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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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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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3]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28号           2023-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纳入对省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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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9
文号:人社部发[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资[2023]5号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资〔2023〕5号           2023-05-04

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的处置新机制。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状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加强资产处置的分析论证。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者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负责省级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外的下列资产。

  1.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

  2.不涉及机构改革情形,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除改变土地用途、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车辆、股权的;

  2.处置除上述资产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

  3.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的。

  5.涉及资产损失的;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三)由主管部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的:

  1.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主管部门需报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需报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

  3.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等的,需报经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和公务用车,《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评估价值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外),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自主决定转让。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划入方接收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无偿划转或者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以及其他符合资产清查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处置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属于公示情形的,应当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依据。处置完毕后应当根据处置交易凭证、处置收益凭证等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准确、完整反映。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因未履行审批程序等原因形成的长期积压待处置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资产管理、资产使用、财务管理、内部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查明原因,逐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单位党组(委)明确问题的性质、责任、处理意见等,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处置。

  第三章 处置程序和方式

  第一节 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处置申请,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处置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规定且在权限范围内的,由主管部门及时批复;超过规定权限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批复。

  (四)处置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批复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根据处置交易凭证、处置收益凭证等,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处置执行,并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信息卡片。

  第二节 无偿划转

  第二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履行审批手续。

  (一)省级部门之间、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应当附接收方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相关文件;

  (二)由省级无偿划转给市县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县无偿划转给省级的,由划出方按照本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给国有企业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国资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闲置低效资产管理,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仍具有使用价值、利用范围广的闲置低效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划转,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有关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的,通过纸质件提交处置申请,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文件统一办理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导入。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四节 转让

  第三十一条 转让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原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置换

  第三十四条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报废

  第三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者专业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规定使用年限或者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

  第三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1.大型设备、仪器仪表报废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资料。其中,报废单件(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单件(台、套)设备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至少5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2.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当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应当提供权属登记资料、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危房技术鉴定报告、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房屋、土地如无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公证书、相关详细情况说明;

  (四)机动车报废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和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或者行业有技术要求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对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文件,单位内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灭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四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外,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及时缴入省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六)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七)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八)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以及省级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处置文化类、宣传类、金融类等股权的,或者处置股权涉及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贵州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4〕15号)、《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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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4
文号:黔财资[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3]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3〕17号           2023-04-27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2023年河南省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分行业分区域挖掘、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岗位,更好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机制,各地定期统计收集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帮助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国有企业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实行公开招聘。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且按要求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年度招聘计划60%的国有企业,2023年可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教育厅、税务局等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事业单位招聘力度。2023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2022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于7月底前完成聘用工作。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方案备案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招聘时间、自主组织考试考务、自主确定拟聘用人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基层就业空间。2023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不低于2022年。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招募规模在2022年基础上分别提高25%、75%。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城乡社区专项计划、村医专项计划、特岗教师计划,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有关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待遇编制、定向招录、贷款代偿、考试加分等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省委编办、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大学生参军入伍规模。义务兵征集和直招军士、军队文职人员招录中优先吸纳2023届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院校毕业生。畅通毕业生参军入伍“绿色”通道,落实参军“四优先”、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普通高职(专科)士兵免试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对应集入伍的在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每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征入伍给予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的学费补偿,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省军区动员局、政治工作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高校要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创业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并给予学时学分保障。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鼓励高校按照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指导专业职称的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开展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遴选推荐评定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提高招聘活动频次和质量。省级财政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活动补助+成效补助”模式对高校校园招聘给予经费补助,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组织开展招聘活动,省教育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24365”校园招聘等活动,举办区域、行业、专业等定制式招聘活动,持续打造“‘职’在河南”高校毕业生系列招聘活动品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服务专项行动。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离校未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开展全口径、全方位、全天候信息交互会商研判,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教育部门要落实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将去向登记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必要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对有就业意愿的,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就业见习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梦想启航—河南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2023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10万个以上。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100人、留用率超过7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单位,优先评定为省级示范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升就业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或者参加企事业单位项目研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就业困难结对帮扶行动。完善就业帮扶机制,落实“一人一档一策”帮扶措施。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继续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再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团省委、省乡村振兴局、残联、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各高校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支持行动。实施青年创业扶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各一次,按规定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3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个人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可给予展期还款。支持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并依据服务在校大学生创业者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确保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服务协同工作机制,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高校要积极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示范高校(院系)创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就业政策服务专项或主题宣讲,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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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豫政办[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办发[2023]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3号          2023-04-2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助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补短板、锻长板,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融通发展。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强化上市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经信厅)

  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精准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三级建立培育协调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三级帮扶重点企业,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组织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积极组织中央和省级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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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鄂政办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会协函[2023]6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七期)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处理的常见问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七期)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处理的常见问题

渝会协函〔2023〕6号              2023-05-12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随后各家银行陆续发布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公告,公示相关业务处理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函证实施方,仍会遇到一些问题。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目前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处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以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合理安排函证工作,提升函证信息有效性。

  一、常见问题

  (一)银行询证函处理模式不同。部分银行公示了询证函集中受理机构,但在实际发函时,需事务所将询证函发往开户网点,开户行进行验印后再转集中处理机构处理,最后由集中处理机构统一回函。部分银行发函时需先寄往集中处理机构,但回函由开户网点负责。

  (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方名称要求不统一。部分银行要求填写客户开户行名称,部分银行要求填写集约化处理分行名称,部分银行要求填写函证处理机构名称。个别银行,对于函证抬头未写“XX市”,或含有“运营中心”、“运营管理部”等字样会予以退函。

  (三)预留印鉴及盖章要求不统一。操作指引指出“如果采用纸质银行询证函进行函证,银行询证函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建议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企业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扣款账户,即用于扣划询证函回函服务相关费用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企业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集中化处理后,部分银行要求加盖扣费账户预留银行签章,部分银行要求加盖询证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相关要求可能未在公告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收到退函后,根据退函原因进行纠正并再次发函。

  (四)询证函格式要求不一致。部分银行接受多个年度信息填写一份询证函进行询证,部分银行要求按不同年度将各年信息分开询证。部分银行的集中处理机构允许同一客户在不同开户行的多账户在一份询证函上进行询证,而部分银行不允许。此外,部分银行要求按操作指引格式二发函,部分银行可以通过分行查询所有支行的信息,但是大部分银行则要求不同支行要分别发函。

  (五)集中化处理范围与开户网点函证业务受理范围可能不一致。部分银行集中化处理中心因系统无法获取相关函证信息(如授信额度)导致退函,需要再寄至开户网点办理。部分银行集中化处理中心不能对支行的某些业务与账号进行查询回函(如保证金虚拟账户、基金账户等),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信息回复不完整。上述集中化处理限制银行可能并未进行公示。

  (六)银行回函部分内容可能无法满足审计要求。操作指引指出,第1-14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

  部分银行集中化处理后视第14项“其他”函证项写“无”为无需询证或者需求不明确,与事务所发函本意相偏离。此外,部分银行要求按格式二函证,但部分银行回函信息就仅有扣款账户所在支行开户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回函,不能对该银行的分行及其他支行的所有账户进行回函,导致回函信息不完整。

  (七)银行回函周期可能超过规定时限。部分银行集中处理中心处理询证函的时限可能超过规定的10个工作日。部分银行在询证函存在问题时(如户名不符等)未联系告知事务所,直接做退函处理,当事务所需确认函证状态或收到异常函证需进一步咨询银行了解原因时,可能无法及时与银行集中处理中心取得联系。或因某些寄往集中处理中心的函证已转至开户网点处理,集中处理中心无法及时了解处理进度,需事务所再致电开户网点了解函证状态,回函时间可能延长。

  二、意见建议

  就上述集中化出现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39号文要求,设立函证处理专门机构(或岗位)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以方便收集整理各银行实务处理操作的不同办法,避免项目组重复沟通效率低下或者因不熟悉银行特定操作程序导致退函发生。

