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7号

山东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有关要求,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山东加快财政制度创新,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投入机制,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一)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提升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对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下游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二)保障重点项目实施。充分考虑财力水平、债务风险等因素,在分配分地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加快补齐公共服务领域短板。加大中央基建投资对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三)创新财金协同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依法依规通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推进绿色低碳重点项目建设。鼓励规范有序实施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绿色信贷提供增信。支持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二、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提升创新支撑能力。统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渠道,支持以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加快构建“1313”四级实验室体系,引导产业链领航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支持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支持高质量建设黄河三角洲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盐碱地产业化综合利用新模式,在试点示范、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支持打造以济青人才集聚平台为引领的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在国家实验室、国家一流学科、大科学装置等资源配置上积极协调向山东倾斜。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支持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战略,通过中央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聚焦关键战略性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鼓励优化财政支持方式,聚焦高耗能行业分类组织实施产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为先进产能腾挪发展空间。支持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纳入重点“小巨人”企业范围的,按规定予以积极支持。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

  (六)优化能源和交通结构。鼓励协同推进能源供给保障与低碳转型,提高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低碳变革。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等,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小清河复航工程、京杭运河适宜河段复航、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济南机场二期改扩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

  三、创新调控机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支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重点项目,改善优化生态环境。支持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提高生物多样性。支持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强化农业节水,支持开展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探索多元化节水激励机制,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八)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对南水北调重点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级政府生态保护积极性。指导完善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巩固提升省内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成效,探索更多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九)创新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财政政策。支持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推进排污权交易,探索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探索打造“碳减排支持工具”,增强地方法人银行参与碳减排融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森林碳汇、海洋碳汇保险产品,支持将相关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范围。

  四、强化制度保障,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十)引导区域协调联动发展。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沂蒙、菏泽等革命老区加快发展。通过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等地区化解民生事业欠账,促进转型发展。完善中央财政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策,推动起步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支持边境海岛加强海洋事务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十一)推进城乡协同发展。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加大对新增落户人口较多地区的财力支持。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燃气老化管网更新改造,推进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清零改造,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增强产粮大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因地制宜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供热,推动建成设施长效运营。支持完善农村厕所革命建管机制,进一步加大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力度。加大对黄河滩区迁建后续发展支持力度。

  (十二)深耕山东人文沃土。支持统筹相关资金实施文化赋能行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旅融合发展,实施尼山世界文明论坛提升工程,打造“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品牌。支持重点文化遗产保护设施、重大旅游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五、加大指导力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十三)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支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调动各级高质量发展积极性。优化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和结构,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强转移支付激励引导功能,构建有利于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体系。

  (十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支持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增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健全零基预算管理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支持开展成本预算绩效改革。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拓展,加快建设财政大数据应用平台,提升财政管理数字化水平。

  (十五)发挥税费政策引导作用。山东省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深化水资源税改革,充分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促进节水降耗。在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十六)健全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指导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实现限额分配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管。加强债务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指导山东逐步降低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水平。

  六、保障措施

  财政部指导山东省财政厅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列出具体目标清单和工作清单,以项目化方式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加强政策扶持,优先将相关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山东省。山东省积极探索有利于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形成山东路径,为全国作出示范。

财政部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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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7日
文号:财预[2022]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通知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安排,结合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40元,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集中缴费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

  三、集中缴费方式

  1.通过“自然人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自助缴费;

  2.到所属代办单位通过扫码或现金缴费;

  3.到农商银行、大连银行、邮政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费,支持现金和本行银行卡转账。

  四、政策咨询途径

  缴费相关政策咨询,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参保、医保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咨询,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医保局”,或拨打医保政策咨询电话83709222。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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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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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材料

  (一)宁波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

  经省级、市级及各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户管员)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相关事项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附件1.宁波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2.宁波市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情况明细表

  附件3.非营利组织年度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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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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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

宁税发〔2022〕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现将《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6日

税收服务“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稳住经济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六大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担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使命任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发展。坚决落实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及时退还增量,确保应退尽退。以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落实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持续落实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落实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并继续免征车船税和消费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挥双创税收政策激励作用,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创新活动。2022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四、激发企业投资潜力。积极对接自治区“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和二十个重大项目牵头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宁投资新办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全周期税收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投产。

