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商办流通函[2021]327号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商务部等部门确定了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30个(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相关部门要督促试点地区按照《意见》和《指南》要求,抓紧落实试点方案,将试点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扩内需促消费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可复制的成熟经验及可量化的工作成效。


  二、各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对口指导,加快试点进度,做好试点工作评估和经验推广,条件成熟的可积极探索开展省级试点。要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凝聚共识,放大试点效应,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解决好、办到位,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白松玉


  电话:010-85093794,010-85093777


  传真:010-85093767


  邮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邮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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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8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满足人民需要、符合保险业发展规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民生领域保险服务,持续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回归保险保障本源;顺应保险消费升级新趋势,推动科技创新与保险服务的紧密融合,稳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三)坚持深化改革。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开发体制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产品创新动力。


  二、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


  (四)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保险产品,大幅提高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五)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坚持回归保障本源,围绕多元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收益形式更加多样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丰富养老资金长期管理方式。适应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需求,探索可支持长期化、年金化、定制化领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参加人员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养老金领取需求。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探索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将长期护理责任、风险保障责任和养老金领取安排与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有效衔接。


  (六)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扩大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覆盖面,立足长期健康保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支持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制定完善健康管理服务、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提高被保险人健康保障水平。


  (七)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加快满足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科学厘定产品价格,简化投保、理赔流程,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群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医疗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强老年常见病的研究,加快开发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围绕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实际需求,积极开发有特色的教育年金保险、残障儿童保险、儿童特定疾病保险等产品,加大对儿童先心病、罕见病等的医疗保障。


  (八)加大特定人群保障力度。积极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衔接,充分考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加快开发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支持群众体育运动和体教融合,提高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程度,探索开发学生校园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冰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满足军队特殊商业保险需求。研究开发满足特殊环境、特殊岗位工作人群风险保障要求的保险产品。鼓励开发区域性人身保险产品,助力区域发展,满足自贸区、自贸港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为不同区域的人群提供意外、医疗等各类保险保障。


  三、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


  (九)优化开发管理机制。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担当,找准自身市场定位,大力提升产品可得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产品开发工作机制,明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细化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统筹推进丰富产品供给工作。建立健全产品管理机制,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有效改善产品供给质量,实现产品供需良性互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十)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信息科技投入,通过科技赋能,降低产品成本、创新供给渠道、拓展服务深度,努力实现定价更科学、投保更便利、理赔更及时,充分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促进互联网保险稳健经营,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配套开发适应各类场景且符合精算原理的人身保险产品,真正实现数据驱动业务发展。加大科技引领作用,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实现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


  (十一)加强行业基础研究。推动完善行业基础数据标准,促进行业数据安全共享,进一步提升基础数据质量,丰富基础数据来源。持续开展产品条款标准化、简单化、通俗化工作。推动区域性疾病、流行性疾病的研究,开展老年人、儿童、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群经验数据分析,合理划分不同人群风险等级,为产品精准化供给提供支撑。加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及医疗意外保险的行业经验数据收集,探索制定行业标准发生率表。


  (十二)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构监管职能,完善产品精算制度。建设产品智能审核系统和登记管理机构,发挥第三方机构服务监管作用,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监管质效。强化属地监管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防止“伪创新”“乱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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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8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函[2021]10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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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8
文号:国函[2021]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1]36号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李静、刘璐


  联系电话:010-68553024、2544、4214(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四)基本原则


  (五)发展目标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


  (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


  会计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会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发布以来,财政部加快完善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积极营造会计人才发展良好环境,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竞争力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在推动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会计人才建设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制定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等制度。二是会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有序推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能力评价工作,加强会计学历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我国会计人才队伍规模稳步增长,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670.20万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42.02万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0.57万人通过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近40万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3.6万人;在开设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校及科研单位中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超过1.3万人。三是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成效显著。实施一系列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对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发挥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和推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20年底,共有1802人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1071人;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6.7万人次;实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招收90名学员;实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70人入选,39人获得“会计名家”称号。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从最初的24家培养单位发展到269家,已累计招生超过12万人,授予学位超过8万人。四是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区域重点会计人才支持政策相继推出,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会计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会计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会计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会计人才创新活力未能充分释放,全方位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尚未形成,会计人才协同发展、交流合作、shui5资源共享有待加强。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会计人才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机遇看,一是我国将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在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会计工作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治理手段,需要会计人才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将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等发展,促进先进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会计作为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将为复合型会计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实践。


  从挑战看,一是我国会计人才队伍“大而不强”,区域发展差异较大,东中西部地区会计人才数量不平衡,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平衡,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不足,会计人才实现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难度较大;二是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蓬勃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会计工作需要不断引入新理念、新思想、新技术,会计人员在持续更新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等能力,主动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会计职业特点,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形成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优势,推动我国会计人才战略思维提升、创新能力发展、数字智能转型,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国际竞争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将立德树人作为会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会计法治教育、诚信自律教育、职业精神培育、专业能力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强化顶层设计。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目标,有效整合会计人才政策措施,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构建梯次分明、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聚焦高端群体。优化人才结构,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培养,着力做好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群体的培训培养,突出点上聚焦、以点带面、高端引领。


  ——注重分类施策。根据新时代各级各类会计人才的特点和实际,考虑区域差异,精准发力,构建包括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在内的终身学习培养体系,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差异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加大协同推进。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参与会计人才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活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会计人才发展大格局。


  (五)发展目标。


  展望2035年,将建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扎实、富于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会计人才制度体系,充分激发会计人才创新活力,促进会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十四五”时期,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


  会计人才资源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30%,较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涉及会计审计实务、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别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总量比“十三五”期末增长40%;具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持续增长,会计人员的分布、层次和类别等结构更趋合理。


  ——会计教育培养体系不断健全,人才培养效能显著提升。进一步优化会计人员教育培养布局结构,基本形成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开放、协同、联动的会计人员终身学习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持续提升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素质。


  ——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作用有效发挥。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在会计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Shui5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会计人才使用机制不断创新,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升。推动会计人才信息整合、数据共享,积极为会计人才拓展事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条件和平台,加强与组织部门、人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联动,促进人才资源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良好职业操守、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全球战略眼光、社会责任感,能够站在时代前沿和战略全局思考问题,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出谋划策;能够发挥财会工作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企业发展提出全球性解决方案;能够有效识别、研判和应对经营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能够引领带动企业会计人才队伍发展。


  (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加强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为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提供支持;能够加强单位内控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计应用,推动单位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能够带头践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持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既“专”又“博”发挥辐射效应,推动价值提升;能够在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优化执业环境,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和审计质量,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应当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科研成果或教学效果突出,能够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融入国际学术前沿,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培养优秀会计人才,优化会计学科体系,提升会计学科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带头人应当在会计学术领域造诣精深、成就突出、享有较高声誉。


