛食材节”等活动。规划建设一批消费新地标,打造浮山湾、金家岭等智慧商圈和13处品牌商业步行(特色)街,推动台东步行街争创全国示范步行街。争取中山路等老字号集聚区申报省老字号集聚区,推动“三级”老字号企业提升晋级,组织引导老字号企业进消博会、进博会等系列展会。积极发展首店、首牌、首秀、首发“四首”经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2.优化提升消费品质。鼓励宾馆、饭店、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依法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使用。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落实限制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等国家标准,进一步打造“放心消费在青岛”城市品牌,扩大放心消费创建覆盖面,开展放心消费“青岛指数”测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33.分类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用好专项债券资本金政策,撬动配套资金投入。全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力争通过国家审核项目和获得分配额度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聚焦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提高项目集中度,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等补短板项目建设。滚动接续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推动青岛光电产业园、虚拟现实整机和光学模组等363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建设综合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优化“6区11园”物流枢纽空间布局,建设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争创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申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示范城市,物流业增加值突破1500亿元。加快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董家口水产品冷链中心等3大冷链物流中心和楼山冷链配送基地等6个专业冷链物流节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35.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聚焦国际多式联运大通道建设,加快实施多式联运“数字一单制”改革试点,推动上合多式联运中心、即墨国际陆港等枢纽节点协同联动,扎实推进“前港后站、港站一体”海铁联运模式,优化打造面向黄河流域的海铁联运“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模式。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性中欧班列集结中心,争创国家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集装箱海铁联运量达到195万标准箱,开行中欧班列(齐鲁号)720列。(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青岛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36.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加密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扩大内贸直达航线网络,提升青岛港航线通达性和覆盖率。推进集装箱海运中转中心建设,加快向枢纽港、贸易港、金融港转型升级。推进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齐鲁富海原油库等项目建设,实现前湾港区泛亚码头工程建设完成、山东液化天然气(LNG)三期码头竣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开工建设董家口至沂水铁路。深化5G、北斗、物联网、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智慧化、自动化水平。积极推动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税务局)

  37.建设国际门户枢纽机场。提高胶东国际机场时刻容量,提升至华东、华南及中西部航空物流辐射效能,加密欧亚航线,建设面向日韩的重要门户枢纽机场和国际中转口岸。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国际知名航空物流公司,建设国际航空邮件集疏分拨中心。推进机场运行电能替代,减少燃油消耗及尾气排放,机场电动车辆设备占比达到25%以上。提高航班保障环节数据自动采集率。加快推进旅客值机、安检、登机等出港全流程“出行一张脸”,提升旅客便捷出行体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38.完善高效陆路交通网络。推进潍坊—烟台、莱西—荣成、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等干线铁路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四网五向”轨道交通网,对接国家干线铁路,加快构建以干线铁路、城际铁路为骨干,市域(郊)铁路为补充,城市轨道交通无缝衔接的客运轨道网,打通青岛面向胶东经济圈以及北上、南下、西进的高速铁路通道,完善干支相连、专线延伸的货运铁路网。推进青兰高速双埠至河套段、明董高速等项目建设,优化“五纵五横六连”高速公路网布局,提升路网对外通达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9.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推进8号线南段、2号线二期、5号线、7号线二期等10个项目。优化调整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网布局,促进公交、地铁两网融合发展。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体、轨道交通为骨干、特色公交为补充的多层次、一体化公共交通出行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办)

  40.加快市政公用设施网建设。推进“15515+N”工程,全力推进重庆路快速路、唐山路快速路、山东路—鞍山路立交等关键工程,打通未贯通道路20条以上。深入推进清洁取暖“煤改气”工作,新建7台燃气锅炉,关停24台燃煤锅炉。加大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力度,在医院、学校、商圈等人流密集区域,推进10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

  41.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编制《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全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落定并逐级传导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与8个区(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带规模、带位置下达耕地保护任务,压紧压实区(市)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耕地季度监测,稳妥推进耕地流出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制定《青岛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有序推进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用能权交易工作,探索开展用能权确权,破解优质项目落地能耗要素制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3.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开展节水、节肥、节药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膜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的“三节三治”行动,新增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5万亩以上,全年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420吨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保持负增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4.建立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完善绿色制造示范培育机制,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绿色制造示范梯次培育方阵,力争培育绿色工厂20家以上。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力度,优化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引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培育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45.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发展。高水平推进全国首个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工作,落实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健全绿色金融助推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引导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全市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5%以上,适时推行更高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6.引导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完善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持续推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网络化、体系化建设,提升市区与各区(市)畅通联系水平。推进市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公交线路70条(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7.推动绿色低碳认证。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推行污染治理、文化休闲、旅游、养老等绿色服务认证,提升市场绿色产品供给。开展海洋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研制。完善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评价体系,拓展认证产品覆盖面,构建内容丰富、框架科学、结构合理、层次明朗、相互协调以及与国际衔接的标准、认证体系,开展低碳示范园区和企业培育活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8.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突出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推荐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企业参选国家级规范条件企业,争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达到8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9.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一体化水平,积极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提标打造200个垃圾分类五星小区。城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基本全覆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93%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50.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调查评价。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调查评价工作,完成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确定全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逐年推算森林碳汇量。(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5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黄岛、胶州、莱西3个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推动开工建设即墨中国电建、黄岛中国大唐2个海上光伏项目。积极推动集中式光伏集约化开发建设,争取“渔光互补”项目纳入全省市场化并网项目并加快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协调推进中国石化山东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三期扩建工程、山东省天然气环网东干线工程建设,统筹推进青岛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建设,适时启动山东LNG外输管道泊里—张应管道,增强市内管网输送能力和通达程度,满足新建燃气电厂和沿线用气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探索研究莱阳莱西联合实施核能供热可行性,加快推动海阳核电900MW远距离跨区域供热工程。加快电动汽车推广使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3.实施煤炭消费压减计划。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快煤电机组更新改造,加快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推动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4.提升电力运行调节能力。建设落地服务岛城(黄埠岭)500千伏输变电项目、华电青岛燃机等项目,增强本地电力保障能力。加快大唐水清沟、莱西聚能等重点燃机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电力保障及能源结构调整赋“能”增“源”。科学制定电力负荷管理方案,加快构建全市需求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池。开展电力保障应急演练,优化电网调度方式,确保电网运行平稳有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5.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监管机制,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持续推进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达到100%。在全市工业企业、公共机构等领域打造一批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开展节水宣传,营造爱水节水惜水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56.加快现代水网建设。编制青岛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官路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改造、中小河道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和小流域治理等工程,不断完善现代水务基础设施体系。编制青岛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7.强化生态建设和修复。开展荒山造林、退化林修复、城乡绿化等,完成造林3000亩。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调整树种结构,提升林地生产力,完成森林抚育2万亩。组织实施太平山、浮山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推进“绿盾”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8.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系统推进公园城市建设“12131”系统工程,建设绿道100公里以上、山头公园7个、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50个、林荫廊道40条、立体绿化100处。(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59.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差异化管控,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强化建筑工地、城市道路、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等各类扬尘源管控。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60.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国家重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平方公里,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6条。排查市政污水管网,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完成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保障全市14个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和6个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完成全市6174个入海排污口整治,从源头上治理陆源污染入海。(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61.打好净土保卫战。推进“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62.深度融入黄河战略。完善海陆空铁联动网络,推进内陆港布局建设,健全区域海关协作机制,推广海铁直运业务模式,支持港口拓展腹地物流,加快构筑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达海通道。深化东西互济、陆海联动合作机制,建立完善开放、产业、科创、人文等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平台,推动沿黄与胶东“985”城市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关)

  63.培育发展青岛都市圈。编制实施青岛都市圈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化都市圈建设起步成势。加快都市圈城际、市域(郊)铁路建设,推动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有机衔接,打造便捷高效的交通圈。加快推动胶东经济圈人社一体化发展,“全程网办、胶东通办”事项达到20项以上。利用铁路既有资源,推进胶东半岛城市群铁路公交化运营。逐步健全莱西莱阳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青岛潍坊同城化,加快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胶州高密临空临港协作区。加强与烟台市、潍坊市协作,启动平莱昌绿色化工联动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推进城市更新建设行动。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进度,完成473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137万户。推进88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推动市北区老四方工业区、李沧区北客站及周边区域、楼山区域等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带动其他低效片区改造更新。推进中山路、四方路等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与基础设施提升。(牵头单位: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65.强化城市精细管理。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管理“一网统管”。落实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临街商户、单位责任区制度参与率达到98%以上。推进违法建设治理,紧盯“两个清零”目标任务,为城市更新提质营造清爽空间。(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66.建设高水平新型智慧城市。在市南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开展全区域、全领域数字化转型试点,力争新建智慧社区100个。(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

  67.推进县域城镇化建设。制定出台《青岛市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3+3”模式,推进以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县城以及李哥庄、南村、姜山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县城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8.深化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落实《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试点任务,支持推动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积极探索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转让退出农村相关权益、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9.深入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完成年度城市体检并形成评估报告,系统调研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精准查找“城市病”,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提供决策参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

