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公证协会等22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公证协会等17家单位有效期自2020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江西抚州商会等5家单位有效期自2021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20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公证协会


  2.天津市吉林商会


  3.天津市湖南商会


  4.天津市基金业协会


  5.天津市中国式摔跤协会


  6.天津市水产行业协会


  7.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


  8.天津市福建晋江商会


  9.天津市律师协会


  10.天津市黑龙江商会


  11.天津市滨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2.天津茱莉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天津市智能制造与设备维护技术协会


  14.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协会


  15.天津津一助残公益服务中心


  16.天津纯懿公益帮扶服务中心


  17.天津市泉莱特殊儿童康复中心


  二、免税资格自2021年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江西抚州商会


  2.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3.天津市源初公益基金会


  4.天津市医药商业协会


  5.天津市诸君平安大病救助基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1
文号:津财税政[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综合推进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减税降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全面落实 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截至目前,2021年减税降费与税费优惠政策已基本陆续公 布。为全面推进全省减税降费工作,支持市场主体更好融入新 发展格局,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质增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实施了 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有力促进了创新创业,最大程度对冲了疫情不利影响,保证了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继续执行和完善减税降费政 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搞“急转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专题召开了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 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和准确 把握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深入落实 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 动,采取更周密部署、更有效措施、更扎实手段,把减税降费工作 抓紧抓实,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切实惠 企利民、纾困解难,有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准确理解和落实好各项政策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公开发布了第4、6、7、8、9、10、11、12、13、14、15、17、18号等13个公告。经梳理,共有减税 降费政策56项、税费优惠政策44项。


  (一)减税降费政策


  1. 2019年延续减税降费政策35项。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例、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政策。


  2.2020年延续减税降费政策17项。包括电影放映服务免 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免征相关医 疗器械注册费等政策。


  3.2021年新出台减税降费政策4项。包括提高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制造业企 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政策范围等政策。


  (二)税费优惠政策


  延长期限类政策30项。包括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金融机构从小 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 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政策。


  新出台类政策14项。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 退税政策、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免税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 件产业免征进口关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卫生健康 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等政策。


  (减税降费和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内容简介附后。以前通 知涉及政策清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扎实推进减税降费各项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各级财政、税 务、发改部门,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 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开政策清单。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 网站、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政策清单集中统一公开。严格落实收 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及时动态调整,增强时效性、精确性和透明 度。


  (二) 坚决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 定征收税费,及时按规定办理各项退税退费,严禁征收“过头税 费"、擅自增加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切实做到应减尽减、应退尽 退。对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得提高征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提前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审批权限擅 自设立收费项目。


  (三) 加强宣传解读。按照全省减税降费宣传月统一部署, 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解读,通过政府 网站、微信、微博、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 税降费政策宣传,对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开展一对一精准 辅导,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应知尽知,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项 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 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 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坚决把该减的税减到 位,把该降的费降到位,确保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 加强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减税降费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完成 时限,全面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对政策不落 实、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注重协调。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 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采取调研、培训、督 导等形式,密切跟踪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分 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打通政策落实 “最后一公里”。


  附件:1-2【点击下载】


  1.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附件1


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目录


  一、2019年延续税费政策清单(35项)


  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5.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7.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8.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9.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11.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1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1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1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15.降低增值税税率


  16.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1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20.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1.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2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25.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29.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0.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31.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32.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3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3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二.2020年延续税费政策清单(17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电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五大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5.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取消港口建设费


  15.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16.继续免征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费


  1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注册费


  三.2021年新出台税费政策清单(4项)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2.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4.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附件2


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目录


  一、延长期限类(30项)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6.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7.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


  19.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1.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2.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5.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26.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7.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28.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9.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0.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新出台政策类(14项)


  1.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免税政策


  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免征进口关税


  4.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6.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7.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10.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


