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府办[2023]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16号            2023-8-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广州市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及“百千万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实体优先、创新引领,打通“科学技术化、技术产品化、产品产业化、产业资本化”路径,从制度上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全周期发展支持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引育,激活科技企业源动力

  (一)优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孵化育成评价体系,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权重,充分发挥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作用。加强孵化载体专业孵化能力建设,提升科技企业招商和培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挥战略科技创新平台作用。探索重大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2+2+N”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落地一批“硬科技”种子企业。支持重点研发项目落地产业化,开展项目推进、成果对接、产出跟踪等,推动项目落地。建立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联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以及技术供给服务科技企业,吸引更多成果落地广州。

  (三)探索科技招商新模式。遴选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力、价值创造力、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强的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强化其在战略性产业集群的融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领军企业+产业园区+大院大所”协同创新模式,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产业创新生态。发挥在穗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母基金作用,支持并购具有原创性技术、稀缺资源的优质企业,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提供优质科技企业定向金融服务。围绕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结合产业链上下游,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落地产业园区的“一条龙”招商服务。

  二、推动科研强企,提升科技企业发展硬实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健全研发管理制度,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校(院)企联合资助计划开展基础研究,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创新型国有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按一定比例视同利润加回。对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南沙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五)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发挥好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利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推动科技企业成为科研攻关的主力军,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围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承接相关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和标准组织,制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规则。

  (六)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聚焦市21条重点产业链,梳理编制产业链图谱、产业链创新体系、重点企业清单和产业地图,推动形成有梯度、有层次的“链长-总链主企业-链主企业-生态链企业”模式,优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遴选机制、组织模式,发挥企业在构建从源头创新、技术攻关到产业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市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的核心力量。优化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优化项目评价机制,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发明专利布局,形成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高价值知识产权。

  三、实施人才优企,锻造科技企业核心引领力

  (七)强化人才保障。进一步简化企业人才引进流程,保障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入户需求。落实科研诚信制,创新“认定+遴选+择优”的人才评价综合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探索在重点企业实施“特聘岗位”制度,下放人才评定权限。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打造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储备体系,使人才结构更好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方向。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的股东联动被投企业开展组团式人才招引活动。

  (八)引好用好外智。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出台广州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鼓励全球人才来穗。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支持南沙实施更大力度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九)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穗商工程”、新锐企业培优、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行动,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开展多层次、多主题企业家交流与培训活动。系统宣传全市科技企业发展状况和创新创业案例,树立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典型,优先推荐诚信经营、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高、行业代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申报各类荣誉称号。提高企业在创新战略制定中的参与度,推送一批高水平产业技术专家进入各级科技咨询专家库,参与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重大规划等顶层设计;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议制度,开展问计咨询;鼓励企业家担任国内外学术组织、国际机构职务。

  四、拓展金融惠企,推动科技企业增活力

  (十)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广州赛区)规模,持续深化“以赛代评”“以投代评”联动创新机制,进一步挖掘优质科技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10万-200万元不等补助。发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对接科技企业融资需求,以投促引为处于孵化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资源。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鼓励引导基金与链主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成立细分领域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精准挖掘和投资生态链中的潜力企业,用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评估体系赋能科技企业发展。

  (十一)充分发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撬动作用。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探索对成立两年内的科技企业加大风险损失补偿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放贷额度。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企业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量身定制服务方案,打造专属科技信贷产品。

  (十二)加大科技创新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对银行机构服务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在穗银行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服务科技企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初创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进行贴息。

  (十三)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倍增行动,充分利用独角兽、专精特新等各类榜单,构建专门的企业评选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发布拟上市高企百强榜单,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库。联合上交所南方中心、深交所广州服务基地、北交所华南基地等,分层分类予以重点培育辅导,向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荐拟上市高企,开设高企上市辅导班,助力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创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汇聚产品兴企,拓宽企业市场辐射力

  (十四)优化创新产品名录推广机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重点,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完善首购、订购、推广应用等政策措施,对列入省首台套和技术创新目录的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满足政府采购需求时,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化应用中不断迭代升级。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奖补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符合市目录要求的产品,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将扩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首版次软件应用、取得重大原创突破等纳入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予以激励。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市场拓展,不断提高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十五)广泛征集新技术应用场景。发布有利于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创新、新业态集聚的应用场景开放清单,推动企业围绕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开放应用场景,参与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工程。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推动市区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验证、迭代和示范推广。通过政府端需求引导市场端需求,特别是在城市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健康等领域应用场景创新,通过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人工智能企业产业场景应用对接,加快产品产业转化。

  (十六)打造创新产品对接品牌。打造一批典型场景、示范园区和产业链供需对接品牌活动,通过举办创新产品推介沙龙、场景开放日、产品供需对对碰、成果路演等形式,依托技术交易和服务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借助公众号、社交媒体等新媒介开展网络推介,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通过科技企业数据库开展定向推送,帮助企业链接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市场,进一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六、持续精选壮企,支持科技企业强实力

