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7]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 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 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各级国家税务局大胆使用德才兼备、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指35岁以下晋升副高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聘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所需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酌情予以下达。

  第九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在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等因素发生变化时,须提出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增减调整意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 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

  第十条 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分为评审、考试和认定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的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中级职务的资格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评审,也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评审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凡国家实行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及等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职务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十五条 由外单位调入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务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重新认定。未被认定技术职务资格者,应重新参加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考试。

  第四章 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技术职务必须遵循按岗聘任、先评后聘、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和责权一致的原则。各单位在聘任技术职务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十七条 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经考核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者,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定聘约,颁发由行政领导签署的聘书。聘约要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任期目标、聘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手续后,应及时将聘任或解聘情况报上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备案。聘任高级职务的须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备案,聘任中级职务的须在地(市、州、盟)以上国家税务局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2—3年。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其工资、生活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期满后,可以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低聘或解聘。续聘人员要重新办理聘任手续,低聘和解聘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员除按新聘(任)职务重新核定工资外,并按新聘(任)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聘任合同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履行聘任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要严格按照编制和岗位设置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不同岗位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有重大科研成果并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奖励,成绩优异者经批准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玩忽职守并给工作带来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销其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形式以岗位培训为主,培训的内容由人事与教育部门商定或由用人单位确定。通过培训,担任高、中级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更新知识的能力,担任初级职务的人员应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聘任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或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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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8]82号 海关总署关于 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4号)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9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地海关对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和部分品种粮食进口,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直接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署税传[1998]2号)规定具保放行的免税物资,请按本文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三、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免税品种审核验放,超出规定的品种应照章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财税字[1997]19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

        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附表1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无论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2:

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序号     税号      商 品 名 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药

  8     29329990       呋喃丹原药

  9     29333900       乐斯本原药

  10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1     29309090       拿扑净原药

  12     29333900       精稳杀得原药

  13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4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5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6     29332900       扑海因原药

  17     29339000       速克灵原药


  附件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7]19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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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2-17
文号:署税[1998]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1997]33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1997年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这次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所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4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重点。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

  (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

  (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

  (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

  (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部门和单位;

  (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继续授权地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至于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清理,催收入库。

  五、查处原则。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缴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组织领导。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大检查中,要重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促、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具体实施。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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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9-27
文号:国发[1997]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外函[1997]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抓紧做好第四季度涉外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初,我司下发了关于报送1997年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7]20号),要求各地半年上报一次收入分析报告。从上半年的报送情况看,不够理想(各地报送情况附后)。对未按规定和时间上报收和数据及收入分析报告的有关部门提出批评。

  据计会报表统计,截止到6月底,全国涉外税收收入总计459.54亿元,占同期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12.8%。与上年同期相比较,多数地区均有较大增长,平均增幅为48%,其中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地产税增幅均在60%以上。收入增长的原因,一是当前经济运行总体状况较好,新开业企业增加,部分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整体经济效益提高;二是今年以来,很多地区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组织收入工作上来,把增加收入应收尽收做为工作情况好坏的一项考核指标;三是由于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强化日常管理,管理部门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心中有数,能掌握重点数据指标变动情况;四是各地加强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为保证税收收入稳中有升起到关键作用;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检查,滞补罚收入有明显增加。

  从总体上看,全国涉外税收收入实现1000亿的目标是有希望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希望各地税务机关齐心协力,确保涉外税收收入1000亿的完成,为此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主管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涉外税收收入的情况。要定措施,抓落实,要求各地今年的涉外税收收入增幅不低于去年的水平。

  2、切实加强征管,认真清理拖欠税款,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3、各地应结合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和反避税力度,抓紧案件的审理和结案工作,应补税罚款的要抓紧入库。

  4、各地应于1998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收入分析报告及有关报表。

  我司将对1997年的涉外税收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通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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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0-06
文号:国税外函[1997]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税方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支行,凡是由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建立账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仍应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城市合作银行实行由支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所属支行提取(分摊)总行管理费。支行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关于总行提取(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加强财务管理问题