  五、推动农业产业发展。落实“农、林、牧、渔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着力稳定农业生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冷凉蔬菜、肉牛、滩羊产品免征增值税,促进“六特”农产品流通。

  六、支持农村基础建设。落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新建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异地扶贫搬迁等税收优惠政策,增进农民致富信心,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八、助力生产性服务业扩容增量。对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税收优惠等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九、助力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对纳税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落实医疗、教育、文化领域各项优惠政策,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数字化、精细化、品质化升级。

  十、助力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推动创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成中心、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特色软件基地,打造软件创业新生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服务中国(银川)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十一、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顶格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着力扶持小微企业。深化税务部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和医保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帮助其渡过难关。

  十三、着力加强民生保障。全面落实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减免。落实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十四、着力稳外贸稳外资。落实出口信保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双重征税。

  十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形成优惠政策汇编,内容涵盖“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4大类24个方面共1222条。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改进政策落实工作,让“六提升”“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尽知政策尽享红利。

  十六、精准开展宣传辅导。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对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开展个性化政策宣传。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各包抓机制政策宣讲及培训辅导活动。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

  十七、推行精细化办税服务。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绿色办税”通道,提供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优化完善容缺办理、先收后办、授权办理、税务管家等服务机制。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提升办税效率。

  十八、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建立“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涉税费诉求征集和反馈机制,不定期开展政策效应调查评估,问计问需于纳税人,建立辅导台账,及时回应解决问题诉求。实施“一企一策、一企一档”专项辅导,采取“视频直播+实体培训+立体咨询”的形式,围绕政策解读、办理流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云端课堂“直播”、专题视频“直享”、诉求需求“直解”。

  十九、便利发票领用开具。发挥电子发票即开即享高效快捷优势,鼓励纳税人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推进全电发票改革,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提高开票便捷度。

  二十、推行减证便民措施。落实简并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减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将税务行政许可由6项调整为1项,全面实行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减轻“六新六特六优”企业办税负担。

  二十一、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拓展精减单证、容缺办理、提醒服务等新举措,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结,为“六新六特六优”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民高效服务。

  二十二、拓展纳税信用应用。以“银税互动”系列金融产品为载体,扩大“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至A级、B级、M级企业。建立“税银企三方合作、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合作机制,在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依据多维度、多层次税务数据,创新推出面向守信纳税的“六新六特六优”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

  二十三、创新税务执法方式。对部分涉税事项实行非强制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落实税务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度,纳税人发生清单内事项免于行政处罚。将“枫桥经验”应用于基层税务管理,成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争议有效化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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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6
文号:宁税发[202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进一步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部分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可以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个人所得税APP等网上办税平台,“7×24”小时办理税费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在无锡市范围内,线下申请办理税费业务时,可选择任一综合性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一)进行办理。

  二、实施全市通办的事项清单见《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全市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二)。《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税费查询等10大类202个税费事项,《清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三、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全市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四、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网站、“无锡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办税指南等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五、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应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事宜。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列表.xlsx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全市通办业务清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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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2]5号            2022-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3024、68554214(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坚持自律,守法奉公。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修养,严以律己、心存敬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公私分明、克己奉公,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二、坚持准则,守信敬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敢于斗争,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财务造假行为,坚决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坚持学习,守正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秉持专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在履行好会计基本职能的同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和会计事业创新发展。

  附件2: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结合会计工作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将会计人员作为职业信用建设的重点人群,要求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入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会计人员承担着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等重要职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长期以来会计职业活动实践中形成的职业道德要求进行总结提炼和广泛宣传,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提高会计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完善会计诚信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今年我们启动了《规范》的起草工作。经过深入研究形成了《规范》初稿,并组织征求了部分高校会计学教授、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地方财政部门有关同志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规范》提出了新时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三条要求,标题分别是坚持自律、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信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以下简称“三坚三守”),强调会计人员“坚”和“守”的职业特性和价值追求。三个标题24个字的内涵与后面的内容保持了高度统一,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表达。

  三、主要考虑

  “三坚三守”的提出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聚焦行业特点。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承继以往有关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和相关表述,充分借鉴、参考我国教师、律师、公务员、注册会计师、内审人员、资产评估师等职业道德规范内容和体例,聚焦“会计人员”这个主体和“职业道德”这个主题,避免内容泛化、空洞普适。

