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践行江苏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服务理念,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等文件,对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提出具体要求。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及“全程网上办”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我的江苏国税”手机APP、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结”,而不再需要至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全程网上办”或“最多跑一次”。


  “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共包含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套餐”类、其他类等7大类9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共包含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5大类7个事项。凡是“全程网上办”所包含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受制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信息技术水平,部分涉税事项暂未列入《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待条件成熟后列入。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为确保《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行带来的红利落到实处,特编制办税指南供纳税人查询。同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及《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内容,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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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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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路,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税总发〔2018〕26号等文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办税人员实名认证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35个事项。


  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同步发布,包含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等内容,纳税人可自行查询。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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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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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时间。


  (二)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流程、缴纳地点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明确了职责分工。土地闲置费与自然资源部门权责密切相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需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因此,土地闲置费征收需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作为前置环节。同时,《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应向闲置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事项的规定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前,我省各地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不尽相同。为确保平稳有序划转,《公告》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公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可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


  《公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明确了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


  《公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确定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四)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五)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和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和代征(收)单位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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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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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所在的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关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三方协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发票和税控设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修改验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重新办理,在用的发票需要作废缴销后重新申领,在用的税控设备需要到新机构的办税服务厅重新发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七、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办税服务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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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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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营造规范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是特定纳税人,指纳税信用好、税收管理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特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按需供应发票,即时办结,不需事前查验;


  二是重点管理纳税人,指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5项指标综合判断,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纳税人和异常纳税人4个级别。重点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实行限额限量管理,按照风险等级进行识别应对,风险等级为1级和2级的纳税人不需事前查验;


  三是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准)环节,即时办结,不需事前查验,按月供应发票。在已批准的月最高开票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事前查验。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需要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管理。


  四是在发票发放环节,按照信息系统的风险判定进行实时监控,对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存在高涉税风险的,暂停发票发放,进行风险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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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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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土地增值税对于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起着重要作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专业性强、涉税资料繁多以及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复杂的特点,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带来困难。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明晰操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们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结合广西房地产市场现状,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征纳双方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强调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申报、清算的主体,应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按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的职责。


  (四)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纳税人应报送的具体材料和时间节点,其中:第六条明确纳税人项目登记环节所需报送的资料;第十条明确纳税人在销(预)售商品房环节、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和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环节所需报送的资料;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环节所需报送的资料;第二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在清算申报环节所需报送的资料,同时,为减轻纳税人报送材料的负担,第二十四条还明确纳税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已向税务机关报备的材料,在清算申报时不需再重复报送。


  (五)第八条,明确房产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车库(位)、杂物房等配套设施统一按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预征、清算和核定。转让车库、车位、杂物房、储藏室、阁楼等不动产取得收入,发生产权转移取得产权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虽取得收入但未取得产权证明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第十一条,明确了需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的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偏高的特殊情形。房地产开发跨度时间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工程造价偏高,清算时现场无法还原、证据可能灭失,因此,应及时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便于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七)第十五条,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范围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 号)的规定保持一致,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侨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八)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清算申报受理、清算审核实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明确清算申报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明确清算申报时缴纳税款的时间,强调了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应结清自行清算应补缴的税款,清算审核结束后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清算审核结果和规定期限办理补退税手续。


  (十)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税务机关实施清算审核的期限和程序。


  (十一)第三十三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和第四十二条“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对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在市场价基础上设置了30%的浮动比例,超出此浮动比例即可认定交易价格不合理。因此, 比照上述规定以30%作为认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 “明显偏低”和建筑安装工程费 “明显偏高”的比例。


  (十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收费用扣除按以下原则把握:


  1.凡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或是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且缴纳环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的,在清算时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2.凡属房地产行业及其他行业普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清算时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并按规定比例扣除。


  3.判断某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于代收费用应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收费文件为依据,文件明确费用在售房时收取且由购房人实际负担的,认定为代收费用,否则,不能视为代收费用。


  (十三)第四十条第一款第3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政府要求承担的红线外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支出,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符合相关的规定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与本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一是约定或注明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内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二是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如新建、扩建出入小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和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市辖城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的市政建设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升项目周围环境品质、促进开发产品的销售而自行对项目周边绿化、道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十四)第四十条第三款,“七通一平”是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主要包括: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煤)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


  (十五)第四十一条,明确对营销设施扣除的具体处理方法。对于纳税人修建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的成本扣除,按主体内修建、主体外修建、利用规划配套设施修建三种不同情形区分处理。其中,该条所称“主体内修建”是指在清算项目的楼宇内修建的情形,所称“主体外修建”包括在清算项目内楼宇之外修建建筑物的情形和在清算项目外修建的情形。对于允许纳税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修建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不包括售楼部、样板房内电视机、冰箱等可移动资产的购置性支出,但相关资产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或者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购置性支出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十六)第四十四条,明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内容。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十七)第五十条,明确采取核定征收清算方式的时点必须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提前核定。


  (十八)第五十一条,明确采取核定征收清算方式的范围。


  (十九)第五十三条,明确核定征收清算方式的流程,对房地产项目采取核定方式清算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方可核定,审核人员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


  (二十)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项明确核定征收率的适用。清算时核定征收率应按清算申报时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核定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按销售当期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二十一)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明确清算审核结果出具后的后续管理问题。


  (二十二)第五十六条,明确纳税人申请调整清算审核结果的条件、期限和程序。


  (二十三)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明确征管与稽查的衔接问题,稽查部门可以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已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符合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情形,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与稽查业务衔接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2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送。


  (二十四)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实施时间。考虑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量大、手续复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办法生效前已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受理通知书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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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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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从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角度来看,需要有明确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增加应纳税额的预期性、科学性、确定性,能够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纳税争议。为此,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核定征收办法,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畜禽养殖业、医院,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核定计算方法。


  (二)《公告》根据《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三)《公告》中的单位税额是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我省规模化养殖标准应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备注的畜禽养殖场的存栏规模以上的(含),适用该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公告》第五条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的餐饮业,其特征值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指标数量为1.


