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统[2001]16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和录入级次

  (一)填报范围

  1、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

  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3、实行企业管理、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录入级次

  1、凡纳入本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和录入,报帐制单位的数据并入上级预算单位后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录入的最低级次为县级预算单位。

  2、省、地(市)财务(计财)处亦应作为预算单位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决算编报的组织领导工作。财务决算数据是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财政预算和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决算的布置、报表和软件的基层培训、报表填报的指导和督促、数据审查和核对等。

  (二)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各预算单位要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核对年度预算拨款、及时清理收支帐目和往来款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法规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本年应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国库。

  (三)决算数据要真实准确。各单位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对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报表数据、部门本级单位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将报表中的有关中央财政拨款数与总局实际拨款数核对一致;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估列代编、瞒报漏报、虚列收支、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四)做好决算报告分析和问题的查处工作。各单位要对决算数据认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审核和处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违反法规截留、滞缴、挪用“两费”资金,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要严肃查处。财政部将在决算报表上报后进行决算抽查。

  三、填报口径及注意事项

  四、报送内容、时间及方式

  报送内容包括:2001年行政事业决算报表(财决表)、国税局补充表、编报说明及分析各一份。数据软盘一份。

  2001年决算编报工作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完成,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财务管理司支出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基建报表问题63417243,固定资产报表问题国税补充03表63417241,行政事业报表问题63417276、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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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06
文号:国税函[20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9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会统报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加强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指标及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统报表编报时间

  2003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考虑2003年报表修订变化较大,且编报1月份报表起各地将使用新的报表软件,故将2003年1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25日。

  二、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有关口径调整

  (一)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种类共有23种,其中:会计表10种、统计报表13种具体表式附后)。

  (二)报表项目修订及有关口径调整

  1.《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删除“合计”大栏下的“其中:清缴本年欠税”栏,并将原“其中: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栏细化为“其中:往年陈欠入库”和“其中:呆帐税金入库”两栏,以进一步满足税源分析工作的需要。

  (2)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以反映2003年全部中央固定收入(预算科目)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国有和股份制及港澳台外商投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等。

  (3)在“6.个人所得税”项目下增设“(1)利息所得税”、“(2)其他个人所得税”两项目。“利息所得税”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4)将原“10.房产税”、“14.车船使用税”改为“10.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14.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准确反映地方税务局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同一种税,但适用不同暂行条例的情况,为地方固定收入。(以下各表同)

  2.《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将横表头分设为“年初余额”、“当年发生额”、“期末余额”三大栏。在“当年发生额”大栏下再依次分设合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其他企业各栏,与2002年本表的栏目相同。

  (2)将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3)将原“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的“1.增值税”、“2.消费税”项目规范为“1.增值税收入”和“2.消费税收入”项目,其分别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

  3.《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中:

  (1)将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2)在“一、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依次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五个项目,以总括反映各待征项目的情况。

  4.将《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5.《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将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2)在原“其他减免”栏前增加“再就业扶持”栏,以反映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各项税收减免。

  6.《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仍为帐外表,以集中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前全部应征而未征的欠税。该表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7.《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

  (1)将第二产业的“采掘业”栏改为“采矿业”栏。两栏统计口径不同:“采矿业”中不包括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即新行业分类中将原“采掘业”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调到了第一产业。

  (2)将第二产业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改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有关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中除包括原煤气的生产和供应外,还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供应(输配)。

  (3)将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栏改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原“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下包括电信业,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业;现“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下则将电信业单列出去,将城市公共交通业(原属社会服务业)归并进来。

  (4)将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改为“批发和零售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批发和零售业”中不包括餐饮业,即新行业分类中将原“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中的“餐饮业”单列出去,组成了新的“住宿和餐饮业”。

  (5)将第三产业的“金融保险业”栏改为“金融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相同。

  (6)在第三产业的“金融业”栏后增加“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栏,取消原“社会服务业”栏。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和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旅行社等商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原“社会服务业”的大部分内容。本栏不包括房屋出租,其收入应统计在“房地产业”栏。

  8.《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主要根据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对有关行业分类、项目设置进行修订和调整。其填报口径请参照《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中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0-2002)。

  9.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下分别增设“其中:按30%以上税率征收”项目,以统计对高所得阶层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10.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其中:本年新欠”、“其中:往年陈欠”两项目,其填报口径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中本年新欠、往年陈欠的口径相同。

