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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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9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如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流程如下:


  (1)缴费人从审批主管部门获取项目“缴费码”或“信息采集表”;


  (2)输入网址:http://sbf.shandong.chinatax.gov.cn:8088/sbfkweb或扫描“信息采集表”二维码进入非税信息交换系统登录页面;


  (3)通过“缴费码”登录非税信息交换平台;


  (4)在首页,核对项目信息是否正确;


  (5)点击“非税收入信息采集-信息采集”,进入信息采集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后,根据提示信息,输入需采集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6)等待审批人员处理,点击查询/刷新查看实时信息采集进程状态,根据提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申报缴费;


  (7)输入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或通过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密码登录”,使用已有账号或信息采集时录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和短息接收的密码登录;


  (8)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按提示,逐步进行申报;


  (9)申报成功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进行费款缴纳;


  (10)缴费成功后,选择“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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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9
来源:12366

答疑我公司为山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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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9
来源:12366

答疑普票银行账号/地址电话漏写或者错写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综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应按实际情况填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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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9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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