  2.递进规范层次。“坚持自律、守法奉公”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坚持准则、守信敬业”是对会计人员的核心要求,“坚持学习、守正创新”是对会计人员的发展要求,从基本要求,到核心要求,再到发展要求,由浅入深,层层递进。

  3.方便宣传推广。《规范》充分考虑了后续宣传、教育和推广的需要,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高度凝练为24个字,力争做到语言精炼、层次分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有利于在广大基层会计人员中宣传弘扬,促进会计人员牢记于心,践之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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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文号:财会便函[20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一、电子邮件:mmsz2982673@163.com

  二、信件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99号,邮政编码52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六章第四十条:“......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废止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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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7日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dgsswjsds@dg.gov.cn

  2.信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3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编:523000)

  3.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26日(共30天)。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行业所得率
工业生产5%
商品销售5%
服务业10%
娱乐业20%
文化体育10%
交通运输5%
建筑安装8%
销售不动产10%
转让无形资产10%
其他行业10%


  注: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符合核定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东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下调行业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成本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确定下调行业所得率: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调整为5%,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调整为8%。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衔接情况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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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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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8月29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更大力度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运用“放管服”改革的办法,打通堵点卡点,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同时,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业主单位的责任,加强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高效保障重要项目尽快落地,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盘活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专项债资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注重创新机制,发挥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重点项目建设配足融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8000亿元新增信贷额度,优先支持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等通过银团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重要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紧研究支持制造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设备更新改造的政策,金融机构对此要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完善对银行的考核办法,银行要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传导效应,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促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督促21家全国性银行完善内部考核、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设备更新改造等配足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五)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城施策运用好政策工具箱中的40多项工具,灵活运用阶段性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其他消费领域的举措。(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汽车“品牌向上”系列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好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政策,积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办好国际消费季、家电消费季、中华美食荟、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尽快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到国际市场打拼,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对出口大户、中小外贸企业服务,帮助解决生产、融资、用工、物流等问题。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力度,线上线下相结合搭建境内外展会平台,支持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再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出台更多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举办境外自办展会,帮助外贸企业拓市场、拿订单。(商务部牵头,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海外仓企业和项目提供定制化的信贷产品及出口信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通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港口集疏运水平,畅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开展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试点。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增强外资在华长期发展的信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更好发挥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有效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中国贸促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

  (九)继续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落实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要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加快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的清单编制要求,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底前,对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不断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管出公平、管出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完善监管规则,创新适应行业特点的监管方法,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则统一、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开展督查督办,持续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落实行政处罚法,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问题,决不能搞选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逐利执法。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牟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导督促各地区尽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规范行政执法,避免执法畸轻畸重。(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行政罚款行为,抓紧清理调整一批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出台细化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编制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和审查标准,在全国推开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常办事项由多环节办理变为集中办理,扩大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等应用。(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不断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支撑能力,促进更多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共享、合理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有序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金融、招投标等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再推出一批便民服务措施,解决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小事”。(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延长允许货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时间,放宽通行吨位限制,推动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扩大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公安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开展“互联网+考试服务”,建立中国教育考试网统一用户中心,丰富和完善移动端功能,实行考试信息主动推送,进一步提升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申领便利度。(教育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扩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促进全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密切跟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举措,适时研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便利度,继续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需要纳入低保的对象,该扩围的扩围,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打破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群众在哪里遇到急难就由哪里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强各类保障和救助资金监管,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国家统计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督促地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简化申领手续、优化申领服务,推动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指导督促各地于2023年3月前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国家统计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

