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计价格[2001]434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或废止。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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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22
文号:计价格[2001]4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预算管理和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重点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经费支出中的“上松下紧”问题,现就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总局的要求编制预算并逐级上报,上级预算管理单位不得代下级单位编制预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每年只编制一次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预算编制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批复预算,每年只批复一次预算,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和需从预备费追加的预算项目,要由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预算安排要保证基层的基本支出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面向基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人,要保证基层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地)国家税务局参照下列标准安排省、市(地)局机关的经费预算,省局机关本级的基本支出(不含为下级单位集中支出部分)人均水平应控制在全省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2倍以内;市(地)局机关本级基本支出应控制在本地区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1.5倍之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每年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县级)单位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的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并报总局备案;对未达到最低水平线的,省级国家税务局须在预算中安排补齐;最低经费水平保障线要根据当地的经费水平及时调整,并上报总局。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当年留用的预备费不得高于当年分配资金总额的3%。

  三、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按项目安排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中用中央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不得高于总局核定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挤占基本支出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济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级国家税务局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预算资金的安排、预算资金的到位率进行检查和审计。

  本通知自2002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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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9
文号:国税函[2002]4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1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工作力度有所增强。一些地区增配了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不少地区还对基层人员进行了培训。1-3月份全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成效显著,监控户数增加,数据质量有所提高。上年末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地区,不但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上报工作,还补齐了上年数据。至此,全国36个省市有近万户企业纳入了总局监控范围。现将1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1季度全国上报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最高月份达到10042户,其中国税局上报监控企业5173户,地税局上报重点监控企业4563户,交叉监控企业200多户。1季度重点税源监控同户企业9457户,入库税收1153.89亿元,占全国入库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比重为32.98%。其中:增值税530.77亿元,占全国增值税收入的35.47%,消费税246.81%亿元,占全国消费税收入的94.77%,营业税112.72亿元,占全国营业税收入的17.52%,企业所得税195.16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4.73%。

  1季度,国税局监控企业“两税”收入754.36亿元,占全国“两税”收入的比重达到42.94%,地税局监控企业营业税收入的82.53亿元,占全国地税局营业税收入的14.02%。

  主要行业分布依次为:制造业54.02%(其中:烟草19.7%,冶金7.01%,石油化工7.71%,交通运输设备4.62%,电子通讯设备4.26%,饮料2.67%,化工1.64%,医药1.40%);煤水电供应13.00%;采掘业10.49%(其中:石油天然气采掘8.52%,煤炭采掘

  1.71%);金融保险业5.33%;批发零售5.15%;邮电通信业3.79%。

  主要地区分布依次为:北京15.24%、上海市7.22%、广东6.55%、辽宁6.06%、山东6.03%、云南5.78%、江苏5.64%。

  注册类型分布:内资企业占84.36%、港澳台投资企业5.69%、外商投资企业9.95%。

  1季度,全国与上年可比户数共计4754户,占上年监控户数的63.38%。1季度同户可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了2.78%,企业增加值增长14.4%,成本上升了8.76%,利润总额下降了29.91%,3月份亏损企业户数比例29.78%,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个百分点。实现和入库税收收入同比仅增长0.07%和1.9%。其中入库增值税增长3.11%,消费税增长

  30.28%,营业税下降10.3%,企业所得税下降7.57%。与全国税收同期增幅相比,重点税源企业入库税收同期增幅低于全国11.13个百分点;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幅分别比全国低10.19和26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1季度烟草制造业入库税收累计增幅最高,增长了40.24%,其次是机械制造业增长18.22%,另外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邮电通讯业、医药制造3个行业增幅在10%以上,累计下降幅度大的行业有石油天然气采掘业和非金属矿开采业,分别下降了32.63%和36.97%。

  分地区看,1季度累计入库税收增长幅度最高的是甘肃省,增长了61.49%,增幅在40%以上的依次为宁波市、河南省、河北省。累计入库税收下降幅度最大的是黑龙江,下降了40.77%。另外,大连、西藏、下降幅度在20%以上。

  1季度重点税源可比企业税收合计入库率91.98%,比上年同期高1.82个百分点,其中,增值税99.49%,比上年高5.26个百分点,消费税96.18%,比上年高12.77个百分点,营业税106.55%,比上年高1.13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65.07%,比上年低15.07个百分点。

  1季度重点税源同户可比企业实现总体税负9.19%,入库税负8.45%,

  基本与上年持平。因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下滑29.91%,与盈亏相抵利润总额相比的企业所得税实现税负高达25.67%,比上年高9.14个百分点,入库税负16.7%,比上年高4.04百分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负基本与上年持平。

  1季度重点税源同户可比企业期末欠税余额基本与上年持平。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欠税余额分别增长7.78%和3.59%,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欠税余额分别下降14.27%和25.94%。