  11.“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12.“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13.“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1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冀财税[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清算工作流程,统一清算工作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2021年5月27日,相关意见可发送至cchxws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清算工作流程,统一清算工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主管规划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意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二条 纳税人申报的清算项目原则上应与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项目保持一致。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定期采集、更新。同时,与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预征管理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前转让房地产取得销售(含预售)收入的,应当在收讫转让收入款项(包括预收款性质的房款)或取得索取转让收入款项凭据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住房保障体系的房地产,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第十二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的,均应按房地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预征;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预征。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预征。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不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章 清算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比例=已转让(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即总建筑面积扣除自持经营建筑面积)的比例,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已售建筑面积和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对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通知申报《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项目,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办理清算时,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清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清算受理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日内对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及申报资料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包括:清算项目认定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预缴税款、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清算所属期是否准确、申报表表间逻辑关系是否一致等。


  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清算申报资料完备的,征纳双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申报的清算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补充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并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齐。纳税人在限期内补齐全部资料的,予以受理。未能补齐资料,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正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受理。


  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补充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受理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的清算项目,自主管税务机关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提交清算申报资料前,应在税收管理系统中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清算时,应复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理申报。


  第五章 清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税务局应采取“集中清算、分类审核、难点合议”的方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中清算”是指市县区税务局集中本单位内风险管理事项人员,成立清算审核组,统筹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集中清算审核。


  海口和三亚市税务局可自行确定在市局或区局集中清算,其他市县区税务局(区指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在市县区税务局集中清算。


  “分类审核”是指清算审核组内设收入审核和成本审核等若干小组,对销售收入、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等进行专业审核。


  第二十五条 “难点合议”是指市县区税务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合议工作小组,审议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应遵循规范统一、透明高效的原则,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衔接高效的审核工作链条。


  第二十七条 审核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统一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指引开展清算审核,形成标准化、模板化、流程化的清算审核工作闭环。


  第二十八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完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应结合项目规划资料,重点对项目的楼栋、道路、绿化、学校、幼儿园、会所、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自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在90日内(不包括补充工程造价清算资料时间和纳税人反馈意见时间)做出清算审核结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清算的,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0日:


  1.延期30日以内的,由市县区税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


  2.延期30日以上且不超过60日的,由市县区税务局长批准。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移交清算审核组进行审核;清算审核组在完成审核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移交审核意见和工作底稿;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审核意见《税务事项通知书》,反馈初审意见,并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提出意见和补充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反馈意见和补充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开展集体审议。


  (一)纳税人书面陈述了申辩理由并附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认同纳税人主张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原处理意见;


  (二)纳税人书面陈述了申辩理由并附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认为纳税人未能补齐关键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维持原处理意见;


  (三)涉及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纳税人书面陈述了申辩理由并附送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形成书面记录),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市县局可聘请造价专业机构针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反馈意见后3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同时下达补(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补(退)税手续。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送达补缴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15日内。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清算结论不服的,按照要求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清算项目的尾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纳税人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尾盘申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第六章 清算审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六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转让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转让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因销售房地产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分期(延期)付款利息、更名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应当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纳税人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房地产销售收入。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将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纳税人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四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的,可认定为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收入:


  1.按纳税人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以上所讲的同期是指当月或者当季,近期是指当季或者当年,当月、当季或者当年分别指自然月、季、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深圳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深圳市蓝色海洋环境保护协会


  2.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


  3.深圳市光明区慈善会


  4.深圳市松禾成长关爱基金会


  5.深圳市爱阅公益基金会


  6.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7.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


  8.深圳市慈盼慈善基金会


  9.深圳市花样年公益基金会


  10.深圳市智慧东方公益基金会


  11.深圳市东风南方爱心公益基金会


  12.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深圳市同心慈善基金会


  14.深圳市福顺公益基金会


  15.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16.深圳市光明区玉律社区基金会


  17.深圳市光明区凤凰社区基金会


  18.深圳市光明区新羌社区基金会


  19.深圳市光明区圳美社区基金会


  20.深圳市五月花海公益基金会


  21.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


  22.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


  23.深圳市汇心承爱慈善基金会


  24.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


  25.深圳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26.深圳市球爱同行慈善基金会


  27.深圳市深装总公益基金会


  28.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29.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