  (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应当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丰富的实务经验、突出的专业能力、娴熟的英语技能,能够运用综合战略思维,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够利用开放的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多双边会计国际场合中踊跃“发声”,积极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制定;能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我国会计审计人员上千万,分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从事会计核算、财会监督、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通过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着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不断提高会计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整体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行财经法规、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会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要加强会计法治教育、会计诚信教育和思政教育,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课程思政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组织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健全评选表彰机制、严格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支持用人单位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要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利用,探索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支持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会计人才能力框架是从事会计工作或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要求的组合,包括知识、技能、价值观等。财政部要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会计人才分别构建能力框架;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构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核心课程体系。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能力框架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根据能力框架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发展要求,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推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会计人才评价是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会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要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对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管理,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加大对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向艰苦边远地区适当放宽评审标准。建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机制,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提供标准统一、内容规范、质量优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开展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shUi5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人才评价、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继续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应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做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的有关制度安排,重点对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群体及其后备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完善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为重点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模式,课上讲授与课下研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财政部重点对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开展培训,设置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两个类别,短期培训聚焦岗位能力培训,长期培训着重加强中青年人才培养,有关培训资源将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单位重点群体的培训,并注重加强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和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各地财政部门应推动将本地区高端会计人才纳入本级政府高端人才体系中。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高端会计人才和涉外会计人才。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必要保障。


  (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会计学科专业是会计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学一级学科申报和建设。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适当增加政府会计相关课程


  内容的比重。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以战略思维、业财融合、数字智能为导向的教改研究和探索,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增强会计职业教育适应性,进一步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争做国际学术前沿并行者乃至领跑者,开展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建立重点研究基地,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为重大会计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面向会计行业当前及未来人才重大需求,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核心课程建设、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教育质量认证等工作;积极推进部分高校试点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优化跨院校的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平台,推进培养单位与实务部门在课程建设、实习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各培养单位应加大教学投入,健全教学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优秀师资,引入和配备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大数据分析等学科交叉背景的会计青年教师;丰富课堂形式,采用案例教学、沙盘模拟、情景模拟、翻转课堂、整合性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规范实习实践基地管理,与实践基地深入合作,开展符合实务导向要求的课外综合素质活动。


  (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对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进行采集、管理和维护,建立全国会计人员数据库。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的分析、查询、利用,推动会计人员信息互联与共享,为会计考试报名、证书办理、继续教育登记等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鼓励各省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平台。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人员共同参与的会计人才服务体系。


  (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是对会计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服务平台。要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坚守高端培训办学使命,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打造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主阵地;坚定特色发展办学方向,在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中突出优势领域,形成差异定位协同发展新格局;坚持整合资源办学策略,加强高质量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共建携手共进合作共赢大平台,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和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重点针对地区、行业中急需紧缺的会计人才开展培训,为社会各单位和会计人员提供精细化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等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才培养,注重发挥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支持会计行业组织(团体)搭建会计学术交流、实践交流平台。


  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


  为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依然短缺的问题,财政部将实施一系列重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后备人才、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通过提升各类会计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业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会计学科建设和会计理论繁荣,促进提升我国在会计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对中央企业一二三级企业、省级国有企业一二级企业、上市公司和地方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开展轮训,提升总会计师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2900人,五年共培训约14500人;选拔一批大中型企业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240人。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对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开展轮训,提升财务负责人岗位能力素质,每年培训约720人,五年共培训约3600人;选拔一批行政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会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


  (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开展轮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每年培训约1000人,五年共培训约5000人;选拔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80人。


  (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选拔一批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周期三年,每两年选拔1次,五年共选拔培养约120人;实施会计名家工程,发现、培养、举荐约15名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杰出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


  (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约150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通过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和国际交流合作、发表会计专业意见、担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方式,为我国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建言献策,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实施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负责本规划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办法。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重视会计人才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专项资金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各用人单位应当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本单位会计人才发展环境,为会计人才成长提供必要的平台和经费支持,切实发挥会计人才作用。


  (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重大工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关注会计人才,支持会计人才工作,营造会计人才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财政部加强对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培训培养,通过组织承担重点专项任务、重大课题等,提升各级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系统会计管理、财会监督队伍的建设,更好发挥会计管理人才、财会监督检查人才在推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财会监督检查、提升会计服务管理水平、营造良好会计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建立规划实施的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根据反馈信息以及评估和监控情况,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2


《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中长期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按照该规划确定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财政部门不断健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力度,统筹开发各级各类会计人才,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会计人才规模有序增长,人才优势不断增强,人才效能明显提高,我国已基本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的会计人才队伍,在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国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会计工作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迫切需要我国会计人才在企业管理、政府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教学科研、会计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施展才华、积极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新,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进一步推动会计工作与经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会计智能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精通专业又熟悉信息技术,既具备战略思维又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推动会计工作适应数字化转型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但是,从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实际看,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结构性失衡问题仍然存在,中西部等经济落后地区人才发展缓慢,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力量薄弱,会计人才梯队分布不合理,从事基础核算的人员较多,具有新时代发展理念、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依然不足。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通过全面总结过去十年会计人才工作的成绩、经验和不足,深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认真思考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措施,形成指导我国未来五年会计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一步巩固前十年会计人才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大部署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制定《会计人才规划》,将加强对我国会计人才工作的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会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制约我国会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打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逐渐形成我国会计人才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起草过程


  自2021年1月以来,围绕《会计人才规划》的编制工作,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1年1-2月,组织部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围绕如何做好“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深入讨论,并就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建议。2021年3-4月,对《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进行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启动《会计人才规划》的起草工作。


  二是组织座谈调研。2021年4月以来,通过会议、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会


  计师事务所、高校、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梳理、汇总、研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和座谈过程中收到的关于会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是进行集中研讨。2021年6月,在前期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初稿。2021年7月,组织部内相关单位,部分地方会计管理机构、企业、高校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或专家,对初稿进行集中研讨修改。之后,根据专家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是组织征求意见。2021年9月,形成《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部内有关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意见。共收到39个单位反馈的132条意见,其中:已采纳或部分采纳54条,待进一步研究18条,未采纳60条。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会计人才规划》。


  三、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会计人才规划》是《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子规划,既要保持与其有序衔接,也要对其中涉及会计人才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推进相关工作。为此,围绕“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中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部署以及“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我国会计人才工作将从以下方面谋篇布局:


  着力构建一个体系。即构建包括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在内的会计人才工作体系,重点健全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有序推动两个发展。即通过完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继续教育培养模式,推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等,推动会计人才向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发展、向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发展。


  积极打造三个平台。即打造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会计人才资源共享平台。


  有效解决四个问题。即解决会计人员诚信机制建设滞后的问题,解决会计人员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解决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解决基层会计人员教育培训需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重点实施五个工程。即实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主要内容。《会计人才规划》共6个部分、29条。


  第一部分,总结“十三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取得的成绩、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第二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在会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人才管理体制和人才激励机制更加科学高效,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体系更加健全,会计职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会计人才对会计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三部分,明确“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


  务,具体包括六项任务: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级会计人才,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


  第四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九个方面: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五部分,提出“十四五”时期实施的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


  第六部分,提出贯彻实施《会计人才规划》的有关保障措施。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对于《会计人才规划》,我们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


  2.《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任务否合理?还需要增加哪些目标、任务?


