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 2018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 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今年分三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 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指导企业认真填报高企认定材料。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2. 企业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高企评审采用网上评审方式,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省认定办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代理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企业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


  4. 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5. 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9。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企业认定材料,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0)(各一式四份)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光盘(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光盘报市税务局一份。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876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5656510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7
文号:鲁科字[202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市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1年5月24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2021年5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


  联系人:汪婧尔


  联系电话:0574-87732407


  传真:0574-87732540


  邮编:31504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为完善2021年4月修订实施的《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的配套措施,现将《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降低创业成本,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专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办公服务的场所。


  集中办公区不得作为入驻企业生产、加工场所。


  第三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 申请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应有“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集中办公区房屋产权应为自有或有合法使用和支配权,且租期5年以上;经营场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企业户均面积一般不低于2㎡/家;


  (三)经营范围含有“商务秘书服务”内容;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六)有专职的公共秘书制度。原则上,每50户入驻企业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七)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申请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集中办公区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及工位平面图;


  (四)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第六条 开展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入驻集中办公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每月将入驻企业变化和入驻企业运行情况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根据入驻企业委托负责行政、法律文书签收、转交;


  (四)集中办公区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在30日前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通知入驻企业提前办理住所变更。


  第七条 入驻企业申请住所登记,由集中办公区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录入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的,入驻企业仅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第八条 入驻企业登记住所表述,应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如:“青岛市**区**路**号**大厦**层(集中办公区)”。


  第九条 入驻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入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企业数量超过入驻企业20%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属地登记机关暂停其集中办公区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不得从事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集中办公区和入驻企业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本细则印发前成立的集中办公区,由属地登记机关按照本细则要求逐步规范,过渡期6个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7
文号:青审服字[202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还存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俗称公摊面积)标注不明确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多,《问政山东》节目也进行了曝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测绘成果使用和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等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买卖合同内容约定


  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二、强化测绘成果信息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畅通房产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渠道,积极探索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提供数据信息。


  三、加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需要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事项、提交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及提交时间节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测绘,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房产测绘成果中应注明每套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等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认真答复企业和群众咨询,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全省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黑龙江省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2.黑龙江省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大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黑龙江省飞鹤慈善基金会


  5.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助学基金会


  6.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7.鹤岗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8.黑龙江省哈三联慈善基金会


  9.黑龙江省中合慈善基金会


  10.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黑龙江省济众医疗救助慈善基金会


  12.黑龙江省应赫慈善基金会


  1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黑龙江省哈哈福爱心慈善基金会


  15.黑龙江省哈尔滨妇女儿童基金会


  16.哈尔滨市道里区慈善基金会


  17.黑龙江省贾秀芳慈善基金会


  18.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大庆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德善公益基金会


  23.齐齐哈尔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黑龙江省大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25.黑龙江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6.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黑龙江省博助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28.黑龙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哈尔滨市香坊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0.哈尔滨市南岗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哈尔滨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黑龙江省永续自然资源保护公益基金会


  35.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6.哈尔滨市道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7.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黑龙江省大爱龙江慈善基金会


  39.黑龙江省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40.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4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黑龙江省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45.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46.黑龙江省家和公益救助基金会


  47.黑龙江省协力扶贫救助基金会


  48.黑龙江省木兰县马旭慈善基金会


  49.黑龙江省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黑龙江省仁芯骨健康医疗救助基金会


  51.黑龙江省济民慈善基金会


  52.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


  53.黑龙江省同心公益组织发展促进中心


  54.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55.黑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56.大庆市慈善会