  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企业代码前后期一致性问题。企业代码前后期的一致性是有效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的重要条件,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对上报企业代码的一致性问题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户比率逐月提高。今年1季度全国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最多1月份10042户,最少3月份9993户,仅相差49户,同户企业9447户,占1季度上报平均户数的94.29%,比上年同户比例有很大提高。尤其是国税局监控企业的同户比例达到98.18%;有11个地区达到100%。但是,全国上报的与上年可比企业户数仅有4754户,为去年1至3月份月平均上报户数的64.45%。其中:国税局1至3月份可比户数3168户,同户率72.82%;地税局可比户1857户,同户率59.61%。

  可比企业同户比例偏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代码结构变更。2002年企业主代码结构由上年的15位改为18位,是为适应2001年部分新注册企业代码为18位的变化,但2001年以前注册企业的15位代码仍可继续使用。一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理解有误,错误地将15位代码的企业人为改为18位,造成与上年企业代码不一致,请各地按照企业实际代码进行更正,保证企业代码与前后期一致。

  2、由于企业改制或改变税务登记属地等原因引起同一企业代码变更的,应遵循保持企业代码前后一致的原则,要求用新的企业代码更改企业前期旧代码,与新的企业代码保持一致。

  3、企业转制后发生合并、分立引起的代码变更,衔接关系以主体企业为核心建立的,寻求前后代码一致性,剥离出的企业,达到监控标准的以新的代码纳入监控企业,达不到监控标准的,不再纳入监控范围。

  请各地对前期各月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调整代码关系后,重新上报各月数据。

  (二)重复计算问题。为避免全国汇总数据重复计算,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和分支机构较多的集团公司(多数为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填报总部或集团公司的全部财务数据和本部在所在地实际纳税和税收有关的计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资料。集团公司(含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下属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只缴纳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企业,不再填报主营业务收入等企业财务指标数据,但应填报本企业纳税及与纳税有关的计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以及产品(项目)表的有关数据。

  (三)季报问题。实行季度财务报表的企业,在没有报表的月份,上报企业报表的数据应一律为“0”,在有报表的月份数据应为一个季度的累计数据。

  (四)应缴税金的填报问题。本期应交各税指标不应为负数,1至3月份报表仍发现有应缴各税小于0的企业,因各种原因调减的应缴税金,应在“本期应缴税金调整额”中填列。

  (五)参数更新问题。部分地区的审核参数仍为年初的旧版本,其有关税率指标的精度与上级更新的新的审核参数不一致,造成数据审核和测算等诸多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自己所用参数是否与上级所用的参数一致,不一致的及时下载更新。

  (六)重复监控问题。国、地税局重复监控的企业,企业属性代码应完全一致,否则会造成全国汇总困难。监控企业填报的税收收入数据应包括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缴纳的全部税款。

  (七)跨月稽核问题。各税应收实收跨月稽核情况比上年有所好转。但同时又出现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同户企业年初欠税余额应等于上年12月末欠税余额,但大部分地区不少同户企业年初和年末数不相等。应将年初进行调整的差额填列在调整栏,

  而不应该直接增减年初欠税余额。

  (八)数据填报不全问题。企业表中的92行至99行是独立核算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对于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税收贡献率等分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数据,除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外,均应填报上述数据。

  (九)企业安装报表软件问题。为采集数据的方便,一些地区将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安装到了企业,由于没有删除参数中的审核公式,无形中为企业提供了利用先进手段做假报表的可能,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形同虚设。因此,各地在为企业安装软件时,务必删除审核公式。对于未做删除已经安装的地区应重新进行安装。

  三、几点要求:

  (一)继续作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代码管理,正确填报企业各项属性,保证同户企业代码及属性的前后一致,有利于数据的有效利用。

  (二)继续抓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报表质量。

  1、各地区在按时上报月报之前应认真核对审核出现的差错提示,弄清差错原因后再进行修改,属于参数设置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

  2、各地在上报总局前应运用总局下发的测算表和简表进行分析,对异常数据应及时查找原因更改后再上报。

  (三)充分利用重点税源各税应收实收、增值税抵扣跨月稽核数据,为征收部门提供征管稽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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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18
文号:国税函[2002]5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根据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一个包括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现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未来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面对科技革命与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必然选择。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产业技术政策,明确在这一时期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推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素质,为21世纪前50年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次制定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以“十五”时期为重点,同时兼顾“十五”后5年的发展。

  一、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面临的新形势

  (一)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技术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活面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科学技术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形成过程中,仍处于有利地位,出于市场扩张的要求,在控制核心技术保持领先优势的同时,也以多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发展中国家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也存在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世界各国为取得更有利的国际分工地位,竞相调整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对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应用领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占据21世纪经济竞争的制高点。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我国产业置身于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将进一步融合。一方面为我们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参与较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与分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使国内企业不得不直接承受来自国际的竞争压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着力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我国提高国际分工地位、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三)技术进步是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结构性、阶段性过剩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十五”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结构调整将主要依托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开拓新的发展领域、扩大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对技术进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21世纪前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逐步完善的重要时期。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日益增强。技术创新主体、技术进步方式,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技术进步方式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将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特征。制定和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必须适应这种深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处理好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的关系,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上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发展道路,才可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产业技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长期不懈地建设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以及大规模技术引进,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相当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技术水平与国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总体上看,我国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仍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偏低