  事务所在设立函证处理专门机构(或岗位)提升一体化管理时,建议按照先集中简单流程,后整合复杂流程,先集中银行函证再推广到非银行函证的整体思路。可具体考虑:一是根据39号文及审计准则要求,先集中并标准化函证收发、地址核验、异常函证风控环节的工作流程,运行成熟稳定后,可以再考虑纳入函证编制、回函比对、函证归档等,以提升函证业务全流程集中化程度。二是重视函证中心在运营上内外衔接协作。如在所内要考虑如何使函证中心和审计项目组更紧密衔接,降低沟通成本;与所内财务部沟通如何便捷处理函证费用报销事宜、与档案室沟通存档归档相关操作等;对外协作方面,做好与快递公司集采定价谈判,快递收发时效要求等工作。三是逐步完善函证处理系统化水平。如研发函证相关管理系统,对函证相关业务实行从线上集中登记编码,收发函线上监控、线上催函请求到线上处理回函、线上处理比对,集中归档以及异常函证线上风险提示等全闭环流程监控;同时,事务所应前瞻性考虑函证处理系统未来与电子函证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函证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为避免因与银行集约化处理方式沟通不畅导致退函发生,事务所应准备并实时完善银行函证集中化处理常见问题核对清单供发函前审核把关,特别是针对本年新增被询证银行,应提前与该行集中化处理部门就问题清单提前沟通逐一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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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具体审计程序,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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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渝会协函[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税发[2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河税发 〔2023〕 4号            2023-02-08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粤税发〔2023〕6号),全省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河源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激活力,稳增长、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配合省税务局开展全省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分类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省税务局工作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推动智能语音咨询在网页端、移动端、热线端上线工作;配合省税务局升级改造网页端、移动端的文本智能咨询平台,增加语音输入和卡通人物拟人化语音播报功能,进一步丰富智能交互场景。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地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动员全省税务系统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配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体系。落实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配合省税务局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系统改造升级,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配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做好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模块的上线准备工作,做好内部辅导和外部宣传。按照省税务局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统筹全局,狠抓落实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深刻把握“四通”内涵(即“跨域通办”要实现跨区域事项通办的拓展,“终端通用”要实现跨终端税费事项功能的一体化,“数据通达”要实现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丰富运用场景,“互动通畅”要实现征纳双方互动交流的通畅高效),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地交流互鉴。

  (三)创新思路,全力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长流水、不断线,因地制宜,细化重点任务,研究出台接续措施;要坚持接地气、见实效,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创响河源“春风行动”品牌,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源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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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8
文号:河税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注协[2023]28号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内注协[2023]28号               2023-5-8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pdf

  2.《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愿参加自治区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同时向自治区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自治区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可以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 自治区注协认定不能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

  (一) 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 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本年度合并、分立的事务所,仍以合并、分立前原事务所名称及其各项指标值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事项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予以备注说明。

  第七条 区外事务所在我区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及百家排名。区内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评价资料,发布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时,公布总所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9个指标,包括:

  (一) 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收入。

  (二)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包括注师人数和注师年龄结构比率。其中注师人数指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注师人数;注师年龄结构比率指事务所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注师数量占全部注师数量的比率。

  (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合伙人(股东)人数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人数的比率。

  (四) 党组织建设。包括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及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其中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五) 社会贡献。包括行业代表人士数量和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行业代表人士数量指事务所职员担任省级以上、市、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指事务所上年对外慈善捐款与捐助金额。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七)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平均比率。信息化支出指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年限。在财政部门发生转制变更备案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视同延续。

  (九) 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最近3个年度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依据第八条九项指标得分之和,满分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标,权重为60%,满分为600分。

  (二) 注师指标,权重为11%,满分为110分。

  (三)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 党组织建设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 社会贡献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七)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九)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资格。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自治区注协发布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相关信息数据、审核上报信息、计算排名结果、百家事务所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自治区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及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注协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对指标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注协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及百家排名信息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自治区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与机构治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自治区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评价总分相同的事务所,以业务收入为序排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自治区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采集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 注师总数及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数量。

  (三) 分所数量。

  (四) 是否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五) 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六) 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政部、财政厅、中注协、自治区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担任中注协或自治区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注协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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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内注协[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2023年度高企认定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评审方式进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一并上传。

  上传材料需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负主体责任,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明确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注意:①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系统填报数据和上传的证明材料,企业完成材料上传后,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3)进行自检,确认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②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每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上传。

  ③申报企业需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4)并作为“其他附件”的第一页上传。

  ④企业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3)要求逐项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在明确研发活动真实存在前提下,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各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同步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对通过比对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整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偏差较大或通过数据改动最终得分有明显提高企业,要求企业做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参与评审;拒不说明情况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市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创新能力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评审未通过企业可根据评审情况整改后,可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参加下批评审。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问询”或“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编制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旧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2-3批组织评审,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6日(周五),第二批为8月18日(周五),第三批视情组织,具体截止时间请关注市科技局网站。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

  因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审核、推荐申报材料,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前,在系统提交推荐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附件2)及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附件6)、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4)作为“其他附件”第一页扫描上传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发布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代理服务工作。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51989024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67707686

  崂山区科创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区科技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346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QQ咨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满)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已满)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

  附件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doc

  附件2:企业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xls

  附件4: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pdf

  附件5:(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xls

  附件6: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doc

  附件7: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8: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doc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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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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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青字监字[2023]31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字监字〔2023〕31号           2023-03-22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夯实退税资源底数,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积极推动退税资金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市税务局牵头)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补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已自愿暂缓缴费的,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补缴,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缓缴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收费,降低会费收费标准。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市民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落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费用停征政策,提升服务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牵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问题。(市民营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对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增设“歇业备案”专区,设置“申请歇业”和"延长歇业"功能模块,方便个体工商户“足不出户”全程电子化完成歇业备案。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六)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专项行动,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特点,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积极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人群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业就业开展情况,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支持力度。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强化融资展期纾困。积极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合理满足个体工商户接续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青岛银保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提升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LPR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让利。(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青岛银保监局牵头)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前技能培训政策,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期间,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组织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每合格1人给予个体工商户200元或600元的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实施“青岛优品”工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多方参与、精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发挥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利代办、商标受理、专利信息、维权援助、质押融资、公益培训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登记注册疑难业务定制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个转企”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过程中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同时开展证照联办,切实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指导各区市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鼓励各区市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加强专利商标法规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专利商标法律意识。(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益小微”行动。专题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青岛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措施,线上发挥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优势,依托“市场监管服务通”平台,打造帮扶个体工商户数字载体。线下开展宣传走访、进厂入企、政银携手等活动,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七)实施“一十百千万”工程。开展增加“一个”就业岗位活动,组织全市个体工商户面向高校毕业生增加一个就业岗位;组织"十场"暖情活动,深入个体工商户开展调研座谈活动,现场助企纾困解难题;搭建“百个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实地走访面对面了解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及困难需求;实施“千户”助航行动,搭建引才平台,组织个体工商户入校园、入市场,多种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支撑;实施"万家"个体工商户问需行动,向1万家个体工商户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现状以及所需所盼,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及时升级市场主体登记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业务,也可按照"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和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进行提示,明确告知其提交材料、相关业务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按照业务实际自主选择办理方式。(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商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开展“法律体检”等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信用监管。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承诺制信用修复,缩短办结时限;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一)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支持。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行服务型执法。将服务理念贯穿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检验检测等全过程,事前“体检式”服务,让服务跑在监管前面;事中“手术刀式”执法,坚持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事后“康复式”回访,对违法主体跟踪服务,有针对性送政策、送法律、送技术,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守法诚信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五)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并发挥青岛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工作推进。推动区市级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帮助个体工商户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进一步强化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教育、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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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2
文号:青字监字[2023]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西新管发[2023]8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71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西新管发〔2023〕8号            2023-02-22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新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新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经管委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3.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8.实施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减免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9.2022年4月26日起,经青岛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10.实施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符合补贴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灵活就业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补贴一次。执行期限至2024年7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132379)

