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综[2022]4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津财综〔2022〕46号           2022-12-08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代理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由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包含单位、财政电子签名,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依规归档保存。

  2022年底前,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查验、核销、入账、报销和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电子缴款书管理。

  我市严格遵循财政部制定的电子缴款书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实行统一规范的电子缴款书式样(附件1)和编码规则(附件2),依据现有非税系统实现相关功能,具体由我市各级财政征收部门分级负责管理。为推进电子缴款书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我市不再印制纸质缴款书。

  (二)规范电子缴款书开具。

  我市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原则上采取直接缴库方式,推进集中汇缴方式加快向直接缴库方式转变。实行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项目,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书,缴款人通过非税收入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对确需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征收款项并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依规通过非税系统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代理机构将款项上缴财政(具体管理流程见附件3)。

  (三)加强数字证书管理。

  我市电子缴款书复用现有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体系。各级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其版式文件中的单位印章图片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原则上采用“执收单位全称+电子缴款书专用章”字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已上线其他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单位,可在电子缴款书上暂时沿用现有印章图片,逐步调整规范。

  (四)完善查验服务渠道。

  对于我市各级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和用票单位可在代理机构收款成功后,通过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9.204.108:14434/billcheck),凭缴款码或电子票据信息自主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

  三、工作安排

  市财政局结合系统升级改造实际,自2022年12月15日起选择试点单位开展试点,视情况分批安排执收单位上线应用电子缴款书,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至2022年12月31日,实现电子缴款书全面推广。

  自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在线开具方式使用非税系统的执收单位不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系统对接方式使用非税系统的执收单位要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加快完成业务系统升级改造。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各级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完成非税系统电子缴款书相关功能开发,指导督促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实施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市级执收单位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

  (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区电子缴款书推广应用工作,加强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做好本区执收单位业务培训及政策解释工作。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执收单位按财政部门管理要求推广应用电子缴款书,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梳理优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积极推进集中汇缴方式向直接缴库方式转变;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升级改造相关信息系统,配合做好与非税系统的对接工作。

  (四)各级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缴款书领用、开具、核销等工作,规范开具电子缴款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内容一致。

  (五)各非税收入代理机构负责配合做好电子缴款书推广各项工作,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相关等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做好业务培训,依规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充分发挥电子缴款书的整体优势,实现电子缴款书推广使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通过非税系统切实优化收入收缴流程。

  (二)做好衔接。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电子缴款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协调,及时修订内部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引,妥善处理推广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各级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加强推广使用电子缴款书管理的宣传报道,增强服务意识,扎实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如期完成电子缴款书全面推广应用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电子缴款书式样

  2.电子缴款书编码规则

  3.电子缴款书管理流程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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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8
文号:津财综[202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函[2022]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消费回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消费回暖的通知

青税函〔2022〕112号           2022-12-18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更加自觉地发挥税费支持政策的撬动作用,真正“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落到实处,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一)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二)支持重点行业恢复发展。对五个特困行业及主动减免租金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基本消费品保供。对部分快递收派服务收入、蔬菜流通环节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符合规定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提振汽车消费市场。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免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对二手车经销环节减征增值税。

  (五)推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落实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政策。

  (六)扩大农畜产品消费。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引导医疗养老育幼健康消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落实婴幼儿照护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八)加快教育体育全面提升。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落实广场、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九)助力培育消费新业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十)服务普惠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落实社保费缓费降费政策。落实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十二)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对纳税人销售旧货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对节能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持续释放消费潜力。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推进消费稳步复苏,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着力提升办税便利度

  (十四)精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特点,精准锁定应享尽享纳税人,持续提升电子税务局和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的精准度,有需要精准送,无需求不打扰。

  (十五)多种形式强化政策辅导。采取短视频、云直播、微课堂等多种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线下集中辅导和定制短信、微信互动和网格化服务“一户一策”,实现政策畅通直达,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继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范围,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严格执行“免申即享”,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

  (十七)扩大银税互动享受范围。持续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十八)柔性执法营造良好环境。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推行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落实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十九)畅通诉求响应反馈渠道。全力推进“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线下采用绿色通道、帮办服务、个性定制、双语服务、复杂涉税事项快速响应机制等服务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线上7×24小时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点对点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二十)深层次挖掘税收大数据。整合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化在产销对接、畅通产业链、支持消费升级等方面的运用,帮助困难行业搭建产销链路,畅通买卖渠道,促进供需消费,为企业稳生产、拓市场创造更大价值。

  三、强力保障组织实施

  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着力抓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促进消费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要注重效应分析,及时查找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实不偏向、不走样。主动对接政府职能部门,深化协同共治,指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用足用好税费政策,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贡献新的税务力量。要持之以恒,深化细化各项工作举措,巩固提升工作机制,不断总结亮点经验。对政策落实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积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附件:促进消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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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8
文号:青税函[202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12-14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情形

  本公告所述“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主要指因系统原因造成的重复划款、多划款情形。针对此类情形需要退库的,均由缴费人向费款入库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部门”)申请退库。税务部门受理后,针对不同费种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为缴费人直接办理退库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我市各级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对缴费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分别函询财政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意见。经上述部门函复同意后,税务部门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程序规定,继续为缴费人办理后续退库手续。相关函复资料统一纳入退税资料归档。

  税务部门按照“谁核定费款、谁审批退库”原则确定需函询的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入库级次确定需分别函询的财政部门,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函复意见,其中涉及中央级和市级收入的,需函询市级财政部门;涉及区级收入的,需函询对应区级财政部门。

  2.自然资源部本级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并将有关情况报请市税务局备案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为缴费人办理退库手续。

