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怎样缴纳消费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二、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


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


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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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8
来源:12366

答疑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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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8
来源:12366

答疑企业将中标后的工程转包收管理费,如何规避风险?

答:首先转包违法,其违法性比挂靠还严重!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转包涉及的风险有: 


(1) 在财税检查中,挂靠工程中虚假虚开发票情况严重,被查出来的不是虚开发票就是走逃失联发票,被挂靠方的风险很大,损失也会很大。


(2)  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该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对该工程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3) 接受挂靠而取得的管理费将被没收、同时这种出借资质的行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挂靠人因挂靠取得工程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而且还涉及到按照工程总造价和收取的转包费双重缴费.


但是转包行为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回避方法可以采用两种:


一种是视同自有工程,不体现转包,收取的转包费不确认收入,但是会涉嫌偷税漏税;


另一种方法就是采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即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以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承包费为对价,取得公司一定时期的经营控制权,并由承包人享有企业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的一种特殊公司经营方式。公司承包经营的实质,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和额外的收益机会转移给承包人,以取得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的一种商业安排, 根据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企业的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承包人。


无论承包人经营是否亏损,作为发包方的公司均可以得到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作为企业的利润。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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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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