  三、各地继续利用广域网进行2003年税收会统报表数据传输,其报表的计算机表式及审核公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四、各地的基层征收单位应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帐表。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3年各类会统报表的及时、准确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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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01
文号:国税函[2002]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面向广大农民,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依法征收税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涉及农民负担事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农业税收实体法改革进展缓慢,农村税费改革也未全部到位外,农税征管中的问题确实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有:利用税收征收权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未从根本解决;违反税收政策规定,平摊农业特产税;少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对农民缺乏应有的感情和责任,政策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非法扣押农民财物。对涉及包括农业税收在内的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组织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和精神,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

  二、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行农村税费征管和收缴分离,明确农村税费征管责任。各级农业税收机关在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各地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以税费征管分离、纳税人自行上门纳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专业化征管为方向的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第一,税费分离,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不得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第二,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不得非法征管,非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做到除农税征收机关和农税征收人员外,其他任何协税人员不得代收农业税款,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通过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和实行税费征管、收缴分离,切实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建立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三、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和各项征管制度,严肃纪律,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严格遵守和执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纳税通知书制度、完税证制度,建立农业税收文书送达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在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做到征管规范到位,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坚持“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要进行摸底调查,对摊派税款等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限期整改。对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霸道,行为粗野,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该清退的要清退,该调离工作岗位的要调离。在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队伍中决不容许有目无法纪、横行霸道、败坏国家税收形象和声誉的人存在。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把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预防和减少涉及农民税收负担案(事)件的发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农业税收建设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消除诱发农业税收恶性案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漏洞和突出问题,防患于未然。要结合农业税征管实际,建立和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重视和搞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组织管理,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依法征税,依法行政;要认真执行涉及农业税收重大事件和恶性案件报告制度;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涉及农民农业税收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不得袒护和包庇。要以贯彻《通知》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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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08
文号:国税发[2002]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财统[2001]11号)要求,为做好2001年度单位会计决算工作,现将填报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含事业单位)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无财政拨款(指本年无税务机关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填报内容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会年企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年企03表)。

  (三)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会年企附01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3-1表),基本情况表(续)(会年企附03-2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会年企附04表)。

  三、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对所属企业会计决算工作进行布置和培训,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下发的《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表式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统一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填报决算报表。

  (三)各企业单位要在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并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认真做好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四)各企业单位在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报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下属企业的决算报表数据,并将汇总报表、编制说明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一份上报总局。

  (六)报送时间及方式

  200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完成。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

  1、2001年企业类会计报表(略)

  2、2001年企业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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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06
文号:国税函[2001]8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山东、江西、河南、云南、陕西、河北、吉林、江苏、广西、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进行,总局决定开展省际之间的交叉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形式

  此次交叉检查以抽查形式进行。总局确定被检查的省份和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名单。指定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检查单位)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以总局的名义检查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每个检查组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1个集贸市场。检查工作以案头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对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时,要根据案头检查情况随机抽取100户作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是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调整业户定额、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专项检查、业户建账等一系列情况。检查7个指标,分别是登记率、入库率、定额调整面、定额调整幅度、业户自查面、重点检查面、建账面。

  (一)登记率是指已登记户数与应登记户数的比率,对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而影响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视同已登记。检查登记率只限于实地检查。

  (二)入库率是指已纳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率。应纳税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总额和建账户申报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三)调整面是指已调整定额户数与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总户数的比率。

  (四)调整幅度是指集贸市场内专项整治后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减去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再与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比率。

  (五)自查面是指已自查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六)重点检查面是指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七)建账面是指集贸市场内已建账户数与应建账户数的比率,应建账的标准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执行。不单独统计建简易账面和建复式账面。

  总局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各项指标统一考评。

  三、具体工作要求

  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要正确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检查,妥善安排部署,合理配备人员,使交叉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检查组要本着“高效、准确、公平、求实”的原则,积极开展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检查工作,要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防“走过场”,要查深、查细、查透,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总局指导全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信息;三是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包括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认真填写《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于12月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四是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交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整改建议。