  57.大庆市萨尔图区慈善会


  58.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慈善会


  59.黑河市慈善协会


  60.黑河市爱辉区慈善协会


  61.北安市慈善协会


  62.嫩江市慈善协会


  63.五大连池市慈善协会


  64.鹤岗市慈善总会


  65.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66.哈尔滨市天德慈善公益服务发展中心


  67.哈尔滨市来顺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8.哈尔滨市关爱儿童志愿者协会


  69.哈尔滨市道外区慈善会


  70.依兰县慈善会


  71.鸡西市慈善总会


  72.密山市慈善会


  73.绥化市慈善总会


  74.绥化市北林区慈善总会


  75.肇东市慈善总会


  76.安达市慈善总会


  77.海伦市慈善总会


  78.兰西县慈善总会


  79.庆安县慈善总会


  80.绥棱县慈善会


  81.望奎县慈善总会


  82.明水县慈善总会


  83.青冈县慈善会


  84.伊春市慈善总会


  85.七台河市慈善总会


  86.佳木斯市慈善总会


  87.佳木斯市义工联


  88.同江市慈善会


  89.汤原县慈善总会


  90.桦川县慈善总会


  91.桦南县慈善总会


  92.建三江慈善总会


  93.齐齐哈尔市慈善总会


  94.双鸭山市慈善总会


  95.北大荒慈善会


  以上社会组织应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内,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以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及时告知民政部门。2021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21〕3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21]27号)文件要求,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决定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税务机关名称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二、将正文中第一项“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征收率为3%。”及第二项“各征管局在贯彻执行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全部删除。


  三、保留附件乌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中第14项、第15项,并调整为第1项、第2项,其余项目全部删除。


  四、将正文修改为:“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规定,乌海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执行,其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下表执行:

image.png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2018年3号公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三部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咨格确认有关街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省金鑫爱心教育基金会


  2.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


  3.河南省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


  4河南省崇文教育基金会


  5.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6.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8.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


  9.河南省扶贫开发协会


  10.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


  11郑州市中原区慈善总会


  12.新密市慈善总会


  13新密市惠警公安救助基金会


  14.汤阴县慈善总会


  15.鹤壁市慈善总会


  16.清丰县慈善总会


  17.南乐县慈善总会


  18.濮阳县慈善总会


  19濮阳经济开发区燕善总会


  20.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


  21.许昌市建安区慈善总会


  22.商丘市慈善总会


  23.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24.光山县慈善总会


  25.潢川县慈善总会


  26.周口市晟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7.汝州市慈善总会


  28.固始县慈善总会


  29.鹿邑县慈善总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要求,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资金支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应满足的基础条件: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注册成立,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2020年度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企业和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二、企业研发费用相关要求


  企业须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完成2020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再申报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的研发费用是2020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计入比例等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求一致。


  三、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5日10时-2021年6月30日17时。


  四、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不接受线下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报:登录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点击“项目申报”栏目下的“服务平台”,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zhfw.zgcgw.beijing.gov.cn/user/newlogin.do,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注册或登录后,在“用户中心”中填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选择“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项目”,逐项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研发费用表、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情况表,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完成政策申报。申报数据和资料通过初审后,不得退回修改或补充。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申报。


  五、上传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材料的电子版和打印盖章版均上传。


  5.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6.加盖公章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


  材料上传位置详见申报系统,相关扫描件须字迹清晰,合同签章等要件须完备。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详见申报系统内的注释。


  六、其他


  1.申报企业应对填报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和产生的利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填报的研发费用表须与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致,提交的研发费用相关材料与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一致。


  3.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情况,确定对企业的支持额度。


  4.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本项目无关。


  咨询电话:57037603、57037876;


  技术支持电话:88828965、8882986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全力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立足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础,抓好优势领域突破、创新策源引领、重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龙头企业打造,建立“研发+临床+制造+应用”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完善“1+5+X”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布局,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生物医药制造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


  (二)支持领域。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等。高端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等。先进装备及材料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其他领域,包括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产品和服务等。


  (三)支持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科研仪器等领域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平台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主动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围绕新靶标、新位点、新机制、新分子实体,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布局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创新研究机构。聚焦生命科学基础前沿领域,继续布局一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鼓励科技创新骨干企业承担相关攻关任务。聚焦重大传染病防控和生物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整合优势研究力量,建设若干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研究机构。(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加强创新产品研发支持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1类中药,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安全性有效性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由本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市生产的改良型新药,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最高分别为500万、10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市生产的产品,再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研发用物品及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建立研发用物品进口多部门联合评估和监管机制,搭建覆盖通关全过程的信息互通和监管平台,建立本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简化清单内企业相关物品前置审批手续,便利企业通关。在全市试点推广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科委、上海科创办)


