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的通告

为贯彻《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和《重庆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出口退(免)税纸质单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下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离境港已与重庆市税务局建立出口信息服务协作关系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简化方式


  重庆市税务局通过直接从离境港获取出口货物的装卸作业、国内段物流运输信息等电子数据,来减少和替代企业对出口货物装货单、国内运输单证收集和纸质化备案管理。


  三、办理方式


  愿意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通过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税港通”(网址https://www.sipg.com.cn/)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经企业电子签章授权后,即可使用电子数据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二)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平台办理。“其他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平台”是指符合重庆市税务局信息管理标准,能够为出口退(免)税业务提供物流数据、装卸数据等出口业务真实性佐证的第三方业务平台。重庆市税务局将持续优化拓展办理方式,相关事宜另行通告。


  四、后续管理


  经企业电子签章授权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应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除按照本通告免于纸质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国内运输单证外,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和保管其他备案单证,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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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财资产[2021]2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决定联合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


  机构自查。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的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全面自查,于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2、开展检查。市财政局、市评协将对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根据重庆行业实际情况,结合业务报备、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存放、工资发放、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等情况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3、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市评协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三、上报材料


  1、按照《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附件2)内容及格式要求,于2021年11月5日前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按要求上报其中部分材料。此次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资料,请各机构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上报,如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诚信档案。


  2、资产评估机构涉及具有挂名、兼职执业行为的资产评估师,需填写《挂名、兼职资产评估师汇总表》(附件5),并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http://47.94.11.33:8039/login提交涉及资产评估师的注销、转非申请,将系统表格导出签字盖章后于11月12日前报送至市评协会员部。


  3、上报资料统一打包压缩后发送到邮箱:cqzxjgb1@163.com,邮件主题及压缩文件请均以“XX资产评估公司自查资料”命名。


  四、社会举报机制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督查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提供相关线索。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确凿,后经查实的,市财政局将依法给予其相应处罚。


  受理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举报电话:67575166


  举报邮箱:cqsczj@163.com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资产处 唐凡博 67575528


  市评协会员部 刘云浅 67031194


  市评协监管部 蔡雪晴 67031028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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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渝财资产[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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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30
文号: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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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八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十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一)生产场所迁址的;


  (二)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三)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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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党工发[2021]74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2021年“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发现和宣传一批新时代税务系统先进典型,展现税务干部职工风貌,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励和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以更加昂扬的斗志奋进新时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二、主办单位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推选条件


  “最美税务人”应是税务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典型,热爱祖国,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望,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担当作为,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成就或突出贡献。


  四、推选人数和范围


  活动共设10个“最美税务人”名额,面向全国税务系统差额评选产生。其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推荐1名候选人参加评选;


  (二)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推荐不超过1名候选人参加评选。


  推荐的候选人原则上以个人为主,特别优秀的集体也可参加评选。


  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导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干部职工不作为此次活动候选人参加推荐评选。


  五、推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在税务系统内广泛征集遴选,优中选优,确保推选工作质量。


  (一)推荐环节。按照评选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商本级(驻地)党委宣传部遴选推荐候选人,对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事迹材料等真实性负责。拟推荐的候选人需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把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意见后,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拟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候选人,应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商本级(驻地)党委宣传部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人选所在单位和省级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选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考虑政治效应、社会影响、先进事迹、宣传效果等因素,推选出“最美税务人”建议人选,并在总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批环节。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名“最美税务人”名单。


  六、事迹发布


  发布仪式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演播厅举行,时间安排在2021年年底或2022年年初,与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相统筹。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现场为“最美税务人”颁发证书。


  七、深入宣传


  中央、地方及税务系统有关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充分利用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报道、制作短视频微电影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典型人物事迹,掀起全国“最美税务人”宣传热潮。


  八、学习实践


  举办“最美税务人”先进事迹巡回宣讲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灵活运用故事会、演讲会、报告会、交流会和典型访谈、文艺表演、微课堂、微视频等多种形式,讲先进故事、谈学习心得,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榜样力量,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成效。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1年“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国税务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四史”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典型宣传工作的整体谋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做好组织遴选、事迹挖掘、审查把关、推荐上报、媒体宣传等各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二)面向基层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推荐人选,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推荐,已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称号、“时代楷模”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最美人物系列称号的,不再参与推荐。


  (三)严把人选质量关。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甄别,突出典型,严格把好人选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人选质量。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原则,严格按照推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程序上报的推荐人选或者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发现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撤销资格并按程序递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最美税务人”推荐表(见附件)及详细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视频材料(高清,分辨率1920*1080以上,3分钟左右)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包括电子材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 党若祥010-61986635,徐贞宇 010-61986162;税务系统内网邮箱:jcgzc@sat.tax。