  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鉴于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密不可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财务核算成果(利润)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后确定的,显然,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使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要一如既往,切实把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呆账、坏账、投资损失的管理,凡不按规定报经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四、关于呆账处理问题

  (一)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销。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账准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合作银行。

  (三)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账损失的审批程度、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国税发[1996]225号)执行。

  五、关于清产核资问题

  信用社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应与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相衔接,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已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其资金核实工作进行必要的衔接和完善,其中,《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按农村信用社的表式填报,资金核实结果由主管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清产核资部门审批。

  (二)对尚未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或清产核资工作尚未结束的信用社,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一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三)信用社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四)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为:净资产负数超过50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六、关于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财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没有入账的,要及时入账,信用社与原主办单位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而引起资产增减变化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明确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计入资本公积。

  (二)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产权明确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有关部门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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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0-15
文号:国税发[1997]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公通字[1997]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为加强联系,有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公安、税务机关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

  三、大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把重大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对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税务技术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四、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研究和办案队伍的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其打击防治对策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力开展基础业务建设,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斗争需要的办理涉税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从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各地可选调一批掌握税收征管知识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对培训办案民警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略)

  2.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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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0-24
文号:公通字[199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1997]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

  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 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 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 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对不定期抽查的结果,在通报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六条 公文考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对前15名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扣分项目

  (一)文种使用方面

  1.文种使用不准确

  2.使用非文种

  3.体例与文种不符

  (二)公文格式方面

  4.标题不规范

  5.上报文不注明签发人(指请示、报告)

  6.密级标引违反保密规定

  7.行文违反保密规定

  8.引用文件违反保密规定

  9.引用文件不规范

  10.主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1.抄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2.附件未注明

  13.缺附件

  14.序号使用不规范

  15.标识不规范或缺项

  16.使用简称不规范

  17.数字使用不规范

  18.文件印制不规范

  19.文件字迹不清晰

  20.文件页数不全

  21.文件装订有误

  (三)行文规则方面

  22.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23.请示时一文多事

  24.主送违反行文规则

  25.抄送违反行文规则

  26.文件未经办公室核稿(抽查)

  27.报送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凡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类文件均不得少于5份)

  (四)公文办理方面

  28.文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一字,扣1分)

  29.文中逻辑关系不清,语法运用错误

  30.文件冗长,文字不精炼

  31.超过办文时限要求

  32.标点符号明显错误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

  附件2:

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信息的重要作用,依照《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地(市)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及其信息联系点。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税务机关确定,并向被考评的税务机关公布。

  第四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入该单位考评总积分。

  (一)《税务简报》、《税收动态》专期记15分,每条记5分。

  (二)《税收专报》专期记20分,每条记10分。

  (三)《税收经济调研》每期记30分。

  (四)上述信息凡被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记20分。

  (五)上述信息被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第五条 凡在《税务简报》、《税收动态》、《税收专报》和《税收经济调研》上采用的信息记分及其加分,均按年度计入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总积分。

  第六条 有信息联系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其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50%

  (二)有二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

  省级单位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积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计分较低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按年度总积分多少,分以下类别进行考评并排出名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三)国家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四)地方税务局信息联系点;

  (五)总局机关各单位。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定期进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为零的单位,将取消其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资格,由信息联系点所在省级单位另报。

  (二)年度总积分排列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已有2个信息联系点的,可以继续保留;只有一个信息联系点的,可增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三)年度总积分排名未进入前8名的省级信息单位,有2个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只保留积分较高者。

  第九条 税务信息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年度总积分排列前12名的信息单位,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年度积分进入前16名的信息单位,其所在单位的信息员,有资格参加“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评比。

  评选出的“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税务机关优秀信息员”,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税务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税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附件3:

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新闻宣传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其舆论导向的作用,促进税收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新闻宣传目标考核的稿件均以正面反映税收各项工作情况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参加税收新闻宣传目标考核评比的范围为以下中央级、地方省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新华社(含新华每日电讯、国内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地方省级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负责考核所辖市(地)级税务局;市(地)负责考评所辖县(市)级税务局。

  第五条 考核按累计分计算,每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将统计一次,对发稿量名列前20名的单位按得分顺序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对全年总发稿量名列前20名的单位按得分名次顺序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表彰。总局将适时组织税收题材优秀稿件的评选。

  第六条 考核计分方法:

  (一)新华社。每发一篇通稿1分。以在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7家新闻单位中的任何一家新闻单位已刊播的新华社消息为统计依据和衡量标准。在新华社主办的《国内动态清样》刊稿一篇2分;由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稿一篇1分。

  (二)人民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的稿件或发其他版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位置配发有编者按、编后语的稿件加1分。人民日报地区版每刊一篇稿件0.5分。

  (三)经济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发一版显著位置或其他版配发编者按或编后语的稿件加0.5分。

  (四)中央电视台。凡在晚7点钟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凡在早6:30分新闻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出的消息,每条2分;凡在其他时段播出的每条消息或每个专题节目1分。

  (六)经济参考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七)法制日报。每刊一篇稿件1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日报。每刊登一篇稿件0.5分。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电视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每播出一条稿件0.5分。

  第七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好稿件按以下情况加分:

  (一)获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税收题材好稿件加0.5分。

  (二)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省、部级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分。

  (三)对税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稿件加1.5分。

  第八条 在所有公开发行的刊物和传播媒体上刊发的税收题材失误稿件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由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不扣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

  (二)由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0.5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分。

  (三)由主观因素造成的发稿失误,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但主动填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分;不主动填报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稿件扣1.5分。

  第九条 为了确保统计及时准确,请各地务必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所发稿件按统一表格式样(附表一、二、三)填写,加盖印章,并附地方新闻单位刊稿的有关证明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十条 填报数据必须真实,总局对列前20名的单位进行抽查,凡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问题,每篇稿件扣10分并取消前20名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

  附件4: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根据《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进行考评,旨在检查《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为税收工作服务的水平。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档案工作进行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评,具体办法由各地规定。

  第四条 考评每两年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档案工作考评标准》(附后)进行自我考评,逐项打分,并向总局报送书面报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从各地抽调专业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档案工作人员成立档案工作考评小组,听取被考评单位汇报,查阅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材料,实地查看办公、库房、设施,抽查5%的案卷,并逐项打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汇总考评材料,进行审核、通报考—评结果。

  为避免重复检查,各小组应充分利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凡近两年内,经档案部门考评的项目不再考评(但可适当抽查),将档案部门考评得分折算计入总分。

  第五条 税务档案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分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5分为良好;70~79.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国家税务总局对获优秀等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六条 税务档案考评是对档案工作水平的直接检验,对税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考评标准,积极做好考评前的准备,并密切配合考评小组开展工作;各考评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评标准,严肃、公正地实施考评。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开始执行。

  附件:


税务档案工作考评标准


  一、领导对税务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10分)

  1.建立局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主管档案工作的体系。(2分,以有关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为依据)

  2.领导对档案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2分,以工作计划、总结和会议记录为依据)

  3.领导每年为档案工作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2分,以记录为依据)

  4.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包括档案科、文档科或综合档案室)。(2分,以文件为依据,作为鼓励分,并计入总分)

  5.配备1~2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1~2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2分)

  6.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税收工作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2分,以学历证书、培训记录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依据)

  二、制度建设(5分)

  7.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0.5分)

  8.文书部门立卷制度、文件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1分)

  9.档案管理制度。(0.5分)

  10.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保管期限表。(1分)

  11.档案库房管理制度。(0.5分)

  12.档案保密制度。(0.5分)

  13.档案借阅利用制度。(1分)

