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办理2025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系统提示“您填报的配偶情况为无配偶,相关部门信息核验结果显示您存在婚姻登记的配偶信息”,应如何处理?

【回答】

纳税人需要在家庭成员信息中及时修改配偶情况,同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选择查询年度,填写或修改配偶信息,并按照要求补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1.补充配偶信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的】-【家庭成员】,点击【添加】,填写或修改配偶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2.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住房贷款利息为例,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模块的【我要查询】,查询2025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点击进入后,点击底部【修改】,选择“修改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将“配偶情况”修改为【有配偶】,并带入已采集的配偶信息,如无其他需修改的信息,点击【确认修改】即完成修改。

  配偶情况为“无配偶”的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系统提示要填写配偶信息的,按照上述步骤核对并修改扣除信息。若办理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扣除年度确实应选择【无配偶】,但系统仍要求填写配偶信息的,建议补充上传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配偶信息情况需根据扣除年度的婚姻状态如实填写,不代表纳税人目前的婚姻状况。

  若扣除年度有配偶的,在“配偶情况”处选择【有配偶】,并添加配偶具体信息;若扣除年度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的,选择【有配偶】并且在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当年采集配偶信息时填写“婚姻结束时间”,次年采集时选择【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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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离岸信托架构下,内地税收居民什么时候应该交税?信托收益是否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笔者以前的培训课件和文章(可参考笔者旧文《从CRS背景下的最新案例谈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居民认定》)可知,一旦符合内地税收居民身份,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对其全球收入进行征税。

  若内地税收居民在海外设立离岸信托,其相关纳税义务的触发,主要围绕信托设立和信托分配两个关键时点,同时需结合反避税规则综合判断。

  1、在离岸信托设立时,内地税收居民将境内外资产置入信托,如置入的是非货币资产,比如股权、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等资产置入作为“财产转让”行为,需按资产公允价值与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差额,适用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低价转让“合理理由”的判断,是容易产生税收争议的地方。

  2、在信托向受益人分配时,若受益人是内地税收居民,对于境外获得的信托收益,无论收益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对于信托收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应纳税所得?虽然理论和实务中存在极大争议,绝大部分人均有“信托收益不需要交税”的观念,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务经验,已经有若干具体案例明确要求纳税人对信托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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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9
来源:左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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