  70.打造乡村振兴示范片区。高质量建设10个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和36个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打造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71.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加大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力度,打造“万亩方”示范区,创新管护模式,支持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0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2.推动粮食稳产增收。打造绿色“吨半粮”示范区,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全市粮食产量稳定在300万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3.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稳猪、扩牛、增羊、壮禽、强奶、培新”,发展畜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突出发展肉牛、奶山羊、蜜蜂等特色畜牧业养殖。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循环,打造一批市级以上种养结合样板基地,提升畜产品深加工水平,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4.推动渔业养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深远海养殖,加快推进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信系列养殖工船建设。新增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2处,优化增殖放流品种和规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5亿单位。积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推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5.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进3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新批次国家级示范园。建设2个国际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预制菜知名品牌。推动农业数字化改造升级,争创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省级智慧农业试验区核心区,打造一批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园和智慧农场。支持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76.加快建设国际种都。着力推动国际种都产业集聚核心区、高新技术示范区两大示范高地建设。建立现代种业优质企业库、高端人才库、重点项目库。建设青岛现代种业创新中心、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花生产业科技创新院、中俄未来农业研究院、盐碱地高效农业国际协同创新中心等国际种业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创新种子金、种子贷等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7.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防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实施分类帮扶,推进“防贫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齐鲁富民贷”等金融帮扶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持续深化强区和市属企业结对帮扶重点镇。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和省内协作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78.建设服务型数字政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高线下“一窗受理”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动同一事项省、市、区三级贯通,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实施“数字机关+”行动,打造20个“山东通”高频应用示范场景。加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现高频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证明材料共享率达到60%以上。推进省“居民码”“企业码”与市级平台对接,完成50个以上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79.纵深推动国企改革。巩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成果,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激活企业发展活力,建立充满活力、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高国企资产证券化比重,推进市属企业整体或核心子企业上市,打造资本市场“青岛国企”品牌。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制造业市属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0.推进民营龙头企业倍增。制定《青岛市民营龙头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培育企业库并实行动态调整,优化培育企业发展环境,定期调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推动更多企业入选全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81.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建立创建世界一流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创建单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

  82.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定青岛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力争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深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改革,新建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原则上在15以上。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将十大重点低效片区更新建设纳入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动态调整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土地。完善项目用海机制,加快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做好项目用海要素保障,推进青岛港等重点项目用海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83.纵深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持续完善“1+6+N”的预算管理改革框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效能。开展项目政策全周期绩效管理,深入推进成本绩效管理改革。深化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4.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继续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数字人民币在零售端、企业端、政务端的融合应用。深化财富管理金融改革创新,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创新发展。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为契机,加强优质国际金融资源引进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85.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研究出台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6.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落实《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22—2024年)》及实施方案,全域深入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环境”四大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政策供给、狠抓政策落地,争取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国第一方阵持续进位争先。(牵头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

  87.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信用监管。高标准打造全国首个以公共信用为主题的信用服务展示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迭代升级“青岛政策通”平台。运营好“青岛政策通”平台,持续扩大项目覆盖面,确保全市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申报办理。提升完善平台功能,优化平台绩效评价模块,通过智能化分析比对、智慧化评价改进,判断企业发展趋势,追踪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89.融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培育跨国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加快全球布局,提升跨国并购整合能力,引导企业通过并购国际品牌、先进技术等要素资源,建设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升级带动明显、品牌影响突出的产业园区。实施“合作区+”工程,推动有条件的境外合作区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拓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对外实际投资15亿美元,增长10%左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0.全面提升上合示范区建设水平。聚焦“搭平台、创模式、聚产业、强主体”,提升区域物流中心、现代贸易中心、双向投资合作中心和商旅文交流发展中心建设水平。扎实推进上合组织经贸学院建设,举办上合组织产业链供应链论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上合示范区力争对上合组织国家进出口额达到120亿元。(牵头单位:上合示范区管委,参与单位:市上合示范区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1.实施山东自贸试验区20版。分解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目标任务,深化青岛自贸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改革创新成果,充分释放自贸改革红利。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任务实施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参与单位:市自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2.引领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创建。深化与日韩地方政府合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吸引日韩重点企业落户,打造日韩投资重要目的地。进一步强化与日韩进出口贸易互信合作,扩大与日韩认证经营者(AEO)互认成果,推动青岛港与日韩主要口岸“多港联动”,畅通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高水平建设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加强产业、科技、人文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外办、市贸促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93.深化RCEP区域经贸合作。深度对接RCEP等国际规则,加快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积极打造RCEP经贸合作示范城市。持续系统开展RCEP政策解读与利用实务培训,助力企业用好各类贸易协定。优化RCEP山东服务中心线下窗口服务功能,推广使用“RCEP鲁贸通”国际版,搭建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面向RCEP市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贸促会、青岛海关)

  94.打造国际展会品牌。围绕国家战略,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RCEP经贸合作高层论坛、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及论坛。实施“一链一展(会)”行动计划,提升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虚拟现实创新大会等品牌活动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产展互促、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95.提高招商引资质效。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围绕24条产业链,联系走访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头部企业等,谋划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招引。力争新签约总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24条产业链的项目150个以上。顶格组建第六届进博会青岛交易团。(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96.推进出口提质增效。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云采购”对接会等线上线下展洽活动。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深化与东盟、欧美等贸易合作,拓展新兴市场贸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7.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实施《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推进“产业带+跨境电商”,加快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动公共海外仓发展,培育壮大优秀公共海外仓,鼓励企业依托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举办中国(青岛)第三届跨境电商博览会、2023年青岛跨境电商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推动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现跨越式增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8.培优做强总部经济。落实《青岛市总部企业招商行动方案》,指导各区(市)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大、中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并重发展,形成吸引、扶持和培育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央企在青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机构,招引省内外优势民营企业总部落户青岛。力争在青各类总部企业总数超过470家,在青外资研发中心总数达到45家(含内设机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9.优化提升外资企业服务。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做好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生命周期服务链体系,探索建立服务企业“直通车”服务机制,落实《青岛市“走访重点外资企业促增资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形成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

  100.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制定《青岛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责任分解方案》,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文明风尚行动,深化移风易俗,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1.持续强化文明培育。广泛开展道德模范选树活动,举办2022年度“感动青岛”道德模范颁奖典礼。持续开设“德耀青岛礼赞模范”专栏,刊发(播)先进模范感人事迹,推出一批有深度的好人事迹报道。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评选一批青岛市“文明市民”和“新时代好少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2.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强化“五有”标准建设,全域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深化拓展、提质增效。持续优化志愿服务发展生态,发挥市志愿服务协会、市志愿服务学院和四级培训网络作用,细化志愿服务注册登记、激励嘉许制度,打造务实管用的志愿服务项目。举办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创益大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3.研究推广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打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新标杆行动计划(2022—2025年)》,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工作,加强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加强以海防、海洋民俗、近代旅青名人等为主的青岛文化史研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4.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新增博物馆不少于5家,争创全国、全省精品展陈奖项。建设崂山文化传承发展片区。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深入挖掘红色资源,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月”,促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坚持青岛老城保护更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创建5A级景区一体推进,力争青岛老城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积极开展非遗“进景区、进社区、进校园”等宣传推广活动,推进非遗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5.提升城市对外传播水平。围绕“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城市愿景,推进“青岛发布”品牌建设,打造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结合“国际客厅”战略,聚焦青岛元素,讲好青岛故事,传播中华文化,扩大青岛海内外朋友圈。建设市属媒体对外传播中心,提升城市对外传播能力。开展系列城市推介活动,提升青岛国际影响力和全球美誉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6.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推进市博物馆扩建、市图书馆新馆、国家海洋考古博物馆等项目建设。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着力丰富各类群众公共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发展,优化“青岛公共文化云”,加快文化场馆数字化建设。实施公益电影标准化放映提升工程,推进城乡公益电影放映质效和覆盖面“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7.发展壮大文化产业。编制《青岛市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行动计划》,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提升影视产业优势,力争年内影视备案立项作品超100部。推动“山东手造”工程落地落实,发展壮大手造产业,培育“山东手造青岛有礼”品牌。推进数字出版融合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建设,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推进地中海俱乐部、东方伊甸园等一批文旅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

  108.深度推进文旅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落实《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提升旅游环境秩序,实现游客接待量增长20%以上。规划建设“山东千里海岸观光廊道”青岛段。推动奥帆海洋文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创建1—2家4A级旅游景区。加快名人故居开放利用。争创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旅游产业链产值达到3100亿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9.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构建全媒体融合传播矩阵,实行集中指挥、信息共享、统一发布,形成主流舆论强势。实施移动优先战略,做大做强观海、蓝睛等新闻客户端和重点新媒体账号,提高内容生产能力和传播力影响力。建强用好区(市)融媒体中心,按照“新闻+政务服务商务”融合发展模式,打造地方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区域性媒体品牌,更好服务中心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10.擦亮艺术城市名片。实施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打造现代京剧《东方大港》、话剧《樱桃红了》等现实题材文艺作品。持续办好青岛国际小提琴比赛、谭盾音乐周、青岛交响乐团音乐季等活动,完善提升凤凰音乐节等自有品牌,擦亮“音乐之岛”名片。拓展公共阅读空间,建设“城乡书房”,打造“书香青岛”品牌。(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11.举办文旅节会活动。高水平迎办2023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承办青岛数字文化应用产品交易大会。举办2023中国(青岛)国际海洋科技展览会、2023第十一届中国(青岛)国际邮轮峰会等活动。高标准举办青岛影视博览会,放大“电影之都”品牌影响力。举办“国际友人 Qingdao”、东亚文化之都·中日韩雕塑展等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青岛蓝谷管理局)