  三、立卷归档(10分)

  14.应归档的文件齐全完整。(3分,发现少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以全国税务机关和本单位的文件归档范围为依据)

  15.按时归档。(2分,根据《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16.案卷质量符合要求。(5分,以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为依据,每款0.5分)

  四、鉴定销毁(5分)

  17.科学合理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3分,以全国税务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每错一卷扣0.5分,扣完为止)

  18.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2分,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

  五、编制检索工具(10分)

  19.文号索引、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重要文件目录、专题目录(或卡片)。(每项2分)

  六、提供利用工作(20分)

  20.编有查考资料,包括全宗介绍、机构沿革、大事记。(3分,每项1分)

  21.及时提供借阅服务,调卷迅速准确,3分钟内调出所需档案。(5分,每增加1分钟扣1分,扣完为止)

  22.进行借阅登记。(2分)

  23.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分)

  24.编印专题目录供局内各单位工作查考。(3分)

  25.有针对性地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汇编(选编、摘编)档案文献,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5分,每年应有一个专题;只有汇编,没有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的扣2分)

  七、库房设备(5分)

  26.库房大小适合本单位保管档案的需要。(2分)

  27.有足够数量和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柜架。(1分)

  28.配有灭火器、吸尘器、空调、温湿度计、防虫剂、录音机、照相机,潮湿地区配有去湿机,干燥地区配有加湿机。(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八、库房管理(5分)

  29.档案排列有序。(1分)

  30.案卷无短缺,卷内文件无缺页、无涂损。(2分)

  31.库房设备运转正常。(2分,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九、档案自动化管理[15分)

  32.制定档案管理自动化计划。(3分)

  33.配有计算机。(3分)

  34.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目录存贮和检索。(4分,存贮的档案信息至少4年或全部,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

  35.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全文存贮和检索。(5分,存贮的档案信息至少5年或全部,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

  注:第34、35条在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软件推广使用前不作要求。没有实现的,不扣分;已经实现的,增加分,并计入总分。

  十、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5分)

  36.掌握本系统档案工作基本情况。(3分)

  37.制订本系统档案工作业务规范。(3分)

  38.对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3分)

  39.对本系统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3分)

  40.组织本系统档案工作的经验交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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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03
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1997]867号 海关总署关于易拉罐生产企业进口铝材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目前,国内易拉罐生产企业所需罐用铝材大部分尚需进口,而易拉罐成品基本内销,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有的还需出口,进出口税收征管比较复杂。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国家税收,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易拉罐生产企业生产内销易拉罐所进口的铝材,不得按进料加工方式予以保税,一律按一般贸易(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无论是否出口)实际进口量,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税。为严密监管,防止国产铝资源免税外流,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名单附后)应向其主管海关提出废铝出口免税申请,由主管海关审查企业生产和进口情况并严格审核和确定易拉罐(包括罐身、罐盖、拉环)生产中产生废料的比率,以此确定出口数量后开具征免税证明,口岸海关凭征免税证明验放。对超出废料比例的废铝出口照章征收出口税。

  三、对易拉罐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铝材应按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在进口环节对产品内销部分予以征税;产品外销部分予以保税。如原外销产品转内销,其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请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易拉罐生产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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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03
文号:署税[1997]8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项落实。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建设。职工宿舍的建筑标准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房改的地区,要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应由个人负担的购房费不得用公款支付。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会议费标准要按当地规定执行,会议经费应坚持谁开会谁拿钱的原则,不得转嫁负担,1998年各地会议费支出要在1996年基础上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标准应按当地规定执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1998年的接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大力减少不必要的公务外出,严禁借参观学习的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跨省的参观学习,应由省级局统一组织和联系,1998年的差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对于中央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继续加大对“两个转移”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面向基层,面向征管