  二、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

  除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外的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缴费人应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退库,由费款核定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规定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均采用“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款、税务部门照单征收”模式。为进一步规范上述项目退库流程、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提升资金退库效率,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调整内容

  本次公告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个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项目退库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办理。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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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人社[2022]4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人社〔2022〕462号           2022-12-0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助力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落细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发挥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持续用力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二、精准把握政策。《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实施国家和我市研究制定的系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政策适用企业“应知尽知”,让符合条件有缓缴意愿的企业“应享尽享”。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困,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切实优化、精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缓缴申请和补缴的事务性负担,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的满意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做好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权益保障,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对缓缴企业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的,要及时妥善处理缓缴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业务申请,维护好参保职工的权益。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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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6
文号:渝人社[2022]4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高法[2022]424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2022〕424号            2022-12-06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2年12月6日

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破产财产;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或者根据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申请,有权依法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人办理有关破产财产查询、处置、权证遗失申明、权属转移或者变更登记、财产移交接管等业务,按规定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以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方式予以替代;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予以替代。

  各行政机关及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等职责,为管理人及时顺利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解除查封,移交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财产移交给管理人接管。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前款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将财产移交给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为相关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依法不能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情况反馈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于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权属及其处理方式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沟通会商,尽快确定相关财产的权属及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将破产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债权人,并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移送财产处置权】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知采取在先保全措施的部门或者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移交财产处置权。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函件,依法将破产财产的处置权移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持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移送处置函,可以对破产财产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承担相关财产(权利)登记、保管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被查封财产处置过户程序】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或者根据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申请,先行处置相关财产。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财产解封、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办理。

  被处置的不动产存在擅自改变承重结构、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形的,管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后,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无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推进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系统对接,支持管理人和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办理涉案财产的解封、查控、处置等业务。

  在线办理平台开通后,管理人可以通过在线办理平台提交对涉案财产采取解封、查控、处置等措施的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审核确认后生成相应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在线查控系统发送给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根据办案需要,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相应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并在协助执行事项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有关以在线方式办理涉案财产解封、查控、处置手续的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商定后及时发布实施。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完善破产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将破产企业财产解封、查控、处置等相关问题纳入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推进破产财产规范高效处置的功能。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财产解封、查控、处置过程中遇到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的,可及时报请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专题会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专题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协调机制研究决定。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牵头处理与破产财产解封、查控、处置相关的事务。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优化不动产处置机制】加大对破产企业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

  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准,允许分割转让。

  对涉及破产企业名下权证续期、遗失补办、建筑物续建、用地规划调整等问题,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应以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最大可能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尽可能简化相关审批过户流程,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第九条【完善机动车处置机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于破产企业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接收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十条【培育资产处置多元化机制】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平台资源,加快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和规则,打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加快培育适应不良资产交易特点和需要的多元化资产交易处置平台,有效发挥公开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为破产财产处置创造良好市场基础。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高院)

  第十一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本市各区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范围,研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的资源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加大对各类破产企业及其财产价值的推介力度,推动破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责任落实】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单位及辖内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及辖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本意见规定的事项,为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破产财产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下级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协助办理破产财产解封、查控、处置等事务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反映,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督处理。

  (责任部门:市级政府部门,承担财产(权利)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有关名词的含义】本意见所称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时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各类财产,包括财务账簿、文书、印章等资料。

  本意见所称保全措施,是指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破产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留置等各类强制措施;所称解封,是指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所称查控,是指对破产财产进行查询和采取保全措施;所称处置,是指对破产财产采取拍卖、变卖、转让、抵债等导致财产权利转移、变更的措施。

  第十四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办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各类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适用。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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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6
文号:沪高法[2022]4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市监发[2022]14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2〕14号       2022-12-20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保就业的主要支撑。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税务局牵头)

  (三)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缴纳2022年5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单位部分,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会费。(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问题。(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在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设立暂时“歇业备案”专区,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六)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专项行动,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特点,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贷款额度,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

  (八)强化融资展期纾困。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提升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LPR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让利,2022—2024年全省每年不少于100亿元,并逐年递增10%以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山东银保监局牵头)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对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就业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组织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专利、商标等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指导各地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六)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化,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按照“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登记机关要明确告知两种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自主选择。(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商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经营者“二选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守法诚信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三)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工作推进。推动市、县(市、区)级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群策群力,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

  (二十四)发挥个私协会服务作用。引导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作用,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多领域、大范围、广覆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五)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宣传,确保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总结推广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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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0
文号:鲁市监发[202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2]32号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2〕32号        2022-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银保监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扎实推动相关企业做好2022年年报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会计审计工作,近年来就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反映其有关交易和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务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会计准则有效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严格、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是进一步巩固提升近年来出台的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准则全面实施质量的关键之年,企业年报信息将直接反映上述准则的实施效果;2022年是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关键之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将直接影响常态化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地效果。当前正处于企业编制2022年年报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督促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要求,扎实做好2022年年报工作。

  二、编制2022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生成会计信息的唯一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对外提供不同口径的财务报告。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重点问题:

  1.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将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因需求不足而停产或因事故而停工检修等,相关生产设备应当继续计提折旧,并计入营业成本。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和披露。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具有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相关信息。例如,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严格判断,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发生了实际状态上的改变,通常该房地产应有诸如功能、性能变化等实质性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5.企业赋予职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实质上为股票期权,企业应当将该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6.企业应当合理审慎进行债务重组相关会计处理。债权人在判断是否具有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时,应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及相关事实,审慎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债权人资格、是否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在判断相关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时,除非债务豁免协议后续不可撤销,且豁免债务附加的条件完全满足,否则债务人仍对该项债务负有现时义务,相关负债不得终止确认。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业绩。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不得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或不同会计期间随意变更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8.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广告营销等应予以特别关注,应当结合业务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严格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为便于准则实施,企业在判断时通常也可以参考如下三个迹象: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上述三个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9.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合理区分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较为复杂等情形,应予特别关注并按照收入准则进行恰当判断。