  1、我国农业科技的总体水平与国家发展的巨大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科技对农业生产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远低于先进国家60-70%的水平。我国主要农业科技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10-15年的差距。从事农业劳动力比例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每个劳动力年生产粮食、肉类分别是先进国家的1.5-7.5%、2-2.5%;耕作栽培技术体系仍以常规耕作技术和经验为主,作物良种化覆盖率约为80%,世界先进国家为100%.农业资源利用率低,灌溉水利用率和化肥当年利用率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以上;农业机械化程度低,设施农业亟待发展。科技开发能力十分薄弱、科技储备明显不足,推广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石油化工、煤炭、建材等传统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能力相对不足,国际先进技术装备仅占十分之一,机械产品达到当代国际水平的不到5%;产品结构不合理,国际达标优质产品仅占十分之一,不少高技术产品及部分高附加值产品仍需进口,2000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逆差达155亿美元,高技术品种钢材每年尚需进口700-800余万吨,高档合成树脂自给率不足50%;我国单位能源每千克油当量的使用所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7美元,而美国为3.4美元,德国为7美元,日本为10.5美元,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远高于发达国家,冶金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比发达国家高20-40%;我国传统产业劳动生产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

  (二)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规模小,技术基础薄弱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4%,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水平。产品设计、关键零部件、工艺装备主要依赖进口。自主知识产权和自行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商品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低,分别只有20%和5-7%左右。高新技术的扩散性弱,同其他产业的关联度低,改造传统产业的作用还不显著。

  (三)技术创新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目前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创新成果产业化迟缓,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费投入低,大大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1999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0.6%,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为5-10%以上,电信、医药等行业甚至达到20%.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消化吸收能力不强,缺乏对引进技术的系统集成、综合创新。化工、医药产品大部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机械工业主要产品技术中有57%使用国外技术。我国多数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产业技术发展战略

  (一)指导方针以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保证,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主要途径,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选择地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实现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技术保证。

  (二)战略目标2005年,力争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技术突破,部分接近或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水平提高8-10个百分点。优先发展具备比较优势和对传统产业改造关系密切的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由目前的28%提高到30%以上,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的生产工艺;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全国研究开发的投入有明显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5%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2010年,部分高新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重点生产领域的关键技术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在主要行业和领域具有自主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基本原则

  1、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

  发展高新技术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与能力,其核心目的都在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十五”期间,全面发展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步伐、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经济素质,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基本途径。

  2、市场机制与政府组织协调作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使社会资金成为科技进步的投资主体,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要更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开发与传统产业发展;拟定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把握住后发优势,加快产业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

  3、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

  “十五”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要加大对战略性高技术产业领域的投入,及时跟踪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趋势,保持重要领域中的持续创新能力,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发展需要。军民结合,是推动高新技术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要继续采取各种形式引进技术。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集成和创新,博采众长,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四、重点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十五”及以后5年,要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重点发展主导经济发展和把握国际竞争走向、关系国家实力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技术;关联性强、制约我国产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技术;通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的共性技术。

  (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抓住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机遇,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实现局部领域的突破和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我国高技术产业群体优势。要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

  信息通信:要优先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深亚微米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及软件技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信息家电技术,大力发展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技术,积极开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大力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工艺(CAPP)、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资源计划(MRPII)及企业资源管理(ERP)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网络制造”,便于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开展“数控化”工程和“数字化”工程,对企业现有设备,对机械加工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实施“数字化”工程,提高大规模机械产品的互换与配套能力。

  生物工程:从国际生物工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出发,我国要大力研究开发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生化工程技术、生物医药技术,密切关注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及转基因动植物等热点领域。广泛开展生物工程在农业、医学、能源及环保等领域的应用。

  新材料:根据国际高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趋势,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开发超细粉体材料技术与纳米新材料技术,力争在纳米材料制备与纳米器件制造技术上与国际保持同步。要进一步拓展纳米新材料在农业、微电子、能源、环保、医疗、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重点开发多功能、智能、仿生等复合材料,形成生产群体。

  航空航天:航天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大型航天运输系统技术、新一代卫星技术、天空地一体化综合信息应用技术、深空探测技术、空间科学与应用;航空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飞机总体与动力基础技术,重点发展支线飞机,大力发展中小型通用飞机和多用途直升机,加快发动机自主设计和技术开发。

  新能源:要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太阳能利用、地热发电、大功率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发展核能技术,对先进压水堆、空间核电源、高性能燃料组件等予以重点攻关。

  海洋工程:要重点发展海洋油气田开发技术,并使其成为海洋产业的主导产业;积极发展海底矿产资源、能源探测开发技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提高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二)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1、农业确保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国际竞争力是今后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

  种植业:优先发展农作物专用、优质品种选育及种子产业化工程技术;农作物低成本、高产、超高产、高效配套栽培耕作技术与区域化示范;种植业结构调整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关键技术;节水灌溉与旱作农业技术;重大病虫草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技术;农作物,尤其蔬菜、花卉等设施栽培技术等。