  3.《会计人才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增加哪些政策措施?


  4.对于推进会计人才使用有哪些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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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9
文号:财办会[202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四、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二)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三)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六、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


  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七、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八、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九、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集团内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十、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不作价设备结转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十一、集团内企业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十二、海关根据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情况,可以对集团内企业统筹开展稽核查,也可以对集团内部分企业单独开展稽核查。


  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分析风险后自行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及抽盘价值比例。


  十三、成员企业出现新增等情形时,牵头企业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可以申请该企业集团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十四、集团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一)不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海关手续或不按规定保存相关单证、数据的。


  被取消资格的集团内企业,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牵头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企业可以共同推举并向海关申报新的牵头企业。1年内2个以上集团内企业被取消成员企业资格的,海关有理由认定该企业集团管理无法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取消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资格。


  十五、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十六、此前已经开展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业务,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前期试点企业中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继续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主管海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培育,使其尽快符合开展条件。如前期试点企业至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满足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条件的,海关应取消其前期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资格。


  十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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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0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17号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11月13日-11月14日举行。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安全进行,请应试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应试人员应当避免考前14天内在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旅行、居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二、关注考区疫情管控要求。应试人员须密切关注所在考区疫情相关信息,知悉、配合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应试人员尤其应关注所在考区关于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要求和疫苗接种建议等信息,如有不确定事宜请及时咨询,以免影响应试。


  三、实时关注中税协公告。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将在考前另行通知。自11月1日起至考试结束,应试人员应当实时关注所在考区政府网站、中税协官网及中税协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当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保持通讯畅通。


  特此公告。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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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1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办便函[2021]99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各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1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审计时间


  2021年10月—11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财汇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资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嘉友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抽查审计数量


  本次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224个,其中社会团体199个(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


  查看社会组织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重点


  (一)年度工作报告。检查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党建、项目等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查找是否存在党建缺失、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决策机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等治理方面的问题;检查按制度换届情况;检查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三)收费情况。检查会费收支情况;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21〕50号)的要求,围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工作情况以及乱收费重点问题,逐一对照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四)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五)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检查专项基金、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等。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能够对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是否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


  (六)支出及关联交易违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或公款吃喝问题;对外投资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


  (七)公益项目情况。重点检查公益项目设立及开展活动是否符合单位业务范围和公益宗旨,其中发生的重大交换交易或非交换交易是否违背公益性、公平原则,存在为个人或个别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公益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过社会组织账户进行。


  (八)部管社会组织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情况。重点检查部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是否应报尽报,是否按照审批意见开展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抽查审计方法


  本次抽查审计由入选我部社会组织审计管理服务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对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审计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审计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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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1
文号:民办便函[2021]9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1年10月11日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 分配原则


  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2年起始数量以2021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2021年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


  (二)2021年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


  (三)2021年核销率在25%-49%的,维持不变;


  (四)2021年核销率在25%以下的,扣减50%;


  (五)2021年之前有业绩,但2021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2022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2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可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企业的申请和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等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审核备案后,即可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如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和证面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函需列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凭报关单及付汇凭证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1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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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北京市商务局


  2.天津市商务局


  3.河北省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辽宁省商务厅


  7.吉林省商务厅


  8.黑龙江省商务厅


  9.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0.江苏省商务厅


  11.浙江省商务厅


  12.安徽省商务厅


  13.福建省商务厅


  14.江西省商务厅


  15.山东省商务厅


  16.河南省商务厅


  17.湖北省商务厅


  18.湖南省商务厅


  19.广东省商务厅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1.海南省商务厅


  22.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3.四川省商务厅


  24.贵州省商务厅


  25.云南省商务厅


  26.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7.陕西省商务厅


  28.甘肃省商务厅


  29.青海省商务厅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33.大连市商务局


  34.青岛市商务局


  35.宁波市商务局


  36.厦门市商务局


  37.深圳市商务局


  38.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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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


  (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生产与登记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向管理平台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及序列号密钥、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生产厂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管理平台、评估管理合作生产厂商。


  2.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


  (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登记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3.银行卡受理终端退出管理。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终止,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持续处于关闭状态。


  收单机构应当在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后2日内,将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该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直至该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规定重新入网。


  4.存量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入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规则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应当暂停为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4)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3.收款条码管理。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三)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二、特约商户管理


  (一)信息核实。收单机构应当在初始拓展特约商户,以及与特约商户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方式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通过现场面对面方式核实。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原则上应当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在确保履行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由电子商务平台辅助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信息核实过程中,收单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及责任。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同名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与非同名账户开户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进行审核,并对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收单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全部存量特约商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二)信息平台。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对收单机构与入网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关联关系和收单交易风险进行必要监测。信息平台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编码、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序列号、业务类型、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支付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布放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特约商户核心入网信息。收单机构应当于特约商户入网、变更、终止服务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报送上述信息。


  (三)变更管理。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支付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前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清算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变更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核心入网信息、经不同收单机构报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与其他特约商户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三、收单业务监测


  (一)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按照依法、审慎、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客户交易信息,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泄露、被篡改或丢失。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本机构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对于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参与处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机构自行协商或者会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和查询机制;明确成员机构使用交易信息的用途,确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利用交易信息开展不公平竞争;建立成员机构报文传输行为评估机制,对于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二)交易信息核对。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收单机构核对交易信息和支付受理终端、特约商户入网信息的一致性,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交易位置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收单机构应当运用支付受理终端定位技术,或采取与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付款人提供付款扫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监测等有效措施,监测实体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实际位置,并核验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与登记布放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的一致性。清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监测相关标准和规则,通过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传输的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或其他关于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对支付受理终端位置进行核验。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位置,或实际位置与登记布放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暂停支付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立即核实;经查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应当暂停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四)专项监测。收单机构应当针对特约商户类型、地域、交易特征等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和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调整监测指标、完善监测模型。对于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和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应当进行专项监测。


  (五)资金结算监测。清算机构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相关业务的,应当结合备付金风险监测工作,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资金结算业务和交易情况的匹配性进行监测。对于特约商户的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收单结算账户、结算资金与交易情况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机构应当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是涉及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


  (二)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明知或应知成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但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成员机构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存量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等相关实施方案,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实施方案及进展情况。


  (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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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2
文号:银发[2021]2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四)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


  (五)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


  (六)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七)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


  (八)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


  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二)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十四)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十五)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十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十八)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


  (十九)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


  (二十一)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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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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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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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满期净保费方法确定,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相关要求计算。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航空意外险应额外按自留毛保费收入的5%计提特别准备金,并逐年滚存。


  对保险期限为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航空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计算所得数值:保单责任准备金=过去滚动12个月航空意外险自留毛保费×2/365。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应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提交精算报告。精算报告至少应包含: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对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还应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的意外险,还应包括费率浮动情况的详细说明,至少包含费率调整因子(系数)、计算方法、费率上下限等,并由总精算师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其中,费率调整因子(系数)应符合风险定价原则。