  10.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与客户的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企业与客户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的,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作为财务费用列示。

  11.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对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的,正确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列示与披露。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恰当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不得不经判断随意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1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开始、暂停和停止时点,将借款费用分别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租赁准则)所确认的租赁负债发生的利息费用适用借款费用准则。

  1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4.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等款项中包含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相关增值税税额不属于租赁付款额的范畴,不应纳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

  15.出租人为确保承租人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该租赁保证金不属于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和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分别将其作为单独的负债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16.承租人在首次执行租赁准则时,按照该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亏损的经营租赁合同采用按照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的方法替代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由预计负债转入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部分,应当适用资产减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7.银行将开展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如果银行向合作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可直接归属于形成信用卡分期资产的增量费用(即交易费用),则该费用应当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银行应当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收入。

  18.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整体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企业可以基于“单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即可以分别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19.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

  企业在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进行估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级、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客户是否具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提损失准备。

  20.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识别信托计划、债权计划等非标资产的底层资产和风险,充足计提减值准备,提高非标资产信息披露透明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保险公司应利用单项测试和组合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对非标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21.企业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等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进行相应列报。

  22.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对于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情况,对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判断和列报,如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的性质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如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列报问题。

  2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项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一致行动协议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项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上述有关要求,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综合所有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的相关规定,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企业出现大股东抽逃资金或者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

  25.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等,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发行方与投资方对于同一项永续债的分类应当保持匹配。

  一些情况下,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附有或有结算条款,对应的或有事件包括:发生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的重大损失;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未达标;受到超过一定金额的处罚或受到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调查;会计、税收或其他法规政策变动导致发行方财务状况受到影响;首次公开发行(IPO)失败;股票停牌超过一定期限;发布IPO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能偿还其他到期债务;信用评级降级等。这些事件往往不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仅限于清算事件,如果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股利制动机制”(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永续债利息则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和“股利推动机制”(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也须宣派或支付永续债利息)本身不会导致永续债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发行方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所承担的承销费应当冲减资本公积;相关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发行方的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

  26.企业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按照有关新旧衔接规定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执行。企业因对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应用案例、实施问答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现金流量表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表项目等要求编制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例如,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得合并列示等。同时,企业应当按相关准则要求对财务报表附注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三、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2022年年报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架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年来年报工作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有关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企业应当扎实做好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整改,坚持“整改全覆盖、问题零容忍”原则,在年报编制中全面反映整改效果。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收入确认、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大股东捐赠、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不得通过违规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等监管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重点提升资金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财务报告编制等领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控缺陷整改,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鉴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密切关注企业内外部环境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切实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重点关注业绩大幅波动、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从事贸易业务的非贸易企业和贸易业务规模较大的其他企业,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特别注意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的领域,按照审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有关要求,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注意甄别交易的商业实质、是否为当年新开展业务、上下游关联关系、货物流转、毛利率合理性、贸易业务收入增速过快等方面;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审慎评价专家工作成果,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审慎考虑上期非标审计意见事项对本期审计意见的影响,恰当披露本期非标审计意见事项的相关说明,以及上期非标审计意见事项对本期财务报告的影响,同时不得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于财务造假高发领域、需要作出重大职业判断的事项、重大非常规交易等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投入、加大审计力度,持续保持特别关注和谨慎,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持续提升行业公信力。按照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如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年报审计业务中应当严格执行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持续强化监管,有效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实施部门间年报通知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同配合力度,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年报编制、审计、决算等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加大对企业进行财务造假、有关机构配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压实企业财务报告编制者主体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银行等机构出具不实证明材料、其他中介机构有关责任。各地方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宣传贯彻,加强协同配合,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建议等,及时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地方及企业反映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准则实施问题,财政部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指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促进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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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6
文号:财会[202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2]50号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2〕50号         2022-12-13

税务总局、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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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3
文号:财税[202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           2022-1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一)全市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二)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全款方式销售或先开具发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6%;

  (二)具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税额后确定。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11月11日发布,《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调整,经调研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已不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需要,现结合实际,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对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的要求,经广泛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统一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一)全市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二)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办法》第十条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了明确,即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办法》第十一条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存在房地产企业全款销售和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我们明确全款销售和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对我市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适度调整,分类型确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6%。

  《办法》只规定了开发项目清算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外,旧房转让也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依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告知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具体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税额后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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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2022-1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从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当经批准后开展有关认证活动,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认证依据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符合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

  对于开展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符合TC260-PG-20222A《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的要求。

  上述标准、规范原则上应当执行最新版本。

  3 认证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认证模式为:

  技术验证+现场审核+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相关证明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查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认证方案,包括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范围、技术验证机构信息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

  4.2 技术验证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方案实施技术验证,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技术验证报告。

  4.3 现场审核

  认证机构实施现场审核,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4.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资料、技术验证报告、现场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如发现认证委托人、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认证不予通过。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有效期内,对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持续监督,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

  4.5.2 监督的内容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确保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1 认证证书

  5.1.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注册地址,或认证要求、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变更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还应当在批准变更前进行技术验证和/或现场审核。

  5.1.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当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注销。

  5.1.4 认证证书的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认证证书颁发、变更、暂停、注销和撤销等相关信息。

  5.2 认证标志

  不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

  包含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志如下:

  “ABCD”代表认证机构识别信息。

  5.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广告等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对公众产生误导。

