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共配套设施清算后对外转让,适用60%土增税率?

最近财税评论Lawping学习和发布了一些地方土增税或房产管理的政策,是自己学习的一个过程,也为读者提供一点各地政策口径的启发。


  今天主要谈谈对2016年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一项条款的想法。


  “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之后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举个简化例子,某房企共开发两期住宅,配套车库,以及配套幼儿园,主要成本、售价、土增税测算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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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如果幼儿园不做公配作为单独业态销售,比做公配要增加0.64的土增税,当然收入也同时增加了3,对企业整体利润还是划算的。


  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厦门办法里边提到的,如果做公配分摊清算了,然后将幼儿园对外转让的情形,由于幼儿园成本已经作为公配分摊到一期和二期成本中了,保留成本为0,因此厦门要求“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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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幼儿园后续要适用最高的60%土增税率,比不做公配销售整体要增加1.16的土增税。虽然收入3可以覆盖这部分土增税,但总体来看是很不划算的。相当于前边做公配省的税,现在变本加厉交回来了。


  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如果已经走到了这一步有哪些筹划方式呢?


  以下做法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如有更好方式也请留言。


  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而减并申报推行后多数按季度申报,假设2021年三季度幼儿园销售,由于车位时负增值,一般有很多未售,可以考虑在销售幼儿园时一定搭配销售车位,搭售成本越大,那么在后续尾盘销售申报时扣除额越大。


  简要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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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到,搭配车位销售越多,适用税率和税负下降越大。至于搭售给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来定,可以和幼儿园销售捆绑,也可以促销卖给业主,抑或是做内部资产划转(适用契税免税、增值税不征等优惠)。


  还有,企业在尾盘销售其他增值率较高的物业时,也可考虑搭配低增值甚至负增值的物业一起,这样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不过,对于厦门要求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理解,是否可以和尾盘车位搭配销售?我理解不让搭配清算是没有道理的,可以收入、成本合计后一并填报尾盘销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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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提到的这种情况很多地方其实也存在,比如某些地方企业开发的产权车位企业可以自己选择承诺作为公配设施,但后续如果要销售,则直接按无成本计算土增税,适用60%税率。


  当然,从企业角度还需考虑资金成本,毕竟当期少缴税换取时间性价值,还是以后可能多缴税再来想办法,也是可以测算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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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汪道平
来源:财税评论

解读房企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欠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设:甲房开企业前期增值税预缴欠税500万元,20**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20**年6月,项目开始交房,当期应纳税额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应纳税额3000万元,在7月申报时,预缴欠税是不得抵减的,应缴纳3000万元。


  则会造成当期应纳税额未能抵减预缴欠税而相对多缴纳500万,预缴欠税500万仍形成欠税在系统中。实际上,3000万全额缴纳后,不存在有预缴欠税500万了。


  那么,能否用5月期末留抵税额抵减预缴欠税呐?


  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以上规定并未排除增值税预缴欠税,包括滞纳金均可抵减。


  2021-03-22 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办件编号:JZXX20210301276)


  2021-03-26 安徽省局局长信箱答复: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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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税白天下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上市公司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为安徽合肥的一家居民企业,2020年4月份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4月,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满12个月。


  想核实一下针对我司2020年12月份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


  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7


  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已满12个月,在未满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可参考北京税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二、税收优惠(一)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2)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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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总局网站2020年5月27日留言公开板块答复:“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


  根据疫情防控第6期第18条解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这个可以延伸到整个纳税人吗?还只是只适用餐饮住宿行业。


  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吴晓强)这里面:第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问题中解答“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这里强调可以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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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销售无产权的车位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房企在开发过程中,往往会将地下人防设施等改造成车位对外出售,形成无产权的车位实质对外销售。对外销售过程中,部分房地产企业会直接签订车位转让协议,部分房地产企业会选择签订20年产权的租赁协议,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签订20年产权的租赁协议,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也参照销售不动产预缴(预征)三大税种。除了这三大税种,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实务中还是存在争议。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的话要按照什么税目来缴纳?