  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112.建设共同富裕先行样板区。编制出台促进共同富裕行动方案,实施发展质效提升、乡村振兴赋能、全域统筹共建、全民乐业增收、公共服务提质、精神家园共筑、宜居环境营造、社会治理强基等“八大工程”。创建省级、市级共同富裕试点,形成一批具有青岛辨识度的制度创新成果。探索推广共富公司、邻里中心等共同富裕典型案例。推动共同富裕和数字化改革双向赋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3.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力争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扶持创业3万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5万人。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2000人以上。全年企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净增8万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4.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教育设施建设,开工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30所,推动续建完工50所,提供学位约82万个。改造农村薄弱幼儿园70所,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加快教育优质资源倍增,深入实施新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优质资源扩容等行动,力争全市65%普通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深化联盟办园和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改革,全市优质园占比进一步提高至75%,成立不少于10个城乡跨区域学前教育联盟。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教师持续发展,优秀教师不断产出,市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数量达到145个。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15.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推进“全民健身一张图”项目,实现全功能上线运行。更新、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扎实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志愿服务。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积极争创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举办2023中国·青岛时尚体育产业大会,办好2023青岛马拉松、2023山东半岛城市帆船拉力赛等一批自主品牌赛事。(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116.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优化提升45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成600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完成2300张护理型床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17.优化提升托育服务。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市综合托育指导中心建设,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8000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8.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加快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二期、市精神卫生中心红岛院区等项目建设。打造10个青岛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100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50个县域临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提升全市重点学科水平。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等分级诊疗模式,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深化“三高共管、六病同防”医防融合慢性病管理试点,全市通过技术评估的“三高”中心达到10家、“三高”基地达到100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9.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二期建设。支持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调配、引进、招录紧缺急需人才,确保院士学科的输入支撑,打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0.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效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质增效。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付费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21.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推进各类救助资源整合、信息融合、制度衔接。落实好低保、特困、临时等救助政策,健全全市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深化“物质+服务”多维救助,提供更加多维、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22.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持续推进公租房建设,稳步增加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坚决守好安全发展底线

  123.着力做好疫情防控。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更加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医疗救治资源储备。持续推进加强免疫接种,筑牢免疫安全屏障。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建成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青岛分中心,启用市传染病医院病房楼。(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4.着力抓实安全防范。统筹做好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工作,构建“全灾种、大应急”救援体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总监、有奖举报、专项督导、驻点监督等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守好安全生产底线。推进“食安青岛”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食药领域违法违规惩处,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创建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25.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推动不良贷款率保持合理较低水平。用好“金安工程”,加强重点企业流动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主动防控,维持稳定安全金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26.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区(市)发挥主体作用,创新机制,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27.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简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动态,通报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实效化的要求,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加强调度督导,定期通报进展,确保重大政策落细、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落地。建立问题发现、协调、解决、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128.组织宣传推介。及时挖掘各级各部门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注重典型引路,组织宣传报道,加强推广示范,在全社会营造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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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青政办字[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发[2023]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8号           2023-03-0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实用、改革、为民、安全为导向,以政府自我革命为引领,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以下简称“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为抓手,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我省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数字政府建设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引领、坚持数据赋能、坚持整体协同、坚持安全可控,以管用、实用、好用、可持续的理念推进各项工作。

  到2025年,全省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安全保障、制度规则、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等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有效运行,建成一批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志性成果。

  到2035年,与我省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架构

  (一)技术架构

  数字政府技术架构包括“四横三纵”七大体系。“四横”即业务应用体系、共性应用支撑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基础设施体系,“三纵”即安全保障体系、制度标准体系、运行维护体系。

  1.业务应用体系。以部门履职和机关运行数字化转型为目标,统筹推进各行业应用系统建设。以牵引行业应用系统建设并实现融合贯通为目标,全省统一建设“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

  2.共性应用支撑体系。统筹集约建设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票据、数字档案和地理信息等各类系统普遍使用的共性、标准性通用组件和平台,为各地各部门便捷开发各类应用系统提供通用“工具箱”。

  3.数据资源体系。健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设施;建立健全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整合、汇聚各类数据资源,构建全省共建共享的大数据资源体系。

  4.基础设施体系。统筹集约建设统一政务云,承载各类政务应用系统;升级完善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和各地各部门全部接入,提供集约高效、安全稳定、按需使用的计算、存储、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

  5.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应用等软硬件设施和“两地三中心”容灾备份系统等安全基础设施,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

  6.制度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完善数字政府地方性法规,以及数据开发利用、系统整合共享、共性办公应用、关键政务应用等标准,推动构建多维标准规范体系。以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地各部门系统建设。

  7.运行维护体系。建立响应快速、运作规范、保障有力的运行维护机制,为资源管理、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系统升级等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撑。

  (二)业务应用架构

  基于统一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共性应用支撑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技术平台”),按照统分结合的模式建设各类应用系统,统一建设全局性、引领性、融合性的“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各部门建设各自领域行业应用系统,并实现融合对接。

  1.高效协同的“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

  以“三个一”综合应用为抓手,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网通办”。聚焦利企便民,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云事通”移动服务端,打造政务服务唯一网上总门户和唯一移动服务端,全量集成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只上一个网,能办所有事”。

  “一网统管”。聚焦精准治理,打造“云治慧”管理平台,打破条块分割,逐步整合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运行、监测、监管数据,按主题构建分析监测模型,实现省域治理可感、可视、可控、可治新模式。

  “一网协同”。聚焦协同办公,打造全省党政机关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云政通”,实现组织在线、沟通在线、业务集成,推进机关运行高效协同,全面提升工作效能。

  2.务实管用的行业应用系统

  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双轮驱动,推动各地各部门重构工作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

  建设部门一体化应用。强化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整合内部各业务系统,建立集成统一的一体化应用系统,破除内部“系统烟囱”和“数据孤岛”,纵向与国家垂直系统、横向与各部门联通,实现各方面数据共享。

  实现统一服务与协同。推进各行业应用系统与“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应接尽接,实现企业和群众服务在线、日常办公协作在线、省域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层级架构

  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州市两级平台支撑,省、州市、县三级应用开发和运行保障,并按有关要求与国家平台对接。

  公共技术平台由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其中政务云、数据资源池、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应充分整合原有资源,实行省统一部署或省、州市两级节点部署、互联互通;电子政务外网实行省级规划,省、州市两级建设和管理。新建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到政务云,已有应用系统逐步向政务云迁移。

  各类应用系统基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等全省性重大基础应用系统实行省统一建设部署或省、州市两级建设部署,全省共用;涉及全省使用的行业应用系统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省级集中统建,各级共用;其他应用系统由各地各部门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鼓励探索建设创新应用,形成成功案例后在全省推广。

  政务服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国家有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并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四)建设管理架构

  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国家关于健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体制机制的要求,坚持职责明晰、统筹有力的原则,加快理顺省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和省、州市、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形成合力,稳步、规范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改革各项任务。

  建立省级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聚集行业高水平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并通过运营中心积累沉淀经验、技术、人才和解决方案,支撑我省数字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建立数字政府咨询智库。汇聚省内外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专家的力量,对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形成智力支持,促进我省数字政府建设高水平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全面推动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五大政府职能领域和政务运行、政务公开等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政府履职效能。

  1.强化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分析,提升经济调节能力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政府经济调节数字化水平。

  建设经济运行分析应用。整合归集政府数据、社会数据、企业数据,构建云南省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建设云南省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系统,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应用,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建设智慧统计系统,推进统计数据与多部门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统计数据价值。完善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对全省项目谋划、投资、建设进行综合调度管理。

  推进数字财税建设。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全面整合各类财政信息系统,打造全省统一数字财政平台,实现项目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资产管理等业务全覆盖,积极构建财政资金大数据监管体系。完善税收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

  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交易、监管能力,健全平台信息系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

  建设全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衔接国家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搭建全省统一的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省、州市、县三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空间规划4类规划全覆盖管理,对规划立项、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审批发布、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修订调整等环节全周期高效管理。

  建设全省营商环境监测系统。建设云南省营商环境监测和优化平台,构建评估模型,实现全省营商环境的动态评估评价,建立问题台账,实时跟踪营商环境中的问题整改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助力我省营商环境优化。

  2.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以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升级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接入各领域涉及监管的系统,汇聚各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主体信用、金融监管和司法判决等信息,推动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加快形成多元协同大监管格局。

  构建市场监管共治应用。建设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整合现有市场监管部门的各类监管资源,实现监管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及时发现处理各类监管问题。建设云南省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平台,打通市场监管业务条线,推进形成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完善“信用+监管”应用。健全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动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形成信用全景画像,构建完备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在政府相关管理和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实现信用与监管全面融合。升级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平台,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效融合,构建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分类分级指标体系,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

