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1、我们没有任何类似借款协议的协议,只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然后将我们的盈余资金拨给双方股东使用,收息,这样能否开具利息发票?2、这部分利息收入如何缴纳税款?3、如果无法开具利息发票,会有什么样的税务风险?

一、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也规定,借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没有借款合同,并不代表着增值税应税行为没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公司应该按照所收利息开具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没有开具发票的话应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发票收入中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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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子公司为集团的每位职工均购买了运动服,如何记账?需交个税吗?不在子公司工作的职工运动服怎么记账?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子公司购买的运动服不是工作服,所以,不能计入劳保费。
子公司会计上为本公司职工购买运动服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为其他单位购买运动服并承担相应成本应该属于对外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子公司为本公司职工购买运动服应该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子公司为本公司职工购买运动服,按“其他所得”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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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转让固定资产的预收款 记应收还是其他应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112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此,应收账款核算的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出售固定资产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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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所得税汇算前未支付做调增处理了,在做2017年取得税汇算时可以把这块调增的在转回来做2017年调减数,允许税前扣除了,是时间性差异,可以2017年税前扣除,是这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当年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当年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没有在当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在实际发放后追溯到计提当年(2016年)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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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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