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和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

       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四)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自行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本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法规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九,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一,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三,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四,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此分割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二)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法规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三)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五)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七)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法规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和退库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除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其基本项目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和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式样由各地省级税务机关自定外,本办法法规的其他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票证各栏目尺寸,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定。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向省级财政部门领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法规的式样和要求集中统一印制。各负责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选择具备安全和保密条件的印刷厂承印票证。

  三,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法规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下发各省级税务机关使用。

  五,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其刻制权限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定,但不得下放到所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刻制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都必须在省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备查。

  第八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一般按季或按年)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层层汇总,上报至负责印制的税务机关,印制机关根据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发运单位负责发送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领取或发送时,应有专人押运。

  三,交接手续齐全,严密。所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九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装。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法规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法规期限保存。

 第十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法规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和原分割单。

  四,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法规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五,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六,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八,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九,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十,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一,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必须按法规要求和法规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二,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法规的时间和要求[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扣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法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法规的申报期限],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三,上述一,二款法规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四,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五,基层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除上述法规明确必须严格结报缴销的票证外,其他各种票证的结报缴销要求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定。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法规要求集中上缴地(市)级税务机关或印制机关。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县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法规停用的票证,应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法规上缴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有权核销的上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丢失的,按本条第二款法规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法规权限报请核销。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法规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法规责令其赔偿:

  (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200元至500元。票证损失的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法规。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法规销毁的票证等。

  二,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法规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未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等特种票证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

  其他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核算。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表"(见附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各级税务机关还必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审核。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法规,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以下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法规,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法规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法规办理。

  三,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法规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式样和保管期限另行制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法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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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10
文号:国税发[1998]3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对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屡有询问。根据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以前处理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可自1996年度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国税函[2010]15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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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4-09
文号:国税发[1997]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

  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家债务类

      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收类

      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

  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
  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
  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
  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
  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
  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
  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
  79.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
  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
  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
  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
  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
  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
  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

  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
  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
  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0.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211.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12.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13.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15.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6.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7.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19.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20.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221.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22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5.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6.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7.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8.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1992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29.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0.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业财务类

       231.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32.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33.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4.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5.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6.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7.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
  238.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9.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出)
  240.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1.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45.关于颁发《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出)
  246.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7.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3年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布)
  248.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农业部发布)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249.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0.关于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1989年2月28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2.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990年11月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3.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出)
  25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出)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255.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56.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7.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58.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1988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260.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人员服装问题的复函(1985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61.转发《关于内地派往港澳地区工作人员改革方案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262.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63.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常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复函(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64.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198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265.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66.对外承包企业创汇奖励实施办法(198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调整内地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生活费标准的复函(1989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68.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
  269.关于增加赴老挝等7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27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271.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272.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7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27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十二)世界银行类
      275.关于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安排人员出国加强管理的通知(198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使用专用帐户周转金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1991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79.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280.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81.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2.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1987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84.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十四)会计管理类

       28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86.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287.关于审查同意《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8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基金改贷款后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1986年5月2日财政部发出)

  291.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不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通知(1986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93.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9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1987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98.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0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12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301.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意见(1989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02.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0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4.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

  30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8.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09.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

  31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11.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3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5.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16.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8.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319.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21.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1991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322.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2年2月1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

  32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6.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1992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

  327.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29.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30.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3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3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

  33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1987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

       334.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198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35.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1990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3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3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338.“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十六)财政监督类

      339.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2.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坚决制止春节期间多发奖金、津贴、补贴的紧急通知(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4.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4.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关于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8.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1989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5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缴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8.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35.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3年7月9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算管理类

      40.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1.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1979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1982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3.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44.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布)

  45.关于中央在京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基本建设资金购买非生产用商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46.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库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47. 关于中央下放外贸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1988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49.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清理登记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现有车辆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1.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2.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53.对《关于企业承包收入退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出)