  6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7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当对现场审核结论、认证结论负责。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对技术验证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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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4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2]8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83号           2022-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力量,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做强做优龙头企业。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布局,到2025年重点培育形成50家左右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支持龙头企业发挥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创新优势,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按规定承担就业和人才工作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等事项。建立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实行常态化联系和动态调整,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

  (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国家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范围,到2025年重点培育形成100家左右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遴选培育,在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网络招聘、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发展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人力资源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三、强化服务发展作用

  (三)扩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供给。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举办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国聘行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等专项活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贯穿职业生涯全过程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服务,创造更多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开展市场化引才聚才行动,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专业领先、贡献突出的高水平猎头机构。深化人才引领驱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市场化引才奖补等措施,通过“揭榜挂帅”等多种方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有序承接政府人才服务项目。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的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列入经营成本。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开发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薪酬及绩效管理等服务产品。

  (四)强化制造业人力资源支持。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着力点,搭建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和模式,梳理整合相关环节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持续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对接和供需匹配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发展面向相近领域的人力资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各类功能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贴近市场一线开展需求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

  (五)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协调发展。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建设等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广泛开展对接合作,通过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形成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支持县域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规模较大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

  四、建强集聚发展平台

  (六)完善产业园功能布局。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到“十四五”末建成30家左右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产业集群发展能力,促进专业人才向产业集群高度集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公共实训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和产业发展平台功能。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交流协作机制,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和开放合作。定期评估总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状况,加强成果运用和督促指导。

  (七)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围绕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规划建设一批专业性行业性国家级人才市场。完善国家级人才市场综合性人才服务功能,打通专业人才开发、引进、流动、配置全链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动人才市场高质量发展。

  五、增强创新发展动能

  (八)全面提升数字化水平。鼓励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利用规模优势、场景优势、数据优势,培育人岗智能匹配、人力资源素质智能测评、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新增长点。制定发布人力资源服务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加速实现业务数据化、运营智能化。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体化数字平台,提升系统集成水平,形成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和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业务环节入手,加快推进数字化办公、业务在线管理等应用,逐步向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升级拓展。

  (九)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推动行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扩大网络招聘、远程面试、直播带岗、协同办公、在线培训等线上服务覆盖面。深化共享经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发展服务业态,为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和劳动者兼职、灵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金融机构等,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参与技术合同登记,参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提升开放发展水平

  (十一)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托我国超大规模人力资源市场优势,积极引进我国市场急需的海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项目和技术。推动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人力资源领域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

  (十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支持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研发中心和分支机构。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框架下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合作论坛。高质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依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跨境磋商、法律政策咨询、商务考察、案件应对等服务。

  七、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十三)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万名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覆盖行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领军人才库和专家智库。依托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家级人才市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方向的专业硕士。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十四)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和改进行业统计调查,逐步健全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以市场主体、主要业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组织和监督管理,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科学性、及时性。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数据管理,完善定期监测与快速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分析。优化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科学决策水平。

  (十五)健全信用和标准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推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工作,建立覆盖全业态和全过程的标准体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探索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产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下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就业活动等工作。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基金。拓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投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信贷产品。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进一步落实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用。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及时总结推广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配置和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成效。定期举办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大会,鼓励各地举办经验交流、创新创业、供需对接等品牌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编制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开展创新案例遴选。办好《人力资源服务》杂志,提高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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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05
文号:人社部发[2022]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15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内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针对制约扩大内需的主要因素,围绕“十四五”时期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重点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形势

  (一)“十三五”时期扩大内需取得的成效。

  消费基础性作用持续强化,住行消费等传统消费显著增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投资关键作用更好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社会民生领域短板弱项加快补齐,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国内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健全,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建设,“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产权制度等重点改革稳步推进,流通体系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国际国内市场联系更加紧密,国际经贸合作扎实推进,对外开放高地建设进展显著,我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外资流入国之一,我国市场与全球市场进一步协调发展、互惠互利。

  (二)“十四五”时期扩大内需面临的问题挑战。

  “十四五”时期,我国国内市场基础更加扎实,空间更趋广阔。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扩大内需面临不少问题挑战,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待提升,消费升级面临的困难增多,扩大有效投资存在较多制约,国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必须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准确把握国内市场发展规律,不断释放内需潜力,充分发挥内需拉动作用,建设更加强大的国内市场,推动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促进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坚定不移用改革的办法释放和激发市场潜力,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着力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和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促进消费投资,内需规模实现新突破。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进一步增强。内需持续健康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更加强大,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取得明显进展。

  ——完善分配格局,内需潜能不断释放。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提升供给质量,国内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实体经济发展根基进一步夯实,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速推进,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发展,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不断增强。

  ——完善市场体系,激发内需取得明显成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商品和要素在城乡区域间流动更加顺畅,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建立健全。

  ——畅通经济循环,内需发展效率持续提升。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我国与周边区域经济合作程度进一步加深,对周边和全球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三、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

  (一)持续提升传统消费。

  1.提高吃穿用消费品质。推动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加健康、营养农产品和食品供给,坚持不懈制止餐饮浪费。在食品和一般消费品领域全面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智能家电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推动数字家庭发展。

  2.释放出行消费潜力。推动汽车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鼓励限购地区探索差异化通行管理等替代限购措施。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交易。加强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

  3.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支持居民合理自住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等使用政策。

  4.增强区域消费综合承载能力。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培育建设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吸引力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有优势的区域消费中心。加强中小型消费城市梯队建设。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

  (二)积极发展服务消费。

  5.着力培育文化消费。依托文化文物单位大力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持续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提质扩容。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推动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虚拟现实视频、云游戏等高新视频和云转播应用。发展第五代移动通信(5G)广播电视,推动广播电视终端通、移动通、人人通。建立健全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引导、宣传推广的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电影、话剧、戏剧等消费实施惠民补贴。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进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6.促进旅游消费提质扩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进红色旅游、自驾游、文化遗产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提升度假休闲、乡村旅游等服务品质,完善海洋旅游、邮轮游艇、低空旅游等发展政策。积极发展通用航空。