  附件:2021年“最美税务人”推荐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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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税总党工发[2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年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年第6号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易纲


银保监会主席 郭树清


财政部部长 刘昆


2021年10月27日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应当持有的损失吸收能力,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实体向其重要附属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


  处置实体是指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处置计划,作为处置工具实施对象的法人实体。处置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构成处置集团。附属公司是指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由处置实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第五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和相关资本监管要求。


  第六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第八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适用于并表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集团。


  第九条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第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及扣除项。


  第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和杠杆率监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第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和缓冲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监管要求。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时,为满足缓冲资本要求计提的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不能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第三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构成


  第十六条 下列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以下统称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一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三)衍生品负债。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第十七条 符合银保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合格标准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一)实缴。


  (二)无担保。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


  (四)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


  (五)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


  (六)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


  (七)工具到期前,如果发行银行赎回将导致其不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则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不得赎回该工具。


  (八)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主体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九)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当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以确保其受偿顺序排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除外负债之后:


  1.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合同中明确其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


  3.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处置实体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控股公司作为处置实体,且该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受偿顺序等于或劣后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除外负债。


  (十)发行合同中必须含有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再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计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6%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当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最低要求为18%时,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的规模上限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3.5%。


  第四章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


  第二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的扣除适用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的扣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或人民银行认定为虚增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从自身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从各自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二级资本小于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当区分小额投资和大额投资两种情形进行扣除:


  (一)小额投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不含)以下的投资。


  1.小额投资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无需从资本中扣除:在交易账簿中持有,持有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且持有规模在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5%(不含)以下。


  2.小额投资扣除上述第1目中的部分后,仍超出自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其中,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从二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3.不进行资本扣除的投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量,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计量。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大额投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级资本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之和占该被投资银行普通股(含溢价)10%(含)以上的投资。


  大额投资中,资本工具投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扣除,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投资应从二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某级资本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依次从更高一级的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资本监管相关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划入交易账簿的,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量;划入银行账簿的,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计量,其中按权重法计量的,投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计量。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能够在处置阶段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框架,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划等。


  (二)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认定,以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计量方法,评估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定期组织召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会议,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评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七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季度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如遇影响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公开性和可访问性,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度披露。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事项按照要求定期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披露内容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每期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投资,不进行资本扣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五条 2022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对该附属公司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进入处置阶段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若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自处置结束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第三十八条 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采取恢复措施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在不进入处置阶段的情况下完成资本重组,但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自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重新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重要附属公司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


  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我国和全球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约束,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构建了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


  答:《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立足国内银行实际,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办法》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同时,在存款保险基金计入、投资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资本扣减规定上借鉴了国际同业经验,更好地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实践。


  二是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制度与资本监管制度保持一致性。《办法》中关于资本监管的有关规定与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银保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我们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三是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与商业银行处置机制建设相结合。《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会议,审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进一步健全商业银行的有效处置机制。


  四、《办法》实施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满足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五、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触发事件和损失吸收顺序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进行减记或转股。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当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视情启动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减记或转股。


  六、《办法》发布后,如何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妥有序实现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达标?


  答: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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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7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厅企业函[2021]25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各培训承担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下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计划


  (一)2021-2022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2000名,培训周期为1年。其中,来自制造业企业的学员不少于30%。


  (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培训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素质和水平。


  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大学、广西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等单位承担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及主题方向培训任务。


  围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扩大领军人才培训规模和影响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等分别开展2021-2022年度“专精特新”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培训任务,重点安排专精特新“小巨人”参加。


  详细信息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leader.miitec.cn。


  三、工作安排


  (一)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徐晓兰副部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并于10月30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培训承担机构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围绕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积极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联合各承担机构不断完善培训教学和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探索分层分类、长期短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化培训模式,统筹组织学员复训等,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搭建联合培养全国互动平台;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办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参加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专精特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选择领军人才培训承担机构开展培训,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五)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推荐和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学员名单。


  (六)培训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末位淘汰机制,排名末位的2个承担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七)各培训承担机构要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所需,结合自身优势,科学设置符合时代特点、满足学员需求的课程体系,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跨行业交流,优质企业对标学习,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满足学员诉求,提升服务质量。积极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江生、朱立强


  电话:010-68205326/68205325


  传真:010-66017331


  邮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人:刘晓闯、陆书涛、白晓


  电话:010-68209173/68208666/68207876


  传真:010-68217322


  邮箱:leader@miitec.org.cn


  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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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工信厅企业函[2021]2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办财金[2021]8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和组织评审,现确定以下34个地区为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吉林省四平市,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江苏省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昆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河南省漯河市、南阳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巴南区、江津区、铜梁区,云南省保山市,陕西省延安市。


