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医保发[2023]6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助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6号            2023-02-03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聚焦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现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后,可在2023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1个百分点。

  二、大力促进医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服务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打通新版医保目录落地执行“最后一公里”,健全完善国谈药“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医保目录执行1个月内将国谈药按需纳入采购目录范围,支持创新药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对使用新医疗技术和创新药导致医疗费用与DRG/DIP病组(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差距的,实施医保支付特例单议,支持新技术、新药品的临床应用。

  三、全面建立公开透明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切实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牵头搭建医保、医疗、医药三方协调沟通平台,定期听取医保促进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意见建议,主动帮助协调解决生产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所受理意见建议能办的“马上就办”,需要研究论证的,1个月内办结反馈。

  四、积极支持互联网医药服务发展,推进医保线上移动支付。优化完善支持互联网医药服务发展的医保支付政策,利用信息化技术,衔接医保公共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互联网医药服务,其提供的网上医药服务与线下执行相同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五、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支持创新药品耗材尽快上市。对创新药和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耗材开辟挂网绿色通道,挂网通道全年开放,实行随报随挂。推进建立新批准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吸引和推动创新药在我省首发上市,加快新批准上市药品进入市场速度,让新药好药更快惠及人民群众。

  六、切实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壮大。实行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服务能力等,在年度医保总额分配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参保群众在基层就诊时医保报销比例高于三级医疗机构。

  七、巩固扩大全民医保成果,稳定群众医疗保障预期。开展户籍人口参保扩面排查专项行动,落实参保精准提醒机制,持续优化基本医保参保结构,让更多群众享受更高水平医疗保障,促进形成稳定保障预期,助力释放消费潜力。

  八、继续执行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政策,有效减轻个人缴费负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并同步执行参保地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九、全面落实新冠感染患者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免除医疗后顾之忧。2023年1月8日后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3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局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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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苏医保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2]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6号            2022-12-2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 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医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工医保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各部门单位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服务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五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在用人单位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全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基准值。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缴费基准值的300%,下限为缴费基准值的60%。

  第八条 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因在用人单位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死亡等客观原因,可以向参保地税务部门提出剩余预缴费用退还申请,参保地税务部门受理后,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退费。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手续,并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非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职工医保。职工不得在同一时间段重复参加职工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自缴费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费用在3个月内(含)补足基本医保费本金和滞纳金后,职工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恢复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按暂停参保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欠缴费用期间基本医保费本金和滞纳金后,可恢复参保,从缴费30日后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不再追补。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在3个月内(含)按规定补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后,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恢复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按暂停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欠缴费用期间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后,可恢复参保,从缴费30日后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不再追补。

  第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含大病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从缴费3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不予追补。

  第十八条 已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暂停其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在职工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以及在当年度因劳动关系终止等客观原因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可在原居民医保参保地申请恢复其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在本省范围内,由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或者跨市州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当前的职工医保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及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规定,但应扣减其在居民医保期内或省内异地职工医保期内已经报销的额度;原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使用“双通道”药品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复申请、认定,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当前的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双通道”药品管理规定,但应扣减其在居民医保期内或省内异地职工医保期内已经报销的额度。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职工医保费的,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补缴基数为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补缴费率为当前年度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补缴时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补划个人账户,其他医保待遇不追溯。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权益记录工作。在职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本金及滞纳金。

  第三章 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规定。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之间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转移统筹基金,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作为本省视同缴费年限。

  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其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能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本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以用人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为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累计缴费达到第二十六条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需以当前年度缴费基准值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率,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保退休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医保为正常参保状态的,由当前参保地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结时职工医保为暂停缴费状态的,在省内实际缴费年限(含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最长的参保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

  第四章 基本医保待遇

  第三十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职工医保基金可支付下列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

  (三)无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人负担后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美容以及非功能性整形、矫形手术等;

  (六)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业务承办第三方机构书面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并如实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情况,经医保经办机构或业务承办第三方机构调查属实后,可按规定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业务承办第三方机构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五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筹考虑住院支付与门诊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完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93%;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

  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各市州和省本级可根据统筹基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将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将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最高实际支付限额。最高实际支付限额,是指职工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地或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引导参保人员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强化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的协同,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2021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即75元/月。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可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变更参保险种的,个人账户资金可跨市州使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转移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

  第四十三条 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建立门诊慢特病病种动态调整机制。纳入门诊慢特病范围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一)临床诊断及诊疗方案明确,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有相应的治疗药品;

  (二)病程较长,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较高且普通门诊统筹难以保障;

  (三)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

  (四)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适时调整。随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可以设置慢特病门诊保障起付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全省统一门诊慢特病诊断纳入标准。规范门诊慢特病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评审核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第七章 职工大病保险

  第四十九条 为加强对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转换为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

  第五十条 职工大病保险费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病保险费酌情给予补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即15元/月)。

  第五十一条 在职职工原则上按月缴纳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按年缴纳当年度的大病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注销、破产、改制、退休人员自愿选择等特殊情形,可以按当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缴纳年限以湖南省人均预期寿命减去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次性缴纳大病保险费。在职职工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大病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规定。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总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先按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规定视同疾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自付费用、单行支付药品的自付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基金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在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医保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意外伤害医疗的查勘费用列支途径。

  第五十三条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第五十四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支付比例为90%。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十五条 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50万元。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 职工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职工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

  第五十七条 职工医保按照全省统一政策、基金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模式管理。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全面实现职工医保基金市级统收、市级统支、市级预决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快推进长株潭区域职工医保统筹管理。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建立职工医保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全省职工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第五十九条 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不足状态。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九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十条 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六十一条 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能。制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技术规范。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第六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医保协议管理、考核,严控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耗材等,医务人员必须事先与参保患者或家属沟通,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逐项签字确认同意自费。原则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平均不超过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平均不超过10%。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暂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药机构结清。

  第六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经办职责,建立健全职工医保业务、财务、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做好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六十五条 支持受托查勘意外伤害责任的相关机构,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并将查勘情况纳入相关机构的考核评估。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职工意外伤害医疗等领域建立与相关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通过规范和加强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打击欺诈骗保,提升医保效能。

  第六十六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异地直接结算制度,加快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纳入异地“一站式”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跨省异地直接结算工作。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绩效考核、医疗行为监控、费用审核、总额预算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 加强职工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骗取、套取职工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工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因重大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七十一条 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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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1
文号:湘政办发[202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经税务、国库、银行三方技术联调后,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已经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内容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属地管理、税款就地入库征缴及预算管理体制下,对开展跨省经营活动需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以下简称“经营地”)申报缴纳税、且未在经营地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支持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税款从注册地银行账户跨省实时缴入经营地国库。

  二、跨省电子缴税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可使用省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在省内办税服务场所或各办税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后,可直接发起实时扣款(从三方协议签约账户中扣款)。

  (二)未签订三方协议或不使用三方协议的,可在省内办税服务场所或各办税系统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至该行在省内任一银行网点或省外开户银行网点,使用省外开立的银行账户扣款缴税。

  三、跨省异地缴税常见以下业务情形

  (一)外省纳税人在我省提供建筑服务,依规向我省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外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我省项目部,依规向我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外省纳税人因出租、持有、交易我省不动产,向我省缴纳相关税款。

  (四)外省纳税人在我省购买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使用外省开立账户需缴纳税款入我省国库的情形。

  四、已开通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

  (一)我省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实时扣税方式的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浙商银行、盛京银行。

  (二)我省实现跨省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的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盛京银行、锦州银行、吉林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大连银行。

  缴费人按照跨省异地缴纳税款方式,实现跨省异地缴费。

  其他商业银行仍在联调测试,逐步开通后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予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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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进一步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市域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办范围

  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收入归属和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在苏州市行政区划内通过线上办税系统、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不同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

  实施市域通办的事项清单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清单》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二、通办方式

  市域通办的实体办税服务场所为本公告列明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纳税人缴费人可按需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通办业务。

  三、其他事项

  凡纳税人缴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稽查、评估案件未结案等情况,或属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出口退税四类企业、非正常户的,不能办理通办事项,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费事宜。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市域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税费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648/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062/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108/index.html)查阅《清单》和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市域通办事项清单.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市域通办办税服务厅名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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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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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向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公布“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举报投诉渠道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向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公布“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举报投诉渠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清廉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清”“亲”税企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开展“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惩治税收营商环境领域的作风顽疾和腐败沉疴,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一、受理范围

  受理汕尾市税务系统各级税务人员在以下方面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一)政策落实方面。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中,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推进智能办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助企纾难解困等政策执行拖沓懈怠、敷衍了事、“躺平摆烂”等问题。

  (二)管理服务方面。在办理税费业务中不担当、不主动,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待纳税人缴费人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态度冷硬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对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消极应付等问题。

  (三)规范执法方面。违反规定随意进户;未严格落实规范执法要求,在执法中不透明、不规范、不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清正廉洁方面。参与或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经商办企业或参与社会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利或职务之影响吃拿卡要占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五)损害税收营商环境的其他方面。

  二、反映渠道

  (一)电话举报:0660-3296866(工作时间)