  1、观点一:按照“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无产权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销售无产权房屋,实质是在“销售”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与租赁房屋业务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2、观点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参照销售有产权的车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口径。


  陕西省无产权车位销售大多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3、观点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经编者整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答复口径如上。


  4、观点四: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承接观点三,无产权的车位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是无产权的车位在实质上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该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购买方,实质上形成买卖合同的关系。


  小税种大风险,无产权的车位到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实务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需要通过判断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目。对于安徽、内蒙古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参考税务总局的答复,不缴纳印花税。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具体操作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目前实务中较多的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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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31
作者:石羽茜
来源:焦点财税

解读租赁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税征收与否与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无关,重点在于土地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一般来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租用人没有取得土地权属,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租用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在纳税人的认定上,直接从集体组织承租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一手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比如A公司将在承租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临时厂房租赁给B公司使用,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为B公司,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为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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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1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建筑企业不用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下发了异地项目不用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中,都对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做出具体规定。如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这也是营改增时对于建筑企业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下面我们再来看不用预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二、不用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总局公告2016年17号文件中规定的预缴政策。这里的“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按照常规理解包括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也就是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另外还有一种不用预缴的情形,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条规定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份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时免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是从原来的月10万元提高到月15万元,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总结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有两种情形下不用预缴增值税:


  一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业。对于此项优惠不限纳税人主体身份,只对施工区域有具体要求,也就是应当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


  二是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此项政策有主体要求,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限区域,即使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享受。提醒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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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1
作者:优税智云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与“安装业务中含有设备销售”纳税有何不同?

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安装公司,主营安装,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安装合同,其中含有设备款收入800万元,安装收入200万元。


  请问:


  能否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安装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可以的。


  由于面向同一个客户,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增值税按照主业适用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我们企业属于设备批发销售公司,主营批发销售设备,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设备销售合同,其中含有设备款收入800万元,安装收入200万元。


  请问:


  能否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安装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的。


  若是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设备按照13%,安装按照9%,当然安装也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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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2
作者:郝老师说会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养老保险每缴满5年,退休后养老金就提高1档?

 1、社保是公司的福利待遇,优秀员工才能享有?


  辟谣:社保并不属于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曾在多地就业,养老金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取?


  辟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两个指标来判断:先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再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累计缴费是否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每缴满5年,退休后养老金就提高1档?


  辟谣:养老金没有档次之分,不存在缴满几年就提高1个档次的说法。养老金的高低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影响: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并与之成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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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2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问题:A公司是一家国有投资企业,2018年投资成了B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货币投资)。B公司主营业务为混凝土生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造成B公司连年亏损。2021年5月,A公司决策层决定放弃B公司业务,对B公司账面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结束后对B公司进行注销处理。经初步核算,B公司注销后可以回收的资产变现价值为1150万元,请问A公司投资B公司产生的损失1385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DJZ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资产损失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1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因此,A公司在确认2021年度股权投资损失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1、长期股权投资股东会决议、银行转账凭证、投资协议;2、B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或处置证明资料;3、B公司工商、税务注销证明文件;4、A公司终止投资B公司的相关决议;5、B公司剩余资产变现收入、计税成本及完税证明;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7、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时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剩余资产处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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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0
作者:德居正财税咨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有何区别?这三方面请注意

纳税人在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往来中,经常接触到源泉扣缴、指定扣缴等问题,究竟二者有何区别?今天,小编带你从概念、范围以及税率等方面,一一说来。


  一、概念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范围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属于源泉扣缴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


  指定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税率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源泉扣缴享受10%的减免税率。


  指定扣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但对于一些非居民企业提供工程或劳务的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有证据表明其未履行纳税义务或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率25%征收(税收协定除外)。


  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这两种扣缴方式不同在于:一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所得类型各有规定;二是在税率方面,源泉扣缴目前适用10%税率,而指定扣缴一般为2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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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3
作者:每日税讯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问题

一、属于专票还是普票?