  各地在经费安排使用上,必须贯彻先基层后机关、先征管后基建的原则,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征管的投入,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要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经费水平进行一次检查核定,因经费水平达不到正常标准而影响工作的,应加以调整。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要大量压缩,要严格核定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方面为基层征收单位树立榜样。省级税务机关集中一些经费,统筹用于所在地区系统内改善征管手段、办公条件、救灾等专项支出是必要的,但集中应适度,不能影响基层征收单位应有的正常经费水平。地、县两级税务机关集中使用的税务经费要严格限制,一般不应留机动经费。

  四、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减轻经费负担

  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是降低税收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的一个重要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从严从紧控制新增人员,不得超计划进人。人员已经超编的地区要制定分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解决。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调整省局内设机构的规定精神,对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也要作相应调整,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征收单位,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降低税收成本。

  五、明确税务经费管理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税务经费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论是中央财政拨款还是其他各项经费来源,都应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集中开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要明确划分系统财务和本级财务的经费管理职能,强化经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全年的经费收支安排以及各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决断。

  六、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预算,应本着量人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按照“两个面向”的要求,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要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预算。

  七、加强经费决算的审批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税务机关对年度经费决算实行下审一级的办法,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度经费决算要认真审核,及时给予批复,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合理的开支要提出审核意见,并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除按规定上报本系统年度决算外,还应同时上报本级机关的年度决算。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地、县一级机关本级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要逐步开展和加强经费分析工作,研究各项开支的合理性,比较税收成本,改进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

  各地要按照中央13号文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轻重缓急,作出分年建设规划。对符合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对重大的基建项目,在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之前,应先在系统内部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基建项目和单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地县局办公楼项目,应报总局审批,其余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要加强基本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严格工程预算决算的审核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堵塞基建漏洞。

  九、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

  要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主要采取下审一级的办法,如有必要,可以向下延伸审计。审计的内容,既要包括各项支出,也要包括各项收入。要制定审计计划,将内部审计列入工作安排,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保证五年内审计一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涉及违纪违法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保证经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税务经费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改进和加强经费管理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检查。要支持经费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经费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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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07
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个字[1997]27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城市的综合治理。特别是无照经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制假售假、强买强卖等问题的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综合治理工作。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清理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意义,使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在城镇,重点清理整顿挤街占道、在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的无照经营;在农村,重点清理整顿专业村中的无照经营。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照经营者,要严厉查处。

  四、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实行集中清理和巡回检查相结合。对一些重点地区、地段,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在初见成效的基础上加强巡回检查,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成果。

  五、要把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在集中时间、人力对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要把无照经营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六、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注意抓住时机,与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与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结合起来。

  七、在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治理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求其申办营业执照;对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半停产状况的国有企业职工从事临时经营的,可划定特定区域,开辟专门市场,给予简化办照手续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八、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和违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九、对无照经营者的偷、逃税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补税、处罚。

  十、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无照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把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工作抓紧抓好。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8年3月底前按系统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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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10
文号:工商个字[1997]2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搞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税务专业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教材的主、参编人员要认真负责,抓紧时间,保证质量,确保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规划教材的主、参编单位要为参加规划教材编写的教师、税务干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任务。

  三、我局将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单位实施规划教材的编写情况,对工作较好的单位、作者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作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以至取消其编写规划教材的资格。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顺利完成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


  为了加强税务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的税务中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实际,增强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搞好更新配套,逐步形成适应我国税收事业及税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适应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税务教材体系。

  二、目标和任务

  “九五”期间税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的总目标是:深化改革,抓住重点,提高质量,扩大品种,更新配套。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教材的思想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

  1.公务员培训教材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目标,贯彻整体优化和改革创新的原则,立足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反映现代税收工作的先进水平。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材体系和内容,努力改变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内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拓宽教材的专业适用面,强调人才素质的培养。

  3.做好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修订工作。教材使用的信息反馈和教材的及时修订是教材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及时将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税收工作发展新水平的成熟内容和教育改革的新成果补充到教材中去,使现有教材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抓好一批重点教材。