  (十七)构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科小十条”和“高企六条”,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硬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健全培育和支持服务体系,每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实现“小升规”“规升强”,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经济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八)推动企业技术和品质提升。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对“十四五”期间我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当年新开工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政策”给予跟踪支持;实施“四化平台”赋能产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以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为路径,力争为超1000家工业企业提供从诊断到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并提高事中扶持比例。制定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奖补额度。

  (十九)服务企业主体做优做大做强。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支持企业采购数字化管理、技术创新、法律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市级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储备。

  (二十)树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支持社会机构发布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硬科技企业、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等榜单,树立科技企业发展标杆。开展广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针对企业的技术优势及先进性建立筛选标准和模型,精准画像,发现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扎根广州、研发投入高、产品定位全球、品高价优的标杆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动态的调研和总结,围绕产值、税收贡献、社会效益和科技创新等维度,强化分析并追踪中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主流媒体和创新智库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沙龙、论坛,编制发布高新技术企业白皮书。

  七、优化创新生态,服务科技企业聚合力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市区科技企业工作联动。建立我市科技企业联动工作机制,市科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外国人才工作便利、人才绿卡、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税务、住房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共同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项目建设、税务、用人、用电、入户、人才子女入学及其他相关指引服务。加强市区经费保障,市区联动在创新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方面,给予科技企业支持。

  (二十二)强化服务支撑,发挥社会力量服务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专业科技服务作用,通过科技服务机构大赛征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服务能力强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市区协同建立“一区一机构”工作机制,广泛整合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载体等资源,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对企业成长的引导服务跟踪作用,“一对一”联系服务,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重点科技服务模式,组建科技企业培育导师队伍,推动科技服务网格化管理,持续下沉镇街,对于成效显著的机构,给予绩效评价后补助支持。

  (二十三)强化政策落实,帮助科技企业用好政策措施。围绕优化科技企业全周期服务,实施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创新环境改革举措。深化“读懂会”科技政策精准推送品牌,常态化举办“科创学堂”高企培育系列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系列政策宣传等惠企暖企活动;梳理汇总全市科技企业相关政策,形成政策汇编。

  (二十四)强化数据支撑,实现大数据赋能科技企业服务。建设运维“广州科技大脑”信息服务平台,发挥“广州科技大脑”数据汇聚分析作用,建立完善科技企业评价模型,推动科技企业筑基扩容,推动实现全市科技企业政策“一窗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一键测评”,推动政策精准推送,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十五)强化用地服务,服务科技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建立企业空间及用地需求清单,每半年更新,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空间供需专场对接活动,为企业精准匹配和推送可用空间信息,引导企业在全市合理布局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支持。通过弹性出让土地、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升规”“规升强”企业的用地需求,支持其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核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六)厚植创新文化,构建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加强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和创新探索的宽容度,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干事担当的良好生态。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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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4
文号:穗府办[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6号     2023-8-24

  为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缴费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3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可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集中缴费期缴纳2024年度保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集中缴费期之后缴纳2024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银行移动智能终端(POS机)、自助办税终端等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

  六、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宜请咨询12345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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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人社规[202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3]2号           2023-8-18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不断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等规定,现将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的情形及标准

  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一)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三)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四)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补缴办理

  参保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缴费。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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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桂人社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医保发[2023]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32号           2023-8-24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持续推进我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努力解除人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广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2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自2023年9月1日启动。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参保补助资金。继续实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负担制度,中央财政补助51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2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市、区)补助96元/人·年,脱贫县(市、区)财政负担3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的补助均为64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分别负担64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28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二)巩固住院保障水平,加强门诊保障政策衔接。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健全门诊保障机制,门诊报销政策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

  (三)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一)聚焦重点人群开展参保扩面攻坚。继续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与当地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协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扎实推进参保缴费服务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参保缴费服务乡镇、村一级服务100%全覆盖,打通参保缴费“最后一公里”,使得参保缴费就近可办。

  (三)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原则,采取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方式,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责任。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四)巩固提升全民参保质量。建立医保、税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参保征缴管理和信息交互机制,实施精准参保扩面三年行动计划,精准识别“漏保”“断保”群体。调整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切实便利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重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非义务教育段学生儿童、非公立院校学生参保工作,保持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加大重复参保治理力度,依托信息平台重复参保治理功能模块做好数据比对、核查,推广重复参保提示信息弹窗功能模块应用,切实提高参保质量。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一)全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二)精准落实医疗保障倾斜政策。要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三重制度待遇享受情况,查疑补缺,足额落实好各项待遇,落实好市域内“一单制”“一站式”结算。要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确有困难的,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同步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救助的便利性。

  (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动态排查重点人群在参保、资助、待遇享受等方面的风险点,确保风险排查全覆盖,要加强医保信息平台与防返贫监测平台、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衔接,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排查机制,定期研判风险类别。锁定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低收入人口,分类施策,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2022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完善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区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保支付标准。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调整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结构。落实国家基本医保医用耗材准入、调整等管理政策。

  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实施DRG付费核心要素动态调整,扩大20个基础病组,健全新药新技术医保补偿机制。探索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康复等长期住院床日付费政策。推进中医病种付费政策落地实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付费预算管理。