  30.深圳市明英慈善基金会


  31.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32.深圳市亚太国际公益教育基金会


  33.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社区基金会


  34.深圳市瑞鹏公益基金会


  35.深圳市尚佐慈善基金会


  36.深圳市汇鑫海慈善公益基金会


  37.深圳市睿奕济慈善基金会


  38.深圳市长江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9.深圳市川基金公益基金会


  40.深圳市基石教育基金会


  41.深圳市兆恒教育慈善基金会


  42.深圳市李贤义教育基金会


  43.深圳市桃源居教育基金会


  44.深圳市德纳慈善基金会


  45.深圳市蜂群物联网公益基金会


  46.深圳市世健公益基金会


  47.深圳市文科公益基金会


  48.深圳市百合慈善基金会


  49.深圳市裕同公益基金会


  50.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51.深圳市平凡英雄公益基金会


  52.深圳市恒晖公益基金会


  53.深圳市兴正德公益基金会


  54.深圳市历阳公益基金会


  55.深圳市明园慈善基金会


  56.深圳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57.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


  58.深圳市越众公益基金会


  59.深圳市莲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60.深圳市华盛公益基金会


  61.深圳市崇上慈善基金会


  62.深圳市武英石财慈善基金会


  63.深圳市鹏瑞公益基金会


  64.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


  65.深圳市小赢公益基金会


  66.深圳市海学堂公益基金会


  67.深圳市拾玉儿童公益基金会


  68.深圳市振兴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9.深圳市平安公益基金会


  70.深圳市粤美特慈善基金会


  71.深圳市华联慈善基金会


  72.深圳市阿乐善公益基金会


  73.深圳市长宏公益慈善基金会


  74.深圳市质兰公益基金会


  75.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商会公益基金会


  76.深圳市承翰公益慈善基金会


  77.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


  78.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


  79.深圳市信息无障碍研究会


  80.深圳市关爱残友志愿者协会


  81.深圳市罗湖区深蓝志愿者协会


  82.深圳市众志公益基金会


  83.深圳市点亮梦想捐书助学慈善促进会


  84.深圳市木星美术馆


  85.深圳市梵融教育基金会


  86.深圳市生命之光帮教协会


  87.深圳市远见教育发展基金会


  88.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89.深圳市富道公益基金会


  90.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


  91.深圳市慈德公益基金会


  92.深圳市安定慈善基金会


  93.深圳市爱燕慈善基金会


  94.深圳市汇爱公益基金会


  95.深圳市城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96.深圳市坤钦海慈善基金会


  97.深圳市德汇爱爱心促进会


  98.深圳市九连山公益基金会


  99.深圳市明喆公益基金会


  100.深圳市周大生天使公益基金会


  101.深圳市深理工教育基金会


  102.深圳市惟益慈善基金会


  103.深圳市燕鸟公益基金会


  104.深圳市万行公益基金会


  105.深圳市罗湖华润置地教育基金会


  106.深圳市中森未来慈善基金会


  107.深圳市宝安区流塘社区基金会


  108.深圳市潮医公益基金会


  109.深圳市百果园公益基金会


  110.深圳市众冠慈善基金会


  111.深圳市幸福西饼慈善基金会


  112.深圳市天星慈善基金会


  113.深圳市大夔慈善基金会


  114.深圳市东弘公益基金会


  115.深圳市点亮心光公益基金会


  116.深圳市福田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深圳市宏德公益基金会


  118.深圳市大鹏新区慈善会


  119.深圳市建文公益基金会


  120.深圳市中润大平慈善基金会


  121.深圳市肢残人协会


  122.深圳市聋人协会


  123.深圳市同益慈善基金会


  124.深圳市龙湖公益基金会


  125.深圳市盲人协会


  126.深圳市生科公益基金会


  127.深圳市德溪园慈善基金会


  128.深圳市南山区如意树爱心促进会


  129.深圳市一木公益基金会


  130.深圳市永续慈善基金会


  131.深圳市新安福晟慈善基金会


  132.深圳市深汕教育基金会


  133.深圳市青春公益基金会


  134.深圳市宝兴公益基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1
文号:深财法[202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创新水平高、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头雁企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以构建“556”高能级制造业体系为重点,聚焦做强做优6大战略支柱产业链和培育壮大10大新兴产业链,加快资源整合,健全培育机制,推动传统优势企业在转型升级中持续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创新引领中实现跨越发展,形成一批引领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头雁企业,为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培育目标。到2025年,力争在“556”制造业体系每个重点领域认定3—5家头雁企业,形成十百千亿级优质企业雁阵。


  1.创新水平更高。头雁企业研发投入、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保持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建成一批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国家一流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头雁企业创新引领力大幅提升。


  2.质量效益更优。头雁企业税收贡献度保持较高水平,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模式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创建一批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成长性更好。


  3.带动能力更强。头雁企业规模能级显著提升,力争新增千亿级企业2—3家、百亿级企业20家左右、10亿级新兴企业100家以上,带动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一批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化产业链,群链主导力显著提升。


  二、培育对象及遴选认定