  上述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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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5
文号:发改办财金[2021]8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集中公开时,只公开标题、题注和正文,不重复公开负责人签署的命令。题注应当包含公布时间及文号、修订时间及文号、施行时间等标识性信息,具体请参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网站)“行政法规库”的题注格式。


  二、为提高规章集中公开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便利社会公众更好使用通过网络获取的规章文本,我们商司法部办公厅、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设计了规章的网页版式、下载版式,同时,相应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页面设计,现一并印发。


  三、要加强工作协同,协调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开展工作,把规章系统清理工作做扎实,为规章集中公开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强公开后的管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使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成果持续发挥作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指导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工作,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集中展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


  五、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中央文件的重点工作之一,事关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向社会提供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权威规范的现行有效规章文本。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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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5
文号: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21]2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1年10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二)工作原则。


  ——总体部署、分类施策。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和各方统筹。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明确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目标任务。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


  ——双轮驱动、两手发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立足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稳住存量,拓展增量,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争取时间实现新能源的逐渐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着力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止过度反应,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三、重点任务


  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要坚持安全降碳,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积极推进供热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严控跨区外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套煤电规模,新建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2.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坚持陆海并重,推动风电协调快速发展,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鼓励建设海上风电基地。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探索深化地热能以及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3.因地制宜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水电基地建设,推动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雅砻江中游、黄河上游等已纳入规划、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项目开工建设,推进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推动西南地区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分别新增水电装机容量4000万千瓦左右,西南地区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基本建立。


  4.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确定核电站布局和开发时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保持平稳建设节奏。积极推动高温气冷堆、快堆、模块化小型堆、海上浮动堆等先进堆型示范工程,开展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加大核电标准化、自主化力度,加快关键技术装备攻关,培育高端核电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


  5.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


  6.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清洁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大力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自备电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提升电网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制定新一轮抽水蓄能电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促进抽水蓄能发展的政策机制。加快新型储能示范推广应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左右,省级电网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平台,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鼓励采用认证手段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绿色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集聚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节能低碳园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重大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工程,支持已取得突破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以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设备为重点,全面提升能效标准。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广先进高效产品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审查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


  4.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统筹谋划、科学配置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采用直流供电、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探索多样化能源供应,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完善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设备能效标准,提升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将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数据中心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推动既有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技术改造。


  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钢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


  3.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提升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


  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加快低效产能退出,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应用比重。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


  5.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有效化解结构性过剩矛盾。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到2025年,国内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


  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造升级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四)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都要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1.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增强城乡气候韧性,建设海绵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强化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建设绿色城镇、绿色社区。


  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等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强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升城镇建筑和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动严寒、寒冷地区清洁取暖,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引导夏热冬冷地区科学取暖,因地制宜采用清洁高效取暖方式。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4.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农房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发展节能低碳农业大棚。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积极扩大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深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因地制宜开展沿海、内河绿色智能船舶示范应用。提升机场运行电动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新能源航空器。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到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国家铁路单位换算周转量综合能耗比2020年下降10%。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


  2.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推进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民航运行管理效率,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十四五”期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30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70%。


  3.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统筹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土地、空域等资源,加大岸线、锚地等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到2030年,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


  1.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以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为目标,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加强园区物质流管理。到2030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2.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


  3.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文办设备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资源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到2025年,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到2030年达到5.1亿吨。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整治过度包装,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降低填埋比例,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性的资源化利用技术。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新能力,加快绿色低碳科技革命。


  1.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制定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设施、数据等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组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国家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绿色低碳领域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和示范性能源学院。深化产教融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建设一批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3.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聚焦化石能源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新型电力系统、节能、氢能、储能、动力电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点,深化应用基础研究。积极研发先进核电技术,加强可控核聚变等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


  4.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集中力量开展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控制、大容量风电、高效光伏、大功率液化天然气发动机、大容量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创新,加快碳纤维、气凝胶、特种钢材等基础材料研发,补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软件等短板。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示范应用。建设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进熔盐储能供热和发电示范应用。加快氢能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探索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八)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1.巩固生态系统固碳作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扩大林草资源总量。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加强退化土地修复治理,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到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190亿立方米。


  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好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成果,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加强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基础理论、基础方法、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


  4.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低碳农业模式。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替代计划,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将绿色低碳理念有机融入文艺作品,制作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着力破除奢靡铺张的歪风陋习,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评选宣传一批优秀示范典型,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大力发展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低碳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制度。提升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强化环境责任意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创新水平。重点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制定实施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分阶段、多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尽快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


  各地区要准确把握自身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梯次有序推进碳达峰。


  1.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碳排放已经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减排成果,在率先实现碳达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地区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决不走依靠“两高”项目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大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逐步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力争与全国同步实现碳达峰。


