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到外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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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来源:12366

答疑应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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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哪些行为可以视同销售?

答:视同销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外购打印机自用,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用于投、分、送才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处理。投分送用途是指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上将外购打印机自用,由于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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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生态农庄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3.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生态农庄自产的水果蔬菜在销售的时候是免征增值税的。


另外,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现在有些生态农庄有其他的收入,比如餐饮收入、住宿收入,这些餐饮收入和住宿收入是不免企业所得税的,这些非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收入,月度超过10万季度超过30万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是对于销售水果、蔬菜部分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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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0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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