  (一)培育对象。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5大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5大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和10个新兴产业链领域,择优选择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二)遴选标准。每年对全省上年度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的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及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分类评价、综合遴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头雁效应、管理水平6个一级指标和13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新兴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成长潜力、头雁效应、管理水平5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三)认定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头雁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企业入库工作。头雁企业培育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调出培育库。每年上半年面向所有入库企业评审认定一批年度头雁企业,经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年度头雁企业名单,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引领力。


  1.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做强创新主体,引导入库企业对标世界一流、国内领先创新型企业,加快晋档升级,推动具有一定基础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和成为行业创新领导者。鼓励入库企业申报国家工业强基项目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引导入库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主导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国家重大创新专项,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引领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带动提升创新链整体能效,成为打造中西部创新高地的主力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3.强化转型升级示范。引导入库企业大力实施新技术改造工程,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转型升级赋能;加快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创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标杆;延伸拓展新兴产业领域,实现换道提速跨越发展,引领全省制造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企业市场主导力。


  1.提升质量品牌。引导入库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工程,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增加优质供给,打造更多河南制造精品,争创各类质量品牌荣誉;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创建世界级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入库企业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研发推广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国外进口的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营销,发展跨境贸易,创新营销模式。编制入库企业重点产品目录,加大目录内产品在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政府采购中的使用力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力推销目录内产品,提高河南制造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3.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入库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调整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提高精益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成本管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提升企业群链带动力。


  1.塑造产业链竞争新优势。推动入库企业平台化发展,增强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掌控能力,成长为产业链生态主导型企业,增强产业链竞争力和稳定性。依托入库企业综合竞争优势,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分工合作高效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入库企业打造开放式“双创”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共享生产要素、提供资金人才支持等,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格局。鼓励入库企业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企业间配套协作发展,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3.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入库企业延伸生产服务链条,加快生产模式向产品、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并重转变。支持企业“裂变”专业优势,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设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高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


  (四)提升企业成长支撑力。


  1.强化招商引资。按照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入库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一批产业链补短板项目,提高产业链完整度。支持企业引资与引智、引技相结合,开展集群式招商,形成产业发展集群效应。加大“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引进力度,各地可“一企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夯实项目支撑。将投资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新技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需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须通过清洁化改造验收后方可纳入。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健全“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机制,着力解决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制约难题,加大项目推进实施力度,推动项目尽快竣工达产,形成新的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3.鼓励整合提升。引导入库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走出去”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入库企业兼并重组省外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项目的,鼓励各地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支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入库企业充分享受现有各类惠企政策。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头雁企业做优做强。