  2.因地制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要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严格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导向,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要着力优化能源结构,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双控要求,有序推动高耗能行业向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中,积极培育绿色发展动能。


  3.上下联动制定地方达峰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坚持全国一盘棋,不抢跑,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各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审核通过后,由地方自行印发实施。


  4.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加大中央对地方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给予支持,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国际合作


  (一)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为建设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主动参与全球绿色治理体系建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各方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航空减排谈判。


  (二)开展绿色经贸、技术与金融合作。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推动落实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加强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加大绿色技术合作力度,推动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领域科研合作和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工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碳定价机制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国际宏观协调,与有关各方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弘扬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扩大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发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合作平台作用,推动实施《“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


  (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制定修订。加快节能标准更新,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健全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快相关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建立健全氢制、储、输、用标准。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积极参与国际能效、低碳等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国际标准协调。


  (三)完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健全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拓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做好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加强市场机制间的衔接与协调,将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碳达峰相关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科学提出碳达峰分步骤的时间表、路线图,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责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严格监督考核。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碳达峰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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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4
文号:国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资函[2021]1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财政部决定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 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 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 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 整治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 组织自查。


  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等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情况,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提交省级财政部门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将自查报告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 开展检查。


  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结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存放等事项,检查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等问题。


  结合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和评估行业业务报备情况进行筛选,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不足5名资产评估师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不足30名资产评估师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资产评估机构。


  结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对数据交换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已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表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到财政部门录入监管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结合网购平台搜索或接受社会举报等方式得到网络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名单,检查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按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制度进行统一编码,对网络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购买资产评估报告的单位进一步核查取证,形成整治名单。


  结合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检查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三) 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对挂靠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资产评估师依法取消执业会员登记,并将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要求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到财政部门录入监管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知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尽快录入相关信息,纳入财政部门行政监管范围。


  对资产评估机构在网络平台售卖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为虚假评估报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纳入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021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汇总形成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整治工作总结,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测跟踪,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开展日常提醒和约谈。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协会要及时向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


  (二) 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协会要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为资产评估行业整治工作提供举报线索,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要及时核实查处。


  (三) 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与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和突出案例报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将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座谈、调研、核查等方式,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实地督导。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对各省市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张志辉 010-6196568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陈鹏 010-88339665


财政部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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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1
文号:财资函[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2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十四五”时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对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规划依据国家《“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我省“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省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现实基础。“十三五”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不断强化,着力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420.5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就业质量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增加到302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增加到247万人。创业环境大幅改善,返乡入乡创业蓬勃发展,创业带动就业效应进一步增强。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青年就业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积极推动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持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退役安置制度,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帮扶工作,困难群体就业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成果显著。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我省发展处于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为就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持续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筹办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深入实施,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大平台加快建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动能新业态加速成长。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劳动力市场协同性增强,劳动力整体受教育程度上升,社会性流动更加顺畅,为促进就业夯实了人力资源支撑。


  但也要看到,“十四五”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稳定和促进就业任务艰巨。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明显增加,同时,未来五年是我省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对就业的潜在冲击需警惕防范。人口结构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劳动力供给侧与需求侧均出现较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将成为就业领域主要矛盾。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不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还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规模性失业风险依然存在。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应用,就业替代效应持续显现。就业方式更加多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培训服务,注重权益保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努力提高就业质量,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协同。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聚力支持就业。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兼顾容量、质量与结构,抓住主要矛盾,多措并举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同时,更加重视日益凸显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聚焦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突出抓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动形成劳动力市场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要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加快破解制约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务保障。


  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紧盯就业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瞄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举措,因地因企因人强化分类帮扶援助,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城乡、区域就业机会差距逐步缩小,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多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人力资源质量大幅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加匹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稳步扩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


  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创业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对高质量就业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更多人可以通过创业实现人生价值。


  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就业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机制不断健全,失业人员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得到及时帮扶,就业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河北省“十四五”时期就业主要指标

image.png

注:①[]内为五年累计数。②劳动报酬占比是指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③带*号的为2019年数据。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扩大就业容量。


  1.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持续强化,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良性互动。强化财税、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支持就业的导向,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就业,通过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提升重大政策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就业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促进就业的推动作用。


  2.稳定提升制造业就业。实施制造业降本减负行动,强化要素保障和高效服务,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提升制造业盈利能力,提高利润率和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就业吸引力,缓解制造业“招工难”问题。加快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化、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万企转型”行动,实施“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扩大传统优势产业就业容量。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注重发展技能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以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大承接合作平台为依托,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链,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先进制造基地,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