  畜牧与饲料业:优先发展优质畜禽产业化、规模化高效养殖技术及牧草品种选育和建立人工草地技术;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技术及其加工设备研究开发;畜禽重要疾病诊断、监测、控制技术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畜禽产品优质加工技术开发等。

  水产业:优先发展水产养殖品种改良与良种繁育技术;水产业生物工程、信息工程、设施养殖等高新技术开发;集约高产高效浅海养殖、滩涂利用以及内陆水域综合开发技术;远洋捕捞技术;水产渔业重大病虫害防治与预测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技术等。

  农业机械与农产品加工设备:优先发展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关键机具开发以及配套技术体系;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与成套机具设备;机械化节水灌溉技术与成套设备;机械化秸杆还田与青贮技术与设备;工厂化育苗与机械化移栽技术与配套机具;高效低污染植保机具设备;设施种养业技术设备;粮食烘干技术与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农产品加工与检测技术及配套先进设备;与精准农业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配套机具研制等。

  农业资源环境:要优先发展节水、节地与高效施肥、施药等农业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高效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多功能复合型生态工程与配套技术。

  2、能源与环保能源和环保是全球关注的两大领域。要以发展新型、高效、清洁能源技术和石油替代技术为主要发展方向,改造传统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排放污染。利用高新技术开发环保产业,变废弃资源为再生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

  煤炭:要大力发展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大型露天煤矿开采技术以及煤矿安全技术;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开发、生产、利用的清洁化。近十年的目标是大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和综合机械化水平,大力降低原煤直接燃烧比例,提高发电用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重点发展低污染、高效率的清洁燃烧技术;积极推进煤炭的高技术利用,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水煤浆替代燃料油技术。

  电力:要重点发展洁净煤燃烧发电技术、电站锅炉排放控制技术;火电600兆瓦及以上的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大容量、远距离、交直流输电技术,大电网互联安全、稳定运行控制技术。重点发展500兆瓦以上大型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加速发展300兆瓦级抽水蓄能机组、核电600-1000兆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技术和燃气轮机技术。

  石油天然气:油气田开发技术,重点开展针对高含水油田的多元化学复合驱、气驱、微生物驱提高石油采收率等技术的攻关;完善、提高稠油和低渗透油田开发新技术;加强大中型气田开发方案优化设计研究。工程技术方面,加强特殊地质、地表条件下的地震技术攻关,探索四维和全三维地震技术;研制开发适用于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复杂结构井、多分支水平井和大位移井钻井技术;开发成像测井的核磁共振测井等重大装备,进一步提高测井技术的国产化水平。

  环保产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水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发展2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技术,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城市污水、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技术和处置技术;废家电(电脑)回收处理及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等。

  3、交通运输业铁路:重点发展以高速铁路、快速铁路为主的快速客运网系统,以缩短货物送达时间和过程信息监控为主的快捷货运系统,以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运输信息体系,以监控为主的铁路行车安全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百万人以上城市,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系统。

  公路:从材料规格化、设计合理化、工艺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着手,结合使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解决高等级公路路面早期破损现象,提高其行驶质量和保证使用寿命;研究开发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技术;重点发展超薄沥青面层、改进沥青、合成格栅的应用技术;山区高等级公路设计、修筑和维护技术;大跨径桥梁施工养护技术;以智能公路运输系统为代表的公路网运营管理技术。

  水运:发展沿海适应大型船舶发展的建港技术,重点开发深水枢纽港技术,集装箱运输系统关键技术,大型高效港口装卸成套技术装备,港口及船舶运输控制技术,内河主航道建设技术,水上交通安全与控制技术。

  民航: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高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航空运输服务的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水平。重点发展干线飞机自动飞行系统技术和设备,支线飞机航行适应性和机场适应性技术。

  4、原材料钢铁:应重点发展对钢铁工业长期发展具有影响的熔融还原、近终形连铸、新一代钢铁材料开发等前沿技术;优化钢铁制造流程,发展节能低成本的烧结炼焦新技术、高炉综合节能及环保技术、电炉高效炼钢技术等;提高冶金产品质量,开发纯净钢生产工艺技术、控制轧制与控制冷却技术、智能化技术等;发展降低烧结机废气排放量与废气循环技术、新型炼焦技术、干熄焦技术、高炉节能降低二氧化碳技术、高炉渣和炼钢炉渣的资源化技术、粉尘回收技术等。

  有色金属:有色工业的发展方向是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环境污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新技术;深部及难采矿床强化开采综合技术和高效无轨采矿设备;清洁选矿工艺和高效环保药剂及节能设备;难选冶资源湿法冶金新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选矿一拜尔法生产氧化铝和大容量预熔阳极铝电解槽成套技术和装备;低成本稀土精矿冶炼分离新技术和单一稀土元素分离、高纯化技术;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生产的新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高精尖铜铝板带箔加工技术。

  石化: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加大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在石化产业的应用。重点发展先进适用的乙烯生产技术、无害原材料生产化工产品的绿色技术、优化生产工序和工艺流程技术;新一代聚烯烃技术,催化剂技术;生产技术路线优化技术;原油深加工技术,含硫原油加工成套技术,天然气化工技术。要大力发展油气高效利用、节能和环保技术,新一代石油替代技术。