  (二)网站举报: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wts/common_tt.shtml

  (三)来信来访: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莲塘段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404室;邮编:516600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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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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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府办[202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2023〕9号           2023-03-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协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政府转职能、提效能,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战略任务实施、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持续精简优化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健全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编制完善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加强行政许可效能监督。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建立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管理,集中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制定公开服务指南。扩大告知承诺制覆盖范围,对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举措,建立健全基于信用承诺的极简审批制度。深入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拓展全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健全完善行业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

  2.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持续加大登记制度供给力度,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进、自由迁、自由出。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制,健全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探索改革经营范围登记。优化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服务,深入推进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落实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根据企业需要“一口办理”歇业备案手续。完善企业登记数字化服务平台,拓展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

  3.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一体化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建立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验登合一的综合审批制度。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夯实审批审查中心职能,提升网上办理深度,加快“统一入口”建设,加强审批、中介服务和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推动项目审批“一站式”协同高效办理。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在更大范围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桩基先行”、“桩基+围护”合并施工许可、提前启动招标、“分期竣工验收”等举措。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拓展电子招投标服务范围,推行远程分散评标。全面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服务,落实全程网办、限时接入机制。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4.深入推进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确定一批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打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综合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监管流程再造、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参与部门等。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审管联动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做好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接收和反馈,强化“照后证前”联动监管。

  5.集成创新多元监管方式。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监管对象状况,集成应用随机、信用、风险、分类、协同等监管方式,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工具箱”,逐行业领域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持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劳务派遣、生态环境等领域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基本实现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搭建全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共性支撑系统,扩大信用分类评价结果运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和反馈机制,建设风险预警模型和应用场景,强化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5G+物联网+AI+区块链”,推广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6.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加快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在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建立市场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深化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上市后产品监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提升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穿透力,全覆盖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完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管理,健全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7.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全面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建立系统使用情况通报机制,推动执法办案“应上尽上”、执法案件数据“应归尽归”。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持续优化扩容“免罚清单”,实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相关行政执法领域。

  三、深入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8.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打造“一网通办”智慧好办2.0版,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办事过程更智慧、更便捷。持续简化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推进法人、个人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智能引导、智能申报、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服务功能。优化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模式,推进条件成熟的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政策体检”全覆盖。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新增、优化一批“一件事”集成服务,切实提升集成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增强电子证照授权调用便利性、规范性,拓展办事材料免于提交方式和免于提交范围。

  9.打造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服务同质,推动窗口端、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四端联动”。深化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各区综合窗口入驻事项规范管理和办件数据统一汇聚共享,推动市级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实行一体化管理、提供规范化服务。持续加强“随申办”移动端建设运营,做优做强市民云、企业云两个服务渠道。创新设立虚拟政务服务窗口,推行远程互动引导式政务服务。加快线下“15分钟政务服务圈”建设,强化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内容供给,深入推进全市通办、长三角通办、跨省通办。优化拓展线上线下帮办服务,提升帮办响应速度和精准解决率。

  10.提升涉企服务水平。依托“随申办”企业云构建升级“政企直连”通道,提供事项办理、信息查询、政策解读、特色专栏、涉企档案等服务。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推进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提升就业补贴事项办理便利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服务模式,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鼓励相关金融机构适当降低服务收费。优化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快培育企业首席质量官和标准化总监,提高企业质量水平和标准化能力。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完善物流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物流运输高效畅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持续优化事前精准推送、事中智能辅导、事后服务评价的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进一步提升退税业务办理效率。

  11.增强为民服务能力。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推进“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完善托育机构监管机制。细化落实援企稳岗扩就业政策,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技能提升补贴范围。加快推进智慧医疗创新,优化升级“便捷就医服务”应用场景,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高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障服务体验。推进社会救助资源体系建设,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强“社区云”推广应用,完善线上线下“政策找人”机制。完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加快数字服务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

  四、推动落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2.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水平、管理效能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工程,运用专利导航帮助企业提高研发创新效率。深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推广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成效。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银行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科技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

  13.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通报和归集制度。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上海版效能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全市。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全面提高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加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托上海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健全完善机制和流程,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三项工作有机融合。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优化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等合规指引。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扶持政策、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5.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引导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有序开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机制,深化拓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信用承诺信息广泛应用于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对守信主体给予容缺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便利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深化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创新试点,帮助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优化企业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解除失信约束措施。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提升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信用修复服务能级。

  五、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创新,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全市中心工作

  16.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落实推进浦东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出台浦东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五自由一便利”制度型开放,试行准入准营一次承诺即入制,完善证照联办全生命周期服务,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企业合规监管模式。深化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稳步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试点,推进信易贷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深化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推进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民营企业总部、贸易型总部,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台,提升“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能级。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优化重大科创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张江高新区各园区体制机制,深化张江科学城系统性集成性改革,探索产业政策改革创新,构建开放式产业创新生态圈。

  17.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功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为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减负,更大力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深入实施“基础研究特区”建设,逐步扩大“探索者计划”实施范围,探索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型组织模式,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健全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符合创新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持续探索“揭榜挂帅”“包干制”等新型科研组织和管理服务方式。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和支持体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速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协同攻关机制,探索建立长三角创新创业载体共用互惠机制。

  18.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狠抓减税降费、补贴扶持等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快释放稳增长政策综合效应,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多措并举促进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作用,用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强项目审批全流程跟踪服务和全方位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快开工、快建设、快投产。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清理消费领域隐性壁垒,优化消费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消费潜力和活力,促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加快恢复,支持会展行业提升能级,推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支持外贸企业开展贸易促进和供采对接,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加强涉外经贸法律服务。

  19.助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组织开展“留·在上海”等系列品牌活动,加大海内外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全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体系。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深化高校科研体制、人事制度、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改革,遴选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开展自主岗位设置。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分阶段分谱系的人才资助体系,加大市级科技计划对青年科学家培育力度。以人才项目共享、“候鸟式共享”等形式,探索长三角科技创新人才共用共享机制,推动社会保障互联互通。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20.加强组织实施。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密切协调配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任务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督导评估,提高政策精准性和落地率。加大改革政策解读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政企政民沟通渠道,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

  21.加强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呼声,摸清企业需求,突破裉节问题,推出更多首创性、引领性、示范性的改革创新举措。加强对改革进展成效、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通过简报、通报等形式,交流推广改革创新成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有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增强改革动力和创新活力。

  22.加强支撑保障。完善法治保障,及时推进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突破改革瓶颈,固化改革成果。强化数据和技术赋能,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牵引,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流程再造,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标准化支撑,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指南编制、业务手册编制、网上办理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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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沪府办[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高法[2023]47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高法〔2023〕47号          2023-02-14

本市各区政府、各级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全面优化破产审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机制,推动上海办理破产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为市场主体加快出清与重整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持续推进上海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2月14日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全面优化破产审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机制,推动上海办理破产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为市场主体加快出清与重整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持续推进上海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力提升本市办理破产工作的便利度和市场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一)充分认识管理人的法定地位和职权。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破产财产;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有权依法处分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有关破产财产查询、处置、权证遗失申明、权属转移或者变更登记、财产移交接管、企业注销登记等业务,按规定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以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方式予以替代;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以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的方式予以替代。(责任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和管理程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简化程序,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管理人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并将账户有效期届满时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管理人。开户银行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免收撤销账户费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

  (三)支持管理人查阅、复制财务账簿。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期间,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查询、复制相关材料的,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查阅或者复制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为管理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提供必要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提高债权申报效率。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查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多缴税金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处理,对因被相关机关依法拍卖、处理,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且无法确定实际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录免于记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五)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体系。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尊重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中的法律地位,依照《企业破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并为管理人及时顺利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工作经费和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保障作用,切实做好“无产可破”案件的办案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管理人履职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管理人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为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提供制度支撑。(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管理人协会,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

  (六)提高管理人队伍素质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管理人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支持推动市管理人协会推行管理人执业规范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行业监管制度。人民法院完善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依法支持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于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强市管理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制定实施管理人履职指引和执业规范,不断提升行业自律能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院、市管理人协会)

  二、提升涉案信息查询便利度

  (七)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充分运用本市在“一网通办”机制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整合联通“一网通办”平台、上海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系统,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便利管理人一网通查破产企业及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等)

  (八)提升涉案信息线下查询渠道便利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在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等线下窗口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鼓励各区及市有关部门通过整合线下查询窗口,开辟管理人查询“绿色通道”等方式进一步便利管理人通过线下方式查询涉案信息。(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等;各区政府)

  (九)优化下落不明车辆查控机制。公安机关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查控破产企业名下本市下落不明的车辆。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查控的需求后,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并反馈相关车辆的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协助人民法院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交警部门对于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加大企业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

  (十)推动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上海企业重整事务中心,通过“项目挖掘、项目研判、项目助推”,遴选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项目,通过链接、聚合投资人资源,推动困境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及早成功实现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人民法院加强法律政策支持,进一步畅通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顺畅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进一步降低破产办理成本。鼓励产权市场发挥好服务上市公司的功能,利用产权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实现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双轮驱动、协同并进,合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上海证监局)

