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有哪些?
答:《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才能实行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疑个人购买新能源车辆如何享受车船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疑如何办理电商营业执照?
答:根据《电商法》的相关规定,电商经营者们也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才能继续经营,对于电商营业执照的办理,电商经营者只需准备好身份证、证件照以及经营场所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到工商局办理。
温馨提示:为了便于电商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部分地方开通了网上服务,在网上即可办理。不同地区政策不同,请根据当地工商局规定进行办理。
答疑电商需缴纳哪些税费?
答:根据《电商法》相关规定电商也需要依法纳税了,首先我们要知道,电商也是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的,也就是说在纳税方面,许多正常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商也是可以同步享受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电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且其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那么该企业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电商主要缴纳的还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3%,一般纳税人为3%~13%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两者皆为25%。
答疑折价收购少数股东权益怎么做会计分录?
答:母公司报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合并报表:
借:少数股东权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差额)
答疑2020年是否需要重新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可以不用重新采集,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使用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中“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功能,将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直接过渡到2020年。
2.使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中“一键带入”功能,将2019年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直接过渡到2020年。
纳税人在个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上“一键确认,一键带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到2020年申报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在个税客户端下载更新就可以获取到员工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
若员工未及时确认带入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又没有重新采集2020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无法及时、准确享受政策。
答疑什么是金融衍生品
答:说起金融衍生品,很多人都对这个概念感到陌生,但说到股票、债券,相信大多数人在会计实务中都接触过。其实金融衍生产品就是在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债券、股票等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具有新的价值的金融工具。目前较为普遍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有: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和信用衍生品等。
答疑发票上对方公司地址填错如何处理?
答: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答疑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答疑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如何区别?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疑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15万元以下免税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增值税。
销售额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注意两个特别规定:一是销售额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免。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判定。
【例】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答疑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需要征收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答疑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购置新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答疑山东省居民个人将其购买的房屋赠与他人,契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和《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4]21号)规定,山东省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执行3%。
答疑山东居民个人购买住房时,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中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规定:“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答疑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答疑如何进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抵扣勾选?
答: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抵扣勾选”模块,选择“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类型,可以直接查询到符合勾选抵扣条件的发票,直接进行勾选操作即可。勾选完成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需要在申报期进行抵扣统计表的生成和确认操作后,才能作为当期抵扣的依据。
答疑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规定: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