  7.增加养老育幼服务消费。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推动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不断发展和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8.提供多层次医疗健康服务。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速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增加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有效供给。优化健康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加强婚前、孕前、孕产期健康服务,提升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能力,巩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加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全面提升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服务能力。

  9.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支持人口集中流入地区积极扩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推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稳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完善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幼儿园教师编制补充和待遇保障机制,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监管,建立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园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设教育专网,完善“互联网+教育”大平台,提升教育资源服务供给能力。

  10.促进群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有序促进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打造一批足球、篮球等职业竞赛领域的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推进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积极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进社区。普及推广山地、航空、水上、马拉松、自行车、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项目。

  11.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促进员工制家政企业规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深化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健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带动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推动举办家政领域展览会,促进全产业链融合创新发展。支持家政、养老、托幼、物业等业态融合创新,推进家政服务进社区。鼓励发展家庭管家等高端家政服务。

  (三)加快培育新型消费。

  12.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在线定制等线上服务。依法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平台规则公开透明。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研发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教学助手、医疗机器人等智能化产品。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鼓励布局建设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驿站、智慧书店。

  13.培育“互联网+社会服务”新模式。做强做优线上学习服务,打造在线和线下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提高农村学校在线教育覆盖面。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有序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电子处方流转、药品网络销售等服务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深入发展在线文娱,支持打造线上演播、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鼓励发展“云旅游”等智慧旅游新模式。培育智能体育大赛品牌,丰富在线赛事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智能健身房、开发在线健身课程。

  14.促进共享经济和新个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支持网约车、共享住宿、无接触配送等共享资源的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四)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15.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推动电商平台扩大绿色产品销售。建立健全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等体系,开展绿色产品评价。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鼓励绿色电力交易,制定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的激励措施,推动高载能企业和行业优先使用绿色电力。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废旧农膜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

  16.倡导节约集约的绿色生活方式。持续开展“全国低碳日”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创建行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加快推动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大力提升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占比。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力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生产消费。持续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四、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

  (一)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

  17.引导各类优质要素向制造业集聚。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科创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服务,调整优化融资结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实施制造业人才规划指南,加大制造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制造业投资的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

  (二)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补短板投资。

  18.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建设,加强中西部地区、沿江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建设。加快国家铁路网建设,基本贯通“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加快普速铁路建设和既有铁路改造升级,支持重点城市群率先建成城际铁路网,支持重点企业、港口、物流中心铁路专用线建设和使用。完善公路网骨干线路,加快省际间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瓶颈路段建设。稳妥推进民用机场建设,提升国际和区域枢纽机场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推动打造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世界级机场群。发挥水运比较优势,在津冀沿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推动构建世界级港口群,支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研究平陆运河等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提升内河港口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加快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提高超大城市中心城区轨道交通密度,完善城市路网。

  19.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网主网架布局和结构,有序建设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配电网改造行动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灵活性提升、超低排放、供热和节能改造。推动建设一批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煤炭基地,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优化煤炭产能结构,不断提高供给质量。提高煤炭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集约布局、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车船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规划建设。持续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建设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有序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应用。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有序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20.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黄河古贤水利枢纽等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建设引江济淮、滇中引水等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推动南水北调东中线后续工程建设,实施一批对区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引调水工程。加快解决防洪薄弱环节,提高流域防洪减灾能力,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控制性枢纽和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和河湖整治,提高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大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加强节水基础设施建设。

  21.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实施国家物流枢纽组网工程,稳步推进一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铁路(高铁)快运物流基地建设,科学有序推进专业性货运枢纽机场布局建设。深化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和应用,完善集疏运体系,推进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优化以综合物流园区、专业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为支撑的商贸物流设施网络,鼓励三四线城市建设区域性仓储物流集散中心。推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升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发展水平,加快实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

  22.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建设一批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短板,建设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全面推进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规模化养殖场恶臭治理设施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重有色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废物整治工程,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修复关键栖息地。加快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

  23.完善社会民生基础设施。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加快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改善县级医院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地方可因地制宜加强护理院(中心、站)、康复医院建设。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聚焦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质量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普惠性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及设施。提升图书馆、文化馆等县级公共文化设施水平,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基层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强旅游信息基础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建设,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持续改善群众身边健身设施。建设国家步道体系,推动体育公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鼓励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

  24.加快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建设“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

  (三)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

  25.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布局建设国家枢纽节点和数据中心集群。加快5G网络规模化部署。加快千兆光网建设,扩容骨干网互联节点,新设一批国际通信出入口,全面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商用部署。加快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实施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推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打造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实施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工程,创建车联网先导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优化提升产业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特定学科领域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五、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释放内需潜能

  (一)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26.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城市落户条件。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

  27.培育城市群和都市圈。优化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城市群,发展壮大山东半岛、粤闽浙沿海、中原、关中平原、北部湾等城市群,培育发展哈长、辽中南、山西中部、黔中、滇中、呼包鄂榆、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依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中心城市,提高通勤圈协同发展水平,鼓励都市圈社保和落户积分互认、教育和医疗资源共享,培育发展一批同城化程度高的现代化都市圈。推进超大特大城市瘦身健体,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完善大中城市宜居宜业功能,支持培育新生中小城市。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

  28.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顺应县城人口流动趋势和发展分化态势,立足县域主体功能定位、区位条件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县城重点发展,防止人口流失县城盲目建设。夯实县城产业发展基础,完善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健全县城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县城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按照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分类引导小城镇发展。