  (三)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精算报告外,还应另外提供佣金费用支付相关材料,说明该产品预计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佣金费用率上限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材料应当包含佣金费用水平的合理性分析、业务经营依法合规的承诺、公平竞争的声明等。其中,佣金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末开展意外险业务回溯工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程度,采取费率调整等整改措施,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


  第十条 对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其中,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再保后赔款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意外险业务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在代理或合作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销售行为、收付费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支付的中介费用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同时,应在产品相关资料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以显著字体或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航空意外险业务做好再保险安排,并在每年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单独列明航空意外险的再保计划。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赠送意外险,应遵守赠送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赠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二)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


  (四)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


  (五)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六)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


  (七)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九)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披露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互联网、微信或其他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实时查询服务,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投保人查询保单信息的途径和方法。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三个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采取费率调整措施,应至少在费率调整前30日,通过合理方式将具体时间、具体原因以及对存量投保人的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限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自2023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披露格式参见附件1)。


  (二)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四类险种每一款产品的经营数据(披露格式参见附件2)。


  (三)综合保险服务水平、社会责任担当等多个因素确定的典型理赔案例。


  第二十三条 自2024年起,在前期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意外险信息披露。


  (一)全面实施个人意外险分产品信息披露,即将分险种信息披露范围从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四个险种扩展到全险种,披露每一款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披露格式参见附件3)。


  (二)实施团体意外险信息披露,即增加披露团体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


  1.上一年度团体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披露格式参见附件4)。


  2.上一年度每一款团体意外险产品经营数据(披露格式参见附件5)。


  3.综合保险服务水平、社会责任担当等多个因素确定的典型理赔案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


  (二)每款产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


  (三)航空意外险等再保险安排。


  (四)上一年度产品回溯情况,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总体情况,涵盖上一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


  2.产品定价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之间的偏差;


  3.回溯指标出现较大偏差的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根据偏差程度采取的整改措施。


  (五)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附表(填报格式参见附件6、附件7)。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一)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三)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


  (四)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五)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


  (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八)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九)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险业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同类业务保持统一的裁量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对扶贫意外险、小额意外险等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业务,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有关规定限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函〔2003〕1076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关于银行为信用卡客户赠送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34号)、《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及《关于意外险出单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寿险〔2010〕106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第四条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要求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不符合其他规定的,保险公司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附件: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


  2.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四类产品)


  3.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


  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6.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数据


  7.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年度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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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移民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党委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广电、统计、移民管理、中医药、外汇、知识产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等部门制定了《“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移民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目录


  一、发展背景


  (一)发展基础


  (二)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深化服务贸易改革开放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二)提高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三)打造高水平改革开放平台


  四、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


  (一)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二)推进服务外包数字化高端化


  (三)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


  (四)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五、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


  (一)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


  (二)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三)培育特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


  (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


  (五)发挥绿色转型促进作用


  六、完善服务贸易区域布局


  (一)拓展和提升东部地区服务贸易


  (二)培育和创新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服务贸易


  七、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一)培育服务贸易领军企业


  (二)增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


  八、深化服务贸易对外合作


  (一)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


  (二)强化与主要服务贸易伙伴合作


  (三)完善服务贸易国际合作与促进机制


  (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治理


  九、强化服务贸易保障支撑


  (一)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三)健全统计监测体系


  (四)加强风险评估防控


  (五)夯实人才智力支撑


  (六)推进规划组织实施

专栏目录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服务贸易发展方向和任务,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一、发展背景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入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引擎、对外开放深化的新动力,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为“十四五”时期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量规模稳步增长。“十三五”时期,我国服务进出口额累计达3.6万亿美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29.7%(据商务部统计,下同)。2020年,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服务进出口6617.2亿美元。规模保持世界第二位,全球占比提升至6.9%。其中,服务出口2806.3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28.4%,年均增速5.1%,高于全球5.3个百分点;服务进口3810.9亿美元,比2015年下降12.5%;服务贸易逆差1004.6亿美元,比2015年下降53.7%。


  行业结构显著优化。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平稳增长,金融、个人文化娱乐、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商业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快速增长,成为服务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2020年,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2947.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比重达44.5%,比2015年提升17.1个百分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1057.8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63.7%,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


  改革创新深入推进。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启动实施三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地区拓展至28个,先后有4批经验案例推广到全国,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到31个,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加强,转型升级取得积极进展。文化、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等首批42个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步伐加快,成为扩大服务出口的有力支点。总体看,全国服务贸易“一试点、一示范、多基地”的改革开放创新平台网络基本建立,多领域、多区域协同发展势头强劲。东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居主导地位。中西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成为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重要突破口。


  开放合作持续深化。与巴西、日本、乌拉圭、俄罗斯、阿根廷、巴拿马、葡萄牙等7个国家新签双边服务贸易合作协议,总数达14个。达成并实施《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路线图》《中国–中东欧国家服务贸易合作倡议》。2020年,我国与金砖国家服务贸易额合计达116.4亿美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额合计达844.7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从2015年的12.3%提升至12.8%。


  发展贡献不断增强。2020年,我国服务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为9.8%,比201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1172.6亿美元,占全国外资总额的78.5%,比2015年提高8.7个百分点。服务外包从业人员1290.9万人,比2015年增长73.3%。服务贸易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二)发展环境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服务贸易日益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力量。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从国际看,全球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全球价值链加速重构,以研发、金融、物流、营销、品牌为代表的服务环节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愈加凸显。服务领域跨国投资方兴未艾,带动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高。服务数字化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潜力。数字技术广泛渗入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推动服务供给端数字化创新和需求端数字化消费,大幅提高服务的可贸易性。产业深度融合加速,制造服务化、服务数字化外包化进程加快,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国际合作空间。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服务贸易规则协调加速推进,服务领域开放合作日益成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国内看,进入新发展阶段,服务贸易发展基础日益牢固。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人民群众对优质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推动服务贸易规模扩大与质量提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贸易发展动能显著增强。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突破和广泛应用,服务业提质增效态势明显,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活力持续释放。加速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巨大。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得到进一步强化,内外贸一体化推动国内国际市场联动发展。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跨境服务贸易限制措施逐步放宽,我国服务领域开放合作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新挑战。从国际看,发展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供应链本地化、区域化倾向上升,限制措施由“边境上”向“边境后”转移,服务贸易显性和隐性壁垒增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服务贸易复苏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从国内看,部分服务领域开放不够,国际竞争力不足,服务供给无法充分满足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改革深度、创新能力、发展动力仍显不足。


  综合判断,我国服务贸易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要牢牢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


  二、总体要求


  “十四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要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服务贸易深层次改革、高水平开放、全方位创新,推动服务贸易总量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为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协同互促。以改革推动开放,以开放促进改革,破除制约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利用全球资源要素,持续增强服务贸易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共同驱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服务贸易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拓展服务贸易发展领域,助推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培育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


  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有机结合。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找准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堵点和痛点,破解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发展难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提质增效。