  六、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深化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积极参加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做好带量采购到期品种的接续工作。组织实施一批省级(省际联盟)的化学药、中成药、神经外科等药品耗材集采。落实国家第八批药品、脊椎类耗材、种植牙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政策,实现应挂尽挂,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修订《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开展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等专项治理,落实种植牙带量采购结果,调控种植牙价格。强化招采子系统落地应用,持续提高集采机构统一服务水平。

  全面实施广西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重点围绕群众反响力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门慢门特药品、非带量集采等常用药品和短缺药、易短缺药开展常态化价格监测,推行清单式监测管理。优化全区医药价格指数(MPPI指数)编制,推进招采与价格数据跨系统应用和综合治理。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信用评价制度,对哨点单位和成本调查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考核。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评估,做好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七、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持续开展自治区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系统的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依托智慧医保赋能加强非现场监管,优化和完善智能监管子系统功能和模块,动态维护规则库和知识库,推动事前事中预警拓展应用,积极探索开展医保大数据筛查分析。加快建立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完善医保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科学合理编制医保基金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常态化开展基金运行分析,促进基金中长期可持续。

  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推动医保服务纳入乡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有序将适合基层办理的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村一级,逐步增加基层可办事项数量。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2023年,实现“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覆盖全区100%乡镇(街道)、85%以上村(社区),乡镇(街道)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办理率达到50%,村(社区)可办理达到30%。

  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及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申请材料、业务流程等要求办理业务。落实经办大厅设置和服务规范,全面实行综合柜员制,加快推进全区县级以上经办服务标准化窗口全覆盖。积极推动医保服务“全区通办”,全区范围内经办窗口实现业务无差别受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跨省通办”事项,试点生育津贴支付等医保服务“免申即办”。加快落实新生儿出生、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公民身后等政务服务“全链通办”,开展“医保参保、转移一次办”,让参保群众“少跑腿”“简易办”。推广门诊特殊慢性病等事项线上申报评审和待遇认定。

  九、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应用,提高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拓宽应用渠道,丰富应用场景,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展码等领域合作机制,满足参保群众多元化需求。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便民服务新生态。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助力推动医保治理能力提升。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为打击欺诈骗保、药品和耗材招采、待遇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提供数据支撑,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优化渠道方便群众缴费。各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对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注重方式方法,多用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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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桂医保发[2023]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23]76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预[2023]76号            2023-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有生力量,是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段时期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恢复基础仍不稳固。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一) 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精准税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二) 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各地区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一)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

  (二)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优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推进融资担保业务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强化银担、银企信息共享,引领体系内机构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财政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

  (三) 支持地方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中央财政实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区可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促进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并已经下达有关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抓紧向纳入支持范围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拨付资金,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等。

  (二) 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央财政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并给予定额奖补。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中央奖补资金,选取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遴选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解决中小企业“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三)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继续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设立的相关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四、落实政府采购、稳岗就业等扶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一) 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合同融资,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二) 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五、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财税政策效能

  (一) 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在分配财政资金的过程中,对各类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对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要及时清理整顿。

  (二) 促进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熟悉政策内容、了解申报程序,促进应享尽享。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压缩或整合申报环节,精简材料报送要求,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走路”。充分运用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涉企补助资金的跟踪监控,督促加快资金下达速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快速精准拨付至受益对象。

  (三) 因地制宜出台进一步支持政策。在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财力状况,聚焦当地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和实际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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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0
文号:财预[2023]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2023-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3年8月18日

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石化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型产业,经济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关乎工业稳定增长、经济平稳运行。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加快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目标任务落实,着力促投资、拓消费、扩外贸,稳生产、强企业、优环境,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稳运行与转型发展相结合。立足当前并着眼长远,着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增效提质,强化安全生产,着力防范化解阶段性风险与结构性矛盾,增强发展后劲。

  坚持供给提质与需求升级相结合。瞄准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消费升级方向,实施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增强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保障能力,提高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对需求的适配性,拓展应用领域和国内外市场。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施策,稳预期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中小企业在投资、创新等方面内生动力。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年均工业增加值增速5%左右。2024年,石化化工行业(不含油气开采)主营业务收入达15万亿元,乙烯产量超过5000万吨,化肥产量(折纯量)稳定在5500万吨左右。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1.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重大工程任务调度,推动5个以上在建重大石化项目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加快重大石化项目论证,推进开工一批“降油增化”项目,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新建项目环保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大力推动两岸石化产业融合发展。加强现代煤化工项目规划布局引导,依托现代煤化工项目开展关键材料、工艺技术装备攻关及应用推广,提升节能减排降碳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各地区要立足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围绕重点产业链,滚动建立重点项目清单(库),加快重点项目审批进程,做好要素协调保障,分批压茬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力争早施工、早投产、早见效。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重点行业能效、污染物排放限额标准,瞄准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分级A级水平,推进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甲醇、合成氨、磷铵、电石、烧碱、黄磷、纯碱、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行业加大节能、减污、降碳改造力度。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实施老旧装置综合技改、高危工艺改造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装置运行效率和高端化、绿色化、安全化水平。各地要加快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等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支持开展非粮生物质生产生物基材料、伴生有机肥等产业化示范。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支持加快进度,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产品升级结合。动态更新石化化工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搭建对接平台,培育技改综合服务提供商。发布实施石化、化工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标准,遴选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培育重点行业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行业智能化升级。