  29.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的机制,完善老旧小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改造提升城市存量片区功能,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

  (二)积极推动农村现代化。

  30.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综合考虑村庄演变规律、集聚特点、现状分布,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半径,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向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邮政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物流、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安全坚固、功能现代、成本经济、风貌乡土、绿色低碳的新型农房,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危房改造,推进绿色建材下乡。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民居搬迁避让工程。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增加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运输等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加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31.完善乡村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改造提升乡镇商贸网点,打造“多站合一、一站多能”的村级商贸服务网点。推动农村节能家电等消费,促进农村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服务标准。加快乡镇影院建设。持续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32.丰富乡村经济形态。推动种养加结合和产业链再造,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特色产业,提升农产品品牌化水平,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检验检测认证等平台和智能标准厂房等设施。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开展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带动县域经济整体提升。

  33.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将农业农村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保障设施农业和乡村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完善金融支农激励机制,鼓励将符合法律规定、产权清晰的农村资产纳入抵押担保融资范围,发展农业保险,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受相关权益。

  (三)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34.依托区域重大战略打造内需新增长级。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紧抓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牛鼻子”,实施一批标志性疏解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基本建成轨道上的京津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持续深化绿色发展示范,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完善国际科创中心“两廊两点”架构体系,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加快推进市场一体化,深入推动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上中下游共抓大保护,统筹沿黄河县城和乡村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

  3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内需增长空间格局。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开创中部地区崛起新局面,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加快发展。完善和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生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区域合作与利益调节机制,推动区域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共享,支持流域上下游、粮食主产区主销区、资源输出地输入地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益补偿。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六、提高供给质量,带动需求更好实现

  (一)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产品。

  36.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37.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海洋装备等关键领域,5G、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产业链核心环节,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培育一批集群标杆,探索在集群中试点建设一批创新和公共服务综合体。

  38.加强创新产品应用。完善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等示范应用。建立重要产品快速审评审批机制。

  39.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新兴数字产业,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疗、智慧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试点示范,大力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动建设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加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力度。建设若干国际水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数字化应用。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进数字商务建设,培育众包设计、智慧物流、智慧零售等新增长点。加快发展智慧农业,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造。

  40.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选好用好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赋予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推动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培训一大批“数字工匠”。

  (二)积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41.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优化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协调,优化种植业结构,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稳步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施种养结合。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加快推动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规范有序发展海洋渔业。加强大中型、智能化、复合型农业机械研发应用。强化动物疫病风险防控,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

  42.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等产业创新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原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扩大轻工、纺织等优质产品供给,加快化工、造纸、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改造升级。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一体化推进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打造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新型应用模式和产业生态。加快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智能制造先行区。

  43.优化区域产业产能布局。优化石化化工等重要基础性产业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支持引导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资源要素禀赋,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承接国内产业梯度转移。加强对重大生产力布局的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三)持续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高端延伸。

  44.发展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精准营销和在线支持服务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

  45.支持服务业向制造端延伸。大力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提高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的方案设计、开发、综合集成能力。鼓励互联网等企业发展在线定制等创新模式,创新业务协作流程和价值创造模式。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发展壮大供应链管理、第三方物流、节能环保、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服务业,提高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

  (四)着力加强标准质量品牌建设。

  46.健全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优化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健全智能家电、智能家居、可穿戴产品等领域标准体系。继续推进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工程。健全旅游、养老、家政、商贸流通、文化等服务业标准体系。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大力发展先进团体标准,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

  47.持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大力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推动制造业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健全质量认证体系,着力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底线”和自愿性产品认证“拉质量高线”作用,加大高端品质认证制度供给,完善质量认证采信机制。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常态化。健全主要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实施优质服务标识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

  48.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传播品牌发展理念,凝聚品牌发展共识,宣传推介国货精品,在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中培育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加快建设品牌强国。培育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和特色传统文化品牌,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

  七、健全现代市场和流通体系,促进产需有机衔接

  (一)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

  49.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建立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便民高效,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50.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统一交易规则,纳入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健全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加快培育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51.完善知识、技术、数据要素配置机制。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加大科研单位改革力度,支持科研事业单位试行更灵活的编制、岗位、薪酬等管理制度。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营服务。推动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防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加快建立公平统一市场。

  52.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标准制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53.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试点,健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三)建设现代流通体系。

  54.优化现代商贸体系。发展高水平商品交易市场,推动消费品骨干市场转型升级,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设施。提升城乡商贸设施水平,改善商业综合体、商务区、步行街等消费聚集区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推动传统零售业创新转型。合理配置社区菜店、超市、连锁便利店等设施,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55.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的骨干运行网络,完善区域分拨配送服务网络,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发展城乡高效配送。加快补齐农村物流发展短板,促进交通、邮政、商贸、供销、快递等存量农村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打造一批公用型、共配型物流基础设施,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效能。推动联运转运设施、场站合理布局建设,积极发展公铁水联运、江海联运和铁路快运。优化国际海运航线,强化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巩固提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运输组织,推动跨境公路运输发展,支持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加快构建高效畅通的多元化国际物流干线通道。

  八、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内需发展动力

  (一)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

  56.持续释放服务消费潜力。持续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能够分离的生产经营部门逐步转化为企业。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5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小额消费争议处理程序。严格食品药品监管,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58.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9.优化投资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有序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等投资审批创新经验,加强投资决策与规划和用地、环评的制度衔接,提高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完善投资法规制度和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投资审批数据部门间共享机制,推动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加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60.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金融机构对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合理扩大债券融资规模,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三)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61.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打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并证。推进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化标准化,推广告知承诺制等模式。完善工业产品准入制度和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营商环境评价长效机制。

