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自2025年2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四、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答:(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是什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123456789101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