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政发[2023]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3〕16号            2023-07-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立足新时代首都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实际,着力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制度规则统一为基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功能载体建设做好服务;更好发挥首都市场潜力优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加突出首都资源禀赋特点,以商品和服务市场运行效率为关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更加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高水平协作为先行示范,为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提供重要引擎;更加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效能,以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更加聚力国际先进的制度型开放,以“两区”建设为强大动力,着力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为提升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增强对国际循环的吸引力和推动力贡献首都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首善标准,坚定不移深入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主动谋划突破性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授权,为国家试制度、为经济增动力。基本原则包括:

  ——坚决贯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框架体系,全面执行“五统一、一规范”制度建设要求。

  ——坚决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动力和可靠性。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环的动力和活力。

  ——坚定不移以首善标准抓好贯彻落实,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服务大局,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坚持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引领国际标准,为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循环创造条件。

  二、严格落实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全面服务国内大循环

  1.严格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研究制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支持利用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等多种途径,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现代种业等新领域新业态高质量专利获得快速审查。加强商标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对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探索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2.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承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国家试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制定本市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

  3.严格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规定,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全面推行社会信用制度。推动出台本市社会信用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积极争取打通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底层数据,在依法合规保障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等领域信用修复信息与信用平台网站及时共享、及时更新。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与监管衔接,在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6+4”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见效。滚动更新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或行业进入等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三、探索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

  5.强化科技创新领先优势。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积极争取建设全国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推动与上海、深圳共研共建交易流程规范和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交叉研究平台考核与绩效评估,进一步推进大设施平台运行管理,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区块链、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出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持续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落深落细,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政策扩大到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施行。深化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在京高校院所共建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交叉学科实验室。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引导企业、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协同攻关。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

  6.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动《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落实,创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率先推进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先行先试,依托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推进国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广公共数据专区应用经验,加快完善和推进医疗、交通、信用、空间等领域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创新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模式,探索公共数据有偿收益和增值服务等。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标准规范,建立各部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清单,探索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分享和收益分配机制。升级改造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积极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库和目录体系,持续按照规定扩大数据无条件开放规模。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登记评估机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支持拥有合法数据来源的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托等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能级,建立数据交易指数和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探索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加快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推动建设基于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对象架构的数联网、可信数据空间等关键技术,构建面向全球平等开放的数据基础设施。

  7.深化资本市场全要素全链条改革。全力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持续承接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全国统一监管标准,推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增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重大项目落地。加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积极争取打通系统间股权登记、后台转板通道,探索场内场外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生态,加快推进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REITs发行、与香港交易所互联互通以及红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面改革尽快落地。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

  8.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依托中央商务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金科新区、张家湾设计小镇等区域产业基础,集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等国内外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专业服务综合性示范区。

  9.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积极争取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落地,探索研究全国电力市场基础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率先建立绿电消纳碳市场补偿机制,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加大绿电消纳力度。将低碳出行碳减排纳入碳市场交易,扩大应用场景范围。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建立健全配额管理、交易监管、核查核证等机制。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探索开展绿证交易的机制创新。

  1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落实“管办分离”制度,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相关标准,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交易服务体系。坚持“应进必进”,动态修订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国家营商创新试点任务,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交易壁垒。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统一政府采购示范文本,加强智能监控,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加快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标准统一,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11.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诺、自主申报、自动获证、信用监管的便捷通道。支持社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持续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12.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持续开展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消费评价数据的公示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网络交易群众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诉求即办直通车”流程。全面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督促经营者执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开设专用存管账户,严厉打击单用途预付卡领域违法行为。培育数字消费新场景新生态,建设智慧商圈数字孪生底座,鼓励有条件的平台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产品、提供服务。扩大绿色智能消费,将智能穿戴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新型产品纳入“京彩·绿色”消费券适用范围。激发国际消费能力,加大高端零售和餐饮首店落户“双枢纽”支持力度。推动建设医疗服务药品信息统一市场,探索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市级电子处方中心,推动处方信息统一归集和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

  13.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标准创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一批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下,开展政务云、京办、京通、京智等共性基础平台及政务数据溯源、数据质量评估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一批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标准制定。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以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重点,探索建立智能家居、安防等智能设备标识制度。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探索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立法。支持微芯研究院联合国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推进区块链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将长安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标准体系建设。

  五、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4.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加快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推动监管业务数据全量汇聚、高效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场准入、事中监管、执法办案、接诉即办等业务多级联动和智慧决策。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在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持续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探索异地网监部门协作机制,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协查等方面开展异地协作。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完善深化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探索研究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及时填补法规和标准空缺。