  3.努力扩大服务业就业。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需要,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强金融服务业市场和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合作,吸引优质金融资源向我省聚集。促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推进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和项目,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加快生活服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商贸流通和消费服务业态与模式创新,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和主题商圈建设,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以养老、托育、家政、社区服务为重点,大力开展贴近群众的社区服务,稳定开发社区超市、便利店、社会工作服务等岗位,充分发挥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优势。


  4.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全省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重点培育一批产值超百亿元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将科技、绿色、品牌、质量元素融入生产各环节,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带动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引导农产品加工等乡村产业向中心镇(乡)和物流节点聚集,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持续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5.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增强就业岗位创造能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生态,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构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完善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打造并发布一批符合河北特色、用户识别程度高的“信易贷”产品,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融资便利度。


  6.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数字河北,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字经济试验(示范)区,用好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重大平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就业容量大的重点园区和数字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动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行业秩序、贸易交易等方面的创新改革,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免罚清单等容错监管方式,营造更加宽松的体制机制环境,给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留足空间。完善平台企业治理,促进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


  7.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平台就业。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鼓励传统行业以跨界融合、业态创新等方式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持续开发新职业。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规范平台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专栏一: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持保障行动


  1.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和服务。建立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2.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项目。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培训形式和内容,开展数字资源线上培训服务,支持其根据自身实践和需求参加个性化培训。


  3.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的机制,鼓励用工企业以商业保险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层次保障。


  (二)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深化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范和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出台。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最大限度解除对创业的束缚。加快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持续减少和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涉企经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动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应用,创新审批方式,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增强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加大创新创业用地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创新创业,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强化对初创企业的融资支持,拓展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投基金,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进一步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


  专栏二:创业促进行动


  1.创业扶持行动。举办河北省创业就业服务成果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实施创业培训,宣传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指导,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0亿元,提供创业服务300万人次。


  2.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


  3.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壮大新一代乡村企业家队伍。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充分利用高校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等平台,大力发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一批创业拔尖人才。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为外籍高层次入才来冀创业提供便利。完善试错机制,对创业失败者提供就业服务、援助。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创业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


  4.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开发优质创业课程,打造创业培训品牌。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进、开业指导等服务。推广创业导师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基层开展创业服务。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库、创业项目库、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园作用,引导帮助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示交流活动,营造浓厚创业创新氛围。加强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完善双创基地服务设施,强化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打造更多、更专业、更高水平的双创支撑平台。引导现有孵化载体聚焦核心优势,完善孵化器功能,加强与国内专业孵化机构合作,探索“孵化+创投”“天使投资+创新产品构建”“创业导师+持股解化”等孵化模式,推动孵化服务向精准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开放式、全生态、产业化的创业孵化体系。支持各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场地开辟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和退役军人创业园地,鼓励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支持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推动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载体建设。


  专栏三: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行动


  1.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平台整合拓展、优化布局,重点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


  2.培育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探索适合当地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路径和模式,通过承接产业转移、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


  3.强化资金支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安排资金,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和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


  (三)提高重点地区就业承载力。


  1.深化京津冀就业服务协作。完善京津冀劳务协作会商机制,支持各类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供求职招聘、失业登记、就业培训等信息服务。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相互衔接的劳动用工政策和人才政策,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健全劳动监察执法协作和争议处理协作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雄安新区、廊坊北三县以及环京津县(市、区)与北京在人力资源领域实现全面对接。


  2.支持雄安新区高质量就业。推动雄安新区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师学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国家级“中国雄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集聚辐射基地。


  3.促进特殊类型地区充分就业。按照“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统筹各类政策资源,强化后续扶持,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产业,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带动就业增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吸纳就业效果好的优势富民产业,完善就地就近就业配套设施。


  4.壮大县乡村促就业内生动力。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县乡村联动发展,促进产镇融合、产村一体,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经济圈,做好产业和就业帮扶。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县城流动聚集。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县域特色产业在县城集聚发展,扩大县城就业需求。支持乡镇提升服务功能,增加生产生活要素供给,为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把乡镇建设成拉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区域中心。在农业产业强镇、商贸集镇、物流节点布局劳动密集型加工业,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乡镇布点,增强就业支撑。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丰富乡村经济业态,促进乡村产业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打造乡村产业链供应链,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步伐,培育乡村就业增长极。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1.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措并举全力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更多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和智力优势的知识技术型就业岗位,带动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和基层治理,拓展基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农业技术等领域就业空间,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畅通成长发展通道。为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等多层次支持。健全校内校外资源协同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毕业生及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加大就业实习见习实践组织力度,开展大规模、高质量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帮扶,健全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加强常态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精准组织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活动,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加强户籍地、求职地、学籍地政策服务协同,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强化岗位推送不断线、指导培训不断线、重点帮扶不断线、接续服务不断线就业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全面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活动,引导更多毕业生到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


  专栏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


  1.岗位拓展行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指导国有企业健全公开、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制度。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北省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发一批社区就业、科研助理、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