  54.关于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的预算级次和科目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56.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58.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1991年6月1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60.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62.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

  65.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66.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家债务类

      67.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1983年5月1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8.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69.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70.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71.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颁发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7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75.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1990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1990年特种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8.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1990年10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9.关于批准1990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1990年12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80.关于批准1991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发行1992年第一期国库券的公告(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

  82.关于发行1992年第二期(3年期)国库券的公告(1992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布)

  83.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1994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收类

      86.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2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

  88.关于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8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6年2月4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集体企业调整工资标准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95.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1986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96.关于增加机器机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通知(1986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集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1986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对以超产煤增发电的加价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征收1986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今年再次减免纺织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对财政部今年再次减免纺织企业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7.重申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函(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对对外承包公司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0.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1987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1.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对平时使?? ?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减免企业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14.关于减免下放电子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7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115.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16.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7.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税免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纺织企业减免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9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1987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21.关于一切销售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税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22.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23.关于委托加工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5.关于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建筑安装单位承包工程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26.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对委托加工产品征收产品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28.关于对天然气征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1987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31.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2.关于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1987年1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出)
  134.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35.关于对中国银行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36.关于国营黄金生产企业交售国家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37.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对个人所得税若干免税所得项目的解释和对中方人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88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0.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对出版物征收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2.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3.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外商租赁土地经营水产养殖收入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应照征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供销社财务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6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对部队养虾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0.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2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农林特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对水产养殖收入照征农林特产税的复函(1989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54.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尾欠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55.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6.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农林牧水产品收入缴纳农林特产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7.关于海淡水养殖应照征农林特产税的答复(198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58.关于临时下放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59.关于对军队农林特产生产收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60.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1990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对铁路集体林场林木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1990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2.对外商投资养虾企业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答复(199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4.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165.关于调整旅行社所得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运载客货运输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91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对军队营房空地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林特产税问题的批复(1991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69.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利用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种养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应交纳农林特产税的复函(1992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71.关于临时降低卷烟产品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
  17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纺织品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通知(1993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17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1993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78.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1993年4月2日财政部发出)
  179.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1993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8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2.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3.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4.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5.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6.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4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7.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8.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还的通知(1995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89.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90.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91.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1979年5月23日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
  192.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
  193.关于企业引进制造技术所需费用开支问题的规定(1980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194.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1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195.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3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96.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1日财政部、冶金工业部发出)
  197.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
  198.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1986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发布)
  199.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1986年3月25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200.关于宝钢建设期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函(1986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下达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86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委)
  202.关于国防工业科研单位的收入统一征税后不再上交财政20%的通知(1986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不得以租赁名义变相购置非生产用小汽车的通知(198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04.关于14户水泥企业“七五”期间提价收入返还企业搞技术改造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5.关于下达1986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部分新闻纸、凸版纸重点生产企业和国家出版系统书刊印刷企业名单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6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7.对《关于1986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1987年2月7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208.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09.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自1987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分类折旧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210.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还款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布)
  211.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2.关于民航局的提价收入定额上交财政和计提三项基金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15日发出)
  213.关于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交通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函(1987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15.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198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发布)
  21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17.同意你部[注:指铁道部]提高大修理提存率的复函(1988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更正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出)