  (五)支持开拓海外市场。本市研发生产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经评选认定,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临床研究转化与医企协同


  (一)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依托“促进市级医院临床技能与临床创新行动计划”,支持相关医院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对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纳入医疗机构床位数管理,不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考核。对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医务人员,允许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责任单位: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建立医院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本市医院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机制,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协作伦理审查。签署协作审查协议的各医院伦理委员会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指南的原则下,探索对多中心临床研究实行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三)完善临床研究支撑平台体系。统一本市临床生物样本库信息采集标准,实现数据汇集,优化样本共享机制。制订卫生健康大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标准,建设医疗大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推动临床数据向企业有序开放。依托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加强菌毒种库的能力建设。启动市级专病数据库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提升产医融合创新能力。建立产医融合示范基地和医企对接工作机制,健全市级医院医企协同研究创新平台和临床试验数字化管理平台。支持有条件机构建设研究型医院,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转化平台。支持研究型医院开展自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和临床试验用药拓展性同情使用。支持有条件医疗机构挂牌院内临床研究中心。支持示范性研究型病房改造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科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打响“张江研发+上海制造”品牌


  (一)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对生物医药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30%,最高1500万元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列入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依托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持续支持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二)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给予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的2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给予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5000万元资金支持。推进药品连续制造审评标准研究,推广技术应用示范,鼓励微反应器等绿色化、小型化生产设备及工艺开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推广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新模式。鼓励通过合同生产组织(CMO)或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方式,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对受委托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的单个品种,给予首次交易合同金额的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1000万元。允许本市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临床使用,鼓励中药标准化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四)有序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相关区政府对区内的市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未来3—5年新推出的产业、物业空间指标予以量化分解,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逐年考核。在符合产业功能导向和项目主导产业用途的前提下,在张江科学城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允许受让人自主确定土地产业用途比例。(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科创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五)优化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加快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环评办理流程。市级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绿色审批通道,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三级分配调整为全区或全市统筹。对处理生物医药园区内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机构,鼓励各区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置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药品监管局、相关区政府)


  (六)推动园区特色化发展和区区联动合作。优化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布局,重点打造以“张江药谷”为引领的张江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持续建设临港新片区、奉贤、金山、宝山、闵行5个集聚发展产业基地,在徐汇、松江、青浦、嘉定、普陀等区培育特色产业载体;加强对跨区产业合作项目的指导协调,加快构建全链条的产业信息平台,探索完善区区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上海科创办、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区政府)


  六、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一)优化创新产品入院流程。对纳入国家或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确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注册上市产品,可直接获得本市收费编码,并在阳光平台挂网采购。成立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本市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医疗机构成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二)支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对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加大创新医疗设备首购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份额。对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和新材料首批次,给予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20%,最高分别为30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开展创新产品上市后再评价。(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三)开展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购买服务试点。允许试点医院向服务商协议购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技术服务。试点医院购买服务应对临床应用效果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价,按照系统使用次数向服务商支付费用,并实行年度支付总量控制。(责任单位: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支撑。争取将各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药品常规目录或谈判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本市医保目录。完善“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发挥本市商业保险等金融服务作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丰富医疗保险产品供给,加快惠及更多需求人群。(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七、实施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三年行动


  (一)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重点实施重大基础科研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服务载体建设、临床转化能力提升、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先进制造水平提升、产业空间承载能力提升、创新产品推广等8个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加快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及各有关单位)


  (二)健全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召开国际化高水平产业大会。支持各类生物医药专业服务机构和组织发展。对生物医药领域孵化器、加速器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政策予以贴息支持。对各类企业实施“管家式”个性化服务与精准扶持。建设药品和医疗器械数字化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率。在生物医药产业相关园区建立产品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提升注册审评效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科创办、市药品监管局)