  3.推进集约集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开发区管理制度,完善化工园区设立、扩区、退出、调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回头看”,指导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倒逼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加快改造提升或转型退出,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各地区可根据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认定化工园区开展扩容或新设立化工园区,为优质项目提供发展空间。持续完善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智慧化评价导则,支持地方创建具有竞争优势园区、智慧化工园区,因地制宜推进培育产业耦合协同的综合化工园区,推进行业耦合发展,打造产业高端、绿色安全的高质量发展载体。支持石化化工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升发展质量水平,推动宁波市绿色石化集群等石化化工领域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向世界级集群迈进。建设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产业基地,加快磷肥、黄磷等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新能源、大食品、大健康所需磷化工产品供给能力。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提升钾、锂、硼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地方结合区域资源、技术、产业优势,打造化工新材料、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细分领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丰富优质供给,激活释放消费潜力

  4.开展行业“三品”行动。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坚持应用需求牵引和技术创新驱动并重,搭建主题鲜明、行业融合的化工产品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上下游协同研制新产品、制订新标准、示范新应用、创造新场景。开展品牌宣传周、行业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发布行业品牌发展报告,推动化肥、涂料、染料、轮胎、氟硅材料等量大面广的产品提品质、创品牌。支持石化化工生产企业与纺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等领域用户建立研发早期介入、后期持续改进的合作模式,提供定制化、功能化、专用化的产品和综合服务,建立完善电子标签等追溯制度,实现由销售单一产品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转型,提升协同制造效率,拓展消费增长新空间。

  5.实施产业链强基行动。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聚焦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氢能以及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催化剂、特种聚酯、膜材料等专用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及关键单体原料产业化,推进生物医用材料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提升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支持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新产品试验评价台架、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深化集成电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上下游合作,加快推进关键化工材料“一条龙”应用示范,利用新材料首批次补偿机制加快化工新材料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

  (三)稳定外资外贸,增进更高水平开放合作

  6.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持续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的化工品交易平台,宣贯RCEP享惠政策,开展欧美和RCEP区域国家化工产品标准认证和品牌注册,积极参与国际公约谈判,提升化工产品出口附加值和品牌影响力。引导出口企业提升海外仓储能力和交付水平,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升全球产业链稳定性和韧性。加大对化工产品贸易量较大码头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协调办理泊位设施调整手续,提高码头吞吐量,做好关键物料和产品运输保障。

  7.加强国际产能合作。稳妥推进轮胎、化肥等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带动相关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走出去”。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面向周边国家市场的特色化工园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形成高效协同、绿色稳定供应链体系。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对外资项目用工、物流等要素服务保障,鼓励外资企业发挥原料、技术、市场优势,加大在华石化、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绿色低碳等领域投资,加快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及稳定运营。

  (四)强化要素供给,保障生产平稳运行

  8.提高关键要素保障水平。积极拓展石化原料供给渠道,构建基础稳固、多元稳定的供给体系,有序开展海外原油、钾肥、天然橡胶基地建设。指导地方建立石化化工重点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完善重点企业直通服务机制。细化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加强化肥等重点产品原料用煤、用气供应保障,鼓励重点石化化工用煤、用气大户与相关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产运需中长期合同,提高用煤、用气合同履约程度,努力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

  9.做好化肥生产保供。实施重点化肥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计划管理,鼓励硫磺、冶炼酸企业与磷肥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引导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矿肥一体化磷肥企业立足保供需求尽量增加磷矿石产量,加大磷矿石供应力度,做好“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节点化肥生产保供。

  (五)激发企业活力,筑牢稳大盘基础支撑

  10.发挥骨干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骨干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要为导向,当好“链主”,牵头针对应用场景和技术创新转化关键环节,打造以丰富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供给、增加关键共性技术创新解决方案为主的产业原创技术策源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优质原料供给、技术提升方案以及数字化赋能、产业金融等服务,切实发挥对产业链的领航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综合性化工企业、一体化能源企业。推动骨干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

  11.发挥中小企业补链稳链强链作用。鼓励“链主”发榜、中小企业立足优势揭榜,分专题组织开展融通对接活动,集聚中小企业特长和创新资源,锚定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协同攻关,支持“链主”企业将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重要产业链供应链管理,指导完善质量管理、标准管理、研发管理等体系,充分发挥好中小企业产业创新、补链稳链强链的作用。开展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提升企业竞争力,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效益、标准能力和品牌价值。指导地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加强对创新发展、项目落地、稳岗就业等保障力度。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政策统筹。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将推动石化化工稳增长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开展精准化服务保障,促进本地区石化化工行业平稳运行。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同,积极推出有利于促进石化化工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有关企业要把稳增长、促转型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筑牢长期提质增效基础。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及对策建议,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13.强化预期管理。聚焦石化化工大省、重点子行业、重点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运行监测调度,跟踪监测重点产品产销、价格、库存、开工率及进出口,以及重点行业市场需求、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定期发布石油和化工行业景气指数、中小企业(石化)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指数、产能预警报告等。组织开展石化化工行业经济稳增长系列报道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宣传行业稳增长、促转型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回应舆情和民众关切,改善公众对石化化工行业的科学认知和理性认识,进一步坚定信心、提振预期。