  建设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案源管理、案件管理、执行管理、案件纠错,持续提升综合执法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办案统一办理,数据统一归集。

  3.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着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

  打造全省一体化指挥协同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三级平台、五级应用”一体化指挥协同体系,建设完善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高效融合公安、交通、应急、水利、能源等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实现集中式协同调度、应急指挥;支持具备条件的州、市、县、区按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本级指挥中心,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一体协同。

  打造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强化对重点人群排查管控、社会治安等业务的支撑,推进治安管理大数据综合应用创新。持续推进“雪亮工程”,深化各级指挥中心和各类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推进视频数据与其他治理应用共享。统筹推进智慧边防建设,聚焦强边固防、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疫情防控等目标,构建数字化防御体系,提升边境管控可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升级全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完善网上信访应用,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实现信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答复。强化信访大数据分析,提升重复访专项治理和同质化类案处理能力。

  推进应急管理数字化应用。建设数字应急综合平台,夯实应急管理信息底座。建设救援物资综合管理系统,整合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现全量实时掌握。完善高危行业建设检查监控系统,实现风险面全监控。建设省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推动普查数据共享应用。完善应急“一张图”系统建设,实现“一图”数据集成、应用集成、资源调度、指挥作战。完善应急智慧窄带无线通信网络和卫星电话系统建设。

  建设基层治理支撑系统。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打造基层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社会治理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联动。升级改造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全省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并向其他部门开放,整合消费维权、劳动仲裁、基层纠纷等调解需求,有效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不断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和云南省“健康码”。

  4.持续优化利企便民数字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打造泛在可及的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充分发挥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整合各部门自建网上服务平台,统一全省互联网办事入口。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建设24小时“不打烊”自助政务服务区,推进自助终端进社区、商圈、银行等场所。深化政务服务“异地办”,升级全省统一申办受理系统,推动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省无差别协同办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西南地区、泛珠三角等区域通办及“跨省通办”。

  提升智慧便捷的服务能力。持续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丰富办事内容、优化办事流程,围绕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打造各类“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推广“免申即享”、“民生直达”等服务方式。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服务端“云事通”,整合各地各部门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服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优化卫生健康、教育、社保、就业、有线电视等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打造群众爱用的移动办事端。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推动线上线下评价全渠道接入,加强全过程效能监督,促进服务能力提升。

  提供优质便利的涉企服务。完善“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实现企业注册、刻章、申领发票、备案信息补充采集等一站式服务。持续完善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云南)协同监管系统,助推“证照分离”改革不断深入,探索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一业一证”改革。推广电子发票,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建立全省投资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共享全国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类融资服务。建设惠企政策项目申报系统,提供“一企一码”个性化数字名片,实现“亮码办事”,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开展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开展跨境贸易、纳税、获得电力等主题服务。

  提供公平普惠民生服务。围绕群众办事堵点,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应用、流程优化等方式,着力解决办事证件、证明材料问题,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探索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持续完善公安、民政、社保、医保、就业、教育、卫生健康、房产交易等民生领域信息系统,优化服务模式、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求,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切实解决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

  5.强化动态感知和立体防控,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提升生态环境承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和资源利用科学性,更好支撑绿美云南建设。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传感器“四位一体”综合应用,优化监测点位布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挖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提升区域大气、流域、土壤污染防治等决策能力。汇集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基础数据,建设重点江河湖泊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九湖智慧化管理平台,着力打造九湖治理的监管、决策、指挥数字化体系。

  建设全省“双碳”综合服务平台。围绕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模型、碳排放平台、碳减排技术、碳减排规划及碳资产账户等7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动态核算体系和碳资产统计核算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数字化水平。加快建设生态监测站(点)和网络体系,开展县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观测和评估。完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管能力。强化高黎贡山生态保护,统筹推进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数字化应用。完善全省统一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一张图”,为全省多规合一、红线管控、空间用途管制、重大项目选址、资源要素配置等提供支撑。推进自然资源数据归集、共享,促进自然资源空间规划数据、地理数据与部门业务融合。完善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增强对全省各类矿山、临时用地复垦等工作的全链条监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构建“林草感知一张网”。聚焦资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监测,构建卫星遥感、低空巡航、视频监控、定点观测、地面巡护一体化的生态物联网综合监控体系,不断提升林草资源监测能力。

  6.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

  建设“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云政通”。构建全省统一协同办公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组织机构、人员信息在线分级分层管理,推进工作交流会商在线化、移动化、协同化。建设新型办公应用,实现公文全程电子化流转、远程会议音视频互动。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各地各部门办公系统和业务系统对接“云政通”,推进机关内部事务系统整合,提升工作效率。加快政务应用创新,支持基于“云政通”平台研发各类跨部门、跨层级应用,实现部门协同联动和应用共建共享。

  构建“一网统管”省域治理平台“云治慧”。省级构建省域治理综合监测分析平台,州、市统一使用省级平台或者按需建设州、市级治理综合监测平台,通过平台实时整合政府部门运行、监测、监管数据,建立分析监测模型,结合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将业务数据和信息集中呈现,并实现多维分析、穿透分析,动态掌握整体运行态势、精准发现和预判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指挥,打造一网管全局的省域治理新模式。

  构建督查数字化应用。建设审计问题整改动态监管平台,提升行政监督数字化水平,推进问题发现与整改的全过程闭环可控。深化“互联网+督查”应用,发挥社会评价和督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关键评价指标,建立评价触发督查机制,落实精准督查和督查结果反馈工作,实现督查整改全过程“看得见”,保证督查工作精准实施,高效落实。

  7.推进公开平台智能集约发展,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提升政务公开平台水平。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要求,建设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搭建全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库,实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向政务新媒体延伸拓展,促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数据同源。依托政府网站建设分类分级、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政策文件库,构建以网上发布为主、其他发布渠道为辅的政策发布新格局。探索用户精准画像,实现政策智能推送,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建设部署全省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系统和知识库,积极推进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诉求受理和业务办理有效衔接。探索开发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工单警单双向流转、受理反馈闭环运行、对接事项跟踪督办和智能监管。

  (二)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强化数字政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设计贯穿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建立统一安全设施,整体提升安全水平,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

  1.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数字政府建设安全和保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系统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建设要求,网信、公安、密码管理、保密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措施落实的指导和检查,构建全方位、多层级、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形成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联动机制。建立数字政府安全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加强对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运营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政务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应问责机制,依法加强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监测预警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相关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保密和密码应用检查,提升数字政府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水平。在项目立项、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核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建设内容。

  3.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主动防御、协同响应的数字政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强化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和密码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供给。充分运用主动监测、智能感知、威胁预测等安全技术,强化日常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拓展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范围,加强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网络泄密事件预警和发现能力。

  (三)构建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体系

  以全面数字化运行的理念推进制度完善和创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保障数字政府建设和运行整体协同、智能高效、数据共享。

  1.完善规章制度

  认真抓好国家关于数字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要求配套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推动及时修订和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中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条款,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

  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推进数据开发利用、系统整合共享、共性办公应用、关键政务应用、系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标准制定,推动各部门业务标准化、规范化,推动构建多维标准规范体系。加大数字政府标准推广执行力度,建立评估验证机制,提升应用水平,以标准化促进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化。推动研究设立我省数字政府标准化技术组织,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标准化工作。

  (四)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完善全省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建立数据共享技术平台,构建全省统一数据资源池,统筹推进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一体化治理,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确保各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1.夯实政务数据管理基础

  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数据开放、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规范,推进数据有序开放共享。建设政务大数据资源池,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全省政务数据归集,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资产。梳理形成完整有效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运行管理和在线实时更新,不断提升共享数据质量。明确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实现共享数据使用全程可追溯,确保数据共享安全可控。

  2.建设完善数据资源体系

  构建和完善经济治理、人口、法人、信用信息、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构建和优化政策法规、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气象水文、食品药品、应急管理、自然灾害、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能源资源、政务服务等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

  3.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进行全周期管理,并提供丰富的数据应用组件。通过平台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进行统一管理,提供各部门各类数据源高效便捷连接和多种方式共享,提供数据共享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实现全省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管理,为数字化改革提供强大数据支撑。

  4.推动数据共享利用

  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通过数据共享,促进业务流程改造和优化。实现政府信息系统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探索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逐步建立政务数据分级分类开放目录和动态更新机制,扩大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完善数据回流机制,促进数据流通利用。

  (五)建设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

  构建结构合理、智能集约、功能丰富、按需使用的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全面夯实数字政府建设根基。

  1.建设集约高效的全省政务云

  建设全省政务云和云安全保障体系。以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为主要技术路线,兼顾其他需求,统一提供政务云基础设施,建设集约通用云安全服务,实现上云系统统一防护,提升系统安全基线水平。全面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上云,提升云资源集约使用规模效益。打造政务云“两地三中心”容灾备份体系,为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提供高可靠容灾备份服务。

