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人社厅发[2023]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17号                 2023-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下载: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6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02
文号:人社厅发[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3]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3〕18号           2023-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预备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完善民族工作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预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完善网络犯罪防治法律制度。

  抓紧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工作。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在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审议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对落实党的领导要求作出说明。

  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衔接。积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时,要主动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法律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作出规定,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听取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意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更好结合起来。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国家重大改革。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坚持依法立法,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审查力度,提升审查质效,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持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推进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要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区域协同立法创新实践经验,提升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丰富实践锻炼平台,做好高素质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大力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要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司法部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亟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必要时共同起草、联合上报。要严把审查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要求。要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加强会商研判和督促指导,确保按期提请审议。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

  7.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9.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0.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1.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12.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13.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14.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15.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7.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家保密局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二、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密码局起草)

  6.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起草)

  7.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8.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起草)

  1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12.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3.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

  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16.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31
文号:国办发[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1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六批)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1批)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六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0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六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1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六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07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办消费函[2023]36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3]367号            2023-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2023消费提振年”活动安排,商务部将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全民乐享 全民盛惠

  二、活动时间

  2023年6月至12月

  三、组织方式

  结合“2023消费提振年”工作安排,统筹开展“百城联动”汽车节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充分发挥地方、企业、行业协会作用,顺应城乡居民多样化购车需求,打通全链条、贯通全渠道、联通线上线下,组织全国百余城市协调联动,推动千余县(区)竞相参与,带动万余镇(乡)共享盛惠,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汽车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活动安排

  (一)“百城联动”汽车节。

  1.建立“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各地统筹部署汽车促消费活动,择优推荐3-5个“百城联动”候选城市及其重点汽车促消费活动安排。商务部将选取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约100个城市,形成“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

  2.聚焦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各地要充分发挥百座城市带动作用,聚焦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更新、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汽车后市场等内容,因地制宜打造系列汽车展销活动,持续“拉动增量、盘活存量、带动关联”,全链条全过程促进汽车消费。

  3.强化购车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活动经费、场地等保障,协调推动地方、企业等出台支持汽车消费的针对性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出台汽车信贷金融支持措施。

  (二)“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

  1.举办消费季系列活动。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启动仪式,并指导各地在全国千余个县(区)、万余个镇(乡)开展新能源汽车“大篷车”进农村等形式多样的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掀起覆盖县乡、亮点纷呈的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热潮。

  2.推动适销对路车型下乡。鼓励企业针对农村地区特点,推动性价比高、实用性强的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车型下乡,进一步丰富农村新能源汽车产品供应。

  3.推动售后服务网络下沉。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和农村维保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完善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网络。

  4.推动完善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推动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依托县乡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合理推进农村集中式公共充电桩场站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充电桩建设用地、电网支撑等保障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压紧压实责任,积极部署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落地见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要组织相关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出台购车优惠举措。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活动联络员。

  (二)加强宣传普及。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做好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专家解读、厂商推荐、试乘试驾等宣介活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提高消费者认可度。

  (三)维护公平竞争。各地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汽车展销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于拟出台的补贴等支持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对所有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普遍适用。

  (四)做好总结推广。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分别于10月初及活动结束后,反馈工作成效。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6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6-8
文号:商办消费函[2023]3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社会[2023]699号 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号                2023-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6月8日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能政策体系,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到2025年,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达到50个左右,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育投入稳步提升,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逐步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1.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30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储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培养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能技术人才。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推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革。

  3.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启动遴选第二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引导各地加快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时完成全国1万家以上的总体任务。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准,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4.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

  5.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200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100个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

  8.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优先考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以及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11.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3.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16.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17.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08
文号:发改社会[2023]6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3]2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23〕23号              2023-06-11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规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三、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收取的考务费收入应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考试考务费收入缴库时暂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9950)科目。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11
文号:财税[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23]117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3]117号         2023-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2023—2025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分三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求,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痛点难点,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城市为对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强化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数字化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2.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痛点难点,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围绕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的目标,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确保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

