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额转回与其预交时的税款不同步,造成转回档期不能体现退税,只能形成以后年度弥补亏损)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年度汇算的时,是按税收口径即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进行调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实务中为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预售款项(预收账款报括定金、首付款),而不是当期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