  (十七)用“放管服”改革办法加快释放政策效能,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第一时间落到市场主体,简化办理程序,尽可能做到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各级政府包括财政供养单位都要真正过紧日子,盘活存量资金和资产,省级政府要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集中更多资金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支持基层保基本民生支出、保工资发放。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企业“即申即享”。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在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推送退税提醒、提取数据、预填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退税提醒服务,促进留抵退税政策在线直达快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底前,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稳就业政策实施力度。着力拓展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主渠道,落实好各项援企稳岗政策,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吸纳就业上继续当好“主角”。对200多万未落实就业去向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要做好政策衔接和不断线就业服务,扎实开展支持就业创业行动,对自主创业者落实好担保贷款、租金减免等政策。稳住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岗位,在重点项目建设中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帮助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等作用。同时,坚决消除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持续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确保2022年底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就业率达90%以上。深入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针对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问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好粮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围绕保饮水保秋粮继续抓实抗旱减灾工作。强化农资供应等服务保障,把农资补贴迅速发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进一步保护他们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生猪产能,防范生猪生产和猪肉价格出现大的波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应急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及时启动或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旱应急响应,加大对旱区的抗旱资金、物资装备支持力度,督促旱区加快蓄引提调等抗旱应急工程建设。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依据晚稻等秋粮作物需水情况,适时开展抗旱保供水联合调度,为灌区补充水源。(应急部、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实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督促产能过度下降的省份及时增养能繁母猪,重点排查并纠正以用地、环保等名义关停合法运营养殖场的行为,确保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100万头以上。加强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切实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保供责任,科学做好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确保重点地区、民生和工业用电。国有发电企业担起责任,应开尽开、稳发满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矿核增产能相关手续办理,推动已核准煤炭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督促中央煤炭企业加快释放先进煤炭产能,带头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物流保通保畅,进一步畅通“主动脉”和“微循环”,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全行业、全链条稳产达产,稳定市场预期。(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密切关注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关闭关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等“四优先”措施,保障今冬明春煤炭、液化天然气(LNG)等重点物资水路运输。(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上述任务分工,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实化相关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协同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协调,支持地方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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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15日
文号:国办发[202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地产契税征收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共同起草了《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省税务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110016)

  省住建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老楼327房间(邮编110001)

  信封注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

  4.联 系 人:省财政厅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税务局 马 岩 (024)81180129

  省住建厅 王海东 (024)23448612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住建厅

2022年10月24日

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提出如下建议调整方案: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方案》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税率幅度内提出”。

  二、《方案》主要考虑

  1.《方案》建议将我省契税税率调整为3%,即:居民住房契税税率按照法定最低限3%执行;居民承受三套及以上非普通住房、其他房屋、土地,以及单位承受房产、土地的契税税率由现行的4%降至3%,与居民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为法定最低契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在法定税率范围内将我省税率降至最低,进一步减轻单位及个人契税负担。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关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税率,我省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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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综合申报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实行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为什么要扩大综合申报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即在实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的合并申报并缴款。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不适用综合申报的情形

  1.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例:A纳税人为非居民企业,该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例:B纳税人注册地在X区,其在Y区有一套自有房产,纳税人在Y区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信息报告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3.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等情形暂不实行综合申报。

  例:C纳税人在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时,暂不能通过综合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三、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费)种一次申报、一次缴款。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2023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费)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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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2〕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市国际级软件名城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

  二、支持壮大企业主体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年营收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进档的企业,奖励差额)。促进企业稳增长,对一定规模以上的软件企业年度营收增速到规定标准的,按营收增量的1%给予阶梯式奖励。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当年市级留成新增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属地区、县(市)政府,统筹用于企业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企业做优做精。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对首次入选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集中资源扶持一批软件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挂牌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政函〔2021〕9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29号)等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软件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营收2亿元(含)以上、营收增速超过20%,且研发投入占营收的比例超过20%的前50家企业(按申报企业研发占比排名),对研发投入占营收的比例超过20%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鼓励自主软件推广应用。推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关键软件产品开发和首购首用,支持软件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突破。对入选国家、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前3年营收年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年度首版次软件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入选省级的按销售额的2%、3%、5%,入选国家级的按销售额的2.2%、3.3%、5.5%给予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鼓励区、县(市)对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资金奖励,探索实施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试点。支持开拓移动互联网市场,每年评定不超过30个、年度产生效益5000万元(含)以上的移动互联网APP(游戏类除外),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3年内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项目,对获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优秀项目(方案)的软件开发企业(解决方案提供商),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当年只享受一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鼓励高端软件协同创新。鼓励行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加大行业通用软件研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协同创新,组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重大软件产品创新研发,每年评选不超过2个引领产业发展或取得颠覆性突破的项目,根据参与企业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单个参与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鼓励开拓应用市场。鼓励软件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企业积极参与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引领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数字工程服务产业。综合评价数字化服务规模、能力和水平等要素,逐一确定数字工程服务商的数字化服务指数。按照数字化服务指数高低排名,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单个服务商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优先申报部、省两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四、培育创新产业生态