  2.提升电子政务外网支撑能力

  提升电子政务外网支撑能力,逐步实现万兆到州、市,千兆到县、市、区,百兆到乡镇、街道全覆盖,村、社区按需接入。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推进各地各部门接入,加快非涉密部门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整合,完成IPv6改造。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业务专网。

  3.打造统一共性应用支撑

  建设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整合多种认证方式和认证源,实现全省“一处认证,全网通行”。建设统一服务融合支撑平台,提供接口网关、服务总线、安全审计等能力,实现各部门政务应用系统高效、安全相互调用。构建统一应用支撑平台,提供应用开发运行环境和通用工具箱,完善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签名、统一公共支付等系统,提升各类政务应用系统开发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建设统一的人工智能、政务区块链等基础平台,为政务应用系统使用先进技术提供统一支撑。

  (六)建立专业高效的建设管理体系

  建立各级协调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建设数字政府支持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形成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1.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建设“数字云南”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数字政府建设,审议重大政策、重大任务、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省发展改革委(建设“数字云南”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各部门和各州、市强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省级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工作,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州、市参照省级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建立统筹领导与实施机制,提高协调能力,加大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力度。

  2.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通过整合统筹规划、项目立项审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重点公共应用建设管理、政务数据管理、目标考核监督等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管理职能,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推进措施,落实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理顺全省上下建设管理体系,形成全省一盘棋的推进机制。

  3.建立有力的建设支撑机制

  坚持有利于长期稳定服务数字政府建设和带动产业生态的原则,建立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行业领先企业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建设运营,依法依规为数字政府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业务系统,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工作任务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

  4.建立高水平智库

  成立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汇聚省内外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专家力量,打造数字政府建设高水平智库。推动成立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研究院,开展数字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平台技术等研究,为全省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理论研究和咨询支撑。

  (七)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

  围绕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数字云南”建设,持续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更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优化数字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1.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牵引,带动传统行业数字化改造,探索通过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流通和利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落实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加强数字化服务供给,促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加快工业互联网、数字农业建设,鼓励工业制造、农业生产、文旅产业数字化转型。紧密衔接国家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标准规范,探索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汇集、流通、交易,壮大数据服务产业,释放数据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等全过程,引导数字经济良性发展。

  2.引领数字社会发展

  推动数字技术在文旅、教育、医疗、养老、体育、交通、物业、餐饮、会展等领域融合应用,探索打造数字化生活模式。推进城市智慧运行管理服务建设,实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智慧化、城市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丰富主动服务场景,精准匹配公共服务资源,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数字化助力乡村发展,提高乡村5G、宽带等基础设施覆盖能力,打造贴近乡村治理、宣传、服务和生产生活的应用,推动农村社会数字化发展。

  3.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推进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紧密衔接国家相关规范,积极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试点,推动数据有序交易、流通、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强培训、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为数字化发展营造安全可靠环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交流合作,促进跨境信息共享和数字技术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数字政府建设的发展路线、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数字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中的重要进展、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合理规划、厉行节约,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数字政府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各类资金,将省级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州、市数字政府建设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使用,由州、市本级统筹资金保障。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不断完善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机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新模式、新机制。

  (三)提升数字素养

  加大数字治理能力培训力度,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增强数字化本领,强化安全意识。创新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设置数字政府相关专业,加快数字政府理论体系研究,培养数字政府建设专业人才。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增强人民群众使用数字化工具获取服务的能力。

  (四)强化典型引路

  持续建设完善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项目,每年形成标志性工作成果。在全省统一规划下,鼓励各地各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共性需求等有序开展试点示范,每年优选一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展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实现“省级统筹、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五)强化考核评估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数字政府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制定年度重点工作方案,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定期对部门建设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数字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树立正确评估导向,重点分析和考核统筹管理、项目建设、数据共享开放、安全保障、应用成效等方面情况,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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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云政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办发[2023]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12号           2023-03-0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有关部署,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国市监质发〔2022〕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聚焦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消费领域质量痛点,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有效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新产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改善,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到96%,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民生消费产品提档升级

  1.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质量优势。以绿色生态为引领,加快培育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培育“农业精品品牌”,全面提升“绿色云品”影响力。推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绿色种养循环、土壤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全国重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奶牛产业绿色化发展,发挥乳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乳品企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及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着力提高农产品绿色化、有机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构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和溯源体系,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防控。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肉类食品、酒及饮料、精制茶、果蔬、坚果、烘焙食品、乳制品、制糖、谷物及粮油产品质量。加强大宗粮油产品和蔬菜、果品、木本油料质量保障,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保持冷链食品严管态势,严防脱冷变质的冷藏冷冻食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昆明海关)

  3.强化优质特色消费品供给能力。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以满足和适应消费升级需求为核心,加快优化消费品制造业布局,促进消费品制造业创新创业升级。引导企业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改造提升造纸和纸制品、橡塑制造、印刷包装等传统行业,支持纺织服装、日化用品等行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生产线,提高智能化生产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具有个性化、时尚化的民族民间工艺品、蚕桑丝绸、木竹制品及家具等消费品,培育一批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鲜明、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的消费品自主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

  4.增强特殊消费品安全性适配性。围绕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加大人体功效基础研究,加快特殊人群消费品基础创新和产品服务迭代升级,推动适老化产品研发、升级,拓展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扎实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防疫用品和应急物资质量监管,提高药品、疫苗、口罩、消毒液、防护服及帐篷、被服等产品的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5.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节能、无障碍、适老化性能。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内容的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状况评估和标准化创建。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监督、主体责任、建筑材料、工程验收和备案、质量承诺、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等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绿色建材、抗震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政府和国有为主的投资项目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建材。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开展重点领域电线电缆、水泥等监督抽查,督促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及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产业基础质量保障水平

  6.优化高质量基础件通用件供给。深入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推动绿色能源、新型材料、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质量攻关、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精益性。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应用产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软件产品,打造重点行业数字应用示范。突出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充分运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应用和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研究,构建现代测量体系,提升测量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

  7.提高新材料质量竞争能力。实施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冶金、化工、纺织、建材、林产工业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高纯金属、贵金属催化剂、第三代半导体及显示材料、集成电路材料等关键新材料技术,加强协同攻关,加快新材料研制、生产、验证及应用。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由原料型向材料型转变,不断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水平。聚焦建筑结构、交通轻量化、包装容器、电力电子、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不断丰富铝深加工产品品种。加快推动钢铁产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进一步延伸铜锡铅锌下游产业链,提升钛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持续推进“稀贵金属材料基因工程”,做精贵金属新材料。加快液态金属电子浆料、液态金属热界面材料、液态金属导电胶、液态金属导热膏等功能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水泥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积极支持发展光伏玻璃、超白玻璃、超薄玻璃、电子玻璃、特种玻璃等产品,满足高端建筑和家电、光伏、电子等产业对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国防科工局)

  8.推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依托国家科技专项、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实施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先进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攻关,加快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增强高端装备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提升装备产品质量可靠性。加快培育壮大电子设备、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进高原型变压器、节能电机、智能开关成套设备、风电光伏装备等研发生产。推动中高端数控镗铣床、数控卧式车床、光机和精密中小件等优势产品提质增效。全方位提高自动化物流装备、铁路养护装备、农机装备、内燃机等特色领域优势企业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水平。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加强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9.提高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质量。鼓励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基于用户交互信息的大数据应用,发展质量控制与全产业链追溯、个性化定制、产品差异化创新、线上销售和服务等新模式,提高生产管控集成、柔性制造和敏捷服务能力。加快推动5G、千兆光纤网络、IPv6、时间敏感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网络技术在各行业领域深度应用。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解决方案供应商、运营商,推进标识解析服务在重点行业规模应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10.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实施5G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推动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智能制造、5G智慧工厂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能工厂(车间),加快带动行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面向重点行业打造制造业全业务数字化标杆,培育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调、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新业态。围绕提质增效、绿色降碳、安全生产三大主题,聚焦制造业关键生产过程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推广,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示范或产业聚集区共享协同应用示范。围绕新材料、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数字技术等前沿领域推进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深入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验证。(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1.提升平台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围绕促进消费、直播电商、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加强与知名平台企业合作,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挖掘线上新型消费潜力,提高我省数字商务发展质量。推动传统商贸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商务市场主体培育,支持直播电商、虚拟产业园等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数字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孵化众创空间等产业载体,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积极推进“数商兴农”行动,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开发培育适合电子商务销售的特色农产品。组织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充分发挥“云品乐购专区”作用,助力“云品出滇”。强化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治理义务和协助监管义务,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保护等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着力提升服务品质

  12.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多样化升级。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完整社区试点和老旧街区改造等,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和活力街区。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推动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鼓励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开展“家政兴农”,在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电梯“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有效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推动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以传统滇菜、民族特色菜肴和特色小吃等为突破口,加快完善产业链、强化供应链、升级消费链,大力发展云南预制菜产业,推广“中央厨房+服务配送”新模式,推进餐饮服务等级评定,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家居服务市场监管,推行标准化家装设计、家装服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提升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多种模式推进“快递进村”,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投递服务能力。推进“旅游+”、“+旅游”,因地制宜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旅游项目,纵深推进“旅游革命”,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和游客满意度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