  15.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承接国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对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展反垄断审查工作。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针对新能源汽车、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治理。制定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明确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形和责任。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及时废止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经营主体反馈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举报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办事项,按照“接诉即办”原则实施核实督办回访等闭环管理。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建立数据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探索数据流通的敏捷监管、触发式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纠治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利用受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强制入会、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全力推进京津冀市场高水平协作,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16.大力推进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推动建设通州北三县营商环境协同改革先行示范区。推动组建京津冀大设施联盟,与粤港澳大湾区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重大科技研发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持续推动京津冀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在京津冀区域互认应用。在国家“跨省通办”事项基础上,探索推动更多京津冀特色“通办”事项。试点开展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针对京津冀区域内高频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梳理和公布三地通用的“办税指南”,对清单内事项形成一套业务标准、一套办理流程,做到无差别办理。

  17.持续深化京津冀信用监管联动。持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推进首批8类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跨地区互认。在交通、金融、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跨区域试点,加快建成京津冀区域“标准协同、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应用联动”的信用合作共建机制,打造全国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样板。不断完善京津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协同合作机制,确保跨区域安全风险处置协同高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推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统一,建立三地非税征管协同工作机制。

  18.持续推进京津冀跨境贸易协同发展。进一步深化京津冀通关便利化改革,强化京津冀三地口岸合作机制,依托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三地空港、陆港信息互联互通,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配套实施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物流体系,加强与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港口群对接,优化区域集装箱、大宗散货物流运输布局,构建畅通、高效海陆一体运输体系。

  七、深入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有力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19.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优化认定标准,简化办事流程,落实人才服务、科研激励、知识产权保护、属地保障、资金支持等措施。以国际研究型医院为载体,探索实施加速研发转化的创新政策。积极争取国际科学中心合作联盟获批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国(境)外创新资源,围绕全市重点领域设立联合实验室或实施联合研发计划。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开放科学实践,与国际科技组织构建科技交流合作新模式,扩大创新资源共享、加强软硬件设施共建、开展创新治理研究。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国际基础科学大会、雁栖青年论坛、雁栖湖论坛等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高标准举办生命科学国际高峰论坛和全球能源转型高层论坛,全面提升论坛国际关注度。

  20.促进关键要素双向开放流动。分类分级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持续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引聘一批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专家。支持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地。持续实施国际人才服务保障全环节改革,加快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建立外籍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科技领域人才支撑,推广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按照有关规定扩充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在外籍人才聚集的重点区域,试点开展工作许可审批权下放。持续探索国际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滚动制定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升级版。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探索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化境外直接投资(ODI)办理流程,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效率。

  21.完善超大城市现代流通网络。系统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现代流通网络,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推动要素大聚集、大流通、大交易,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高效顺畅。打造世界级机场群,协调优化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航路航线结构,大力发展货运航线,提高航班时刻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形成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双枢纽”机场格局。推进更高水平贸易便利化,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落地,高标准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制定实施新一轮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做大做强航空维修、航空租赁产业,推动航空器材维修企业适用借助综保区通关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推进跨境投融资自由便利,探索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重点领域外资企业投资清单指引,在自贸试验区选取有条件区域试点“拿地即开工、交房(地)即发证”。

  22.引领国际标准提速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利用和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最新实践,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体系。围绕生物经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等方向开展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约束性条款和相关软性条款加快落地实施。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探索数据定价、流通等数字交易国际合作,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

  八、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举措,统筹解决重点问题;协同津冀相关部门,研究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若干措施。建立评估督办机制,开展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狠抓政策落实落地。注重经验总结,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重大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推进落实措施、细化支持政策,将各项任务举措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同,及时纵向对接有关国家部委,结合工作实际,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加快推动重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开展自查清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用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的自查清理。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总结上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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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1
文号:京政发[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发[2023]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3〕4号           2023-07-1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和活力,营造浓厚消费氛围,提振居民消费信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着力促进重点领域消费