  1.公务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是“九五”期间税务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专门业务培训教材的编写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教材的针对性。更新知识培训教材的编写要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反映现代科学和现代经济的新成果、新成就,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使受训者能够通过培训达到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和开拓视野的目的。

  2.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编写重点是税收和财会专业主干课程的教材。主干课程的教材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九五”期间,力争编写出4至5本在本学科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和较高水平的教材。

  (三)搞好教材优化配套,完善教材体系。

  公务员培训教材要在保证重点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类别搞好教材的编写。其中,任职培训教材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任职培训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根据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要求和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主要专业主干课程和培训科目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好教学参考书。另外,要适应现代电化教育的发展,有计划地抓好与文字教材相配套的音像教材。

  (四)加强教材的研究工作。

  要准确了解税收事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以及税收学科教学改革、教学内容的新变化,积极开展对教材体系、结构、内容以及教材建设的政策、教材管理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分工,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教材建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分认识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在税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教材建设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教材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根据教材建设分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学科、重点培训科目的教材编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税务院校,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布的教学大纲(培训考核大纲)结合自己的实际,编写出版适合本地区、本单位需要的教材。同时,要扩大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教材的选用面。

  (二)进一步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

  国家税务总局将逐渐增加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广开教材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各地税务机关和各税务院校要重视对教材建设经费的投入,保证教材建设的正常支出。

  (三)要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

  要确定教材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地税务部门和税务院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教材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税发[1992]162号)中的有关规定,健全和不断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教材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教师和税务干部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四)加强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

  “九五”期间,要把教材编审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编审人员的变化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写“人才库”。同时,要经常对教材编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编写人员素质。要充分发挥总局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调整和充实教材编审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专家、教授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教材质量评估工作,坚持优秀教材评奖制度。

  要积极开展教材质量的评估工作,建立科学的教材质量评估体系,组织专家、教授对教材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结果。要继续坚持四年一度的优秀教材评奖制度,进一步推动教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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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11
文号:国税发[1997]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税收征管的通知

浙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蚕茧是我国丝绸工业的主要生产原料,搞好蚕茧的放养、收购、经营管理,对发展我国丝绸纺织工业、出口创汇、促进地方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由于丝绸管理体制、价格以及国内外市场变化等等原因,一些个体商贩和个别小续丝厂借机抬价或压价收购蚕茧,偷逃国家税款,造成蚕茧收购秩序的混乱。为了维护蚕茧的收购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蚕茧的统一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蚕茧收购期间,主要产茧区税务部门务必加强蚕茧收购税收征管工作,对非法收购蚕茧的茧贩子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清理取缔,并对其严格依法强制征收税款,切实维护好蚕茧的收购秩序。

  二、对小续丝厂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严格核算;对不建账或账簿管理混乱的,不得售给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改正和处以罚款;要采用按用电或按机数的办法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从严控管。

  三、要结合1997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小绳丝厂和个体茧贩子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清理漏管户,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加强建账建制和强化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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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11
文号:国税函[1997]6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备案。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委。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四)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

  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四)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四条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委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第十五条 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国家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一)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三)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四)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五)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六)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第十七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确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为:

  (一)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重点新产品中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二)贷款年限一般为1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三)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四)经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推荐。

  第十八条 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国家科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加强新产品计划的宣传,并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及本地方、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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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9
文号: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7]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各类税收会统年报的编报,应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1997年税收会统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6]720号、国税函[1997]68号、国税函[1997]79号)以及《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依据,同时,参照《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审核标准及扣分办法》(国税函[1996]706号)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数据误差及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进行修改纠正;结转下年度的各税收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变动。

  二、各地对年报编报工作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要注意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与金库的对帐工作,并坚持进行年报会审,以确保各类税收年报数据的准确。