  (一)入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每年组织30名左右入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家申报中原企业家领军人才。在省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设立专题活动,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重点保障入库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入库企业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加强入库企业用电调度,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入库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支持入库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与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模式,支持各地政府对入库企业贴息贴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头雁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头雁企业培育工作,推动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工作定期协商交流制度,通报推进情况,部署重点任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头雁企业培育行动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头雁企业培育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对企业的评价管理。


  (三)形成推进合力。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科技、税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支持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培育本地重点企业,做好入库企业申报推荐和服务管理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4
文号:豫政办[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等规定,我厅决定与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对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组织全省范围内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涉及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评估机构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评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随机抽选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内部管理方面。评估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规定的设立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资产评估师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


  (二)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已备案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评估业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由此导致的胜任能力不足和执业质量问题。


  (三)风险防范机制方面。评估机构是否建立风险防控制度;是否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


  (四)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重点关注质控岗位设置、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审核、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等实施情况,是否存在低价项目影响评估质量的问题等。


  (五)项目质量检查方面。抽查被检查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执行评估准则、履行评估程序、落实评估报告编码的要求等。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


  评估机构均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所有资产评估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1年6月中旬至7月底)


  财政厅和省评协将按照要求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名单分别在财政厅和省评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评估机构。检查组对照五个方面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梳理,抽取评估报告进行检查。


  四、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评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行政处罚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各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按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书面自查报告应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至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总所设在我省的评估机构,其省内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报告由总所统一报送。


  (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厅和省评协联合重点检查的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完整、准确提相关资供料,确保检查有序推进,并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人:财监局王洪霞028-86711864


  省评协叶茂028-86756829


  自查报告报送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12楼16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对贵州省税务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申报负担。自2021年6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方便您准确、快速办理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业务,提醒您关注并了解以下事项: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地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二、合并申报的范围


  此次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三、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您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


  四、合并申报采取什么渠道?


  您可登陆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模块填报各税种税源信息,再通过“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报告”模块申报缴税。此外,您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申报。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更多有关情况,欢迎您积极参加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辅导,或通过贵州省税务局网站、“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查阅。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祝您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5月25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科学编制实施“十四五”规划,对标服务国家和首都经济建设的各项任务要求,始终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摆在首位,开展“品牌建设年”主题活动,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为行业实现新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以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推进党建业务融合互促


  1.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纪念活动。重温中国共产党百年的光辉历程和丰功伟绩,扎实开展“五个一”活动,表彰一批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个人,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培育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党建示范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基层党组织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打造一批特色支部工作法,积极探索党建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激活基层细胞、激发支部活力;征集一批讴歌党的历史的优秀文章;编写完成一本行业党建书籍。


  2.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学习教育各项任务。根据上级党委精神,成立行业学习教育领导机构,下发通知,明确学习要求、学习任务,推进内容、形式、方法的创新。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在全行业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普及党史知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成立北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党校,建立行业党员分层分类教育培训体系。


  3.抓好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交流研讨,坚持原原本本学、融会贯通学、领导带头学、创新方式学。抓好全面宣传会议精神,统筹运用宣传资源,推动全会精神走进机构、走进项目组、走近从业人员。抓好重大问题研究,聚焦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开展调研、加强研讨,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推动行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4.突出高质量要求做强做实行业党建工作。持续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创新开展“微主题党日”活动。推进党费收缴信息化建设,搭建复兴壹号智慧党建系统。探索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组建“两新”党建工作指导员人才库。配合市委“两新”工委,出台行业《党员队伍党性状况和党建质量调查研究报告》。建立党组织星级评定机制,使党组织做有榜样、比有标尺、干有方向。推进党建业务融合互促,积极营造重视党建、支持党建的氛围。


  5.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责任。突出政治监督,提升讲政治的“三种能力”。强化监督执纪,准确用好“四个形态”。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织密扎紧“制度笼子”。开展廉政教育,召开“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队伍。


