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件)。

  附件:

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


image.png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1-17
文号:国税函[2001]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内蒙古、山西、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计肃、新疆、陕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银证发[2000]5号),经研究,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其中,深圳地区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在当地预交。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和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办理清缴,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汇总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和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规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抵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法法规的亏损抵补剩余年限内,用本营业部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抵补,不得并入公司总部或冲抵其他营业部的所得额。所属各证券营业部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汇总纳税时统一盈亏相抵,各证券营业部不得再进行抵补。

  五、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从2001年度起,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证券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法规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七、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3-01
文号:国税函[2001]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浙江、河北、湖南、新疆、江苏、河南、陕西、辽宁、湖北、广东、云南、黑龙江、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9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全资控股45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0年以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山东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3-02
文号:国税函[2001]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以及所属各分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进行清缴,其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汇总所属各分公司和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分公司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直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3-06
文号:国税函[2001]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依2001年度,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和所属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办理清缴,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法规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汇总所属证券营业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深圳市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规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营业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法规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证券业务与区外证券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名单(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4-20
文号:国税函[2001]2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开行发[2001]68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我行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函字[2001]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4-29
文号:国税函[2001]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自2002.01.01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总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国税发[2001]9号),现就执行《办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分支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

  对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协查管理是税务机关的共同职责,因此,应建立对纳税人营业机构的税务协查管理制度。

  (一)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该证明由纳税人所属各营业机构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法》第六条法规的提交证明的限期调整为每年7月31日以前。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中发现有涉及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纳税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所得税的问题,也应及时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相应税务处理。

  (三)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办法》第六条对营业机构就地征税时,应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1.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营业机构就地征收仅适用于于下述情况:

  营业机构在《办法》第六条法规的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其他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法规,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法规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的审核评税

  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在税法法规的期限内完成。为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尚未采用电子化审核评税以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税法法规的汇算清缴期限内按《审核评税办法》的全面要求完成对企业年度申报表的详尽审核评税的,可以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资料后,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第三条(二)款3项法规的有关项目进行初审评税,并在税法法规的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初审评税的结果下发汇算清缴通知书。汇算清缴期后,应再选取初审评税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详细评税及相关税务调整。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2.营业机构纳税事务协查函

  3.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4-30
文号:国税函[2001]3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广东、云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海南、福建、四川、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长春、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的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5-09
文号:国税函[2001]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821083108410851086108710881089109010911092 1244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