  219.关于军工企业不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1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2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89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21.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1990年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认真抓紧抓好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1990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
  224.关于用贷款进行老旧汽车更新实行税前还贷的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25.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26.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28.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1991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229.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出)
  230.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后费用列支问题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31.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1992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发出)
  232.关于煤炭行业风机、水泵改造试行用项目节电效益还贷的暂行规定(1992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233.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出)
  234.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3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236.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237.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5月2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38.关于对棉花实行合同定购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8月23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39.关于腾退华侨私房和灾区房屋修建费列支问题的复函(1986年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40.关于取消“老少边穷补贴支出”帐户的函(198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41.关于纠正用职工福利基金为职工投保“团体人寿险”的函(1986年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42.关于清理粮食平转议和检查套取粮油加价款地方分成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43.关于外贸企业收取保险劳务手续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4.关于小化肥临时降价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库存降价损失财政补贴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发布)
  245.关于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以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中央财政与地, 方财政如何结算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46.批复中国丝绸公司外贸地县企业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函(1986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出)
  247.关于专业银行、保险系统自费工资改革的部分资金1986年准许列入费用开支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48.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制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方案的函》的复函(1986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49.关于加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250.关于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98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出)
  251.关于整顿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涉外人员着装的意见(1986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52.关于地方审计部门查出农业银行和粮食加价款中违纪金额如何分成问题的函(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3.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1986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4.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55.关于玉米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56.对《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税前还贷及提取“两金”的请示》的复函(1986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57.关于增提蚕桑改进费及茧灶维修费的函(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58.关于外贸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259.关于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60.关于修改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后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61.关于加强商检系统财务管理的函(1987年2月6日财政部发出)
  262.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复函(1987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63.关于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化试点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264.关于部分粮食油料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65.关于商检系统实行企业化管理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66.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7年7月1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制订商检系统固定资产折旧暂行规定和商检系统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1987年7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68.关于下发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69.关于中国银行退还外贸企业开证手续费财务处理的意见(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70.关于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银行系统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71.关于部分粮油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72.关于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奖励金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73.修改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财会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74.关于外贸企业提取出口奖励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部发出)
  275.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收购糖料实行价外补贴的具体结算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深化粮食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控制粮食亏损、减少财政补贴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各银行、保险公司、广东省分行、分公司超基数利润免缴调节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79.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4月18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280.关于副食品提价后国营企业商品库存升值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281.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82.关于中央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列入成本部分审批手续的规定(1988年7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83.对天津市《关于对我市新建的拍卖企业按服务行业征收所得税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84.关于实行调出菜籽油田调入省给予价外补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85.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3日财政部、劳动部发出)
  286.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1月22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287.关于平价粮油贷款利率提高后新增利息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制止滥发“误餐补贴”的通知(1989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89.关于建立外贸企业财务分析制度的通知(1989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290.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食品企业控亏节支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20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291.关于粮、油贷款利率调整及实行利差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加强外贸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1989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93.关于外贸企业财务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7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94.关于整顿粮食流通秩序控制粮食亏损补贴的通知(1989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95.关于专业银行开展奖售实物储蓄发生差价和损耗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计提保值储蓄存款贴息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出)
  297.关于提高棉花价格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财政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发出)
  298.关于贯彻《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你行[注:指交通银行]财务体制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1990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00.关于完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控制财政补贴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301.关于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2.关于将农村返销粮实行购销同价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3.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1990年3月31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04.关于清理整顿对外贸易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事宜的通知(199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出)
  305.关于核定你行[注: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留成比例及调增电子设备费等问题的函(1990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你公司[注: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行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分成办法的函(1990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你行[注:指中国投资银行]利润留成比例和增拨资本金及网点建设资金问题的函(1990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308.关于部分省(市)修建粮食简易仓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
  309.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0.关于粮食压销节省的补贴专项用于弥补粮食亏损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11.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离休老干部建房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13.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314.关于对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给予适当补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3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5.关于棉花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6.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棉花提价后有关库存升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21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319.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贸企业职工住宅有关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21.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1991年2月20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2.关于你行[注:指中国农业银行]暂停实行承包问题的函(1991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出)
  323.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24.关于调整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经贸部发出)
  325.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布)
  326.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7.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8.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329.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2日财政部、劳动部发出)
  33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总提的国营企业收取供货出口奖励金财务处理的复函(1991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31.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和成本核算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32.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7月8日财政部发出)
  333.关于提高粮油销价和改变粮油商品进价成本核算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有关粮油财务包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34.关于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35.关于加强收购棉花奖售柴油和差价款管理的通知(1991年10月28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发出)
  336.关于联营及股份制金融公司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37.关于部分农药报废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38.关于提高中央计划内进出口粮食拨交价的通知(1992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经贸部发出)
  339.关于提高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40.关于对地方经贸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1992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41.关于继续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42.关于粮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政结算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43.关于省际间调肉每吨120元价外补贴改由调入地区负担的函(1992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44.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年6月3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发出)