  11.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执行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8688010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12.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010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13.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六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其中,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14.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纳统限上住宿业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奖励2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文旅局(85176201)

  15.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月领取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年领取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5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以每年领取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16.延续认可“个转企”企业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最大限度的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

  /689765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17.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自然资源局(66075300/66075200)

  18.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19.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可以同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退役军人事务局(58098197)、区人社局(86882653)、区农业农村局(88181322)

  2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 (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653)、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21)

  25.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82120)、区医保局(86166186)、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6.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等级进行补贴。执行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891905)

  2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财政局(86887231)

  28.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72)、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

  29.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青岛市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或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新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30.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全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小微企业,青岛市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66)

  31.对申请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奖补的企业,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营绩效,青岛市每年遴选不超过100家,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申请“云上研发中心”奖补的企业,根据“云上研发中心”运营绩效,青岛市每年遴选不超过500家,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32.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住建局(86766808)

  33.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专业贸易类展会,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5万元;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实际展览面积每5000平方米,扶持2万元。单个展会每届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34.在新区酒店或会议中心举办的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会期2天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活动,酒店住宿5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5万元扶持;酒店住宿10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10万元扶持;酒店住宿2000间夜数及以上,给予20万元扶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35.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36.对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新上榜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新区工业品牌“瑯琊榜”上榜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37.青岛市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新区对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或农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瑯琊榜”农业品牌或年内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5年4月28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8195195)

  四、支持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

  38.对当年实现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及以上和专业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纳统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其他“四上”企业(包括纳入“四上”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除批零住餐、交通运输以外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奖励2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8895)、区发改局(85166068)、区交通运输局(68976591)、区商务局(85162720)、区住建局(86998126)、区文旅局(85176201)

  39.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品牌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50亿元、8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8895)

  40.对符合新区制造业发展规划的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6%给予支持,其中对属于新区“5+3”产业的技改项目,按1.2倍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技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且当年度增幅超过100%、50%、30%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1.对经核定当年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增量排序居全区前200位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给予最高5%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42.支持新区“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自完成股份制改造第一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2%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9353)

  43.对获评国家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青岛市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的,青岛市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青岛市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发改局(86989508)

  44.青岛市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新区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5.青岛市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新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175786)

  46.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青岛市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青岛市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5162720)

  47.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采取新建、兼并、重组等方式,成立人力资源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等,提升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水平,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根据年度营业额增幅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0月18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人社局(86132326)

  48.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新纳统的规上会展企业,在纳统奖励基础上给予10万元经营业绩奖励。已纳统在库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10%及以上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经营业绩奖励。降低会展企业融资成本,给予规上会展企业专项贷款利息30%的贴息,贷款贴息每年申请一次,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会展业发展促进中心(86768299)

  五、支持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49.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新区对新引进或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青岛市给予10万元奖励,新区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有成长性的青岛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1795)

  50.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2.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工信局(85161795)

  53.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青岛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青岛市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2339/85161795)

  54.新区对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备案建设的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5162339/85161795)

  55.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对在新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6989309)

  56.支持科技型企业争取股权投资。对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工信局(86989353)

  六、支持企业升级为“专精特新”“民营百强”企业

  57.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青岛市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66)

  58.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可通过纯信用方式,申请专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5BP(不超过4.55%),最快1个周完成审批。执行期限至2024年3月23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821)、区民发局(86988875)、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32)

  59.支持“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商务局(86989397)、人民银行黄岛支行(86970732)

  60.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青岛市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青岛民营100强的企业,新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77)

  七、培育企业上市

  6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700万元。其中:签订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补助100万元,完成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注册制为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材料补助4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700万元补助。企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家30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180万元;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企业中介费用补助700万元(含以上新三板挂牌补助18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3.对“四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给予补助40万元。其中:给予中介费用补助20万元,由区财政负担;首次股权融资最高补助20万元,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标准核算,由区财政负担。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86989600)

  64.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可转债融资)的,按融资额度给予相应奖补。其中,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青岛市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青岛市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青岛市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5161573)

  八、给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65.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无需固定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的方式登记注册,解决初创企业“选址难”“成本高”问题。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各镇街

  66.推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安排,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市场主体降低维持成本。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行政审批局(86165012/86958607)、区市场监管局(86175311)、开发区税务局(86989555)、黄岛区税务局(85161165)、区人社局(86882120)

  67.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新区法律服务超市”作用,整合律师、公证、鉴定、调解等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多元化”法律服务。深化律师进企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的系统性合规服务,助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管理。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拖欠账款案件。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司法局(85139677/86160306)、区人民法院(18563901279)

  68.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推动市场主体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山东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省长、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获中国、省长质量奖提名的,按50%比例奖励。执行期限至2024年10月29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市场监管局(86996628/86976280)

  69.建立联系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在巩固前期走访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我与企业一起成长”联系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新区全量企业专人联系数据库,保持机关干部与企业“一对一”联系长期固定,彻底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86989267)、区行政审批局、区工信局(86986596)、财政局(85167613)

  70.推行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新模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动态调整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四新经济”企业1-3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司法局(86116162)、区市场监管局(86111886)、各行政执法部门

  71.激发商会活力。研究制定新区星级商会管理办法,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得分情况评出“五星商会”1名,“四星商会”2名,“三星商会”3名,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向国家、省、市推荐“四好商会”和“优秀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的重要参考;在各项荣誉评选、媒体宣传、培训学习等方面向星级商会倾斜。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区民发局(88151077)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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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2
文号:青西新管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4-24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需要实地查验的情形除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实地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四、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其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应另行报送说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理由正当的,可以批准其分别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限额核定标准比照本公告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的解读

  一、实地查验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本公告重申了实地查验范围。除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填写《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

  二、实地查验内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

  (二)纳税人的经营范围;

  (三)纳税人单笔销售业务情况和连续12个月(含开业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累计销售收入情况。

  本次将原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修订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主要考虑很多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符,办公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分离的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本条将“因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修订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

  本条新增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建筑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考虑新办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求较高,由于行业特殊性,相关企业经营期较短,较难取得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

  五、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

  六、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单笔业务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在一百亿元以上。

  七、本次公告修订新增了哪些条款?

  本次新增了特殊条款适用于纳税人不符合本公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情况。条款所述理由正当是指纳税人确实需要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或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销售豪华车辆等情形。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其他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开票限额?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其他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开票限额核定标准可以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执行,但其他发票的限额核定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需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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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字[202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字〔2023〕5号            2023-0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各项工作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全市中心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逐步推动政务公开从管理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从注重公开数量向注重公开质量和深度转变,从“公开即上网”向“公开即服务”转变。到2023年底,贯通市、区、街镇三级的全市主动公开公文库初步建成,政策文件数字化归集和推送机制基本形成,全流程优化政策公开服务工作机制趋于完善,公开信息实用性不断增强,政民互动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信息公开

  (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有关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三大任务”推进、“五个中心”功能升级、双向开放“三大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宣传推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等领域信息公开。

  (四)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提升情况信息公开。加大“五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品质提升,宝山吴淞和南大地区、金山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进展信息。做好美丽乡村、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精品道路等环境提升工程进展信息披露,强化成果推介。

  (五)扩大有效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发布并解读新一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做好产业行业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公开制度。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强化信息公开

  (六)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碳普惠制度和绿色降碳改造措施宣传解读。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七)住房保障、改造和招生入学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发布,及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两旧一村”改造相关信息,规范公开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公示,并加强宣传解释。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

  (八)就业、养老、托育和民生保障待遇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切实做好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政策及服务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和推送力度。动态更新新建养老床位、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普惠性托育点等养老托幼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失业、工伤、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信息及时发布。

  (九)公共文化活动和促进消费信息公开。做好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提升、重要惠民活动、城市新空间打造等信息公开。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和标准。加强“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市民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深化“浦江游览”“建筑可阅读”“海派城市考古”等品牌内涵挖掘,及时发布精品项目和服务体验信息。