  3.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提升政策效能。

  4.加强统筹,城市负责。两部门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试点城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领导牵头、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策合力,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面力量,引导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汇聚。

  (三)政策目标。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支持地方政府综合施策,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四)支持对象。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地应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年先选择3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化改造,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试点城市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梳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求,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遴选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开展数字化改造。同时,总结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放大政策效果。

  (二)提高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试点城市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实现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实现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向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医药和化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各有关城市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2)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

  (二)明确被改造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在改造数量上,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分别不少于500家、400家和300家,且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结合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的共性特点和被改造企业的个性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应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有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完成改造任务。数字化服务商要发挥综合集成作用,为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明确改造标准,实现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收,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五)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即每个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现明显提升。

  (六)健全政策体系。试点城市要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支撑。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兵团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每个城市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

  (二)资金使用。

  财政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应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

  同时,可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绩效管理

  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目标。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函。每批次各省、自治区最多推荐1个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1个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兵团如申报应单独申报。已被两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在后续年度中不再重复申报。拟申报试点的城市和兵团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

  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于2023年7月30日前报送。

  (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书面评审,主要评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是否切实可行。二是现场评审,组织申报城市现场答辩。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并对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公示与批复。入围城市名单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试点城市。财政部据此下达奖补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调整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两部门将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

  (四)职责分工。

  两部门对试点城市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下达奖补资金。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分工,组织做好方案实施。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和跟踪监测,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将有关数据和情况报送两部门。

  本通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具体要求以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附件:

  1.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12
文号:财建[2023]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函[2023]36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3〕36号                2023-06-16

各有关单位:

  2023年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就金融工具减值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以下简称意见征询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意见征询稿提出意见,并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意见征询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意见征询稿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郭颖潇

  联系电话:010-6851857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

  1.《就金融工具减值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英文原文

  2.《就金融工具减值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中文简介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6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16
文号:财会便函[2023]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函[2023]4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3〕48号           2023-06-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3.94平方公里,共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6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西湖路,南至国泰路,西至长江路,北至胜利路;区块二规划面积6.5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华疆物流南疆专用铁路线,南至外环路,西至永安南路,北至国泰路;区块三规划面积5.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银海机彩棉围墙,南至阿图公路,西至阿和公路,北至四海驾校围墙。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创新高地;集聚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人才高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打造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高地;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与所在行政区关系,实现开发区与行政区协调融合发展,推进政策先行先试,深化交流合作,打造富有活力的改革开放高地。

  四、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治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加强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国务院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12
文号:国函[202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19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二)预征计征依据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计征依据:

方式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预征率

方式二: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纳税人存在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核定扣除项目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或参考指标,也可根据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分项或整体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及购房发票,但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司法判决文书、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或通过查询上手契税或发票信息等方式,能查实原取得成本的,可按原取得成本,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定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转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按土地取得时当地同级别土地基准地价核定计算扣除。

(三)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根据销售收入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image.png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实际,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方面

一是统一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公告》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同时,为进一步精简和统一税收政策,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价水平,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对全省的预征率进行了统一,明确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预征率。

二是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选择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或“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面

一是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的适用。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相对比较健全,查账征收应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方式。对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土地增值税,但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据一定的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二是分别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收入、核定扣除项目、核定征收率的条件、方法和顺序。

三是公布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结合我省不同市、州实际,调整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追溯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5-24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

  (四)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六)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1.完全停产或歇业达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3.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期最后一个月月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也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县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核准条件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达到20%以上,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

  2.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

  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环保的要求。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应当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

  2.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

  (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纳税人主营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应当占纳税人全年收入总额比例的40%以上。

  (五)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期的最后一个月月末,其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不予核准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不予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时间、数据均含本数。

  本公告中“收入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损失资产”“年度亏损额”等,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发展,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7年2号公告),该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与2017年2号公告相比,扩大了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范围、降低了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条件。《公告》内容由六个方面组成:

  (一)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具体情形

  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形方面,《公告》在2017年2号公告基础上,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对困难减免税情形进行了明确:继续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类情形予以困难减免税,并增加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与困难减免税实际。

  (二)明确了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在云南省范围内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需提交符合要求且具有针对性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明确了核准流程和时限

  《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也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的规定。

  (四)明确了核准条件

  《公告》针对第一条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六种具体情形,一一对应明确核准的条件,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申请困难减免税。

  1.《公告》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应当符合“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达到20%以上”或者“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条件之一,降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门槛。

  2.在2017年2号公告基础上,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疫情给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对困难减免税核准条件进行了降低,计算资产损失率由30%降低到20%,计算所属年度亏损率由25%降低到15%,完全停产或者歇业的时间由一年缩短到半年。

  3.明确了三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有利于减免税核准的落实。

  (五)明确不予核准的情形

  从扶持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禁止性规定不宜设定过多,《公告》对不予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设定了两种情形。

  (六)其他事项

  根据基层意见,《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时间、数据、会计术语的界定标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3]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23〕21号             2023-05-24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等9家单位有效期自2022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等2家单位有效期自2023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2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冶金商会

  3.天津市红十字基金会

  4.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5.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6.天津市教育信息化协会

  7.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8.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

  9.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免税资格自2023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

  2.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4
文号:津财税政[202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规范[2023]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3〕6号              2023-05-25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坚决破除隐性壁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国资委)

  3.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企业投资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拒绝使用保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银保监局)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目录,进一步下放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全面推进落实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全面推广“桩基先行”,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推进民间投资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一次性核发电子证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土地市场交易环节,对采取定向挂牌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民间投资可以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出让。弹性年期到期续期时的土地价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基金,参与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涉及规划调整给予支持。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民间投资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7.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8.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9.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工程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分两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便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优化“一网通办”“随申办”融资信用服务功能和设置,加强与银行合作深化“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创新试点,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上链工程,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公共信用修复结论,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1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优势,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REITs产品战略配售。支持民营企业在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同地区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后通过基础设施REITs充分盘活。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落实“应科尽科”,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等要求的未上市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回归科创板上市。(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优化批次业务占比要求,稳步提升民营企业首贷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1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滚动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在符合各行授信管理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到“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四、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14.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等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对民间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上海市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加大三大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高地建设,全面落实好三大产业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产业人才纳入“产业菁英”,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政策保障。充分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注册申报的指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动态纳入本市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统筹全市政府投资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中立普惠、持续迭代、安全可靠的公共算力资源。(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1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延长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等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补需方”改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租用算力、存储资源;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中心)

  17.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程序给予0.05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高水平换电站等示范项目,对充电设备给予30%—50%的设备补贴,对充电站点和企业给予0.05—0.8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落实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等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

  18.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运用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等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投资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投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补助。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0.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投资基金。针对农村低效闲置的各类资源,加大盘活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整体开发,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做强农业品牌,做精数字农业,打造绿色农业高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创新开发模式,引入产业内核,形成特色产业空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崇明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5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2023-05-26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或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改房等物业服务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4.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本物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70%以上(含70%)的物业服务区域。

  5.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对区域内住宅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第1、2、3条中各类住房,依据项目立项文件、主管部门销售公告等确认。

  (二)配建政策性住房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80%确定。

  二、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认定程序

  (一)住房面积汇总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应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量报告制作住房面积汇总表,自行核查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套数及占总套数的比例,确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实行房屋预售的,按照预测成果面积核查;实行现房销售的,按照实测成果面积核查。

  (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经物业服务人盖章确认的住房面积汇总表,接受购房者监督。

  物业服务人自提供服务之日起,负责公示住房面积汇总表,接受业主查询。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如无法提供界定物业服务区域性质的测绘成果等有效证明材料,该区域暂认定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各区(市)住建、物业、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监管。

  三、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6
文号: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5253545556575859606162 1243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