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府办规[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9号               2023-03-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

  (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监管创新试点,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支持试点企业运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模式,加快进出口通关速度。对“两头在外”转口贸易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动态调整汽车平行进口和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交易服务平台申请开通车辆转移待出口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浦东新区政府、闵行区政府)

  (三)合理扩大进口规模。发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提升新能源技术发展所需的能源矿产和重要农产品进口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推进外高桥、虹桥等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制订淮海新天地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引导国际知名贸易企业集聚。建设“优质产品进口示范区”。对进博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动态调整,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黄浦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四)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申请,对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给予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延期付息和无还本续贷等支持,对符合延期付息条件的企业免收罚息。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对外贸企业账户服务费、结算手续费等费用减免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500亿元外贸专项信贷额度,用好2000亿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进口专项额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优惠利率贷款规模,利用政策性金融资源加大对跨境电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升级保单融资增信模式,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融资申请线上办理,对优质外贸企业试点批量主动授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五)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全年支持不少于一万家外贸企业,承保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限额满足率不低于90%。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信用保险予以支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发挥全球信保风险信息数据库作用,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免费提供海外客户风险查询服务。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判定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忽略非主要因素先行定损核赔,赔付后再进行深入调查和代位追偿。(责任单位: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支持中小外贸企业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进出口业务相关信贷及贸易融资产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不低于10%(含)的优惠费率措施,落实“免申即享”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00亿元小微外贸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直贷和转贷方式,支持小微外贸企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

  (七)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三期扩区,研究扩大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径予放行口岸。支持临港新片区设立国际转运集拼监管中心,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持续推进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争取试点实施更开放包容的沿海捎带政策。支持外高桥保税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深化发展全球营运管理、全球贸易结算、全球分拨配送、全球研发维修等功能。建设外高桥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和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医疗器械智造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海边检总站、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围绕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环节培育一批标杆企业。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非处方药品及家庭常用医疗器械业务。推动跨境电商B2B出口海运清单模式落地。便利跨境电商退货,允许跨境电商进口退货商品与出口商品合并同一总单申报出口。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本市跨境电商出口平台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九)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鼓励维修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承接国际维修业务能力。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加快推进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十)促进离岸贸易提质扩容。鼓励新型离岸贸易发展,支持银行机构对无法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的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在做好“三反”审核后,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支持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动态调整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深入推进临港新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鼓励试点银行扩大试点区域内优质企业范围,根据客户指令办理经常项目相关外汇业务,进一步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落实离岸贸易专项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稳步扩大加注业务规模。推动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气)线上办理加注业务,推出线上保税油(气)加注交易品种,做大线上交易规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在本市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市交通委、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

  (十二)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举办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组织更多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支持外贸企业参加进博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加大对企业展位费支持。继续举办“出海优品云洽全球”跨境磋商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线上贸易对接。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合作,联合举办各类经贸、投资对接活动,带动企业国际联络和团组互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有关会展单位)

  (十三)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规则查询系统和最优关税税率查询系统功能。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提升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服务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免费申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优化实施原产地规则,实施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货物可先予担保放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

  (十四)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建设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境电商海外仓数据归集,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收结汇和办理退税提供便利。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积极布局海外仓,加快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海外仓“抱团出海”。优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业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十五)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商业银行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内外贸结算信用联动方式,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人民币全程使用。鼓励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形成一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示范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高限额满足率、优先推动承保等方式,支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扩大跨境贸易再融资服务。完善汇率避险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对企业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丰富境内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种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十六)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以洽谈商务、签订合同等为由的临时紧急来沪外籍人员,可凭主管部门或邀请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口岸签证,由口岸签证机关提供“24小时”办证服务。在“一网通办”平台开通口岸签证网上预受理,实现“零次跑”在线服务。优化“一带一路”企业专窗服务和“走出去”企业出入境便捷办证机制,为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上海边检总站)

  四、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

  (十七)便利外贸许可证件办理。深化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指导机电产品进口企业自动许可证全程网办,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办理,确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和转报。支持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企业对特定两用物项申请通用许可,实现一次办理、一年内多批次进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十八)提升跨境贸易便利。深化“离港确认”模式试点,提升水水中转货物口岸作业效率。深化汽车出口“抵港直装”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车辆实行无干预通关。推广海关查验无陪同作业改革,无陪同查验比例达到70%以上。拓展长三角区域异地货站业务,提升货物集散功能。对出入境船舶实施“一船一策”服务保障,推进实施空港口岸直接过境航班机组免办边检手续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口岸通关和货物周转效率。(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上港集团、机场集团、上海边检总站)

  (十九)推进贸易数字化建设。制订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面向货主企业的移动平台、跨境互助通关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探索上海口岸船公司、货代、进出口企业间保函交换无纸化试点。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业务单证无纸化换单。支持建设虹桥贸易数字化赋能中心,推动研发制造、市场营销、跨境通关、物流仓储、贸易融资及售后服务等贸易环节数字化改造和场景应用,集聚贸易数字化服务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上港集团、机场集团)

  (二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制订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见。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大海外公益性服务站点的布局力度,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企业海外维权和纠纷应对指导。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业务范围。推进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工作,支持代表机构依法从事有关专利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二十一)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深化上海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评估。优化上海贸易调整援助公共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预警中心和中小企业经贸摩擦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经贸摩擦应对开展帮扶指导。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对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事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本文件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更大力度支持外贸稳规模、提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市商务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了《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从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和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21条政策措施。

  一是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聚焦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大通关、金融和退税支持,挖掘企业增长潜力。主要包括: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合理扩大进口规模,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明确提出:制定新一批“四个一百”企业名单。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两头在外”医疗器械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鼓励扩大重点能源矿产和重要农产品进口。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00亿元外贸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全年承保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等。

  二是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释放外贸发展新动能。主要包括: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引领作用,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发展,促进离岸贸易提质扩容,支持保税燃料加注业务发展。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三期扩区,研究扩大洋山特殊综保区径予放行口岸。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加快推进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实施监管试点。支持银行机构对离岸贸易结算跨币种收付。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优化落实离岸贸易专项奖励政策。积极稳妥在本市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等。

  三是支持开拓多元化市场,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深入实施为契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要包括:支持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明确提出:举办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线下展,组织更多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加大企业参加海外重点展会展位费支持。加大经核准出口商培育力度,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建设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海外仓数据归集。鼓励跨境货物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开通口岸签证24小时服务和网上预受理等。

  四是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围绕边境和边境后措施,加大外经贸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便利外贸许可证件办理,提升跨境贸易便利,推进贸易数字化建设,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障,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明确提出:支持合规企业申请特定两用物项通用许可。拓展长三角区域异地货站业务。支持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案件调查。拓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业务范围。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等。


推荐阅读

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