  (二)被检查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协助检查组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二是要主动参与检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与检查组沟通情况;三是为检查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委派专人负责协助检查组工作;四是认真研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整改建议,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联合检查组由6人组成(国税局、地税局分别选派3人),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检查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组。总局另派联络员负责协调工作。检查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于11月底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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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12
文号:国税函[2002]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的要求和总局2003年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标准。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2003年新代码库,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2003年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户标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年实际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各地要力争在各中类行业中(前三位码)选择一定数量的监控企业。为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上年度的数据。上报上年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数据库文件名前应加英文字母X。

  各地应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达标数量摸底表(附后)的要求,上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表列数量。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

  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扩大,企业规模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的形式填报。数据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开通重点税源监控网页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及时指导、沟通和经验交流,总局利用局域网开通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专版网页。内容涉及工作最新动态、下载中心、问题解答、交流论坛等。各地要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及时贯彻网上发布的有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并踊跃上报可供交流的数据应用分析材料。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该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上网登录网址如下:http://130.9.1.116/zdsyzb/。

  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联系。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分地区达标数量摸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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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14
文号:国税函[2002]9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27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样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人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20日。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五、有关2002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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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15
文号:国税函[2002]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防伪税控系统PCI标准接口的技术开发工作业已完成,总局决定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同时,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作用,总局决定对金税工程二期的功能进行完善与拓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江苏、浙江、上海尚未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多,总局决定首先集中供应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给江苏、浙江、上海等二省一市,以保证实现年底前二省一市对6万户企业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目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从明年初开始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如果今年底以前江、浙、沪新推行的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良好,总局决定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现在应按这一目标制定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报经总局批准后,与航天信息服份有限公司及其各省级公司衔接好计划落实工作。

  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功能的工作定于明年上半年完成。拟完善与拓展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完善内容

  1.推行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2.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实现网络化运行;

  3.分离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和发售系统,两个系统各自相对独立运行;

  4.增设红字专用发票稽核功能;

  5.完善涉嫌违规发票查处流程;

  6.完善金税工程运行监控台,加强对金税工程二期系统运行的管理。

  (二)拓展功能

  1.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

  2.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系统;

  3.开发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

  4.开发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用增值税税款申报、缴纳信息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以及时发现“真票虚开”犯罪活动,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功能。

  5.开发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系统。

  三、针对目前部分小型企业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这一实际情况,浙江等地国税部门组织开发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指定按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用该共享设备为小企业集中代开专用发票。实践情况表明,此种集中开票方式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这些小企业的管理,也使这些小企业节省了支出,因此税务部门要做好宣传介绍工作,让小企业充分了解这种方式的优点而选择这种方式,税务部门务必认识到应引导和鼓励小企业选择集中开票方式是明年上半年完成推广工作的关键措施。但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四、有关企业采集抵扣联信息的软件和增值税申报软件,总局决定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实行市场准入原则由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总局组织测试合格后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及其软件产品的品牌,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何种软件,凡未经总局测试合格的这两种软件,各地国税部门不得推行使用,目前已经使用这两种软件的地区不要再扩大推行范围,以避免浪费。

  五、总局将于今年底以前或明年初召开全国金税工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工作进行动员与部署,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主管金税工程的副局长和流转税处、信息中心、稽查局的领导各一个参加,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工作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工作,仍按现行职责分工由流转税处、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负责,流转税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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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29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2]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宣传标语、招贴画的启事

2003年4月,我们将迎来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为了进一步把宣传月活动开展好,动员广大税务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舆论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决定共同举办第十二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宣传标语和招贴画征集活动,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税务人员踊跃参与。现将征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来稿者可参考历年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自拟明年的主题。要求语言精炼、准确、好懂易记,具有时代感、亲和力,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税收与国家、公民、社会的密切联系,突出税收的地位、作用等。来稿可用适当文字阐述主题内涵,1000字以内即可。

  (二)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要求从不同方面,充分反映税收的重要地位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的重大作用;反映税收与社会、公民个人的密切关系;打击偷骗抗税违法行为等警示性标语。要求语言精练、言简意赅,琅琅上口,具有标语口号特点。

  (三)税收宣传月招贴画。要求紧紧围绕税收,以艺术的手法展现税收主题。要求作品简洁明快,庄重大方,通俗易懂,具有感染力和亲和力,适宜印制成招贴画在公共场所张贴,能够起到良好的税收宣传效果。

  二、征集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要把此次征集活动作为宣传月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积极参加。