  化工:重点开发新催化技术、新分离技术、聚合物改性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先进气化技术、新型复合肥料生产技术;新型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生产技术;新一代无内胎、低断面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工艺及装备技术;新领域精细化工技术;超微细粉体材料技术;高附加值化学品技术。

  建材:大力发展可降低环境负荷和有益健康的生态建材技术和产品,以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优质浮法玻璃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高档卫生陶瓷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发展化学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高性能保温隔热材料,建材工业窑炉节能与余热利用技术,玻璃纤维及其增强制品生产与应用技术,纳米级超细粉碎技术与超细粉表面处理技术,处理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生态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技术,高性能内外墙涂料和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技术。

  5、加工制造业机械制造:“十五”期间,将把数字化技术、智能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并行制造技术、模块化技术、快速资源重组技术作为主要目标予以发展和广泛应用。通过实施若干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应用工程,攻克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要的专有技术,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制造技术。重点发展以关键产品为龙头,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代表的数控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数控加工技术与装备,激光加工技术与装备,超精密加工及超高速加工技术与装备,以及关键配套基础部件;以高效农业生产为目标的精确农业生产技术系统配套设备及工艺,粮食储藏、保鲜、加工技术与装备;加速开发低能耗、低排放、高性能的内燃发动机。

  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是体现综合国力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重要方面,也是体现国家产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重大技术装备继续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技改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重点研制: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型乙烯、大型化肥、“西气东输”工程、电网互联关键设备及“西电东送”工程、薄板坯连铸连轧和大型冷连轧、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和三次采油、秦沈准高速客运专线、大型煤化工、大型环保、大型工程施工、大型海运船舶和江河疏浚、600兆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机组、500兆瓦以上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先进发电技术等成套设备。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汽车:汽车工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研究开发智能、洁净、安全、节能型汽车。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技术、轿车车身开发技术、汽车排放控制技术、轿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以及多轴载重汽车。

  仪器仪表业:自动化仪表的技术发展趋势是测试技术、控制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进一步融合,形成测量、控制、通信与计算机(M3C)结构。要进一步发展分散型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以工业计算机为基础的开发式控制系统,以及智能化网络化现场仪表、工业在线分析仪器等产品,拓宽其应用范围,与大型自动化工业设备配套,提高我国工业的自动化程度。科学仪器以材料科学仪器、医疗仪器和农业、环境仪器为主,推进自动测试系统的发展,优先发展我国已有一定比较优势的项目。如色谱仪器、光谱仪器、物理观察仪器、大地测量仪器、力学试验机和成象仪器等。

  传感器、仪表材料及特殊元器件方面,应着重开发用于现场总线及智能化仪表的各种传感器、航天航空领域需求的微传感器以及相关的各种新材料。

  要解决仪器仪表产业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为行业提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表面贴装元件(SMT)、可靠性试验及电磁兼容(EMC),提高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设计和制造水平,以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能力。轻工:采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优化、提升轻工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是轻工业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要重点发展现代食品工业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细胞破壁、微胶囊包埋、微波、无菌加工和包装等关键技术;先进造纸技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日用化工,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电池、陶瓷、塑料、日用机械等新产品生产技术;造纸、皮革、发酵和食品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

  纺织:技术重点是,加快发展新型纤维材料的生产技术;开发差别化、功能化、环保型新纤维的生产技术及产业化,中高档服装面料的新型纺纱织造技术,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型印染加工技术;积极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辅助设计及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产业用纺织品、设备及工艺技术。集中力量研制开发一批具有90年代末世界先进水平的新一代纺机系列产品。

  医药:要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疫苗技术及其产业化工程技术和中医药关键技术,发展化学原料药开发技术,新型高效制剂技术,新型高中档医疗、制药装备技术。

  烟草:重点研究开发优质烟叶的生产技术,提高烟叶综合品质和工业可用性;加快卷烟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造的步伐,研究、应用卷烟加工新技术,全面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烟草和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国产卷烟的安全性;开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研究,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深化研究、探讨烟草资源综合利用的新途径。6、建筑业。

  要大力提高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加强技术攻关。着力发展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隔震、减震和振动控制等抗震防灾技术;住宅结构体系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高效建筑施工机械与装备技术,先进施工技术及混凝土新技术、钢结构技术;城市供水、燃气关键技术和装备技术;开发适应环保要求和城市大运量需求的新型城市交通工具及其系统运行的高效能管理技术;开发密封性能好、防腐蚀、防水的化学建材产品。

  7、国防科技工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另行颁布。

  8、其他产业内贸流通业:重点发展流通产业信息化、商贸电子化、流通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商业零售与批发电子网络交易系统;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支撑体系;仓储自动检测、计量、防护技术;流通加工技术。

  计量、防伪、安全业:计量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是:计量器具的数字化、智能化。应重点发展电子计算机与微电子技术相结合的智能衡器制造技术;新型加油机制造技术;新型三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制造技术;小批量、非标准计量器具的先进制造系统。