  四、围绕实现高效能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加强防汛防台、雨雪冰冻、燃气、消防、交通等应急预案公开和预警提示,提高突发情况信息发布时效性。及时更新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以及易积水小区、道路积水点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完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信息公开。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信息公开。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要素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事项,通过分配结果公示与存档备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监督。

  (十二)财政和审计整改信息公开。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深化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试点。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集中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推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持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领域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消费预警提示。探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单位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五、围绕政策获取便利度完善政策发布和推送机制

  (十四)完善政策公开源头管理。制定优化政策服务的工作办法,明确政策酝酿、制定、发布、解读、推送、回应、兑现、评价等政策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制度性要求,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制定政策文件标签目录,实施政策文件标签化管理,建立以需求侧为视角的政策文件标签体系。文件制定单位在政策出台时,按照标签目录明确政策文件的标签分类,为数字化归集和推送夯实基础。

  (十五)推进政策集中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梳理核校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显著标识有效性或有效期。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主动公开公文库,对市、区、街镇主动公开公文实施集中归集,实现统一入口、分类展示、一键查询。制定入库公文标准和分类体系,确保入库公文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

  选取部分市民企业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文件体量大的领域,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政策集成式发布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适用难等问题。

  (十六)扩大政策精准推送覆盖面。继续依托“一网通办”个人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的线上精准推送,持续优化“两页”推送中台系统功能。结合“千人(企)千面”和多行业“一业一档”建设,持续完善群体“画像”,持续提升推送范围准确性和推送内容可用性,探索提供主题政策订阅推送等增值服务。打造“政府+”政策推送“接力”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常态化协作机制。文件制定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时,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将有关材料通过“随申办·企业云”和“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主动推送给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由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根据行业和园区内企业实际需求,跑好政策推送“最后一公里”。

  六、围绕政策实施落地率优化政策解读、沟通和咨询

  (十七)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指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公开征集意见的政策草案同步开展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初衷和内涵,更好引导公众发表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后针对市民企业咨询集中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动态跟踪解读。

  出台政策解读工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文件解读要素和技术规范。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评选全市政策解读优秀案例。

  (十八)探索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文件制定单位要通过制作辅导课件等可复用形式,加强对政策申请和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辅导。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强化惠民利企政策辅导培训。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企业的机制化沟通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分行业、分地域的政策沟通会等形式,宣讲国家和本市重要市场准入政策、行业优惠政策等,加强涉外重要政策外文版供给和宣讲,持续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政策发布页面统一规范设置政策留言板,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咨询。文件制定单位要加强对留言板的动态维护,及时回应和解答相关问题。对咨询量较大的问题,要形成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在同一页面发布,方便市民企业查询。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打通政策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可直接点击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阅后即办”。

  (二十)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和知识库建设。持续提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窗口咨询服务水平。对与市民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炼常见问题问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咨询窗口推送。各咨询窗口对超出知识库范围的集中咨询问题,应该及时反馈文件制定单位,通过前后台互动,不断丰富和优化政策咨询知识库内容。政策咨询知识库与其他各类政务知识库实行共建、共享、共用。

  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政民互动和公众参与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探索建立市民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政策需求征集。继续推进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少于4次。优化代表遴选方式,推动更多市民代表、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列席。

  (二十二)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一并公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二十三)持续优化政民互动主渠道建设。统筹做好热线电话、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咨询等政民互动渠道的日常维护,强化结果分析应用。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规范做好留言选登。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通率和响应速度,优化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反馈,推动市民诉求解决可视可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办件回访、评价和典型案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压实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时限,确保回复质量。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征询平台,实现决策草案意见征集、人民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实事项目征集、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征集等政务工作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一口归集,提高公众参与的集中显示度。

  (二十四)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继续打响“政府开放月”品牌,每年8月集中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体,以民心工程、实事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下开放活动。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互动。结合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围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

  八、围绕公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的,实行定点、定向公开。把握好政策发布的时度效,合理引导社会和市场预期。

  (二十六)巩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完善和动态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标准目录与业务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直接融合应用,强化标准化成果运用,加快开发市民企业喜闻乐见的公开产品。做好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更新,确保基层群众关心的各类信息公开到位。

  (二十七)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政府网站和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规范政府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持续优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去重互补”的原则,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整合。加强内容衔接,确保其他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二十八)高质量办好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专区。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权威标准文本作用,高标准做好编撰和赠阅工作。同步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丰富政府公报内容,将重要政策解读材料和部门重要文件纳入选编范围。加强政务公开专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查阅、集中受理等基础服务,做强现场解读、政策咨询等功能,实现线下公开和办事顺畅对接。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优化依申请办理平台功能,增设典型案例推送、同类申请智能呈现、时限管理等辅助办理功能,提升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强化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

  九、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责任机构要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机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十一)强化指导培训。压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抓好集成式发布试点、公文库建设、政策公开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过程推进。加大对各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政务公开通识培训。

  (三十二)强化激励考核。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评价实际工作效果为导向,优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大重点专项工作考核权重,提高考核区分度。

  (三十三)优化外部支撑和监督。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研究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依申请办理政策口径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围绕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公文库建设等重点专项开展独立评估。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特点,于本工作要点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一、企业群众公开需求如何研究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要点》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明确了11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收集和研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2022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围绕市民企业“希望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提供哪些公开服务”等问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以公开的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与50余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和访谈,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和老年人等群体进行了抽样访谈,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结合此前网民留言、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反映出的信息公开需求,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汇总、梳理、分类,并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将企业群众的公开需求转化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主要采取四方面举措,提高政策“可见度”:一是建设主动公开公文库,以数字化方式归集市、区、街镇三级的主动公开文件,实现“一网通查”。二是试点政策集成式发布,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实施集成,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的问题。三是政社合作开展精准推送,除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基于市民企业“数据画像”的政策精准推送外,畅通政策发布部门与协会、联合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的数字化政策推送渠道,交好政策精准化推送的“接力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更加贴近企业群众需求的优势。四是拓展政策公开的移动端渠道。

  三、什么是政策集成式发布?它可以帮企业群众解决哪些问题?

  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企业群众反映,有些政策涉及国家、市、区、街镇等多个层级,或者横跨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比较分散,想要完整了解某个方面的政策内容,查找困难。政策集成式发布就是从企业群众希望了解“一件事”“一类事”政策的视角,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领域,对国家、市、区、街镇同一主题政策做归集整理,实现一窗展示、同步更新,重点解决政出多级、多门情况下的查找难等问题,方便企业群众便利获取相关主题的全量信息。

  今年上半年,首批拟上线7个主题政策库,分别为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招生入学、基本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住房保障和人口发展。拟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政策集成产品上线后,将线上收集广大用户的意见反馈,动态优化产品效能。首批主题政策库上线后,还将根据企业群众需求滚动推出其他集成式发布产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

  四、《工作要点》在政策公开渠道方面有什么便利性举措?

  除继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和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渠道外,为更好适应企业群众政策浏览习惯的变化,《工作要点》将打造政策公开的移动端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政务新媒体方面,聚焦政策文件的多端发布与多元解读,深化“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政策类信息的同步发布,加强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运用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发布与宣传功能,推动政策公开更便利;二是“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方面,拟同步开设政策集成式发布专栏,提升政策信息移动端获取的便利度,并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社区居村委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入驻“随申办·企业云”,同步纳入政策推送范畴,推动实现“政社合作”机制中“政府侧政策供给”的高效传导,全面提升政策精准推送、落地触达的服务能级。

  五、在便于企业群众理解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把加强政策解读、沟通和辅导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一是在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政策解读制作指南,指导各区、各部门以受众视角不断增强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政策解读的发布界面试点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策解读优秀案例,遴选一批企业群众真正“喜闻乐见”的解读范例,形成示范效应。三是推广跟踪解读,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发布后,持续跟踪企业群众的反映、反馈,对关注度高、咨询集中的事项开展二次解读、三次解读。四是在政策的沟通和辅导方面,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形成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

  六、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有什么考虑?