  (七)培育创新平台。支持链主企业、院校、研究机构联合建设涉及开源平台、开源社区、代码托管及开发测试、软件测试验证等领域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6%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方最高5000万元补助。对通过发放适配认证证书、签订服务合同等方式年服务企业不低于100家(从第二年开始计算新增企业数)的平台,按其上一年度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八)培育开源生态。鼓励骨干软件企业面向操作系统、数据库、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发布基础性、前瞻性的自主技术开源项目。支持基于上述开源项目的原创软件产品开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装机量大、贡献率高的优质原创软件产品,给予研发企业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基于自主核心开源项目进行发行版产品服务销售、开展原创软件产品发布、进行传统应用迁移适配等活动的软件企业,鼓励所属区、县(市)在招引入驻、人员招聘、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保障;开展自主核心开源产品市场对接和宣传推广活动,推进在政务领域和重点社会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培育特色园区。推动创建一批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和高端化发展的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软件基地),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未来产业先导区,网络安全产业园区等软件特色园区。鼓励各区、县(市)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在资金、投融资及并购、住房保障、人才奖励、重点活动扶持等方面,积极支持园区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加强人才引培。聚焦软件产业链创新链,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顶尖创新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团队申报“鲲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市引才计划、“西湖明珠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软件企业中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杭州市鲲鹏企业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企业授权认定人才名额。对软件企业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直通车”评审。(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

  (十一)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联合科研院所、企业、培训机构等共同打造新型软件工程师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现代产业学院,加强高层次软件人才培养。鼓励院校与园区、企业、机构等合作建设软件人才基地,包括特色软件学院和软件实训(实习)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加强投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作用,重点投向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等重大投资项目,吸引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投资软件产业。鼓励软件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发行创新性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开发软件特色融资产品,支持软件企业产品开发和市场扩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政策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所涉及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区、县(市)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政策未明事项由市经信局每年下发实施通知予以明确。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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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4
文号:杭政办函[202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的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的函

琼发改体改函[2022]6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培育、发展和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至2025年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现将有关行动内容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贯彻竞争中性原则,坚决扭转“重招商、轻服务”“重增量、轻存量”“重承诺、轻兑现”等做法,对引进落地的市场主体与本土培育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无差别对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高度重视城乡市场主体统筹发展。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微企业紧密配合、各类市场主体充满创新活力的发展局面,更大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把市场主体量质齐升作为海南自贸港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源头活水,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现代化监管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到2025年,打造与高质量市场主体发展相适应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

  ——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实施总部企业“引育”专项行动,推进重点产业链条化、集群化发展,有效带动资源要素跨区域跨境配置。到2025年,全省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总部企业税收达到200亿元。

  ——培育一批具有境内外上市(挂牌)资质的行业领军企业。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尖峰岭”专项行动,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上市公司量质双升,推进海南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培育后备上市(挂牌)企业150家,上市(挂牌)公司50家,直接融资额400亿元。

  ——孵化一批科技创新标杆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精英”行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家,“精英梯队”基本建成,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化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雏鹰”专项行动,打造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排头兵中小企业群体。到2025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40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2家。

  ——促进一批小微企业“升规纳统”、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实施小微企业“小转规”成长专项行动、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行动,推动小微企业升规总量显著提升。到2025年,培育增长规模以上企业950家,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800家以上。

  ——推动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的家庭农场,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到2025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200家、300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锻造一支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快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打造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生力军。

  三、具体措施

  (一)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1.“放”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提升投资建设审批效率,畅通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优化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减少对外资外贸企业的经营限制。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梳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的事项并形成清单,逐步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2.“管”出质量和公平。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服务和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服”出效率和实惠。进一步拓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工作,加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多维度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健全政策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二)加强分类指导服务,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专项行动