  每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宣传月主题3个、宣传标语10条,招贴画3幅。

  宣传月主题、宣传标语来稿请用16开纸打印,一式三份。招贴画请寄8开或16开纸彩色稿一份。

  三、评选和奖励

  征集单位将组成评委会,对来稿进行认真评选,分别评出宣传月主题、宣传标语、招贴画各自的1至3等奖,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并择优在中国税务报上刊发。

  一等奖一名奖金2000元

  二等奖二名奖金1000元

  三等奖五名奖金500元

  将根据征集来稿情况,设纪念奖若干名。

  四、征集时间

  征集从即日开始,到2003年1月20日结束。

  来稿请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征文组》收。

  邮编: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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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05
文号:国税办发[200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中央继续保留的铁道、邮政、七家银行、海洋石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企业所得税外,其他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全额缴入专户(对每个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已在预算科目中设立缴库专户),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地方分享50%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地区的分配系数划拨到各省。

  近接有关部门反映,有些地区存在混库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工作,总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尽快对2002年本地区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自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它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它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是否混用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主要指“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

  四、是否将非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

  希望各地抓紧部署,认真落实,并在以后征收工作中,熟练掌握预算科目,按照收入对应的预算科目准确办理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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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0
文号:国税函[2002]1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注字[20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在各地税务师事务所中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其中第三条指出:“针对目前部分小型企业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这一实际情况,浙江等地国税部门组织开发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指定按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用该共享设备为小企业集中代开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务必认识到应引导和鼓励小企业选择集中开票方式是明年上半年完成推广工作的关键措施。但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为了抓住时机,在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这一业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请你们主动向主管局领导汇报,并与流转税处、信息中收等单位联系,为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争取开展这项可做业务;并请你们将此通知转发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也请他们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积极争取。

  二、凡开展此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熟悉增值税业务,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和风险有高度认识,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没有违规行为等条件。

  三、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业务后,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指定专人负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通过做工作,争取为客户提供其涉税服务,不断开拓业务范围。

  四、据了解,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中税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效能较好,并且做到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软件同步升级。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用。

  五、请配合当地国税局和物价局做好该项业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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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7
文号:国税注字[20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注字[2001]11号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为了便于各地严格掌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中第五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的规定,自2001年起,原执业税务师资格已不再存在。因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原执业税务师必须参加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只限于符合《注册税务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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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2
文号:国税注字[200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的主要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总局决定就此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发布公告。

  请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时印制《公告》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张贴公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对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

  二、只有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有征收农业税收的权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取消其他协税人员代收农业税款的做法。

  三、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不得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费,更不得利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

  四、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严格依照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征税,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纳税通知书制度和完税证制度。非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文明征税,做到“十不准”: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农民群众对有违反《通知》规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人员的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给举报者以答复。

  七、对经查实,确有违反《通知》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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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20
文号:国税发[2002]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处置预案》的紧急通知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近期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为确保党的十六大至明年两会期间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的安全,进一步加强系统内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现下发《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确保十六大至明年两会期间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要认清当前严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关注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改进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各单位负责人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证国家安全、保证十六大顺利召开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亲自抓落实。

  二、工作突出重点,责任落实到人。各地应参照总局下发的《预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要限期成立本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与分工,各项工作及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监管,加强对金税工程网络和本单位因特网网站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要力争无大事故发生,若一旦发生事故应能按照已制定的预案紧急处置,将危害和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各地应于10月15日前按照本地制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处置预案完成培训和具体演练工作,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尚未按照国税函[2002]799号文件要求完成网络自查工作的单位务必尽快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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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28
文号:国税函[2002]8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多。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体现了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两个确保”提供有力资金保障,现就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首要前提。因此,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税务机关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由于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使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了收入规模,更多地参与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地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已经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的职责,不辱使命,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尚未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税务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接手这项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改革深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业务,虽然与税收征管有一些共同的方面,但也有较多的不同之处,特别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因此,能否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与否。事实证明,凡是领导重视的地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就开展得比较好,工作成效较大,存在问题较少;反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矛盾较为突出,工作难有起色。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从关乎今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并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将其纳入税务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深入实际和基层,研究和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方案并落到实处,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和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三、积极做好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宣传工作

