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推广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缴纳自然人社保费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更好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打造了新一代“互联网+税务”移动应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已于2021年6月1日上线运行。为便于您安全、便捷、高效使用“楚税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社保缴纳范围


  “楚税通”为您提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服务。


  二、下载路径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下载“楚税通”:


  (一)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image.png

(二)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保存到手机上安装。


  (三)安卓手机用户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楚税通”,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商店进行下载安装。


  三、社保缴纳功能


  (一)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二)社保缴纳:进入首页“快捷申报”选择需缴纳的险种及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添加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险种、登记所在地(市区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襄阳襄城区“市直”),选择相关信息后点击【核定信息】,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任意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制了《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4日前反馈至邮箱:74468634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88732555)


  附件:


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结合邛崃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所确定的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特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市土地等级、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分为一至六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3至14元。具体调整标准即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二、关于加成征收规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成征收五成。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后书面通知市税务局。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按修订或重新发布后的内容执行。


image.png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21-10-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2021年度会计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处),各有关单位、各申报人员:


  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2号)、《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相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程序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222.143.33.99:8083/zcsb/login.do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网上在线申报


  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公布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现场提交资料及缴费


  申报人网上申报完成且申请状态显示为“评审中”后,自行打印本人申请状态“评审中”网页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按要求打印盖章、一式三份),按照属地化原则,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报送到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处)并现场缴费。


  根据豫政〔2008〕52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缴费标准为260元/人。


  三、其他要求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豫财会〔2020〕13号)规定,在我省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须完成会计人员网上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为“河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henan.gov.cn/ztzl/kj/。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对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通过网上在线申报资格审查但未按时上交自行打印的“评审中”页面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以及按要求需进行面试答辩但未参加的申报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财会[2021]4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1〕37号)要求,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延期考试的地区于11月举行考试,考试采用纸笔方式。现就江苏考区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image.png

二、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共安排5个考区,分别是南京考区、徐州考区、淮安考区、扬州考区及宿迁考区。具体考试地点请关注准考证提示。


  三、相关考务日程


  1.2021年11月3日至12日,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2.2021年12月28日公布成绩,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议,各考区财政部门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3.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


  四、申请延期与退费


  因考试时间调整导致不能参加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的考生,即日起至10月21日,向报名所在地财政局登记,申请延考或者退费。申请延考者,免费参加下一年度对应科目的考试,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申请退费者,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但不享受下年免费考试政策,具体退费时间待中级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布。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9月份中级资格考试已经申请延期的考生,可以参加本次考试,并在10月21日前向报名所在地财政局登记,考试地点仅限上述5个考区,须在登记时明确。逾期不再受理。


  (二)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6〕3号)组织实施考试。


  (三)各考区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考区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五)各考区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苏财会[202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阳江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政策规定及依据


  (一)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三、申请条件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受理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交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六、注意事项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知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及以后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如果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八、联系电话


  阳江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0662-3418523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662-3160303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会[2021]28号 新疆2021年高级会计师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申报方式及时间申报条件及要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5号)、《关于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6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范围


  (一)申报内容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操作。历年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更新或修改后再提交;2021年度新申报人员要先进行注册,再登录填写材料并提交。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


  (三)申报范围


  1.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岗在职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人员;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南疆四地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3.对口支援新疆服务总时间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4.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自治区评审。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高级资格评审。


  6.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如下:


  (一)政治表现。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考试成绩。


  1.申报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2021年度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以上,成绩2021-2023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成绩2021年有效)。


  2.受职称评审工作冻结影响的申请人,其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两年,即:2018年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申请人成绩有效期至2021年。


  3.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符合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高级会计师,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有效”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4.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21年起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即: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并取得成绩方可参加评审。


  5.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继续教育。


  1.申报人员需提供2019至202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不少于30学时。


  2.申报人员可以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学习后下载电子版结业证,上传至“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


  3.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并填写《参加自治区“访惠聚”工作驻村等人员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https://www.xjzcsq.com/tzgg/show-18852.html)。


  (四)年度考核。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终考核须为合格(称职)以上,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作为依据。


  (五)实践业绩。


  反映实践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内容要体现出申报人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印证材料须充分展现申报人有效提升单位会计管理、经济效益、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申报材料须按评审条件要求分别撰写和描述,不能重复反映,附件不能重复上传,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学历资历等。


  1.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成果可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类课题2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


  入选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治区会计高端人才(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所需专业能力,只需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2.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


  拥有博士、本科、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要满1年、5年和10年(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可相应减少2年);


  论文方面:


  县以上申报人员需在近5年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造性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及《新疆财会》和《新疆注册会计师》等内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金融专业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县及以下单位专业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百度搜索、知网、万方或维普等网站可查询,并进行截图报送。


  三、系统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填写申报内容,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电子版,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系统中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各级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方可在申报系统内推荐。


