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四批、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一、2020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安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霸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 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救助基金会


  4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 河北省沧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 河北省成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 河北省承德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 河北省承德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4 河北省磁县社会救助基金


  15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6 河北省大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7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


  18 河北省阜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 河北省阜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 河北省高碑店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1 河北省沽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 河北省固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 河北省馆陶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 河北省广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 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2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3 河北省邯郸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4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5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6 河北省衡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7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8 河北省怀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9 河北省黄骅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0 河北省健康科学学会


  41 河北省康保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3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44 河北省廊坊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45 河北省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6 河北省临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7 河北省隆化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8 河北省滦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9 河北省民联慈善基金会


  50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1 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52 河北省平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53 河北省平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4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5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6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57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8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9 河北省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0 河北省曲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1 河北省曲周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2 河北省尚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63 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64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5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6 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67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8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69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1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72 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73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4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5 河北省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6 河北省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7 河北省文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8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79 河北省香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0 河北省辛集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81 河北省新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2 河北省信用协会


  83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4 河北省兴隆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5 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


  86 河北省永清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87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8 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89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1 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2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3 河北省张家口是塞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4 河北省遵化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95 河北省涞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6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7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98 河北省南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99 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0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1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 河北省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3 河北省鸡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4 河北省泊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5 河北省武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06 河北省吴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7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08 河北省东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09 河北省深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0 河北省肃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1 河北省青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2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3 河北省河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14 河北省母亲文化促进会


  115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7 河北省阳原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18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19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0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


  121 河北省石雕协会


  122 河北润卓慈善基金会


  123 河北省无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4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5 河北省盐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6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27 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28 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129 河北省任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0 河北省海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1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2 石家庄天使护士学校


  133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4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5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


  136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37 河北省元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38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文印中心(河北省人大文化艺术品博览馆)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 河北省大名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 河北省慈氏慈善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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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6
文号:冀财税[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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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文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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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公告

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16〕89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全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县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也可登录"宁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nxcjirwb.org.cn∶8001/)进行办理。各单位年审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宁夏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


  (三)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书或在编证明(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四)残疾职工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6-12月份)的凭证。


  (六)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表;3、6、9、12月份工资凭证;残疾人工资流水;统计部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对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关于残保金征收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限及计算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残保金。


  1.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达到1.5%及以上的,免征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6.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以及安排1名残疾人应届(择业期两年内)大学生就业的,均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7.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8.残保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缴纳


  1.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须对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所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所报数据不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登记号码(社会信用代码或在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的登记号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对没有社保费编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后申报缴纳残保金。


  3.企业缴费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4.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残保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分次缴纳。分次缴纳可按月或季缴纳。


  三、关于减免(缓缴)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宁财(综)发〔2017〕364号)相关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财政、残联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进行零申报;享受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要按规定履行备案减免申报。


  四、关于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联、财政及征收部门联合追缴,并对欠缴残保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其他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各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21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工作,全面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为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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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2020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四批)


  1.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3.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4.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5.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7.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8.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9.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1.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12.天津市恒银慈善基金会


  13.天津市石学敏中医发展基金会


  14.天津市永相随救助基金会


  15.天津市天士力公益基金会


  16.天津市北方医学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赛恩正屹慈善基金会


  18.天津市点滴公益基金会


  19.天津市国民慈善基金会


  20.天津市天津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天津市益众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22.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


  23.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天津市伉乃如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天津市诸君平安大病救助基金会


  26.天津茱莉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天津市幡然慈善基金会


  28.天津市源初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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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文号:津财税政[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3%。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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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1-05-27
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更加方便纳税人;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并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办税效率。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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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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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个税种的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并纳税申报的范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此次财产和行为税合并范围。


  二、合并纳税申报的步骤。在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维护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


  税源信息正确维护后,申报时系统将根据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而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三、合并纳税申报的渠道。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维护后,点击右上角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按钮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确定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模块名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选择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操作辅导材料可至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学堂“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专栏查看。更多涉及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操作指引、问题解答等相关事宜我们将持续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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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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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度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1年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1年度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七)2020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1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1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法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南京税务特服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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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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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税务局致2021年全省税收调查企业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全国税收调查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完善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税收调查工作已经启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河南省将调查纳税人21216户,具体企业将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通知,非常感谢你的参与。调查企业填报时请注意:


  一、企业填报方式


  我省税收调查实行网上直报。网址:http://etax-l.henan.chinatax.gov.cn/wszb/i/,纳税人登陆上述网址,选择点击“税收调查2021”登陆填报。用户名是税号,登陆账号后面选择 税收调查2021,初始登录密码是Hn+税号,第一次登陆后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请妥善保管。密码至少6位,须含有大小写字母和数字。


  确实不能实行网上直报的企业,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下载单机版软件进行填报(见附件1)。


  二、填报内容和时间


  今年的税收调查共有信息表、调查问卷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等,请按照指标要求据实际填写(参见附件2)。需要注意,调查年度为“2020年度”;税收调查数据基本单位为“千元”。


  调查企业请尽快完成调查数据的填写和上报,具体要求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其他注意事项


  建议使用IE浏览器登陆。登录后,网上直报系统插件安装有时较慢,安装完成后关闭浏览器刷新重新登陆即可。


  填报完成后,一定要先点击操作界面里的“计算”和“审核”两个按钮,然后点击“上报”。请注意,个别企业可能因为浏览器版本问题,在分别点击完成“计算”和“审核”后需要退出并重新登陆系统后才能完成数据上报。截止日前都可以进入系统修改数据,进入后点击在线填报即可。


  有关操作可参考2021企业操作视频。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与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400-001-5511全国税收调查热线电话。


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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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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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新发展理念,打造公平、公正、清新的营商环境,现就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今后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时,一律不得签订或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全力建设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省政府对已经出台支持市县及园区的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力度继续保持不变。市县政府及园区收到省财奖补资金后,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与企业缴纳税收同非税收入挂钩直接奖励给企业。具体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由市县及园区研究制定。根据我省园区考核的有关要求,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可重点统筹用于提升园区重点产业培育能力、提升园区人气指数、提高园区运营效率和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等,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奖补资金可作为资本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大力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功能区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二是以要素激励形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入园企业在人才招聘、办公用房、员工医疗教育、交通住宿、水电支出以及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


  三是按照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可与落户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对赌指标可以是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年度产值、市场占有率、企业成长、企业上市、企业排名、人才引进、业务培训、企业获奖等,入园企业完成对赌目标后给予综合奖励。


  四是支持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园区。支持采取贴息、奖励和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入园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上市辅导等进行奖补。


  五是支持在园区建设孵化器、加速器等,吸引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进驻,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扶持方式。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研究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园区成立专家咨询机构。


  六是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水平,提高园区的服务水平。支持编制园区区域性水土保持、压覆矿床、地质灾害、雷电灾害风险等评估报告和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企业入园后不需再进行上述评估工作。


  七是政策允许的,可以促进企业入驻和发展的其它方面。


  三、省财政厅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县政府及各部门出台的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税政策进行清理,具体清理意见另行下发。各市县政府、各部门今后拟出台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税政策,要预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税政策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5日起开始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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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1
文号:琼府办[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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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关于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上海晨光公益基金会


  3.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5.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


  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11.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新纪元公益基金会


  1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15.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16.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宝龙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市盛目慈善基金会


  20.上海市旭辉公益基金会


  21.上海沪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爱在一方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


  27.上海佑心慈善基金会


  28.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29.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3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3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36.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3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9.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40.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41.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43.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44.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


  45.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发展昆剧基金会


  47.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48.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49.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50.上海仁德基金会


  51.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52.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6.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57.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59.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65.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66.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67.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6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71.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2.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73.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5.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76.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


  77.上海世界顶尖科学家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


  80.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8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88.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1.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92.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93.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95.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6.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7.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


  98.上海游族公益基金会


  99.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00.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101.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02.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0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04.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0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110.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12.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13.上海中梁公益基金会


  11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116.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117.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118.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119.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12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121.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122.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123.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24.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25.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126.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127.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28.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12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131.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32.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


  133.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134.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


  135.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


  136.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37.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138.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0.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


  141.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4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43.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144.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14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49.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0.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151.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152.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154.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15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银杏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159.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0.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1.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16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16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165.上海永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市空港社区发展基金会


  167.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168.上海宜安梦公益基金会


  169.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71.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172.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74.上海敦复公益基金会


  175.上海清新之爱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7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78.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79.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上海快牛公益基金会


  18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2.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8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184.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85.上海市长宁区仙霞社区基金会


  186.上海坚创科技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9.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1.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2.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3.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4.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6.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7.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上海电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9.上海长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