  13.推动生产流通服务专业化融合化发展。持续加大财政金融支农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加大对冷链物流、绿色货运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全省政银企保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优化服务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加快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流网络化一体化发展。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奖补等政策,持续补齐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培育一批冷链物流骨干企业。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与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协同衔接。加快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专利商标申请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14.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服务业领域质量满意度测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和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工程,加强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培育打造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疗质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医疗质控网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公示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五)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

  15.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围绕科学前沿、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各类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和相互支撑,高水平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构建科研成果中试、产品创制试制和模拟应用场景等成果工程化应用平台,支持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协同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从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到科技领军企业全过程的政策与服务链,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强化基础研究、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提升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和实现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16.联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充分发挥中央驻滇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能源、先进制造、高原特色农业、现代食品与特色消费、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瓶颈”问题。积极推广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深化“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现场管理”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围绕提质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快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和质量管理联动,积极应用食品农产品追溯码、物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17.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效能。加强质量基础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在高原特色农产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等领域规划建设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有机融合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强云南省标准化信息传递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标准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应对和信息服务,加大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昆明海关)

  18.加强云南品牌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推动建立以质量和诚信为核心的云南品牌文化。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云南品牌影响力。加强“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培育保护,促进“老字号”品牌传承创新发展,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深入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工程和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健全“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名品名企宣传推广,培育农业品牌精品。加强工业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质量品牌提升重点项目,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大质量品牌投入,提升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积极培育家政服务行业领域品牌,塑造“生态、健康、时尚”云南旅游品牌。加强品牌保护和海外维权,指导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企业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打造一批代表云南产业形象、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19.持续提升劳动者质量素养。推动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质量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青年人才”、“首席技师”,开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质量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质量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质量管理创新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旅游、家政、养老、育幼、康养、医疗护理、工程建设等领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金融政策保障。各地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健全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质量提升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认真落实国家质量统计监测有关要求,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服务承诺兑现和消费争议解决,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平行进口车“三包”责任相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落实质量分级、披露等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网络市场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的效能。积极推进质量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和各类消费者组织等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质量责任,分类引导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推动企业实施质量和服务承诺及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严格履行缺陷召回、质量担保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团体标准“领先者”行动,广泛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先进典型,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创新激励举措,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活动。加强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激励,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督查内容和全省综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强质量提升成效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好“质量月”等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作为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奖励、示范、督查激励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附件:重要指标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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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云政办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综[2023]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3〕15号              2023-03-14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用时间和种类

  自2023年4月1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1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

  (二)《天津市居住证工本费收据》(10元);

  (三)《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收费专用收据》(5元);

  (四)《天津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2元、3元、5元);

  (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手工三联);

  (六)《代收罚款收据》(卷式机打三联)。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

  (二)各相关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附件:天津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2023年4月)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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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津财综[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1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规定,要求各市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 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要求,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我局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执行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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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菏泽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

  二、菏泽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菏泽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三、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菏泽市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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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经于2022年9月20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授权,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授权范围内,《公告》延续淄博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未做调整。具体为: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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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3]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25号           2023-03-1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环境

  1.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借助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库、标准化经营范围等功能,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措施。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放宽许可准入条件。对个体工商户的许可准入与其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进一步精简许可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放宽个体工商户从事有关行业的许可准入门槛,为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提供便利条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

  5.做优金融扶持。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和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具备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分贴息。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转化,利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提升市场占有率。(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对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拥军贷”“戎创贷”“惠军贷”“陇原戎惠”等信贷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支持有关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免费共享公共涉企信用信息。以大数据金融科技手段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广泛动员个体工商户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9.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严格治理违规收费。聚焦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违规收费治理,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13.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及直播带岗等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同步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和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工。(省人社厅负责)

  1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线学习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鼓励餐饮行业协会设立培训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适时组织省、市电商创业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质量管理服务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通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品牌建设等质量基础支持手段,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6.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加强专利、商标等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进市场”活动,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假冒风险防范意识。探索建立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机制,将我省中华老字号商标和驰名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综合施策,加大保护和监管力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强化申请注册源头保护,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7.积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产销对接、东西协作消费等活动,活跃市场、搭建桥梁,帮助个体工商户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设“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信息,精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统计、监测、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逐步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信息化支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丝绸之路信息港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按照国家层面制定的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其行业类别、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各地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和“拔尖”培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商号)名称和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个体工商户帮办服务水平。线下建立帮办团队,线上建设“智慧平台”,开展全方位帮办服务,通过问题精准解答、政策精准推送、远程精准帮办,提升个体工商户办事便利度;发挥政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化年报和信用信息修复。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实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3.建立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制度。市县结合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包抓联系本地个体工商户工作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推行个体工商户未年报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分类入库时必访、生产经营调整时必访、扩大规模时必访、“个转企”时必访,实现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全天候为个体工商户服务。建立个体工商户“白名单”,选择有优势、潜力大、前景好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倾斜支持,扶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做优。(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

  24.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25.支持个体工商户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群体需求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缴存模式,帮助个体工商户群体安居稳业。(省住建厅负责)

  26.保障道路货运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落实好“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补贴奖励相关政策;推进邮政、快递、交通、商贸融合发展;推动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力度,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便利道路货运个体户办理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在现有通行费征收绿色通道政策的基础上,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和自由裁量权规定,同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不便于操作执行、行政相对人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各部门要注重运用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严格落实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纠错,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查处力度,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和透明度;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第三方评估,着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为个体工商户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制度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9.发挥个体私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及时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帮扶解决个体工商户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发挥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及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0.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创新服务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排查,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省司法厅负责)

  31.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协同各方进一步落实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推动个体工商户经常性做好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拓展宣传范围,在人员密集地点的电子显示屏播放政策宣传视频。线上依托直播平台举办个体工商户学堂,线下深入市场,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专题辅导等形式,帮助个体工商户学懂弄通新政策,促进个体工商户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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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甘政办发[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 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第六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第七条 申请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第八条 申请高成长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三)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研发或授权),企业研发费用(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至少已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轮融资;

  (四)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

  第九条 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企业需通过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应用模块申请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初审,报省联席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联席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

  (三)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详见附表)提交的详细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省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市(县)总部企业咨询服务、申报受理、核查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和总部经济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每年上半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与本办法认定标准一致),并将复核结果报省联席办。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选择适用本办法或《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通函〔2018〕473号)进行复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

  (二)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提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省外,或实际经营移往省外的;

  (三)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后,新增海南省内分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时,要及时告知市县商务部门,确保应统尽统。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补,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收入,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予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计算范围为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予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总部企业税收按照企业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后,在本省范围内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在剩余年限内享受总部企业奖补。

  第三十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我省制定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政策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直相关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更新完善总部经济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支持海口、三亚和儋州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各市(县)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报省联席办备案后印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现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分别与本办法规定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综合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联席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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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202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23〕7号              2023-03-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以系统观念全力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广州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广州实际,科学准确处理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长期的关系,按照着眼长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一体推进、多方发力重点突破、科学发展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区、各行业碳排放现状和减排潜力,分类别、分领域明确碳达峰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力推动绿色广州、美丽广州建设,为全省、全国2030年前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作出积极贡献,奋力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努力打造全国乃至全球绿色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市层面顶层设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一体推进。立足各区、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目标任务,推动重点领域、关键行业和有条件的区尽早达峰。更好发挥政府在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企业在推进碳达峰工作、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的基础性、主体性作用。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深度降碳。稳妥有序推进全市碳达峰行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加健全,绿色便捷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全国领先,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行动。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为全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建成,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水平继续走在国内城市前列,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

  三、重点任务

  抓住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深入推进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大幅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体系,稳步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全面形成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探索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坚决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推动能源革命,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油品等高碳能源消费,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压减非发电用煤,严格控制水泥、石化、纺织、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量。夯实煤炭煤电兜底保障,推动珠江电厂、恒运电厂等临近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工作,推动在役煤电机组开展“一机一策”改造升级,确保煤电机组能效提升。探索建设大型煤电机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

  2. 合理控制油品消费。加快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油改气”“油改电”工程,探索生物燃油在航空运输业的示范应用,持续提升终端燃油油品利用效率。控制石化等重点行业新增油品消费规模,鼓励先进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控制“十四五”期间油品消费增速在合理区间,推动油品消费总量在“十五五”期间实现达峰并稳中有降。

  3. 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产珠江天然气电厂二期、花都天然气热电、恒运白云天然气发电等一批高效天然气发电项目。鼓励工业园区、交通枢纽、商务区等负荷集中区域灵活布局分布式能源站。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全面推动工业企业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多渠道拓展海内外气源,持续完善天然气输配网络,稳步提高主干管网输配能力和覆盖率。到2025年,建成天然气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到2030年,力争天然气发电装机达到1200万千瓦。