  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了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的设想。“阅办联动”是打通政策公开和政务服务两个平台,凡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用户直接点击“办”字图标就可以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看到政策”到“用到政策”的无缝衔接。

  七、如何报名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

  每年8月为本市的“政府开放月”,届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将线上、线下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活动,包括座谈、答疑、参观、竞赛、体验等互动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名参与:

  1、门户网站。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开放专栏(https://www.shanghai.gov.cn/zfkf/index.html)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了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信息和报名方式。

  2、政务新媒体。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区、相关部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账号等,及时获取政府开放活动的推送消息,或者搜索“政府开放”关键词查找活动信息。

  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当前,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均已建成“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可以通过访问专栏了解相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工作要点》聚焦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的公开,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一站式”获悉政府决策的全流程。此外,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还将邀请部分市民和企业代表,列席部分决策事项的政府决策会议,现场了解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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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1
文号:沪府办字[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24号           2023-05-0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联通生产消费、线上线下、城市乡村、国内国际的优势,补齐发展短板,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品牌提升,培育新型消费,推动城乡消费提质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网络零售规模。对上一年度零售额、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分别同比增长10%以上、20%以上,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对新开发网上商城平台或小程序等系统拓展网络零售业务,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加盟电商平台开展线下零售门店数字化升级改造,通过电商平台在上一年度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二、打造电商示范引领。对新增获评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在国家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增获评的广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自治区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电商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并给予相关基地、企业奖励,自治区将参照相关市级奖励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但自治区、市两级奖励总金额不高于自治区级同类项目奖励金额。(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电商基建发展。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集聚区内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供应链、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设计研发、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对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上一年度或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已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直播团队在本地落地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直播基地,且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增培育网络交易企业主体100家以上且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直播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动数商兴农。鼓励各市、县(市、区)培育创建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或地理标志品牌,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农产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建设“广西好嘢”、“桂字号”等品牌农产品数字化产地仓、简易仓及配套商品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叠加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15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含)的本地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在本地落地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同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七、培育网络零售主体。对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超过3000家(企业网店占比50%以上),且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交易总额超过1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开展有关促销活动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除外。对在电商平台上一年度新增开设广西网店且单个网店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网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为25万元。鼓励区外电商企业及其在桂分支机构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电商培训服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电商培训。对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且接受培训人员中新增电商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电商快递协同。对新纳入国家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按照《广西统筹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厅发〔2022〕29号)关于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200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100万元。鼓励县(市、区)奖励对在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创建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鼓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同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针对重大促销活动、重要节庆、重点品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电商快递物流成本。(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统筹下达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运营海外仓发生的仓储设备购置费、仓储管理系统费、场地租赁费等予以支持。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二、完善电商地方标准。对上一年度备案发布的电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评选后分别给予主导研究制定标准的机构、个人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年评选数量最多为25项;对纳入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目录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网络促销计划。支持各市开展网络促销活动,挖掘新型消费潜力。对上一年度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200万元。各市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项目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金融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强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合理调整信贷额度安排,加强融资对接与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电商领域相关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培育引进电商人才。制定电子商务市场化人才评价标准,积极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电商人才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将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电商企业的,按照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其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于2024年8月30日前,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县(市、区)出台电商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育引进措施,壮大本地电商人才队伍,带动电商产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优化网络交易监管,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电商企业绿色发展,推动电商领域节能增效和包装绿色化转型。(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励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商务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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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6
文号:桂政办发[202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企服办[2023]1号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企服办〔2023〕1号                2023-05-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医保局: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上海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上海市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助力本市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各区对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至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万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00家以上。(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小升规、规转强”。支持“小升规”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鼓励各区给予支持。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联动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成果创新转化。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政策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建设全球技术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全球技术转移大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推广。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和升级企业技术中心,至2023年底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突破1000家。(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加大产业人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入驻本市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中小企业申报东方英才领军项目、“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等项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市级技术改造专项支持门槛由项目总投入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支持金额不超过核定总投入的10%,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化升级,最高支持1000万元。开展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和清洁生产改造。支持30家企业建设绿色工厂、5家企业建设零碳工厂。(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七)加大数字能力供给。支持中小企业使用线上会议软件、工业软件等“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实施智评券、算力券等,支持中小企业购买智能工厂诊断咨询及人工智能算力等服务。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首次挂牌数据产品、优秀数据品牌和数商给予资金补助,培育不少于300家中小数商企业,形成不少于30个品牌数据产品。(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加强平台服务赋能。发布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2023年培育不少于20个细分领域专业服务商,推动25万家中小企业上平台上云。对中小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

  (九)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建设“工赋学院”,面向重点企业开展高管轮训。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中小企业“工赋伙伴”计划,开展DCMM贯标评估、数字化转型水平评测和诊断。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鼓励中小企业“看样学样”,逐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推进周,打造数字化服务专员队伍和服务联合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各区政府)

  三、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十)引导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推动本市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数据产品经营,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充分发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作用,开放应用场景、加强资源匹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支持企业进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参与本市各类重大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对企业抢抓订单相关商务费用给予补贴,推动外贸“千企万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加列入“上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海外展会推荐项目”等境外展会,以及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会,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五五购物节”等重大特色活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加大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龙头企业合作。支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等重点领域集群。2023年培育10个左右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力争建设5个左右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四、强化中小企业金融赋能服务

  (十四)加大普惠金融服务支持。落实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支持银行加大普惠信贷投放。实施普惠金融顾问制度。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进“融资畅通”工程和无缝续贷“十百千亿”工程,至2023年底普惠贷款余额达1.1万亿元、无缝续贷累计投放突破1.2万亿元,为企业节约成本100亿元以上。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机制延期至2023年底,纾困融资金额突破6000亿元。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降低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成本。对2022年第四季度通过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从上海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落实2023年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1%(含)以下。(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产业链融资。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鼓励银行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力争2023年供应链金融融资余额突破4500亿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银保监局)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持续推动“浦江之光”行动升级,完善改制上市培育机制,对后备库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通过参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申报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子基金,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力度

  (十九)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二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防范化解企业账款拖欠。开展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无分歧账款化解率100%,50万元以下无分歧账款清偿率100%。(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二)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和税收宣传月活动,助推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2023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自2023年至2024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

  (二十三)开展助企纾困专项行动。组建中小企业政策宣讲团,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用,提供政策上门服务。发挥诉求流转机制作用,提升诉求办结率和企业满意度。市区协同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六、加强中小企业精准服务

  (二十四)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充分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益企服”等平台和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培育优质公共服务机构。(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开展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公益培训工程和“质量月”系列活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供全产业链的质量问诊、技术帮扶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培育一批质量标杆。支持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按规定给予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推进“四个一百”行动,支持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发布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融资。依托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七)优化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完善“12348”小微企业服务专线,提供针对性法律咨询服务。举办上海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宪法法律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市司法局)

  (二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企业服务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季度部门会商和调研督导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益企赋”系列专项行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召开全市中小企业大会,加强中小企业舆论宣传、政策解读,形成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良好氛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

  附件

“益企赋”系列专项行动清单

  1.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3.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4.“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5.“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6.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7.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8.“上海产业菁英”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9.中小企业“工赋伙伴”计划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0.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1.节能降碳“百一行动”(市经济信息化委)

  12.上海“融资畅通”工程(上海银保监局)

  13.无缝续贷“十百千亿”工程(上海银保监局)

  14.“质量月”系列活动(市市场监管局)

  15.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公益培训工程(市市场监管局)

  16.市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活动(市司法局)

  17.宪法法律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市司法局)

  18.税收宣传月活动(市税务局)

  19.“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市税务局)

  20.“浦江之光”行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2.“四个一百”行动(市商务委)

  23.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市科委)

  24.“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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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7
文号:沪企服办[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发[2022]4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22〕40号             2022-06-0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有删减)