  2.就业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搭建校企对接平台。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增加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岗位培训。


  3.精准服务行动。实施大学生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开展城市联合招聘、“24365校园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等活动,实现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精准对接。组建专业化就业创业导师队伍,推出线上线下直播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


  2.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聚焦城镇青年(主要包括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青年、转岗青年职工等),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在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中,开发更多适合青年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城镇青年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就业创业。对接产业优化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发布、要素配置、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城镇青年到人才紧缺领域就业。发挥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产业企业园区、青年之家、青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平台作用,支持城镇青年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青年就业能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强化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实施专项培训。探索组织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工场,增强青年职业发展能力、职业转换能力。运用“互联网+”,打造适合城镇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青年择业精准度。加强青年职业文明引领,引导职业青年立足岗位创优。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城镇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激发就业内生动力,促进融入市场就业。将劳动精神、奋斗精神融入指导和实践,引导青年自强自立、就业创业。为城镇困难失业青年提供就业援助。


  3.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改进岗位安置办法,推进落实安置政策,压实属地安置责任,规范接收安置程序,提高安置质量。优化安置方式,探索市场化安置改革,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安置。推广“直通车”式安置,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城乡基层安置。将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现有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扶持政策覆盖范围。探索推开“先入校回炉、再就业创业”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落实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完善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建立退役军人个体需求台账、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台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台账。加强行业企业合作,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实施“兵支书”协同培养工程,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向城乡基层延伸。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强服务管理,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全面推行退役军人就业适应性培训,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学历提升,现有培训实训基础设施向退役军人开放,建立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能力。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实名台账,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功能,及时提供针对性服务。


  专栏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退役军人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体系优先培训,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


  2提升退役军人网络学习平台。引入优质教学资源,丰富课件内容,加强对学习培训过程的跟踪管理,升级站点访问容量,增强系统负荷承载能力,保障在线学习系统运行顺畅。


  3.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通过改扩建、新建、挂牌、嫁接等方式,设立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省级设立2—3家,设区的市至少设立1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县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4.力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发展城市经济,创造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会,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进城务工。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纳更多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培育劳务组织和经纪人,打造一批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的劳务品牌。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训,实施农民工素质提升工程,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百万农民工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每年为2万名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生产生活、文化旅游、农田整治、水土保持、林业草原、交通、水利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及维护运营,稳定增加脱贫群众收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下城镇落户条件,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落户条件并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首都周边市县和雄安新区实行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的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专栏六:劳务品牌促就业行动


  1.劳务品牌发现培育计划。广泛开展摸底调查,发现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大、未固定品牌名称的劳务产品,引导形成劳务品牌。深入挖潜细分行业工种的用工需求,打造一批中高端技能型、高品质服务型、文化型、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


  2.劳务品牌发展提升计划。加强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打造具有一流水准、引领行业发展潮流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多形式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加强用工信息对接。健全劳务品牌质量诚信评价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劳务品牌质量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价。


  3.劳务品牌壮大升级计划。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创业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劳务品牌特色创业孵化基地。发挥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等优势,培育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


  4.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推广。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征集,组织劳务品牌竞赛,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开展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举办劳务品牌专业论坛。


  5.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确保脱贫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人口创造就地就近就业机会。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先帮扶和重点帮助,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各类帮扶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推动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持续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的人员转岗再就业。


  专栏七: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巩固提升行动


  1.就业服务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安置区建设就业服务站点或专门服务窗口,掌握脱贫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就业需求和就业意愿,实施动态精准帮扶。实施培训进安置区活动,集中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搬迁群众就业能力。


  2.就近就业支持。支持当地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对接外部市场,大力发展带动就业增收能力强的产业。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提升一批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引进一批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农村安置区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商、生态旅游、种养加一体、景观农业等新业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3.有组织劳务输出。将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作为重点输出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充分发挥省际、市际、县际协作等机制作用,拓宽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渠道。


  4.创业就业支持。鼓励安置区内的产业园对搬迁群众创办的企业给予优先入驻、场地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安置区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搬迁群众创业,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五)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


  1.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扩大培训规模,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积极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打造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培训市场全面开放,构建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培训载体。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开放。支持各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健全分层分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采取政府按规定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广泛开展订单式、套餐制培训,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督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个人培训账户,形成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与就业、社会保障等信息联通共享。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推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综合素质。


  2.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健全职普融通机制,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认、纵向流动。探索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和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争创国家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健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增强人才培养前瞻性。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政策措施。推动高水平大学开放教育资源,完善注册学习和弹性学习制度。健全终身教育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制度,推进“学分银行”试点,探索学分积累转换制度。促进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在线教育,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完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建设学习型社会。深化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技能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