  1.扩大大宗商品消费。大力提振汽车、家居、成品油等大宗消费,支持和引导各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汽车促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进二手车“跨省通办”便利措施,搭建二手车交易信息查询平台,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深入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家电生产商、经销商、家居建材市场、家装公司、家电回收企业开展联合促销,促进家电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引导各地举办家居产品展销会、订货节、体验日等活动,促进家居消费快速增长。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激发成品油消费动力。(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全面促进文旅体消费。深入开展百县百日、百城百夜、百企百创文旅消费季,持续举办“百创智造”云上好物带货大赛、“百城万场”重点文旅活动接力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围绕暑期、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推动各主要景区实施免门票、打折促销等系列促销活动。围绕乡村旅游、生态康养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主题,分期分批推出特色自驾游精品线路和产品。加大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开发力度,丰富高质量文旅产品供给。支持旅游企业与酒店民宿、餐饮名店、购物中心、高速服务区等消费场所聚合营销。鼓励各地对包车、专列、包机“引客入赣”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大力发展“体育+旅游”,积极创建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办好环鄱阳湖国际自行车大赛、玉山中式台球世锦赛等品牌赛事。引进和举办中国广场舞公开赛、全国健美操锦标赛等群众性赛事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提振餐饮消费。精心举办第三届中国米粉节、首届中国名小吃文化节等品牌活动,鼓励各地持续开展“寻味江西百县百味”赣菜美食季系列餐饮促消费活动,提升赣菜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各地围绕果蔬、粮油、水产、畜禽等本土优质食材及特色产品,广泛举办美食文化节、美食展销会、烹饪技能大赛等促销活动。联合互联网餐饮平台持续开展“赣菜美食会场”等线上餐饮促消费活动,推出爆款餐品、美食补贴等多种促销举措。(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和新型消费。深化电商促产业转型助消费升级“十百千万”行动,支持举办赣品网上行、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千企万播等线上线下融合的促消费活动。推广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商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抓住重大节庆、新品发布等时机,广泛开展各类线上促消费直播活动,打造多元化线上消费场景。持续开展“数商兴农”产销对接活动,提升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销售规模,打造一批农产品电商品牌。聚焦年轻消费群体个性化、定制化的潮流消费观,策划举办潮流嘉年华、露营生活节、数字生活节、咖啡文化周、动漫节等一批时尚消费活动。(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持续做热传统消费。围绕暑期、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及吃、穿、用、住、行等传统消费领域,广泛举办暑期消费季、金秋购物消费季、迎春消费季等重点促消费活动,支持引导商贸企业广泛举办节庆日、店庆日、换季购物节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促销活动,鼓励商家采取多种打折方式实现让利销售,激发居民购物热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加强商旅文体领域深度融合,丰富夜购、夜宴、夜娱、夜游、夜演、夜健等消费业态,举办系列夜间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打造赣江夜游、瓷都夜珠山、夜庐陵好去处、夜梦文昌里等夜间消费活动品牌,更好地满足百姓个性化、多层次、品质化的夜间消费需求,激活城市夜经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因城施策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开展房地产消费季活动,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确定土地和住宅市场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保持供需总体动态平衡。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套型设计,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扎实推进保交楼工作,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群众住房消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做大做强会展消费。精心办好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世界VR产业大会、樟树全国药材药品交易会、南昌飞行大会、南昌国际车展、中国红色旅游博览会、江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点展会。举办中国会展主办创新大会、中部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南昌)国际美发美容节等规模以上消费类展会,在北京、成都等地举办会展项目招商推介活动,积极引进承接全国性大型展会项目。积极组织我省优质企业参与省内外重大展会活动。(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增加优质消费供给

  9.扩大中高端消费供给。大力发展区域首店、行业首牌、品牌首秀、新品首发等“四首”经济,支持国际知名商业品牌、知名零售品牌和连锁便利店品牌在我省设立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和概念店。依托省内各地标杆商业综合体,引进一批国际一线品牌和江西首进品牌。支持各地开展“老字号嘉年华”活动,促进国潮国货新消费。充分发挥进博会、消博会和口岸功能平台作用,扩大中高端消费品进口。支持推动江西优质农产品进入高端商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培育打造消费品牌。深入开展“赣出精品”工程,评选认定第三届“赣出精品”。持续开展江西消费品牌评选活动,评选推广市场认可度高、产业规模大、发展态势好的消费品牌。大力实施“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品牌战略,打造以品牌认证为核心的“赣鄱正品”品牌集群。积极组织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品牌申报创建工作,推动文旅品牌提质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优化消费场景和设施

  11.提升城市消费场景。加大智慧商圈和智慧商店培育建设力度,布局建设一批功能完备、业态先进、错位发展的标志性商圈。支持南昌培育打造1-2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核心商圈。引导商业街区优化消费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支持评选打造省级示范商业街区、高品质夜间经济街区和高品质美食街区。支持知名连锁便利店在省内增设24小时营业门店。深入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农村商业设施。深入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从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5个方向予以资金支持,推动主体下沉、渠道下沉、产品下沉,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丰富农村消费场景,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联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协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大力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鼓励各设区市出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提升全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大力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充电桩建设。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容量需求,及时启动我省电网滚动规划调整,做好配套电网建设,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提升电网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强化消费服务保障