  4.实施总部企业“引育”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加强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招商引资,建立总部企业储备库,引导和培育总部企业;完善总部企业政策,在财政奖励、土地使用、金融服务、投资服务、吸纳就业、教育医疗、购房购车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尖峰岭”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落实企业上市专项奖励措施;加大金融服务;完善支撑体系等。(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与“精英”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加大科技创新支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强对接服务;加大财政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强化高科技人才支撑等。(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7.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雏鹰”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库;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大财政扶持;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上市培育;强化用地支持;强化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助力开拓市场;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等。(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实施小微企业“小升规”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落实“小升规”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大财政扶持;落实降低税费政策;加强金融扶持;优化要素保障等。(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9.实施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推动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措施;落实降低税费政策;加强对转型升级企业的金融扶持;优化商事服务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0.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专项行动。主要包括: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的培强培优;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落实热带高效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奖励措施;引导促进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示范主体创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强化用地支持;强化农业人才支撑等。(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11.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完善产权保护体系,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非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形成良好预期,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12.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

  13.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打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体制机制环境,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健全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强化与市场主体的常态化沟通联系,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营造尊重和宽容企业家的成长环境。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倡导和弘扬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敢于担当的优秀企业家精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收集行业的第一手数据信息,至少每季度一次向行业协会商会收集市场主体的诉求,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在培育和提升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宣传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协助开展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助企纾困措施的宣贯解读和辅导,让广大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提振信心,为行业产业尽快恢复和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市县、各部门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涉企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的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工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配合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考核督办工作,推动涉企政策落地落细,取得实效。

  附件: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配套活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配套活动

  从2022年开始,通过每一年度精心策划开展一系列配套活动,为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服务,主动形成声势,扩大培育提升行动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培育提升行动的引导和聚集作用,确保政策红利覆盖更多的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

  一、聚焦总部企业

  活动1:开展专题招商

  目标(目的):引进总部企业。

  主要内容:通过赴北京、上海、广州开展专题推介,介绍自贸港经济政策,与受邀企业现场洽谈,并跟进合作意向。

  组织方式: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现场推介。

  参与对象:省市两级招商部门、省商务厅、三亚市、受邀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活动2:政策宣讲座谈会

  目标(目的):培育服务总部企业。

  主要内容:邀请已认定总部企业面对面座谈,对总部经济政策和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沟通交流,支持总部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组织方式: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现场座谈。

  参与对象:省市两级招商部门、重点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二、聚焦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活动3: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目标(目的):挖掘我省优质企业,精准培育上市挂牌企业,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主要内容:由各市县、重点园区报送优质企业名单,经走访调研企业实际情况,筛选、梳理形成省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并对一级库和二级库进行公示。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上报送、线下走访。

  参与对象:各市县、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活动4:实地走访调研

  目标(目的):加强政企对接,强化《“尖峰岭”上市公司培育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和宣传,挖掘优质企业,争取实现政策在地区、行业等方面全覆盖。

  主要内容: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走访调研省内重点园区及企业,宣传“尖峰岭”专项行动计划,增强企业资本市场意识。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下走访。

  参与对象: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活动5:组织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训学习

  活动目标(目的):强化理论学习,提升全省金融干部、园区、企业的资本市场意识。

  主要内容:加强与沪深北交易所的交流学习,邀请沪深北交易所及相关专家、学者来琼或线上举办专题会、培训等活动,或带领我省相关企业赴沪深北交易所交流学习。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上或线下专题会、培训等。

  参与对象: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三、聚焦高新技术企业

  活动6:智慧海南建设推介会

  目标(目的):采取推介会的形式,提升“智慧海南”影响力,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智慧海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投资力度,同时持续吸引国内外更多优质合作项目来琼落地。

  主要内容:为加强智慧海南建设方面的交流,在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智慧海南建设推介会”。一是观看智慧海南建设的宣传视频;二是智慧海南建设情况介绍;三是智慧海南项目发布。

  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相关机构承办。

  参与对象:省政府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政府、重点园区领导;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负责人。

  时间: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

  活动7: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活动

  目标(目的):着重突出就业优先的目的,积极发挥活动带动功能,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释放积极信号,缓解就业压力。

  主要内容:展示典型案例、项目和成果,组织参与系列活动,参加专题论坛。

  组织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线上线下同步参与。

  参与对象:各相关单位、海南双创示范基地等。

  时间:每年10月中旬(以国家文件要求时间为准)。

  四、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活动8: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