  坚持系统谋划与重点突破相互统一。坚持系统观念,促进服务贸易与服务产业、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出口与服务进口协调发展。发挥比较优势,促进服务贸易特色优势领域突破发展。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服务贸易协同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与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的促进作用,推动服务贸易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服务贸易绿色低碳发展。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服务出口增速高于全球平均增速。服务贸易在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增速快于服务出口增速,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左右。服务进出口更加均衡。国内布局更加优化,国际市场空间布局进一步拓展。


  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出口竞争力明显增强,向价值链高端持续攀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参与服务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不断提升。


  制度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促进机制、监管模式更加完善,服务贸易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制度型开放迈出重要步伐。


  展望2035年,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格局全面确立。服务贸易发展内生动力更加强劲,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服务贸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贡献更加凸显。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位居全球前列,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明显增强,“中国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三、深化服务贸易改革开放


  统筹推进服务贸易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促进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相结合、“边境上”准入与“边境后”监管相衔接,努力形成全球资源要素强大引力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扩大外资准入领域。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支持商业存在模式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


  推进服务领域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归并资质资格许可,规范涉企检查。创新监管模式,设立自我承诺等便捷通道,减少服务进出口企业合规成本。


  (二)提高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升自主开放水平,有序减少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下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制定与负面清单相配套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制度。完善开放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服务贸易监测预警和开放安全审查。


  促进服务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实施技术进出口管理便利化措施。适应服务贸易企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外汇收支管理措施。完善与现代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灵活就业政策,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三)打造高水平改革开放平台


  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根据国家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需求,对服务贸易重点领域进行开放压力测试,在放宽准入限制、接轨国际规则、推动数据自由流动、职业资格互认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成效明显的试点地区升级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专栏1、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在改革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促进机制、创新发展模式、


  优化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122项改革、开放和创新举措落地见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专栏2、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遴选若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成效显著的地区,升级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创新服务贸易监管模式,深化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完善适应服务贸易发展需要的财政、金融、投资、人才等政策体系,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挥全方位集成创新作用,打造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高地,为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路径。


  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出台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定出台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大幅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加大在要素自由流动方面的制度创新力度,在服务领域标准、规则等方面探索加大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力度。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开展差异化探索。


  建设服务贸易重要展会平台。做大做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家级综合展会,面向东盟、东北亚、南亚、中东欧、西亚、非洲、拉美和加勒比等区域,打造一批区域性展会平台。办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中国国际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数字和软件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等服务贸易领域重要展会,推动服务贸易国际合作。


  专栏3、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


  提高服贸会发展质量,强化服贸会在引领行业全球前沿理念、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功能,提升市场吸引力、国际关注度和全球竞争力。优化服贸会开放合作平台功能,建立适应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和需要的办会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服贸会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推动形成更多务实合作成果,将服贸会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一流展会。


  四、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


  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新趋势,抢抓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发挥新型服务外包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


  (一)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为数字产品走出去营造良好环境。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促进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服务贸易业态创新发展。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提升云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数字技术贸易业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数据贸易,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贸易模式。提升数字贸易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布局数字贸易示范区。加强数字领域多双边合。


  专栏4、数字贸易示范区


  依托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国际规制对接、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和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压力测试,培育科技、制度双创新的数字贸易集聚区。开展数字营商环境评价,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引领我国数字贸易蓬勃发展。


  (二)推进服务外包数字化高端化


  实施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行动,培育龙头企业,加强对外发包,助力构建稳定的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云外包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市场份额,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云服务。扶持众包众创、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做大做强,推动零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空间。积极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租赁等生产性服务外包。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加快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进程,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利用5G、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数字制造外包。


  专栏5、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行动


  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提升服务外包数字化发展水平。建设一批国家级服务设计中心,大力发展设计、会计、法律等重点服务外包业务领域。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鼓励对外发包,支持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高标准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有序开展扩围工作,鼓励更多中西部地区城市创建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城市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的平台作用,推广一批示范城市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


  (三)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


  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打破传统服务贸易限制,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可贸易性。大力发展智慧物流、线上支付、在线教育、线上办展、远程医疗、数字金融与保险、智能体育等领域,积极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


  专栏6、服务贸易企业数字赋能行动


  支持信息服务企业开发稳定、便捷、安全、先进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鼓励构建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生态系统,为企业“数字赋能”提供强有力支撑。架好“赋能–使用”桥梁,利用服务贸易公共平台,整合数字化转型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价高质、获取便捷的战略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数字化转型服务。


  (四)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加强数字贸易治理,在数字贸易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重要数据出境、数据产权保护利用等领域,及时出台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特点的政策法规。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推出系统性综合举措。充分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


  提升传统服务贸易综合竞争力,培育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拓展特色优势领域服务出口,扩大优质服务进口,同世界共享中国技术发展成果,推动服务贸易均衡协调发展。


  (一)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


  提升旅游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家旅游对外推广体系,实施促进入境旅游行动。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一批入境游品牌和精品线路,提升中国旅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水平,增加退税商店。大力推进康养旅游发展,建设一批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实施亚洲旅游促进计划,推动亚洲旅游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专栏7、促进入境旅游行动


  健全入境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建立行业联动推广机制,实施全球推广计划,丰富旅游宣传品种类,扩大品牌传播。丰富入境旅游适销产品供给,加强优质旅游产品建设,培育主题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服务质量一流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品牌。创新入境旅游新业态,满足入境游客个性化和体验化需求。提升入境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双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方面的合作。进一步优化签证政策、通关措施,为外国人来华旅游提供更多便利。提升境外游客在行前预订、金融结算、移动支付、网络服务、证件使用、语言交流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增强国际运输服务能力。支持国内航运企业开辟新航线,完善国际海运服务网络,推进基于区块链的全球航运服务网络建设,推广进口集装箱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应用。更好发挥中欧班列和西部陆海新通道作用,完善国际铁路运输服务网络。完善国际空运布局,扩大国际航线网络覆盖度,提升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作用。完善国际道路运输服务网络,畅通中欧国际道路运输走廊,加快推动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商签实施。推进邮政快递业国际化发展,提升跨境寄递服务水平和国际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推进现代国际物流供应链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共享、覆盖全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现代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


  做优建筑服务贸易。鼓励建筑企业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智能建造,提高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增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促进投建营综合发展。鼓励企业投身“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国际合作、并购、属地化经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企业海外市场风险管理,支持行业商会协会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互通互补,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完善技术贸易管理促进体系。压缩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为技术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创造良好环境。优化调整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构筑技术安全屏障。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支持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带动标准与合格评定、产品和设备出口。积极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生产要素流动、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和锻造长板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技术进出口均衡发展。


  稳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境外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轻资产的服务贸易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功能升级完善,促进跨境支付便利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新型信息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升我国金融服务国际市场竞争力。


  支持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支持通信、研发、设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推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语言服务、地理信息、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走出去,拓展专业服务国际市场,保持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培育特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