  14.创新消费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大宗消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餐饮消费、文旅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绿色消费等领域的消费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消费贷审批流程,推广线上秒批模式和线下T+1贷款快速审批机制,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优质消费金融服务,借助科技力量准确刻画消费者信用状况和借贷习惯,创新便捷适宜的消费信贷产品,鼓励对消费信贷分期产品实施免息、减息、提额等政策。完善市场化利率定价体系,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实行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促进消费贷款利率合理下行。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衣食住行游”等高频场景,利用自身平台渠道推出信用卡消费立减金、减免商户手续费等优惠活动,助力居民消费活力释放。(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23年下半年统筹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1亿元用于发放消费券。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同步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引导消费券发放平台企业配套优惠政策,提升消费券发放效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政策措施所涉及省级奖补资金,从现有相关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营造安全便利消费环境。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城乡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开设节假日集市、旧货市场、夜市地摊、休闲文体专区等消费场所。支持大型商场、餐饮企业、商业特色街区等在开业、年庆、节假日、周末及夜间时段依法依规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或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完善夜间公交、地铁线路布局和运营班次,按需延长夜间运营时间。加强消费市场食品安全和价格监管,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安全、放心、便利的消费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全年发展目标,积极谋划推进落实下半年的各项促消费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大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加强沟通对接,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掀起消费促进工作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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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9
文号:赣府厅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3]8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84号          2023-07-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全面提升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抓全域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机遇,突出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产业集群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做优跨境电商发展生态,助力山东制造业“品牌出海”。力争到2025年,全省打造20个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带,培育100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境电商知名品牌,孵化1000家跨境电商新锐企业,实现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品牌云集、服务高效、生态繁荣,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创新提升“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聚焦现代轻工纺织、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家电、汽车装备等特色产业,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带”培育工程,在产业带龙头企业引育、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供应链体系完善、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扶持,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市建设特色产业跨境电商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原料采购、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推广等全产业链各环节业务协同,带动传统制造企业“出海”。(省商务厅牵头)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卖家、独立站、服务商、MCN机构(直播经纪公司)等主体在山东落地总部、区域总部、运营中心、集货中心等项目。加强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对发展成效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利用跨境电商“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参与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孵化机构、公共海外仓等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制定。加大跨境电商企业孵化力度,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培训。(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配合)

  (三)培育跨境电商知名品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平台引流、搜索引擎、社交媒体、跨境直播等多元渠道进行品牌全球推广,大力开展跨境电商出口直播和数字营销业务,提升品牌曝光度和知名度。支持传统生产型企业、外贸企业、商贸企业自建海外独立站,加快聚集独立站全产业链资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建站、营销、物流、仓储等服务,抢占私域流量资源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老字号”等特色商品利用跨境电商模式探索出海通道。(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创新产品,探索开发“信保+担保”及运费、存货、仓单、订单等新型融资服务。发挥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等出口信保政策作用,强化对海外仓建设和跨境物流企业支持。支持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鼓励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海外仓建设运营水平。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上合组织”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建设公共海外仓,整合提升欧美国家公共海外仓服务水平。支持海外仓企业研发智能仓储软件及技术,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用好山东省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海外仓聚焦特色产业集群提供精准服务。鼓励公共海外仓企业设立海外运营中心和品牌商品展示中心,支持开展远程代参展、“前展后仓”“展仓播一体”等新型营销模式。(省商务厅牵头,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六)构建专业高效跨境物流体系。大力培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RCEP成员国家海上航线组群,持续支持国内外班轮公司布局欧美远洋直达航线。支持企业开通跨境电商全货运包机业务。用好中韩“四港联动”国际多式联运模式,打造山东经仁川发全球航空“3C”带电类商品出口通道。扩大国际多式联运“一单制”探索试点范围。常态化开行跨境电商特色班列,开展定制化班列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运输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七)优化跨境电商人才培养。聚焦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跨境直播、独立站建设等内容,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培训。加快引进跨境电商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举办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大赛,培养跨境电商运营团队和实用性人才。鼓励省内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支持高校与跨境电商产业带、产业园区共建“跨境电商产业学院”,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配合)

  (八)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挥毗邻日韩区位优势,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跨境电商进口母仓、全球中心仓等境内物流基础设施,扩大自日韩特色产品跨境电商进口。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创新,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发展“保税仓+直播”“体验店+直播”等新零售模式。(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试点。(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有机结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升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智能化水平,在符合海关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下,具备跨境电商全业务模式通关申报通道,实现企业电子单证全流程自动处理。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出口转关业务,实现属地清关、转关运输、口岸出境全流程监管操作。优化“清单验放、简化申报、汇总统计”通关模式。便利跨境电商退货,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口岸办配合)