  (十一)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协调银行业债权人按照《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要求,积极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方针,推动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和重整。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积极探索通过提供专项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敢于为具有营运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为重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处置的买受人提供信贷支持,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十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按照税收政策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保障破产企业发票供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申领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接受处罚、补办等。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支持重整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对于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的对应信息;对于不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破产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优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十五)畅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依托“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开设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示企业破产程序种类、程序启动和切换,以及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管理人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上海法院网等线上渠道代为提交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管理人和破产重整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十六)支持重整企业实施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书,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已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进行信息公示的上述破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提前停止公布,在向联合惩戒管理部门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支持重整企业恢复金融信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进展。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和担保需求,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得因征信系统内原失信信息进行“一票否决”。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前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冻结企业基本户的重整企业,出具列入原因的说明材料,人民银行引导推动商业银行及时解除基本户冻结状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

  (十八)支持重整企业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凭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破产重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受理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的公示同步撤下。市场监管部门对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已经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所确认的清偿比例得到清偿的,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说明相关情况的函件,在受理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视为企业已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依法将相关罚款列为劣后债权,且重整裁定作出时的破产企业财产明显不能全额清偿前序债权的,应当认定相关罚款的清偿比率为零。对于因长期未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载明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恢复该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关司法文书,撤销原来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十九)开展破产重整企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为由,直接排除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资格。加强“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对破产重整信息的公示共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项目招标人主动查询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五、提升破产财产解封处置便利度

  (二十)建立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新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破产财产不宜直接解封的,查封单位应当在接到破产受理法院的通知后移送破产财产处置权。处置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结检验、检疫和申请许可证等手续,有关税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处理。依法必须由海关进行监管或者处置的进出口货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先行处置上述财产。完成破产财产处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财产解封、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推进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系统对接,支持管理人和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办理涉案财产的解封、查控、处置等业务。在线办理平台开通后,管理人可以通过在线办理平台提交对涉案财产采取解封、查控、处置等措施的申请,破产受理法院审核确认后生成相应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送给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及时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三)完善破产财产处置多元方式。鼓励管理人处置财产优先采取网络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出售方式,视情形通过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等适当方式,充分发挥多元化资产处置平台作用,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专业交易平台,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有效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重整与破产资产处置分平台,推进企业重整及财产处置阳光交易,促进市场低效无效资产出清,同时把握困境企业救助规律,创新企业预重整工作体制机制,下好交易先手棋,为交易做好全流程服务,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完善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机制

  (二十四)完善不动产权属转移规则。管理人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提交破产企业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手续。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系统内核查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同步公告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对拟处置土地使用权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管理人可申请开展地价评审,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应缴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应在财产拍卖时对应缴政府土地收益进行披露。破产企业在拍卖后,受让方持拍卖裁定、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管理人和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对于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一宗划拨土地的情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共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进行分割的,管理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展土地地界测绘等相关土地分割工作,分别办理权属证书。破产案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据集体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处置;可以公开上市处置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六)完善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房产处置机制。房地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的,购房人经人民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允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七)优化建设工程权属登记程序。畅通破产企业在建工程有关规划、施工手续的恢复、展期等办理渠道。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破产企业名下建设工程(包括住宅类工程)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原因,导致无法组织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经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消防进行检测和评估合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符合要求,且符合规划、资源管理规定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高院)

  (二十八)完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合法购置并使用的房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于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及本市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管理人按照本市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七、完善办理破产配套机制

  (二十九)建立企业破产信息公示机制。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将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推送,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系统标注企业状态信息,并依程序向社会公示。“信用中国(上海)”网站设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开人民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相关信息以及破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

  (三十)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依照相关规定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任职限制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在监管预警系统中设置预警提示,并推送到登记系统实施任职资格限制。(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一)优化破产企业税务办理流程。破产企业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的,管理人应依法补办纳税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事项办结后税务信息系统自动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破产企业在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管理人可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发现破产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提高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十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在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务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税务部门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三)便利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且无需经过注销公告程序。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进一步完善“一窗通”平台功能,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破产府院协调联动力度

  (三十四)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功能。深化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沪府办〔2020〕66号),将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纳入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的制度功能,推动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妥善解决。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过程中遇到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的,可及时报请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专题会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专题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充实协调机制办公室力量,由市高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办理破产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和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相关政府部门)

  (三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单位及辖内承担财产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及辖内有关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本意见规定的事项要求,为人民法院依法高效推进破产程序提供便利条件。下级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务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反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督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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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沪高法[202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23]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财税〔2023〕10号          2023-03-1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非税收入执收主体的函》(沪自贸临管委发〔2023〕60号)收悉。根据《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0〕18号”)、《关于调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2〕8号”)以及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按照沪府规〔2020〕18号、沪府规〔2022〕8号文件开展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执收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

  二、你委执收的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成归属级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结合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请你委将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将水资源费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其中,对按规定应当归属相关区的收费收入,由你委在每年11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从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的相关收入调库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收费收入调库至相关区级国库。

  三、你委在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同时,你委应做好与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的对接,依托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与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在征收环节分行政区划统计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收费金额,提出区划明晰、数据准确的收入调库申请,确保有关收费收入及时、规范调库至相关区。

  四、请你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执收主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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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沪财税[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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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为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数据安全,我局对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新版登录功能于2023年3月27日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新版登录相关功能变化通告如下:

  一、新版登录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和“代理业务”三类入口,与旧版登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身份验证方式。取消企业(单位)密码,改用自然人(含办税人、代理人员)个人用户密码,系统自动校验人企关联关系。对于已存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不再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登录。

  (二)从“企业业务”和“代理业务”登录,需录入企业或代理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办税人员或代理人员的个人用户信息后方可登录。

  (三)新增企业业务人员双向添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四)新增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社保非税专用户(原社保虚拟户),可通过特定主体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

  (五)新增身份切换功能。办税人员可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或切换至其他相关企业,代理人员可切换其他被代理企业,办税人员还可以直接切换到自然人身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无需退出重新登录。目前暂不支持自然人身份切换企业办税人员身份。

  (六)手机号码默认关联最新获取短信验证的人员,其他人员相同的手机号将被清空。无手机号码的人员需要重新设置本人在用手机号码。可通过个人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扫码刷脸验证通过后进入“账户中心”添加或修改手机号码。也可在登录界面选择“找回手机号码”按照提示重新添加手机号码。为了个人账户信息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账户绑定他人手机号码。

  (七)新增支持宁波税务APP扫码登录,实现APP登录状态同步到WEB端。

  二、旧版登录中已注册自然人用户的可以直接使用原自然人用户密码操作新版登录。其他已实名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新版登录时用户账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初始密码默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

  三、代理业务入口仅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员登录办理被代理企业相关税费业务。已绑定被代理企业的代理人员同时为企业的办税员身份时,仅允许通过代理业务入口进入。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查看操作指引,关注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技术问题可拨打40071-12366或87912366,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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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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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发[20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23〕9号           2023-03-11

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人民政府,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对支持万州、达州、开州(以下简称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作出明确部署。万达开地区位于三峡库区和秦巴山区腹心地带,总面积2.41万平方公里,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关口和成渝地区东出北上的主要门户,2022年常住人口814.8万人、地区生产总值4283.2亿元。区域内红色文化、移民文化、巴蜀文化等历史文化璀璨多彩,天然气、锂、钾等矿产资源富集,道地中药材、富硒农产品等山地农业资源禀赋良好,统筹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推动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生动实践,是引领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促进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的积极探索。为推动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统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地区与地区、产业转移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发挥川渝东出北上门户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共同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共同打造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经济实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新范例。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联动。坚持统筹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扎稳打、久久为功,研究制定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效的政策举措,协同推进规划衔接、政策对接、产业链接,探索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的统筹发展制度体系,提升整体发展能级,带动周边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构建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动适宜发展地区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承载,降低生态脆弱地区土地开发强度、低效过度投入、生态环境负荷,共同打造绿色发展底色。

  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以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为引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区域市场壁垒,立足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抓住突出、紧迫的关键性问题,探索符合高质量发展的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以重点改革“小切口”推动统筹发展“大突破”。

  坚持民生为本、共建共享。坚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根本目的,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增加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推动各项改革发展成果普惠化、便利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战略定位。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样板。立足良好的生态本底和独特的生态功能,切实抓好三峡库区腹地水源涵养、秦巴山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构建青绿交织、山水相依的跨区域生态网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生态价值有效转化的绿色发展新范例。

  统筹发展制度创新先行区。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统筹发展体制机制,系统推进规划管理、生态保护、产业协作、土地利用、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等领域改革,不断激发区域协调发展新活力,为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提供借鉴。

  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效衔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欧班列,强化物流集散中心功能,加快构建铁公水空立体交通物流通道,打造连接东西、沟通南北的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川渝东北地区重要增长极。积极服务川渝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产业链价值链对接协作,挖掘天然气、锂、钾等矿产资源和大三峡、大巴山等文旅资源,提升先进材料、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等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人口及各类生产要素高效集聚,打造引领带动渝东北川东北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中心。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统筹发展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区域经济实力、生态质量、枢纽功能持续提升,聚集发展态势加快形成,支撑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作用不断增强。