  三、1997年税收会统年报报告方式:国家税务局系统利用电子信箱进行数据传送,传送时间为1998年2月18日至19日;地方税务局使用点对点远程通讯传送,传送时间为1998年2月18至21日。打印报表同时报送,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年报表参数及表式(略)

  二、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年报表数据传输地区代码表(略)

  三、1997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审核公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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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1
文号:国税函[1997]6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各类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日益增多,税务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发展我国的国际双边、多边税务关系,促进我国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前一段在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中也存在和发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外事工作管理还不够规范,跨行业跨部门组团时有发生,考察内容重复,外事经费既紧张又有浪费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和总量控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出国任务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单位,总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一切出国事项,均须送该司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各地国家税务局出访项目经总局批准立项后在地方政府外办备案;各级地方税务局组团考察税务业务,根据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的精神,凡需出访的请先征得总局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外办立项审批。对各类申请出国团组,凡没有明确出国任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予批准。

  二、理顺关系,改进税务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务系统外事工作主管机关,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税务系统外事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单位须确定本部门的外事工作管理部门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公室指定专人兼管外事工作,做到有领导,有部门兼管,有专人管理日常工作。

  三、加强对出国人员的审查。出国人员的审查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是出国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前提。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办法》(国税党字[1995]1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管理。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遵守外事纪律,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

  四、切实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做好外事工作,关键在领导,各单位应把外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了解并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对外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总局对外事工作的具体要求,管理好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尽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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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4
文号:国税发[1997]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为更好地在涉外税收工作中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现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安排和部署征管改革工作时一并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结合涉外税收的工作实际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

  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是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各地实施的涉外税收征管改革要与上述总体目标相一致。同时,涉外税收工作又具有服务于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保障对外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尊重国际惯例,促进国际间税收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正确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问题等特点。因此,各地在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时,从征管模式的具体操作到配套措施的落实,从使用的业务流程方案到相配套的各种表证单书,既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化的统一要求,又要充分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总体实施方案要规范、合理、实用、易行。与内税共用一套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必须把涉外税收的内容、特点包容进去,能充分满足涉外,税收工作的需求,避免留有断层或缺口。

  通过征管改革,要逐步建立一套科学、严密、规范、高效,可操作性强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制并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能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的高水平的涉外税收专业化队伍。

  二、保留涉外税收机构和队伍,强化涉外税收征管职能

  涉外税收工作是国家对外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改革开放大局和对外的形象和威望。在目前阶段,涉外税收单独设置机构,实行独立征收管理有利于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因此,在涉外税收征管改革中,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坚持单独设置涉外税收机构,实施独立征收管理这一原则。涉外税收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一)最近总局对于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机构的设置已有了指导性意见,各地在进行机构调整时,应注意对现已有的涉外税收机构予以保留。

  (二)各省级地税局原则上也要单独成立涉外税收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省的涉外税收工作,少数涉外企业不多的省份,可以不设单独的外税机构,但应将涉外税收业务归口到一个部门管理,上下协调,便于联系,便于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是涉外税收的基层征收单位,其机构的设立,应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户数的多少、税源的大小而定。户数多且比较集中、税源大的地方应有专门的外税分局负责涉外企业的征收、管理、日常检查和转让定价管理工作;户数少、税源小或较分散的地方,没有专门设立外税机构的,可将涉外税收征收业务交由内税的基层征收单位办理,但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业务和日常检查业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机构负责。

  (四)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体现集中征收,又要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各地已建立的外税申报服务厅应继续保留,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未单独建立外税申报厅的,可视具体情况与当地直属征收分局共用一个征收厅,但应单独设置涉外税收窗口,负责涉外企业的申报、纳税及有关服务。

  (五)各级涉外税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应按照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中必须设置管理部门和检查部位,有征收业务的单位还应设置征收部位,要明确和规范各系列的具体职能、职责,制定各系列相应的工作规程及操作运行程序,使之成为整体协调、规范统一,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完整严密的新型征管体系。