  推进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创新文化贸易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和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贸易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积极推动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艺、数字艺术展览、动漫游戏、网络综艺、网络音乐、创意设计等新型文化服务出口。搭建版权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数字文化版权保护。扩大重点领域文化服务出口,加大中国影视节目、出版物海外推广力度,拓宽国际营销渠道。鼓励数字文化平台国际化发展,建设网络营销、播出、译制、社交平台,大力推进跨境新媒体传播。


  专栏8、创新中华文化对外传播方式


  实施视听中国播映工程,强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内容、渠道、工程、品牌建设和走出去主体培育,把广电视听领域的内容、渠道、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要素禀赋转化为国际传播优势,打造“视听中国”国际传播旗舰品牌,形成全方位、多主体、多层次的广电视听对外传播格局。做强中国联合展台,组织国内影视机构集中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展,开展推介交流活动,树立中国影视整体品牌,促进中国影视对外销售与传播。实施亚洲经典著作互译计划,与亚洲国家商签经典著作互译计划备忘录,确定互译输出引进书目,开展书目互换、互译、出版发行、搭建交流、合作、互鉴平台。推广中国书架项目,推动中国书架落户世界主要国家主流城市的重要书店、大学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重点推动中国书架落户央企海外分支机构,展销外文版中国出版物,开拓对外传播新渠道;推动中国书架落地国内机场、涉外景点、旅游景区,吸引更多国外游客阅读中国图书。


  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做强“留学中国”品牌,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留学教育。扩大与全球知名高校及机构合作,优化出国留学全球布局。构建国际中文教育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应用和推广。配合支持各国开展国际中文教育和“中文+职业教育”,加强教师、教材、教学、考试资源和品牌建设。积极培养小语种人才,提升语言服务贸易水平。


  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加强传统医学领域的政策法规、人员资质、产品注册、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为中医药走向世界搭建平台。吸引境外消费者来华接受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体验。大力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鼓励中药产品开展海外注册。


  扩大特色优势服务出口。支持中华老字号等知名餐饮企业走出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企业,加强餐饮劳务合作交流,引导国际餐饮服务评价机构规范发展。加快推动中国园林和以中国武术、围棋为代表的传统体育等特色服务出口,提升中华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全球农业科技合作,建设农业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打造农资农机、农业信息、农产品仓储流通等服务“走出去”的平台载体,加快发展农业服务贸易。


  专栏9、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壮大、创新、拓展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充实基地支持政策,做大做强文化、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总结推广基地建设经验。在知识产权服务、语言服务、演艺服务、地理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农业服务等领域,研究新设一批突出专业特色的服务出口基地,引领带动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把基地建设成为提升我国服务出口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


  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扩大研发设计、工业设计、咨询、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积极推动医疗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丰富市场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五)发挥绿色转型促进作用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畅通政府间合作渠道,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


  六、完善服务贸易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优化服务贸易国内市场布局,形成东部引领带动、中西部与东北地区加快发展的服务贸易新格局,促进服务贸易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一)拓展和提升东部地区服务贸易


  充分发挥东部地区高端要素集聚优势,打造服务贸易发展引擎,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实现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打造京津冀服务贸易集聚区。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牛鼻子”,推进数字贸易、金融服务、教育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北京对京津冀服务贸易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全面深化北京、天津、雄安新区和石家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提升京津冀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


  打造长三角服务贸易集聚区。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为依托,进一步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引领长三角服务贸易联动发展。发挥苏浙皖比较优势,加强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体制机制、市场体系跨区域协调发展,完善数字贸易、技术贸易、文化贸易、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教育服务、中医药服务等优势领域布局,合力打造面向全球的服务贸易发展高地。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集聚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粤港澳资金、信息和人员等要素的便捷流动。深化通关模式改革,扩大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范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二)培育和创新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服务贸易


  支持中西部地区与东北地区立足各自产业特点和区位优势,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推动优势特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服务贸易新的增长极。


  挖掘中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潜力。支持中部地区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在数字贸易、运输、旅游、文化、中医药等服务领域培育竞争新优势,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更好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枢纽作用,带动内陆地区整体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提升。


  提升西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能级。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强化西部开放大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运输、文化、旅游、建筑、专业服务、大数据、中医药等服务贸易发展。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贸易,打造西部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发挥西部沿边城市内外联通作用,加快边境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推动东北地区服务贸易加速发展。创新东北亚服务贸易合作机制,推动与东北亚各国在跨境运输、文化、旅游、科技研发、中医药等领域开展服务贸易合作。大力发展研发设计、工业互联网、认证试验、生物医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等制造业服务外包。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冰雪旅游带,大力发展寒地冰雪、生态旅游、冬季体育赛事等特色服务贸易。深化东北沿边开放口岸与毗邻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交流合作。


  七、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引导服务企业在新兴领域布局全球产业生态体系,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


  (一)培育服务贸易领军企业


  支持企业通过跨国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支持领军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快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布局市场网络的能力。


  (二)增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


  在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和细分领域,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服务贸易企业。重点扶持全球价值链中的“隐形冠军”“小巨人”企业、具有成为“独角兽”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国际性服务贸易中介组织,支持组建全球服务贸易联盟,促进国际服务贸易专业机构及企业间的交流合作。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加强国别市场研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公共服务。


  专栏10、全球服务贸易联盟


  搭建服务贸易领域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开展政策对话、经验交流与务实合作,培育多样化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产品,促进各方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共同激活创新引领的合作动能、共同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为全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合作贡献力量。


  八、深化服务贸易对外合作


  积极拓展合作伙伴,优化国际布局,深化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机制,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推动多双边服务规则协调,促进全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合作。


  (一)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


  加大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合作。推动与俄罗斯、蒙古在运输、旅游、科技创新、中医药、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合作。拓展与南亚、中亚、西亚国家在能源治理与服务、建筑工程、运输服务等领域合作。深化与东盟国家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旅游、农业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合作。推进与拉美国家在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贸易、金融、信息通讯、农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合作。加强与非洲国家在数字经济、网络通信、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绿色环保等领域合作。促进与阿拉伯国家在能源、基础设施、物流服务、金融、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及核能、航天、卫星和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合作。拓展与葡语国家在金融、医疗卫生和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加强服务贸易政策对接。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等领域共同研究制


  定标准、规则和制度。推动国际陆运贸易规则制定,提升中欧班列开行质量,依托亚太港口服务组织(APSN)、东北亚物流信息平台等加强港航数字化相关标准国际合作,以区块链港航应用为重点开展港航信息化标准研究制定。


  专栏11、服务贸易丝路行动


  支持我国港航企业参与境外港口建设和运营,扩大“丝路海运”品牌影响。推进“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建设“空中丝绸之路”。推进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创新丝绸之路”。不断深化“丝绸之路视听工程”“丝路书香工程”。着力推动“健康丝绸之路”建设,加强在中医药、疫苗研发、传染病防控等领域合作。


  (二)强化与主要服务贸易伙伴合作


  深化与港澳台服务贸易合作。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扩大内地服务贸易领域对港澳开放。加强海峡两岸在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医疗照护、建筑、旅游、设计等领域合作。