甘肃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全省碳达峰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同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同实施“四强”行动、做好“五量”文章有机融合,坚持“主动作为、全省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全省碳达峰工作,合理确定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碳达峰目标任务,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和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加快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力争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整体谋划、分类施策。坚持在全国一盘棋大局下统一行动,强化总体设计和各方统筹。各市(州)、各领域、各行业要立足自身发展水平和阶段特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统筹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循序渐进、持续发力,积小胜为大胜,坚决避免运动式“减碳”和“碳冲锋”。抓住影响全省实现碳达峰目标任务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症结,加强形势预判分析,提前谋划应对措施,推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梯次达峰。

  ——双轮驱动、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能源及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转型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政策制度体系,引导各类资源和要素向降碳方向聚集。

  ——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立足富煤贫油少气、风光优渥的省情实际,坚持减排不减生产力,坚持先立后破,坚持以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统筹协调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能源结构优化进度、经济社会承受程度与减污降碳工作强度之间的关系,着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显著进步,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合理控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2.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力争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重点任务

  将碳达峰贯穿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坚持通盘谋划、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积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继续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保供作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接续转换,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优化煤炭产能布局,有序核准核增一批规划内的先进产能项目,淘汰落后煤炭产能,推动煤炭产业绿色转型,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煤炭供应安全。全面开展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继续有序淘汰落后煤电,整顿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运行,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持续推进陇东、河西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严控钢铁、建材、化工等主要耗煤行业耗煤量,严格执行行业能耗标准,新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持续压减散煤消费,严禁劣质煤使用,科学有序推进散煤替代。

  2.大力发展新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重、电力外送与就地消纳结合,采用多能互补开发模式,加快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向特大型风光电基地迈进,打造金(昌)张(掖)武(威)千万千瓦级风光电基地。全面建成通渭、环县和武威松山滩风电基地,在兰州、白银、天水、平凉等地稳步推进分散式风电。持续扩大光伏发电规模,打造大型集中光伏发电基地,推动“光伏+”多元化发展。探索光热发电新模式,加大光热发电技术攻关,谋划实施“光热+风光电”一体化项目。科学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在生物质资源富集地区,积极推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发展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深入推动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推进兰州、天水、定西、张掖、陇南等地区中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到2030年,力争全省新能源装机容量突破1.3亿千瓦。

  3.稳步推进水能开发。充分发挥梯级水库调蓄能力,推进黄河上游既有水电站扩机改造工程,配合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和黑山峡河段水电前期论证工作,谋划布局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列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的昌马、黄羊、黄龙、张掖、平川、东乡、宕昌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电网系统调峰能力。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落实好国家水能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30年,全省水电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左右。

  4.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科学推广电能、天然气等对燃油的清洁化替代。加大油气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陇东油区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推进兰州石化、庆阳石化、玉门油田减油增化转型发展,保持原油、天然气产能稳定增长。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加强天然油气储备能力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推进天然气在工业、交通、发电等领域高效利用,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

  5.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探索能源生产和消费新模式。积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清洁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高比例消纳。加快构建集发电、输配电、用电负荷、储能于一体的智慧能源体系,建设坚强高效智能电网,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支持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提升电网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大力发展新型储能设施,加快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鼓励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建设,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构建风光储输配一体的绿色能源体系。加快新型储能示范推广应用,开展重力压缩空气储能应用示范。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到2025年,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甘肃电网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优先,严格控制能耗强度,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科学分解各市(州)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强度目标,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探索建立用能预算化管理体系,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新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源头管控,落实能耗等量减量替代制度,加快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领域、各行业积极开展能效“领跑者”行动。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工业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集聚度高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大力实施节能降耗、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园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全面提升园区整体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打造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以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对达不到行业能效水平要求的企业,制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和企业具体工作方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短流程炼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设备为重点,对标国家标准,提升设备能效。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大节能高效产品和设备推广力度,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新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鼓励其他新建项目主要用能设备使用一级能效产品。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

  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科学配置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甘肃)范围内。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5千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推动既有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扎实开展强工业行动,深入实施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未来产业,加快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业经济的“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稳步完成工业领域碳达峰目标任务。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有序退出落后产能,加快实施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优势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培育壮大生物医药、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军民融合、碳基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实施产业链水平提升攻坚行动,优化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有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

  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优化钢铁生产力布局,以嘉峪关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兰州冶金产业基地为重点,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具有废钢、电价、市场等优势条件的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短流程炼钢,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大力发展特种不锈钢等高端产品,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推动钢铁与化工、能源等行业间技术耦合与协同发展,强化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清洁高效利用,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

  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严格执行电解铝产能置换要求,实施新型结构铝电解槽、铝液直供、富氧熔炼等技术改造,持续提升冶炼加工技术水平、关键工艺数控化水平和二次资源利用率。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加强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资源化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

  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加快低效产能退出,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进水泥等传统建材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型建材和绿色建材,延伸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基复合材料、混凝土制品和纤维水泥板等产业链,推广使用机制砂石。优化水泥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高比例固体废物利用的水泥生产技术,提升粉煤灰、电石渣、矿渣、磷石膏、钢渣、硅钙渣、赤泥等大宗固废替代率。优化燃料结构,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比重,加大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加快推广硫(铁)铝酸盐水泥、高贝利特水泥、磷酸镁水泥等低钙水泥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材,提升装配式建筑建材设计支撑水平,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

  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快企业现有装置和产品结构调整,提升丙烯、芳烃、精细化工、特种化工产业链技术水平,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落实新建炼油项目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推动企业向既有产业集聚区转移,着力打造兰州、庆阳、玉门等石化产业基地,加快推进石化化工园区提质增效。强化煤炭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优化上下游和横向产业链,加速传统煤化工向现代精细煤化工转变,打造陇东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产业集聚区。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大力推广零极距、氧阴极电解槽等低碳工艺技术,鼓励采用大型加氢裂化反应器、大型乙烯裂解炉等改造炼化装置,推广应用大型气化炉、全废锅流程等技术装备。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

  6.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新上项目的碳排放关,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改造、产能替代、产业升级等措施挖掘节能减排潜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腾出增量空间。紧密跟踪在建项目,严肃处理未批先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行业标杆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准入政策、产业规划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产能已饱和行业项目,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行业标杆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强省会、强县域行动,严格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扎实开展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

  1.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按照“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科学规划城镇规模,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提升城乡绿色低碳规划设计水平,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和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绿色乡村,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增加城市建成区绿化面积,积极推进海绵城市、节水型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建立健全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

  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全面提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补充完善或强化节能降碳要求,提升新建建筑绿色低碳准入标准。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技术研发,结合我省气候特点、建筑功能类型,推广适宜低碳技术在全省建筑领域的应用,大力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换热站、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推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新建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一批节能低碳、智慧宜居的绿色建筑示范区。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大力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发展,有序推动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持续推进冬季清洁高效取暖及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全面拓展城镇电力使用领域,完善电气化基础设施,推广终端用能清洁电能替代,大力推进城镇以电代煤、以电代油,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实现建筑供冷、供热、炊事等。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推动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试点。加快推动电气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全面提升终端电能消费智能化水平,发展智慧能源城市。到2025年,全省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鼓励利用乡土材料,选用装配式等新型建造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度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绿色农房。加快农房节能改造,稳步提升农房节能成效。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分布式供暖模式。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电气化,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充分利用农村住房、农村公共建筑屋顶等资源,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着力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升级。加快构建以兰州为中心的多向连通高速铁路网,做好省内铁路、道路客货运输场站与城市轨道交通高效衔接,提升客货运周转运输效率。加快构建以陇海—兰新铁路为轴的“鱼骨状”路网布局,推进铁路专用线入矿区、园区、基地,加强与普通干线铁路网一体衔接,鼓励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及物流园区同步规划建设铁路专用线,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加快航道改造、电站航运等项目建设,推进水库库区航道综合整治,做好水上、岸上设施与快速集散通道的衔接,打造形成黄河等级航道。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布局建设绿色低碳综合客运枢纽和多式联运综合货运枢纽,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推进物流优化配置和物流活动系统化组织,发展“一站式”多式联运服务。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合理布局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停车场、首末站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共享单车等投放体系,持续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水平。到2030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