  345.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5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发出)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346.关于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1990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7.关于文教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业财务类

       348.关于分配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1986年3月26日财政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349.关于要求上报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86年9月6日财政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350.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免税期间免税资金核算和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

  351.关于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包括森工供销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通知(1987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2.关于加强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353.关于调整犯人和劳教人员生活费开支标准的通知(1989年2月3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九)社会保障财务类

      354.对广东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能否用职工福利基金为干部职工购买“养老金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请示的复函(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55.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56.财政部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提取、使用管理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十)外汇外事财务类

      357.关于《中央单位购买国际航线飞机票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8.关于中央主管部门在京外直属单位编报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控制计划的通知(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59.关于办理中央级非贸易外汇留成有关事项的通知(1986年2月4日财政部发出)

  360.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61.关于临时出国用汇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1987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62.关于华秦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伊拉克延期付款等项目外汇额度留成比例的复函(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63.关于留成外汇临时出国用汇继续实行指标控制的通知(1988年2月1日财政部发出)

  36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函[1988]8号文件的通知(1988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365.关于援外物资运输外汇的复函(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66.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4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67.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纳税问题的复函(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368.关于加强非贸易留成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69.关于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兑换自由外汇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0.关于加强金融企业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5日财政部发出)

  371.关于加强国家非贸易外汇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6月20日财政部、中国银行发出)

  372.关于同苏联开展劳务承包业务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73.关于加强金融企业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的补充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74.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1992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375.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1995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世界银行类

      376.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的通知(1986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77.关于特别信贷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

  (十二)基本建设财务类

       378.关于生产企业调用基建库存设备的通知(1964年4月1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

  379.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建设银行审查签证的通知(1972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80.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197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1.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1980年5月1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2.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的经常性生产奖计入成本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3.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1984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4.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12月1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85.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6.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

  387.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88.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89.关于签订煤炭行业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改贷”投资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90.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391.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92.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1990年3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39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94.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布)

  395.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396.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第二轮利润承包工作的通知(1991年3月2日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397.关于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发出)

  398.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运用基本建设基金参股(合资)、合作投资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十三)会计管理类

      399.关于1986年国营工业企业应交调节税、应交利润、应交承包费、应弥补亏损及企业留利等计算表格式的通知(1986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0.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401.关于放开和提高部分酒的价格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02.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3.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04.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出)

  406.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1993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十四)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407.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告的规定(1988年3月1日财政部发布)

  408.关于整顿注册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1993年7月29日财政部发出)

  (十五)财政监督类409.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0.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

  411.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布)

  41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设置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413.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1987年9月3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4.关于在大检查期间查处的违价罚没收入如何上缴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1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布)

  415.关于前期清查的小金库资金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9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发出)

  4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1990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417.财政监察工作规则(1990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布)

  418.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

  419.关于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中央企业税后上缴利润解缴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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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9-08
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法规。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

        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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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1-03
文号:国税发[1998]19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会字[1997]72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依据财会函字[1999]2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本文自1998.1.1起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现对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转让或收回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的评估增值余额。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

    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

    (三)企业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即企业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下增设“投资评估减值(减评估增值)”项目,在“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下增设“资产评估增值(减评估减值)”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发生的净减值或净增值。

    三、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处置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价值。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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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19
文号:财会字[1997]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附录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纸浆(年产木浆17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3.皮革后整饰加工及其新技术设备制造

  4.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5.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6.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7.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8.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三)纺织工业

  1.纺织化纤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并建设相应的原料基地)