  62.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系。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6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

  (四)发挥对外开放对内需的促进作用。

  64.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已签文件落实见效,推动与更多国家商签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推进中欧班列安全稳定高质量发展。有序推动重大合作项目建设。深化经贸投资务实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共同拓展第三方市场,积极发展丝路电商。

  65.持续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全面深入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支持外资企业扩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投资,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66.打造高水平、宽尺度、深层次的开放高地。发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先导示范效应,打造面向东北亚、中亚、南亚、东南亚的沿边开放合作门户。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积极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序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服务贸易“既准入又准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创新提升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

  67.稳步推进多双边贸易合作。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后实施工作,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工作。促进我与周边国家地区农业、能源、服务贸易、高新技术等领域合作不断深化。落实促进外贸发展的财税政策。

  68.扩大重要商品和服务进口。支持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零部件进口,鼓励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扩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优质商品、医药产品等进口。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

  九、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

  (一)持续优化初次分配格局。

  69.提升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劳动收入。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增加高质量就业的技能密集型企业发展,落实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创新使用方式。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推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着力帮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就业。

  70.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71.健全各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健全知识、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体制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用好股权、期权等各类中长期激励工具,有效激励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完善股票发行、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丰富资产管理产品,增加居民投资收益。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

  72.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大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税费负担,提供更多市场化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持续增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勤劳致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减轻中等收入群体负担。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

  (二)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

  73.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研究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支持力度。

  7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逐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三)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75.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完善慈善褒奖制度,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规范培育发展慈善组织,落实公益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和激励保障机制,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内需发展基础

  (一)保障粮食安全。

  76.推进粮食稳产增产。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粮食产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稳定农业基本盘,确保稳产保供。推进合理布局,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

  77.健全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多元市场购销主体,科学确定粮食储备规模、结构、布局,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棉、糖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区域性农产品应急保供基地。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持续倡导节粮减损。

  78.推进种业振兴。大力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进国家农作物、畜禽、海洋和淡水渔业等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育种基础性研究以及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支持,开展农业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在尊重科学、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建设现代化农作物制种基地、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和水产供种繁育基地,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

  (二)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79.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加大油气勘探开发投入,保持原油和天然气稳产增产。做好煤制油气战略基地规划布局和管控。加大重点勘查区、重要矿集区、资源集中区和重要找矿远景区找矿力度,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三)推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80.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灾害事故等领域应急物资保障,完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完善国家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升级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救援装备库,中央应急物资储备向中西部地区和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倾斜。提高应急物资技术质量标准,加大科技含量高、存储时间长、适用范围广的物资研发和储备。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区域布局,实施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储备工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必要的产能储备,建设区域性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基地,完善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

  81.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应急救援中心工程,建设6个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强化救援装备、技术支撑及综合保障,推进新型装备研发配备,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推动救援队伍能力现代化。强化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生命防护,完善配套应急处置设施,提高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82.推进灾害事故防控能力建设。实施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高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提升能源基础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油气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泄露、油气开采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风险。优化国土空间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布局,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加固,加快构建城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加快构建灾害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通信体系。发展巨灾保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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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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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渝医保发[2022]27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2]27号            2022-12-16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现就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1.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3400元(4450元/月)。一档缴费标准为2670元/年·人,二档缴费标准为5874元/年·人。

  2.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73272元。

  3.缴费期满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为60元/年·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的60%执行。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出台后,按照我市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全额缴纳122元,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缴纳61元、医保基金划拨61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在按年缴纳职工医保费(或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余人员通过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8号)于2023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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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6
文号:渝医保发[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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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12-20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及费款征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应至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方可至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已参保的缴费人在申报时发现无有效缴费信息的,应至医保部门重新确认参保登记信息。

  特定人群(含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应缴费额及征缴期限的核定,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并将数据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相关信息,组织费款申报和征收工作。

  二、缴费期限

  经省医保、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如下:

  (一)正常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三)补缴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3月1日至11月1日。

  缴费期限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渠道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线上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

  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

  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福州、漳州通、e三明、惠民宝、掌上南平、e龙岩、I宁德等。

  (二)线下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机关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缴费查询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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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022-11-4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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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六号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六号             2022-12-9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9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通信、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建设数字经济示范或者试点项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社会基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数字经济宣传,刊登、播放公益广告,普及数字经济知识。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和服务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类社会公共资源向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开放共享,强化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站建设要素资源供给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推进标识解析体系与工业互联网应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数字产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服务业,重点推动大数据、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基础服务、数据融合应用、数据流通交易等大数据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创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信创技术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供给侧与需求侧协同发展,加速信创产业资源高效汇聚;加大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提升信创产业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智能终端、能源电子、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行业头部企业,大力发展通信终端、光伏、新型化学电池、新型半导体、计算机、电子专用设备等主导产品,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形成特色优势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引进、建设、投产全环节、全链条管理,优化招商引资各项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持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或者引进数字产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企业,向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数字领域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业平台,推动数字经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信创、大数据、先进计算、量子科技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数字化,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围绕煤炭、焦化、煤化工、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广数字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对内部网络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生产各环节网络化水平;面向装备制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点行业,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煤矿、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能源领域综合改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矿山建设,开发智慧矿山产品,推进智慧矿山装备制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智能化制造,形成钢铁、有色、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等智能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发布机制,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各环节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要农产品和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建立农产品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字商务发展,推动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和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推动智慧交通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设,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无人智慧配送等数字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数实融合,建设智慧景区,推动数字化文化生产和消费以及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数字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技术与餐饮、住宿、家政、体育、健康、培训、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建设,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