  拓展与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及成员国、英国等在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旅游文化、技术贸易等领域合作。深化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在工业设计、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医疗康养、运输、旅游、文化等领域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在医疗卫生、疫苗研制、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合作。推动与重点国家在工程建筑等领域不断深化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


  (三)完善服务贸易国际合作与促进机制


  创新服务贸易合作机制。与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加强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深化与金砖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中东欧国家服务贸易多边合作机制。依托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共同体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和世界旅游经济论坛等平台,开展服务贸易机制化合作,拓宽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网络。创新合作方式,推动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


  优化服务贸易促进机制。推进服务贸易境外推广、数据共享、技术转让、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依托境外各类经贸平台载体建设境外服务贸易促进中心,提升服务贸易国际交流和合作水平。


  专栏12、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


  选择具有较好服务贸易发展优势、具备国际合作基础的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重点加强政府间服务贸易发展对接,推动合作领域深化拓展,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新领域、新模式、新路径。重点支持示范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凝聚开放合作动能,聚焦重点发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策支撑,不断扩大优势服务出口和优质服务进口。


  (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治理


  推动完善服务贸易全球治理。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沟通合作,支持世贸组织就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规则制定等开展进一步谈判,推动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贸易与健康、贸易与环境等议题磋商讨论。


  增强区域服务贸易规则制定能力。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欧投资协定等,推动与主要国家地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合作。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做好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服务贸易领域工作。充分挖掘合作潜力,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


  积极参与重点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深化与海关、铁路、民航、邮联等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在运输、邮政快递等领域加大与国际规则对接。参与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和规则制订,围绕数字货币、分布式账本技术金融应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领域,加强国际交流。在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应对数字贸易壁垒等方面加强探索与合作,主动参与数字治理、数据安全、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积极参加相关知识产权多边规则磋商与制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九、强化服务贸易保障支撑


  加强党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服务贸易发展体制机制,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大对技术贸易管理、数字贸易发展、文化贸易促进、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力度。加强对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完善和强化地方服务贸易发展统筹协调决策机制。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法律法规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服务贸易地方性法规。完善适应服务贸易发展需要的财政、金融、外汇、投资、人才和监管便利化等政策,推动建立系统性、机制化、可持续的政策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服务贸易的支撑作用。


  (三)健全统计监测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逐步提高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全面性。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试点,创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方式方法,为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探索有效路径。


  (四)加强风险评估防控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服务贸易开放与安全,把握好开放节奏和力度,加强对重大开放举措的评估工作。加强服务贸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构建符合新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稳步推进监管权责规范、监管系统优化、监管效能提升,不断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风险防控水平。


  (五)夯实人才智力支撑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服务贸易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创新服务贸易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引进和国际交流力度,鼓励高校服务贸易相关学科建设,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贸易战略研究和智库建设,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撑。


  (六)推进规划组织实施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强化任务分解,推进责任落实。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加强与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机制,形成规划实施合力。


  专栏目录


  专栏1、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专栏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数字贸易示范区


  专栏3、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行动


  专栏4、服务贸易企业数字赋能行动


  专栏5、促进入境旅游行动


  专栏6、创新中华文化对外传播方式


  专栏7、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专栏8、全球服务贸易联盟


  专栏9、服务贸易丝路行动


  专栏10、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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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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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现予公布。


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钨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OHSAS18000/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4.已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2018-2020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2016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20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5.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2018-2020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锑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已获得出口资格的企业,2018-2020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2018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20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7000吨(精锑)或5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5.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2018-2020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已获得出口资格的企业,2018-2020年间有白银出口实绩(2018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20年每年均有白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20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或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国内销售数量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2018-2020年有白银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3.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进行汇总,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材料寄送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电子版)报送商务部。


  寄(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尹启明;联系电话:010-65197861;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4-001”字样。


  商务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在接到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答复意见。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部将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


  五、报送材料


  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三)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2021年1-9月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钨、锑新申报企业需提供2018-2020年相应产品出口供货流通企业名单、供货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白银出口国营贸易新申报企业需提供2020年产量证明。


  (七)钨出口国营贸易申报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2.OHSAS18001/ISO45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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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振兴[2021]14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广“十三五”时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老工业城市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先后支持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设了20个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先后印发了16份支持示范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有支持政策、有专项资金、有年度评估、有表扬激励的政策体系。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对“十三五”时期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现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一、坚持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老工业基地振兴,产业振兴是主攻方向。“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以产业振兴为重点,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设了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一)加快延伸拓展产业链,提高传统优势产业竞争力。河北省唐山市按照“降总量、提品质、延链条、增效益”模式,实施钢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育链行动。山东省淄博市做好“优存量”和“扩增量”两篇文章,实施“四强”产业攀登计划,推动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快速发展。安徽省铜陵市围绕全产业链发展思路,构建“铜冶炼-铜深加工-铜高端产品研发”等产业相互融合、一体多元的完整产业链。湖南省株洲市探索“标准引领+会展经济+清洁改造”的陶瓷发展模式,形成集陶瓷材料、陶瓷制造、陶瓷机械、陶瓷颜料等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四川省自贡市推动形成“盐卤-工业盐-新材料”产业链,建设川南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以龙头企业为牵引,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山西省长治市推动能源企业向发展新能源转型,形成“硅矿—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光伏发电”产业链体系,光伏玻璃、太阳能光伏全产业链规模位居省内第一。辽宁省沈阳市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实施华晨宝马新工厂等重大项目,做大做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培育千亿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湖南省株洲市依托龙头企业打造轨道交通产业集群,轨道交通产品远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轨道交通牵引设备交流传动和控制系统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80%,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群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中胜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四川省宜宾市依托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积极构建动力电池主体、电池结构件、电池材料、电池回收循环利用以及动力电池科技研发全产业链,截至2020年底,已吸引29家相关企业落户。


  (三)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积极落实与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推进机制,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广东省韶关市充分发挥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积极推进“广韶同城”和“深韶对接”,推动产业合作共建,实施莞韶共建产业园。湖北省黄石市积极对接武汉光谷,发展电子信息配套产业,实现了电子信息产业的从无到有。湖南省娄底市积极融入长株潭都市圈,探索与长株潭建立产业联盟,200多家企业与长株潭开展产品配套合作。江西省萍乡市抓住沿海地区梯度转移机遇和湘赣边区域合作机遇,采取“政府+企业”共建模式,为落户企业量身定制标准化厂房,建设200多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增强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四)立足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吉林省吉林市依托冰雪资源,按照“冰雪旅游—文体旅融合—先进冰雪装备制造”的发展路径,大力发展冰雪产业。广东省韶关市坚持差异化发展定位,积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花瓶子”。四川省自贡市积极挖掘“盐龙灯”历史文化资源,建设自贡方特恐龙王国,做大做强“自贡灯会”品牌,建设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贵州省六盘水市立足山地资源优势,打造猕猴桃“吨产园”、刺梨“千斤园”、茶叶“万元田”,形成全国最大的刺梨基地、全省最大的猕猴桃基地。