  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三峡库区腹地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能力不断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安全支撑作用有效发挥。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50%。

  通道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内畅外联的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加快构建,铁公水空集疏转运能力显著增强,综合物流成本有效降低,智慧物流效率不断提升。高速公路网络进一步优化,社会物流总额在“十四五”期间翻一番。

  重点合作领域取得突破。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市场监管等经济管理权限实现跨区域协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保联防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一批关键性、支撑性、撬动性项目建成运行。

  内生发展动力明显提升。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协同效率不断提高,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初步形成,碳达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创新发展潜能不断激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规划、政策设计、项目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行政壁垒逐步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降低,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实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统筹发展制度成果。

  到2035年,地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协作水平明显提高,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功能更加突出,统筹发展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引领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作用更加凸显,跨界区域、城市乡村等区域板块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形成一批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的经验做法,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基本建成。

  (五)区域发展布局。

  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加强区域协调联动,突出主轴驱动、带状串联、组团互动,促进城市相向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构建“一轴、两带、三组团”的区域发展布局。

  “一轴”即以区域内长江黄金水道、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及达州至万州铁路为经济发展主轴。综合发挥万州至开江至达州高速公路、沿长江高速公路等国省道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沿线区域联结互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打造统筹发展“主骨架”。

  “两带”即以重庆至西安高速铁路和重庆至襄阳铁路沿线重点城镇和产业功能区为经济发展带。发挥骨干交通作用,推进产业梯次布局、集群发展,提高区域产业发展水平,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三组团”即以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城区为支撑的城市功能组团。发挥其组织生产生活、承载发展要素的重要作用,强化城区互动发展,推动城区与重点城镇联动发展,协同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人居环境。适时在具备条件的交界地区探索共建统筹发展先行区。

  二、共筑山青水美的绿色生态屏障

  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国家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建设,共建三峡库区生态廊道、秦巴山区生态屏障,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强化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打造森林丰茂、山清水秀、地宜耕植、生物多样的绿色生态屏障。

  (六)打造三峡库区生态廊道。以保护长江母亲河、提升全域水质为中心开展“三水共治”,深入推进长江干流及主要次级河流水环境协同治理,强化河流、湖泊、水库、渠系、湿地等支撑作用,统筹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形成纵横成网、功能完备的生态廊道。实施三峡库区消落带综合整治和岸线保护,加强三峡库区长江鲟、珙桐、崖柏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长江防护林、公益林建设,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等生态治理工程,对坡耕地、四荒地、疏幼林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七)筑牢秦巴山区生态屏障。以保护秦巴山区森林资源安全、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强化秦岭、大巴山等山脉自然风貌整体保护,并行推进“保护—修复—管控”,构筑层次丰富、结构稳定的生态屏障。加大对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的管控力度,积极推动渠江、州河等河滩类沙化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动明月山、南山等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秦巴山区森林资源培育和管护。

  (八)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大力实施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各项治理工程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实现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深入推进华蓥山、铜锣山、铁峰山等山体保护和修复,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在大竹、渠县、开江、竹溪、九龙山等粮食主产区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保护和改良农田生态系统。积极推动方斗山、七曜山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释放草地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九)强化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突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统筹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力量,推动跨区域环境联防联控。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实施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渠江、州河、巴河流域沿岸化工企业污染重点防治,强化南河、浦里河等跨界河道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协同开展水质联合监测。整县推进农村环境整治,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系统整治农村黑臭水体。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共同推进农用地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持续开展周边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安全利用,推广使用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的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推动毗邻地区生活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设施共享。

  (十)建立生态环境共治机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控对象界定标准和管控尺度,探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建立灾害性天气联防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监控数据共享及分析应用,完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及数据共享机制,支撑精准治污。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境准入,推动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联动。共同组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构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解平台。

  三、共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

  坚持一体布局、适度超前、共建共管、建养并重,统筹建设综合交通网络、水利工程、能源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着力构建绿色智慧、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统筹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

  (十一)完善铁路综合运输功能。全面融入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加快推进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至西安高速铁路等干线铁路项目建设,提升对外通道及区域内部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提高公路路网通达水平。加快提升公路路网密度和通行效率,构建城区内通畅、城区间直达、城区与周边地区通达的公路路网体系。提升沪蓉高速公路等既有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加快建设万州至开江等国家高速公路。实施普通国省干线提档升级。织密毗邻地区农村路网,持续深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推进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十三)打造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健全以长江干线为主干、渠江和小江等支流为骨架的航道网络,提高航道等级,推进智慧航道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江航运通道。共建以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为母港、秦巴(达州)国际无水港和开州港区为辅港的智慧物流港。整合优化港航资源,探索港口跨区域、多元化合资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完善畅通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完善集疏运体系,推进港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成都经达州至万州铁水联运大通道常态运营,强化达州至万州铁水联运通道能力,共同提升航运能级。

  (十四)提升区域航空运输能力。增强万州、达州机场保障能力,强化机场统筹协作和合理分工,提升辐射周边能力。加快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推动机场运营管理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协同管理,实现航线航班衔接互补、一体运营。推动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生态文旅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强水利、能源、5G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快跳蹬水库等水利枢纽建设,推进论证大滩口水库扩建工程,深入研究论证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协同推进乡村供水工程,加快重点河道防洪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电力和油气管网互联互通,加快实施达州燃气发电二期项目,规划建设万州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码头等项目,研究论证万州、开州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扩大市场主体参与范围。推动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和就地销售利用。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大数据协同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协同互补,构建区域信息互通体系。

  四、共育绿色智慧的现代产业集群

  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加快提升农副产品生态资源和特色优势能源资源加工转化能力,积极推动通道经济向绿色产业经济转化,构建特色鲜明、低碳环保、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十六)推动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分工布局、链式配套,共同培育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医药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合力发展装备制造、绿色照明、电子信息、家居建材等产业集群。协同推进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加快聚集一批具有系统集成能力和智能装备开发能力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创建万达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共同培育科创平台和企业。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打造区域数据综合利用中心,推进交通物流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交通运输经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万州国家级经开区、达州高新区、开州浦里新区,打造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十七)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合力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发展以内需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绿色产业规模化改造,推动钢铁、建材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协同发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产业。共同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万州绿色循环产业园、重庆(开州)智能家居产业园提档升级、绿色发展,支持达州钢铁集团异地搬迁、转型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积极研究绿氢替代技术及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十八)强化能源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提升特色优势资源深度开发和就地加工转化能力,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立足达州、开州天然气储量优势,建立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大力探索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新模式,共同拓展以精细化工、磷硫化工、发电等为重点的天然气综合利用下游产业链。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充分发挥防洪抗旱、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协同推进海相富锂钾资源矿勘探开发,共建锂钾综合开发科技创新平台,共同打造集锂、钾等元素提取及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等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建设锂钾资源开发利用集聚区。加快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十九)协同发展高效特色农业。突出富硒、绿色、生态、有机等特色,打造专业生产、规模经营、精深加工、一体配送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果蔬、茶叶、道地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体系。联合制定“三峡”“秦巴”系列农产品区域性标准,支持建设优质道地中药材产业带和长江上游柑橘产业带,推广三峡柑橘、三峡天丛、巴山雀舌等特色品牌。加快建设优质粮油保障基地、生猪生产基地等,协同提升区域主要农副产品保供能力和水平。

  (二十)共建现代物流产业生态圈。依托川渝东出北上门户优势,发挥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效应,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共同运营三峡物流集团、川渝三峡港口物流公司等市场主体,协同组建长江上游港口联盟。依托重庆航运交易所,共同开展航运交易、航运信息咨询、航运指数研发等航运服务。统筹布局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共建物流信息与交易平台,布局培育一批区域绿色智慧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和商品贸易中心,支持国内知名物流企业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物流信息化、智能化引领,捕捉生产、服务新需求,融合孕育“物流+”产业发展新业态,形成低成本、高效率、多元化的物流支撑体系。完善城市配送设施和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提升末端“最后一公里”网络服务能力。

  (二十一)共同打造文化旅游目的地。充分利用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秦巴山区旅游带优势,挖掘红色文化、移民文化、巴蜀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打造高品质旅游胜地。优化提升三峡平湖、巴山大峡谷等精品旅游资源,联合打造巴山峡江城市休闲度假、红色文化革命传统教育、近山亲水康养避暑等多条精品旅游线路,支持创建一批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大三峡国际旅游集散中心、大巴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共同举办“大三峡·大巴山”国际文化旅游节、世界大河歌会等特色节会。

  五、共塑内外联动的开放合作格局

  坚持协同推进对外开放与对内合作,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不断拓展多层次开放合作空间,提高参与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更高层次的开放合作。

  (二十二)共推对内对外开放通道建设。完善提升长江黄金水道骨干通道功能,加快沿江大通道建设,大力发展铁公水多式联运和铁海联运,开行沪渝直达快线万州班轮,优化畅通沿江东出通道,促进与长江中游城市群、东部沿海地区全方位交流合作。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跨区域干线运输、物流通道建设,加强与北部湾、滇中城市群协作,提升南向物流集散能力,拓展南向开放空间,更高水平连接东盟市场。全面参与中欧班列(成渝)建设和运营,协同周边区域织密物流通道网络,提升西向、北向开放水平,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