  6.持续推进行业统战群团工作。成立“两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和“两师”专家服务团。努力将统战和对港工作做深做实。认真履行好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会员办实事,深入实施送温暖工作,大力扶持“三送”活动。加强共青团建设,开展好对党忠诚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始终初心如磐,使命在肩。


  二、科学编制行业“十四五”规划,提升服务行业发展水平


  7.加强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全面总结“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做好北京地区“两师”行业“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行业发展提供依据。锚定高质量发展主攻方向,以北京“四个中心”及“两区”建设为契机,在审计、税务、评估和咨询等多个领域为国家和首都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谋求行业新的发展。深入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


  8.加大专业服务力度。发挥好专门(专业)委员会在行业发展战略、自律惩戒、专业指导、继续教育、行业维权等方面的“专家智库”作用,实现“专家治会”。发布专家提示、问题解答、业务资讯等专业产品,提高执业能力。加强法规政策研究,开展境外土地和矿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控股权等专题研究,帮助执业机构进一步拓展业务渠道、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沙龙、讲座(研讨),探索研究成果转化新模式,推动行业技术创新。


  9.推进行业法治建设。采取短视频、模拟法庭等新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行业法治体检活动。加强行业维权工作,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解决会员关心的实际问题。开展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债券市场审计业务民事责任等方面的专项研究。


  10.拓展行业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纸媒、电视、新媒体等平台,打造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宣传产品。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办好会刊,突出行业特色。完成《深化认识规律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分析制约行业发展关键因素,探寻行业发展规律。完成《笃而行行而思-致敬首都“两师人”》的编撰工作,宣传行业先进人物,树立行业形象,弘扬行业正能量,扩大行业影响力。


  11.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加大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升行业适应数字化和信息化转型的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大行业软件信息服务平台和国际业务服务推介平台的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发挥大型执业机构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信息化产品和信息化发展成果共享。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调研和分类指导,对数字化转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前沿技术研讨,试点评估行业电子签章的应用,参与电子化函证研究。加强协会在行业数据采集、协同办公、动态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完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12.扎实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坚持高端引领与梯队建设相结合,继续推进专家型管理人才班、中小执业机构负责人领军班后续教育等项目。注重发挥高端人才反哺行业作用,推动高端人才参与行业培训、专业指导、执业质量检查、课题研究等工作。加强区域合作,继续与河北、天津注协联合举办京津冀研修班,与宁夏、海南注协联合举办京宁琼管理人才班培训班,发挥北京地区专业力量的作用。借力中注协以及三所国家会计学院资源,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信息化思维,创新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13.探索构建与时代相适应的培训体系。加强网络课程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线上培训模式。聚焦证券法、新准则以及执业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培训。新增执业、非执业会员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各200学时。


  14.搭建多元化人才供需平台。开展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巡查,指导执业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人才数据的收集分析,探究行业人才流动发展规律。继续开展“走进校园”活动,助力高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学科建设,构建差异化分层岗前培训课程植入体系,创新校企合作模式。继续开展“青春有梦注资未来”校园推介活动,吸引更多青年人才进入行业。


  15.精心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照中注协、中评协资格考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2021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四、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自律管理作用


  16.发挥执业质量检查的龙头作用。建立长效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巩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成果,健全联合检查工作规范,防范执业风险。发挥党建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引领作用,探索与行业纪委监督工作相融合的新模式。


  17.做好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专案调查,加大对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的响应力度,重点打击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加大惩戒力度,净化行业风气。完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对高风险领域开展培训,充分发挥执业机构在行业诚信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升服务会员的水平


  18.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树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与标准。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多走进机构,多深入会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机构现状,总结行业发展规律。


  19.坚持会员发展与会员服务并进。进一步做好会费收缴、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档案管理、考试工作的相互衔接。推广使用注册会计师电子非执业会员证书,加强对新备案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优化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让“数据多跑路,会员少跑腿”。