  二、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转型升级内生动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老工业基地提高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强化创新研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形成了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引领的产业转型升级动力机制。


  (一)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辽宁省大连市围绕新兴产业发展,建设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科院大学能源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干细胞与精准医学研究院等平台。吉林省长春市构建以一汽、吉大和中科院光机所、应化所为代表的大企、大学、大所产学研创新联盟,推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增幅居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三位。山西省长治市与国内外160多个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攻坚深紫外LED、超级碳纤维、碳化硅三代半导体材料、氢储存等一批关键技术。山东省淄博市围绕“卡脖子”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建立“企业出题、高校院所破题”的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居山东省第一位,2020年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4.5万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推动建立“高校院所+技术平台+产业基地”的创新链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工程,建设炼焦煤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省自贡市紧扣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与浙江大学合作建成浙大自贡创新中心和众创空间,与清华大学、四川理工大学开展创新战略合作,建设成渝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二)完善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培育吸引科技人才。辽宁省鞍山市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初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平台支撑、机制创新”的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体系。安徽省铜陵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和规上工业企业创新行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43%,“十三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约75%,成为“科创中国”首批试点市。重庆市永川区坚持“打好职教牌、改变一座城”,优化整合壮大17所职业院校,每年培养技术技能人才4万人以上,学生年均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四川省宜宾市将应用型高等院校建设作为聚集人才的引擎,整体规划大学城和科创城,截至2020年底,在宜高校总数达12所,在校大学生人数7万余人,建成省级以上研发(孵化)平台106个,培育50家以上产教融合示范企业。


  (三)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促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北京市石景山区利用区域资源禀赋,培育发展虚拟现实产业,成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和北京城市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十大”攻坚工程。辽宁省沈阳市实施数字沈阳、智造强市三年行动计划,入库智能升级项目110个,新建5G基站2360个,建设“星火链网”沈阳超级节点。山东省淄博市出台支持政策,积极布局工业互联网等11条新兴产业链,全市上云企业累计超过1万家,培育智慧工厂35家,智慧车间327个。河南省洛阳市建成全省唯一的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1+6”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投用,在2020年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中,洛阳高新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获评五星示范基地。河南省鹤壁市统筹发展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在现代农业大数据、社区数字服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形成新业态。广东省韶关市高标准建设韶钢智慧中心,实现5公里以上跨工序、跨区域、远距离、大规模集控,打造世界首个贯通铁钢轧全流程的一体化中心。湖北省襄阳市深入开展“千企登云”行动,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湖南省湘潭市促进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流程数字化覆盖率超过85%,华菱湘钢智慧钢铁解决方案获评2020年行业优秀解决方案。


  三、坚持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市早,工业区和矿区分布集中,城市功能亟待完善。“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融入经济区和城市群建设,深入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提高人口和经济支撑能力,构建了产城融合发展的有效方式,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发挥支撑作用。


  (一)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辽宁省沈阳市积极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深入推进“管委会+平台公司”改革,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推动“标准地”改革,截至2020年底,共引进华晨宝马等重点项目362个,总投资1200多亿元。吉林省长春市研究制定省级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专项政策,单列土地年度计划指标,2020年引入重大项目19个。江苏省徐州市依托开发区培育壮大工程机械产业集群,国家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苏省特种机器人等技术平台加快建设,2020年徐州经开区综合实力跃居国家级开发区第24位。河南省洛阳市依托装备制造业基础,布局建设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大数据、轨道交通等“六大产业园”。湖北省襄阳市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0亿元,在国家级高新区中综合实力跃居第29位。


  (二)持续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山西省长治市推进工业用地改革,从2021年起所有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都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将项目施工“三通一平”以及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纳入“标准地”前置条件,企业拿地即可入场施工。辽宁省沈阳市依托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将国企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东北制药集团三项制度改革、沈阳机床综合改革、沈鼓集团股权结构优化改革等对沈阳产业转型升级产生积极影响。山东省淄博市推行行业综合许可“一证化”改革,在全省率先开展全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免提交证明事项超过1.3万项。湖北省黄石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精简报建事项、开展多图联审、简化竣工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北京市石景山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和城市更新改造有机结合,全力筹办北京冬奥会和中国服贸会,创新工业建(构)物改造利用审批模式和审批流程,建设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释放首钢老工业区转型发展动力。江苏省徐州市积极探索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在全国首创“基本农田整理、采煤塌陷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湿地景观开发、村庄易地搬迁”五位一体综合治理模式。湖北省黄石市在关停露天采石场、沿江小码头、高耗能厂矿的基础上,加强工业遗产再利用和矿区生态恢复,推动“工业锈带”向“生活秀带”转变。湖南省株洲市实施老工业区企业关停与土地收储、搬迁转型、人员安置、污染治理和园区建设“五个同步”,全面完成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实现生态保护、城镇化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绿色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老工业基地重工业和能源资源产业集中,节能降碳任务艰巨。“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一)促进能源资源循环节约集约利用。黑龙江大庆市加大协调力度,支持石油石化企业加快低效气井开发,组建油气资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安徽省铜陵市全面开展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尾矿、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成全省唯一的国家“无废城市”试点市。四川省自贡市积极布局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东锅公司完工世界最大干煤粉辐射废锅气化炉项目,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1/3。贵州省六盘水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产业“存量”实施循环化改造,对“增量”进行循环化构建,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钢铁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二)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闭全部270家乡镇煤矿,结束了北京千年采煤史,先后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百万亩造林绿化、废弃矿山修复等生态保护重点工程,铸牢首都西部生态屏障。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条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截至2020年底完成露天煤矿治理复垦面积2万多公顷。吉林省松原市统筹推进查干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退耕还湿1400多公顷,查干湖水质提升至四类水体,2020年接待游客187.6万人。湖北省黄石市把长江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在做“减法”的同时也做“加法”,引导全市模具钢企业达标升级、退城入园,实现模具钢产业华丽转身。


  (三)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产业。江苏省徐州市以生态修复为重点,同步对宕口、矿坑、裸岩和断崖实施生态修复,支持依托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发电基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制定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将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发电列为重要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支持对16万亩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治理,创建了“上方光伏发电、下方生态治理”的“农光一体化”发展模式,区域植被覆盖率从不到30%提升到85%。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支持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集约高效用地、绿色低碳转型,引领带动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振兴。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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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发改振兴[2021]14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房规[202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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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建房规[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1]3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河南、湖北、云南、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研究决定,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延期考试的地区于11月举行考试,考试采用纸笔方式,现就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image.png

 二、考务日程


  (一)2021年10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二)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组织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


  (三)2021年11月22日前,组织延期考试地区评卷会议,部署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2021年12月7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数据上报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五)2021年12月28日前,下发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成绩数据,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议,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六)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延期考试地区中,因考试时间调整导致不能参加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将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6〕3号)组织实施考试。


  (三)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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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财办会[202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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