  (二十三)共建高水平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创建国家开放口岸,推动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创建航空、铁路、水运等开放口岸,共同建设好万州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既有口岸功能作用,更好满足优势进出口商品通关需要。加强通关协作,探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用好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重大投资促进平台,联合开展对外营销。

  (二十四)共拓区域合作新空间。全面加强与成渝双核的规划对接、设施连接、产业链接、改革衔接,促进通道、平台、政策共用共享,集聚开放合作政策优势。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促进项目、技术、人才等高效配置。加强与长江中下游地区协作,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强与关中平原、兰州—西宁、北部湾、滇中等中西部城市群合作互动,深化能源、物流、产业等领域合作。深化东西部协作,探索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以委托管理、连锁经营、投资合作等形式积极承接梯度产业转移。

  六、共建普惠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协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大力拓展教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合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二十五)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协同提升优质基础教育供给能力,支持川渝高校在万达开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推动川渝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根据区域建设需求设立分校或合作办学。建立基础教育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学校结对共建、师资交流共训。支持重庆三峡学院、四川文理学院等建设应用型高校。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动优质高职院校按标准和要求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联手推动产教融合发展,推进专业互补、基地互用,协同培育建设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二十六)完善医疗养老服务网络。引导川渝两省市优质医疗资源在万达开地区合作办医、设立分院或组建医联体,支持创建一批三甲医院,大力发展心血管、口腔等特色专科,规范设置全科医学科,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支持医务人员跨区域多点执业、临床合作和医疗机构跨区域设置,推动智慧医院及区域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结果互认、远程协作。鼓励二三级医院在岗及退休医务人员赴乡村基层开展医疗服务,对边远和卫生服务薄弱地区开展巡回医疗,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入住评估等互通互认,构建综合连续、医养结合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实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十七)强化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共享、协作统一、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势互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合作机制,共同举办招才引智活动,联合争创人力资源特色品牌,联动打造人力资源融合发展先行区。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优势,统筹区域人力资源培育和发展,共建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完善居民户籍迁移便利化政策措施,发挥三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平台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探索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培训模式和多种人才引进方式。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向万达开地区倾斜,支持开展人才政策改革试点。

  (二十八)构建便民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川渝通办”事项,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服务网点,科学设置公共服务半径。深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贷款信息共享、政策协同。搭建跨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平台,探索公交一体化运营和“一卡通”模式,推动跨省市公交常态化运行。强化应急管理协作,建设渝东北川东北地区应急救援中心及物资储备中心。组建文化体育合作平台,联合申办国际国内文化体育赛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融合共享。

  七、共推统筹高效的体制机制改革

  立足破解制约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构建协作共赢的发展共同体。

  (二十九)推进区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支持开展土地综合利用改革试点,用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监管,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亩均论英雄”考核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品种落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作,推进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

  (三十)探索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以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为主线,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重点规划管理机制和跨区域协同投入机制。在协同开展承接产业转移和共建重大基础设施、合作园区、功能平台等方面,协商确定资金、土地、服务等成本投入共担与财税利益分享机制。开展油气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国有油气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央企与地方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发展模式。

  (三十一)建立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制度创新试验,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经营开发、生态补偿、价值评价和价值实现保障等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三峡库区和秦巴山区森林质量提升、河湖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开展生产过程碳减排、碳捕集利用封存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三十二)协同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共同优化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政务环境、政商环境,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强化政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共推“一网办、一证办、移动办”。协同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围绕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探索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网上审批便利度和智能化水平。推进市场准入异地同标,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健全涉税事项跨区域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开展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通、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惩戒制度。

  八、加强实施保障

  坚持党对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工作的领导,压实各级政府职责,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实施保障机制,确保总体方案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三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深化政务协同,推进资源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专项推进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常态设立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联合办公室,在万州区集中办公,承担推动方案实施的日常工作,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推动重大政策、项目、改革有序推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按程序报批。川渝两省市共同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适时联合开展督促指导和评估。发挥西部大开发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区域内体制机制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开放合作、重大项目建设等跨区域、跨领域的问题,强化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

  (三十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健全区域统筹发展规划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万达开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出台产业、人才、投资、金融等配套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资运营平台跨区域合作。

  (三十五)引导各方参与。建立周边市(区)县“观察员”机制,推动统筹发展成果在渝东北川东北地区逐层拓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动员行业组织、商会、产学研联盟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建立公众参与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系统总结宣传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新进展、新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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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1
文号:渝府发[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办发〔2023〕6号                2023-03-1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总牵引”“总抓手”“总思路”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启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对全国首批50项营商环境试点改革举措和我省70项试点改革举措落地情况实施核查,针对性调整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开展全省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60亿元,推广“制惠贷”“园保贷”“天府科创贷”,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12月底前认定2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命名300个“天府微创园”,健全完善五级创业平台体系,扶持更多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制定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完善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站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做实惠企政策专门窗口,推动惠企政策资金“一窗兑现”。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组建助企服务提速处置工作小组,对涉企问题单独提取、快速反馈,建立政务热线助企服务联动督查机制,对企业诉求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加强对妨碍统一市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整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止含市场准入限制和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探索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12月底前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加快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交易、支付全流程电子化。依托“12345”“12315”等平台渠道,及时处理回应涉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司法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6月底前编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对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整治未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虚报还款金额、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增设额外还款条件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未完成审计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外贸服务。更好发挥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服务专项行动,优化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力度。开展外资企业营商环境评价,编制评价结果(中文+英文)专册。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审核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持续提高通关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贸促会、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12月底前实现100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50个事项“零材料办”、50个事项“省内通办”。升级优化“天府通办”手机移动端,上线100个县级分站点,推出100个高频应用“掌上办”。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创建一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县,促进全省县域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推出“一件事”,对已实现的“一件事”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核验,12月底前实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供给精准匹配。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强与110、119、122等紧急热线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项落地常态化核查机制,及时查找解决实际办事过程中的“中梗阻”问题。〔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政务数据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三年行动,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成数据共享门户和数据目录、治理、开放、供需、分析等子系统核心功能建设,更新发布省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23年版)。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材料等应用,6月底前实现电子材料智能匹配办事申请材料;12月底前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政府侧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全面加盖电子印章。在投资、科技、交通运输等20个行业领域,出台重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或政策措施。12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超市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探索打造“免申即享”服务,实现惠企利民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天府通办”移动端,建立“一网通办”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政务服务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出台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修订完善运行制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窗口设置,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综合受理系统实现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开展百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和园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探索“人工智能(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办事全过程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依托各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健全常态化投诉反映机制,及时解决线上线下办事标准不同、企业群众不能自主选择办事渠道以及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实施审批,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的创新举措。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许可办事指南,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线上线下审批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清理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管理、提供服务。出台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完善“网上超市”相关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机制一流程一系统”,强化分级协调、优化并联办理,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推动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在建项目快建多投、新建项目早开快投、储备项目接续早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数据共享方式,强化数据共享质量,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数据精准推送和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推广运用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改革经验,有序推进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全面标准化,梳理再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办理时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十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的监管类综合平台全面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新建系统按照统一标准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互联互通。推动出台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转型发展。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统计、金融、税费管理、进出口、生态环境、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标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提高综合研判和协同处置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探索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推动修订《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全面推行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制定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指导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文本,编制发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行政执法用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程序等地方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禁动用执法力量干预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严厉查处水电气领域乱收费,着重加强售电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推动全省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工作,开展问题核查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

  (十五)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按照国家“跨省通办”安排部署,完善“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聚焦新生儿出生、员工录用、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就医、婚育等高频应用场景,推动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免证办”事项实现“川渝通办”。有序推进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跨区域应用。聚焦社会保险、医疗、文化旅游、税务等民生重点领域,启动一批数字化示范性场景应用试点。建立线上服务专区,推动川渝两地惠企政策“一站汇聚、精准推送”。推动川渝基本养老保险全险种关系转移网上办理,转移资金定期结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成都市、重庆市中心城区和万达开、遂潼、泸永江等毗邻地区以及高竹新区等地拓展“川渝通办”事项,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审批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对外合作等领域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共享。〔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协同推进市场准入一体化。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完善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服务机制。在川渝两省市探索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无障碍一次办”。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推动实现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深化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注册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采用“川渝开放合作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方式予以登记,助推企业在川渝两地一处设立、财税共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合作,扩大数字证书互认范围,推动实现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互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以及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川渝跨区域综合监管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畅通川渝地区违法线索移送渠道。推动信用体系协同发展,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实现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出台川渝两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区域标准,推动线索互联互通。开展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联合调研,推动监管政策相对统一。〔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要将工作要点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狠抓推动落实,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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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川办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发[2023]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7号               2023-03-0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放管服”改革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度

  (一)遵循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指导市县两级政府相应部门编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政府,不再列出)