  2.推动运输工具装备绿色低碳化。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加快更新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车船及农业机械。积极扩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进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应用。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限制高能耗、高排放落后船型,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逐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示范应用。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到2030年,全省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国家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完成国铁集团下达目标任务,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达峰,民用机场场内车辆运输装备全面实现电气化。

  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稳步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升全省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水平。优先建设公共区域充电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管理,加快形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网络化布局,促进“车—桩—网”优化运行。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空域等资源,加大岸线、锚地等资源整合力度,推广应用新型技术和产品,打造绿色低碳智慧交通。加强全省民用机场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施建设,推动新建省内码头同步进行岸电设施建设,减少靠港期间飞机和船舶化石燃料消耗。研究布局氢能制备、氢燃料电池和加氢设施。建立健全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一体化系统建设,提升我省绿色智慧交通服务水平。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全面发挥资源循环利用的协同减碳作用,以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绿色循环发展,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夯实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能力。

  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低碳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深化副产物交换利用,大力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完善产业园区共生体系,开展产品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协同试点。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建立园区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快推进低碳燃料(原料)替代、清洁能源推广、工艺过程优化,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推动园区低碳发展。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2.加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采取原材料替代、能源代替、深度回收提炼、安全再利用等措施,加强对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推进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加强尾矿、共伴生矿、钢铜渣、化工废渣等复杂难用工业固废规模化利用技术创新。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推广井下充填、地面回填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大宗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加快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左右;到2030年,利用量达到3400万吨左右。

  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三位一体”回收体系,探索“互联网+”回收模式,推进垃圾分类系统与再生资源系统“两网融合”。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打造西部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区域性集散交易中心。建设河西地区新兴产业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大力发展二手商品市场,探索培育西北地区二手商品交易平台。推动再制造产业集群集约化发展,加快建立完善覆盖西北五省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加快“无废城市”建设,建立重点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社会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工程。到2025年,全省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完善;到2030年主要再生资源基本实现循环利用。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设市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加快补齐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短板,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持续探索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法路径,在无害化前提下推动就地减量。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探索适合全省厨余垃圾特性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与餐厨废弃物、粪便、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强科技行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

  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聚焦国家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鼓励省内科研机构承担或参与国家层面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加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对低碳零碳负碳基础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院所、省属高校和相关企业开展全省绿色低碳技术发展瓶颈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形成财政资金、企业资金、金融资本等多元投入格局。推进省级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聚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需求,依托在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在甘布局,推动国家绿色低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甘落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数字经济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绿色低碳领域教育实践基地,推进跨学科多领域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一批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3.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强低碳前沿技术研究,积极申报国家前瞻性、战略性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究。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大容量风电机组、高效光伏和光热发电、新一代智能电网、规模化储能、先进输配电、新能源装备回收处理、中深层地岩热供暖技术、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广泛引进、推广适用于我省实际的先进绿色低碳技术,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储能、能源互联网等技术迭代应用,推进零碳低碳工业工艺流程再造技术应用,建设一批绿色直供电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开展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氢能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等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结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空间治理模式,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构建以河西祁连山内陆河、南部秦巴山地区长江上游、甘南高原地区黄河上游、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屏障以及中部沿黄河地区生态走廊为重点的“四屏一廊多点”林草生态保护发展新格局,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统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土壤、冻土等固碳作用。高标准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巩固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试点成果,启动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推进建立国家公园监测平台,持续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全面加强资源保护及灾害防控,减少碳库损失。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落实国家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和林业草原保护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规划和方案,着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强化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扩大林草资源总量。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着力提升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持续加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保持,科学实施河湖、湿地保护修复,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科学推进防沙治沙,开展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到203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2.5%,森林蓄积量达到3亿立方米左右。

  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土壤、冻土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能力建设。积极参与国家陆地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组织实施一批碳汇项目,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4.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积极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提高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及推广应用水平,加大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力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做好废旧农机农膜回收。积极研发推广绿色种养循环模式和集成技术,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保持养分循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推进绿肥和畜禽粪肥土壤培肥措施,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耕地质量保护,建立作物轮作体系,在耕地利用强度高的地区,建立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提高耕地固碳能力。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1.加强全民宣传教育。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保护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宣传活动,推进低碳科普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农村,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教育基地,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依法依规加强对违背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相关行为的舆论监督。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倡导文明就餐和光盘行动,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全面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加强规范化绿色物流体系建设,减少电商快件二次包装,构建全过程减塑禁塑治理体系。大力建设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倡导全社会绿色低碳出行。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鼓励各市(州)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低碳消费。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碳排放重点企业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自觉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碳达峰碳中和教育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各市(州)梯次有序达峰行动。

  各市(州)要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联动,科学有序推进梯次碳达峰。

  1.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碳排放已经基本稳定的市(州)要巩固减排成果,可再生资源优势突出的市(州)要加快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步伐。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市(州)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合理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规模,力争在全省实现碳达峰目标工作中走在前列。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市(州)和资源型市(州)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

  2.因地制宜推进低碳发展。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布局、省级区域发展格局和主体功能区定位,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双控”要求,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所涉及的市县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兰州经济圈所在市(州)要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和绿色发展新动能,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河西走廊经济带所在市(州)要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基地,积极布局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及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等走在全国前列。陇东南区域所在市(州)要全面推动能源、石化化工、煤化工等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现代绿色综合能源化工产业基地,积极培育绿色发展动能。

  3.上下联动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各市(州)、兰州新区要按照全省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运动式“减碳”和“碳冲锋”。各市(州)、兰州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经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审核通过后印发实施。

  4.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级碳达峰试点城市和试点园区,为全国碳达峰工作提供甘肃样板。有序组织开展省级碳达峰试点城市和试点园区建设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产业园区强化机制体制创新,加快碳达峰工作步伐,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为全省乃至全国碳达峰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开展“零碳”园区创建。

  三、对外合作

  (一)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主动服务国家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参与绿色经贸和技术合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持续推动集成电路、绿色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文化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进一步优化贸易结构。在大宗产品和特色优势农产品领域积极推行绿色化升级改造,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扩大全省绿色贸易规模。加强绿色供应链合作,构建全产业低碳供应链管理,推动能源、有色冶金、化工、新材料、新装备等产业全链条采用绿色低碳工艺,提升我省绿色产品竞争力。围绕全省现有产业改造提升需求,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的进出口,加快旱作节水、设施农业、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技术走出去步伐,加大可再生资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绿色技术合作交流力度。深化绿色低碳能源、技术、金融合作交流,借助省内外资源市场,推动全省绿色低碳转型。

  (二)融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立足我省生态屏障、能源基地、战略通道、开放枢纽的功能定位,推动国际陆港、空港建设,把我省打造为西部地区国际绿色经贸合作重要基地。加强绿色技术、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产品、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金融等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依托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等平台建设,加快绿色新材料、新能源、绿色农业等生态产业技术产业化进程,探索搭建绿色低碳技术认证、交易、运营等平台,推动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合作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并完善我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形成统计核算工作合力。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完善地方性绿色低碳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标准,氢制、储、输、用标准,以及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不断提升全省绿色发展水平。健全节能低碳、绿色环保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制度,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产品、服务的管理标准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推进降碳标准化管理。

  (三)完善财税、价格、市场、金融政策。各市(州)、兰州新区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健全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阶梯电价政策。鼓励工业、建筑、交通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项目建设,推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和燃煤自备电厂替代。完善能源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优化能源供需资源配置。严格落实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大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争取扩大绿色债券规模。通过对接国家低碳转型基金、运用全省绿色生态产业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做好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总结天水用能权交易试点经验,推动建立全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五)加强组织实施。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做好全省碳达峰工作,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定期调度,科学提出碳达峰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举措,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落实情况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和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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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9
文号:甘政发[202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3]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3号                2023-04-25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7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市港澳办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深圳市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所称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是指港澳青年中获得境外学士或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内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业