  (十)落实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编印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指引汇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政策规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持续落实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值税税收政策,提高跨境电商B2B出口、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退税便利化水平。落实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配合)

  (十一)加强跨境电商国内外交流。举办山东跨境电商生态大会、中国(山东)跨境电商交易博览会、黄河流域跨境电商博览会等,搭建跨境电商投资合作交流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专题对接活动。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跨境电商援外培训活动。鼓励省内高校与国外高校共建跨境电商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组织在规则制定、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协调互动。(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牵头)

  三、组织实施

  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强化部门协同,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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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1
文号:鲁政办字[2023]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办发[202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22号            2023-07-0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8日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惠企利民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一)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为重点,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发挥全省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作用,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实现资金接续。(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持续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双向激励”政策落实力度。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示范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2023年乡镇机关实现“应招尽招”、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规模保持稳定,全面提前招录(聘)时间,做到早公告、早考试、早入职。(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相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拓展就业见习岗位。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募集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强化见习培训,提升见习质量,全省岗位募集数不少于5万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才聚荆楚·百县进百校”就业促进专项行动,每个县市区结对联系至少1所高校,在结对高校至少开展1场线下公共招聘活动,实现岗位信息全共享、县市区全参与、高校全覆盖。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引高校毕业生。持续推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项行动,组织“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助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三)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主动服务机制,及时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惠民生主体责任,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在稳岗扩岗、帮扶兜底等方面拿出管用好用的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推动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直补快办”“免申即享”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基金)平稳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分项梳理、分类打包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市场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活动。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推广使用“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地图”,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预期引导,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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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8
文号:鄂政办发[2023]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8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8号           2023-06-18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3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23年6月18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省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省自然科学奖;

  (四)省技术发明奖;

  (五)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奖励。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科技自立自强要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具体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第九条 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湖北省工作。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在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省注册,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

  第十四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湖北省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在湖北省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

  (二)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

  同一成果只能提名参加一种类别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与提名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标准、程序、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提名者全程向社会公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事项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监督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诚信档案,并实时更新。

  诚信档案作为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活动和选聘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记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5年2月26日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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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6-18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3]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26号            2023-07-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和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全省高校师生创业就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五大重点工程,构建以创新为支撑的高校师生创业就业优良生态,夯实微观经济基础。

  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过百亿元,科技成果在湘转化率达40%,大学生接受创业创新教育覆盖面达100%,带动百万师生参与创业就业实践,培育发展市场主体1万个以上,实现高校师生创业率稳步提升,推动大学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业就业动能提升工程

  1.增强高校创新研发综合实力。推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集中力量支持15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和21个世界一流培育学科。加强13个服务“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聚焦我省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基础研究,探索解决产业科技创新重大问题。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设40个左右现代产业学院,建立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有效衔接机制。到2025年,全省高校研发投入经费达200亿元,高校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不断增多,服务科技创新高地建设贡献度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激发高校教师创业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和促进人才在高校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将创业创新教育业绩列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高校设立“产业(行业)导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育遴选400个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团队、300名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群)带头人,建设一批创业创新教育名师工作室。到2025年,全省高校“双师型”教师占比达6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升高校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各高校按要求开齐开足创业创新教育相关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就业创业能力。发挥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作用,开展“企业家进校园讲好创业故事”活动,在全省遴选1000名企业家纳入高校创业创新导师人才库。支持开展创业就业夏令营活动。聚焦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等热点领域,开发一批创业见习基地,推动创业见习和创业孵化有效衔接,提升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实施创业就业主体培育工程

  4.推动优质创业企业发展壮大。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加大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扶持力度,培育发展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师生优势创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深入实施“金芙蓉”跃升行动,加强创新资源协同和精准服务,帮助优势高校师生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到2025年,力争全省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5.支持初创市场主体蝶变升级。鼓励支持各类培训、咨询辅导、市场调查、检验认证、人才服务等专业机构,根据高校师生初创型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推动“个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开展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为企业成长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发挥创业企业稳岗就业作用。依托创业创新平台,深入开展创业带就业“校企行”活动,加强企业与高校结对共建,提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鼓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行动,推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稳定提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三)实施创业就业创新驱动工程