  (二)开展各类变相审批、重复审批和不必要审批等违规审批专项清理整治,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健全投诉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施协同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导督促各地区尽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执法畸轻畸重。(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改革,探索开展“个转企”登记方式创新试点。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探索实行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重复提交其他材料。(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贵州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用户统一、入口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电子化审图系统、供电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与投资在线项目审批监管平台融合,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突出放管结合,提升监督管理精准度

  (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要求,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则统一、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八)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应用和数据归集能力,推进省内自建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打造一批特色监管应用场景落地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审管联动。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度应用,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九)持续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建立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继续做好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推动各项收费基金征收公开、透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一)持续推进全链条在线监管,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的易用性和实用性,加快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方式转变,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二)持续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及时核查涉企违规收费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三)持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加强新冠病毒疫苗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开展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大力整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针对突出问题,集中查处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消除一批风险隐患、震慑一批不法分子。(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贵州省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推进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五)推进医保基金安全监管,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以大数据筛查分析为先导,组织开展全省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和省级“飞行检查”。充分发挥监管协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医疗保障智能监管系统应用,提升信息化监管工作实效。加大基金监管政策法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六)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执法制度和执法规范制修订,打牢监管基础。持续加大技术支撑,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药物警戒体系,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贵州药监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管数据、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等功能。适时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应变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聚焦优化服务,提升办事创业便利度

  (十七)推进“一网一窗通办”改革。充分发挥“五个通办”改革成果,推动政务服务网、实体大厅、12345热线、监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五网”深度融合,持续优化政府网上服务,推进线上“一窗”线下“一窗”,实现个人、企业与一窗人员、部门审批人员多方线上“面对面”咨询投诉,提供办事服务,收集反馈困难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八)以“五个通办”为抓手,打造最温馨的全链条、全要素、全周期服务“企业之家”,注重体现“企业商务服务”“企业诉求接处”“惠企政策兑现”等功能,实施涉企事项全量代收代办,建立诉求收集反馈联动办理机制,搭建政商互动交流平台,提升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能力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九)深化“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更多事项无差别综合受理,打造高素质综合服务团队,提升综合窗口业务承接能力。推进乡镇“一窗综办”改革,推动事项进驻办理,办理事项综合受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提升“一网通办”改革实效。制定印发政府网上服务优化提升方案,深化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市场监管等自建业务系统融通,推进高频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比例达70%。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成效监测督办,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个人事项70%“移动办”。(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二十一)加快实现高频场景“一件事一次办”,聚焦服务产业、服务企业、服务创业,推出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更高水平推进“N件事一个窗一张网一次办”。建立政务服务效能监测体系,监测、跟踪、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动乡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推进容缺承诺审批制度落地。(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二)探索“跨省通办”新模式,全面推进51项西南地区“跨省通办”事项落地,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现与广东、江苏、广西等地“全域代收代办”,对外出务工较集中的省份,建立跨省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就业、社保等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探索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远程“视频办”,就近“自助办”“掌上办”。(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三)开展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回头看核查,对工作落后地方开展调研式督导,对发现问题进行研判,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模式。定期调度通报全省工作情况,持续将企业开办平均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十四)深化“企业找政策、政策找企业”,支持完善“双找”平台服务功能,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应接尽接。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线申领,拓宽电子印章服务范围,提升对企综合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五)全力推进12345热线运行制度建设,制定数据共享、运行管理、评价分析等业务标准。2023年底前,力争出台《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六)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各级12345热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规范高效、方便群众的联动机制,提升社会治理、应急救助、公共服务、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

  (二十七)编制贵州省营商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帮助企业保障相关要素,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建立以企业家评价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以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树立“贵人服务”的“好口碑”。复制推广六大城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八)持续优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做好迎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贵州省营商环境评估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系统,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研。(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九)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优化交易流程和功能模块,完善网上交易大厅、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合同签约、企业数字空间、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功能。持续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强化统一赋码管理,实现项目赋码进场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加大“非接触式”办税推广力度,及时更新发布电子税务局功能升级操作指引。在窗口、自助办理终端等线下服务渠道基础上,推广电子税务局线上电子发票代开服务。(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一)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畅通客户账户服务维权救济渠道,提高企业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度。强化银企对接名单推送型融资机制建设,加快推广名单推送对接系统,提高名单企业的对接率和融资规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二)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持续强化监管引领。(牵头单位:贵州银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三)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聚焦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市场主体,以“引金入黔”“险资入黔”“基金入黔”为重点持续开展现代金融招商。探索推进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特色场景应用,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四)优化全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社保三险合一系统和“贵州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等,完善基础信息,提高数据质量,优化系统功能,推动数据融通,让更多业务“网上办、就近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各牵头单位要强化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对“放管服”改革工作如最新部署安排,也将动态纳入工作要点调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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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黔府办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的关键之举。为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安排部署,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统一、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助力赋能。

  (二)工作目标

  加快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着力打造办事更高效的政务环境、市场更满意的政策环境、支撑更有力的要素环境、预期更稳定的法治环境、亲清更统一的政商环境,推动各级干部思想观念加快转变,办事便利化水平、项目保障服务水平、投资吸引力水平、监管服务创新水平、政策法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高,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力争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突破一批短板弱项。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加快突破发展瓶颈,缩小与先进地区差距。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孤岛打通率超过80%、数据归集率达到90%。跨境贸易便利化稳步提升,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赶上全国平均水平。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2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完善一批改革举措。坚持高标准、优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内,获得用水时间压减到7个工作日内,无外线施工获得用气时间压减到3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各市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存量资产加快盘活,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至5个,新增储备REITs项目8个以上。

  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坚持扬优势、锻长板,巩固拓展工作成果,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到40个工作日。企业年均纳税时间压减到70个小时。“交地即交证”新模式全面推广。加速扩张秦创原效应,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00家。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办事便利化水平

  1.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流程。推进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进单位参保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一网通办。试点探索对多年吊销未注销市场主体实行强制注销。探索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保留原有名称”,实现企业注册地址变迁便利化。进一步精简企业注销社保登记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2.提升获得电力能力。加快政企协同办电共享平台建设,及时完善相关功能,督促电网企业加强用电报装信息管理系统的横向联通,实现“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全面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城乡全覆盖,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直连互通,为企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4.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与RCEP、CPTPP、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经贸规则对接,支持企业到国际市场打拼,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推进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退货中心仓建设试点。加快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支持海外仓建设。

  5.提高商业纠纷审判执行效率。推行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推进“互联网+审判”工作。推广应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降低执行环节费用成本。加强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执业规范、收费等管理。

  6.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企业破产办理机制及流程,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0天,无产可破等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

  (二)提升项目服务保障水平

  7.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2023年陕西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并抓好落实。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着眼集成化、标准化、便利化,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

  8.深入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在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的区域环评、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矿产资源压覆、文物勘探等区域评估,对满足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条件的项目,实行从土地招拍挂出让到开工建设“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承诺、一次性办结”。

  9.纵深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形成省市县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合力。开展“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设置符合区域特色的指标体系,从数据采集、科学评价等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优化完善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

  10.加快推进“交地即交证”改革。强化数据互通、信息畅通、流程联通,深化“一窗办理、集成服务”,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探索开展“一码管地”,在企业和群众办理用地手续前先行介入、靠前服务,将有关环节从“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在市、县(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交证办理“双同步、零时差”。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行“一链一行”主办行制度,持续完善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强化对重点产业链的融资保障。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用,指导金融机构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推动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陕西省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作用,持续推进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线上贷款系列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获贷率、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率。

  12.开展“双包一解”活动。按照“一对一”包抓原则,在县(市、区)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包企业、包项目、解难题”活动,定点联系、定期走访,为当地企业经营和项目落地排忧解难,服务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13.加强县域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园区延伸,实现全覆盖,促进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有机融合,以政府服务为支撑,以园区保障为核心,打造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构建涵盖政务事项办理、人才招聘、政策兑现、法律服务、政企沟通交流等园区公共服务体系。

  (三)提升投资吸引力水平

  14.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清单事项网上办理。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案例归集和自查整改。

  15.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简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监管模式,推进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周期。

  16.提升招标投标服务水平。推行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交易新模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推进数字证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跨地区、跨平台互认。加强全省统一的电子监督智能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动以信用承诺和工程信用担保代替投标保证金。

  17.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先照后证”属地办理,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并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加强社保政策公布宣传,便于企业查询了解。

  18.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等领域盘活一批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通过REITs项目发行上市。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REITs项目建设。

  19.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浓厚氛围。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个工程,促进企业交流互动,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培育壮大。

  20.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四)提升监管服务创新水平

  21.全面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扎实实施《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开展数字政府建设中期评估。强化数字政府云网体系建设,完善“两地三中心”云网架构。建设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建成数字政府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态势感知平台和运营协调指挥平台。优化推广“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公务人员全覆盖;迭代升级“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22.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机制,实现全事项上线、全流程运转、全区域点亮。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建立“一件事一次办”动态更新机制,2023年新增一批集成办理事项,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推动“就近办”、“智慧办”、“免证办”和“承诺办”,进一步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23.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服务,建立常态化举报调查、问题主动发现机制。