  防伪业技术发展的趋势是:电子信息加密技术、计算机密码网络技术、激光全息技术、自动识别技术等的应用。要重点发展集成防伪技术、自动识别防伪技术、计算机网络防伪技术及特种印制和纸张防伪技术,增加传统防伪手段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门类,加强防伪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加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检测手段的建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是:开发检测新技术和电子监控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产品,实现检测监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小型化,积极推进检测监控仪器的国产化。重点发展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加强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监管,提高特种设备自身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范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1、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科技资源。

  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特定产业的规则,建立保护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所必须的市场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做好技术引进工作,支持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内外建立合资合作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促进技术扩散。

  2、引导社会投资,多渠道增加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转变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方式,改变行政审批项目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体系,由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条件与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和发展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宗旨的社会产业投资基金。

  建设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重视培养风险投资管理营运人才,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对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鼓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

  1、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转制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制定创新战略、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化发展步伐,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十五”期间,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要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作用。

  2、建立以城市为依托,开放式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大幅度提高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科技力量的比例,切实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对其在改制、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给予必要的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发挥整合优势,规范和发挥技术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完善现有技术推广机构和继续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础上,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建立面向社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式、开放式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

  3、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推动大型企业的经营机制转变,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转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能力为目标,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和完善拥有先进设备与设施的大型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对企业和研究机构开放。同时加强重大成果产业化。适时把握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在全球范围寻求合作发展机遇,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作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的重要途径,提高融入国际分工水平。

  4、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对现有农业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分类改革,建立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研发体系;建立队伍多元化、机制市场化、形式多样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5、建立以企业为中心,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结合机制。

  建立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体系和开放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根据我国技术比较优势、战略需要,选择独立开发、自主发展领域,通过系统集成,相互融合,探索新的技术路线,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坚开发和成果转化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三)加强宏观指导,加快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建设

  1、组织制定和实施“十五”国家技术创新纲要,明确今后技术创新工作方向和任务。

  根据世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选择若干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工程,组织攻关,实施重点突破战略。重点选择一批具有战略制高点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进行先期投资,并适时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意义的创新型战略工程,为产业结构升级奠定基础。做好市场预测,加强信息引导,定期发布产业技术开发和引进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目录。组织制定特定区域技术发展规划,加速推进西部地区技术发展。

  2、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技术创新的力度。

  在认真落实现有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的政策。对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共性和配套性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对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领域,特别是外国对我国技术禁运的领域,国家要加大力度支持自主开发。要通过财政政策等手段,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继续扩大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加大对国家重点技术创新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政府采购,加强对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引导和鼓励,培育创新产品市场;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使企业提高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3、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与产业技术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相适应的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推进质量认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速产业技术标准制订与实施;积极推进计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计量、安全评估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落后技术、高污染技术及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企业增强抵御国际产品冲击的能力,支持幼稚产业发展。

  4、建立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制度。

  咨询审议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负责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调整建议。咨询审议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代表组成。

  5、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全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政策,设立国家级的企业技术创新奖。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开发,推进产学研之间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给予合理股份体现。灵活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奖励制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努力吸引和培育世界前沿科技人才。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素质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培养学习型组织,把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的教育提到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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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21
文号: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个人所得税执法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总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个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均能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个人所得税工作日益受到各个方面的重视。由于这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力度不断增强,税务部门执法环境得到改善。

  (二)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转发总局1994年以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和征管办法,并根据总局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措施,确保了总局各项规定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还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制定了一些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

  (三)认真清理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本地实际清理纠正了绝大部分违规政策。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减免税要求,绝大部分税务机关都能严格把关,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并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未出台违反税法规定的政策,特提出表扬。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较好。各地均严格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要求,发放代扣代缴证书或扣缴义务人须知,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填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大部分地区的扣缴面达到总局要求的90%以上。

  (五)坚持不懈抓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扣缴技能和法律责任的宣传工作,逐步增强扣缴义务人自觉进行扣缴申报的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一些地区重视对党政领导、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效果极好。在宣传中,各地均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广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外,一些地区还开展了长期的有特色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11”服务热线的做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普遍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七)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各地每年都坚持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地区有下列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仍未得到清理和纠正:

  1.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扩大了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的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6.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内部退养人员发放的一次性收入,先分解降低税率后,再按月计征。

  此外,个别地区未及时转发总局的部分文件,使全国的统一政策得不到及时贯彻执行。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及基层征收分局的征收资料,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问题严重,抽查到的4个高等院校均未扣足税款。

  (1)工资表外收入不扣税。某学校对学校支付的访问学者生活补贴和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返聘人员费用、保健费、临时人员工资等项目未代扣代缴税款。某学校对教职工取得的部分应税收入,如补发工资、补助、电话补贴、博导津贴、课题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等,未代扣代缴税款。