  7.推进成果有效供给。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落实成果完成人收益权。加快建立以需求为牵引的高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推动高校构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鼓励高校科研人员面向社会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培训等合作,对承担上述合作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引导高校科研人员承接企业技术攻关难题,聚焦产业需求产出更多高价值科技成果。到2025年,全省高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万件。(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8.推进供需精准对接。依托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整合资源,建立校企贯通、统一开放的高校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推动高校与企业共建“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创新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协同开发生态、自主创新产品应用生态,开发创新资源,主动承接和转化高校师生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型创业创新网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

  9.推进服务系统配套。建设一批中试实验基地,为高校科技成果前期试验验证、中期中试熟化、后期生产验证等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比例不低于70%。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成果归属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便利化服务。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省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实现倍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

  (四)实施创业就业平台重塑工程

  10.完善创业就业创新平台。聚焦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坚持“弱的强、缺的补、散的合”原则,优化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布局。培育升级一批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评估,完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为高校师生开展创新活动和创业项目孵化提供载体。建设湖南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平台,实现信息服务、教育改革、精准指导、技术培训、机动实习、实践课题、联合研发、成果转化、产品推荐、企业孵化“十上平台”。指导高校所在地城市主动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承接高校师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打造“城校共生”创业创新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1.提升孵化基地承载能力。健全完善公共实验室、中试车间和通用测试平台等孵化设施,增强孵化器功能。鼓励支持孵化机构为入驻的高校创业企业提供财务记账、创业培训、法务、投融资、政策对接等全要素、便利化服务,打造“企业工厂”。引入社会力量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赋能,推动孵化服务社会化。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拓宽众创空间覆盖范围。鼓励市州、产业园区和企业利用空置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建为众创空间。支持省内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技术、人才、场地、资金等优势,在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低成本、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更多众创空间“品牌化、专业化、功能化”升级,提升众创空间整体发展水平。鼓励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创业就业生态优化工程

  13.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梳理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政策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湖南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手册。整合相关资源,持续开展“百名导师走基层”等创业专项活动,为高校师生创业就业提供持续帮扶、全程指导和一站式服务。鼓励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形成“一校一品”服务模式。稳定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服务项目。高校要精准组织“访企拓岗促进就业”行动,拓展更多就业需求匹配度高的岗位。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为创业就业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4.集聚创业创新要素。依托重点园区、企业和创业创新平台,促进创业孵化、创业投资、创业项目、人才和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实现资源共享、人才流动、信息互通,打造良好生态,系统解决高校师生创业创新所必需的“阳光、土壤、空气和水分”。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化专业科技服务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推动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专业服务良性互动、有效互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

  15.丰富创业创新活动。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创业创新,举办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科技+”大学生创新创业专业赛等各类竞赛活动,进一步激发高校师生创业创新热情。丰富大学生就业促进周、大学生创业训练周、创客体验日等活动形式,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拓展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的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培育开放性的创业创新文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政策

  (一)正向激励

  16.高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或流动岗位,吸引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高校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可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7.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高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设立合理的创业创新学分,完善创业创新学分认定与转化管理办法。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照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照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财税支持

  18.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高校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省科技资金要积极支持高校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中试基地建设。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等产品奖补,积极支持高校师生创业企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省预算内投资专项予以倾斜支持,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高校师生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和早期项目等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落实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金融赋能

  20.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1.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省级和实施区域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2.推动设立省级天使母基金和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加大对高校师生创业创新投入力度。支持在上述母基金下设立种子、天使和创投子基金。鼓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人才支撑

  23.深入推进“芙蓉计划”,实施湖南省“三尖”创新人才工程,3年遴选支持150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50名左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实施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和湖南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遴选省杰出青年、省优秀青年各300名左右,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湖南成果转化和创业创新的贡献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

  (五)平台搭建

  24.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25.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研发共享服务平台,为高校师生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样品制造、中试生产等全链条、开放式共享服务,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6.支持湖南湘江新区建立面向全球科创资源的科创项目路演中心,为科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资源对接、融资等专业服务;依托湘江基金小镇建设科创板企业培育基地(中部地区),以高质量资本市场服务赋能高校师生创业创新,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湖南证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推进以创新为支撑的全省高校师生创业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根据本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创新服务举措,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大投入力度,健全资金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有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对师生创业就业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倡导创业创新文化。在全省选树宣传一批高校师生创业创新典型、优秀创业创新指导专家,大力弘扬敢于创业、支持创新、包容失败的创业创新精神。开展高校师生创业创新领域的研究,引导我省高校师生积极投身创业创新实践。

  (三)开展成效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做好动态评估,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改革的督促指导。本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开展相应评估,总结推介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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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1
文号:湘政办发[2023]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规发[202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6号               2023-07-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确保我区就业形势稳定、走在全国前列,为城乡居民增收致富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支持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扩岗政策支持。全面梳理“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企业清单,建立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台账,由各地使用政策性岗位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就近办、加速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企业扩岗提供就业政策支撑。