  第五条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等招用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基层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第七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在深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在本市就业的香港青年,可申请享受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补贴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港澳籍在校学生,或在本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港澳籍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参与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港澳青年参加实习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在深圳工作的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港澳青年,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建立国际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重大产学研合作平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特殊评审。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将国际人才在境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等作为职称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支持港澳地区成熟的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机构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直接采认。建立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白名单”制度,获得“白名单”中证书并在前海就业的港澳等境外专业人才,通过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后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完善社会保险服务跨境协作机制,实施高频社会保险业务线上线下“跨境办”,充分保障粤港澳居民享受无差别社保服务。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业

  第十八条 港澳青年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

  第十九条 港澳青年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港澳青年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每月最高为1560元,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港澳青年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港澳青年创业项目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000元,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港澳青年可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创业能力培训承办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培训。相关机构可于完成培训后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创办企业培训每人可补贴2000元;

  (二)网络创业培训每人可补贴2000元;

  (三)特色创业实训每人可补贴2800元;

  (四)创业能力培训每人可补贴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港澳青年在深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港澳青年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再根据基地创新创业服务提供情况、孵化培育成效、带动就业以及新增港澳创业项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七条 对两年内在国家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按其获得赛事奖励金额给予100%落地配套资助。多次获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每个给予20万元的落地配套资助。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按一定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大湾区职场导师

  第三十条 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支持市、区招募一批有内地职场经验和生活经历的港澳籍人士作为职场导师,为有意向在深圳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推荐、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初筛、服务跟踪和活动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职场导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指导和帮助港澳青年;

  (四)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有3年以上就业或生活经历,目前在深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就业创业,或担任政协委员;

  (五)熟悉港澳和内地工作生活环境,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粤语熟练。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经历的人士优先招募:在大型或知名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职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担任政协委员等。

  第三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学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二)年满18周岁,已获得或正在攻读境外副学位(含副学士学位、高级文凭、副学士文凭等)及以上学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有意向(或已经)在深圳就业创业。

  第三十四条 招募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需要,发布招募通知。导师招募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

  (二)申请。符合招募条件的人员,于通知发布1个月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大湾区职场导师申请表或学员申请表;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身份证;

  3.申请职场导师还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以及在大湾区九市工作和生活经历佐证材料;

  4.申请学员还需提供学历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招募人员名单。审核结果由系统发送给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职场导师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可视情况延期。学员学习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职场导师擅长领域、学员就业意向等因素,合理安排职场导师和学员建立为期不超过1年的师生关系。每名职场导师最多可同时与5名学员建立师生关系。

  第三十七条 对按要求提供服务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发放职场导师补贴,具体服务内容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针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根据学员需要进行一对一当面或线上交流辅导,讲述职场文化和经历,指点职业发展方向,指导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补贴标准为每指导一次补贴200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针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提供诸如“工作助理”等实习岗位,让学员协助导师处理工作事宜。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针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通过推荐岗位、撰写介绍信等形式为学员求职牵线搭桥,学员在本市注册用人单位就业参保1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学员在该单位就业参保6个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补贴。

  (四)公益活动服务。接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邀请,参加与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相关的公益活动,如职场讲座、创业辅导、企业访学等。补贴标准为1000元/次。

  以上补贴由职场导师自愿决定是否领取。

  第三十八条 导师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实习指导服务和求职推荐服务,于服务结束后7日内在系统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学员基本信息和服务内容。提供公益活动服务的情况,由发出邀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系统录入服务记录。

  第三十九条 学员接受导师职业指导服务、实习指导服务和求职推荐服务,应于服务结束后7日内在系统反馈服务内容并进行评价。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导师和学员服务内容记录出现重大不一致或学员未及时评价时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务以及评价情况,并在系统做好跟踪记录。

  第四十条 职场导师可在全市范围内提供服务。导师补贴按照“谁使用谁支付”原则,从所在区或者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职场导师补贴领取流程如下:

  (一)确认意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职场导师确定领取补贴意愿。

  (二)汇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汇总职场导师服务提供情况。

  (三)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系统核验服务提供情况、学员评价情况以及推荐就业学员参保信息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职场导师和学员应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通过系统反馈职场导师。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职场导师;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场导师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取消其职场导师资格:

  (一)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有重大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以职场导师名义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六)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公益活动邀请的;

  (七)不履行职场导师职责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学员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负责招募的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学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导师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应追回财政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入港澳服务机构,为有意愿或已在本市学习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服务机构,可以作为引进对象:

  (一)属于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二)30%以上管理团队成员(或20%以上服务团队成员)拥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曾向港澳居民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生活服务的运营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愿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开展服务引进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按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服务周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机构。港澳服务机构进驻期间,人力资源部门可在引入相关服务机构的载体加挂“深圳市港澳青年就业创业之家”牌匾。

  第四十七条 对港澳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0元/人/次的标准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对同一人员服务次数不超过5次,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为港澳青年提供内地政策咨询和申请协助服务(包括居住、税务、法律援助、社保、医疗、购房、购车、通讯、出行、金融、补贴申领等涉及就业创业和生活住行各方面的服务);

  (二)提供量身定做且凸显港澳特色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岗位推荐、资源推介等就业创业服务;

  (三)组织港澳青年交流学习活动,帮助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构筑“生活圈”“朋友圈”。

  第四十八条 港澳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接受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接受服务人员配合对每个服务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四十九条 港澳服务机构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服务费用的,一经查实,终止港澳服务机构服务、追回财政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港澳青年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补贴材料、程序等按照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导师申请表(略)

  2.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学员申请表(略)

  3.职场导师服务记录表(略)

  4.公益服务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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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25
文号:深人社规[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医保规[2023]2号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3〕2号                2023-05-0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购买本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深圳惠民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为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深圳惠民保”。

  二、“深圳惠民保”产品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商保机构)提供,参保人自愿购买“深圳惠民保”的,与承保商保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招标选定“深圳惠民保”承保商保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用人单位为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统一购买“深圳惠民保”。

  五、下列人员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统一办理“深圳惠民保”购买手续:

  (一)本市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二)本市集中供养孤儿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民政部门支付;

  (三)本市户籍重度残疾居民由残联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残联部门支付;

  (四)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购买手续,保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支付。

  六、本通知从2023年4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原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责任由其承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等要求,我市推出与基本医疗保障相衔接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由《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下称《重疾险办法》)明确其主要待遇内容。“重疾险”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但也出现保障范围存在局限性、现行模式与国家、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有关要求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因此,我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推出“重疾险”的升级版“深圳惠民保”,在坚持“重疾险”普惠特性(即参保不限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的基础上,扩大保障范围,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深圳惠民保”作为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已纳入2023年我市民生实事项目,于2023年上半年推出。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支持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积极购买“深圳惠民保”,同时确保“深圳惠民保”与“重疾险”平稳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自愿购买“深圳惠民保”,同时明确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及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合同周期内原“重疾险”保障责任继续履行等相关事宜。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支持购买“深圳惠民保”。基本医保参保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或现金为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深圳惠民保”;参照“重疾险”做法,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基本医保参保员工统一购买“深圳惠民保”。

  (二)关于“深圳惠民保”产品供给及主体责任。“深圳惠民保”的承保商保机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招标确定,“深圳惠民保”产品由承保商保机构提供,“深圳惠民保”有关权利、责任、义务以保险合同方式进行明确。

  (三)关于对特殊群体的保费资助。延续“重疾险”的做法,资助本市困难群体、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居民等人员参加“深圳惠民保”,原负责部门、保费支出渠道不变。

  (四)关于与《重疾险办法》的衔接。“深圳惠民保”推出后,“重疾险”将不再实施,《重疾险办法》相应废止。在合同周期内原“重疾险”尚未结束的保障责任,由原承办机构继续按合同履行,确保不影响投保人原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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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深医保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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