  2.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3.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4.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许外商独资)

  3.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9.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10.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11.异步转移模式(ATM)交换机设备制造

  (五)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特种、稀有煤种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炭管道运输

  7.煤层气勘查、开发

  (六)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七)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冷轧硅钢片生产

  4.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5.石油钢管

  6.废钢加工和处理

  7.铁矿、锰矿采选

  8.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9.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10.针状焦、捣固焦和煤焦油深加工

  11.干熄焦生产

  (八)有色金属工业

  1.单晶硅(直径8英寸及以上)、多晶硅生产

  2.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4.铜、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5.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6.稀土应用

  (九)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乙烯(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聚氯乙烯树脂(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7.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8.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9.精细化工:染(颜)料、中间体、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0.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1.煤化工产品生产

  1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增加石油采收率的三次采油新技术开发与运用(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5.输油、输气管道及油库、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机械工业

  1.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线设备制造

  2.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3.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4.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5.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6.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30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8.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9.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10.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

  11.重要基础机械、基础件、重大技术装备等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12.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13.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14.25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化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粉煤灰砌块生产设备(5—10吨/年),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

  15.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16.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活塞(含活塞环)、气门、液压挺杆、轴瓦、增压器、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座椅调角器、车锁、后视镜、玻璃升降器、组合仪表、灯具及灯泡、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17.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制造

  18.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19.汽车、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

  20.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生产

  21.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灯具、盘式制动器

  22.水质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3.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24.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25.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26.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十一)电子工业

  1.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2.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3.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

  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制造

  5.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生产

  6.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7.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

  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9.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与设备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2.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

  13.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14.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等)开发与制造

  16.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

  17.单模光纤生产

  18.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9.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

  20.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制造

  (十二)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工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线及其配套的五金件、塑料件

  3.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限于中西部地区)

  5.散装水泥仓储运输设施

  6.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石英玻璃、人工晶体)

  8.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

  9.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10.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11.城市卫生特种设备制造

  12.树木移栽机械设备制造

  13.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十三)医药工业

  1.受我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的化学原料药,需进口的医药专用中间体

  2.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3.维生素类:烟酸

  4.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5.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

  6.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

  7.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

  8.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

  9.中成药产品质量控制、改变剂型包装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仪器

  10.中药有效成分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

  11.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

  12.新型佐剂的开发应用

  13.肝炎、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十四)医疗器械制造业

  1.具有中频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和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

  2.电子内窥镜

  3.医用导管

  (十五)航天航空工业

  1.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3.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航空机载设备制造

  5.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9.民用卫星应用技术开发

  10.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六)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

  7.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

  8.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9.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10.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十七)服务业

  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

  2.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售后服务

  3.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心的建设与企业孵化

  (十八)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甲)

  (一)轻工业

  1.洗衣机、电冰箱、冰柜生产

  2.合成脂肪醇、醇醚及醇醚硫酸盐

  3.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生产

  (二)纺织工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三)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钡盐生产

  2.500万吨以下炼油厂建设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4.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四)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2.柴油发电机组制造

  3.各种普通磨料(含刚玉、碳化硅),直径400毫米以下砂轮及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4.电钻、电动砂轮机生产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10.铝合金轮毂

  (五)电子工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2.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

  (六)医药工业

  1.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红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生产

  (七)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生产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粮食、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

  3.近海及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4.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3.黄酒、名牌白酒生产

  4.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5.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6.天然香料生产

  7.油脂加工

  8.纸及纸板

  (三)纺织工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4.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电厂除外)

  (六)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铜加工、铝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开采、选矿、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七)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感光材料(胶片、胶卷、PS版、相纸)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联苯胺

  4.离子膜烧碱及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

  5.子午线轮胎(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已内酰胺、尼龙66盐等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火电设备: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6.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7.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8.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

  9.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不允许外商独资)

  10.薄板连铸机制造

  11.复印机、照相机

  (九)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含投影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2.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