  专栏八:劳动者技能提升行动


  1.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低于5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现代大型企业建设5个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网络平台,搭建能容纳100万人在线学习的网络平台。


  2.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成35个国家级、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建35个国家级、5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建50个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支持保定市依托保定技师学院筹建中德(保定)工业4.0智能制造公共实训基地,为培养高端技能人才提供全方位智能制造产业平台。


  3.技工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着眼经济、科技、产业发展,整合教育资源,优化院校布局,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建成1—2所层次高端、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技工院校。


  4.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河北省选拔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鼓励引导农业家庭户籍人员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员参加竞赛。


  (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制造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扩大产业规模,优化行业结构,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细化专业分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融合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发布和市场统计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评价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制,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营商环境。选树一批诚信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典型,发挥示范机构诚信带头引领作用。


  专栏九: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1.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计划。推进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建成1—2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力争建成4—5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建设6—7个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积极建设专业型、行业型人力资源市场。


  3.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劳务协作等服务。


  2.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免费享受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共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创业指导等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标识,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加快就业服务智慧化升级,推动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打造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模式,逐步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创建一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


  专栏十: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


  1.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以上政府设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大厅设置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宣传受理等基本事项。


  2.开展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培训。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


  3.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支持零工需求较多地区建设零工市场,或分时段分区域共享同一市场。


  4.完善智慧服务体系。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全省共享、联网发布。


  5.开展专项招聘服务系列行动。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招聘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供需匹配。


  (七)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1.合理增加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基本同步提高。完善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企业薪酬指引计划。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2.营造良好劳动环境。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工程,持续加强矿山、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加强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管。推动简单重复的工作环节和“危繁脏重”的工作岗位尽快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加快重大安全危险领域“机器换人”。


  3.强化劳动者社会保障。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快社会保险扩面提质,解决选择性参保问题,提高劳动者参保率。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力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实现省级统筹。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


  专栏十一:社会保障扩面提质行动


  1.全民参保计划。实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联动,坚持社保、就业、劳动关系、监察执法四管齐下,实现与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依规将未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做好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工作。


  2.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较“十三五”时期下降15%左右,其中重点行业下降20%左右;工亡事故发生率下降10%左右。


  4.促进平等就业。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改革,加快破除妨碍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含有歧视内容和不合理限制的招聘行为。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5.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健全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智慧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完善监控预警功能,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和执法效能。


  6.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动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新机制,提升企业与劳动者沟通协商的制度化程度。完善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开展“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和“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建设。


  专栏十二: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


  1.和谐劳动关系“十百万”计划。开展“十名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十家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十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培树行动,培育“百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服务万户新企业用工。


  2.重点企业用工指导计划。建立完善对用工规模较大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以用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指导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劳动关系。


  (八)防范化解就业失业风险。


  1.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立体化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个体全覆盖。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方法,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健全就业形势科学研判机制,组建专业分析团队,开展就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升形势感知、分析研判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风险预警预判能力。完善企业规模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制度。


  专栏十三: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能力提升计划


  1.构建广覆盖的监测网络。加强移动通信、网络招聘、工业用电、企业征信等大数据应用,健全就业大数据监测网络。


  2.健全失业动态监测机制。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细分企业规模、性质等,按月分析岗位变化情况,研判企业减员风险。


  3.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劳动力调查样本,按月做好全省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加强劳动力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4.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开展就业岗位调查试点,细分区域、行业等,按月调查各类用工主体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逐步建成就业岗位调查制度。


  2.全面加强风险应对。完善失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失业保险扩围,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政策受益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健全失业保险待遇确定办法和调整机制,实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合理增长。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保生活基本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渠道,建立失业人员常态化帮扶机制,实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生活保障联动。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求职等社会救助范围。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对就业影响的跟踪研判和协同应对机制,避免其就业替代效应短期内集中释放。构建不同行业、不同业态间的转岗机制,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应用适应性、储备性培训,提升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通用技能,及时对受人工智能影响的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帮扶。制定分级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预案制度,有效防控规模性失业风险。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和体现到促进就业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充分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合力推进规划实施和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规划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市、县(市、区)政府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创新规划组织实施方式,针对重大任务,专题专项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按规定统筹用好各类就业资金,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健全就业领域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返乡入乡创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三)鼓励探索创新。对规划确定的重大举措和创新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试先行。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规划重点任务,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多种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落实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开展政策推介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及时总结推广政策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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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冀政字[202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中关于销售不动产2%带征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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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拟制定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现将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事项意见征集”)。


  2.联系电话:厦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0592-2020609。


  3.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邮编:3610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


  附件:《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公告,便于纳税人申报享受。


  二、行业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零售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三、销售额计算标准


