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总公司贷款全部借给子公司,利息由子公司支付,我们把银行利息单子复印给了子公司做账,可否?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相关政策?”。此项业务按转贷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母公司转贷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母公司收取利息并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