  征收社会保险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又与各个部门联系紧密。因此,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是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和宣传,已经接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地区,要通过有分析、有数据、有对比、有说服力的宣传,积极向各级党政领导反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优势、取得的成绩、征管工作的艰辛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获得党政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尚未接手这项工作的地区,要通过积极宣传,使党政领导认识到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和效果,促使其尽快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交给税务机关。

  (二)要向社会广为宣传,使社会各方面了解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艰辛、成效以及做好工作的态度和决心,从而让社会关心、了解和支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

  (三)要向广大缴费人进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使缴费人知晓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熟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了解税务机关是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氛围,减少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阻力和压力。

  为此,各地每年至少要整理出两篇以上宣传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成效和经验的报道材料,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刊播,加大宣传力度。

  四、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依法治税和依法征费。因此,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首先,在社会保险费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次,规范征费行为。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及办法,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和检查等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其逐步规范化。再次,要严格执法,依法征费,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费”。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过程中,正确和有效地运用加收滞纳金、处罚等手段,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

  五、大力加强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科技加管理是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一直强调要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其中,科技加管理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重要保证。只有做好“科技加管理”,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治税”和“从严治队”。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同样要做好这三篇文章。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充分证明,加强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克服税务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规范社会保险费各项征管工作,对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地确定缴费基数和收入计划,扩大征缴覆盖面,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在充分利用目前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大力加强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避免重复和浪费。

  六、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工作没有衔接好,都会对征管全局产生不利影响,降低征管效率和质量。只有部门间形成整体合力,理顺工作关系,减少推诿扯皮,才能做好各项征管工作。当前,尤其要做好征管衔接工作,处理好征收数据资料的交换、整理工作,力求准确、高效,为提高征收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求谅解,重协作,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中,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保险费各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突出征管工作重点抓好管理

  根据目前社会保险费工作分工情况,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政策,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争取年年有所突破。只有强化征收管理,才能使上劲、使好劲。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工作要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积极推动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称“三费”)集中、统一征收。征收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或者只能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有些地区由两个机构共同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开展。这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求得理解和支持,尽快实现“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五费”统收。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

  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会保险费费源分布情况,摸清有效费源和重点费源,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重点费源大户档案,将缴费数额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户管理,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熟悉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具有较强的征管力量等优势,结合税收征管、稽查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费源真实。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实工作

  缴费基数的确定既关系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全局,也关系到缴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税务机关应紧密结合征收管理做好这项工作。目前要着重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认真核实参保户数和参保人数,凡与缴费基数相关的项目,如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等,都应严格、仔细核定,确保真实和准确。

  (四)积极参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制定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参与制定计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从而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为此,税务机关要发挥熟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相关情况等优势,求得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学习和借鉴浙江、广东、福建等地的经验,积极参与并做好征收计划的制定工作。要对参保户数、缴费单位、费率、缴费人数等情况进行认真、仔细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取得共识,实事求是地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

  (五)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规定负责清理欠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欠费实行分类管理,先清新欠,再清陈欠,把由于缴费人消亡等原因造成的死欠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办法,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欠费大户,尤其是欠缴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清欠重点,实行监控督缴制度。要根据清欠对象的实际缴费能力,督促企业制定补缴欠费计划,按月督缴,定期公布欠费情况和追缴情况。

  八、加强社会保险费调查研究工作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较短,实际困难和问题较多,特别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脱节,各地社会保险费政策不统一、征管不规范,部门之间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等,影响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善于向有关地区学习,汲取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不断探索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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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29
文号:国税发[2002]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企字[2001]3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文自2004年06月30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支持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其业务范围为从事母企业经营范围项下的业务联络工作。

  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登记条件、登记管辖及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三、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区外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监管。

  1.区外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如无违法行为可顺延。

  2.办事机构登记机关与保税区企业原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对办事机构登记后,应以回函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确认,并加强对该办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办事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区分该机构母企业类别,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依法处罚。处罚对象应为保税区母企业。根据案情,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保税区内母企业的登记机关处理。

  四、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享受区内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办事机构,不得设立外币账户。办事机构账户除母企业的拨款款项外,不得出现任何收入款项。母企业的拨款款项仅限于该办事机构合理的办公经费。

  六、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可在区外设方办事机构外,不得设立其他任何经营性分支机构。

  七、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1996年下发的《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341号)停止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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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7
文号:工商企字[2001]3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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