  4. 加快发展新能源。加大力度推进太阳能开发利用,加快黄埔、花都、从化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建筑、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等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布局,积极推进福山电厂二期等生物质电厂建设,提高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加快生物质能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照明、炊事、制冷中的应用。在南沙、从化等区合理布局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探索氢能作为传统燃料替代,推动氢能在交通、电力、热力等领域的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鼓励从化、增城等区拓展地热能应用领域,积极谋划天然气水合物产业化。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5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力争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5. 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服务碳达峰碳中和,以数字电网推动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电网建设。加快建设广州坚强主网架,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积极接纳区外清洁能源送入,保障本地新能源机组应接尽接、全额消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等技术与电力系统深度融合,结合国家新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氢能产业布局、区域产业发展,打造广州超大型城市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建成南沙全国最大5G+智能电网、南沙“多位一体”微能源网项目。积极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项目建设,建成国际金融城起步区、明珠工业园、南沙超级堤等示范项目。鼓励和规范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及独立储能等各类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应用和规模化推广。探索开展电氢协同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技术研究、集成验证及工程示范。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支持及补贴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到2025年,建成超大城市坚强智能电网,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提高能源投入产出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增效对实现碳达峰的关键作用。

  6. 全方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市、区、重点用能单位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将节能审查与各区能耗双控指标挂钩,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现节能降碳源头管控。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健全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大幅提升用能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广州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共享服务库,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及成果应用。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跨部门联动监察机制,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7. 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预警调控机制。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扩大重点用能单位管控范围,将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型以上数据中心等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升级改造,科学合理布局新建数据中心,鼓励数据中心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推动市、区两级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开展节能诊断、节能审计,以能效领跑者和国际先进能效水平为参照,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8. 持续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加大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一级及以上能效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采购力度。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动公共建筑变压器、空调、风机、水泵、电梯、照明灯具以及工业企业锅炉、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用能设备。严格执行节能审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重点用能设备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9.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广州建设“无废城市”,推动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废物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再生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快在南沙、增城、白云等区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和装修垃圾分拣中心等设施。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升汽车、电力、石化、电子信息等行业和领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积极推动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大中型转运站为核心的现代化收运体系,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将广州打造成为垃圾分类样板城市。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2.8%、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5%,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3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7%。

  (三)工业深度减碳行动。

  进一步加快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制造业比重,筑牢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确保工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到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6%以上;到203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30%以上。

  10. 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做强做优做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重点打造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现代高端装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集群。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汽车、电子、石化等传统优势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向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迭代升级。依托黄埔氢能产业创新核心区、南沙氢能产业枢纽、从化氢能产业创新示范园区、白云燃料电池环卫专用车生产基地等平台,布局一批有特色的电氢融合示范项目,着力构建氢能源全产业链集群,打造南方氢能枢纽。积极推进太阳能、核能、储能、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等装备产业发展。到2025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18%和65%;到2030年,分别达到20%以上和70%以上。

  11. 推进工业领域新电气化工程。大力推进电气化关键技术装备攻关,重点推动高效节能输配电设备、变频调速电机等装备制造,积极推广应用自动控制系统及新型用电技术,提高工业领域电气化水平。健全终端电气化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入机制,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支持电能替代技术研发,实施电能替代项目,大力推动电气化改造,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电气化示范区,构建以电为中心的终端能源消费格局。

  12.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构建面向生产全过程、全业务链的智能制造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智能化变革。大力推动智能制造装备与智能制造工业软件研发应用,提升国产智能技术及产品的质量,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示范,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智慧园区、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企业碳排放监测大数据平台,汇聚和分析碳排放数据,提升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水平。

  13.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全面梳理拟建、在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全市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动态监测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报批、用能、产能、环境影响等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闭环管理。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加强在建项目检查督导,推进存量项目能效提升,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行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石化等行业尽早达峰。

  (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行动。

  城乡建设领域是全市碳排放重点领域之一,必须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全方位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14.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国土空间资源,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构建适应广州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格局。探索建立土地与能源一体化规划选址与布局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在规划前端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广州城市韧性。坚持保老城和建新城相得益彰,科学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城市精细化品质化管理。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及过度房地产化开发建设。

  15. 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研究编制低碳目标下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指南或导则,加快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进程。落实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制定广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持续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到202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3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实现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16. 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开展建筑施工节能降碳技术研究,推广绿色施工管理。加大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的推广力度,推广钢结构建筑。提升绿色建材、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比例,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施工能耗和碳排放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建筑施工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到203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降低20%以上。

  17. 强化建筑低碳运营管理。建立城市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以越秀等区为重点,对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行能耗限额管理。对能效水平较低的公共建筑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开展节能改造。提升社区物业节能管理水平,倡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比2020年提升20%,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20年降低8%左右,累计新增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

  18. 优化建筑终端用能结构。提升电力在建筑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餐饮业、家庭炊事、生活热水等领域的使用。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等技术,探索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到2030年,民用建筑能源消费中电力消耗占比达到85%以上。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交通运输是全市碳排放主要领域之一,要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运输体系,推动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持续增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9. 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海铁联运、江海联运等为重点,推动实现铁水、公水、空铁多式联运“一单制”和“一箱到底”。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优化航线布局,合理配置机型,推进系统化节能降碳。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低碳客运服务体系。加快物流配送绿色发展,推进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物流配送服务模式创新。打造高效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强化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无缝衔接。“十四五”期间,广州港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年均增长22%以上。到2025年,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达65%以上,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80%。

  20. 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积极推动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公务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的电动化替代,积极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示范运营,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加快新能源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推广工作。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加快生物燃料技术攻关,促进航空运输燃油清洁化。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推动码头岸电设施应建全建,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鼓励更新替代的港作车辆、港作机械使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50%以上;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10%。

  21. 加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推进节能低碳交通枢纽站场建设。推动铁路、公路和市政道路统筹集约利用线位、桥位等交通通道资源,推进珠江口区域航道、锚地资源的共享共用。加快布局公共充换电网络,积极建设城际充电网络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配套设施,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交通慢行区,完善自行车网络和停放设施。到2030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等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全面实现电动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100%覆盖。

  (六)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坚持创新第一动力,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圈,加大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22.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设立市级碳达峰碳中和重大科技专项,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攻关,抓住科技创新关键变量,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打造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策源地。探索建立部门间横向联动机制,加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科技工作中的协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强化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孵化载体,积极引进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创业基地,推动低碳技术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3. 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指导节能低碳领域相关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力推动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的建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高质量建设,强化与港澳及国际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主体的跨区域合作。依托在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共建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24. 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组织节能降碳关键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节能、氢能、新型电力系统、近零能耗建筑等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利用、生物燃油制备、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前沿技术研发,为国家和省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贡献广州力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新技术的示范应用,加大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力度,推动电力、石化等行业建设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示范项目,加快冰蓄冷等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25. 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大绿色低碳相关专业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培养一批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国际一流学者、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鼓励在穗高校加快绿色低碳相关学科、学院建设,建立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企业合作,培养建设本地低碳产业青年创新人才队伍。

  (七)绿色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行动。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体系,全面激发节能降碳市场活力。

  26. 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要求组织重点排放企业参加全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做好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参与碳排放交易。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战略载体,积极引入国家、省、市及港澳地区优质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探索建立碳市场跨境交易机制,为国家提供国际链接经验。大力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进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建设,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并推进其他绿色发展类期货品种的研究开发工作,打造完整期货产业链。

  27.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可操作性强的生态产品统计和价值核算体系,将生态效益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评价体系。探索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和实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全面推进全市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的自然保护地建设机制,创新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机制,发挥市场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基础性作用。

  (八)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深入推进城市碳汇网络建设,探索人口高密集都市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途径,有效发挥森林、土壤、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大力提升碳汇增量。

  28. 完善城市碳汇网络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山水城田海”的自然禀赋,推进重要绿色生态空间联动发展,构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乡山水格局。保护建设海珠湿地、白云山等城市绿核,沿主要河流水系、高快速路打造“三纵五横”生态廊道,以绿道、碧道串联沿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市公园,实现绿色空间贯通,打造城市生态翠环。强化立体绿化,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探索形成可实施、可推广、可持续的城市降温方案。坚持对植物类群系统收集、完整保存、高水平研究、可持续利用,高标准全力推进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

  29. 推动森林碳汇资源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广州在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大力实施林业生态修复,强化森林培育经营,加强对古树名木及榕树等乡土树种的保护,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稳中有升。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实施高质量水源林工程,选择固碳能力强的优良乡土树种用以改造低效林,重点推进花都、从化、增城等区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培育大径级森林。巩固沿海防护林安全屏障,重点在番禺区和南沙区开展沿海基干林带修复,推进粤港澳沿海防护林一体化。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1.65%,森林蓄积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

  30. 持续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农机和广州市绿色低碳农业生产推荐技术,鼓励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低碳农业模式,探索发展气候韧性农业,持续推进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减排。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持续改良耕地土壤结构,提升耕地土壤有机碳储量。加强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循环发展。

  31. 稳步提升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大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固碳能力,以海珠湿地、南沙湿地、白云湿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湿地公园建设,推动海珠国家湿地公园打造成为国际标杆性湿地公园。以番禺海鸥岛、南沙湿地以及海洋生态受损和脆弱区域为重点,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工程,到2025年,全市完成营造和修复红树林面积200公顷。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人口持续稳定增长是导致全市碳排放不断增加的主要因素之一,需要加快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32.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为重点,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在各类学校、企业、社区等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社交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节能降碳知识和政策。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增强社会公众的绿色低碳意识。