  14.完善财政政策。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加大对关键材料、共性技术、重大装备、工控软件等攻关以及产业化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深化产融合作,推动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支持石化化工行业加快转型。优化作为原料用石脑油的消费税等退税审批环节。

  15.强化保障服务。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体系,健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体系,为优质新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加强对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学品等高端石化化工产品项目以及中试项目的服务和指导,加快项目审批进程。鼓励实施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耦合且单位产品综合能效优于标杆水平的项目。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偷税漏税、化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清理废除影响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及产能、矿产等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不合理政策。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责任关怀,鼓励将责任关怀实施准则与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有效融合。加强国家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石化化工企业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优秀企业家和卓越工程师。建设国家石化化工行业人才培养和安全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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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2023-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1日

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型产业,是关乎工业稳定增长、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加快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从供需两端发力,着力稳运行、扩需求、促改革、助企业、强动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钢铁行业经济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钢材供给质量和保障能力,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支撑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产业巩固延伸、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策协同,优化市场环境,激发行业活力,提振企业信心。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钢铁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2023年,钢铁行业供需保持动态平衡,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经济效益显著提升,行业研发投入力争达到1.5%,工业增加值增长3.5%左右;2024年,行业发展环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业增加值增长4%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实施技术创新改造行动,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1.加快推动技术装备高端化升级。鼓励企业按照《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推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着力补强产业链薄弱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钢铁行业先进工艺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并推广应用。搭建重点领域产业联盟,加强标准技术体系建设,围绕洁净钢冶炼、薄带铸轧、高效轧制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及先进电炉、特种冶炼、高端检测等高端装备,加强“产学研用”上下游协同攻关,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加快推进绿色低碳改造。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程,支持钢铁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鼓励企业实施原料场机械化、烧结烟气内循环、炉窑低氮燃烧等技术改造。支持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与铁合金、焦化、化工、建材、电力等关联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协同减污降碳“联合体”。支持开展“极致能效”改造工程,探索打造超级能效工厂,加快节能增效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运输,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运,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或新能源车辆,鼓励企业使用新能源机车。加大对氢冶金、低碳冶金等低碳共性技术中试验证、产业化攻关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低碳前沿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给予产能置换政策支持。统筹焦化行业与钢铁等行业发展,推动焦化行业加大绿色环保改造力度。

  3.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开展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促进钢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发布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研制一批钢铁行业智能制造术语、数据治理、智能工厂建设与评价、智慧供应链等重要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数字化转型产业联盟,建设钢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加快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采矿、制造加工技术深度融合,提高行业数据治理水平,加快钢铁行业智能化升级。

  4.支持引导电炉钢有序发展。加快实施电炉短流程炼钢高质量发展引领工程,对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环保管理等政策,创建世界先进的电炉钢产业集群。支持钢铁企业依托废钢原料需求,开展废钢铁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基地建设,提升废钢加工处理水平和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废钢原料定制化加工配送,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建立电炉短流程企业、废钢加工配送企业评价标准,分别遴选5家左右优势标杆企业,形成可推广的产业模式。

  (二)实施钢材消费升级行动,着力扩大钢铁需求

  5.加强钢结构应用推广。积极推动完善钢结构标准体系,强化“钢铁—钢结构”产业上下游协同,促进钢铁材料制造与钢结构研发、设计、制造、工程全产业链协调,促进钢结构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建筑改造优先采用钢结构,在桥梁、地下管廊、地下通道、海洋结构、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支持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加强热轧H型钢、钢板桩推广应用,推进耐候钢、耐火钢示范应用。

  6.扩大重点领域消费需求。支持钢铁企业紧扣新基建、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新兴产业需求,对接各地“十四五”相关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全力做好用钢保障。建立深化钢铁与船舶、交通、建筑、能源、汽车、家电、农机、重型装备等重点用钢领域的上下游合作机制,开展产需对接活动,积极拓展钢铁应用场景,加快研发推广新材料、新品种。促进钢铁企业加快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变,发展剪切、配送等增值服务。落实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措施,挖掘风电、光伏发电等领域消费潜能,扩大钢材消费需求。

  7.提升钢铁产业链国际化水平。优化调整钢材产品出口政策,完善高技术含量产品分类,积极支持企业融入国际供应链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实施高质量标准引领行动,加大国际标准转化运用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活动,推动国际间检验检测结果的相互采信。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引导中国钢铁产品、装备、技术、服务等协同“走出去”,推动全球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合作,提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实施供给能力提升行动,保障行业稳定高效运行

  8.加快推进“三品”行动。发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钢铁行业测试评价平台、钢铁行业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关键领域钢铁新材料上下游合作机制,每年突破5种左右关键钢铁材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动钢材产品提质升级,制定钢铁产品质量分级标准,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能源装备、先进轨道交通及汽车、高性能机械、建筑等领域的采信应用。完善绿色低碳钢材产品标准和认证体系,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应用。支持开展品牌价值、竞争力评价活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

