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没有发票,你让我怎么做账?

答:一、凭发票做账,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这两条税法条文是直接针对发票的规定。从条文的意思来分析,只是规定了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应当”取得发票,同时强调的是发票的合规性。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反之则不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一条规定比较明确,那就是在特定情况下,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从该规定可以看到,从税法的角度,发票仅仅是“各类凭证”中的一种而已。


二、哪些业务可以没有发票?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有哪些业务没有发票,或者不需要发票就可以做账呢?


通常,企业内部发生的业务、以及收付款业务,都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直接做账,比如以下这些业务都不需要发票:

1、工资计算和发放。附件为工资表、工资发放表、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款回单、员工签字的工资条);


2、税金计算。附件为税金计算表;


3、折旧计提。附件为折旧计算表;


4、无形资产摊销。附件为无形资产摊销表;


5、各种往来业务。附件为收付款凭据,如银行收付款回单、收据、请款单、借款单等;


6、生产成本核算。附件为出库单、工时单、各种成本计算表、产成品统计表等;


7、销售成本核算。附件为出库单、销售统计表等;


8、低值易耗品核算。附件为低值易耗品领用表、摊销表;


9、奖金、补助、节假日礼金等发放。附件为各种发放表;


10、期末损益结转;


11、年末处理。


那么,是不是企业外部发生的业务,就都需要发票才能入账呢?


其实也不是。比如员工出差的机票、车票、船票等,都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外,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收据,也可以作为正式的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几种不需要发票即可做账的情形:


1、小额零星的业务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交易对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又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则不需要发票即可做账。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应该注意判断什么样的业务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单次金额在500元之内的经营业务,可以作为小额零星业务。同时还要注意将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保留完整,包括对方的个人信息、金额和项目等。


2、境外业务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境外业务可以以发票和其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据、完税证明等作为为税前扣除凭证。


3、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某些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其他凭证替代发票。包括情况说明、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支付凭证、物流证明、内部凭证(如出入库单等)。


此外,原始凭证分割单,也可以作为会计做账的凭证使用。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该取得发票,但又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情形,“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从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上讲,支付业务已经真实发生,且有相关的原始凭证予以佐证,因此,企业的会计核算上应该进行反映,否则,会导致企业的相关费用和资金核算不完整。


但从税收管理的角度上讲,由于缺乏税法要求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这样的业务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只能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对这类特殊情况的处理,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可以以支付凭证、合同、收据等作为附件做账,但在汇算时作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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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什么情形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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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9
来源: 衡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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