  三、推行多样化的纳税申报方式

  根据涉外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整体素质相对较高以及工作设施配套相对现代化的特点,各地在进行申报方式的改革时,应坚持高起点,从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出发,积极推行多样化自行申报方式。

  各地在申报方式的选择上,应全面推广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并积极试行电子申报,逐步实现由传统的单一申报方式向多元化申报方式过渡。

  (一)上门申报。即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法规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法规的申报期限内把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或普通信封挂号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申报以纳税人寄出邮件上的邮戳日期为其纳税申报的实现。

  (三)电子申报。即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法规的申报期限内通过IC卡、远程通信、电子信箱等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数据、信息传输给主管税务机关。这种申报方式可减轻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的大量录入工作,应积极推广。电子申报以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数据的时间为其纳税申报的实现。

  各地在推行多样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中,对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应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

  四、实现涉外税收的规范化管理

  规范管理是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各地在涉外税收征管改革中要从规范管理人手,切实抓好征管基础工作。一是要规范涉外税收政策管理,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杜绝擅自减免税和变通政策的现象发生。二是要规范税源管理,建立税源册籍和资料信息库,完善税务登记办法,坚持每年验证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的动态情况。三是要规范征收管理,建立健全申报纳税审核评税、汇算清缴等制度。四是要规范发票管理,建立内部的印、领、用、存制度和外部的发票审核、检查制度,严格把好发票发售关,实行限量供票,定期缴销,以票管税的方式。

  在日常管理中各地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和纳税情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购领等方面,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以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税务机关应结合年审每年作一次纳税人的再分类调整。

  五、严格工作制度,搞好日常检查工作

  强化税务稽查是征管改革的重点。涉外税务稽查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为此,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做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总局成立稽查局以后,已将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的查处统一归口稽查局负责。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配合与衔接工作。今后,涉外税收部门要抓好常规执法检查,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严格操作。选案逐步由人机结合方式向计算机科学选案方式过渡,选案标准力求准确、可靠,合理调整常规执法检查的频率,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涉外企业检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检查环节分为案头和现场两部分,现场检查一定要有针对性,要严格按照涉外税收常规执法检查规程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工作底稿要详细、清楚、完整。审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要提高结案率和执法效率;执行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坚决打击各种涉税犯罪。构成案件需要移送稽查或司法部门查处的,应有严格的手续。

  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

  反避税工作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运用先进、有效的方法开展反避税工作,

  一是要有重点地开展转让定价税制的执行工作,除运用传统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外,还需研究运用国际上日益普遍使用的净利法、预约定价法等方法,有效地遏制外商企业的避税行为。

  二是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多层次、多渠道地拓宽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来源领域,加强同当地有关经济部门的联系,有条件的可与当地的信息机构联网,争取利用较短的时间从根本上解决价格信息资料来源渠道不畅的问题。

  三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各省地(市)一级不论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多少,每年都应筛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既要点面结合,又要有所侧重,不断拓宽反避税工作面,逐渐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四是要逐步完善反避税软件和反避税工作规程,使之更加实用化、规范化。五是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有一定反避税技能的专业队伍。各级领导要站在战略高度,重视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逐渐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并相对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合理安排使用。

  七、充分发挥计算机在涉外税收征管改革中的作用

  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把从税务登记到税务检查的各项征管业务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应注意:

  (一)软件开发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考虑涉外税收管理的特殊要求,在各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基础上可进行增量开发,务必避免多头开发、重复开发、互不兼容、难以统一的情况;

  (二)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应向网络化发展,逐步扩大信息共享面。首先本部门内部各处、科(室)应横向联网;其次建立省、地(市)、区(县)三级联网的计算机网络;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现与纳税人、与工商、银行、海关、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网,真正达到上下贯通,左右互联,资料共享、携手控管的目的。

  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涉外税收征管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视,系统内的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要经常过问、积极引导、组织协调、认真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同时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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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7
文号:国税发[1997]17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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