  200.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2.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3.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20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06.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207.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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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1-05-28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无申请退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税收营商环境,简化退税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简称“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现就全省推行“无申请退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无申请退税(费)”(简称“无申请退税”)是指退税(费)事项由纳税人申请办理转变为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纳税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和资料,全程网上办结的涉税事项。


  二、“无申请退税”实施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小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退税、因税务机关原因误收产生的误收退税,以及省级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的其他退税事项。


  三、“无申请退税”办理流程


  (一)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退税政策、退税依据发起“无申请退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应退税信息。


  (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对应退税信息中退税金额、银行账号等进行核对,核对无误予以确认。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付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确认。


  四、纳税人可以选择“无申请退税”或者自行申报退税。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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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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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


  一、鼓励支持扩大制造业和技术改造投资


  1.加大重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2亿元,综合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其中,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在建或新开工项目,财政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扩大财政贴息支持范围,对在建项目予以财政贴息方式支持,省级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直租设备、属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市、县(市、区)对省级财政支持以外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加大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3亿元,综合采取股权投资、财政奖补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在建或新开工的,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3.加大对5G工业应用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重点企业工业设备上云和企业上云,激励各市培育打造5G行业应用场景和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对出台5G基站建设奖补、电价补贴等政策,并超额完成5G基站建设年度任务的市,纳入工业互联网财政支持政策范围,上浮“云服务券”奖励额度2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


  4.完善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奖励政策,大力培育支撑产业链、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支持机构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策划、成果转化、供需对接、人才招引等活动,根据通过公共服务实现的落地项目投资额、技术交易额、龙头企业新增省内配套额、供货合同额、人才招引数量及质量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机构建设的协同创新、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网络销售等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采取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奖励制度,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省政府统一进行表扬,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全额予以奖励。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享受要素保障相关政策。支持各市面向高层次人才,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各市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统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等资源,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配套完善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和服务机制,宜租则租、宜补则补,解决人才后顾之忧,由省政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7.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8.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9.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2021年建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常态化评价通报和奖励约谈机制,按照2020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设区的市划分为3个组别,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2项指标为依据,每月通报增长及排名情况。对每个组别2项指标全年累计增速分别排名首位的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季度对每个组别2项指标累计增速分别排名末位的市,省政府将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充分激发社会消费潜力


  11.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我省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对2021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7.2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8.1万元/辆,2022年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按规定退坡30%。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重点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邮政快递新增及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12.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在省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高速集团)


  13.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执行时间,对2021年-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的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4.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15.开展“好客山东”文化旅游主题信用卡“零元办卡”活动,省财政、金融机构、文旅企业共同对办卡费用进行补贴,主题信用卡享受全省130家以上加盟景区首道门票免费、二次消费折扣及消费积分、分期等专属权益。(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16.统筹资金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协调解决100个村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100条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和100个旅游民宿的建设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17.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省财政对每个样板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快递邮政融合发展,打通农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18.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4.86亿元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9.激励文化艺术院团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开展常态化演出,对省直艺术院团驻场演出给予成本性补贴,其中自有小型剧场演出每场补贴5000元,自有中大型剧场每场补贴8000元,使用非自有大型剧场演出的每场补贴1.2万元。建立省直文艺院团精品演出激励机制,对省直文艺院团组织精品剧目开展省内外展演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0.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1.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基建资金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22.采取流量券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特色产品网络销售专项行动,分领域分场次开展直播订货会、采销对接会等活动,每年新培育1万户网络销售应用企业,对企业流量费用最高补贴3000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3.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用户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其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含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4.开展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对新列入试点的步行街,每条给予100万财政补贴,2021年底前全省试点步行街数量达到30条左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5.实施促进服务性消费正向激励,2021年度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高幅度排前五名的市,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第一名1500万元,第二名1000万元,第三至五名各500万元,统筹用于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和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以上政策,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其余政策均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与政策清单同步出台。同时制定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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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鲁政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关于核销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记录的通告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台人社发〔2020〕21号文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已产生的欠费,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补缴;4月30日后,社保、医保、税务将同时核销各自系统内上年度欠费记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参保周期,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未缴费的,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后需继续参保的,重新申请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为避免由于欠费影响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在2021年4月30日前缴清2020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推荐使用“支付宝”、“微信”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根据人社厅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对2020年度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据被清理的参保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至临海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缴费标准确定。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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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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