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招标公司其他应付款数额较大,怎么处理?
根据其他应付账款形成的业务性质分类排查,对于确属无法支付的转入营业外收入。
答疑我公司出租一个库房,年租金20万,租期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增值税如何缴纳,收入如何确认,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老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出租一个库房,年租金20万,租期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增值税按上述政策在收取时或按合同应收取租金时缴纳。
二、如果上打租以收取租金,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在租赁期内按月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答疑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业,2014年购进一年轿车,一直没有入账,也没有计提折旧,现在想要出售给个人,发票由我公司出具,售价为52400元,那么请问老师,我的这项业务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业,2014年购进一年轿车,一直没有入账,也没有计提折旧,现在想要出售给个人,发票由我公司出具,售价为52400元,那么请问老师,我的这项业务具体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营业外收入)。
答疑我们从2016年3月采购一些物次,收到发票后已抵扣,前些日子税务局来电话通知,说对方单位跑了,让我们从2016年3月起就更改申报,做进项税转出,并会产生滞纳金,这些我们也认了,但得从2016年3月到现在都得重新申报,这种做法对吗,这样太麻烦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首先在通知当期做“进项税转出”而不是“更正申报”,不会产生滞纳金。
答疑员工辞职3年了,公司个税里一直有他,现在他发现了。怎么解决啊?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该职工属于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收入。依据现行政策纳税人(个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如果贵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实际为一处收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即可,不存在补税问题,贵公司应个税申报系统的职工中删除。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为分2期开发,在2011发生全项目的景观设计费(取得地税发票),在做成本核算时将设计费分摊到各期项目中。其中,一期开发为营转增前老项目,二期项目为营转增后新项目,这笔设计费分摊至新项目中,其成本中涉及的税金不能进行抵扣。有好的核算方法么?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为分2期开发,在2011发生全项目的景观设计费(取得地税发票),在做成本核算时将设计费分摊到各期项目中。其中,一期开发为营转增前老项目,二期项目为营转增后新项目,这笔设计费分摊至新项目中,其成本中涉及的税金不能进行抵扣”。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答疑个人借用公司社保账户,每月工资只做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这样发工资有风险吗?
税务机关可能通过系统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产生税收疑点的风险,
答疑我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但是工商变更后电信及供电局更名时间较长,请问交款开具的原公司名称的电子发票是否能使用并税前抵扣?
公司更改公司名称,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因此,电信及供电局交款开具的原公司名称的电子发票,只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变,能使用并税前抵扣。
答疑2016年7月开具发票,2016年12月补交预缴税款。现在专管员让补交滞纳金从2016年7月到现在为止的滞纳金,他的看法是16年12月缴纳税款是以后开票预缴税款,不是补交税款。但开票和税款都有项目名称、地址等,不能用作以后开票。想问下老师应该怎么处理,滞纳金应该截止到什么时候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6年7月开具发票,2016年12月补交预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7月份,若按月缴纳税金,8月15日前应缴税,无需缴纳的从8月16日期(不考虑节假日顺延)至缴纳之日计算滞纳金。
答疑招标公司用个人汽车为公司办事,加油费可以报销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由企业负担的,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抬头开给企业)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能报销个人车辆加油费。
答疑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代征的税款,部分稅费未缴税务机关,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答疑某企业销售玉米,属免税产品,销售玉米不交税,在销售的同时收取了出库费,请问该出库费是按价外费用入主营业务收入吗?该出库费要交税吗?若交,按哪个税率呢?
企业销售玉米,属免税产品,销售玉米不交税,在销售的同时收取了出库费,出库费按价外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销售玉米增值税上适用同一政策政策,销售玉米免税,价外费用同样免征增值税。
答疑A房开企业出售给B住户房屋,由于B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未还完,产权未办理,由于B欠C款,法院判决B以房抵债给C,A将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发票)开具给了B,相关税费也以缴纳,现在A可以开具发票给C吗?A现在用的是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税费应如何缴纳?C如何能拿到B抵债房屋的产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因此,上述业务应处理为B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然后A将房产销售给C,开具发票给C,C办理房屋登记。
答疑请问建安企业最新确认收入原则规定?即工程已完工但政府不付款,没开发票的要确认收入吗?
企业收入确认分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和税收上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会计上确认收入应为风险报酬转移等五项原则。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工程已完工,政府不付款,没开发票,但会计和税收上均应确认收入。
答疑我是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去年收到的进项抵扣发票,在做凭证时没有列应交税金——进项增值税,而是直接进入成本,现在是否需要更改?应该怎么样修改?
首先确定该项目是否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是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不用改帐;如果为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如果进项税发票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此进项税也不能抵扣不用改帐;如果进项税发票未认证且未超过规定认证期限的可以认证抵扣,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科目。
答疑我们是一家小规模服务公司,公司有一辆2014年购进的轿车,现在想出售给个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给个人开具发票?如果我们公司出具发票,发票名称通常应该写什么?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家小规模服务公司,公司有一辆2014年购进的轿车,现在想出售给个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给个人开具发票?如果我们公司出具发票,发票名称通常应该写什么?”。如果当地二手车市场给企业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市场开具,否则,由企业自行开具。发票名称通常应该写汽车——乘用车。
答疑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人出资,律师就是法人,2017年净利润5000元,我们要交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请问老师我们怎么做账务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答疑关于转包工程所得税的问题:我有一个工程是600万,我将土建部分转包给了另一个建筑公司,转包金额400万,我们都是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在地税是核定征收的,对方给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我给甲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万,对方针对400万缴纳2.25%的所得税,我可不可以只缴纳差额部分(200万)的2.25%的所得税呢,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政策依据?谢谢,老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具备上述条件实行查账征收,具体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核定征收即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因此,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将分包工程作为施工成本在税前扣除,实行按收入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依据收入总额600万及应税所得率、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分包的400万元计算。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按增值税不含预交税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增,但是,下月回款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处理是申报时减去已预交税款,那与此对应土增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呢?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不是交重复了么?因为我之前有按预收款交过土增税了!(开增值税发票是房款全额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以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四条 对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纳税人采取预征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土地增值税不能重复预缴,建议贵公司按不含税预收款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即所以销售款先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答疑个人在两处受雇任职,应在哪里申报年所得12万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纳税人两处任职受雇,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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