  24.深化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覆盖率,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明晰监管执法边界,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2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商标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强化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26.涵养创新创业生态。建好用好秦创原平台,实施创新人才攀登计划,推广“科学家+工程师”科研攻关模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继续在人才引进、分类评价等方面大胆探索,打造“乔木”参天、“灌木”茁壮、“苗木”葱郁的创新生态。推动西安碑林环大学硬科技示范街建设。高标准高起点抓好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7.创建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督促入选区县完善创建方案,加强营商环境改革,在全省建设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提升政策法规保障水平

  28.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工方案,开展条例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严格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9.继续抓好集中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防止边清边欠、前清后欠。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深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大清偿存量欠款工作力度。建立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进入司法程序的中小企业账款及时得到支付,统筹司法、行政手段严惩新增拖欠行为。

  30.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转办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1.规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完成2022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2023年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用好评价结果,建立城市报告单向反馈、标杆典范公开发布、典型经验复制推广的评价结果反馈机制,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32.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政策评估。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情况,统筹对《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梳理评估中发现的亮点和问题,对亮点工作及时提炼,加大宣传,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33.用好“陕企通”等全省统一政策发布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服务、市场开拓、诉求受理、数字化赋能等服务功能,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分类推送信息,建立对已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落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提升企业对政策服务的感知度和满意度。

  34.开展政策落实障碍清理行动。认真梳理涉及市场主体、引进项目的减税降费、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产业促进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编制清单、精准推送、及时兑现,努力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更好把握政策实施的时度效,避免相互抵消或合成谬误,确保各项政策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35.深入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紧盯普遍存在的、反映强烈的、治而未绝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企业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实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研究部署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顶层设计,敢于突破制度性藩篱。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主动加强衔接,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各市(区)要提高站位,切实扛起责任,组建专班推进,逐项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督导监测机制。省营商办要加强营商环境突破年各项任务督导,及时掌握各市(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落实,并通过12345热线平台、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季度监测,按季度通报监测结果。健全跟踪服务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参加1次“坐窗口、走流程、跟执法”活动,体验窗口服务,查找办事堵点,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复制推广机制。加强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的复制推广和学习借鉴工作,建立健全总结一批、推广一批、谋划一批典型经验的工作机制,以复制推广引领营商环境改革创新。

  (三)强化评价考核。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总结评价实践,对各市(区)按季度开展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全年开展一次综合性营商环境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和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重要依据。将营商环境突破年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部门营商环境年度专项任务考核,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自媒体等各类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加强营商环境突破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地各部门实施营商环境突破年工作推进情况、亮点工作、典型做法等,营造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营商环境突破年宣传专栏,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牵头单位、各市(区)每月20日前将突破年工作进展报省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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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进高质量项目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优化供给结构、持续扩大内需、塑造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一招。为深入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持续巩固拓展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成效,不断推进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质效提升,形成实施项目、壮大实体、带动增收、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补短板和扬优势、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间的关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过程导向、结果导向,把高质量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各环节、全过程,完善“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持续谋划实施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资源消耗少、引领作用强的高质量项目,做大总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紧盯秦创原创新驱动、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赛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稳就业促增收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推动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见效,促进高质量项目“四个一批”的良性循环,着力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总量扩大。全年省市两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56万亿元以上,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量中占比达到70%左右,省级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4800亿元以上,其中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超过1500亿元,全年引进内外资分别增长12%和10%以上,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

  ——结构优化。立足陕西区位、资源优势,聚焦重点产业链和产业前沿趋势,更大力度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积极实施一批政府有税收、员工有收入、企业有利润的产业项目,年度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工业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0%、8%以上,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

  ——速度加快。项目前期谋划、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进度、竣工投产速度持续加快,一批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力争三季度专项债券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90%,年底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率达到60%,省级重点新开工项目一、二季度开工率分别达到50%、80%,三季度全部开工。

  ——储备充足。聚焦经济发展和民生急需,紧抓“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契机,适度超前布局一批新基建项目,在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文化等领域储备补充一批高质量项目,全年新开工项目个数、计划总投资均增长10%以上。

  ——管理科学。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平进一步提升,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高质量项目决策科学化、推进专业化、实施规范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能力显著提高、作风更加扎实,项目服务效能持续加强。

  三、重点任务

  (一)高质量做好谋划储备。深抓项目谋划,做到接续当下与备足长远相统一,加强前瞻布局、做到审慎决策、做精前期工作,不断充实储备库、扩大总盘子,形成梯次推进的良性循环。

  1. 围绕产业强化项目招引。始终坚持思维创新,始终做到靶向发力,始终强化制度激励,实现项目招引量质并进、以量为基、以质取胜。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发展,运用投行思维、链式思维、闭环思维精准招商,瞄准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带动潜力足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靶向发力,建立省内重大招商项目跨区域统筹机制,开展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评价和奖励,持续完善区域间重大招商项目差异化优惠政策,强化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创新办好全球秦商大会等招商引资活动,全年落地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300个以上,50亿元以上项目30个以上。

  2. 紧盯政策做优项目储备。紧盯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对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投融资政策,持续滚动做好项目储备,确保高标准承接、高效率落地,力争全年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1500亿元以上,更多项目纳入国家102项重大工程,打好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攻坚战。

  3. 抢占先机加快项目谋划。探索建立高质量项目发现培育工作机制,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紧盯新能源、新基建、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做好“无中生有”、“有中生新”文章,培育谋划一批引领性、成长性强的新项目、好项目。

  4. 加快落地做深项目前期。对省市“十四五”重点前期项目进行梳理评估,集中力量调整一批不符合高质量要求的项目,新谋划一批接续发展的项目,持续做深做实前期工作,加快完成各类审批和要素配置。不断做大做实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推动重点项目储备质量和数量动态有序增长,其中为2024年储备省市两级新开工重点项目不少于2500个,新增总投资2.5万亿元以上。

  (二)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立足当期稳增长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着眼长期高质量持续优化投资项目结构,做到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相统一。

  5. 全链条推进产业链项目建设。紧扣制造业24条、文化旅游业7条、现代农业9条重点产业链,压实链长和产业链责任部门职责,聚焦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明确“链主”企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及招商引资目标,梳理一批标杆项目,建立“一链一清单”,加快打造先进制造、现代能源、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确保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6. 加快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实施。建好用好秦创原,持续深化“三项改革”,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个工程,带动产业投资规模扩大。优化省级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高起点建设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高标准建设转化医学、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争取先进阿秒激光、电磁驱动聚变等大科学装置尽快获批,全力争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7. 强化政府投资引导支撑作用。坚持“管行业就要管项目、管行业就要管投资”,建立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信、农业、文化、卫生、新基建等领域年度项目推进清单,争取一批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力争全年综合交通、水利设施分别完成投资800亿元、430亿元,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2%以上,能源化工投资增长10%以上。

  8. 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制定支持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举措,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定期举办民间投资项目对接会。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9.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现有外资企业扩大在陕投资规模,完善海外招商工作网络体系,面向欧美、日韩等国家和港台地区引进重点项目。持续跟进、加快推进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积极做好三星12英寸闪存芯片M-fab项目等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加快推进落地。

  (三)高质量提供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推动要素充分集聚、高效整合、合理配置,加快向优势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倾斜,持续提升保障供给能力。

  10. 强化有效投资政策保障。围绕全年投资增长预期目标,建立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工具箱”,积极储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融资对接、要素供给、重大项目提前开工等调控调节政策,高标准做好承接国家重大政策的准备,超前做好预期引导和调节,防范超预期因素冲击,确保全年投资运行在合理区间。

  11. 优化项目资源要素保障。探索建立省级层面土地要素供应保障专班,持续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扎实开展“标准地+承诺制”试点,积极推广节地型、紧凑型高效开发模式。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建立“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制定实施“两高”项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完善能耗要素配置。

  12. 及时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坚持财政资金快拨快用,用于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下达完毕。一季度专项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发行65%以上,力争上半年资金支付率达到10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100%、中央资金支付率达到50%,上半年支付率达到80%。

  13. 强化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完善金融机构和重点项目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围绕项目促进政银企有效对接,努力解决项目“融资难”和“钱等项目”等问题。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作用,争取全年首发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用好投融资改革政策,建立政府和专业机构深度协作机制,合理扩大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规模,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至5个,新增储备REITs项目8个以上,盘活存量资产200亿元以上。

  (四)高质量实施服务管理。围绕服务精致化、管理精细化,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流程优化服务,确保项目高效率决策审批、高标准管理推进。

  14. 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做深做实项目前期论证,全面论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科学测算投入与产出、运营成本与收益水平,合理确定选址规模、建设方案、运行模式、要素需求,精准研判把握项目风险,确保项目自身质量过硬。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完善项目评审机构库、专家库,加大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完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投资决策流程,不断提升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