  (2)工资表外收入少扣税。某学校对发给教师的专项奖、科研奖、博士后生活补贴、博士后人工费、博士后劳务费、课题经费、奖金等项目未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税款,导致多扣除费用和降低了适用税率。某学校对教师岗位津贴一律按5%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发给教职工岗位津贴,年收入最高为12万元,最低为3000元,一般为4万至3万元,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论收入高低,一律按5%的税率缴税,少扣大量税款。某学校对发放给教职工的课时费单独计税,在2002年多数教职工应税收入已适用10%税率时仍按5%的税率单独计算扣税。某学校对支付给本校教师因承担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计划外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取得的所得,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同时在计税时加大费用扣除额,从而少扣税款,或者将一次取得所得按月分摊,每月均扣除费用800元,全年共扣除费用9600元,并统一按2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对个人取得的加班费重复扣除费用,并按5%的税率扣缴税款。

  (3)适用税目错误。某学校支付给校外教师的讲课费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对学生在本校的勤工俭学收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列支混乱或严重不实,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某律师事务所对员工工资外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如清凉费、过节费、困难补助等)均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律师事务所在支付专职律师的工资收入和提成收入时,分别扣除费用,未合并计算纳税。某律师事务所2001年会计报表反映,其当年全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99%,帐务明显不实,造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将个人的家庭电话费、家庭生活用品开支、食品开支在事务所费用中列支。某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计税时,扣除的费用超过雇员律师办案收入的30%。

  3.有些工资表外收入未扣税。如对加班费、中餐补助、夜餐补贴、保健补贴、伙食补贴、出勤奖、职工个人家庭电话费等未并入工资扣税。

  4.工资表外收入未合并扣税。某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同一月份发放的多笔奖金或佣金应合并扣税而按分笔扣税造成少缴税款。

  5.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某市移动通讯公司自行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6.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套用适用税率,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代扣代缴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按个人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按人均收入计算税款,导致适用税率偏低。某足球俱乐部每月按所有球员的平均工资数计税,使收入较高者适用了较低税率。

  7.税款延期入库。某企业2000年9至12月份的税款2002年3月入库。某足球俱乐部2000年至2001年共有359万元税款以资金困难为由尚未缴纳。该俱乐部2002年1至5月在发放球员和教练员工资奖金时按税后收入发放给个人,但未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8.对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收入不扣税。某证券公司对发放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扣税。

  9.个别地区部分股份制企业派送红股未计缴个人所得税。

  10.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办税效率,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了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但这些软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差错。某些外资企业以收入保密为由,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收入时以企业内部的员工序号代替姓名,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11.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在检查中发现,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扣缴报告表经常出现缺项以及项目填错、所附资料不全等情况,税务部门在审核中没有发现并改正,而是将错就错放入档案中。

  12.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建立的扣缴义务人档案不齐全。企业报送的扣缴报告表上反映的是整个企业一个月达到纳税标准的所有人员的汇总纳税额,而没有明细的名单,有的报告表上注明有附表,但在档案中却找不到。

  三、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被检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迅速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02年9月1日前报送总局。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借此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原则,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的清理和纠正工作。除尽快自纠外,要及时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纠正违规文件。

  (二)要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有关制度,目前要着重解决对扣缴义务人“只征不管”的现象,切实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以及个人以借款等方式转移收入等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征管办法,切实堵塞征管漏洞。

  (四)切实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混合不分、将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在企业列支的,或者费用支出与经营收入明显不匹配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高等院校和其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对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扣缴业务的辅导,对经辅导、整改后仍然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研究、强化对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等资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对企业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以及对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纳税的,要进行计税准确性的审核。对一些企业以收入保密为名不报或少报有关材料的做法不得迁就,要及时纠正。

  (八)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工作,要保证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档案的准确性,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的填写,保证项目填写齐全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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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23
文号:国税发[2002]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普遍能够认真统计有关数据,准确填报报表,为总局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指导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仍有一些地区未按照要求填写报表,存在数据不真实、统计不认真等问题。此外,报表的设计也存在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修改。为此,通知如下:

  一、保证数据真实,杜绝虚填虚报。各地要切实解决数据虚假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严肃负责,纠正“重文字,轻数据”的偏见,自觉抵制虚报成绩的风气,力求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要通过数据分析、研究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地应要求统计人员要深刻理解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不可忽视每一个数据;了解报表所列项目的统计意图,按照要求填写报表,不得任意变更项目内容;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人员担当此项工作,不要频繁更换统计人员。

  三、根据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数据统计的需要,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附件中的报表做了补充和修改,请按照补充和修改后的报表填写,并于9月5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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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6
文号:国税函[2002]7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01]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财政部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级次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

  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是:预算编制机构负责编制和批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参加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等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审核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范围,审查财政直接拨付采购合同,监督检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七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推动和监管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编审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部;协助实施联合集中采购;确定本部门统一采购项目并组织实施;申请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财政部规定时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统一采购范围,明确采购组织方式(集中或部门或分散)和选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下同);执行采购方式;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帐等。

  第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内容,将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并编入部门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品目和项目归类汇总编制中央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即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方案),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给各主管部门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联合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范围,部门统一采购原则、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额度,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以及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除政府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财政直接拨付范围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采购的原则和部门实际,确定本部门统一采购品目和单位分散采购品目以及各项目的采购方式。