  9.提高铁素资源等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国内铁矿开发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国内重点铁矿项目开工投产、扩能扩产,确保合规矿企正常生产。支持铁矿企业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推进智能矿山、绿色矿山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铁矿资源合作,特别是推进与周边国家铁矿资源勘查开采合作。开展铁矿石“红黄蓝”供需预警,强化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废钢资源协调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废钢回收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废钢加工标准化和产业化。推动扩大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研究建立煤焦钢联调联控机制。支持炼焦煤企业与焦化、钢铁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促进炼焦煤保供稳价。鼓励钢铁企业进口优质炼焦煤资源。

  (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

  10.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建设世界一流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推动全国钢铁产能优化布局。支持在细分钢铁市场中具有主导权的专业化企业进一步整合资源,打造钢铁产业生态圈。鼓励钢铁企业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改变部分地区钢铁产业“小散乱”局面。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钢铁企业,研究给予更大力度的产能置换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向实施兼并重组、布局调整、转型升级的钢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1.实施规范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修订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强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原则,防范不正当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研究制定钢铁规范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支持开展“对标挖潜、技改升级”,打造若干家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具有代表性成果、发展质量高的钢铁示范企业,引导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发展。推动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

  12.创建先进钢铁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聚焦钢铁领域开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带头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优产业发展生态,加快提升不锈钢及相关制品、钢结构等产业集群化发展水平;制定钢铁行业优质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13.巩固去产能成果。持续巩固提升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果,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增钢铁产能。坚持扶优汰劣,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去尽去。

  1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财政金融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降低矿山等企业负担。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组织开展产融对接,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绿色金融、转型金融等为钢铁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发挥“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利用产业投资基金等,积极支持钢铁企业承担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任务。

  15.加强要素保障。各地要建立钢铁行业稳增长长效机制,清理针对钢铁行业的歧视性政策,对于低碳冶金、氢冶金、环保绩效达到A级且能效水平先进的电炉炼钢、承担关键技术攻关等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钢铁项目不纳入“两高一资”项目管理;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支持钢铁产能按市场化原则及产能置换要求进行自由转移,加快推进重大钢铁项目的产能置换、环评进度,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

  16.强化运行调度。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完善不同频次监测调度机制,加强苗头性问题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台账,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和投产达产情况,梳理问题清单,加强协调解决。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17.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培训和政策解读活动,形成共同推动行业稳增长的良好氛围。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评估各项举措落实情况和实行效果。大力挖掘地方和企业稳增长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和积极推广可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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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2023-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2023年8月21日

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有色金属行业涉及品种多、应用广、战略价值突出,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支撑,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推动有色金属行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发展预期目标,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落实《“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集聚各方力量,以优供给、促投资、拓消费、稳外贸为着力点,培育有色金属行业增长的内生动力,提升供给结构对有效需求的适配性和可靠性,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稳定增长,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供需协调。立足新发展格局新要求,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强化上下游衔接,提升资源保障能力,以安全可靠、优质有效的供给满足和创造需求。

  坚持创新引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着力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强化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发展动能由依靠规模扩张向创新驱动转变。

  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处理好行业增长和生态环保的关系,强化技术节能降碳,强化布局绿色集聚,推动全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双轮驱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策协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振市场信心。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铜、铝等主要产品产量保持平稳增长,十种有色金属产量年均增长5%左右,铜、锂等国内资源开发取得积极进展,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供给质量进一步提升,供需基本实现动态平衡。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贸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铜、铅等冶炼品单位能耗年均下降2%以上。力争2023年有色金属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5%左右,2024年增长5.5%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提升供给能力,保障上下游行业平稳增长

  1.加快战略资源开发利用。针对铜、铝、镍、锂、铂族金属等紧缺战略性矿产,加大国内勘查开发力度,制定锂等重点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总体方案。鼓励重点地区制定资源产业规划和资源开发项目清单,加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项目核准、能评、环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审批进程,推动新项目建设、在建项目投产、在产项目扩能,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盐湖高效提锂提镁、锂云母尾渣消纳等关键技术攻关及工业化试验。加快建设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数据平台,为企业开发利用境内外矿产资源提供公共服务。

  2.加强重点产品保供稳价。搭建上下游供需对接平台,引导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和冶炼企业与下游用户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稳定铜、铝、锂等关键产品供应。科学调控稀土、钨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有效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完善大宗原材料供给“红黄蓝”预警机制,加强预期引导,防范价格大幅波动和恶意炒作。加大重要有色金属国家储备,完善国家储备市场调节机制,增强国家储备市场调节能力,充分发挥预期引导和需求牵引作用,支持骨干企业开展商业储备,科学有序调节市场供求关系。

  3.支持关键材料研发应用。围绕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降碳等领域,发挥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载体作用,支持高比能量正极材料、超高纯金属、高品质半导体材料、高端工业母机关键材料、大规格轻合金、新型锌合金等高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中试平台,促进新材料新工艺研发成果产业化。鼓励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支持开展超导材料、高熵合金、液态金属、增材制造材料等前沿材料研发及工程化。