  (二)发挥金融机构稳岗扩岗作用。依托宁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支持稳岗扩岗。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持续推进“宁岗贷”“崇军贷”,进一步缩减审批时间,助力小微企业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三)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支持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创业,按规定给予3000元—1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含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合伙创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落实20万元—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对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550元—6000元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政府补贴性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企业专项用于职工培训等支出,其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

  (六)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岁—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深入基层服务。将2023年度“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分别扩大到4400人、650人。继续开发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4个项目2000人,提高生活补贴标准,其中招募500名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乡社区第一线,专项招聘100名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注册为乡村医生到基层服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引导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做好政策性岗位招聘招募。科学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进度,加快完成公务员考录入职工作和事业单位统一招聘面试工作,2023年8月底前完成“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和学前教育、城乡社区、司法协理、乡村医生等4个项目招募。

  (十)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募集5000个以上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开展毕业生就业实习活动。募集开发不少于10000个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岗位。实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强化帮扶兜底保民生

  (十二)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促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9600个,统筹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帮助渡过难关。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优化服务提升就业质量

  (十四)开展“创业宁夏”服务活动。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建立创业培训实名制登记管理机制,督促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指导师对当年培训学员进行1次—2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等重点群体提供。

  (十五)实施“技能宁夏”专项行动。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开展满足不同就业形态个性化需求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效。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加强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手段,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健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保障建机制抓落实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落实“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看进度、全年比成效”机制,及时通报各地稳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推进情况,实施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促就业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八)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三送五进”活动。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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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06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发[2023]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3〕61号                        2023-07-17

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等规定,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7268元(即643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931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63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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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桂人社发〔2023〕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发[2023]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2023-07-25

  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

  二、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一)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3891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38.91元。

  (二)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6326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265.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3.26元。

  三、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53.56元。

  四、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778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 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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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5
文号:京人社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享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发展是集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于一体的科学发展理念,其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探索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有效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9.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

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6.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

4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9.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7.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5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6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6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63.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6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6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7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7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机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国家在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鼓励公益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

7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78.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9.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0.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8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8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7.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8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0.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9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9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9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

94.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95.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7.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9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

为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国家在鼓励三次分配、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

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10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5.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106.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108.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

(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

10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110.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111.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2.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4.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5.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6.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1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

为扎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国家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绿色城市建设、养老家政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教育托育事业、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11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12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

12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26.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8.“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129.“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

13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3.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3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37.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8.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39.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40.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1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14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43.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14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

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

1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15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159.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60.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

165.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6.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67.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16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

169.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0.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171.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教育托育事业 税费优惠

17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7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7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6.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7.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78.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基本公共服务税费优惠

17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180.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18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8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附件:1.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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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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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补齐短板、缩小差距,努力推动形成各区域各领域欣欣向荣、全面发展的景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促进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协同配合、均衡一体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为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国家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边境地区建设,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民族区域税费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地区税费优惠

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7.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1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13.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特定区域税费优惠

1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1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18.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免征增值税

2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1.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2.横琴、平潭实验区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2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差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2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2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32.广州南沙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广州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34.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超税负部分免征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为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在支持城乡住房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培植城乡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进城乡住房发展税费优惠

3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39.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41.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改造安置住房免征相关印花税

44.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4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48.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49.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免征契税

50.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51.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照公益性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3.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54.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55.公租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相关印花税

57.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5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59.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加快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

6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5.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66.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6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6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7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2.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三)培植城乡核心竞争力税费优惠

7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5.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99.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100.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0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物质基础、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助力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税费优惠

104.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05.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6.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

107.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108.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109.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0.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111.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

112.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税费优惠

113.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农村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15.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116.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17.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8.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9.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1.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

122.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4.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税费优惠

1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127.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8.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2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

13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3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3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发展税费优惠

13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4.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135.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136.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需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围绕就业保民生、稳外资促对外开放、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支持消费提振信心、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等方面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具体包括:

(一)促就业保民生税费优惠

137.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3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39.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4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4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4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4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4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4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49.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5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5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3.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外资促对外开放税费优惠

15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55.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156.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157.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8.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59.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160.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6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6.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67.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68.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169.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0.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171.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72.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减免所得税

173.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重组促要素流动税费优惠

174.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175.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176.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7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78.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9.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0.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1.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印花税

18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3.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18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

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19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契税

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19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195.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196.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204.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6.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支持灾后重建及化解纳税困难税费优惠

