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单位要求开具正规发票,要缴纳哪些税?

答:纳税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征收率3%,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元;


另: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附加税费城建税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


4.个人所得税: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省(注:安徽省)统一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0%;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7%。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开票金额×所在行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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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   


(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在满足上述税法要求后,可以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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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疫情期间,免税企业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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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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