  鼓励和支持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建立多元参与、功能完备的数字化生活网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以及网信等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城市大脑、数字孪生模型等应用赋能平台,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文体活动、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儿童和残疾人关爱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教育建设,实施教育数字化转型,开展智慧校园建设,优化升级新型教育信息网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医院和云药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责任,建立政务数据开放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政务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数据治理、数据代理、数据加工、数据标注、数据交易等新兴数据服务,推动数据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构建数据资产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建设山西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推进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优化考核指标,完善统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全面发展专项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重大项目建设、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和人才培养引进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给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数字经济相关课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专家人才引进工作,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部门将计算机、物联网、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

  第六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传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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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9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六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8日前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

  联系电话:0571-87053138

  传真:0571-87057805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和市场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zjrcc@163.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不断塑造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赋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现就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劳动者素质、改善产业结构、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推动共同富裕先行的重要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劳动者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提升人力资本、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服务,在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人力资源在城乡、地区、行业间有序流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实践省域现代化先行的重要载体。人力资源服务业围绕人力资源开展服务,聚焦实现人力资源队伍现代化、人力资源效能现代化、人力资源发展治理现代化,在助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省域现代化先行示范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人才和经济社会为宗旨,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立体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集聚化、开放化、规范化发展,全力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生态环境,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实现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两个先行”发挥更大作用。

  (三)发展目标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专业能力不断提升,集聚效应不断显现,数字化水平显著增强,开放化范围显著扩大,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发挥。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7000家,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占比达到30%,营业收入达4500亿元,从业人员12万人,每年帮助实现就业和人员流动1100万人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进行业立体化发展

  1.做强龙头企业。大力实施“三优三百”计划,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浙设立区域性、功能型总部或研发中心。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优质自主品牌,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本土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结构,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各地可对在省内登记注册、符合总部企业政策条件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总部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

  2.做优中小企业。加快建设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遴选培育。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转化研发成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奖励政策。

  3.鼓励多跨融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组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信贷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就业和人才工作领域相关试点示范、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等事项。

  (二)着力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推进行业专业化发展

  4.加大高端业态支持。加快发展优质猎头服务,培育高水平猎头公司。支持各地引荐重点猎头机构对接我省重大科研平台、高校、重点企业引才项目。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才荐才奖励政策,对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给予一定猎头费用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等高端业态服务,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

  5.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向现代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拓展经营范围,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的跨界合作。引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平台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推动网络招聘、直播带岗、协同办公、在线培训、共享用工、灵活就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壮大。

  (三)创新应用新兴信息技术,推进行业数字化发展

  6.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业”行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拥抱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快发展灵活用工、背景调查、数据分析、人才数字化管理等数字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打造一体化数字平台,形成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能力。鼓励互联网企业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利用规模、数据、场景优势,开发人岗智能匹配、人力资源素质智能测评、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服务产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用于数字化转型的研发投入,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7.提升行业数字化治理能力。推动全省公共人力资源网站联网贯通,迭代应用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全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行业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打造“浙里人力资源”应用平台,开发完善“浙里猎头”“用才宝”“人力资源企业云店”等应用场景。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优化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四)主动服务重大战略实施,推进行业协同化发展

  8.服务产业协同。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产业、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深度融入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提供专业化、定制化、个性化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主动对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9.服务就业创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稳就业促就业行动,面向重点产业企业、重点就业群体、灵活就业人员等开展就业指导、精准招聘、创业扶持、技能培训等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见习补贴等。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为阶段性用工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10.服务人才引育。聚焦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完善市场化引才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海内外急需紧缺人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完善海外人才服务方式,为来浙海外人才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产业学院、教育集团,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委托培养、专业共建、校企合作,开发优化技能培训产品和项目,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11.服务共同富裕。实施山区26县和海岛3县“共享人力资源助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山区海岛县建立结对帮扶关系,聚焦当地产业提供精准人力资源服务。建立健全与中西部省份的协作机制,畅通交流合作对接渠道,促进人才劳动力精准对接。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劳务输出、专场招聘、创业指导等方式,全方位助力乡村振兴。

  (五)健全完善产业园体系,推进行业集聚化发展

  12.持续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每个设区市综合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不超过1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需要,规划建设若干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专业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地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开园筹备、日常运营、活动开展、管理服务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各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积极对接当地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产业园等产业集聚区域,实现交叉联动,协同发展。

  13.不断提升产业园区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审批、评估、奖惩机制,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加强评估成果运用和督促指导,调整优化全省布局,对评估排名靠后园区给予摘牌提醒和一年整改期限。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提高园区市场化运作和配套服务水平。

  (六)持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行业开放化发展

  14.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扩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高质量建设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各地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纳入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体系的,可享受境外投资直接补助。

  15.强化区域合作协同。共商共建长三角人力资源服务业合作机制,提高长三角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水平。承办全国行业活动赛事,迭代升级中国(浙江)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中国(宁波)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品牌活动。积极鼓励支持各地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产品推介、组团服务大企业等活动。

  (七)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推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16.优化营商环境。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全程网办,全面实施许可告知承诺制。推行人力资源服务电子许可和从业人员电子档案管理,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健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及时公布机构和人员诚信榜单。编制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白皮书,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和专业榜单,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17.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不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整治非法劳务中介。规范发展网络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18.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有序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公约倡议,开展信用评价,提升行业自律。积极鼓励行业协会举办博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提升行业影响力。

  三、实施保障

  19.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产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支持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就业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等。鼓励各地人才集团设立专项资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引领行业发展。

  20.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及时动态调整并完善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等相关内容。鼓励通过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政府在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引进、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效能。

  21.加强人才队伍保障。鼓励我省高校设置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校、大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行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完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中业绩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设立“直通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创新研发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智库,加强政策性、理论性、前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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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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