207.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208.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9.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0.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21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2.对受灾而停止使用的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21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期间免征房产税

214.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215.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车船税

216.捐赠受灾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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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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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发改就业[2023]1017号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3〕1017号                2023-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优化丰富高性价比的车型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

  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道路停车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停车场、智慧车场建设和装备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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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0
文号:发改就业[2023]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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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7-20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近期发放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非国营贸易进口滑准税配额75万吨,不限定贸易方式。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3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3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加工能力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3年7月24日—8月4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接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于2023年8月8日前将企业申请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

  六、公示阶段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就举报反映问题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被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回其滑准税配额,并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附件:2023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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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投资[2023]10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3〕1004号              2023-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我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本地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

  (四)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要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要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

  (六)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提供更好支撑。

  (七)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企业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我委将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我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九)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我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我委将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我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

  (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我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层、分段进行预验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个别检测耗时较长的验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探索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

  (十四)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对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重点线索,将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快推动解决,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我委,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委将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反映问题集中、解决问题不力的地方,将报请国务院纳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十五)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我委将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明确工作目标、梳理项目清单、公开推介项目、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有关情况将以通报等方式印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适时上报国务院。

  (十六)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由相关地方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我委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支持措施规范公平落实到位,并将支持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宣传推广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委将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我委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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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4
文号:发改投资〔2023〕10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2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2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07-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2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2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一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七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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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函[2023]40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3〕40号             2023-07-17

各有关单位:

  2023年6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以下简称意见征询稿),就有关总体评价、特定实施问题、与其他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区分问题等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意见征询稿提出意见,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意见征询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意见征询稿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钟冰

  联系电话:010-6851033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英文原文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中文简介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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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7
文号:财会便函[2023]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办发[2023]2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28号               2023-07-1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0日

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鼓励经营主体开发岗位吸纳就业。对吸纳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对激发市场活力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就业创业平台、园区、基地在政策性奖补认定过程中给予一定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创业主体带动更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和农村电商等特色经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转化;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为返乡创业群体提供便捷优惠的公共服务,落实好返乡入乡创业所需的实用性培训、资金、场地、用工、营销等扶持政策,培育一批在农村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的人才及企业,提高就业转化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对口岸、抵边地区的政策支持。依托河口、磨憨、瑞丽等沿边产业园区建设,围绕园区产业规划,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口岸、抵边地区对周边区域劳动力吸纳能力。加大对口岸、抵边地区实施“就地就近就业”政策引导,对吸纳本州、市内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现有政策基础上浮2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口岸、抵边地区企业自行开展具有实用性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在口岸、抵边地区从事跨境电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免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并提供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导师帮扶、创业奖补政策兑现等创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3年(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我省12个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深入实施“技能云南”行动,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新兴产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培训,开展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持续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育,利用现有电商资源,开展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电商应用等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农产品网络销售实用人才。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参保人1年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人力资源产业促就业作用。积极组织人力资源行业企业参与各项招聘活动,特别要针对口岸、抵边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需求,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为其提供用工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行业岗位需求供给分析、零工需求对接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指导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通过开展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促进稳岗扩岗

  (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稳岗扩岗类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岗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办。继续支持重点群体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对重点群体2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十)挖掘公共部门岗位资源。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合理确定招录(聘)时间。适度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逐年扩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规模,实现3年翻一番。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稳定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市场化就业岗位。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继续实施县级以下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做电商的,符合条件的给予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支持高校创办“校园创业孵化园”,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项目指导、创业能力培训等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边境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公示就业见习岗位2万个以上,组织见习1.5万人以上。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省级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六)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渠道,健全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生活保障联动机制。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实施精准分类帮扶,研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细化帮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实名信息库,实现底数清、就业状态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要清,探索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达到条件的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规定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健全重点企业常态化联系服务机制。各级政府负责梳理形成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充分发挥人社服务专员作用,强化“一人一企”定点服务,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稳岗用工、政策服务联动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强化公共服务信息化运用,简化申办流程,积极推行“直补快办”。及时编制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主动告知、协助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申报享受政策补贴,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成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全流程进系统、全业务实名制、全服务上平台。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实现就业动态监测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在我省落地见效;探索实施云南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围绕强服务、提技能、稳就业,着力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我省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的主体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细化具体措施,加强横向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本地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确保就业形势整体稳定。同时,要强化宣传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力度,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投向,重点保障稳就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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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0
文号:云政办发[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人社办发[2023]62号 四川省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3〕62号                2023-07-1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2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为 84912元。按照现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现将 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下同)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1228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245.6元/月,按规定计算到元为4246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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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7-14
文号:川人社办发[2023]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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