  六、加强协会秘书处建设,筹备做好协会换届工作


  20.加强协会秘书处建设。完成绩效改革,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作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优化协同办公系统,提高秘书处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秘书处员工分层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21.精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办好北京注协第七届北京评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完成北京注协第八届、北京评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把好代表、理事、监事“入口关”,合理确定理事会规模,优化人员组成结构,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开展。


  22.做优做强委员会。研究成立专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对委员会结构和成员进行调整,发挥委员会专业指导作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京会协[202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1]21号),现将我市2021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21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1〕21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详见本通告附件。我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推荐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21年5月20日开始,6月中下旬截止。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2021年我市税收调查工作采用单点登录、网上直报的方式作为数据报送入口,即:调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2020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进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


  1.今年税收调查包含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要求每个调查企业填报。该表主要为了解企业2021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对税费优惠政策感受、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及对2021年下半年企业生产经营的预期。调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填报相关内容。


  2.为减轻调查企业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今年我局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三期)抽取部分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参考。


  (二)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说明


  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如下,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1.下载途径: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纳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2021年税收调查企业版软件和任务一体包”。


  2.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磁盘文件〕→〔下一步〕,导出数据包文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请注意报表期为“2020”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填报(部分指标除外)。


  (二)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需在企业完整填写信息表后填报。需注意的是:如企业为工业企业、外贸企业或出口企业,要注意填写对应个性化问题。


  (三)填报指南下载地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填报指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的“纳税人学堂”栏目提供“深圳市2020年度全国税收调查操作指引视频”供纳税人观看学习。纳税人在税收调查工作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或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综合推进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减税降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全面落实 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截至目前,2021年减税降费与税费优惠政策已基本陆续公 布。为全面推进全省减税降费工作,支持市场主体更好融入新 发展格局,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质增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实施了 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有力促进了创新创业,最大程度对冲了疫情不利影响,保证了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继续执行和完善减税降费政 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搞“急转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专题召开了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 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和准确 把握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深入落实 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 动,采取更周密部署、更有效措施、更扎实手段,把减税降费工作 抓紧抓实,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切实惠 企利民、纾困解难,有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准确理解和落实好各项政策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公开发布了第4、6、7、8、9、10、11、12、13、14、15、17、18号等13个公告。经梳理,共有减税 降费政策56项、税费优惠政策44项。


  (一)减税降费政策


  1. 2019年延续减税降费政策35项。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延长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例、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等政策。


  2.2020年延续减税降费政策17项。包括电影放映服务免 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免征相关医 疗器械注册费等政策。


  3.2021年新出台减税降费政策4项。包括提高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制造业企 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政策范围等政策。


  (二)税费优惠政策


  延长期限类政策30项。包括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金融机构从小 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 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政策。


  新出台类政策14项。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 退税政策、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免税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 件产业免征进口关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卫生健康 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等政策。


  (减税降费和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内容简介附后。以前通 知涉及政策清单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扎实推进减税降费各项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各级财政、税 务、发改部门,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 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开政策清单。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 网站、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政策清单集中统一公开。严格落实收 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及时动态调整,增强时效性、精确性和透明 度。


  (二) 坚决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 定征收税费,及时按规定办理各项退税退费,严禁征收“过头税 费"、擅自增加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切实做到应减尽减、应退尽 退。对纳入收费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得提高征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提前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审批权限擅 自设立收费项目。


  (三) 加强宣传解读。按照全省减税降费宣传月统一部署, 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解读,通过政府 网站、微信、微博、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 税降费政策宣传,对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开展一对一精准 辅导,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应知尽知,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项 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 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 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坚决把该减的税减到 位,把该降的费降到位,确保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 加强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减税降费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印发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完成 时限,全面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对政策不落 实、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注重协调。各级财政、税务、发改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 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统筹采取调研、培训、督 导等形式,密切跟踪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分 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决打通政策落实 “最后一公里”。


  附件:1-2【点击下载】


  1.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附件1


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目录


  一、2019年延续税费政策清单(35项)