  对于2021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0年度;对于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1月至9月。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减免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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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会协[2021]6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组织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河南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将作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和重大任务,优先部署。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各市注协应抓好本地学习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到主要负责人靠前部署、靠前指挥、靠前督导,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学习宣传任务落地,省注协将把学习宣传《意见》工作纳入对各市注协的考核范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落实好学习宣传任务,切实将学习成果成效体现具体行动之中。为有效推动《意见》落实落地,省注协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二部


  杜洪敏(0371-65739358)


  电子邮箱:hncpaxx@163.com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为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意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财经纪律,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扎实有效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采取专题宣讲会、媒体专题、开辟学习专栏、编辑我省行业成果案例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阐述《意见》的重要意义、任务措施、贯彻落实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掀起行业学习《意见》的高潮,使《意见》在广大行业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调动全行业从业人员发挥主体作用、担当作为,努力营造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把握。


  (三)《意见》关于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任务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五)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


  (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注协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全覆盖、从业人员全覆盖”要求,从实际出发,动员部署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开展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在学习中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主旨和关键所在,在研讨中对照反思和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与重点任务,在实践中落实好《意见》的政策要求与工作任务,使《意见》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中深入人心、耳熟能详,在质量提升实践中开花结果。


  (一)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省注协每两周(第二周周五12点前)向中注协报送方案所涉及以下任务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配合做好“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10月18日,中注协举办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动员宣讲暨“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省市注协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分会场,分别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参加培训。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0月份。


  2.组织系列教育培训。10-12月,中注协将委托三所国家会计学院承办8期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作为培训的核心课程。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3.全国行业党委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代表人士和青年骨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纳入培训内容。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4.参与中注协知识竞赛。11月,中注协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面向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知识竞赛,参与答题情况纳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省市注协发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参赛。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监管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5.配合中注协做好宣传专题。宣传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宣传动态和工作实效,省注协及时搜集整理,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简报。


  配合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6.配合搜集典型案例。11月,中注协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搜集整理、汇编形成与财务审计秩序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优化行业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相关的典型案例,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学习教材。


  配合落实:监管部、会员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7.配合开展系列访谈交流。9-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赴各地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采访有关领导、业内人士,详细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成效,结合3个宣传专题集中报道。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二)在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基础上,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与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我省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专项行动。


  1.制定我省学习宣传《意见》实施方案。成立我省行业学习宣传《意见》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省市级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0月份。


  2.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利用集中培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做好广泛宣传,组织事务所党支部集中自主学习宣传《意见》,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任务要求。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12月份。


  3.开展“行业党建创新引领业务创优”案例展评活动,把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高效联动。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4.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持续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探路者,研究制定《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明确财政厅党组和各级行业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继续实施行业党建“321工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5.将学习《意见》覆盖今明两年我省各层级继续教育课程,并组织我省学习宣传《意见》专题面授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责任落实:培训部、考试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份。


  6.发挥我省行业领军人才的模范带动作用。征集行业领军人才开展贯彻落实《意见》典型经验、典型做法,整理汇总后推广分享给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落实:培训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7.组织主任会计师大讨论。利用举办主任会计师研讨班契机,组织学习贯彻《意见》大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助力《意见》落实落地。


  责任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8.媒体一次集中宣传。在《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做一次集中宣传展示,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新发展周期的风采和面貌。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9.搜集整理我省整治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专项行动案例,警醒行业会员恪守诚信底线。


  责任落实:会员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0.整理汇集执业质量检查中突出和具有代表性案例,加工整理后报中注协,并组织事务所进行学习借鉴。


  责任落实:监管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1.与省内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研究力量,直面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意见》开展实践研究,召集专家举行研讨会,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2.召开各层级宣讲座谈会。组织省直管部分事务所学习贯彻《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和主任会计师参加;分片区组织豫北、豫南、豫西、豫东四区域贯彻落实《意见》座谈交流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各市秘书长及部分主任会计师参会。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13.搜集有关宣传素材。对各市注协收集整理上报的宣传本地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的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典型成果,省注协将进行整理汇编,并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推广。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14.在协会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报道行业学习贯彻《意见》的政策、信息简报、工作动态等;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同步集中宣传。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任务,省注协成立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省行业党委副书记庞军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崔延铮、鲍国俊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学习宣传的组织推进,应参照建立健全学习宣传领导机制,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宣传任务的具体落实。


  将学习宣传《意见》纳入省注协对各市注协的考核,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落实。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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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豫会协[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有关事项通知

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8:00至11月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48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66人。为方便考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请考生报名前认真阅读《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详细了解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存在疑问的,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部门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考生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请务必在“其他(奖惩情况等)”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单位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及本单位人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考生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三、关于报考学历、学位,考生须在2021年11月前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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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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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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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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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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