  4.培育优质骨干企业。开展铜、铝、铅锌、镁等重点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引导要素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培育资源开发和冶炼骨干企业。培育铜、锂、镍、钨、锑等重要有色金属产业链“链主”企业,从资源配置、品牌价值、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等方面与世界一流企业对标对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围绕能源转型金属、轻量化材料、集成电路材料等战略方向,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推动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工作,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支持有色金属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构建龙头企业牵引、上下游协调、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5.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跟踪调度和服务保障,推动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加快有色金属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做好能源资源、用地用工等生产要素保障,力争早施工、早投产、早见效。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战略资源开发、新材料等重大项目建设。

  6.支持绿色化改造。组织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围绕低碳技术发展路线图,加快推广绿色低碳成熟技术,开发关键共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提升全流程绿色发展水平。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引导铜、铝、铅、锌、镁、工业硅等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工艺升级改造。加快建设有色金属行业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低碳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打造节能降碳标杆企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绿色产品、碳足迹等评价工作,加快制定碳排放系统性管理与技术标准。

  7.鼓励智能化改造。宣贯实施《有色金属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加快研制信息标识、重点品种智能生产、智能工厂评价等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数字化服务商等开展诊断咨询和智能经验云分享,加快开发经济性好、见效快、适用面广的智能化解决方案,推动制造技术突破和工艺创新,建设试点标杆企业。培育一批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快智能制造技术、装备、标准和先进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引导产品消费升级,培育壮大行业增长新动能

  8.促进优质产品消费应用。聚焦铜、铝、硅、镁等消费规模较大且具有增长潜力的品种,通过加强上下游对接、举办大型展会、打造样板工程等方式,扩大材料及产品应用领域、规模及层次。围绕住房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包装等方面,加快推广铝制家具、铝合金建筑模板及围护板、高性能铜铝复合材料、铝制城市公共设施、建筑用铜水管、食品用铝箔包装制品等产品,鼓励企业探索开发镁合金建筑模板。围绕新能源汽车、光伏等应用需求,加快开发并推广一体化压铸成型车身、铝合金白车身、动力电池系统用铝制部件、镁合金轮毂、高品质多晶硅等产品。

  9.实施“三品”提升行动。围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等关键领域,完善有色金属产品设计、质量、使用等标准规范以及品种体系,推动产品系列化发展。支持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与汽车、电子等用户建立研发早期介入、后期持续改进的合作模式,提供定制化、功能化、专用化的产品和综合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开展质量标杆评选活动,遴选一批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典型产品和标杆企业。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等活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

  (四)优化进出口贸易,提升行业开放合作水平

  10.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做好全球有色金属产品绿色稳定供应者,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扩大订单,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铝材及制品、铜材及制品、镁制品等深加工产品出口,提升有色金属产品出口附加值。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等加工贸易。支持企业发挥区域优势,拓展东南亚等周边市场。发挥有色金属行业装备、材料、技术、标准、服务等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

  11.鼓励进口初级产品。支持冶炼企业与国外矿企签订长期采购协议,加大铜精矿、铝土矿、镍精矿、锂精矿、钴中间冶炼品等原料进口。完善再生原料标准体系,扩大优质再生原料进口范围和规模。完善矿产品及再生资源产品进口检验标准,支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产品进口通关效率。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保障。有关部门要指导重点地区落实落细有色金属工业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特点,制定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强化用地、用工、物流等要素保障,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

  13.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等方面支持力度。用好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政策,推广有色金属新材料、新产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等各类金融工具,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或自律公约的骨干企业发展。研究“两高一资”项目差别化管理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能耗指标先进的企业发展。

  14.加强运行监测。加强重点地区、主要园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运行监测,密切跟踪重点产品价格、社会库存、产能利用率、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加强苗头性问题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定期组织召开行业分析运行会,开展行业运行专题调研,发布行业景气指数和运行报告,强化预期管理,引导企业理性投资、科学决策。

  15.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区及有关企业在稳增长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激发市场创新活力。鼓励各地对工业总值增长较快、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的有色金属企业给予表彰。鼓励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建设、新产品推广等活动,培育行业增长新动能。完善企业考核体系,更多鼓励有色金属企业技术及应用创新、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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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2023-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现将《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建筑建设、国防军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关乎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加快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投资、优供给、扩消费,加快建材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及绿色化发展水平,促进建材行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传统产业转型与新兴产业培育相结合。处理好短期和长期、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加快推动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先进陶瓷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动能。

  坚持供给水平提升与市场需求开拓相结合。着力发挥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市场需求牵引作用,扩展建材产品应用领域,加强国际绿色低碳合作。

  坚持生态培育优化与产业协同推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促进能源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建材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2023年和2024年,力争工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3.5%、4%左右。绿色建材、矿物功能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主要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水泥、玻璃、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15%,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推进绿色化改造。全面落实《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先行示范,探索并推广有效模式和经验。重点围绕用能结构转换、节能降碳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支持产融合作,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力度。以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为重点,分年度发布节能降碳技术目录、应用指南,推广“解剖麻雀”试点,总结改造方案,支持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支持建材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优化建材行业能源结构,推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措施,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深度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探索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升级改造,建设示范工厂。

