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是2016年底成立的,现在总公司(上海的)要求所得税按照总分公司分匹核算,我想知道分公司需要去税务局办理手续不,之前的财务说税务告诉变更需要年初办,我问专管员说,我只需要按照总公司每季度给分公司的分匹表申报就行。可是总公司那边税务需要分公司出具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亏损的资料,这个资料怎么办理?谢谢老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以及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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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监控安装工程 可以直接开11个点发票 然后直接用出库单将工程所用商品计入成本 还是分别开商品发票和工程发票 11点销项税能用17点进项税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所以,如果贵公司所安装监控如果为自产产品,那么应该分别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贵公司所安装监控为外购产品,应该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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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甲,实际开支6000元,但是社保是按2500的档交的,这里面涉及的个税和企业税,账面上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资料:甲,实际开支6000元,但是社保是按2500的档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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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建安业预收款开发票,按多少比例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预缴款开发票,那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是否记入营业收入?如不计入营业收入,怎么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可减除支付的分包款;预缴款开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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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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