  33. 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推行绿色消费、绿色居住、绿色出行,宣扬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养成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让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完善绿色产品消费激励措施,大力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继续深化碳普惠制,探索增加碳普惠应用场景。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实施。建立低碳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碳标签、低碳产品认证、低碳标识体系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不低于90%的处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完成节约型机关创建,大力推进全市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场开展“绿色商场”创建。

  34.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研究设立“双碳”产业联盟,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推动“双碳”全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变生产经营理念,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鼓励电商企业打造线上绿色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引导商家低碳生产。推动企业广泛开展碳账户建设,提高碳排放核算能力。重点用能单位、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应按照强制性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督促企业牢固树立生态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

  35. 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实现路径和工作要求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用。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行动。

  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广州经验。

  36. 争创国家、省绿色低碳试点。大力推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新模式加快落地、增量扩面,全力支持南沙、从化加快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推动财税、金融等改革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署的绿色低碳试点,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在我市的创新发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模式和实践经验。

  37. 多层次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各区要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区绿色低碳发展。对碳排放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节能降碳成果,为全市碳达峰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对碳排放仍在增长的地区,要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尽快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并进入碳排放平台期。鼓励各区选择典型区域、园区、社区打造一批碳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广州国际生物岛创建零碳岛。充分发挥在穗央企、省属国企和大型市属国企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企业创建行动。到2030年,建成一批碳达峰碳中和领航企业。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市及各区分领域、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的能源统计和碳排放核算体系,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鼓励各区编制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建设全市碳排放监测智慧云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对各重点领域碳排放和森林碳汇的科学监测和管理。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水平和精确度。建立生态系统碳汇核算监测体系,开展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

  (二)健全法规规章标准。

  加速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推动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定期修订广州市产业能效指南,推动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能耗限额、设备能效等级等指标。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能效和低碳标准制定修订。

  (三)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

  推动设立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投资支持政策,持续引导社会资本向绿色低碳项目建设、技术研发等领域倾斜。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企业设立碳基金。严格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绿色低碳导向作用。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

  (四)优化绿色金融体系。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标准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超级联系人”作用,支持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参与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大力拓展大湾区绿色项目融资渠道。

  (五)建立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

  研究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出台碳排放信用修复指引,加强市场主体碳排放信用权益保障。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拓展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强化服务平台监管,制定服务平台监管规则和运维办法,推动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碳排放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应用。

  (六)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持续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积极发展绿色对外贸易,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和服务贸易,推动绿色广货“走出去”,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南沙自贸区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探索环境与贸易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绿色低碳引领作用,支持绿色低碳贸易主体参展,推进“绿色展会”建设。研究组建碳达峰碳中和智库,加强与香港、澳门等大湾区城市在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科学研究、绿色低碳技术、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参与、承办国家、省组织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大型国际性会议,在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基础上,策划常态化举办具有城市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国际高峰论坛。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开展。各区相应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深入开展区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各区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区按照广州市《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三)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现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的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强化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国家行动方案》),明确了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区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202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提出了全省实现碳达峰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21年6月,我委牵头成立了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专班,从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等8家技术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深入开展基础研究,系统摸查我市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碳排放历史状况,并根据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未来碳排放情况进行了科学研判,形成我市碳达峰研究报告。根据上述基础研究成果,充分对标对表《国家行动方案》和《省实施方案》,编制形成了《市实施方案》,对中央和省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进行细化,并从强化工作落实的角度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工作措施。

  二、编制思路

  (一)坚持系统观念,保障绿色增长

  碳达峰决不是就碳论碳,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考虑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提升综合交通枢纽能级和净人口流入持续增长的实际情况,抓住《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出台和建设华南国家植物园重大历史机遇,按照既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又要避免高碳锁定;既要保持适当压力,又要防止突击冒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指标任务。

  (二)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行动

  我市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调结构转方式任务艰巨,决不能为了达峰而达峰、甚至罔顾客观实际搞运动式“减碳”。要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牢牢守住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绿色成为新发展格局的鲜明底色。

  (三)坚持重点突破,合理制定碳达峰目标任务

  受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广州市实现碳达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决不能简单地将碳达峰迟早、峰值高低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尺。要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针对性设立重点任务、细化任务措施、明确任务分工。

  三、主要目标

  《市实施方案》是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是全市“1+1+N”政策体系的第二个“1”,主要聚焦“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碳达峰关键期,提出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方面的主要目标,相关指标和任务更加细化、实化和具体化,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

  需要指出的是,广州是国家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广东省省会,是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是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闻名于世的“美丽花城”。改革开放40多年来,广州经济总量增长近140倍,2021年GDP突破2.8万亿元人民币,常住人口达到1881万人,城镇化率86.46%,是我国人口吸引力最强、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广州市一直高度重视绿色高质量发展,经过多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优化,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十三五”期间,全市以年均1.7%的能源消费增长率,支撑了年均6.0%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分别累计下降19.4%和31.9%,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未来进一步通过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降低能耗和碳排放的空间已明显收窄,加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程度的加深,未来全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领域的用能需求和碳排放仍将保持刚性增长,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峰目标的顺利实现。广州的碳达峰目标完全符合国家和省的目标要求,体现了全市推进“双碳”的责任担当。

  四、重点任务

  《市实施方案》结合广州实际,从强化落实角度,提出要抓住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合理控制油品消费,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节能减碳增效行动

  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全方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持续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增效对实现碳达峰的关键作用。

  (三)工业深度减碳行动

  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领域新电气化工程,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稳步提升制造业比重,筑牢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确保工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

  (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行动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建筑低碳运营管理,优化建筑终端用能结构,全方位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加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运输体系,推动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持续增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六)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七)绿色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行动

  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激发节能降碳市场活力。

  (八)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完善城市碳汇网络体系,推动森林碳汇资源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稳步提升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大力提升碳汇增量。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加快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十)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行动

  打造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多层次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广州经验。

  五、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为确保碳达峰重点任务的落地落实,《市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法规规章标准,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能耗限额、设备能效等级等指标;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推动设立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和绿色低碳发展基金,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投资支持政策;优化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工具,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拓展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促进碳排放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应用;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发展绿色对外贸易,研究组建碳达峰碳中和智库,策划常态化举办具有城市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国际高峰论坛。

  此外,《市实施方案》还提出要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区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开展;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严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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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穗府[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2023-02-0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推动经济运行进一步回稳向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1.支持企业留工生产。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7日,下同),对正常生产的、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下同)、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的电商平台或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80人及以上的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施工项目,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建筑工人留工补贴。(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稳岗复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2023年新入职且3月31日前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上的员工,分别按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复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对企业批量有组织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实行“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交通费,补贴政策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4.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稳岗送温暖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开放,鼓励本区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丰富员工节日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

  二、进一步减税降费

  5.落实税收减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

  6.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8.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对合作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最高损失本金25%的补偿。(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

  9.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6%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基础补贴30万元,并按每亿元产值增量10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补贴。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纳入统计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

  1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1)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2)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3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12.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通过线上及线下形式推广宣传南沙区内重点商务酒店及会展场所,推动会议、会展业态复苏。(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13.支持外贸企业赴海外开拓市场。对2023年参加“粤贸全球”境外线下展的企业,按企业参加每个展会实际展位费用不超过50%予以最高3万元补助。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获得的中央、省、市、区资金不超过其实际展位费用的100%,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全力提振消费需求

  14.发放消费券。结合数字人民币试点,通过第三方平台等向市民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用于支持住宿餐饮、零售商户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南沙品牌企业线上销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向市民发放1000万元文旅体消费券,鼓励市民凭领到的消费券到区内各类文旅体等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依据消费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5.鼓励举办促消费主题活动。支持联合区内品牌餐饮企业、商圈举办美食节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圈借助节假日气氛,对在节假日期间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的商圈运营主体,按其单场活动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支持,单个商圈运营主体累计申请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6.鼓励旅游业发展。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旅游团队(20人及以上)到区内旅游的,给予每人每次40元补贴,每家旅行社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政府服务

  17.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主动协调化解企业连续生产中遇到的人员紧缺、水、电、煤、蒸汽、油、气、通信、运输等困难问题,确保企业各类生产要素平稳有序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利用“政企面对面”、咨询专线、服务专员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受理企业诉求,切实解决企业诉求问题。(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8.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制订申报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确保政策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涉及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含上级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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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2022-12-19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所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引进奖励】(一)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从广州市以外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本区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获得广州市园区培育奖励的运营主体,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聚集1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优先推荐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五条 【成长突破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该奖励的30%用于补贴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励保障高管骨干人才发挥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六条 【创新赋能】(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或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为激励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申报南沙区人工智能云服务补贴资金。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此类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拍挂供应。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所考核的投资强度与税收贡献等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探索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拿地模式,拓展产业空间的创新举措。

  第八条 【优化服务】(一)人才支持。一是人才入户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优先安排南沙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二是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南沙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用电支持。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入用电“优保”企业名单,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用电“A类”企业名单,优先缓解此类企业用电问题,鼓励企业赶工促产,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精准服务机制,由镇街实行特派专员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其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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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9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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