  3.录像机、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4.模拟移动通信系统(蜂窝、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5.卫星导航定位接受设备及关键部件(不允许外商独资)

  6.稀路由卫星通信(VSAT)系统设备制造

  7.2.5千兆比/秒(2.5GB/s)以下光同步数字系列、144兆比/秒(144MB/s)及以下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十)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金刚石及其他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十一)医药工业

  1.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制成品(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等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及加工

  (五)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及加工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香、甘草等)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金融业

  1.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衍生金融业务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转播台(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与播放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附录2: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    1997年12月31日 第6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从实现产业比例关系的协调转向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为了适应这一重大变化,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国家产业政策体系,经国务院批准,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②有比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可以填补国内产业和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国家当前重点鼓励29个领域,共440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国内投资者投资于本目录内的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在项目核算的设备和技术支出范围内,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参照本目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体系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建设,坚决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国家计划委员会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国内外市场及产业技术的变动,按年度对本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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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29
文号:国发[1997]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7]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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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22
文号:财税字[1997]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发字[1998]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农口财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对1995年12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1995]43号)已失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国家立项和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条 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

  第四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偿资金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借 出

  第五条 有偿资金的借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二)申请借款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提供还款承诺书;

  (三)申请用款的单位或个人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第六条 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是:对中央级有偿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与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后,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部门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参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必须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

  《有偿资金委托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八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国家立项或地方立项的具有直接经济效益、具备还款能力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第九条 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用于土地治理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按2‰的月费率收取占用费。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转借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银行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对占用费费率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 有偿资金占用费计费起迄日及缴付日期:对中央级有偿资金,占用费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延后3个月开始计算,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止。占用费缴付日期为承借单位偿还有偿资金本金的同日。

  地方级有偿资金,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有偿资金借出单位一律不得在划拨借款时抵扣占用费。

  第十二条 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本级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业务费。提取的业务费当年未用完的,一律转为有偿资金本金。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凭证帐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第四章 回 收

  第十五条 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中央级有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第7年全部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还款,每年还50%,第5年全部还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作必要的调整。

  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的还款日期为合同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年份内统一确定。

  第十七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奖励措施

  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级有偿资金的省(区、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下年度应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额的基础上,按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本金的10%,奖励给这些地区用于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奖励项目资金单独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有偿资金的逾期占用费:对逾期未还的中央级有偿资金,一律按6‰的月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

  地方级有偿资金逾期占用费,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有偿资金无法收回形成的呆帐,要严格按规定处理。

  《有偿资金呆帐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有偿资金的管理。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下达后,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连同本级配套的有偿资金,在1个半月内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借款。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也必须及时足额借出资金。不得用当年安排的项目资金偿还到期的有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应存入财政部门或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有偿资金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占用费收入、业务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核查情况作为考核各地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和管理等情况要严格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谁批准的谁负责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有偿资金未按期足额归还,或者使用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可减少下年投资,直至取消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的财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5年12月15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农综字[1995]43号)、1996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风险基金等事项规定的通知》(财农综字[1996]4号)、1996年8月30日印发的《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财农综字[1996]19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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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2-31
文号:财发字[1998]5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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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10
文号:计价费[1997]24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检检联[1997]353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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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4
文号:国检检联[1997]3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7]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于经省级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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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3
文号:财税字[1997]1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文件规定,此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于1999年11月12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三)、如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入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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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2
文号:国税发[1998]6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地字[1998]1号 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已失效,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具体办法如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和按财税字[1997]50号已失效文件列明的出口货物“免、抵”税计算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经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具体表格见财税字[1997]50号已失效文附件三),尔后送计财部门统计,同时抄送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免、抵”税数额,计算影响地方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1998年还要对1997年结算数额进行清算。凡1997年未实行结算的出口货物“免、抵”税部分,或结算数与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免、抵”税数有差额的,均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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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06
文号:财地字[199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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