  15. 创新方式、高效审批。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事前会商,充分衔接、一次办结”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动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加快办结、要素一次保障到位。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据共享和系统集成,稳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可承诺事项+并联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试点,严格控制新增或变相增加审批环节,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16. 专业推进、规范实施。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全面推行项目审批委托评估、项目招引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依法审查,稳妥推进并适时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划定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边界,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牢牢守住资源、生态、文保、安全、民生、债务、产业、廉洁等底线红线,严防违法违规项目上马,构建多重约束条件下规范实施项目新常态。

  17. 精准监测、全面评价。推动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项目评价体系,构建资源要素配置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秦务员APP、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各类数字化平台深度联通,加强统计、审批、要素保障等各类数据的定期监测和协同运用,持续完善高质量项目动态监测评价机制。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全覆盖中期评估,持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省市县成立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抓好推进年各项任务落实,全面协调推进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综合调度、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扛牢压实本地高质量项目推进主体责任,细化落实措施和任务目标。省级各有关部门明确本领域推进年工作举措,按照“四个一批”要求,建立完善项目推进清单和要素保障清单,加强项目调度、协调、推进、保障。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破解制约重大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以高质量为导向健全完善重点项目集体会诊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要素保障部门严格项目入库论证,综合考虑项目环境容量、资源耗度、投资密度、产出效度等因素,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坚持“退一补一”,确保重点项目总量稳定、质量提升。

  (二)严格督导推进。组织集中开工。一季度举办全省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市县结合实际常态化组织开展项目开工促进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成熟一批、开工一批,能开全开、应开尽开,推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开展集中观摩。按照一季度抓开工、二季度抓观摩、三季度抓推进、四季度论成效工作路径组织全年项目推进工作,分季度、分片区组织现场或视频观摩活动;强化跟踪问效,对开工项目和观摩项目进行定期调度和“回头看”,确保真开实开、扎实推进。强化专班推进。建立关系全局的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制定开工任务书、时间表,明确责任人,采取专班式推进;省工作专班对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严重滞后的重大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化管理。

  (三)优化管理服务。领导联系包抓。做实省市县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抓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包抓领导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办公,了解建设进度、实地解决问题。干部跟踪服务。为省市两级重点项目一对一选派“干部服务员”,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对接政府部门,加快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干部服务员”至少每月到项目现场实地服务一次。强化政策培训。将推进高质量项目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投资项目政策进基层培训活动,突出抓好资金争取、要素保障、项目管理、市场化融资等政策培训。

  (四)强化激励约束。加强成效评价。将谋划储备的质量数量、前期工作的深度效率、项目建设的进度管理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每季度安排4500万元激励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对评价成效较好的市县、按期开工的项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突破一批短板弱项、完善一批改革举措、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和项目保障服务水平;将抓高质量项目能力和成效作为选人用人重要参考,鼓励干部迎难而上、挺膺负责;及时查处吃拿卡要、恶意刁难、推诿扯皮等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道重大项目建设成效,宣传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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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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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政办发[202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3〕7号            2023-03-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有效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夯实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压实全省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落靠项目谋划、资金筹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等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引领。围绕建设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整合部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坚持多元筹资、注重效益。加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撬动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广泛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促进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渠道。

  ——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和组织村民投身农村公路建设,使广大村民成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

  ——坚持完善机制、奖优罚劣。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技术指导和考评体系,明确标准、强化监管、严格验收,建立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网提质工程、通村达组工程、安全放心工程、产业融合工程,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设农村公路18000公里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省95%以上的乡镇实现通三级公路,乡镇对外交通条件显著提升;全省较大人口自然村通硬化路达到86%以上;全力解决早期建设的农村公路破损严重问题,使全省农村公路优良路率稳步提高;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完成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危桥改造,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机制。

  1.省政府统筹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成品油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市级政府监督推进。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地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县级政府具体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等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政策,保障建筑材料供给,平抑相关建筑材料价格,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

  (二)建立多元筹融资机制。

  1.国家补助资金。全力争取和用好交通运输部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公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2.县级财政和社会资金。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一般预算优先考虑事项。创新筹融资模式,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缓解出资压力。依法依规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国省干线改造项目与农村公路打捆实施、路衍经济开发和项目赋能等多种模式筹集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政府债券资金。将年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范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一般政府债券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具备施工许可证、投资规模大、建设进度快、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群众动员深入、资源利用充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形成群众动员参与机制。

  1.推行以工代赈,鼓励群众参与。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当地农民群众特别是脱贫人口等低收入群众、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参与,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增收。要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农村劳动力组织工作,提供劳务保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推行一事一议,鼓励群众实施。鼓励将村道建设纳入乡规民约,由村干部带头、劳动力普遍出工、特殊人员免除义工等方式筹劳建设。鼓励对小交通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按工程进度统一配送,由村干部带领村民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建设。其他农村公路,可考虑技术难度,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公路路基施工,由县市组织专业化队伍进行路面施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推行事前动员,鼓励群策群力。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建言献策,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重点,赢得沿线群众广泛拥护和积极参与。汇聚民心、集中民意,制定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推行捐助活动,鼓励各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发动企业、社会组织捐资捐料、结队帮扶、投工投劳,吸引乡贤等成功人士支持家乡农村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推行综合整治,鼓励改善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对农村公路穿越村屯路段,组织开展综合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进行路面维修、完善路肩和边沟结构、建设必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四)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1.简化农村公路项目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应精简审批程序,简化招标流程。符合当地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适用范围的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环评、水保论证等服务类业务,各地应引导本辖区采购单位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缩短服务承担单位的选择时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施工图批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实际及时申请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中央车辆购置税、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原则,结合人口、生态、地形地质条件、产业发展需要、资金筹措能力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服务农村公路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强化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加大监督检查抽查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将农村公路参建从业行为纳入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创新建设管理手段。推动农村公路基础信息数字化,加强互联网、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新技术的应用,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农村公路综合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6.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村公路从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以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技术、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五)巩固建养管运协调机制。

  1.健全管养机制。落实“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路长和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市场化改革,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管理养护机制和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引导、创新市场化多渠道筹集的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牵头组织、行业积极参保”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农村公路灾毁应急响应、完善农村公路防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健全运营机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公路停靠站点。鼓励农村客货统筹、运邮协同、物流配送发展,将管理、养护、客运、货运、物流、邮政、供销网点、快递、电商等多种服务功能整合融为一体,提升站点覆盖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六)强化考评示范机制。

  1.省级考核机制。将“十四五”建设任务按年度、类别分解下达到市县、北大荒农垦集团,按照“四个体系”督导考评,参照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按照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考核、兑现奖惩的方式下达;同时,对整县集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超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大的县(市、区)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统筹用于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对进展迟缓,不能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相应调减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鼓励市县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整县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省将采取“三优先”支持政策,即优先安排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优先安排一般债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市县考核机制。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制定相关考评细则,可以参照省资金补助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典型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规范有效的制度政策、支持有力的资金保障、完备适用的技术标准、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创新多元的融合发展等经验作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培树一批“示范路”“示范村”“示范乡”“示范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成立相应组织体系,根据目标任务,建立“四个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管理计划等,做好项目前期储备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5月—2025年9月)。

  各市、县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按照目标任务和“四个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充实调整管理力量,强化检测抽查督导,确保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评比,对检查评比中优秀的市、县予以表彰,对评比靠后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研究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评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工作责任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任务。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争取力度,力争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密切沟通协调,按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下达国家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省级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资金筹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建设投入资金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自媒体以及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事迹,及时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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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黑政办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人社发[2023]8号 湖北省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3〕8号             2023-02-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加快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人才资源优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环境营造为重点,不断培育壮大市场化服务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为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更加优化、发展水平再上台阶,力争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突破1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400家,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8家。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壮大市场力量

  1.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省级领军企业。培育行业细分领域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常态化联系和动态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参评总部企业、百强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达规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各地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网络招聘、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培育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办或合伙创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集聚发展水平

  3.优化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功能布局,提升国家级园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鼓励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为依托建设分园区,形成多级产业园联动发展格局。建设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地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建设,并享受同等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围绕“三大都市圈”发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同城化、一体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开展各类专业性、行业性招聘活动,统筹推进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驿站等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打通双循环人力资源要素堵点,推动人力资源在产业间、地区间顺畅有序流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零工驿站等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5.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内动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技术、服务和产品创新,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各地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对接、合作共享平台。(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等业态,完善全产业链条。重点支持优质猎头服务,创新社会化引才机制,促进市场化引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励。(省人社厅负责)

  7.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深化共享经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发展服务业态,建立共享用工平台,为用人单位共享用工、劳动者兼职等提供优质服务。(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参评高新技术企业,获评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协同发展体系

  9.围绕服务推动“三高地、两基地”建设,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搭建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北斗等重点产业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围绕乡村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同现代农业相融合,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在乡村新型服务、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等方面提供服务,为劳务品牌建设添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计划,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向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12.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进行研判,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人力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对话会等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的平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13.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高质量建设武汉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运用现有外汇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拓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各地大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招商引资,招引国内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湖北。(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全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使用就业资金、人才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探索开展信用担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信用评级,在信贷方面给予授信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各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健全人力资源行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建立行业人才库。(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诚信等级评价,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投入政策,推动任务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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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鄂人社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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