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批发、零售字画是否属于财税[2018]53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因此,字画不属于图书、报纸、杂志,批发、零售字画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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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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