  目标(目的):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主要内容:一是组织行业专家、信息化服务商深入重点园区和中小企业,为8-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应用情况深度诊断和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帮助有意向的中小企业对接专业信息化服务商的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二是开展不少于2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培训提升活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培训、专家现场诊断。

  参与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1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活动9:“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活动

  目标(目的):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主要内容:一是开展3场完成150家次以上“专精特新”“小升规”培育企业金融知识培训活动,邀请专家讲解金融知识及融资案例,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二是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银担合作,开发“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担保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开展5场完成300家次以上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对接平台。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培训。

  参与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升规”培育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1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五、聚焦小微企业

  活动10:政策宣贯、创新能力提升服务

  目标(目的):为中小企业解读惠企政策。

  主要内容:按季度赴各市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宣贯,每季度开展2场次活动,其中第四季度宣贯主题为减负宣传周,并组织300家以上企业负担网上问卷调查并完成《2021年海南省企业负担调查报告》。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策宣贯。

  参与对象:“小升规”培育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2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六、聚焦个体工商户

  活动11:助力“个转企”活动

  目标(目的):有助于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业态,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主要内容:联合财政、审批、税务、人社、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个转企”政策。

  组织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政策宣讲会。

  参与对象:

  1.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明确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6.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时间:2022年12月底前,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七、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活动12: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培训班

  目标(目的):提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既定政策的知晓度,推进《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海南省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等政策在市县落实落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

  主要内容:专题培训班通过现场考察、社企对接交流、专家授课解读等形式,学习先进典型、讲解政策法规、现场答疑解惑,推动农民合作社整县推进试点,抓好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组织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专题培训班活动。

  参与对象: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新型经营主体代表和省邮政、省邮储、中化(海南)等企业代表。

  时间:2022年5月份,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八、聚焦海南品牌企业

  活动13:2022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海南展馆参展

  目标(目的):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品牌强省国建设,营造品牌发展氛围、激发品牌创建热情,增强品牌建设动力,塑造品质海南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动能。

  主要内容:组织海南品牌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线下线上海南馆活动,展示海南省品牌创建成果,加强品牌企业宣传。

  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总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参与对象:海南省若干家品牌企业。

  时间:线下时间待定,线上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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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8-2
文号:琼发改体改函[2022]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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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1日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2]1586号       2022-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利用外资保持增长,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稳定外商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促进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深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

  (一)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做好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继续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

  (二)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三)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给予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能耗等政策支持。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推动一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尽快落地。地方相应的工作专班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对接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实施。

  (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推动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梳理明确制造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土地要素向建设快、发展好、单位产出高的项目配置,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

  (五)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组织实施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活动。及时做好重大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外资、科技、产业等政策宣传解读,为跨国公司投资和各地方招商引资搭建平台,支持跨国公司和地方深度对接、精准沟通,推动项目签约落地。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科学确定国际产业投资合作重点领域和项目,做好活动保障和成果落地工作。

  (六)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强化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加大跨国公司邀请力度,针对医疗、半导体、化工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举办招商对接等投资促进活动。

  二、加强投资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七)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提下,便利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出入境。各地方要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标准和流程,为外籍人员来华提供便利。

  (八)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部省联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各地方要加强与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主动对接,坚持一事一协调,保障外商投资等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

  (九)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各地依法与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

  (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鼓励地方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各地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领域,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

  (十一)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鼓励各地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面向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RCEP规则宣传培训,指导企业熟悉和掌握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发掘市场机遇。加大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介力度,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贸协定、贸易通关、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三、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对标“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在现代服务业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领域。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在区域布局方面,给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政策支持。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和企业应享尽享。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各地要引导外资研发中心用好“十四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核定名单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研发设计等环节设在我国,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导外资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积极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

  (十四)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科学确定国家重点产品能效能耗限额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

  (十五)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统筹组织“跨国公司地方行”等活动,重点推动邀请制造业领域跨国公司优先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持续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更好发挥制造业引资带动作用,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做好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吸引外资大省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对全国稳外资的带动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解读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引资力度,着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任务。

  一是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增量。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加大项目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强化重点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投资服务,稳定外商投资存量。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为企业提供贸易通关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三是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推动跨国公司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做好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吸引外资大省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对全国稳外资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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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文号:发改外资[2022]15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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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日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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