  (四)财政(财务)部门评价。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评价意见。


  (五)申报材料初审。


  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报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初审通过(网上显示“已通过形式审核”)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费并按要求打印评审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专用公章、本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请使用邮政EMS速递)。


  (六)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按程序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组建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工作按照专家评审、双专家审核、小组会议讨论、评审会议表决等评审程序,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取得现有职称后,连续三年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工作,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申报人员,无需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连续三年考核表或“访惠聚”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的高一级职称。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直接认定的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审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评审结果按规定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并签发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填写申报。


  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要求。证件、论文、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实践业绩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反映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申报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要严格审核把关。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口,确保材料内容真实。要突出申报人的政治品行审查,在申报人的政治表现方面,明确提出评价意见,确保推荐的职称评审人选政治过硬。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段志强阿娜尔·胡拜都拉


  业务咨询电话:0991-2359401、2359414


  监督电话:0991-2359889


  邮政编码:83001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新财会[202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事项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为了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汇算提示提醒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扣缴义务人需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以及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求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辅导纳税人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提醒其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该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纳税人基础信息:

image.png

 (二)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纳税人在当年离职的,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离职前,应向其提供当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应保留如下基础信息:

image.png

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所,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处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hsw.tax)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822383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9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一照一码户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其他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申报、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错误更正、简易程序处罚等9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在综合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环节相关税种申报时,可通过此功能办理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经办人手机号码设置为必填项。


  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


  优化”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功能,允许扣缴义务人通过此功能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


  五、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增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四个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六、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优化“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功能,一是办理非居民扣缴增值税业务时,应选择对应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信息。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设置为非必录项。


  七、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


  优化“报验纳税人办理所得税预缴”功能,纳税人完成预缴后,增加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税款。


  八、申报错误更正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的申报错误更正。


  九、简易程序处罚


  优化“简易程序处罚”功能,已签订电子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可在此对2021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通告

全市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为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


  开展税收网格员“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是税务机关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更好满足纳税人需求,打通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加强税企沟通联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县(市)、区及兴凯湖税务局会根据税源网格化管理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均指定一名专职税收网格员,负责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服务。税收网格员会主动联系纳税人,向纳税人告知本人姓名、职务、职责范围、联系电话,便于纳税人沟通联系。如发生网格员工作变动,则由原网格员向新网格员做好工作交接,由新网格员主动联系纳税人,进行相关信息的告知和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的承接,确保“一对一”服务不断档、不遗漏。


  详情请拨打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服务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X号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广东省各级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三十九条,修改为:“市级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级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行政处罚及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局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市级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级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税收执法提出新要求;税务总局相应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述新要求和新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公告》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办法》制定目的


  为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保密规定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对照总局规定调整


  一是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修改为“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调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


  二是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与上述修改内容相衔接,对《办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二条中的“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四)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相衔接,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五)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


  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现为第四十二条)


  (五)个别文字修改


  1.将第二条原“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修改为:“广东省各级税务局”。


  2.规范表述全称。将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原“广东省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3.将第三十九条“各级税务局”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


  (六)删除《办法》附件文书范本


  《办法》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为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程序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能对其进行调整。为避免因仅调整文书范本而修改《办法》,删除《办法》附件文书范本,后续另行发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征的通告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据《徐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20〕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及《关于调整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保险筹资等政策的通知》(徐医保待[2021]7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期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中,集中征收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image.png

三、缴费方式


  1.微信、支付宝的“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费。


  2.各地经办银行柜面、自助缴费机。


  3.银联POS机缴费。


  四、特别提醒


  1.城乡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正常享受待遇的续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且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自4月1日缴费的,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2.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12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参保当年费用,自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足额缴费信息的次日起,设定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3.我市居民在外地高校已在当地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无需再缴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4.如有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缴费方面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发[2021]4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维护煤电行业和商品市场正常秩序,助力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严防利用银行保险资金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当前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期长期的关系。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自觉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千方百计加大对保供稳价支持力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


  二、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金融服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更多资金投向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三、严防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挪用套取信贷资金或绕道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牟取暴利。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影响大宗商品价格,避免脱实向虚、空转套利。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四、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健全有利于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坚持依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授信,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规范信用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种“伪创新”。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信贷政策,相关授信条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门槛。要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要求,不得放松信贷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和挪用。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坚决压缩退出过剩产能贷款,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加快不良资产核销进度,防止信贷资源被长期低效占用。


  六、认真做好机构排查工作。要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不当做法和异常交易,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做到该处理就处理、该问责就问责、该移送就移送。以本次自查排查为契机,加强内控管理,构建常态化监测排查机制。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排查和整改报告。


  七、认真开展监管检查。要坚决扛起监管责任,保持高压态势,将严查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向商品市场与四季度现场检查项目结合起来,根据机构排查情况,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打击银行保险资金被挪用于投机炒作、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自查不认真、没有主动报告和性质恶劣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0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04
文号:银保监发[202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 124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