  (六)《公告》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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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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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解读《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2月9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过调查研究,参考环保部门部分文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以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西藏环保税核定征收范围、方式和程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特别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数,再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二)确定了西藏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复杂性,本着排污费改环保税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该部分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同时考虑我区餐饮业实际情况,对餐饮业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细分成50平方米以下(含)和50—100平方米(含)两档。


  (三)确定了西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可参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


  四、《公告》的实施日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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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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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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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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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2018年,李克强总理就深化“放管服”改革专门指出:“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今年要在六个方面下硬功夫,可以把它形象地说成是六个‘一’,那就是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便利性,使纳税人少跑路,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公告的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要求,编制《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2个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适用对象、政策依据、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施行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办税、上门办税和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实现《清单》所列事项“最多跑一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以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度为出发点,适时调整《清单》,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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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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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措施。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再次肯定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在税务领域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限、优化网厅功能,进一步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对外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二、公告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的概念。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明确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业务范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5大类117个办税事项,其中,国税业务事项53个、地税业务事项29个、国地税共同业务事项35个。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8大类76个业务事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2大类21个业务事项。


  (三)明确了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优化情况适时调整《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增加办结告知途径。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非即办类业务事项,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领取方式,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五)同步更新了办税指南。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步更新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统一税务机关服务标准,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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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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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一、 起草背景和目的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等若干征管文件。从各地改革实施情况看,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较好地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征管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通过梳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的相关征管文件,归纳各地好的征管经验,将其中较为成熟、在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进入《规程》,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放大改革实施的效应。


  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将规范资源税税源管理、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适当简并资源税征期、加强资源税源泉控管等明确写入《规程》,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后,对资源税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规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通过申报审核、部门协作等途径防范和化解资源税风险的要求,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规程》中。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二)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和精矿,计税依据调整为精矿或原矿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收入与运杂费、自采矿与外购矿是分别核算的,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纳税人销售收入包含运杂费,有的纳税人将外购矿与自采矿进行混合后销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


  《规程》第七条明确计征资源税时扣减运杂费用的条件。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第九条明确了对自采矿与外购矿进行混售、混洗(加工)的计税方法。《规程》第十条列明扣减的凭据包括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三)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从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铁矿等应税产品先后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针对的矿产资源品目情况不同,设计的减免政策及落实方式也不尽相同,为方便纳税人查阅和基层执行,《规程》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四)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链条已在矿业采选和流通环节全面建立,为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山西、重庆、山东一些市县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的试点经验看,资源税可以做到在开采地源泉控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比例 不断提高。为此,《规程》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五)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


  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拥有大量的涉税信息,例如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矿产品产销量和矿价信息等,这些第三方信息有利于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因此《规程》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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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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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为此,我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核定依据,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核定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核定方法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污水排放量的,可按本公告《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例如,A餐厅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没有安装水表,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其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则污染特征值系数为150,每月环境保护税应缴金额为150×单位税额;再比如,某摄影店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未安装水表,但有彩扩机3台,其特征值系数为70∕月?台,则每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70×3×单位税额。


  综上,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施工扬尘的核定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施工扬尘的纳税人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中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管理中存在等级标准信息的,征税机关以此信息为准,按消减系数50%计算;有监管信息表明未达到二级标准的,按消减系数200%计算。


  三、关于核定程序


  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四、关于后续管理


  征纳双方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后续监管,充分利用环保等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日期相一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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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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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青岛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以促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为纳税人增添信用资产,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青岛公告》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之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第二部分明确了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及适用范围。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调整为A、B、M、C、D五级,对适用M级纳税信用级别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制定了对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激励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M级纳税信用企业制订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多项激励措施,以进一步强化纳税信用的增值应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四部分明确了其他事项。一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发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及时进行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二是除本公告列明事项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三是公告的施行时间。按照总局的要求,本着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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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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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措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河南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次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编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1个事项。


  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和内容更新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实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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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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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全程网上办”服务,是山东省国税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二、公告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编制《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


  三、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全程网上办”。《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44个事项。


  四、各地将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


  考虑到全省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纳税人办税习惯等存在差异,部分涉税事项暂未列入《清单》。因此,公告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在《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并向社会公告实施。同时,山东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山东省国税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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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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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总局清单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清单》)。


  施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是我局《清单》的主要制定依据。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我局《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30个事项。


  四、适时调整原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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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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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一、公告的背景


  2017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更大突破。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部署,借鉴陕西省政府有益经验,通过简化办税程序、提速办税时限、推广网上办税,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是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陕西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或依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此次陕西省国、地税共公布了315项“最多跑一次”事项,纳税人均可选择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完成办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81个事项,其中112个事项对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税务登记类、报告类、发票类、资格认定类、申报类、征收开票类、备案类、证明类、宣传资讯类、电子税务局类10大类134个事项,其中56个事项对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


  四、公布办税指南


  为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陕西国税、陕西地税通过省局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网上学堂、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办税指南,方便纳税人的办税查询。


  五、分批推出“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省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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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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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就主体文档的简并提供程序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二、某企业集团符合简并提供条件,如果集团内一家子公司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否免于提供主体文档?


  “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后提供主体文档”不属于《公告》所述的“主动提供”的情形,所以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适用简并提供程序。


  三、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要求,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四、对企业主动提供的主体文档,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根据企业集团内各企业的属地情况,税务机关管理主体文档的流程分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第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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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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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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