  不属于专票;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相当于可抵扣的普票。


  二、加盖印章的特殊规定


  1、只能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在抵扣联和报税联加盖印章。发票专用章之外的其他印章,也不得在抵扣联和报税联加盖。


  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国税函[2006]479号所规定的加盖财务专用章问题,自2011年2月1日起,自行废止。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效,应依规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一台车能否开具多张票?


  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发票存在限额,一台车可以对应多张发票;对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台车只能对应一张发票。


  四、发票丢失无法上牌的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工业 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销货退回的能否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总局工业 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因此,不能作废,而应开具红字发票。


  六、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税率是***(星号)的,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因此,该票为免征增值税的,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七、按季申报的未超过(季度销售45万元)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63问答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八、未超过免税标准的上游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下游购进方取得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64问答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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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作者:罗秋生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收取违约金要开具发票吗

按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一种经济补偿。那么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向支付违约金一方开发票?


  对于支付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支付违约金是民法的规定,但开不开发票要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换句话说,开发票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否则是不能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此作为标准来衡量支付违约金是否应该开发票,要区别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意还没有做一方就违约了。那么在这种情况收取的违约金不能开发票的。比如,张三要租李四的房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从下个月开始履行合同,但张三突然调离到外地去工作,房子不租了,按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没有进行,税款没有产生,自然也就不能开发票了。


  第二种情况,生意做了,但其中一方违约了。在这种情况下要看违约方是谁。如果是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买方违约金,则不能开发票,因为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与本次的销售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没什么关系,而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只能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是购买方违约,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这些违约金是要计入销售方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甲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货物的质量也有一定的问题,于是按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不能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是因为乙公司违约,比如,没有按期支付货款等,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那么甲公司应当给乙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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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作者:魏言税语
来源:魏言税语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单笔土地交易过亿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日前,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受让的一宗土地予以转让,因为交易金额过亿,因此担忧因开票金额超过500万而被税务机关当作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其实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上面的规定的流程可知,小规模纳税人无需为首笔金额过大而担忧。不止是首笔,当月或当季不管有多少笔业务,都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税,在申报期结束后才能确定本月或本季销售额,才能判定是否超标,才需要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所以对这笔1亿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额,应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不选择差额纳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疫情优惠政策规定:按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3%减按1%的税收优惠,优惠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可以按照1%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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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哪些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哪些工资不属于?

一、以下1—8项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以下工资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三、社保具体征收模式


  由于社保费征收划转是“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的原则,现在全国各地征收模式不同,具体征收模式主要是有两种。


  一是采取全责征收模式。比如,湖南,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二是采取代收模式,也就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比如,北京、安徽,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目前来看,多数地方还是采用了第二种也就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这其实就是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相当于收银员。


  综上,凡是上述“二”(例举)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其余不管是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税灵言税

 



  2017年9月的实务——


哪些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哪些工资不属于?


  一、社保费五费基本介绍


  1.社保费五费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指的是社保五费统一征收。


  2.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应统一以本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2.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属于个别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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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股东费用能在公司入账、抵税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


  我们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张三买了甲上市公司的股票100股,这样张三也算是甲公司的股东了——确实如此,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般线上召开),进行投票表决,张三也是有投票权的(通常股票软件即可操作)。然而,张三要上甲公司报费用,估计不能吧。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任职(当然不必说“受雇”了,因为股东本身就是“老板”),乃是其费用可以入账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是“之一”)。


  二、是否属于公司公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如,张三虽然任职于甲公司。但他五一自行去某省A旅游景点度假,这发生的费用当然不能在甲公司入账、抵税了。而张三若受甲公司派遣,前往某省A市洽谈业务,相关费用支出自可依法入账、抵税——当然,只是“可以”,还要有“合规原始凭证”。


  三、是否取得合规原始凭证


  (一)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二)对于经营活动支出来讲,通常是指发票;当然,对于客运费用来讲,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也是能够得到认可。


  (三)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分别乃是税前扣除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皆为必要(单独则并不充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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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草木财税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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