  2.推进智能化转型。宣贯实施《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加快研制一批重点细分领域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智能赋能技术、集成互联等关键标准。推广建材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技术目录,引导加快建材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以矿山开采、原料制备、破碎粉磨、窑炉控制、物流仓储、在线检测、能源管控、设备运维等为重点,遴选一批智能制造创新平台、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等典型案例,培育系统解决方案,鼓励第三方机构搭建平台促进推广应用。推动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支持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智能化生产等新模式发展。

  3.推进耦合化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地区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以水泥窑、墙体材料隧道窑协同处置技术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项目建设为契机,促进区域内产业耦合发展。重点围绕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废,建设一批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原材料工业耦合发展园区,完善产业循环链条。加快建材行业既有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开展节能减排、循环利废改造。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前提下,鼓励企业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预拌砂浆、固废陶粒轻骨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拓展和拓宽可消纳固废的品种。

  4.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任务跟踪调度和服务保障,推动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等重大项目按进度建成投产。支持特种水泥、快凝材料等优化产能布局,提升应急条件下材料供给能力。支持重点地区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协同发展超硬材料等优势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布局建设先进陶瓷、人工晶体、矿物功能材料、石墨烯及改性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项目。支持重点地区加快推进石墨、萤石、菱镁、凹凸棒等非金属矿高效利用项目建设。

  (二)提升有效供给,激发行业增长新动能

  5.促进大宗产品升级。组织开展建材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部品化建材,加快薄膜发电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产品的研发,支持应用示范,加快推广应用。研究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水卷材、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产品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制定装修装饰产品等使用说明书,引导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采信应用。支持开展质量标杆活动,遴选一批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标杆企业,不断提升建材产品质量。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等活动,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6.提升新材料供给能力。聚焦新型显示、航空航天等产业链需求,发挥新材料重点平台作用,加快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结构功能一体化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生物医药、环境治理等领域需求,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医用陶瓷、矿物功能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新能源、宽禁带半导体等领域需求,加强上下游协同,加快钙钛矿、功能性金刚石、大尺寸碳化硅、氮化镓等前沿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围绕绿色低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等领域开展“揭榜挂帅”,加快超快硬、超高强、超耐温、超耐腐等“超级材料”的研发。支持开展碳化硅、石墨烯等材料系列推广应用活动,以应用促进产品迭代升级。支持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新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高性能纤维、先进陶瓷等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三)推广绿色建材,厚植绿色消费理念

  7.深化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制定印发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丰富农村适用绿色建材产品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材产品推荐目录,促进绿色建材消费。鼓励电商平台、线下卖场设置专区,优化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点布局。开展领军企业惠民行动,鼓励骨干企业制定优惠促销措施,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服务。针对农房、基建等不同应用领域,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产品,支持开展绿色建造解决方案典型示范,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提升绿色建材消费理念,提振建材市场绿色消费水平。在绿色建材产品下乡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绿色建材产业下乡新模式,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向纵深发展。

  8.扩大城市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快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工程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加快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在政府工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运输,打造绿色供应链,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组织开展绿色建材工程应用试点示范,引导骨干建筑企业加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采购力度,促进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提升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绿色建材比例。

  9.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建立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信息采集机制,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与相关采信应用数据库等互联互通,促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间互认通用。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绿色建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散装水泥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和碳中和科学评价。结合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政府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力争到2024年底,增加绿色建材获证企业1500家以上,绿色建材获证产品3000种以上。

  (四)深化国际合作,实现高水平互利共赢

  1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建材行业加强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领域国际交流,加大技术、计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提升国际合作软实力。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鼓励进口石墨、萤石、石英等初级非金属矿产品。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加大对我国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方面投资。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发挥水泥、玻璃等行业成套技术、装备、标准与工程服务优势,推动国际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合作。支持骨干企业以水泥、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石膏制品等为重点,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绿色工业园区,提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保障。持续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有关部门要指导重点地区落实落细建材行业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促进本地区建材行业平稳运行。有关行业协会和智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政策咨询和效果评估,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骨干企业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强化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12.加强政策支持。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渠道,加大对技术改造、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加强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等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加快产能置换政策修订,突出市场化调节作用。推动企业绿能核减政策实施,研究推动水泥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建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基金,鼓励建材企业绿色转型和创新发展。

  13.加强运行监测。加强对建材行业经济运行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完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协同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应对影响行业平稳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运行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燃料、原料等大宗商品、生产要素价格的监测和引导,加强供需趋势研判,建立上下游长协机制。加强重点建材产品价格监测,发布建筑材料工业行业景气指数,引导供需动态平衡,构建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14.加强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差别化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满足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严格产能置换,遏制新增产能,禁止以技术改造等名义扩大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等标准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地方以环保绩效水平、能效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等为标尺,实施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并加强监督执法。

  15.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的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建材行业重大政策以及行业稳增长经验做法、绿色建材下乡等重要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经济运行、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构建共同推动建材行业稳增长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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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2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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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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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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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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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房[2023]5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23]52号            2023-8-18

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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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建房[202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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