  (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支持本市龙头企业加强资本运作和模式创新,强化研发引领与制造支撑,推进全球化发展。鼓励本市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收购并购等方式发展壮大。加强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在沪设立各类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等。鼓励市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所在区出台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特色政策。支持生物医药领域供应链服务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四)打造人才高地。建立本市生物医药重点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将重点企业纳入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机构重点支持范围。对重点企业引进或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市人才办推荐,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深化推进产教融合试点,支持生物医药重点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创新产业金融服务模式。持续推动生物医药企业登陆科创板上市融资。发挥本市政策性担保基金作用,支持开展“新药贷”等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持续扩大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对经认定的创投机构发起或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生物医药基金时,简化相关主体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采用代表性市场估值参与市场投资项目时,允许其事后办理国资评估备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本若干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本若干意见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沪府办规[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附件: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三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三批)


  1.天津市红十字会


  2.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3.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4.天津开发区慈善协会


  5.天津市和平区红十字会


  6.天津市河西区慈善协会


  7.天津市河东区慈善协会


  8.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9.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10.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11.天津市蓟州区慈善协会


  12.天津市东丽区慈善协会


  13.天津市宁河区慈善协会


  14.天津市东丽区红十字会


  15.天津市北辰区红十字会


  16.天津市北辰区慈善协会


  17.天津市河北区慈善协会


  18.天津市宝坻区慈善协会


  19.天津市滨海新区慧德公益协会


  20.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21.天津市滨海新区康乐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2.天津武清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


  23.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


  24.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0
文号:琼府办[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0日


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权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统筹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牵头组织权责清单的统筹编制、研究公布、动态调整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是指由自治区行权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的自治区、地市、县区权责事项标准清单,作为各地市、县区编制权责清单的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 权责事项要素包括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职权编码、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情形、行使层级、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法定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权责清单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权责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参与权责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各级行权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并按程序调整权责事项等工作,负责在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本部门权责事项。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含大厅、中心)指导行权部门在一体化平台中配置权责事项的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并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推动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结合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编制和调整


  第七条 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统筹公布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


  自治区行权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梳理本系统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权责事项,编制统一的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其中,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应统一规范基本要素及实施清单的公共要素,纳入各级权责清单体系运行。在梳理权责事项过程中应征求本系统地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市权责清单。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和地市权责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县区权责清单,并负责牵头编制、调整和管理乡镇(街道)权责清单。


  将地市地方立法设置的权责事项纳入本地市权责清单,并报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权责清单根据设定依据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新增、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要对应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因行权部门职能调整,需要新增、取消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新增、取消、下放、变更情形的。


  第九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出现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需要对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进行调整的,由自治区行权部门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详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权责事项调整涉及其他单位的,须提供所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权责事项现行权部门报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研究确定。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相应调整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


  (二)出现本办法第八条(四)项所列情形,需要对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进行调整的,由自治区行权部门提出调整意见,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需对纳入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进行调整的,应由自治区行权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照调整后的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动态调整本地市、县区权责清单。地方立法设置的事项调整由地方自行按规定程序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内,因下放管理层级、行权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形,仅需调整部分地市、县区权责清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自治区权责指导清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时,由行权部门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自治区行权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条 对应责任事项应当与权责清单同步实施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的设定依据、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免责情形等要素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行权部门按相关规定直接调整后,报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已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行政权力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提出调整或取消的建议。


  第三章 公布与实施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应通过一体化平台、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权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体化平台的行政权力事项与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实行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一体化办理。


  自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行权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平台更新,地市、县区行权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认领、配置、梳理、发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权责清单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行权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贯穿到职能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各级行权部门应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指南,并根据权责清单的调整作出相应更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权部门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行政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的情形而行权部门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应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行权部门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行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权责清单履行权责事项职责义务的行权部门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权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权责清单调整优化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就行权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投诉和举报,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重大问题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驻藏单位(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0
文号:藏政办发[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2020年度辽宁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已完成。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了解自身纳税信用状况,及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现就有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查询纳税人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查询内容包括:当前年度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修复后的结果)、纳税信用动态调整信息、补评结果、复评结果。


  二、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2)。


  三、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申请途径详见附件3)。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途径详见附件4)。


  五、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根据《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每年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 124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