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在优化资源税征管服务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发文时间:2020-09-1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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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务部门践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资源税管理上巩固和拓展以往有效做法,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在资源税征管服务上采取了“两简并、两加强”的措施:


一是简并了纳税期限。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的规定,增加按季申报纳税的规定,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简并了纳税申报表。启用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和24项数据项。主表反映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等主要数据项,附表反映了纳税人根据规定,具体计算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税额的过程。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将较大程度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三是加强了部门协同。此次资源税立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源税征管的部门协同,增加了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等内容,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了信息化支撑。资源税法取消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鼓励税务机关依靠税收信息化支撑,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的源泉控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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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税务部门规章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特别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2017年12月《条例》修改之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亟需修改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税务部门制度建设质量,结合税收工作实践,有必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二是与修改后的立法法、《条例》相衔接。以修改后的立法法、《条例》为依据,建立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制度性规定。


  三是解决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税务工作实际,以规章制定过程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为导向对《办法》进行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三十一条,较原《办法》增加十二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规章制定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是丰富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原则。根据《条例》内容变化,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定原则,突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对部门权力的限制。


  (二)关于规章的立项。为落实《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纲要》关于完善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制度的要求,在《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增加“公开征集税务规章项目建议”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总局提出项目建议,并明确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计划需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规章的起草。为做好与立法法、《条例》的衔接,《办法》增加起草环节广泛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征求关系紧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吸收专家参与等,并分项列举起草后应提交送审的材料。


  (四)关于规章的审查。根据《条例》修改内容,调整税务部门规章审查内容,增加开展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评估的内容,明确规章审查中退回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论证咨询、针对较大争议进行协商等内容。


  (五)关于规章的解释。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增加税务部门规章解释的内容:一是明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开展解释工作的部门职责、解释的公布形式和效力。


  (六)关于规章的施行日期。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办法》明确“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规章立法后评估。为落实《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纲要》《条例》关于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的要求,《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明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


  (八)关于规章的清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新增了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明确规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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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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