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所售商品,大部分为个人消费,为了收款方便,专门设了一个个人银行卡,这个银行卡只负责收款业务,公司平时定期把银行卡的所有的钱,转入对公账户,月末也清零,把款项全部转入对公账户。1请问这张银行卡有税务上的风险吗?2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要不要在税务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公司所售商品,大部分为个人消费,为了收款方便,专门设了一个个人银行卡,这个银行卡只负责收款业务,违反上述政策,存在虚开发票风险。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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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在新项目下,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时还是次月按3%预交增值税?什么时候开始以增值税--销项税11%与进项税额扣减包含扣减预交税额。也就是说在确认收入时还是开增值税销项票时补交增值税(在销项额大于(进项额+预交额的情况下)?在预收房款转主营业务收入什么时间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新项目下,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次月按3%预交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该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会计上预收房款转主营业务收入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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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票抵扣联丢失,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全部入费用,不做抵扣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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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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