  纳入统一采购目录的品目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品目由中央单位各自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含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以及国管局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联合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采购项目清单。采购清单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构成、使用(开工)时间等。

  (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各主管部门采购清单后,分品目或项目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活动。

  (三)主管部门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并由商定的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四)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在资金结算时,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 部门统一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主管部门将确定的部门统一采购品目逐级下达到所属有关单位。各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具体采购项目清单。

  (二)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上报的采购清单后,按照不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其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投标事宜;实行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

  (三)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并由商定的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四)资金结算时,属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其它款项支付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管局组织的统一采购的基本程序比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程序执行。

  国管局统一组织采购项目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付款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由各中央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中央单位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做好质量验收和合同履行工作中,重点组织好联合集中采购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的项目合同履行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联合集中采购和属财政直接拨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当于变更合同前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财政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中央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中央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中央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

  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中央单位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中央单位,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中央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中央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中央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中央单位。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中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财政部政府采购主管理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中央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财政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支付。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审核中央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中央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财政部批准,留归部门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属于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并按月填报预算资金申请拨款书,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实行部门统一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可以由主管部门实行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预算拨款申请书回联单,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财政部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它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中央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财政部提出询问或投诉。财政部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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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4-09
文号:财库[2001]3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1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关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进行资产置换、改组交易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投公司将持有的三家电力公司的全部权益性资产7.88亿元(包括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0%的股权和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与湖北兴化的全部石化资产7.79亿元进行置换,然后再以换得的石化资产与中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近58%的股权进行置换。从交易实质分析,该项业务活动类似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改组,且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补价金额较小。为保证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改组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对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改组活动采取不同政策而导致不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改组比照整体资产置换交易处理,即改组涉及的当事各方之间的资产置换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湖北兴化取得的国投公司持有的上述三家电力企业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全部石化资产在改组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国投公司取得的中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股票的投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上述三家电力企业的股权的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中石化取得的湖北兴化的全部石化资产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股票的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有关资产的成本确定要按规定考虑补价因素。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有关股权(股票)和经营资产已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成本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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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3
文号:国税函[2002]10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0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研究公司”)与辽渔集团对原远洋渔业股份公司(现更名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改组业务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太研究公司1997年以新太大厦等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货币性资产投资创办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公司”),1999年为将新太科技公司借壳上市,新太研究公司将持有的新太科技公司的95%左右的股权转让给远洋渔业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再购入辽渔集团持有的远洋渔业近30%股票,远洋渔业合并新太科技公司资产后更名为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股份公司”)。这一交易与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在经济实质上是一致的(远洋渔业股份公司可以先向辽渔集团回购本公司股票,然后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与新太研究公司交换持有的新太科技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将新太科技公司的全部资产合并到远洋渔业股份公司,由于上市公司法人股、国家股流动的法律障碍等原因,企业采取了变通的做法)。

  为保证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改组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对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改组活动采取不同的政策导致不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精神,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意该新太科技股份公司的改组比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处理,暂不确认新太科技公司转让资产或新太研究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原新太大厦的评佑增值在新太研究公司将来转让新太科技股份公司股票时再转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辽渔集团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收入与其投资成本的差额,须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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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8
文号:国税函[2002]10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2]590号 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的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为便于税收征管、防止收入混库,现将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范围规定如下:

  一、关于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和广铁集团。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全部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广铁集团包括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汇总企业所得税;广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下同)第043101项“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缴库;汇总纳税范围之外的铁路供销企业、工业企业、施工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投资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工副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铁路和合资(联营、股份制)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3109项“其他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0484款“联营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

  取消048301项“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科目及说明。

  二、关于国家邮政

  国家邮政是指从事国际(国内)公用邮政业务(包括:函件、包裹、特快专递)、邮政储蓄汇兑、邮政物流业务、报刊发行、机要通讯、集邮以及各种邮政增值业务(如代办、邮购、邮政广告、邮政编码信息、商品购销和出租、邮票印刷业务、邮政经济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的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由国家邮政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局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统一以0433款“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汇总纳税范围之外的邮政软件开发、邮政工程规划与施工、邮政器材销售、邮政机械制造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三、关于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具体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所得税,以及其承办的政策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实现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分别以044401项“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044402项“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044403项“中国银行所得税”、044404项“中国建设银行所得税”、044405项“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044406项“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044407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科目缴库。对7家银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四、关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及为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提供配套、劳务承包服务的中外企业,这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35款“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048302项“股份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048501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加工利用的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五、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根据国发[2002]18号文件规定,其汇总缴纳的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以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

  为方便国库工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调整后,2002年未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地国库继续按现行办法,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048305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048306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上划总库,总库收款后全额划转中央国库,不再分配给地方。2003年1月1日起,两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一律在纳税地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对2002年各地已分享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各地国库应于2002年11月30日前从地方国库调入中央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调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6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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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9
文号:财预[2002]5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5]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文件自200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二、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

  三、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法规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

  四、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法规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

  五、“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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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27
文号: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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