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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