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 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 … … …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 … … …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 … … …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 … … …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 … … …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 … … …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 … … …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 … … …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 … … …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 … … …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 … … …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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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23
文号:国税函[1998]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所企业1997年度总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费用分摊的报告》([97]字第27/05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30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总公司所属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土畜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      199    北京

  2  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3  中土畜林化进出口公司        107    北京

  4  中土畜三环进出口公司        127    北京

  5  中土畜裘革皮进出口公司       295    北京

  6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266    北京

  7  中土畜羽绒羽毛进出口公司      331    北京

  8  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         256    北京

  9  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         385    北京

  10  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273    北京

  11  中土畜香精香料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12  中土畜华林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13  中土畜广告公司           45     北京

  14  中土畜储运进出口公司        37     北京

  15  中土畜三利进出口公司        116    北京

  16  中土畜商业发展中心         34     北京

  17  中土畜浦东进出口公司        47     上海

  18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122    深圳

  19  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        89     浙江

  20  中土畜海南进出口公司        103    海南

  21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89     兰州

        总  计           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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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23
文号:国税函[1998]5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7]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络应用环境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单机版运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主要靠软盘在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增加了工作量,特别是在业务量较大的地区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拟于近期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简易网络版(单机改进版)。为确保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版的正常运行,总局要求各地计算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退税部门尽快建立局域网应用环境。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计算机管理部门应为退税部门建立出口退税网络版的运行环节,即Windows NT局域网。有关服务器、Windows NT操作系统等事项已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为出口退税电子化工作增配机器设备的通知》(国税信函[1996]81号)中明确。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计算机管理部门建立网络环境,并尽快了解、掌握网络系统的有关知识,为下一步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版做好准备。 

  三、总局已为各地退税部门配备了服务器、工作站等设备,设备仍未到位的地区,退税部门应积极与当地计算机管理部门联系,尽快落实。 

  四、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简易网络版(单机改进版)将于1997年10月6日以后放置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LOCAL\HG\TS-NEW目录下,文件名为TS-SH.EXE(自解压缩文件),有关说明文件为README.DOC。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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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8-25
文号:国税函[1997]47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7]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经我局确认的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附后)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对名单所列免税店准予根据其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办理退税。准予办理国产品退(免)税的免税店仅限于设在出境口岸内的免税店,供应对象为已办理完毕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对名单中虽有列举、但设在出境口岸之外的免税店,其经销的国产品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附件: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1.黑河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 

2.防城港市中免免税店有限责任公司 

3.广西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4.增城市中免免税商品有限公司 

5.中国免税品公司海口供船免税店 

6.中国免税品公司深圳综安供船免税店 

7.中国免税品公司番禺供船免税店 

8.中国免税品公司南澳供船免税店 

9.中国免税品公司汕尾供船免税店 

10.山东航空服务中心 

11.东方航空广告服务公司 

12.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经济发展公司 

13.番禺市口岸实业公司免税商场 

14.肇庆火车站站前免税商场 

15.佛山市火车站建设经营公司佛山火车站免税店 

16.东莞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7.新疆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8.二连浩特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19.广州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0.中国免税品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船免税店 

21.中国免税品公司厦门航空机上免税店 

22.三亚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3.长沙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4.吉林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5.南通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6.台州市中免免税品有限责任公司 

27.中国免税品公司日照市岚市港供船免税店 

28.中国免税品公司潮州港供船免税店 

注:以上名单中,凡名称不是免税店的单位,仅对其下属免税店按照有关法规试行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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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8-11
文号:国税函[1997]45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明电[19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外贸出口,1996年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我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班加点,及时地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落实到了出口企业,有力地缓解了外贸出口资金紧张的状况,成效十分显著。但是,今年头两个月出口退税进度大幅度下滑,1月份全国共办理退税9123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97.5%。对此,总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继续加快退税进度。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26号)等有关电报的指示精神,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不能松懈,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的清算工作,核实清楚全年的应退税款及结转数,并将清算结果及有关数据(具体内容及要求另行下达)在1997年4月底前书面报告我局。 

  三、对出口企业已经申报的退税申请,因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不能办理退税的,除退税机关可继续催函外,出口企业也应负责调查举证。凡在一年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征税机关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56号)的要求,对已收到但尚未回复的函调进行一次清理,并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回函。 

  四、企业已申报退税,且单证齐全,按规定又无需须函调的,退税机关应尽速审核,仍本着哪家成熟退哪家,哪笔成熟退哪笔的原则,尽快将应退税款退到企业。  

  五、对出口企业已经出口但未申报的应退税款,退税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尽快申报,及时审批退税。对于1996年11月30日以前报关出口的,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办理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六、要继续提高警惕,严格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退税业务或单证有疑点的不能因加快退税而放过,要认真检查和核实,疑点不能排除的不能退税。即使过去已退出的,一经发现可疑之处,应速查清,确属骗退(免)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并予以处罚,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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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2-25
文号:国税明电[1997]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账,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均应向企业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的企业;附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1997年度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如下: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元;

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元;

3.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

4.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元;

5.外国税额扣除:   元;

6.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元;

7.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或涉及退税的,应于5月31日前按本通知中确定的应纳税额来我局办理补、退税事宜。对你公司上述年度所得税的检查,我局将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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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20
文号:国税发[1997]10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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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20
文号:国税发[1997]10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7]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己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法规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法规,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账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取得的收入(3980万元),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法规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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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1-28
文号:国税函[1997]5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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