  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5.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7.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8.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9.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11.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1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1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1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15.降低增值税税率


  16.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1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20.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1.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2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25.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2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29.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0.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31.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32.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3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3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二.2020年延续税费政策清单(17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电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五大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5.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8.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9.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取消港口建设费


  15.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16.继续免征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费


  17.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注册费


  三.2021年新出台税费政策清单(4项)


  1.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2.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3.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4.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附件2


2021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目录


  一、延长期限类(30项)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金融机构从小微企业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


  10.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1.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16.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7.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易地扶贫搬迁税费优惠政策


  19.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1.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2.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5.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26.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7.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28.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9.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0.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新出台政策类(14项)


  1.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免税政策


  3.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免征进口关税


  4.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6.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7.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10.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


  11.“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


  12.“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


  13.“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


  1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冀财税[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高字〔2020〕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高字〔2020〕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为指导服务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与实施


  (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科技部门主要侧重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审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侧重企业相关财税指标和专项审计报告的的审查。


  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及认定机构组成单位党委(组)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做好再认定企业的培育工作,及时跟进高新技术企业接受处罚情况,做好管理服务及后续工作;


  4.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区市相关部门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6.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7.完成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职责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高企认定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推荐,要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在认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收取并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区(市)税务部门主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2.区市科、财、税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协助市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主管部门提交市认定管理机构复核。


  3.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介机构条件和职责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


  直接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相关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对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影响高企认定质量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专家条件和职责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见《认定办法》附件)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市认定机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统筹协调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负责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参照申报材料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市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二、认定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施。具体认定流程可参见附件图示。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今年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开展评审。在申报受理阶段结束前,企业可随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逐项上传附件材料。申报完成后,企业需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


  注意: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诚信承诺,同时签订授权书,允许第三方机构查验涉及高企的主要数据指标。


  (四)区市审查推荐


  企业所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核查。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最终出具推荐函将审查通过企业推荐到市认定机构。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按照高企认定相关条件要素进行大数据比对,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将比对通过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或补充申报,对失信企业,将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对通过大数据核查的企业,由市认定机构按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进行分组评审。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所有专家登陆“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再参加下一批评审。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专家现场问询”或“委托区市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原则上由区(市)科、财、税三部门联合一致,共同到企业进行。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现场问询及实地核查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市科技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进行抽查,被抽查企业应配合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市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市认定机构复核。市认定机构聘请资深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委托专家委员会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因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D。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三)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认定机构报告,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认定机构,由市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市认定机构每年3月、6月、9月定期汇总更名申请,如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市认定机构次月完成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市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工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异地搬迁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的,须向我市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市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在收到企业异地搬迁申请后一个月内,市认定机构反馈企业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核验通知,委托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进行现场核验,市认定机构将核验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至我市的,须按程序重新认定。


  (五)其他


  1.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市认定机构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青科企字[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满足纳税人办税服务需求,便利工业园区、姑苏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以下简称五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就近办理业务,现就五区内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公告如下:


  自2021年6月1日起,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需要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纳税人,可至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二楼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湖西办税服务厅二楼窗口办理。电话:0512-96888794。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均提供五区车辆购置税通办服务。


  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需向原征收税务机关(线上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可通过查询完税证明上征收机关印章确定)提出申请。


  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人员聚集,纳税人可优先采用线上方式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掌上办理:“江苏税务”APP的“我的车辆”;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我省将从2021年6月1日起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为方便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定义


  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适用范围


  如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中一个或多个税种,请您使用新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相关税种原有申报表不再使用。


  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主要特点


  一是填报更快。税源信息前置采集,已有数据将自动预填,节约您的填报时间。二是申报更简。财行十税-个申报入口,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同时申报,减少您的申报次数。三是办税更准。增加了数据关联比对和申报提示功能,降低漏报错报率。


  四、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渠道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通过“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您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情况,可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五、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长期”,是指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七、本通知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


  八、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6
文号:渝府发[202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 124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